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新表现(论文文献综述)
高铭暄,陈璐[1](2011)在《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按照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模式,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加深与民主宪政意识的日益觉醒,该治理模式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与国际社会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表现特点、惩治与预防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职务犯罪综合治理模式的具体完善建议,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职务犯罪的治理与防范。
张玉明[2](2021)在《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受贿罪是重要的职务犯罪之一,从古至今无论中外都对受贿行为进行相应的打击。随着经济迅猛的发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不仅受贿犯罪的数量逐年递增,为了躲避惩处,受贿犯罪的形式也逐渐的五花八门起来,金额也逐步提高,甚至出现突破千万、上亿的大案。受贿犯罪数量的增加、受贿犯罪手段的隐秘以及受贿犯罪形式的变化,导致对受贿犯罪的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在客观上不仅加大了监察机关的工作量,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都有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十八大确定了从严治党方针,更加严厉的打击腐败,并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倾向于专业化和制度化转变。因此,对于受贿犯罪进行强而有力的打击,不仅对于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样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文不仅局限于对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同时援引相关的学说进行梳理,对学术界关于受贿罪的相关主要疑难问题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界的实际情况,对于受贿罪疑难问题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给出我个人的有关完善的相关建议。本文的结构为总分总的结构,总共四个章节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即为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受贿罪的概述,受贿罪的概述是对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基础,只有对受贿罪进行充分的理解,才能引出受贿罪的疑难问题。第二部分即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从理论界和实务界两个方面对受贿罪疑难问题的论述。第二部分既然是重点,涵盖的也就最多有两章,即为本文的第二章、第三章。第二章通过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方面进行论述,以此为框架对理论界关于受贿罪的争议进行总结,本文对犯罪构成的介绍采取“四要件”学说。第三章则是联系司法实务界,首先是对受贿罪表现特征及形式进行相应的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罪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其次是对影响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方面进行论述,对于新型受贿犯罪进行论述,以其中最具代表性以及争议的“感情投资”型受贿为切入点,这样有利于把受贿与正常人际交往的界限、区分,与普通违纪行为的界限、区分,把罪与非罪的区分进行论证。最后自首的认定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本部分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受贿罪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究其本质而言,这是受贿罪存在上述疑难问题的罪根本原因。而是根据上一部分的疑难问题,给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这也是本文存在的意义。本文结合本人的工作实践情况,给出自己有关受贿罪疑难问题的一些完善措施。
黄海龙[3](2014)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为我国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新罪名。通过修订刑法增加规定这一罪名,进一步严密了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索贿受贿犯罪,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衔接,具有积极的意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好评。然而,《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本罪司法适用中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理论界对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尚需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与理论,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厘清其犯罪形态及本罪与它罪的界分,对存在的疑难问题、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分为六章,近11万字。第一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概述”。全面阐述了我国规制受贿犯罪立法的演进与发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沿革、背景与价值;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区域性公约以及法国、美国、加拿大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简述。第二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鉴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第一节首先对受贿犯罪的客体进行了概述。通过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受贿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第二节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是第一节内容的展开与深化。认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以影响力作为权钱交易的媒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第三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中,重点对该罪行为方式的核心要素“利用影响力的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对“财物”范围(即贿赂内容)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述评。第二节中,对“职务行为”与“利用便利条件”的内涵与异同等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三节中,探讨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构成要件中的定位,认为它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论述了“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含义,认为既包括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第四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本章共分五节。第一节中,论述了本罪主体虽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仍然属于法定特殊主体。第二节中,对“近亲属”的含义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中的“近亲属”无需照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而应当根据本罪的立法旨意与保护客体,将其范围限定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三节中,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这一概念不应在司法实践中被虚置化;阐析了“关系密切”的判断基准与认定范围,并比较了该概念与“特定关系人”的区别,主张废除“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第四节中,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讨论。最后一节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以及增设单位犯罪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形态”。着重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第六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分别从罪与非罪的界分、本罪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的界分等进行了具体研究。
张晓天[4](2017)在《对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合理化的思考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文中提出在《刑法修正案(九)》及其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等做出重大修改,为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办案程序;推动了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治进程;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其确立的“数额+情节”定罪量刑的标准,并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实施标准,有利于妥善解决各种适用时的冲突问题;建立相应的刑罚阶梯,实现罪行基本均衡,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高了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出台后依然存在量刑不独立,存在部分可操作性等实践性困境。本文通过对相关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研究,根据其背后的隐藏的法理知识进一步明确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从而完善我国现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
王树森[5](2017)在《司法会计鉴定运用研究 ——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始终没有停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逐渐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出新的特征,也加大了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难度。政府官员的贪污和贿赂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就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财务会计资料是极其重要的资料之一,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经司法会计鉴定对其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判断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一些概念性的阐述,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和贪污贿赂犯罪定义的界定。本部分一是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基础理论、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为依据进一步界定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二是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从贪污贿赂的概念来进行阐述,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贪污贿赂犯罪的客体、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能动性等方面来阐述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第二部分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运用。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运用,同时结合现实中两个典型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例,指出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运用中还存在哪些不足。第三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运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两个案例的分析,反观得出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司法会计鉴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准确;(三)鉴定资料不完备;(四)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率低;(五)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不明确;(六)责任承担的主体不明确。第四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主要就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二)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启动程序;(三)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四)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度。
张欢[6](2017)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行贿犯罪新的表现形式,是对行贿犯罪行为对象范围的进一步完善。利用影响力贿赂犯罪是近些年多发频发的贿赂犯罪类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国际各国立法趋势相适应,我国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设立之后将其对向行为即请托人的行贿行为纳入刑法评价。本罪作为行贿犯罪系统的新罪名,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在行贿犯罪框架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设立的立法背景与理论基础。立法背景从国际背景与国内背景两个角度展开:国际方面,是契合国际公约要求与遵循国际社会反击贿赂犯罪形势的应然做法;国内方面,反映对国际公约的转化适用过程,是对本罪行贿行为社会危害性客观评定后的应然做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涉及我国贿赂犯罪体系与行贿受贿犯罪的关系性质。第二部分探讨本罪的行为对象。法条中该行为对象采用列举的方式呈现,形式上简洁明了,然个中概念仍需廓清。“影响力”概念,涉及到形式与实质的判断,而近亲属与关系密切人,则由于不同部门法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存在很大差异,并且利用影响力贿赂犯罪中二罪均未涉及其具体范围,因此本文借助二概念在本罪中的功能定位以及人际关系的社会性对其范围作以廓清。第三部分讨论本罪与“利益”相关的两个要素,即贿赂范围与不正当利益。贿赂范围是行贿犯罪疑难问题中被广泛讨论的问题,特别是以“性贿赂”为代表的非财产性利益应否入罪争议激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性质定位、存废问题以及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涉行贿与受贿罪利益要件的区分以及行贿行为的特殊情形,在本罪中亦存在讨论的必要。第四部分是对本罪行为方式的分析,并延伸至本罪的停止形态与共犯形态的探究。本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三类型与一类型的立场选择,本文支持一类型主张。本罪存在未遂形态,其与既遂形态的区分应以行贿对象是否收受贿赂为标准。本罪共犯形态涉及相异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前提下具体共犯形式的判断以及相应罪名的适用,进而包括直接受贿与间接受贿行为的区分。
苏东民[7](2015)在《俄罗斯职务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务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它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自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职务犯罪问题非常严重。虽然政府多次下大力度惩治,但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俄罗斯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域取得的成绩比较显着,其标志性成果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公布实施。该法标志着俄罗斯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突出惩治职务犯罪中的预防机能,注重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分析俄罗斯职务犯罪的现象和成因,了解俄罗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历史沿革、对策、举措及其体制机制,对于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亦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林婷[8](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研究》文中认为犹如生态环境对于生命体的价值维度一样,党内政治生态对于党的政治发展、党组织的有序运行和党员的政治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既是党执政文明的体现,也是国家政治进步的要件。在新时代的历史时空领域下,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面临着十八大以来党内政治生态治理取得阶段性胜利格局下成就与问题并存以及国际与国内形势变化下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现实境遇。如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担负起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时代任务,既巩固现有已取得的成果,防止老问题的“死灰复燃”,又进一步辨识新问题,从根源上寻求有效的治理路径和方法,破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难题,是当前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目标下,党的建设必须予以审慎思考和着力解决的一个时代问题。在开创党内政治生态治理“全面升级”新局面的目标导向下,研究从理论解析、思想溯源、历史梳理、现实分析、问题呈现、归因解读、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学理分析上,对党内政治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进行理论分析,提出党内政治生态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党内政治生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源流,厚实党内政治生态的思想基础,并研究国外政党治理党内政治生态的文明成果予以借鉴。在实践追索上,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梳理了建党以来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发展轨迹,提炼有益的历史经验。基于党内政治生态的现实基础,在以案例分析为现实依据的前提下,揭示了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中存在价值观念系统“个别退化”、环域系统“局部污染”、生命系统“亚健康”和权力系统“部分失衡”等突出问题。且从根源上剖析了这些问题是思想因素、制度因素和相关外部因素共同使然,进而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研究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既注重从党内政治生态生成的内在机理进行理论上的建构,又注重从党内政治生态的现实考察进行实践上的探索,致力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新时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工程的有效推进需要从治理对策的设计思路上寻求突破。形成“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合的治理路径、“修复重构”与“净化优化”并行的治理手段、“阶段整治”与“长期治理”联合的治理机制、“主体治理”与“客体治理”贯串的治理方式相结合、相统一的综合治理思路。在具体的实施上需要在坚持“思想治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总基调下遵循系统思维,多措并举,向目标发力。通过加强党内思想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形成良好的作风氛围,促进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通过强化党内体制制度建设,增强党执政体系的适应性和包容性,保障党内政治生态的稳定性,保证党内政治生态平衡有序;以提高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能力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机制为“双重引擎”,确保为党内政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最终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海晏河清”的理想境界。
宗海波[9](2018)在《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古人云:“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受贿罪作为一类典型的职务犯罪,其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纯洁性,严重侵蚀了国家肌体,给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能否全力阻挡这股腐败恶风的蔓延,决定着我们的声誉和未来。党中央自十九大以来在新时期提出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彰显了我们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将反腐倡廉工作持续提升到一个空前未有的新层次。可是,纵观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何总是在打击腐败方面成效甚微,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前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积极探索在我国新时期背景下受贿罪立法方面的不足及完善。为实现这个目的,笔者试从受贿罪的基础理论入手,紧密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尤其是重点参考201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受贿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有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框架结构等;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受贿罪的概念、我国受贿罪的新特点以及不同时期的立法历程等;第二部分是认真分析了我国受贿罪目前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对域外受贿罪立法的考察与借鉴;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受贿罪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完善意见。
张建蒙[10](2010)在《论贿赂的范围》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首先考查了贿赂一词的概念,贿赂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动词的贿赂手段和作为名词的贿赂对象。贿赂的特点包括贿赂与职务具有关联性、贿赂与职务具有对价性、贿赂具有所有权的转移性或实际享受的接受性、贿赂价值的能计算性、贿赂具有卖方市场的特征、贿赂具有行为方式的隐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以贿赂罪的客观对象及其各种表现形式作为讨论我国贿赂范围界限的主旨。其次,对贿赂范围的主要学说及其在立法司法中的反映进行研究,得出其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的结论。贿赂范围有三种学说,即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财物说”的范围只限于“金钱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总体上支持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主张贿赂的范围是能被认识和掌控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主张商业贿赂领域的贿赂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说”认为,贿赂不仅指财物,而且还应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再次,结合案例、民意、我国反腐败现实、国外法律实践等重点论述在我国进行立法扩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我国刑事立法采利益说的主张。各种贿赂形式的新表现,财产性利益包含具有金钱内容的卡、券、票,免费提供需要实际支付较大数量金钱的服务、劳务,免除债务、代为清理、偿还等;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机会利益、信息贿赂、替代行为、业绩荣誉、性贿赂等。最后,论述科学合理地扩张和界定贿赂的范围,应当从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并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笔者提出了立法与司法的原则思路以及具体的立法设想,通过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增设情节犯等扩大贿赂的范围,并在论述过程中回答了一些专家、学者对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置疑和担忧;同时主张,当前司法实践上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贿赂范围扩张至可资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列举了常见的财产性利益形式并分析了具体的计算和司法认定方法。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新表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新表现(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表现特点 |
(一) 职务犯罪的概念 |
(二) 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表现特点 |
1. 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愈加密切 |
2. 职务犯罪呈现更大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
3. 职务犯罪的跨国趋势更加明显 |
二、我国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状况 |
(一) 我国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治状况 |
(二) 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状况 |
(三) 我国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
1. 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 |
2. 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 |
三、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职务犯罪综合治理模式 |
(一) 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工作机制 |
(二) 完善预防立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 |
(三) 加快惩治职务犯罪的国际化进程 |
(2)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的文献综述 |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
(二)受贿罪犯罪理论方面存在的争议 |
(三)其他的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受贿罪概述 |
第一节 受贿罪涉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立法沿革 |
第三节 立法目的 |
第四节 其他国家对受贿犯罪的规定 |
第二章 受贿罪的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客体方面 |
第二节 客观方面 |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
二、关于“财物”的认定 |
第三节 主体方面 |
第三章 受贿罪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新型受贿犯罪的特征及现实存在问题 |
一、隐秘性 |
二、“投资”性 |
三、案件定性难 |
第二节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界定 |
第三节 关于“性贿赂”的认定 |
第四节 受贿罪犯罪其他问题 |
一、受贿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
二、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
第四章 受贿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第一节 受贿罪的立法缺陷 |
第二节 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
一、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
二、添加关于受贿罪刑罚的规定 |
三、颁布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
四、完善党内廉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述评 |
1.1 我国规制受贿犯罪立法的沿革发展 |
1.1.1 我国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演进 |
1.1.2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与价值 |
1.1.3 关于罪名及法条序位的争议与述评 |
1.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域外立法考察 |
1.2.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 |
1.2.2 区域性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 |
1.2.3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1.2.4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1.2.5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 |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
2.1 受贿犯罪的客体概述 |
2.1.1 信赖保护说 |
2.1.2 纯粹性说(公正性说) |
2.1.3 不可收买性说 |
2.1.4 廉洁性说 |
2.1.5 小结 |
2.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的认定 |
2.2.1 理论争讼 |
2.2.2 笔者观点 |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
3.1 行为方式概述 |
3.1.1 利用影响力的方式 |
3.1.2 获取贿赂的方式与内容范围 |
3.2 “职务行为”与“利用便利条件”的认定 |
3.2.1 “职务行为”的认定 |
3.2.2 “利用便利条件”的认定 |
3.3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3.3.1 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 |
3.3.2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
4.1 身份犯概述 |
4.1.1 刑法中身份犯的分类 |
4.1.2 本罪是否属于身份犯之争 |
4.2 “近亲属”的认定 |
4.2.1 法律有关“近亲属”的不同规定及理论观点 |
4.2.2 关于本罪“近亲属”的合理界定 |
4.3 “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 |
4.3.1 “关系密切”的概念 |
4.3.2 “关系密切”的判断基准 |
4.3.3 “关系密切”的判断原则 |
4.3.4 “特定关系人”的辨析 |
4.4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4.4.1 国家工作人员概述 |
4.4.2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4.4.3 关于离职年限问题 |
4.5 本罪主体其他疑难问题的探讨 |
4.5.1 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 |
4.5.2 关于犯罪主体身份竞合 |
4.5.3 增设单位犯罪主体的思考 |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形态 |
5.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形态 |
5.1.1 未遂形态概述 |
5.1.2 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
5.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形态 |
5.2.1 共犯与身份问题概述 |
5.2.2 本罪共犯形态的认定 |
5.2.3 行贿方应否入罪问题 |
5.3 利用影响力犯罪的罪数形态 |
5.3.1 罪数形态概述 |
5.3.2 本罪牵连犯的认定 |
5.3.3 本罪想象竞合犯的认定 |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
6.1 罪与非罪的界分 |
6.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6.2.1 本罪与受贿罪的界分 |
6.2.2 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分 |
6.2.3 本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分 |
6.2.4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对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合理化的思考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重点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概述 |
1.1 贪污受贿罪之现行刑法界定 |
1.1.1 在“数额”上的界定 |
1.1.2 在“情节”上的界定 |
1.2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之影响因素 |
1.2.1 犯罪数额 |
1.2.2 自首与立功 |
1.2.3 退赃 |
1.2.4 其他影响因素 |
第二章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演进 |
2.1 刑法典 |
2.2 相关司法解释 |
2.3 司法实践 |
第三章 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分析 |
3.1 本次修改之概述 |
3.1.1 本次修改之背景 |
3.1.2 本次修改之内容 |
3.1.3 本次修改之特点 |
3.2 两高对本次修改之回应 |
3.2.1 关于情节 |
3.2.2 关于“终身监禁” |
3.2.3 关于“三档”刑罚 |
3.2.4 关于时间效力 |
3.2.5 关于犯罪对象 |
3.2.6 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3.2.7 关于贪污受贿二罪量刑标准的异同 |
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九》现实影响分析 |
4.1 积极影响 |
4.1.1 节约司法资源 |
4.1.2 防止刑罚轻型化 |
4.1.3 适应经济发展和满足司法需要 |
4.1.4 完善刑罚体系 |
4.2 消极影响 |
4.2.1 司法公信力偏弱 |
4.2.2 留有法律漏洞 |
4.2.3 存有选择性司法 |
第五章 对《刑法修正案九》量刑标准的思考 |
5.1 犯罪数额与情节相结合 |
5.1.1 设立对称的刑罚阶梯 |
5.1.2 司法资源有限性并非提高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的依据 |
5.2 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
5.2.1 建立相关预防制度 |
5.2.2 恪守司法公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司法会计鉴定运用研究 ——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司法会计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概述 |
(二)贪污贿赂犯罪概念 |
(三)国内外关于司法会计鉴定运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 |
二、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
(一)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中的运用 |
(二)司法会计鉴定在起诉中的运用 |
(三)司法会计鉴定在审判中的运用 |
三、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一)鉴定要求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准确 |
(三)鉴定资料不完备 |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率低 |
(五)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不明确 |
(六)责任主体的承担不明确 |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改革与完善 |
(一)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
(二)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启动程序 |
(三)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 |
(四)完善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概述 |
1.1 本罪的立法背景 |
1.1.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国际反腐趋势 |
1.1.2 我国行贿犯罪立法发展及国内反腐现状 |
1.2 本罪的理论依据 |
1.2.1 对向犯与对向关系 |
1.2.2“对称式”的罪名体系 |
第二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为对象辨析 |
2.1“影响力”概念的厘清与判断 |
2.1.1 影响力的含义 |
2.1.2 影响力的类型 |
2.1.3 影响力的判断 |
2.2“有影响力的人”主体范围的廓清 |
2.2.1 近亲属 |
2.2.2 密切关系人 |
第三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贿赂范围与主观目的辨析 |
3.1 本罪的贿赂范围 |
3.1.1 贿赂范围规定的立法沿革 |
3.1.2 贿赂范围的学说争议 |
3.1.3 本罪贿赂范围的界定 |
3.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辨析 |
3.2.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规范沿革 |
3.2.2“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 |
3.2.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问题 |
第四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为方式辨析 |
4.1 本罪行贿行为方式分析 |
4.1.1 《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行贿方式的规定 |
4.1.2 我国行贿犯罪的行为方式及学说争议 |
4.1.3 本罪的行贿行为方式 |
4.2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分析 |
4.2.1 本罪存在未遂形态 |
4.2.2 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 |
4.3 本罪的共犯形态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俄罗斯职务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和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俄罗斯职务犯罪的历史演变和立法沿革 |
第一节 俄罗斯职务犯罪的历史演变 |
一、中世纪古罗斯帝国时期的职务犯罪 |
二、莫斯科大公国时期的职务犯罪 |
三、沙皇俄国时期职务犯罪 |
四、苏维埃时期职务犯罪 |
五、俄罗斯联邦时期职务犯罪 |
第二节 俄罗斯职务犯罪立法沿革 |
一、《伊凡三世法典》 |
二、《1649年会典》 |
三、《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
四、《1903年刑法典》 |
五、1918年《关于贿赂行为的法令》 |
六、1922年、1926年、1960年《苏俄刑法典》 |
七、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
第三节 苏俄时期职务犯罪构成要件 |
一、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 |
二、职务犯罪的客体 |
三、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
四、职务犯罪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俄罗斯控制职务犯罪制度建设 |
第一节 俄罗斯独立初期职务犯罪的变化 |
一、市场经济及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确立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变化 |
三、地方自治机关的产生与实现方式 |
四、公职人员含义的变化 |
第二节 成立“反腐败委员会”,建立“反腐败国家计划” |
一、成立“反腐败委员会” |
二、实施“反腐败国家计划” |
三、颁布《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 |
第三节 俄罗斯预防职务犯罪的配套措施 |
一、确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
二、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综合电子数据库 |
三、利用经济手段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 |
四、重视法制教育,从严选拔公职人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俄罗斯与我国职务犯罪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中俄职务犯罪罪名比较 |
一、中俄职务犯罪刑法规制上的差异 |
二、中俄职务犯罪主要罪名比较 |
三、俄罗斯职务犯罪的独有罪名 |
第二节 中俄职务犯罪主体界定 |
第三节 贿赂罪的立法体例及犯罪对象的比较 |
一、贿赂犯罪的立法体例不同 |
二、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同 |
第四节 中俄职务犯罪刑罚的不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俄罗斯与我国职务犯罪现状成因及特点分析 |
第一节 俄罗斯职务犯罪的现状成因及特点 |
一、俄罗斯职务犯罪现状 |
二、俄罗斯职务犯罪的成因 |
三、俄罗斯职务犯罪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成因及特点 |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成因 |
三、我国职务犯罪的新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俄罗斯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新机制 |
一、以制度反腐凸显预防机制 |
二、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 |
三、推进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建设 |
四、重视公职人员法制教育 |
五、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加强纪检派驻机构建设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惩治制度 |
一、将惩治职务犯罪纳入国家计划 |
二、强化海外追逃追赃制度 |
第三节 刑法的借鉴意义 |
一、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的刑法理论体系 |
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俄罗斯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核心概念阐述 |
四、研究现状与简要评述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党内政治生态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的相关问题 |
一、党内政治生态的结构体系 |
二、党内政治生态的功能特性 |
三、党内政治生态的价值标准 |
第二节 党内政治生态治理对党的建设的应用价值 |
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二、巩固执政权威与增强凝聚力 |
三、改进执政方式并提高执政效能 |
第二章 党内政治生态思想的理论基础与国外政党文明成果借鉴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 |
一、唯物辩证法是阐释党内政治生态的依据 |
二、人的主体性思想对党内政治生态研究的启示 |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党建设理论对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启发 |
四、列宁执政党建设思想对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当代价值 |
第二节 国外政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经验启示 |
一、发挥党建在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上的引领作用 |
二、将沟通民意贯穿于党的建设过程 |
三、持续长效开展反腐工作 |
第三章 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
第二节 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经验 |
一、政治建设是根本性建设 |
二、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良好党风的形成 |
三、组织建设形成团结统一的氛围 |
四、体制制度建设保障执政气候 |
第四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主要成就 |
一、党员党性修养不断提升,党内思想政治工作常态化 |
二、党内不正之风得到扼制,反“四风”问题收获实效 |
三、反腐廉政网络体系形成,反腐斗争威慑力日益显效 |
四、党内政治生活严肃正常,党内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 |
五、党内权力结构逐步优化,党的执政体系愈加完善化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国际形势变局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 |
二、国内形势发展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 |
第五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的突出问题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价值观念系统的“个别退化” |
一、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精神“荒漠化” |
二、政治道德两种“主义”现象突出 |
第二节 党内政治生态环域系统的“局部污染” |
一、党内各种不良作风尚未杜绝并呈现新的形式 |
二、腐败形式的“变异性”使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
三、党内政治关系不和谐 |
第三节 党内政治生态生命系统的“亚健康” |
一、基层党组织“三化”现象突出 |
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难题未解决 |
第四节 党内政治生态权力系统的“部分失衡” |
一、党内部分权力配置尚存待完善空间 |
二、党内权力运行程序不严密渠道不畅 |
三、党内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缺合力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多维诱因 |
第一节 造成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思想因素 |
一、党员干部缺乏自我革命的韧性和勇气 |
二、党员干部个体与组织“精神家园”脱节 |
三、传统“权力”本位思想遗存 |
第二节 引起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制度性因素 |
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 |
二、制度执行乏力 |
第三节 引发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其它外部原因 |
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
二、文化多元化的冲击 |
三、公民政治参与不足 |
第七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推进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设计思路 |
一、“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合的治理路径 |
二、“修复重构”与“净化优化”并行的治理手段 |
三、“阶段整治”与“长期治理”联合的治理机制 |
四、“主体治理”与“客体治理”贯串的治理方式 |
第二节 加强党内思想文化建设,促进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
一、坚持贯彻思想建党,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 |
二、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执政氛围 |
第三节 强化党内体制制度建设,保证党内政治生态平衡有序 |
一、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党执政体系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
二、强化制度建设,保障党内政治生态的稳定性 |
第四节 完善治理能力和机制,确保党内政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
一、提升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能力 |
二、健全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三)框架结构 |
一、受贿罪概述及立法沿革 |
(一)受贿罪的概念 |
(二)我国受贿罪的新特点 |
(三)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
二、当前我国受贿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受贿罪对象范围的界定不合理 |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成为虚置 |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完全依附于贪污罪 |
三、域外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启示 |
(一)域外受贿罪的立法规定 |
(二)域外受贿罪立法的评述与启示 |
四、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
(一)适当扩大受贿罪对象范围 |
(二)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条件 |
(三)单独设置受贿罪的法定刑并对其分类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贿赂的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贿赂的概念和特点 |
第一节 贿赂的概念 |
一、我国贿赂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词语含义 |
二、域外法律中贿赂的考察 |
第二节 贿赂的特点 |
一、贿赂与职务具有关联性 |
二、贿赂与职务具有对价性 |
三、贿赂具有所有权的转移性或实际享受的接受性 |
四、贿赂价值的能计算性 |
五、贿赂具有卖方市场的特征 |
六、贿赂具有行为方式的隐蔽性 |
第二章 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及立法司法反映 |
第一节 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 |
一、贿赂范围的财物说 |
二、贿赂范围的财产性利益说 |
三、贿赂范围的利益说 |
第二节 贿赂范围在立法司法上的反映 |
第三章 贿赂范围扩张的现实根据 |
第一节 财物以外的新型贿赂形式和表现 |
一、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
二、财物以外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国外反腐败法律实践 |
第四章 贿赂范围的科学界定 |
第一节 界定贿赂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思路 |
第二节 贿赂范围的立法设想 |
第三节 贿赂范围的司法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新表现(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 高铭暄,陈璐. 法学杂志, 2011(02)
- [2]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D]. 张玉明.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D]. 黄海龙. 武汉大学, 2014(01)
- [4]对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合理化的思考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D]. 张晓天. 兰州大学, 2017(04)
- [5]司法会计鉴定运用研究 ——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视角[D]. 王树森.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认定问题研究[D]. 张欢. 兰州大学, 2017(02)
- [7]俄罗斯职务犯罪研究[D]. 苏东民. 黑龙江大学, 2015(06)
- [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研究[D]. 林婷.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9]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 宗海波.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2)
- [10]论贿赂的范围[D]. 张建蒙. 上海交通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