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论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减让对普惠制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马丹[1](2021)在《Guide to the WTO and GATT Economics, Law and Politics汉译实践报告》文中提出
徐乾宇[2](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姜偲[3](2021)在《WTO改革中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时至今日,对推动全球经贸发展起到了动关大局的作用,如今世贸组织正遭遇严峻形势,在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作为争议焦点热度不降。然而此原则在实际履行和推进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发达国家动摇或废除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图,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坚守,都指向对特殊与差别待遇展开深层次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进行探讨,首先对WTO中发展中国家享受的所有待遇进行简要分析,争议最大的当属特殊与差别待遇,并对其含义和理论基础加以论证。其次将特殊与差别待遇产生与发展的演变历程予以梳理,多哈回合不同国家对此待遇的主张进行阐释。接下来论证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影响,也分析了其自身存在用语模糊、程序繁杂、过渡条款不符其实的问题。最后为建议提出部分,针对上一章节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与中国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完善建议。
赵迪[4](2021)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自GATT诞生至今,特殊与差别待遇在世贸组织所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内也具备充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它不仅符合世贸组织建立的宗旨,更是发展中国家团结、努力、长期不懈奋斗才取得的重要成果。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不仅符合经济现实需求,也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从世贸组织的宗旨来看,特殊与差别待遇既是发展中国家的应然权利,亦是发达国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当前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重大的缺陷,改革势在必行。这些缺陷突出表现为:一是相关法律条款模糊、法律义务指向不明确、执行力差;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条款执行效果不佳,忽视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三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定程序缺失,国家分类脱离了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导致相关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款更为不稳定和不可预测。为解决更好地完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享有应得的体制利益,一是应当完善相关差别待遇条款,明确条款中法律义务的指向及法律义务的执行标准;二是重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制度设计,除了通过世贸组织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建立的相关条款的监督机制以外,还应当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能力缺失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义务失衡,以获得更多体制性的利益;三是应当从现实角度出发,在维持“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情况下,实事求是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发展状况进行考察,针对各发展中国家真正的国家利益制定符合各发展中国家实际需求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卢致君[5](2019)在《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30年,美国正在经历经济危机,为了复活经济,美国制定了《1930年关税法》,而这也成为了美国现代贸易法的起点。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也称《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该法赋予总统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缔结贸易协定的权力,由此美国贸易法转向多边开放,《1962年贸易扩展法》规定总统可以在互惠基础上削减50%税率来促进谈判,同时美国也在此法案中开始提出对等承担开放的义务。“301条款”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改革法》修订,主要是为了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而设的报复性条款。纵观历史,“301条款”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从开始主张自身单独承担市场开放义务,进而获得更广阔的世界市场,到后期要求贸易伙伴“公平”承担对等开放义务,来推动和维护全球自由贸易,再到如今美国出于维护自己在世界市场的优势地位的目的,制定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宗旨相违背的贸易政策。这种贸易政策的变化心理在“301条款”的内容和历史沿革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将主要阐释“301条款”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沿革、三种“301条款”到底是什么,以及结合“欧共体诉美国301案”探讨“美国301条款”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全相悖;第二部分笔者试图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来寻找“美国301条款”的新见地,笔者分别从互相促进和矛盾冲突两个方面来探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美国301条款”的运行;第三部分先是回顾了美国对中国先后发起的六次“301调查”,进而分析美国为何频繁地对中国适用“301大棒”,对此,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分别是政治、经济、法规政策以及美国自身的心理因素方面,试图多角度的分析美国“301调查”以探索其规律,并且阐释了“301调查”对于中美贸易的影响。最后,笔者从中国自身角度出发,论述了中国对“301调查”的态度,以及在当前新时代下,中国在世界舞台应该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平台来积极应对“301调查”提出了几点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中美贸易合作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研究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俞梦丹[6](2019)在《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文中指出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其最初协议和几轮多边谈判的主要目的。GATT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即应遵循非歧视义务。关税减让通过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将被记录在关税减让表中。同样,减让表的修改也通过“重新谈判”进行,其修改的程序和内容均应满足非歧视原则。在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重新谈判程序中,首要任务是确定谈判参与方。根据GATT第28条及其相关规定,多数情况下,仅有被认定为“主要供应利益方”的缔约方有资格参与重新谈判。而判断某一缔约方是否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重要依据是谈判前的“最近三年代表期”的贸易份额,实践中,若该份额超过10%,即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确定“最近三年代表期”内贸易份额时,最具争议的两个问题是:代表期的起算时间是否应该随谈判的推进逐年调整,以及可被排除计算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该如何界定。在最近的“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代表期无需作动态调整,且合法的数量限制措施(如SPS措施)不可被排除计算。关税减让表修改的内容上则涉及关税配额的分配,主要规定在GATT第13条中。其中,第13条第1款作为该条的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同类产品应受到同样限制”的规则,以体现非歧视义务的核心内涵。“欧共体香蕉案”和“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的实践表明,从不同侧面均可对该规则进行解读,也即,该规则在不同的语境下应作符合非歧视目的的解释。第13条第2款(d)项是关于关税配额分配的具体规定,与第28条相同的是,在配额分配中也需要认定“主要供应利益方”,但因配额分配与减让谈判的目的不同,条文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故二者对于“主要供应利益方”的认定标准也不同。“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中国在谈判进行中的贸易增长量构成了“特殊因素”,应当给予特殊考量,故将中国认定为“主要供应利益方”,裁判欧盟给予中国的禽肉产品更多配额。通过对WTO案件裁决报告的研究发现,非歧视义务在不同条文下的含义不尽相同,在关税减让表修改所涉的某些条文中,有时甚至将牺牲非歧视义务的部分价值。对于这样的情况,中国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安排中应当审慎对待,逐步利用WTO的规则扞卫自身权利。
许琛琛[7](2019)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制度在国际关系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各类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的大量涌现,国际制度建设成为新的话题。而在国际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制度性话语权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在内普遍争夺的新兴对象。经济实力的提高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的提升,相应地开始希冀在国际机制建设领域有所作为。本文在国际制度与国际机制的理论框架基础上,界定制度性话语权的内涵以及作用,分析其影响因素,为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性话语权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的物质实体,前文的理论研究为后文分析其功能与局限性提供了理论支撑。另外,分析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不平衡性与曲折性等现状,揭示世界贸易组织需要改革的事实,发展中国家可借此机会大力提高在世贸组织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再者,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的制度性话语权在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提高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话语权重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表现为议题谈判形式与决策方式不民主、缺乏规则制定权与内容选择权、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度不够。结合制度性话语权的成就与局限性,并由此进一步得出局限性存在的原因。最后,在综合分析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内的话语权局限性以及原因的基础上,希冀为提升发展中国家整体的制度性话语权提供有效对策,主要有增强国家综合实力、融入全球经济治理、提升制度构建能力、参与世贸组织改革、构建新型国际制度、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合作等六个方面。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内的制度性话语权的增强,有利于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改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完善世贸组织相关程序,促进广泛经济交流与合作。
李彬[8](2019)在《中美经贸摩擦下制造业关税减让的评估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美经贸摩擦下,对外我国制造业关税减让评估提出新的压力,关税减让应考虑几个主要因素,包括资源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国内生产和消费需求及就业、居民福利、产业结构升级等宏观经济稳定目标。为把通过关税政策加以培育保护的产业聚焦和识别出来,研究提出七个方面对产业进行评估:评估产业贸易竞争力,产业上下游产品关税税率结构,产业敏感性、涉及国家安全,与现有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经贸关系中的发展互补性,利益群体影响等。我国制造业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关税减让模式,并采用动态分类的关税减让策略,同时健全关税减让配套手段,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并完善产业救济政策工作。
刘帅[9](2018)在《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现代的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惠国法律条款即最惠国法条是“最惠国待遇”的法律载体,而最惠国待遇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机制,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影响了世界贸易的整体格局。最惠国待遇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到18世纪初叶,英法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的和约中首次规定了较为规范的最惠国法条,至此,最惠国法条正式登上国际贸易舞台,并不断发生演变。在最惠国法条长期的变迁过程中,演化出了欧式无条件的最惠国法条和美式有条件的最惠国法条,虽然二者的影响力不断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动,但依然是近现代最惠国法条的基本分类。从19世纪清王朝被英吉利的坚船利炮轰开国门,朝贡体系和条约体系开始碰撞,中国正式被裹挟进世界经济政治纷争以来,最惠国法条就与中国的发展紧密相联,历经晚清、民国,直到今天,最惠国法条都是中国对外经贸体系的重要基础。在此期间,最惠国法条影响的畛域一直居于变动,从最早局限于税务、贸易范围,然后不断扩张,跨越经贸范畴,嵌入政治、文化、外交等领域,新中国成立初期又再度缩小至经贸范围,而WTO时代其影响的边界再次扩展。不过,无论最惠国法条的适用范围如何变化,其对我国一直具有深远影响,只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最惠国法条发挥了完全不同的影响力。晚清时期,特殊的时代背景使得最惠国法条背离了其应有的公平、非歧视的价值导向与促进贸易自由的初衷,成为西方国家攫取、侵害中国利益的工具。最惠国法条在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处于既“隐秘”又“显着”的微妙位置,“隐秘”是因为最惠国法条不似割地、赔款、驻军等条款是对中国具体国家利益的侵犯,其依托第三国的架空表述方式,使得其发挥作用较为“间接”,也使缺乏国际法知识的晚清君臣在尚未了解该法条的重大影响时就轻易让渡了最惠国待遇。“显着”则是由于和中国签订最惠国法条的“最惠国”可以轻易均沾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中让渡的利益,借此,最惠国法条这个“倍增器”极大增强了西方各国对中国的利益侵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惠国法条也与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商一道,被并称为令近代中国损失最为巨大的三项利权。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逐渐开始着手改订或废除最惠国法条,以限制其不利影响,北京政府奉行的修约外交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废约外交都与之密切相关。北京政府时期的外交政策采用“浑括主义”,尽量避免双边谈判,而采用集体磋商的方式,这正是基于对最惠国法条的清楚认识,只有通过集体磋商,让全体最惠国在放弃某一特权上达成一致,这一特权才能真正被废止。南京国民政府废约外交的目的与修约外交类似,也是逐渐取消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但其方式上更加彻底,注重通过废除不平等条约,直接减少不平等条约签署国的方式来维护中国国家利益,这也一并减少了“最惠国”的数量,弱化最惠国法条的不利影响。废约之后,通常还会以订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合约为目的进行新条约的谈判,在这些谈判中,最惠国法条通常又会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而是否重新订入最惠国法条也成为判断谈判成败的“标志”。新中国建立后,为了适应新的全球经济形势,我国开始了艰苦的“复关入世”谈判,而永久性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成为我国力争的主要谈判目标,并最终取得圆满成果。现代最惠国法条以WTO框架为依托,其内含平等、非歧视的价值内核,到今天依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主流,但以TPP为代表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在其组织内部推行更高层次的贸易自由化,会造成对非组织成员的贸易歧视,即使这些成员同属于WTO。全球化与集团化贸易组织之间的这种矛盾与冲突给最惠国法条的未来又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主体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论。陈述研究思路,对最惠国法条的研究现状进行全面梳理,逐次展开对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的说明。第二部分:最惠国法条概论。首先介绍了最惠国法条的研究背景;其次,阐明了最惠国法条的概念与流变,最惠国法条的内涵有一个逐渐丰富的过程,该部分也论及最惠国法条与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主义的关联。第三,研究了最惠国法条依据不同学说与标准进行的分类情况。最后,对最惠国法条条文的解释进行了分析,涉及到对最惠国法条的滥用与限制。第三部分: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代的殖民化扩张及应对。首先对1840-1899年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进行了介绍,并作了阶段划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最惠国法条体系的初步建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最惠国法条体系的扩展,并介绍了晚清政府对最惠国法条的初步回应;其次,梳理1900-1911年限制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外交努力;第三,对1912—1949年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抵制进行了叙述,解读了在修约外交与废约外交不同方针影响下的最惠国法条;最后,对近代中国与西方重要国家订立的最惠国法条以国别进行归纳并简要评论,涵盖晚清到民国的整个长时段。第四部分: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特点、类型与危害。近代中外条约中最惠国法条具有不平等、叠加性、多领域性、变动性等特点,这也引致了近代中外条约中最惠国法条类型的多样性,而各类型的最惠国法条也产生了不一样的影响后果。第五部分:现代最惠国法条在曲折中发展。国际贸易并非一直沿着自由贸易理念顺利发展,经贸全球化不断遭遇反抗,不时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导致了以倡导贸易自由为价值导向的最惠国法条受到冲击。直到GATT-WTO时代最惠国法条迎来发展的新高潮,而TPP协议的出现使得最惠国法条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六部分:从中美谈判看中国现代最惠国法条权益的伸张。GATT-WTO时代,中国努力“复关入世”,希望加入全球化的贸易组织,从而获得更加优越的贸易环境与条件。其中的关键就是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这场世纪谈判持续多年,见证了从GATT到WTO的时代转换,也历经多任美国总统不同的内政外交政策考验,最终取得满意成果,中美建立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也为未来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结语:通过对比,得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最惠国法条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并总结获得的启示。本文以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辅以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律史学讲究以史为凭,通过对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探寻研究对象的特点、流变及影响。但最惠国法条并非单纯的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其还涉及经济、外交、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因此,对这种复合性的研究对象,应分层次、多领域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范围包括在法律层面对最惠国法条的探讨以及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外交、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下,围绕该法条的冲突与斗争,并剖析对比了最惠国法条对我国的各种影响。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对最惠国法条的历史考察,汲取教训,总结经验,以利我国更好地应对今后世界经贸秩序变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朱莉[10](2018)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减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由贸易区是区域贸易安排的一种,在WTO谈判停滞不前的背景下,区域贸易迅猛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经签订了17个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包括16个自由贸易协定和1个优惠贸易安排。中日韩作为东亚地区三个经济大国,三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世界7.86%,若中日韩自贸区建立,将对中日韩三国甚至世界经济带来极大的影响。自贸区谈判虽然涉及原产地、服务贸易等,但最为核心的还是关税的削减,本文重点研究了中、日、韩三国自贸区优惠关税降税特点并预测中日韩自贸区优惠关税的可能降税方式。首先,本文对中日韩自贸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通过三国进出口贸易额、贸易依存度以及目前关税税率水平三个角度,得出中日韩三国之间贸易往来紧密,产品互补性强,且存在一定的降税空间。通过总结中日韩目前的谈判进程,可以看出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每年持续推进,自贸区成功建立有很大的可能性。其次,为了方便后续降税方式的研究,本文通过贸易量、税率水平以及显性比较优势等指标,总结出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的产业。其次,本文搜集了中国、日本、韩国已签订所有自贸协定的关税具体减让表、关税削减解释文本及有关贸易数据,通过对比分析,数据分析、归纳分析等方法,总结得出中日韩三国已经签订的自贸协定降税规律及特点;同时,由于澳大利亚与中日韩三国均签订了自贸协定,本文选择澳大利亚为参照国,并结合中日韩谈判应该重点关注的产业,对比分析中澳、日澳、韩澳自贸协定关税降税特点及规律。最终整合以上数据,得出了中日韩三国在降税方式、降税范围、降税速度、例外产品、配额产品等方面的特点及趋势。最后,本文在中韩自贸协定降税的基础上,结合三国的降税趋势和特点,站在中国的角度,对中日韩自贸区优惠关税降税方式作出预测,并为中国今后自贸区降税谈判提出建议:1,农产品可采用动态降税方式;2,降税方式应更有针对性,如学习韩国将时间因素融入降税,使税率随季节变化而变动,学习日本,在谈判时规定重新谈判的相关条款,以更好应对市场变化。3,降税谈判过程要充分发挥具有显性比较优势产品的优势。
二、简论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减让对普惠制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论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减让对普惠制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WTO改革中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WTO发展中国家待遇原则概述 |
第一节 WTO的基本待遇原则 |
一、WTO待遇原则的内涵 |
二、发展中国家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含义 |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内涵 |
二、不同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态度 |
第三节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合理性 |
一、体现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秩序 |
二、遵循国际合作发展的基本原则 |
三、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历史演化 |
第一节 GATT体制下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产生 |
一、GATT贸易体制初立时期 |
二、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延革 |
第二节 GATT体制下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 |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初步发展 |
二、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重大进展 |
第三节 WTO谈判中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乌拉圭回合诸多谈判成果 |
二、多哈回合谈判僵持不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与不足 |
第一节 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作用 |
一、增加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 |
二、保障发展中国家权利减轻发展中国家义务 |
三、发展中国家享有履行义务的过渡期 |
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
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 |
第二节 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的不足 |
一、普遍存在大量模糊语句 |
二、适用程序繁琐复杂 |
三、过渡条款名不副实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方向与中国主张 |
第一节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未来方向 |
一、坚守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
二、加强条款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
三、增设专门的监督执行机制 |
四、恢复上诉机构正常运转 |
第二节 中国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主张 |
一、坚持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 |
二、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 |
三、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进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演进与现状 |
(一)GATT初期-肯尼迪回合(1948 年-1967 年) |
(二)东京回合时期(1973 年-1979 年) |
(三)乌拉圭回合时期(1986 年-1994 年) |
(四)多哈回合时期(2001-至今) |
二、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一)学理基础 |
1.经济学基础 |
2.法学基础 |
(二)SDT正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理性基础 |
1.SDT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 |
2.SDT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规则基础 |
三、发展中国家待遇安排面临的挑战 |
(一)发展中国家待遇条款缺乏执行力 |
1.《反倾销协定》第十五条 |
2.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第十二条 |
(二)实施效果不佳 |
1.货物贸易规则领域 |
2.农业领域 |
3.知识产权领域 |
(三)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定规则模糊 |
1.二元分类法脱离发展现状 |
2.现行认定标准的过于模糊 |
四、对发展中国家待遇安排的完善 |
(一)明确规则的表述 |
1.明确法律文本的措辞 |
2.明确义务履行的标准 |
(二)完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制度设计 |
1.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 |
2.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加强提高条款实施效果 |
3.建立SDT条款执行监督机制 |
(三)打破“发展中国家”简单界限划分 |
1.设置更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类型 |
2.分产业部门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差别待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美国“301条款”的概述 |
1.1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沿革 |
1.1.1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背景 |
1.1.2 .美国“301条款”的历史沿革 |
1.2 美国“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1.2.1 “一般301条款” |
1.2.2 “特殊301条款” |
1.2.3 .“超级301条款” |
1.3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1.3.1 “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简介 |
1.3.2 对“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的分析 |
第2章 美国“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2.1 WTO争端解决机制 |
2.2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2.2.1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互相促进关系 |
2.2.2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 |
2.2.3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301条款”的运行 |
第3章 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原因以及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
3.1 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01调查”回顾 |
3.2 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原因 |
3.2.1 .政治原因 |
3.2.2 .经济原因 |
3.2.3 .法规政策原因 |
3.2.4 .心理因素 |
3.3 美国“301调查”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
3.3.1 .美国“301调查”致使中美贸易战爆发 |
3.3.2 美国“301调查”使得中美贸易不稳定因素增加 |
3.3.3 美国“301调查”可能会引发中美之间的金融风险 |
第4章 中国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
4.1 .中国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 |
4.1.1 “301条款”是美国打开外国市场的法律工具 |
4.1.2 .“301条款”是对WTO规则的挑战 |
4.1.3 .“301条款”是美国利益至上的体现 |
4.2 中国对“301条款”的应对措施 |
4.2.1 .加强对“301条款”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
4.2.2 全面研究WTO规则,主动、谨慎地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 |
4.2.3 .借鉴“301条款”的精巧设计,完善国内立法 |
4.2.4 .争取扩大应考虑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思路 |
第一章 GATT关税减让表的修改及所涉WTO争端 |
第一节 关税减让表:GATT重要内容 |
一、概念与特征 |
二、基本构成 |
三、在GATT规则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二节 关税减让表修改 |
一、修改方式 |
二、修改内容 |
三、修改效应 |
第三节 关税减让表修改的规范要求 |
一、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重新谈判 |
二、关税配额之分配 |
第四节 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WTO争端及所涉非歧视义务问题 |
一、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 |
二、欧共体香蕉案 |
三、非歧视义务所涉问题 |
第二章 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条款及其适用关系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歧视”的含义 |
二、“消除歧视”是GATT的目标 |
三、GATT中的“非歧视原则”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GATT第1 条款第1款 |
二、GATT第28 条及其相关规定 |
三、GATT第13 条第1 款、第13 条第2款 |
第三节 适用关系 |
一、GATT第28 条与第13 条 |
二、GATT第28 条、第13 条与GATT第1 条第1 款 |
第三章 “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的范围问题 |
第一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范围的解释之争 |
一、扩大解释 |
二、限缩解释 |
第二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有限适用的实践认定 |
一、“歧视”的认定方法 |
二、结论:“歧视性数量限制”应有限适用 |
第三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有限适用之漏洞 |
一、论证方法存在漏洞 |
二、缔约国擅改承诺的可能 |
第四章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的计算问题 |
第一节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计算之争 |
一、观点一:应当动态调整 |
二、观点二:无需动态调整 |
第二节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计算的实践认定 |
一、在重新谈判程序中无需对“最近三年代表期”进行动态调整 |
二、确定关税配额分配时应考虑“特殊因素” |
第三节 无需动态调整观点之商榷 |
第五章 非歧视义务在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适用范围问题 |
第一节 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非歧视义务适用范围之争 |
一、观点一:“(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内部的非歧视 |
二、观点二:“主要供应利益方”和“非主要供应利益方”之间的非歧视 |
第二节 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非歧视义务适用范围的实践认定标准 |
一、非歧视义务的范围是“(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内部 |
二、不要求“主要供应利益方”与“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分配同等配额 |
第三节 对中国的启示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创新 |
第2章 国际制度和制度性话语权相关理论分析 |
2.1 国际制度的含义与功能 |
2.1.1 制度的含义 |
2.1.2 国际制度的含义 |
2.1.3 国际制度的特征 |
2.1.4 国际制度的功能 |
2.2 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 |
2.2.1 国际组织的含义 |
2.2.2 国际机制的含义 |
2.2.3 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的联系 |
2.3 制度性话语权的内涵与作用 |
2.3.1 话语权的内涵 |
2.3.2 制度性话语权的内涵 |
2.3.3 制度性话语权的作用 |
2.3.4 制度性话语权的影响因素 |
第3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现状与挑战 |
3.1 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演进 |
3.1.1 二战以来世界经济贸易形势 |
3.1.2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3.1.3 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
3.2 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现状 |
3.2.1 全球化与边缘化 |
3.2.2 协调性与不平衡性 |
3.2.3 前进性与曲折性 |
3.3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挑战 |
3.3.1 发达国家要求拓展利益空间 |
3.3.2 发展中国家要求改革决策程序 |
第4章 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制度性话语权现状分析 |
4.1 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的地位 |
4.2 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的主要表现 |
4.2.1 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进程 |
4.2.2 提高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话语权重 |
4.2.3 提出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建议 |
4.3 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的局限性 |
4.3.1 议题谈判形式与决策方式欠民主 |
4.3.2 规则制定权与内容选择权不足 |
4.3.3 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度不够 |
4.4 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局限性的原因 |
4.4.1 发达国家掌控世界贸易组织话语权 |
4.4.2 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落后与经济结构缺陷 |
4.4.3 制度构建意识与能力不强 |
第5章 提高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的举措 |
5.1 增强国家综合国力 |
5.2 融入全球经济治理 |
5.3 提升制度构建能力 |
5.4 参与世贸组织改革 |
5.5 构建新型国际制度 |
5.6 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致谢 |
(8)中美经贸摩擦下制造业关税减让的评估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税减让的理论分析 |
二、制造业关税减让的评估框架 |
1.贸易竞争力评估 |
2.产业链上下游关税结构评估 |
3.产业敏感性评估 |
(1) 幼稚产业。 |
(2) 重点扶持的关键战略产业。 |
(3) 具有比较劣势的就业密集型产业。 |
4.国家安全评估 |
5.合规合法性评估 |
6.区域统筹评估 |
7.利益群体影响力评估 |
三、制造业关税减让的政策建议 |
1.灵活多样的关税减让模式 |
2.动态分类的关税减让策略 |
3.健全关税减让配套手段 |
4.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 |
5.完善产业救济政策工具 |
(9)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现代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与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说明 |
第一章 最惠国法条概论 |
第一节 最惠国法条的研究背景 |
一、最惠国法条研究的经济背景 |
二、最惠国法条研究的政治背景 |
三、最惠国法条研究的法律背景 |
第二节 最惠国法条的概念与流变 |
一、最惠国法条的概念 |
二、最惠国法条的流变 |
第三节 最惠国法条的分类 |
一、有条件的最惠国法条和无条件的最惠国法条 |
二、有积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与有消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 |
三、单务的最惠国法条与双务的最惠国法条 |
四、概括型的最惠国法条与限定型的最惠国法条 |
第四节 最惠国法条的解释 |
一、系统性解释 |
二、语意解释 |
三、效力解释 |
第二章 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代的殖民扩张及应对 |
第一节 1840—1899年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及回应 |
一、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美、法搭建最惠国法条体系基本框架 |
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最惠国法条的扩展 |
三、晚清当局对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初步回应 |
第二节 1900—1911年限制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外交努力 |
第三节 1912—1949年对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抵制 |
一、1912—1928年中国政府对最惠国法条的继受与修约外交 |
二、1928—1949年围绕最惠国法条的废约外交 |
第四节 近代中国与重要国家最惠国法条的梳理与考察 |
一、近代中英最惠国法条 |
二、近代中美最惠国法条 |
三、近代中法最惠国法条 |
四、近代中日最惠国法条 |
五、近代中俄最惠国法条 |
第三章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特点、类型、危害 |
第一节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特点 |
一、不平等性 |
二、叠加性 |
三、多领域性 |
四、变动性 |
第二节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典型类型 |
一、概括性最惠国法条 |
二、有积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 |
三、有消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 |
四、片面的最惠国法条 |
第三节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危害 |
一、最惠国法条的均沾性导致西方形成“侵略联盟” |
二、最惠国法条语意模糊,易被滥用 |
三、最惠国法条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进程,造成民族的灾难 |
四、双务最惠国法条也具有危害性 |
第四章 现代最惠国法条的曲折演进 |
第一节 贸易保护主义的阴霾 |
一、第一次贸易保护高峰 |
二、第二次贸易保护高峰 |
三、贸易保护时期最惠国法条体系受到冲击 |
第二节 GATT—WTO时代最惠国法条的恢复与发展 |
一、GATT时代世界最惠国法条的发展 |
二、WTO时代世界最惠国法条的发展 |
三、GATT—WTO时代中国最惠国法条的发展与适用 |
第三节 普惠制与非关税壁垒对最惠国法条的突破 |
一、最惠国法条的重大例外—普惠制 |
二、最惠国法条的重大背离—非关税壁垒协议 |
三、普惠制、非关税壁垒对中国最惠国法条适用的影响 |
第四节 TPP协议与最惠国法条的未来 |
第五章 从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看中国现代最惠国法条 |
第一节 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四大阶段 |
一、初始阶段 |
二、冲突阶段 |
三、挂脱钩阶段 |
四、冲刺阶段 |
第二节 利益集团在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中的争斗 |
一、支持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阵营的构成与观点 |
二、反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阵营的构成与观点 |
第三节 老布什政府时期关于对华最惠国法条的博弈 |
第四节 克林顿政府时期关于对华最惠国法条的博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减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内自贸区发展概况 |
1.1.2 全球自贸区发展概况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国外文献综述 |
1.4.2 国内文献综述 |
1.4.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第二章 相关理论 |
2.1 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 |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自由贸易区 |
2.1.2 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
2.1.3 自贸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别 |
2.2 关税相关理论 |
2.2.1 优惠关税概念 |
2.2.2 优惠关税减让主要内容 |
2.3 小结 |
第三章 中日韩自贸区研究 |
3.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可行性分析 |
3.1.1 中日韩相互之间贸易额分析 |
3.1.2 中日韩贸易结合度分析 |
3.1.3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程 |
3.1.4 中日韩关税税率分析 |
3.2 中日韩自贸区需重点关注产业分析 |
3.2.1 中日韩三国显性比较优势分析 |
3.2.2 中日韩三国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
3.2.3 中日重点关注产业分析 |
3.2.4 中韩重点关注产业分析 |
第四章 中日韩三国优惠关税减让分析 |
4.1 中日韩已签订自贸协定降税特点分析 |
4.1.1 中国已签订自贸协定降税特点分析 |
4.1.2 日本已签订自贸协定降税特点分析 |
4.1.3 韩国已签订自贸协定降税特点分析 |
4.1.4 中日韩三国已签订自贸协定降税特点总结 |
4.2 中澳、日澳、韩澳自贸协定重点产品降税分析 |
4.2.1 中澳重点产业降税分析 |
4.2.2 日澳重点产业降税分析 |
4.2.3 韩澳重点产业降税分析 |
4.2.4 中日韩与澳大利亚重点产业降税总结 |
4.3 中韩自贸区优惠关税减让分析 |
4.3.1 中国对韩国降税方式分析 |
4.3.2 韩国对中国降税方式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中日韩已签订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减让总结 |
5.1.1 中国已签订自贸协定优惠关税降税特点总结 |
5.1.2 日本已签订自贸协定优惠关税降税特点总结 |
5.1.3 韩国已签订自贸协定优惠关税降税特点总结 |
5.2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重点关注产业总结 |
5.2.1 中日谈判重点关注产业总结 |
5.2.2 中韩谈判重点关注产业总结 |
5.3 中日韩自贸区优惠关税减让预测 |
5.3.1 中日优惠关税减让总体预测 |
5.3.2 中日重点关注产业优惠关税减让预测 |
5.3.3 中韩优惠关税减让总体预测 |
5.3.4 中韩重点关注产品优惠关税减让预测 |
5.4 相关建议 |
5.4.1 从农产品降税角度 |
5.4.2 从降税方式角度 |
5.4.3 从产品比较优势角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致谢 |
四、简论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减让对普惠制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Guide to the WTO and GATT Economics, Law and Politics汉译实践报告[D]. 马丹. 沈阳理工大学, 2021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
- [3]WTO改革中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D]. 姜偲.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D]. 赵迪.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5]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D]. 卢致君. 南昌大学, 2019(04)
- [6]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D]. 俞梦丹. 东南大学, 2019(05)
- [7]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制度性话语权问题研究[D]. 许琛琛. 湖南大学, 2019(07)
- [8]中美经贸摩擦下制造业关税减让的评估框架[J]. 李彬. 全国流通经济, 2019(07)
- [9]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现代的演进研究[D]. 刘帅.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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