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伯勇部长在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赵小平[1](2012)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三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三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三个黄金期。三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王伟[2](2014)在《政治精英培养与政党能力建设 ——中国共产党干部培训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也是政治精英培训的制度史。中共通过有计划的培养政治精英,提升了政党的整体素质,加强了政党的能力建设。在中共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也逐步探索、构建并完善了政治精英培训制度。制度的物质载体是进行政治精英培训的场域基地,主要是党校和干部院校;理论载体是培训的课程和内容体系;功能是塑造与政党要求相一致的新型政治精英,从而提升政党素质,推动政党发展。在中共发展的九十多年里,制度根据政党的目标和战略,主要培养了两类政治精英:革命精英和执政精英。这些精英也都成为了中共革命和执政的中坚力量,由此也证明了制度的有效性。政治精英培训制度的变迁与中共的发展呈现出同步性的特征,是中共发展的缩影。在建国之前,制度开始初步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其目标指向于培养适应战争环境的优秀革命精英,制度的物质载体不断完善,理论载体在经历了教条主义的危害后实现了本土化的创新,即产生了毛泽东思想。从建国至“文革”结束,制度实现了演进发展,但最终走向分化和断裂,其目标指向于培养革命后执政精英,但是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影响,制度的理论载体演变为新的教条主义,最终制度走向崩溃。改革开放以后,中共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制度得以恢复,并实现了变迁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制度致力于培养符合改革需要的新型执政精英,并在制度的物质载体和理论载体上实现了创新。在物质载体上,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政治精英培训基地体系,并将制度的边界延伸到了国外,派遣政治精英到海外受训或调研考察;在理论载体上,构建了意识形态导向和实用主义导向两个维度的培训内容体系,其中意识形态方面,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新意识形态思想,现实主义导向的课程内容则更加丰富。制度的功能在于再生产出符合政党要求的新型政治精英。一方面,提升政党的学习能力,使政党能够具备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实现对政治精英的整合,主要在意识形态教育和党性锻炼两个方面,强化政治精英对政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当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意识形态教育与高素质执政精英培养的张力、党性锻炼与个人利益的张力、政治逻辑与市场侵袭的张力。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政党的意识形态话语权,让政党牢牢掌握文化领导权。本论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进行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介绍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思路,界定论文使用的关键概念、提出论文可能的创新点。第二章,讨论政治精英培训与现代政党建设。从现代政党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论述政治精英培养对现代政党建设的重要意义。本章比较了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和社会民主党的政治精英培养模式,资产阶级政党主要是培养选举导向型的政治精英,而社会民主党的政治精英培养模式则经历了较大的变化。本章重点论述了共产主义政党的特征和政治精英培养模式。共产主义政党具有强调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严密和处于非竞争性政党体制之中的特点,因此政治精英的培养模式也显着区别与资产阶级政党和社会民主党。第三章,讨论建国前党的干部培训制度的探索。将建党至建国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分别讨论这几个时期政治精英培训制度所处的环境、制度的具体安排、制度的绩效和影响制度变迁的变量。第四章,讨论建国至改革开放前党的干部培训制度的演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领导人民恢复生产秩序,开展三大改造,社会主义建设蓬勃开展,政治精英培训制度也实现了制度演进,构建了较为科学的物质载体和理论载体体系。但是在1957年之后,国内政治运动不断,制度缺乏继续演进和变迁的土壤,相继出现了分化和断裂。第五章,讨论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干部培训制度变迁。在这一时期,中共实现了政治路线的转变,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因此也需要培养大量适应改革需要的新型执政精英。在这一阶段,中共实现了政治精英培训物质载体的完善和理论载体的持续更新,促进了制度的变迁。第六章,讨论制度的特征、功能和问题。制度呈现出与中共同步性变迁的特征,主要是由政党组织结构和意识形态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增强政党的学习能力和实现对政治精英的整合。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意识形态教育与高素质执政精英培养的张力、党性锻炼与世俗利益的张力、政治属性与市场侵袭的张力。在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了政治精英培训制度在提升中共政党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认为制度是中共实现政治精英培养、加强政党能力建设的一项基本的政党内部制度安排。本文还认为,制度与中共具有同步性变迁的特征,其变迁受到内部冲突、外部压力、新观念输入、政治精英推动这些基本变量的影响。要解决制度存在的内在张力,就必须加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实现意识形态的持续更新。
刘超捷[3](2012)在《《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全生产法》理论研究薄弱、制度设计缺陷较多,致使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效果不佳。运用逻辑推演、实证研究和中外比较等方法,通过深入而系统地研究,认为“安全生产”应等同于“工作安全”概念,《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应以工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为核心目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应贯彻“生命第一,倾斜保护”、“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和“技术引领,方法科学”四项基本原则。运用上述理论全面检视现行立法,发现该法在立法目的、性质定位、适用范围和上有较大偏差,具体制度上存在较多缺陷,通过法条分析,共概括了88条具体的问题。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个人建议稿,包含了150多个具体修改建议,并对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如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立法干预的具体措施、工人安全生产决策参与权及其劳资协商委员会等权利实现机制、安全生产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进、法律责任的宽严适度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
佘云霞[4](2005)在《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文中指出本论文以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为基础,运用层次分析、结构-功能分析以及博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以多个案例分析作为基本出发点,研究目前国际上一个尚无定论的热点问题,即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本论文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为背景,以主权国家和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企业为研究对象,从分析考察全球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入手,系统研究了在全球地区性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和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边自由贸易谈判中附带劳工标准的谈判方式,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处理劳工问题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国际劳工标准是一种规范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制度,但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尚不存在实施这一劳工标准的国际义务和责任框架。即在劳工标准的实施方面,并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强有力的国际规则。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成为各国政府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构成了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难以调和的分歧点,争论的焦点在于劳工标准的实施是否要同贸易协议挂钩。对于是否和如何实施核心劳工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也是有争议的。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现实已经证明,仅靠自愿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是不足以有效地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但这一问题在国内外的学术研究中并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尤其国内还尚无人对此进行研究。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本研究所关心的。本论文分析了国际劳工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几种主要方式:批准国际劳工公约、软法、贸易协议、普惠制和生产守则等,但这些方式所起的作用不是等同的。 本研究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进行了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其目的在于揭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特性,而这种全球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机制是谈判。近年来公共物品的需求同世界范围内地区一体化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本论文重点分析通过双边的和地区的自由贸易谈判的方式来实施劳工标准的问题。劳工标准在各个层次的谈判结果是不一样的,有些层次的谈判已经有了重大的突破,并达成了协议;但有些层次的谈判则已陷入“囚徒困境”。
邢斌文[5](2017)在《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受到宪法的拘束,确保狭义上的法律的合宪性对于促进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存在着与宪法相抵触的可能,在《立法法》、《监督法》没有将法律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如何从技术操作层面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是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观察和检视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现行制度中寻找控制法律合宪性的渠道,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在宪法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在我国现有立法制度中存在若干事后合宪性控制,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修改法律或进行法律清理、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要求解决法律中存在的违宪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通过后另行确认法律符合宪法等,但都过度依赖国家机关自觉,并不能充分发现和消除法律中存在的违宪情形及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宪性控制的重点从“纠正法律违宪”转换为“预防法律违宪”,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分析和评估我国的既有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审议法律草案具备审查的属性,立法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立法过程的专业化和民主化使得通过充分审议提高法律质量—包括法律的合宪性成为了可能。而与现有事后合宪性控制手段相比,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具有成本低、阻力小、立法机关主动、结果相对公开等优势,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成为我国控制法律合宪性的主要方式。不过,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是立法过程的一个阶段,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程序,不能代替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律的合宪性可以分为形式合宪性与实质合宪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可以分别运用不同方法确保法律草案形式合宪与实质合宪。第一,经过审议可以避免法律草案与宪法文本相抵触或因与宪法文本表述不同而不适当。宪法文本可以作为审议标准,直接影响和决定法律草案内容的形成。在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既可以根据相关意见、或自主决定,通过将宪法增列为立法依据强调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消弭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也可以运用逻辑分析和文本对比的方法,根据宪法文本维持和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确保法律草案在形式上符合宪法文本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一援用宪法的行为并不涉及正式的宪法解释,所援用的宪法条款也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多集中在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部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内容则较少涉及.第二,在确保法律草案形式合宪性的基础上,通过审议也可以确保和提高法律草案的实质合宪性。即便没有宪法文本作为直接依据,相关审议主体也可以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全面提高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水平。一方面,通过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充实基本权利的内容、拓宽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充实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基础;另一方面,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和调整法律草案中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删除过度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或者限缩相关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与程度,增加程序性限制,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避免草案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抵触。通过审议法律草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法律违宪,但这一机制也存在着局限:首先,这一机制存在着功能界限,在某些场域下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立法机关的疏忽、妥协和回避,草案中许多合宪性瑕疵没有被发现,或发现后没有被纠正。在现有立法决策制度下,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进行事前宪法审查、建立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预防性解释机制对于现有机制的完善作用并不会太明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难题,通过专门的事前宪法审查也很难解决。因此,在完善事后宪法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应当立足现有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新修改的《立法法》,通过进一步加强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来预防法律违宪。法律草案中的合宪性控制作为中国本土的宪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技术方案,未来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应该在这一实践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而不是轻易抛弃甚至无视这一重要的本土资源。
本刊编辑部[6](2009)在《新中国历史上重要安全会议(二)(1990-1999)》文中研究表明1990年1990年3月22日,全国安委会在北京召开第13次会议。国务委员、全国安委会主任邹家华在讲话中,首先肯定了1989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交通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他说,这两个部门和单位的工
秦奋[7](1988)在《推动科技发展 促进劳动保护事业——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召开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文中研究指明
刘治斌[8](2016)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制度自觉的检视——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文本》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是巨大的,由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所引发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触发了社会的整体转型。虽然我们深刻意识到正在进行的这场涉及广泛的"社会转型"面临着许多困难,也正在带来并将会带来更多问题。但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中华民族由最初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懵懂,终于觉悟到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现实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是这个时代的重大进步。在民族复兴的时代主题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徐文俊[9](1995)在《劳动部部长李伯勇谈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文中指出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劳动部李伯勇部长在工作报告中就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发表了意见。在谈到职业技能开发成绩时,他说:“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始实行。完成了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形成了我国新的工人技术等级体系。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逐步扩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19个省、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经
赵美娟[10](1995)在《来自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的报道》文中研究说明 总结94年全国劳动工作,部署95年工作,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就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出意见…… 94年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于12月11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国务院副秘长张左己、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副部长朱家甄、刘雅芝,以及于光汉、严忠
二、李伯勇部长在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李伯勇部长在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1)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科技法制 |
(二) 科技文化 |
(三) 法治科技观 |
三 研究现状与问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四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 研究重点难点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三)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 |
1.1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科技观与法治观 |
1.1.1 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 |
1.1.2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1.2 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 |
1.2.1 宪法性文件对科技的规定 |
1.2.2 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法令 |
1.2.3 奖励发明与技术改进的规章 |
1.2.4 发展农林牧业的规章 |
1.3 根据地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 |
1.3.1 吸引和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 |
1.3.2 组建科研机构和科学社团 |
1.3.3 边区的科技奖励活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 |
2.1 法治科技观的初步确立 |
2.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2.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2.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2.1.4 “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 |
2.2 科技法制的初创 |
2.2.1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对科技的规定 |
2.2.2 科研机构与社团的规章 |
2.2.3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 |
2.2.4 科技奖励的法规规章 |
2.2.5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2.2.6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2.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2.3.1 科技建制规章的彰显:中国科学院的组建 |
2.3.2 科技强国的召唤:留学生归国潮 |
2.3.3 科技奖励规章的凸显:技术革新运动 |
2.3.4 国际科技合作的先河:“156项工程”的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 |
3.1 重人治、轻法治的科技观 |
3.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3.1.2 未经法律程序的“科技宪法” |
3.2 科技法制的曲折发展 |
3.2.1 科研开发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2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3 科技成果的法规规章 |
3.2.4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3.2.5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3.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3.3.1 阶级性科技观的初显:科技界的“反右”运动 |
3.3.2 科学精神的缺失:科技大跃进 |
3.3.3 科学精神的回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 |
4.1 “人治+群治”的科技观 |
4.1.1 《五·七指示》:开门办科研 |
4.1.2 《七·二一指示》:从工农中选拔科技人才 |
4.2 几近空白的科技法制建设 |
4.2.1 《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科研自由权 |
4.2.2 《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 |
4.2.3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4.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4.3.1 批判资产阶级学说:对相对论的批判 |
4.3.2 批判洋奴哲学:蜗牛事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 |
5.1 科技观的法治化 |
5.1.1 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5.1.2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5.1.3 科技体制改革走上了法治化路径 |
5.2 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
5.2.1 科技基本法 |
5.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5.2.3 科技成果法 |
5.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5.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5.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5.3.1 人治科技观的余毒:陈梦猇事件 |
5.3.2 法治化科技观的初步觉醒:韩琨事件 |
5.3.3 法治化科技观的再次觉醒:曹时中事件 |
5.3.4 南极事务决策权的取得:南极科学考察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 |
6.1 法治科技观的确立 |
6.1.1 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6.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6.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6.2 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
6.2.1 科技基本法 |
6.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6.2.3 科技成果法 |
6.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6.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6.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6.3.1 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科普文章官司 |
6.3.2 科研诚信的缺失:“汉芯”事件 |
6.3.3 科学精神的弘扬:《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政治精英培养与政党能力建设 ——中国共产党干部培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索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关于中共政治精英培训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 国外关于中共政治精英培训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 进一步开展对中共政治精英培训制度研究的学术空间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制度主义方法 |
二、 实证研究方法 |
三、 比较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 政治精英与中共政治精英 |
二、 政党能力建设 |
第五节 本文的分析思路 |
第六节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政治精英培训与现代政党建设 |
第一节 现代政党建设与政治精英培养 |
一、 现代政党的起源与发展 |
二、 现代政党发展与政治精英队伍建设 |
三、 现代政党政治录用与政治精英培养 |
第二节 西方主要政党政治精英培养机制 |
一、 资产阶级政党与选举导向型政治精英培养 |
二、 社会民主党与多向度政治精英培养 |
第三节 干部培训与共产主义政党政治精英培养 |
一、 强意识形态政党与纲领型政治精英培养 |
二、 组织严密的政党结构与政治精英培养的主客观需求 |
三、 非竞争性政党体制与职业革命家的政治精英培养目标 |
小结 |
第三章 制度的探索与创立:建国前党的干部培训制度的探索 |
第一节 制度的探索: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的干部培训(1919—1927.7) |
一、 革命需要与意识形态引入:干部培训制度产生的早期环境 |
二、 制度载体的产生与革命精英培养 |
三、 制度的初步探索: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构建的制度分析 |
第二节 制度的创立: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干部培训(1927.8—1937.7) |
一、 对抗中生存与意识形态中国化:冲突环境下制度的独立发展 |
二、 核心制度的创立与实干型精英培养 |
三、 制度的形成:关键节点与制度生成动因 |
第三节 制度的完善: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干部培训(1937.7—1945.8) |
一、 政党自主发展与意识形态整合:战争环境下制度的全面发展 |
二、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政治精英主体地位的确立 |
三、 制度的完善:路径依赖与制度内在价值的重构 |
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干部培训(1945.8—1949.10) |
一、 国家机器扩张与干部紧缺的矛盾:全面战争环境下对干部的需求 |
二、 阶级基础扩大与制度边界延伸:制度载体的拓展与全方位干部培训 |
三、 制度边际延伸与政党整合: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现实需要 |
小结 |
第四章 制度演进与制度断裂:建国至改革开放前党的干部培训制度的演进 |
第一节 制度的演进: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干部培训(1949—1956) |
一、 主体角色转变与客体多样化:过渡时期制度演进的环境 |
二、 政治精英培训正规化:制度体系与内涵的建构 |
三、 制度的演进:倾向与影响变量分析 |
第二节 制度的分化: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党的干部培训(1956.9—1966.6) |
一、 制度环境变迁与制度分化 |
二、 制度的分化与调整 |
三、 制度规定与现实运行的分化 |
第三节 制度断裂:“文革”时期党的干部培训制度的扭曲(1966—1976) |
小结 |
第五章 制度变迁与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干部培训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制度的变迁: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干部培训(1976.10—1982.9) |
一、 政治路线回归与意识形态重构 |
二、 制度的变迁:载体恢复与内涵重建 |
三、 制度变迁的关键节点与影响变量 |
第二节 制度化与科学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干部培训(1982.10—2000) |
一、 意识形态发展与二元结构环境下对执政精英的要求 |
二、 制度化与科学化:任务与目标的转变 |
三、 推动制度化与科学化的综合动因 |
第三节 制度的完善:新时期围绕培养高素质执政精英的干部培训(2000—) |
一、 国情变化与政党能力提升 |
二、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高素质执政精英培养 |
三、 制度完善的特征与影响变量 |
小结 |
第六章 对制度的特征、功能与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制度同步性变迁及根源 |
一、 制度的同步性变迁 |
二、 制度同步性变迁的根源 |
第二节 制度的主要功能 |
一、 强化政党学习能力 |
二、 加大政党整合力度 |
第三节 制度发展的问题与应对之策 |
一、 意识形态标准与高素质执政精英培养的张力 |
二、 党性修养与世俗利益的冲突 |
三、 政治属性与市场侵袭的矛盾 |
四、 应对问题的策略选择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详细摘要 |
Detailed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与研究背景 |
1.2 《安全生产法》研究概况及评析 |
1.2.1 《安全生产法》研究概况 |
1.2.2 《安全生产法》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框架及实施效果 |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及背景 |
2.2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
2.2.1 五大目的 |
2.2.2 两项方针 |
2.2.3 五方互动机制 |
2.2.4 七项基本制度 |
2.3 《安全生产法》实施效果评价 |
2.3.1 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
2.3.2 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 |
2.3.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
2.3.4 促进了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
2.3.5 执法状况总体较好 |
2.3.6 社会监督机制基本得到落实 |
2.4 本章小结 |
3 《安全生产法》改进的基础理论研究 |
3.1 “安全生产”的概念辨析与法定含义的提出 |
3.1.1 “安全生产”的词源考察 |
3.1.2 “安全生产”含义辨析 |
3.1.3 “安全生产”法定含义的提出与阐释 |
3.2 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归属 |
3.3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关系 |
3.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
3.4.1 生命第一、倾斜保护原则 |
3.4.2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原则 |
3.4.3 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原则 |
3.4.4 技术引领、方法科学原则 |
3.5 本章小结 |
4 《安全生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立法目的与功能定位明显偏差 |
4.1.1 突出“监督管理”使其偏向于行政监管法 |
4.1.2 舍弃“职业健康”保护使其立法目的残缺 |
4.1.3 “财产安全”的保护使生命健康保护空间受到挤压 |
4.1.4 “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导致根本指导思想错位 |
4.2 调整范围“名宽实窄” |
4.3 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缺失 |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 |
4.4.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
4.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律干预度明显较低 |
4.4.3 安全投入制度可操性差 |
4.4.4 针对特殊危险的特殊要求不够完善 |
4.4.5 针对用人单位间的交叉保障义务规定不清 |
4.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体系存在不足 |
4.5.1 安全生产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够完善 |
4.5.2 缺少重要的决策参与权规定 |
4.5.3 缺少合理可行的参与机制 |
4.6 社会力量安全生产参与的规定缺失严重 |
4.6.1 总工会与行业工会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制度缺陷 |
4.6.2 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制度缺陷 |
4.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顺 |
4.7.1 “政府领导”缺少法定的组织协调机制 |
4.7.2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界限模糊 |
4.7.3 “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级”、“地”不清 |
4.8 法律责任设定不够科学严谨 |
4.8.1 部分法律责任缺失 |
4.8.2 少量法律责任不适用 |
4.8.3 多数法律责任偏轻 |
4.9 本章小结 |
5 《安全生产法》改进的具体措施研究 |
5.1 恰当设置立法目的与范围,定位于职业安全卫生法 |
5.2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
5.3 完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体系 |
5.3.1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意识 |
5.3.2 加大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律干预度 |
5.3.3 建立安全投入的保障和促进措施 |
5.3.4 改进针对“高危行业”、“危险作业”等特殊危险的特殊制度 |
5.3.5 明确交叉关系中各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分配 |
5.4 以促进合作为导向完善工人权利体系 |
5.4.1 完善工人参与安全生产事务的实体权利 |
5.4.2 建立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协商与谈判机制 |
5.4.3 建立基层工人安全卫生代表制度 |
5.5 突出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促进作用 |
5.5.1 立法结构上调整,增加“安全生产社会参与和监督”专章 |
5.5.2 强化各级总工会与行业工会的作用 |
5.5.3 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
5.5.4 明确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参与职责 |
5.5.5 明确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5.5.6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 |
5.6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
5.6.1 将安全生产委员会从法外体制变为法内体制 |
5.6.2 明确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责分T |
5.6.3 明确属地,淡化分级,将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
5.7 优化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 |
5.7.1 实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无缝衔接 |
5.7.2 以“财产罚”与“资格罚”相结合处罚违法单位负责人 |
5.7.3 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
5.8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研究局限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1.《安全生产法》修订建议稿 |
(4)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三、本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劳工标准机制 |
第一节 概念解析 |
一、“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 |
二、“核心劳工标准” |
三、“社会条款” |
四、劳工标准与人权、劳工权利 |
第二节 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由来 |
一、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历史的回顾 |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 |
第三节 国际劳工标准分类 |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订 |
二、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对国际劳工标准承担的义务 |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 |
四、国际劳工公约的分类 |
五、批准公约状况 |
第二章 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及实施所遇到的问题 |
第一节 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途径 |
一、批准公约 |
二、软法 |
三、协议 |
四、普惠制 |
五、行为准则 |
第二节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行为主体 |
一、主权国家 |
二、非国家行为主体:跨国公司 |
第三节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所遇到的问题 |
一、批准公约就能改善劳工标准状况吗? |
二、通过自由贸易协议实施劳工标准能起到保护劳工权利的作用吗? |
第三章 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
第一节 全球层次:南北对立 |
一、国际劳工标准谈判中的国家及国家集团 |
二、国际劳工标准谈判的主要议题及矛盾焦点 |
三、为什么会在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出现对劳工标准的谈判 |
第二节 地区层次:权力主导之下的合作 |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议附加劳工合作协议 |
二、欧共体一体化进程中的贸易自由化与欧盟东扩中的入盟谈判 |
第三节 国家层次:不对称条件下的合作 |
一、美国与柬埔寨纺织品服装贸易协议 |
二、美国和约旦自由贸易协议 |
三、美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议 |
第四章 谈判以外的其他方案 |
第一节 通过生产守则保护劳工权利 |
一、生产守则的兴起 |
二、生产守则的行为主体——利益相关者 |
三、生产守则的特点 |
四、关于生产守则问题的一个案例分析: SA8000 |
第二节 非惩戒方式 |
一、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 |
二、部分国家的“主动行动” |
三、其他方式 |
第五章 劳工标准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因素 |
一、冷战结束的政治经济影响 |
二、全球化:劳工标准问题凸现的原因 |
第二节 规范因素 |
一、劳工标准的全球公共物品特性 |
二、规范的发展因素 |
三、人道主义的关注 |
第三节 权力因素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与劳工标准 |
二、美国的劳工组织、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标准 |
第六章 案例(1):童工问题 |
第一节 有关童工的认定 |
一、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 |
二、关于童工的定义 |
第二节 美国及有关国家对亚洲国家童工状况的看法 |
一、童工劳动能否带来经济效益? |
二、在什么领域消除童工劳动? |
三、怎样消除童工劳动? |
四、并非所有的人都认为消除童工劳动是天经地义的 |
五、美国在童工劳动方面的做法 |
第三节 美国与亚洲国家就有关童工问题的谈判 |
一、孟加拉模式:多方介入——动用普惠制筹码 |
二、巴基斯坦模式:多方介入——施压跨国公司——增加供销渠道障碍 |
第七章 案例(2):结社自由 |
第一节 有关结社自由的认定 |
一、对结社自由的认定 |
二、结社自由的影响 |
三、面临组织障碍的工人群体 |
第二节 国际自由工联控告缅甸政府结社自由案 |
一、起诉的原因 |
二、缅甸政府的答复 |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 |
四、启示 |
第三节 美国的结社自由状况 |
一、美国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 |
二、国际人权标准之下的美国的结社自由 |
三、沃尔玛案例的启示 |
第八章 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 |
第一节 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与其主要贸易伙伴间所发生的纠纷 |
一、中美、中欧贸易纠纷 |
二、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与美国和欧盟的分歧 |
第二节 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态度 |
一、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
二、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
第三节 童工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国家层面的努力 |
二、各地实施具体措施对非法雇用童工者予以处罚 |
三、中国在童工问题上依然存在着问题 |
第四节 关于组织权问题 |
一、问题与挑战 |
二、评述 |
三、中国的发展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国际劳工组织178个会员国批准公约的统计(截止到2005年6月1日) |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截止到2005年6月1日) |
附录三、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劳工公约(截止到2005年6月1日) |
附录四、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劳工公约(截止到2005年6月1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及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创新之处及局限 |
五、研究方法 |
六、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律的合宪性控制:从事后到事前的视角转变 |
一、事后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不足 |
(一)通过修改法律和法律清理确保法律的合宪性 |
(二)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指出法律违宪的嫌疑 |
(三)在法律通过后另行确认法律的合宪性 |
二、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何以可能 |
(一)从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视角转换 |
(二)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可能性 |
(三)通过审议控制法律合宪性的优势 |
三、事前的宪法审查与审议中的合宪性控制:一个比较的视角 |
(一)事前的宪法审查模式:全球分布与特征 |
(二)我国法律草案审议程序与事前宪法审查关系之辨 |
(三)通过规范立法程序弥补宪法监督制度实效性不足的必要性 |
四、小结 |
第二章 法律草案的形式合宪性控制 |
一、我国宪法文本作为“高级法”的实践空间 |
(一)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是宪法作为高级法的主要实践空间 |
(二)宪法文本作为审议标准的适用条件 |
二、“依宪审议”的实践样态 |
(一)在审议过程中将宪法增列为立法依据 |
(二)根据宪法的具体规定维持法律草案的内容 |
(三)根据宪法文本增加相关条款 |
(四)根据宪法文本修改和删除法律草案中的具体条款 |
三、法律草案形式合宪性的判断标准 |
(一)文面判断方法的特点 |
(二)形式合宪性的认定标准 |
四、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草案的实质合宪性控制:以基本权利保障为例 |
一、从形式合宪性到实质合宪性 |
(一)实质合宪论的出场的动因 |
(二)实质合宪性的判断标准与立场 |
二、审议过程中基本权利内容和救济途径的形成 |
(一)审议过程中基本权利内容的形成 |
(二)审议过程中基本权利救济途径的形成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审议过程中比例原则的运用 |
(一)审议过程中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审议过程中妥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的应用过程 |
(三)狭义比例原则的适用——以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范围界定为例 |
四、小结 |
第四章 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局限及其完善 |
一、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机制的局限 |
(一)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功能界限 |
(二)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实践缺陷 |
(三)导致法律出现合宪性瑕疵的因素分析 |
二、我国建立事前宪法审查的实效性预估 |
(一)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的实效性评估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主动释宪的可能性分析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依申请释宪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回归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 |
(一)加强和改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
(二)从“多数型立法”模式迈向“共识型立法”模式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新中国历史上重要安全会议(二)(1990-1999)(论文提纲范文)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8)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制度自觉的检视——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改革开放“护法”的人民法院 |
二、努力参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法院 |
1. 持续不断地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18]“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仅有宪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能达致公平正义, 唯有经学识、品行、智慧和能力都卓尔不凡的法官操持,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才能清晰可见, 公平正义人人才能共有……法律才能成为现实的法律, 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器, 成为事实公正的度量衡。”[19]“文革”结束后, 恢复建设的各级各类法院在人员奇缺的情况下, 其人员调配继续坚持了新中国对司法干部“又红又专”、“红”字当头的一贯要求。如1983年8月,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久的郑天翔在同省、市、自治区法院院长谈话时说:“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为政法系统增加二十万人, 会分到法院系统一些。数额有限, 吸收人要强调质量。条件是政治上要绝对可靠, 思想品行端正, 不能有‘三种人’, [20]年龄要轻一些 (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岁) , 高中以上文化 (语文程度要适当高一些, 起码能搞笔录) , 身体健康。”[21]从谈话内容来看, 他对法院拟招收人员的政治立场、品德、文化程度和身体条件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其本应有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或者从业经历却只字未提。这个人员招用要求, 似乎与两个月前其前任江华院长在刚刚闭幕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中关于“审判人员只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是不够的, 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认识并不契合。可以理解的是, 在各行各业都实行党管干部的基本用人原则下, 人民法院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的话语权始终是有限的。对此, 从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角度,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 “根据改革的精神, 法院也能有用人的自主权。无论是社会招干, 还是单位调配的或转业军人, 都坚持标准, 公开招考, 择优录用, 不合格的坚决不要。”[22] |
2. 规范法律适用, 维护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努力,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言, 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工作和中国特色判例制度[27]的建立进行的;对于其他各级人民法院而言, 主要是通过“严肃执法”和“公正司法”来进行, 而抗击和排除各种权势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干扰, 则是各级法院需要共同努力面对的问题, 往往基层法院在这方面的工作更为艰难。1986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四个部分以“严肃执法, 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奋斗”为题, 严肃指出了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独立审判”在当时所面临的严重困难,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识到这种困难的长期性并能勇敢面对。“从许多事实来看, 当前的问题主要的还不是无法可依, 而仍然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在执法过程中, 干扰和反干扰, 违法与纠正违法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我们人民法院不能回避这种斗争。”[28] |
3. 监督法律的严格适用。 |
三、适应要求的服务型法院 |
四、迷失于改革中的法院 |
五、政治上不断反思检讨的法院 |
六、结论 |
1. 在三十多年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中, 人民法院的功能是多元的, 而不是单一“定分止争”;很长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的建设和改革是同步进行的, 人民法院对人民司法工作规律的认识也是在法院建设和改革中通过不断探索才渐渐明晰的;但在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制度构建和创新中, 也即在“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中, 人民法院的自主性和话语权却日渐式微。 |
2. 三十多年来, 人民法院在建设和完善自身机构及队伍, 承担服务不同时期党和国家总任务总目标的核心职能的同时, 逐渐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主题: |
3. 政治正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更为明确。 |
4. 现行司法体制中, 无力引领人民审判工作依司法规律运行的人民法院, 其司法的现实结果就是: |
5. 在时下司法体制改革规划中的人民法院, 充其量是大司法 (或者说社会综合治理) 格局中的普通一员, 绝难担当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大任。当司法不能成为纠纷或者争议的终局裁决时, 信访 (上访) 司法、舆论司法、网络司法、群众 (感受) 司法等现象依然会常态化。 |
四、李伯勇部长在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D]. 赵小平. 山西大学, 2012(01)
- [2]政治精英培养与政党能力建设 ——中国共产党干部培训制度研究[D]. 王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 [3]《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D]. 刘超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2(04)
- [4]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D]. 佘云霞. 外交学院, 2005(04)
- [5]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D]. 邢斌文. 吉林大学, 2017(09)
- [6]新中国历史上重要安全会议(二)(1990-1999)[J].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2009(11)
- [7]推动科技发展 促进劳动保护事业——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召开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J]. 秦奋. 劳动保护, 1988(08)
- [8]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制度自觉的检视——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文本[J]. 刘治斌.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16(00)
- [9]劳动部部长李伯勇谈职业技能开发工作[J]. 徐文俊. 中国职工教育, 1995(02)
- [10]来自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的报道[J]. 赵美娟. 现代技能开发, 19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