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办法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维文,赵志国[1](2021)在《用人单位内部视频监控与劳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德国相关问题的认知与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各地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用人单位内部视频监控,但其仅涉及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民法典》第111条和第1034条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定,应当在各地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具体化。"视频监控"可被视作《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劳动规章内容中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技术手段。鉴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4条款公共视频监控中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企业部门组织法》第87条第1款第6项对视频监控下劳动者一般人格权保护具体规定的启示,完善我国公共视频监控下劳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要点在于:(1)地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里,构建私法主体基于一定法定目的行使公共视频监控权利的一般法定构成要件,厘清用人单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的公、私法目的。(2)用人单位基于私法目的安装使用公共视频监控,为化解雇佣契约中人力资源产权交易的"强权界定产权"规则,避免用人单位攫取未完全界定人力资源产权边界的劳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以此限制其安装使用公共视频监控的权利边界,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马百通[2](2021)在《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时空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刘琰[3](2021)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省级配套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陈曦[4](2021)在《协同治理视角下黑龙江省S市水污染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靳新媛[5](2021)在《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认为民生财政支出事关民生事业的发展,对完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民生保障工程、调整民生供给市场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依据国家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不断加大用于民生项目支出的比重,使得民生财政支出规模逐年增长。然而在不断扩大民生财政支出的同时,仍面临着民生财政资金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地区发展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并且政府长期受困于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有限的财力供给之间的矛盾,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民生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将有限的民生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此时,全面开展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政绩效顶层设计,并将绩效评价理念贯彻于民生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已成为我国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黑龙江省作为中国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产业结构缺损、经济发展落后等因素引发了该地区大量人口外流、财政增长疲乏、民生保障不到位等一系列负面效应。面对当前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如何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重要作用,有效分析民生财政支出效率的内部变动与外部影响机制,进而精准识别地区财政支出难题,并为该地区进一步优化民生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及实践意义。本文以黑龙江省为研究对象,在详细梳理了民生财政支出相关概念及理论的基础上,首先系统阐述了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现状、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现状及问题;接下来针对当前民生财政绩效管理中对构建更加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的迫切需要,尝试建立起一套评价指标更为全面、评价方法更为科学、评价过程更为合理的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并选取黑龙江省12个地级市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研究样本,借助因子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降维处理,将提取出的公因子综合得分作为DEA分析的输入数据,分别运用DEA-BCC模型和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模型对民生财政支出效率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基于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现状及实证研究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孙璐[6](2021)在《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作为城镇化发展依托的载体土地也逐渐呈现出供需矛盾的态势。部分地区盲目追求城镇化率的提高,结果忽视了土地粗放经营、企业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产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情况在降低了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的同时也妨碍了城镇化的质量发展。一方面,土地可持续利用是实现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城镇化健康发展是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体现。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三农”问题急需解决,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对于黑龙江省解决“三农”问题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时,黑龙江省耕地面积居全国首位,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同时必须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对于黑龙江省来说,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其城镇化建设的助推剂,城镇化建设是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方式。本研究选取黑龙江省为研究区域,从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概念和内涵为切入点对二者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然后,遵循指标选取原则,构建了包含人口城镇化、土地城镇化、经济城镇化、社会城镇化四个子系统在内的城镇化评价体系,从土地生态可持续利用、土地经济可持续利用、土地社会可持续利用三个方面出发构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体系,运用熵值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通过综合指数法分别测算出黑龙江省和各地级市在研究期内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综合水平,结果表明:黑龙江省在研究期内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黑龙江省城镇化综合指数从2008年的0.219提高到了2018年的0.822,评价等级由较低水平发展到高水平。其中社会城镇化子系统增长幅度较大,经济城镇化子系统增长幅度最小。土地可持续利用较城镇化增长幅度大,土地可持续利用综合指数从2008年的0.1648增长到2018年的0.8131,评价等级由低水平发展到高水平,其中土地经济可持续利用子系统增长幅度最小,土地社会可持续利用增长幅度最大。黑龙江省各地级市在2008年、2013年、2018年,城镇化、土地利用可持续水平呈现上下波动的状态,研究期内黑龙江省各市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空间差异明显,但差距呈现出逐渐缩小的趋势。通过构建耦合协调模型分别对黑龙江省2008-2018年及各地级市在2008年、2013年、2018年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水平进行测算并判定发展类型,并运用arcgis及Geo Da软件对测算结果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以及空间集聚分析。结果表明:黑龙江省2008-2018年间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度均在高度耦合阶段,耦合协调度由2008年的0.4358的濒临失调演变到2018年的0.9041优质协调阶段。黑龙江省各市在研究期内耦合协调度数值变化不大,耦合协调阶段基本未发生变化,表明黑龙江省城市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发展缓慢,并且2008年黑龙江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度整体上呈现随机分布状态,2013年、2018年在空间上呈现集聚状态,且集聚态势不断增强。

曹瀚予[7](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邸小松[8](2021)在《长春城市景观史及其审美阐释(1800-1945)》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梳理近现代长春城市景观的发生、变迁历史,并结合近现代城市史、建筑史、社会生活史与审美文化史等相关史料,对近现代长春城市景观及其历史变迁进行美学的、历史的、文化的分析和阐释,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城市景观鉴赏、分析的有效方法,并对近代殖民都市的城市景观和审美现代性展开理论的阐释。论文由引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论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方法、先行研究成果以及研究内容。正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主要讨论传统中国城市景观的区域呈现。论及长春城的缘起及其早期的景观发生与变迁。从长春城的起源、城市的发展及萌芽,以及长春早期的城市开发三个方面梳理了长春城的早期城市景观及其历史和社会底蕴。作为在近现代中国乃至东亚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城市,长春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东北的历史时空中,占据着不容忽视的地缘位置。其作为“城市”的起源和发展线索是,从最开始“借地养民”的长春厅,到初具规模的长春城。其早期城市景观呈现出鲜明的传统中国城市美学及其地方化的特征,可以说,长春早期城市规模、建设、空间布局以及景观变迁,乃是传统中国城市景观的区域呈现。第二章主要讨论20世纪初期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诞生及其所表征的城市现代性生成的复杂历史脉络。在沙俄和日本对长春的殖民侵入、分割与对抗的过程中,殖民势力通过都市规划和建筑,将新艺术、新古典主义、巴洛克以及日本“辰野式”等样式移植到长春,促成了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外缘性发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清朝地方政府在长春开埠,设立商埠地,在承续中国建筑文化和城市美学传统的基础上,开启了以街区规划、中西折中主义建筑样式等为表征的城市景观的现代化历程。这一历程构成了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内发性起点。商埠地将长春老城与满铁附属地、沙俄宽城子附属地这两个异态空间连接了起来,使长春城市空间呈现出特殊的景观样貌。在此现代城市景观形成的过程中,殖民与反殖民的对抗,以美学的形式隐匿地呈现在建筑景观的对峙和竞争中。第三章主要讨论长春沦为伪“满洲国”首都后,日本殖民者和伪满当局对长春展开的一系列现代城市规划及其城市景观设计。日伪当局将长春更名为“新京”,不但转变了城市功能,而且通过都市规划这样的现代知识制造出“国都新京”未来的景观幻相。在这里,日本殖民者在参照欧美现代都市规划形式的同时,还植入了城市空间布局和社会管治方面的殖民主义意识形态,后者以其所构想的建筑和城市景观的感性形态展现出来——他们企图将“从江户到东京”的所谓“历史革新精神”映射到其所谓“满洲文化发祥的根源地”的“国都”变迁历程中,以城市景观为视觉装置显现出来。第四章主要讨论伪满时期长春城市景观的构成、呈现及其殖民主义城市美学问题。为展示伪“满洲国国都”新形象,夸示日本殖民者所带来的“现代文明”,在日本殖民势力的极力推动下,伪满傀儡政权完成了“国都”规划,形成了独特的殖民主义都市景观,包括伪满临时帝宫、官厅、宗教场所、轴线林荫大道、中心广场、住宅、商店以及电影院、公园等各类景观装置。这些独特现代都市景观,以不同面孔、姿态和形式,呈现了殖民统治的形象和秩序。而在“新京”都市计划中并未受到关注、甚至被有意漠视的长春老城、商埠地、宽城子站区和满铁附属地,事实上也构成了这一历史时期长春城市景观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筑、道路、公园乃至各种流动的文化景观,作为这一“全新的殖民主义现代都市”的历史起点,深度参与了后者的景观建构,并使其整体景观和美学呈现出复杂的异质结构。第五章从整体上对长春现代城市景观展开美学的、历史的与文化的分析与阐释。对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历史层累、空间展开和城市肌理的分析表明,作为一种视觉装置被认识的城市景观,事实上直接关涉到极为复杂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的事件和背景要素。在城市及其景观实践的现代化——现代性城市景观的生成和演变过程,实质上蕴含着本土化和殖民化之间的竞争与对抗。而此种以景观形态呈现出来的殖民与反殖民的竞争与对抗,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占据主动的殖民势力所极力遮蔽和抹杀的,在当下的学术和文化语境中亦值得重新加以探讨。殖民势力藉由城市景观的审美现代性以及为景观命名进而将其“风格化”的话语实践,在动机上是同其殖民扩张的步调一致的。结语部分立足于长春城市景观的梳理和研究,尝试性提出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城市景观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从功能、形式和象征意义等多重维度展开城市景观研究。

李叶琳[9](2021)在《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开展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与对策研究,对于倡导节约资源、践行新发展理念、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绿色发展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循环经济理论,综合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及其分类处理,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分类处理能力和情况。分析发现哈尔滨市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组织实施当中分别面临着居民参与热度不高、混合收集较为普遍、专业车辆应用不足、形式主义客观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宣传系统化促进绿色生活习惯形成,完善政策法规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推行,优化治理机制推动统筹服务能力提升,以分类处理产业化发挥行业集约效应。得出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积极向好的态势已开始萌发,通过采取必要举措可望得到持续提升的结论。

孙喆[10](2021)在《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城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为此,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的报告,并提出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贯彻融入到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全过程,进而走出一条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此项规划再次从政策层面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路径与目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划》中强调了在新的发展时期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同时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发展程度也逐步成为衡量区域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城镇化起步较早且城镇化体系较为完善的省份,其人口城镇化率长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然而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城镇化数量指标上的优势早已不是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所追求的重点,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综合发展水平及二者间是耦合协调发展程度才是关乎全省未来城镇化发展潜力与可持续性的关键。因此,对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发展现状、发展水平及耦合协调发展状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以上研究背景,首先,对国内外城镇化、生态环境及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关系方面的研究文献进行归纳与梳理,分析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耦合作用关系,并对本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与相关理论进行界定及介绍。其次,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发展现状相关的数据资料,并从多个角度对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再次,深入分析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因素,依据其主要影响因素及自身发展特征建立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综合评价模型及相对发展度公式对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综合发展水平及二者间的相对发展度进行测度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分别通过耦合协调度模型与灰色关联度模型对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耦合协调发展程度及二者耦合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与探究。最后,根据以上研究的结论,提出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的相关建议。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5)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评述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注释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阐述
    一、相关概念
        (一)公共财政与民生财政
        (二)民生财政支出
        (三)民生财政支出绩效
    二、基础理论
        (一)公共产品理论
        (二)委托代理理论
        (三)经济绩效理论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三、本章小结
    注释
第三章 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现状分析
    一、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现状
        (一)民生财政支出规模分析
        (二)民生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二、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现状
        (一)引入绩效评价机制
        (二)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制度建设
        (三)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三、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制度不完善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
        (三)评价主体缺失
        (四)评价法制化不健全
        (五)评价结果应用虚化
    四、本章小结
    注释
第四章 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二)指标的分类与解释
        (三)指标体系的确定
    二、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降维处理
        (一)因子分析原理
        (二)因子分析的应用
    三、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DEA选择
        (一)绩效评价方法的比较
        (二)绩效评价方法的确定
        (三)DEA模型的原理
    四、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思路的确定
    五、本章小结
    注释
第五章 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概述与数据选择
    二、投入产出指标数据的因子分析
        (一)投入指标综合评价得分计算
        (二)产出指标综合评价得分计算
    三、民生财政支出绩效测度与评价
        (一)基于BCC模型的静态效率分析
        (二)基于DEA-Malmquist模型的动态效率分析
        (三)民生财政支出绩效的综合评价
    四、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推广适用性分析
    五、本章小结
    注释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6)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1.1.1 研究背景
        1.1.2 问题提出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4.3 技术路线
    1.5 论文创新之处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城镇化
        2.1.2 土地可持续利用
        2.1.3 耦合协调
    2.2 基础理论
        2.2.1 区位论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2.2.3 系统论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现状
    3.1 研究区域现状
        3.1.1 地理位置
        3.1.2 自然资源
    3.2 黑龙江省城镇化现状
        3.2.1 人口城镇化
        3.2.2 土地城镇化
        3.2.3 经济城镇化
        3.2.4 社会城镇化
    3.3 黑龙江省土地可持续利用现状
        3.3.1 土地经济可持续利用现状
        3.3.2 土地社会可持续利用现状
        3.3.3 土地生态可持续利用现状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指标选取及研究方法
    4.1 指标选取
        4.1.1 数据来源
        4.1.2 指标选取原则
    4.2 构建指标评价体系
        4.2.1 构建城镇化指标评价体系
        4.2.2 构建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评价体系
    4.3 评价方法
        4.3.1 确定指标权重
        4.3.2 城镇化及土地可持续利用综合指数测算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测定
    5.1 黑龙江省城镇化综合评价
        5.1.1 确定黑龙江省城镇化评价指标权重
        5.1.2 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测定
    5.2 黑龙江省土地可持续利用综合评价
        5.2.1 确定黑龙江省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权重
        5.2.2 黑龙江省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测定
    5.3 本章小结
第6章 黑龙江省各市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测定
    6.1 黑龙江省各市城镇化水平测定
        6.1.1 确定黑龙江省各市城镇化评价指标权重
        6.1.2 黑龙江省各市城镇化水平综合指数及评价等级
    6.2 黑龙江省各市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测定
        6.2.1 确定黑龙江省各市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权重
        6.2.2 黑龙江各市土地可持续利用综合指数及评价等级
    6.3 本章小结
第7章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性评价
    7.1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测定
        7.1.1 构建耦合模型
        7.1.2 构建耦合协调模型
    7.2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水平测定
        7.2.1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度及阶段测定
        7.2.2 黑龙江省各市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度及阶段测定
    7.3 空间自相关分析
        7.3.1 全局空间自相关分析
        7.3.2 局部空间差异演化特征
    7.4 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的优化
    7.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一) 结构安排
        (二) 研究方法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一) 依据性标准
        (二) 创制性标准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一) 对权力的创制
        (二) 对权利的创制
        (三) 对义务的创制
        (四) 对责任的创制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结语
附表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附件

(8)长春城市景观史及其审美阐释(1800-194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论
第一章 传统中国城市景观的区域呈现
    一、皇家禁地边缘上的“浮城”
        (一)山环水抱:长春的自然地理景观
        (二)禁地与边门:前城市时代“崇高”的边地景观
    二、“浮动”的城市景观:早期长春城市景观的生成与拓展
        (一)长春厅的建筑景观与城市空间的展开
        (二)鸟瞰宽城子:长春城的轮廓与肌理
    三、早期长春城市景观群落及其美学风格
        (一)官衙与城墙:城市景观中的政治意象
        (二)文庙与书院:中国文脉的景观重现
        (三)祠庙、集市与商业:中国传统城市生活美学的空间展开
        (四)早期长春城所表现的空间意识与美学意蕴
第二章 殖民、开埠与现代化——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起点及其竞争
    一、沙俄宽城子铁路附属地:现代城市景观的楔入
        (一)东省铁路与殖民空间的诞生
        (二)铁轨上生长出来的现代建筑意象与城市景观
        (三)现代都市街区的景观生产
    二、满铁附属地:现代主义城市景观的萌动
        (一)“文装的武备”与殖民空间的膨胀
        (二)殖民空间的景观擘画与美学、意识形态考量
        (三)现代主义建筑艺术与都市景观的兴起
    三、商埠地:现代城市景观生产中的中国本土特色
        (一)自行开埠:长春现代化的本土声音
        (二)商埠地的空间布局与秩序
        (三)商埠地建筑的景观形式及其民族意识
第三章 规划“新京”——殖民主义都市的景观想象
    一、“奠都”考量与城市功能转变
        (一)“奠都”的考量
        (二)“名”与“实”:“新京”命名背后的殖民意图
    二、殖民都市的景观想象:“国都”都市计划
        (一)殖民都市计划的空间模型与景观蓝本
        (二)完美与秩序:殖民主义都市空间和景观的美学手段
    三、“国都”规划方案的出炉与实施
        (一)游移与虚幻的“中心”:“国都”建设计划的炮制及其核心问题
        (二)“国都”建设计划概要
        (三)“国都”建设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伪满“新京”城市景观及空间构成
    一、复辟迷梦的表象:伪满临时“帝宫”的景观及风格
        (一)“帝宫”前史及其建筑景观
        (二)“内廷”与“外廷”:空间、景观重构中的复辟迷梦
        (三)“东洋式”风格的凸显与殖民建筑景观的身份确证
    二、殖民权力的经纬:“新京”的景观轴线与政治、宗教建筑景观
        (一)“新京”城市景观的“都心”及中轴线
        (二)殖民权力的感性显现:伪满政治建筑景观的风格化实验
        (三)精神与信仰的囚笼:“新京”宗教建筑景观
    三、财富与欲望的构形:“新京”的商业景观群落
        (一)流动的景观:博览会与殖民帝国经济、商业体系的视觉叙述
        (二)商业中心:殖民都市的财富“纪念碑”与经济“神殿”
        (三)“被崇拜的商品”:作为风景的百货大楼
    四、电影与伪满“新京”的殖民都市文化景观
        (一)电影院与新的消费文化空间的生成
        (二)“满映”与“新京”电影文化的变异
        (三)电影文化:殖民意识形态与大众娱乐消费的混杂
    五、公园:“新京”的休闲娱乐空间及其功能变异
        (一)长春近代“公园”的诞生
        (二)作为殖民开拓史叙事空间的公园:“满铁”与伪满“新京”的造园活动
第五章 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美学、历史与文化分析
    一、色彩、纹理与景深装置:景观中的城市肌理
        (一)美学与政治交织的城市色彩
        (二)“平面—浅浮雕—高浮雕”:异质性的城市纹理
        (三)挤压式与对抗性的景深装置:绿地、水系、公园的配置
    二、命名的巫术:伪满城市景观的风格化运动批判
        (一)“满洲式”:“风格”的假面
        (二)命名的巫术:殖民话语实践的内在逻辑
    三、城市景观审美现代性的再审视
        (一)都市审美现代性的华丽表象与复杂性体验构成
        (二)对抗、凝视与他者化:殖民都市审美现代性的差异性结构
        (三)层累的景观遗存及其审美困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图片来源
附录二 表格
后记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9)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综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市生活垃圾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必要性
        一、践行新发展理念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理论基础
        一、绿色发展理论
        二、公共治理理论
        三、循环经济理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概况及问题和原因
    第一节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概况
        一、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二、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三、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
    第二节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分类投放:居民参与热度不高
        二、分类收集:混合收集较为普遍
        三、分类运输:专业车辆应用不足
        四、组织实施:形式主义客观存在
    第三节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宣传引导对于居民参与程度的影响
        二、政策法规对于规范全流程分类的影响
        三、治理机制对于整体推进效能的影响
        四、资金保障对于组织实施能力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完善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建议
    第一节 以宣传系统化促进绿色生活习惯形成
        一、统筹协调运用宣传资源
        二、丰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
        三、构建社会协同宣传平台
    第二节 完善政策法规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推行
        一、制定和执行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二、完善垃圾分类推广和收费政策
        三、出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指导文件
        四、加强政策激励和分类模式探索
        五、采取措施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
    第三节 优化治理机制推动统筹服务能力提升
        一、建立城市垃圾分类四级推进机制
        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发挥分类处理专项规划引导作用
    第四节 以分类处理产业化发挥行业集约效应
        一、坚持企业化管理和市场运作
        二、扶持资源再生循环利用产业
        三、壮大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产业
        四、推动垃圾分类处理技术升级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一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文件汇总表
附录二 访谈提纲
附录三 调查问卷

(10)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4.3 技术路线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城镇化
        2.1.2 新型城镇化
        2.1.3 生态环境
        2.1.4 耦合协调度
    2.2 理论基础
        2.2.1 马克思城乡融合理论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2.2.3 生态经济学理论
        2.2.4 环境承载力理论
        2.2.5 协调发展理论
    2.3 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耦合作用关系
        2.3.1 新型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作用
        2.3.2 生态环境对新型城镇化的作用
        2.3.3 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交互耦合作用
    2.4 本章小结
3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发展现状分析
    3.1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
        3.1.1 人口城镇化
        3.1.2 经济城镇化
        3.1.3 空间城镇化
        3.1.4 社会城镇化
    3.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发展现状
        3.2.1 生态环境压力
        3.2.2 生态环境状态
        3.2.3 生态环境保护
    3.3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发展问题
        3.3.1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问题
        3.3.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发展问题
    3.4 本章小结
4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水平评价
    4.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4.1.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4.1.2 评价指标选取
    4.2 研究数据来源与指标权重确定
        4.2.1 研究数据来源
        4.2.2 数据标准化处理
        4.2.3 指标权重确定
    4.3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发展水平综合评价
        4.3.1 综合评价模型构建
        4.3.2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价
        4.3.3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发展水平综合评价
        4.3.4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相对发展度评价
    4.4 本章小结
5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分析
    5.1 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模型构建
        5.1.1 耦合度模型
        5.1.2 耦合协调度模型
    5.2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水平分析
        5.2.1 耦合度分析
        5.2.2 耦合协调度分析
    5.3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判别
        5.3.1 判别方法介绍
        5.3.2 判别结果分析
    5.4 本章小结
6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的建议
    6.1 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优化城镇化发展格局
    6.2 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6.3 发挥不同城市的区域发展优势,提升中心城市的辐射能力
    6.4 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制定城镇空间规划方案
    6.5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6.6 加强企业“三废”处理力度,提升企业“三废”处理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四、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用人单位内部视频监控与劳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德国相关问题的认知与实践[J]. 张维文,赵志国.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21(03)
  • [2]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时空变化研究[D]. 马百通. 东北农业大学, 2021
  • [3]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省级配套立法研究[D]. 刘琰. 湖北民族大学, 2021
  • [4]协同治理视角下黑龙江省S市水污染治理问题研究[D]. 陈曦.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5]黑龙江省民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D]. 靳新媛.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6]黑龙江省城镇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耦合协调研究[D]. 孙璐.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8]长春城市景观史及其审美阐释(1800-1945)[D]. 邸小松.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9]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李叶琳.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10]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研究[D]. 孙喆.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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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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