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论文文献综述)
邓雪晴,李喜莲[1](2022)在《涉疫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不可抗力公证”问题探讨》文中提出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和肆虐使得民众对“不可抗力公证”的需求上升。但基于目前“不可抗力公证”的制度规范不健全、理论研究欠缺、公平与效率原则失衡等原因,“不可抗力公证”的运行现状存在含义模糊、申请主体范围混乱、公证机关直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和定式格式书第31式模板不合理等问题。为了高效化解涉疫矛盾纠纷,推动公证制度改革,有必要明确“不可抗力公证”的含义和有权申请的主体,对公证机构直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加以限定,并对公证书格式进行完善。
李全息,李继伟,张莉,张敏,张鸣,庄淑君,谭睿[2](2021)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在公证领域的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告知承诺制,缘起于行政机构工作方式的创新,概括而言即"书面告知、书面承诺、准予发证、事后监督"。其创立目的是提升行政效率,为行政相对人减负,降低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其本质特点就是程序简化、便捷高效、利企便民。2021年5月27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年底前落实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公证告知承诺制)。
吕金浓[3](2020)在《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社会治理精细化”;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证制度本质上是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公证机构亦是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秩序的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公证人成为公证活动的主体,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肩负重任。本文首先剖析了公证制度体系及其社会治理价值。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证”,是证明力强、可信度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也是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还是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机构,最终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公证具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参与社会建设方面可以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规范社会关系可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参与服务民生可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参与促进一国两制可以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其次,本文梳理了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公证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理念方面主要有局限于传统行政体制、未能较好借鉴发达国家成熟机制等问题;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方面,主要包括:机制体制阻碍发展、执业区域影响、公证核实程序困境、传统业务日渐式微、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公证社会评价不佳等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这里首先结合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指导精神,对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价值做了与时俱进的思考;其次是根据前述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完善建议与措施,主要包括:明确拉丁公证制度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应然与实然形式、以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本位二元论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在社会治理的角度下对当前公证制度适当调整、提高公证行业整体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王婕[4](2020)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公信力无疑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公信力”通常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直接取决于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公证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或者价值评价。公证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信”字上。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则会影响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对国家法治的信仰。因此,加强对公证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治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证公信力的概念以及对公证属性的阐释表明,要解决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就应当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畅通救济途径上。而对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的介绍表明,在公证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减少错误公证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已经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在重新审视公证的功能中发现,公证能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众的信任程度息息相关。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公证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阐释了当前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当前我国公证存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进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公证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公证公信力正在遭遇不断流失的危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证回避制度不完善。回避制度是公证员公平、公正处理公证事务的基础;二是,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公证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增加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审查核实的难度,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证书的权威性;三是,在公证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过错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证机构责任的承担;四是,我国在追究行为人从事公证欺诈活动的刑事责任方面陷入困境。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是出现公证欺诈乱象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阐述了这些国家在公证回避制度,公证程序,公证赔偿诉讼以及规制公证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欺诈行为方面的立法。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四点建议。其内容主要从完善回避制度,重视公证程序,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和规制公证欺诈行为这四个方面论述。
张威[5](2020)在《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 ——以重庆市公证改革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为我国保证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法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公证制度所具有的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叙述,为读者简要介绍当前我国公证制度现状,着重叙述了当前我国为完善公证制度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后以重庆市正在进行的公证改革为例,采用“以点带面”的方式总结、归纳了当前公证制度改革所获得的成效与不足。最后笔者作为公证一线从业人员,通过总结当前公证改革的经验,结合笔者在日常公证执业经验,提出了几点浅见。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证内涵与公证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对公证为什么需要改革,需要怎么样改革、改革目标又是什么进行论述,为后文中我国公证制度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从制度基础进行解释,进而得出笔者所认为的改革方向。第二部分介绍了当前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对当前我国公证机构管理模式、公证机构体制进行简要介绍、评价,着重介绍了我国当前改革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以重庆市为例,归纳了重庆市公证行业基本情况、已经采取的改革措施与所取得的公证改革成绩。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概括性总结了重庆公证改革中所取得的成绩与仍然有所欠缺的不足。第四部分总结我国公证改革经验、结合重庆市公证改革实例、结合笔者作为公证执业人员的一线经验,为我国公证改革提出了“明确公证机构定位”、“多种手段支持公证行业发展”、“创新公证管理模式”三大方面的建议。
李乐辰[6](2020)在《公证书之撤销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证,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公证程序具有非讼程序的属性,以行使国家证明权为形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加以明确,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并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其以书面形式表现了公证活动的发生过程与最终结果,并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发生不同的效力。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公证书为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发生推定真实的法律效果,符合特定条件的公证书,还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在民法领域,特定事项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公证书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领域发生不同效力,但错误公证书影响公证效力,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撤销程序是错误公证书的重要救济方式之一,公证机构是撤销公证书的唯一主体。法院通过诉讼程序附带认定公证书的效力,但无权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分,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仅有建议权,不能直接撤销或决定不予撤销公证书。撤销公证书的事由为内容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无法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撤销的效果是使已经生效的公证书归于无效,但公证事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待法院裁判。撤销是公证机构内部的自我纠错行为,自我复查带来的局限性无法避免,撤销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保障的不完善,受理条件的缺失以及公证机构核实权的不足导致公证书撤销程序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应当通过引入外部救济机制、设立公证书效力认定特别程序、完善当事人在撤销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公证机构的核实权等手段完善我国的错误公证书撤销程序。
陈欢欢[7](2019)在《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阶段化改革——兼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中提出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的公证制度再次引入公众的视野。实际上,公证机构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早于1982年就已出现,立法、司法和理论界自1982年起就对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公证制度问题进行了阶段性的探讨和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认知度和改善了公证员队伍的参差不齐等问题,平息了"执行名义"和"担保债务"强制执行的相关争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由原先的"断崖式"不予执行处理方式,转变为有条件的支持执行处理方式。然而,以往阶段性的改革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此次《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虽然亮点颇多,但是对于阶段性改革所遗留下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未作出较为有实践性意义的规定,应是迫于在当前全国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下,为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将当事人注意力转移至诉讼程序之外,减轻结案压力的无奈之举。
薛凡[8](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提出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汪丽[9](2019)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下,我国不断深入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但这并没有真正改善我国各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及诉讼效率较低的问题。公证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具有沟通、服务、监督、证明的功能,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有利于从多角度解决社会纠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公证调解是从公证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调解活动,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新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以及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调解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和法制现代化进程逐渐加快的今天,它所适用的社会规范及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公证调解逐步向法治化、制度化转变,但同时也展现出不足之处,这迫切要求从法律层面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公证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现状。站在公证实践的立场而言,应该从原则、效力、调解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不断健全公证调解制度,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本文中的公证调解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的公证调解为主线,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理论上的基本知识。其次,对公证调解的由来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随后紧接着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公证调解并介绍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特点,明确公证调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从实践出发,多角度分析现目前公证调解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构建和统一公证调解运作方式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公证调解的具体原则、范围和运作方式进行设想。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探寻构建公证调解的合理化路径。
田艳丽[10](2019)在《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实证检讨与制度完善》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确立为证据的一种法定类型。然而在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涉及电子数据的侵权案件却大量涌现。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常常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来固定证据,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到的83份关于电子数据公证保全案例的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过公证保全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采信方式不够严谨。法官对当事人的质疑一般不予回应,并常常以“公证保全的效力较高”和事后鉴定这两种方式对该电子数据予以采纳。一方面,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其原始特征可能已经消失,此时进行事后鉴定可能无法真正地鉴定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虽然法院对当事人的疑问不予回应,但是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是否存在也未可知。所以法院这两种审查证据的方式意义并不大,有必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深入研究,以探索更为科学的电子数据审查方式。文章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以83份案例中当事人的质疑意见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我国目前通过公证保全方式获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保全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与以往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不同,需要专业人士操作,然而目前的公证员队伍却并不全都具备计算机相关方面的技能。此外,目前的公证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规定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学者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理论研究也甚少。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存在的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构建新的电子数据公证保全规则。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自我鉴真规则”、“独特性特征确认”等规则,从电子数据自身出发,制定出符合国情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细化研究,制定更为详尽的补充性配套规定。同时,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应加强自身的独立性判断,反推电子数据公证保全工作的发展。
二、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论文提纲范文)
(1)涉疫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不可抗力公证”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涉疫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不可抗力公证”的运行现状 |
(一)“不可抗力公证”的含义模糊 |
(二)“不可抗力公证”的申请主体范围混乱 |
(三)直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
(四)司法部定式公证书第31式模板不合理 |
1. 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适用同一模板并不合适 |
2. 司法部定式第31式模板的公证事项为“不可抗力”过于笼统 |
三、涉疫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不可抗力公证”运行困境的要因 |
(一)现行制度规范不健全 |
(二)理论研究欠缺 |
(三)效率与公平原则失衡 |
四、涉疫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不可抗力公证”工作的改进 |
(一)明确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
(二)明确申请主体为居民及中小微企业 |
(三)不宜直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
1. 不可抗力的认定具有复杂性 |
2. 不可抗力的认定具有司法性,公证机构直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易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完善公证书格式 |
(3)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制度体系及其社会治理价值 |
第一节 社会治理角度的“公证” |
一、公证的概念 |
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公证” |
第二节 公证的社会价值 |
一、公证是证明力强、可信度高的社会信用制度 |
二、公证是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 |
三、公证是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机构 |
四、公证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公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 |
一、公证参与社会建设,推动经济高速发展 |
二、公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三、公证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
四、公证坚持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
五、公证促进一国两制,维护祖国和平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社会治理理念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机制体制阻碍发展 |
二、执业区域影响服务 |
三、公证核实程序困境 |
四、传统业务日渐式微 |
五、信息资源无法共享 |
六、公证社会评价不佳 |
第三章 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 |
第一节 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价值思考 |
一、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
二、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思考 |
第二节 建议与措施 |
一、明确拉丁公证制度为我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形式 |
二、以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本位二元论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 |
三、在社会治理的角度下对当前公证制度适当调整 |
四、提高公证行业整体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预期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预期目标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
一、公证的含义 |
二、公证公信力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
三、公证的属性与公证公信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价值 |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新时期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
二、公证审查程序中的案例 |
三、公证损害赔偿中的案例 |
四、公证中的关于刑事责任的案例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
二、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 |
三、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 |
四、我国追究公证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陷入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借鉴价值 |
一、回避制度的借鉴 |
二、公证程序的借鉴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借鉴 |
四、规制公证欺诈行为的借鉴 |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三、扩大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和申请回避的主体 |
第二节 重视公证程序,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一、重视程序公正,规范公证审查方式 |
二、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强化公证责任意识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确定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让公证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完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提高违法成本,规制公证欺诈行为 |
一、将骗取公证书和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
二、将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三、构建公证行业的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 ——以重庆市公证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证属性辨析 |
(一)公证内涵界定 |
(二)公证行为属性分析 |
二、我国公证制度现状分析 |
(一)我国公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公证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我国公证制度现行改革 |
三、重庆市公证制度改革具体分析 |
(一)重庆市公证行业基本情况 |
(二)重庆市公证改革前存在问题 |
(三)重庆市公证改革措施 |
(四)重庆市公证改革分析 |
(五)重庆市公证改革小结 |
四、公证制度改革建议 |
(一)明确公证机构定位 |
(二)多种手段支持公证行业发展 |
(三)创新公证管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证书之撤销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书及其撤销程序之界定 |
第一节 公证书及其效力概述 |
一、公证书的含义与性质 |
二、公证书的效力 |
第二节 公证书撤销程序的含义、沿革与价值 |
一、公证书撤销程序的含义 |
二、公证书撤销程序的沿革 |
三、公证书撤销程序的价值 |
第二章 域内外公证书撤销程序立法之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公证书撤销程序的立法现状 |
一、《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
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三、《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
四、《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域外公证制度及救济制度的立法观察 |
一、域外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二、域外公证救济制度规定 |
第三节 域外公证救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一、我国公证救济制度与域外公证救济制度的比较 |
二、域外公证救济制度的观察与借鉴 |
第三章 我国的公证书撤销程序 |
第一节 公证书撤销程序主体 |
一、启动主体 |
二、撤销主体 |
第二节 撤销公证书的具体事由 |
一、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 |
二、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或无法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 |
第三节 公证书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
一、公证书撤销之一般效力 |
二、被撤销公证书的回收问题 |
三、公证书撤销后之损害赔偿 |
第四节 公证书撤销与否的救济机制 |
一、对公证书撤销与否的决定是否可提起诉讼 |
二、公证书撤销与否之投诉机制 |
第四章 对我国公证书撤销程序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公证书撤销程序的反思 |
一、自我复查的局限性 |
二、公证书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
三、未对公证机构不予受理撤销申请的情形进行救济 |
四、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
五、公证机构的核实权无法充分保障公证事实的准确性 |
第二节 对我国公证书撤销程序的建议 |
一、设立公证书效力认定程序 |
二、确立公证机构参与诉讼的制度 |
三、确定复查申请的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时的救济方式 |
四、保障公证书撤销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和公证机构的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阶段化改革——兼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起源阶段——1982年至1994年 |
(一)问题初现 |
1.群众认知度较低 |
2.公证员队伍参差不齐 |
3.人民法院的“断崖式”处理方式 |
二、发展阶段——2000年至2015年 |
(一)问题的本源化回归 |
1.强制执行效力来源之争——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权性质的争鸣 |
2.“执行名义”之争 |
3.担保债权文书被执行主体之争 |
三、总结或变革阶段:对《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评析 |
(一)《规定》出台前的背景 |
1.司法实践的“多层性”处理方式——公证债权文书完全执行率不容乐观 |
2.诉讼案件挤压,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率下降 |
(二)《规定》出台后的探析 |
1.引发司法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混乱 |
2.“执行名义”问题再起 |
四、展望与未来: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思考 |
(9)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界定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功能 |
2.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 |
(二)公证与调解的结合 |
1.公证调解的由来 |
2.公证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三)公证调解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公证调解 |
2.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优势 |
二、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及不足 |
(一)公证调解之相关规定 |
1.公证的一般规则 |
2.公证调解的有关制度规范 |
(二)公证调解之运行现状 |
1.云南省公证调解的实践 |
2.其他地区公证调解的基本现状 |
(三)公证调解之不足 |
1.公证调解法律基础薄弱 |
2.公众对公证调解认同度不高 |
3.公证调解范围受限 |
4.公证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公证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立法规范性 |
1.规范诉调对接的“顶层设计” |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二)注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1.坚持自愿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权利 |
(三)扩大公证的影响力 |
1.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 |
2.明确公证的角色定位 |
3.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
(四)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
1.确立公证调解前置程序 |
2.构建公证调解工作模式 |
3.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模式 |
4.加强司法权的效力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B |
(10)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实证检讨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电子数据公证保全概述 |
(一)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性质 |
(三)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效力 |
(四)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发展情况 |
二、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统计分析 |
(一)取样方法 |
(二)样本概况 |
(三)公证保全的具体实施 |
(四)质证与认证 |
三、电子数据公证保全实务的实证检讨 |
(一)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
(二)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证据真实性问题 |
(三)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关联性问题 |
四、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制度完善 |
(一)完善相关法规和操作流程 |
(二)加强电子数据的自我鉴真与独特性特征确认 |
(三)促进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体系化建设 |
(四)强化司法审查反推电子数据公证保全工作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论文参考文献)
- [1]涉疫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不可抗力公证”问题探讨[J]. 邓雪晴,李喜莲.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01)
- [2]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在公证领域的运用[J]. 李全息,李继伟,张莉,张敏,张鸣,庄淑君,谭睿. 中国公证, 2021(11)
- [3]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D]. 吕金浓. 烟台大学, 2020(06)
- [4]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D]. 王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 ——以重庆市公证改革为例[D]. 张威.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6]公证书之撤销程序研究[D]. 李乐辰. 武汉大学, 2020(05)
- [7]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阶段化改革——兼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J]. 陈欢欢. 时代法学, 2019(06)
- [8]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9]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D]. 汪丽.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10]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实证检讨与制度完善[D]. 田艳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