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帮困资金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唐梅玲[1](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韩颖[2](2011)在《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工作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了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了其发展演变的深刻历史背景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中国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启示。按照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阶段性,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救灾捐赠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救灾捐赠的恢复和调整时期(1979-1988年)、救灾捐赠的改革探索时期(1989-1999年)和救灾捐赠的快速蓬勃发展时期(2000年以来)。本文由导论、正文(四章)和结束语(第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选题意义、相关核心概念、研究现状、主要研究方法、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结构。第一章,1949-1978年中国救灾捐赠工作回顾。通过已掌握的材料,对1949-1978年中国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以及党和政府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进行归纳梳理,总结1949-1978年间中国救灾捐赠的特点。第二章,1979-1988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恢复和调整。笔者认为,这一阶段救灾捐赠还处于初步恢复和摸索阶段,“左”的思想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依然存在。一方面,党和政府对救灾工作进行恢复、调整,开始尝试恢复国内救灾捐赠工作,但救灾捐赠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开始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在救灾外援的接收、入境、运输、检验检疫、发放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一些固定做法和规定,但对救灾外援的态度还比较保守、谨慎、出现犹豫反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将灾情、救灾和接受救灾外援与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混在一起考虑,还不够开放、理性和务实。第三章,1989-1999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探索和改革。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体制的转轨,救灾捐赠开始真正步入改革探索阶段。以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成立、减灾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民政部开始初步探索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救灾对口支援模式,并逐步规范、完善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和制度规定,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扶贫济困捐赠行为的肯定、保护、规范和鼓励,为救灾捐赠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奠定了救灾捐赠工作法制化的基础。第四章,2000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的快速蓬勃发展。主要介绍了2000年后中国救灾捐赠在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救灾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激励、救灾捐赠应急响应机制、国际救灾援助以及立法工作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笔者认为,经历了2003年防治“非典”、2008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4·14”玉树地震和“8·7”舟曲泥石流灾害等救灾捐赠实践,经常性社会捐助、救灾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激励、救灾捐赠应急响应机制、国际救灾援助及立法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救灾捐赠在组织、发动、接收、运输、分配、统计、信息公开、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逐步规范、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规范的运行模式,逐步确立了“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救灾捐赠工作机制。结束语(第五章),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述评。分析了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取得的重大进展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经验启示。在对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考察过程中,本文着重对该课题研究的几个薄弱环节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系统考察了中国在对待国际救灾援助、经常性社会捐助、救灾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激励和救灾捐赠立法等问题上的政策变化及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并总结其经验教训。
刘文颖[3](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提出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潘科[4](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谭贵华[5](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张小宝[6](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尚嘉欣[7](2020)在《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区域性、复合型雾霾污染是关中城市群面临的主要空气污染问题,解决城市群空气污染问题面临着空气环境整体性与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的矛盾,以“属地治理”为特征的管理体制无法满足跨域合作解决雾霾污染问题的要求,亟需打破关中城市群行政区域限制,依靠各市防控联动解决区域雾霾污染问题。首先,以理论阐释为起点,总结跨区域环境治理防控联动的兴起、特征、分析框架及其对治污减霾的适用性。反观实践,系统梳理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形成,并通过评价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的效率,反思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现存问题。其次,从防控联动机制的结构维度,提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地方政府-公众”分析框架及其假设,运用回归与中介效应模型验证假设并得出:各市财政压力、产业结构等因素对治污减霾政策协同度存在正效应,而各市环境规制等因素对政策协同度存在负效应;政府与企业、公众之间结成防控联动关系是基于企业的市场进入、治污技术、节能降耗,以及公众的环保意愿、交通压力、环境物品等因素的中介作用。基于实证结果,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应通过完善主体多层次性并调整互动方式,进而影响权利、利益结构,优化治理资源的配置;通过管制型规制和市场型规制的有机结合,降低防控联动的管理投入和信息成本,提高治污减霾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再次回到实践,探索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实施路径,具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形成纵向协同为主导和横向协同为补充的跨部门协同组织模式,基于DEA模型估算的各市节能潜力进行节能责任分担和利益分配,以信息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的管理;“地方政府-企业”之间根据煤炭价格与污染排放强度、能源效率、高耗能行业煤炭消费量的关联度强弱,采取税、费政策抑制煤炭过度消费,基于不同行业污染治理重点来选择市场型政策工具,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空气容量资源的费用与收益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金融政策将企业投资中的外部性内部化;“地方政府-公众”之间以经济、制度和价值观引导的方式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完善政府引导公众参与治理事务决策的重要组织与行为方式,畅通公众和环保组织对治理议题的监督和反馈渠道。最后,提出了实施防控联动机制的政策保障。
翟磊[8](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张海明[9](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赵亮[10](2012)在《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 ——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文中指出助学贷款制度建设问题是国内教育资助领域的难点,至今尚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出台,这一方面使得依靠行政手段全面推行的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也使得各方主体利用政策缺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效推进。面对实践困境,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在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深入发展,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银行放贷、学生还贷,以及政府如何提高各方积极性三个方面,整体上属于“风险控制型”的研究模式。但以往研究要么过分倚重经济学上的实证分析方法,容易导向一种工具理性的研究范式,从而忽视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价值维度;要么属于一种法律分析,运用法律来剪裁事实,不能有效应对贫困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由于尽快制定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法又是以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所以,本文确立了以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为研究领域,基于法理分析的“权利保障型”研究模式。而教育资助政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有关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宪政问题,政府如何对待贫困大学生的受助权问题其实就是政府如何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宪政问题,由此进一步确立了本文的中心论点: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之确立虽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但更须以宪政为前提和基础,以贫困大学生受助权为原点,实现制度建设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的根本转型。在研究领域、研究模式、中心论点的统领下,本文以社会主义宪政原理与教育资助政策的关系为主线,首先以法律关系为分类依据,对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政策文本上看,助学贷款行政立法呈现出一种“管理法”特征,不仅公民权利的实现以政府行政为根本前提,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完全处于政府行政权控制之下,而且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存在明显偏差。从政策实践上看,助学贷款管理运作呈现出一种“对抗型”特征,包括行政与法的对抗、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对抗、行政主体间的对抗。其次,对国内有关助学贷款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了实证分析,明晰了已有研究的整体进展。并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进行考察,从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府际关系、府银关系、府校关系、校生关系的发展趋势进行总结,指出:必须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必须由政策性银行承担助学贷款业务;助学贷款府校关系是需要保留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助学贷款校生关系则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法”是国内理论与实践领域所公认的、面向民生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然后,对贫困生受助权的社会权属性,以及助学贷款法的社会法属性作法理分析。贫困生不仅经济贫困、心理贫困,最重要的是权利贫困,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是我国明确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贫困生的人权问题并非是受教育权的享有意义上的,而是受教育权的保障意义上的。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之实现,需要以贫困生的受助权之实现为前提,要求国家必须力所能及地为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以此促进个体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而助学贷款法在调整目的、手段、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应属社会法部门。再次,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了作为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最重要参考源的美国学生贷款制度建设。美国法律意义上的学生资助制度始于冷战时期,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并非完全基于受教育权之实现的考虑。美国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偏离了原定目标,脱离了低收入家庭的现实需要。近二十年美国学生贷款违约率的大幅下跌与再次上涨,其主要影响因素一是经济大环境的变迁,二是营利性高校违约率的起伏。但美国的营利性高校定位于终身教育体系,而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所覆盖的高校则是定位于高等教育大众化,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美国助学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奥巴马政府也因此再度将贷款权收归政府。总体来看,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政党政治、选举制度、利益集团等因素,是美国学生贷款政策越来越偏向于中产阶级,且缺乏连贯性,并继而影响违约率的重要原因。最后,在前文已有的实证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基础上,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首先明确了受教育权在我国所具有的独立的宪法权利地位,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根基紧密相连,是公民有效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前提。其次,明确宪政虽来源于西方,且在我国发展坎坷,但却是理论和实践领域公认的必然发展方向。而宪政的中国式内涵则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决定着国家的义务形式和法治建设路径。再次,指出现阶段我国的贫困生受助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问题,更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是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国家反贫困战略的关键环节。最后,通过法理分析从服务行政下的助学贷款国家给付义务、贫困生受助权的救济途径两方面阐述了有关贫困生受助权保障的宪政安排问题。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帮困资金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帮困资金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和基本框架 |
第一章 1949-1978年中国救灾捐赠回顾 |
第一节 1949-1978年的自然灾害状况 |
一、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
二、党对自然灾害认识的变化 |
三、初步提出救灾工作方针 |
第二节 1949-1978年的救灾捐赠活动 |
一、“一碗米”、“一两米”等一系列节约捐输救灾运动 |
二、社会募集救济款物 |
三、群众互助互济 |
第三节 1949-1978年救灾捐赠评析 |
一、以生产自救自助为主,有限开展救灾捐赠 |
二、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灾民以有力支持 |
三、强调国内互助,排斥救灾外援 |
四、募捐活动具有一定的零散性、偶然性、被动性 |
五、救灾捐赠具体政策较笼统,缺乏规范性 |
小结 |
第二章 1979-1988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恢复和调整 |
第一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救灾工作的调整 |
一、重新明确民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 |
二、调整救灾工作方针 |
三、科学认识自然灾害 |
四、开展救灾理论研究 |
第二节 国内救灾捐赠的初步恢复 |
一、救灾与扶贫相结合的新思路 |
二、救灾与扶贫募捐工作的初步实践 |
第三节 对待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调整和反复 |
一、首次被动接受救灾外援 |
二、缩紧外援口径,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出现反复 |
三、通过联合国救灾署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要求 |
四、规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口径 |
小结 |
第三章 1989-1999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探索和改革 |
第一节 1989-1999年救灾捐赠改革探索的背景 |
一、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成立 |
二、减灾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三、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初步探索 |
一、经常性社会捐助的源起 |
二、初步探索和实践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
第三节 救灾对口支援模式的探索和建立 |
一、对口支援政策溯源 |
二、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国际救灾援助政策的逐步确立和完善 |
一、明确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立场 |
二、逐步完善国际救灾援助相关规定 |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实施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的背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救灾捐赠的规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
小结 |
第四章 2000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的快速蓬勃发展 |
第一节 救灾捐赠面临机遇和挑战 |
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
二、国家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实现小康 |
三、救灾工作方针的新变化 |
四、特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
第二节 2000年以来救灾捐赠典型案例 |
一、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活动 |
二、2008年初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捐赠活动 |
三、“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 |
四、2010 年玉树“4·14”地震和“8·7”舟曲泥石流灾害捐赠活动 |
第三节 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的形成和创新 |
一、加快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 |
二、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创新模式——“慈善超市” |
三、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的正式形成 |
第四节 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的调整和发展 |
一、适时调整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方案 |
二、“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的重大发展 |
第五节 救灾捐赠应急响应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
一、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
二、救灾捐赠工作规程的制定和应急机制的完善 |
第六节 救灾捐赠激励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一、表彰奖励 |
二、税收激励 |
第七节 参与国际救灾援助的新变化 |
一、主动、规范、多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 |
二、积极开展印度洋海啸等对外救灾援助 |
三、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国际救灾减灾交流合作 |
第八节 救灾捐赠立法进程加快 |
一、出台《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
二、修订、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三、制定一系列指导救灾捐赠的政策规章 |
小结 |
第五章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基本评价 |
第一节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工作的成就 |
一、救灾捐赠规范化、制度化显着加强 |
二、救灾捐赠法制化取得初步成效 |
三、救灾捐赠社会化逐步形成 |
四、救灾捐赠对外开放不断深入 |
五、救灾捐赠内容、渠道不断拓宽 |
六、救灾捐赠规模、水平快速增长 |
七、救灾捐赠社会效果凸显 |
第二节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政府行政干预功能过强,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 |
三、对救灾捐赠的优惠政策和鼓励力度不足 |
四、募捐主体与受赠主体存在混淆 |
五、救灾捐赠信息公开缺乏规范性 |
六、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到位 |
第三节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发展演进的经验启示 |
一、完善救灾捐赠法律体系,以法制化推动救灾捐赠的科学发展 |
二、扩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继续推进救灾捐赠社会化 |
三、完善救灾捐赠激励措施,提升公众捐赠热情 |
四、明确募捐主体资格,理顺政府角色,促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 |
五、规范救灾捐赠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
六、建立一体化监管网络,推进捐赠文明 |
七、加强社会主义慈善捐赠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4)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
(三)国外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及框架 |
2 理论概述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关中城市群 |
2.1.2 雾霾 |
2.1.3 治污减霾 |
2.1.4 防控联动机制 |
2.2 相关理论概述 |
2.2.1 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行为博弈理论 |
2.2.4 协同治理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兴起 |
2.3.2 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研究 |
2.3.3 跨域环境治理中防控联动的困境 |
2.3.4 对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
3 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现状 |
3.1 防控联动机制的形成 |
3.2 各市治污减霾的效率分析 |
3.2.1 研究方法与指标选取 |
3.2.2 效率的变化趋势分析 |
3.2.3 效率的空间特征与防控联动的必要性 |
3.3 防控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3.4 小结 |
4 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实证研究 |
4.1 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 模型设定与中介效应检验 |
4.2.1 模型设定 |
4.2.2 中介效应检验 |
4.3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1 变量说明 |
4.3.2 数据来源 |
4.4 实证结果 |
4.5 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构建 |
4.6 小结 |
5 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实施路径 |
5.1 地方政府之间防控联动的实施路径 |
5.1.1 跨部门协同的组织模式 |
5.1.2 煤炭削减的利益协调 |
5.1.3 环境信息的互通 |
5.2 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防控联动的实施路径 |
5.2.1 市场型政策的组合运用 |
5.2.2 税费政策抑制煤炭过度消费 |
5.2.3 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 |
5.2.4 绿色金融政策设计 |
5.3 政府与公众之间防控联动的实施路径 |
5.3.1 政府引导公众参与 |
5.3.2 政府与公众合作共治 |
5.3.3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
6 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的政策保障 |
6.1 深化政府部门协作制度 |
6.2 推进城市群能源一体化建设 |
6.3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 |
7 结论及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7.1 结论 |
7.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8)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 ——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制度实践背景 |
(二) 理论研究背景 |
(三) 研究领域的确定 |
二、研究综述 |
(一) 助学贷款主体关系的经济学和管理学分析 |
(二) 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析 |
(三) 研究现状总结 |
三、研究设计 |
(一) 研究模式的确立 |
(二) 中心论点的确立 |
(三)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四)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实证分析 |
一、政策文本中的法律关系 |
(一) 数据来源与处理 |
(二) 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制定概貌 |
(三) 政策文本中的法律关系 |
(四) 我国助学贷款行政立法的“管理法”特征 |
二、政策实践中的法律关系 |
(一) 数据来源与处理 |
(二) 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实践概貌 |
(三) 政策实践中的法律关系 |
(四) 我国助学贷款管理运作的“对抗型”特征 |
第二章 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影响因素与宏观背景 |
一、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影响因素研究概况 |
(一) 银行放贷的影响因素 |
(二) 学生还贷的影响因素 |
二、财政体制与府际关系 |
(一) 财政体制改革 |
(二)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府际关系 |
(三) 公共财政体制与高等教育投入 |
三、金融体制与府银关系 |
(一) 金融体制改革 |
(二) 银行体制改革下的府银关系 |
(三) 政策性银行与助学贷款政策性 |
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府、校、生三方关系 |
(一) 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与府校关系 |
(二) 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体制与校生关系 |
五、社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确立与发展 |
(一) 社会法的起源与国际发展概况 |
(二) 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第三章 以贫困生受助权为中心的助学贷款法律关系 |
一、“贫困生”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辨析 |
(一) 以经济能力为本位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二) 贫困生的弱势群体特征 |
二、公平与效率视野下的贫困生权利 |
(一) 公平、效率与倾斜保护 |
(二) “管理法”与权利保护 |
三、贫困生受助权的社会权属性 |
(一) 贫困生受助权的人权基础 |
(二) 贫困生受助权的社会权属性 |
四、助学贷款法的社会法属性 |
(一) 助学贷款法不同于民法 |
(二) 助学贷款法不同于行政法 |
(三) 助学贷款法不同于经济法 |
(四) 助学贷款法的社会法本质 |
第四章 宪政视野下的美国学生贷款制度建设 |
一、中美助学贷款比较研究概况 |
(一) 特点总结 |
(二) 经验借鉴 |
二、美国学生贷款制度建设的宪政视角 |
(一) “分权体制”下的高等教育拨款制度 |
(二) “国家本位”下的高等教育资助制度 |
(三) 家庭收入、贷款拖欠率与学生就学特征 |
(四) 中产阶级、选票与联邦资助对象的偏离 |
(五) 违约率大幅下降的背后 |
(六) 贷款过度市场化的隐忧 |
第五章 宪政视野下的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 |
一、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就是宪政问题 |
(一) 受教育权的独立宪法权利地位 |
(二) 宪政的中国语境 |
(三) 宪政的“中国式”内涵与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
(四) 社会主义本质视阈下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
二、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的宪政安排 |
(一) 服务行政下的助学贷款国家给付方式 |
(二) 助学贷款给付行政的启动 |
(三) 助学贷款的启动与发放 |
附录一: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法规分类汇总(1999年-2011年) |
附录二:助学贷款相关专着汇总(截止到2011年) |
附录三: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式)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帮困资金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研究[D]. 韩颖.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3]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4]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5]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关中城市群治污减霾防控联动机制研究[D]. 尚嘉欣.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8]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10]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 ——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D]. 赵亮.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