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誉竞争是一种高级状态的综合竞争(论文文献综述)
龙俊[1](202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董亚峰[2](2021)在《商标商誉攀附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包晶晶[3](2021)在《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曙东[4](2021)在《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主体凭借其综合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得的评价与信赖,并借此所享有的保有、维护与支配的权利是为信用权。信用权虽兼具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但究其本质仍属人格权的范畴。此外,人格权立体式的利益结构虽然表明信用权无法彻底割裂其与相近人格权的关联,所谓独立亦只是相对层面的独立,但该理论也为其独立化奠定了理论空间。经过对新型人格权历史保护经验的分析,反观信用,我们发现实务中对信用权益的保护已趋共识,已然具备了权利化的条件。在独立的必要性上,现有的名誉权、商誉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均只能从侧面给予信用利益有限的救济,有其不能奏效之处;在司法实务中,亦常因侵害信用权益的行为依据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在认定上困难重重而对其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判决结果上亦是大打折扣,这正是由于“寄人篱下”,缺乏法律上独立的请求权所致。故该文通过比较法的分析论证了直接保护模式的优势,凸显出其对解决我国当前信用权益保护问题的独到之处。此外,运用传统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明晰了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及其违法阻却事由,由此明确了责任认定的标尺。
王影[5](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市场中将“知名形象”“虚拟角色”用于促销商品或服务的现象剧增,在这类商品化促销活动中,商人发明了许多新的手段无偿利用人物和虚拟角色的名声或商誉,导致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传统的法律手段难以充分规制商品化中的侵权行为。司法曾尝试创设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规制这类侵权,但又因商品化权益无法被准确定义作罢。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益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未竞的课题。从学理角度出发,解读商品化权益客体、主体、性质,认为“商品化权益客体是知名形象”的观点混淆了人格权、知识产权与商品化权益之间的区别,商品化权益的客体应当为知名形象之上附着的商誉。商誉本身的特殊性与商誉主体的复杂性致使商品化权益难以上升为法定权利,所以商品化权益适宜以原则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弥补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品化权益保护的空白,也印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下最合适的保护商品化权益的方式。但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凌乱而且存在局限性。因此,可以结合WIPO国际局于1996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性条款》,将实践中的商品化侵权细分为多种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以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理论进行保护。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整体保护模式,能够克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缺陷,为商品化权益提供完整且充分的保护。
袁琦琪[6](2021)在《论商品化权的客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商品化权问题的讨论持续了20多年,然而时至今日,相关法律规定未有实质进展,商业活动频频擦边,司法实践各说各理的情形依然存在。因为商品化权的特殊性,其对象与人格权以及具体知识产权存在相似或者重合,产生了关于商品化权客体的多种认知。但不仅人格要素的商品化存在一些特殊形式,商品化的对象还包括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与着作权相关的元素,现有学说难以全面涵盖。文章分别从为什么商品化权的客体不是人格权益和智力成果进行反向论证,然后从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方式为遏制混淆和防止淡化进行旁证。而混淆和淡化恰好是《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化权的保护类似于商业标识的保护思路。因此,商品化权是一种类商业标识权利,被商品化的对象是概括的商业标识,是表达商誉的符号载体,商品化权的客体实质上是一种超高商誉。
李琳[7](2021)在《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下商誉减值及经济后果分析》文中认为伴随着国家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的并购市场发展迅猛。不少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了多次的高溢价并购。伴随着大量的高溢价并购,上市公司账面商誉不断累加,商誉减值风险逐渐凸显。随着证监会对商誉减值迹象的关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商誉摊销恢复动议,加之并购热潮过后的业绩承诺的不达标及到期,2019年初业绩预告之际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商誉集体“暴雷”事件,多家上市企业因计提巨额的商誉减值而直接导致业绩变脸、经营亏损,不仅上市企业因此受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事件还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更是对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这样的“商誉高减值风险”背景之下,本文选取掌趣科技为研究案例,对其提取巨额的商誉减值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因为掌趣科技进行的并购溢价极高,由此产生的商誉自然也数额非常巨大,而其又在2019年提取了巨额的商誉减值,成为“商誉雷暴”事件中的一员,故而具有非常的代表性。首先,本文的分析不仅局限于本文的案例,还结合了其他相关文献。例如,高溢价并购、商誉及其减值的会计处理和有关影响等。其次,本文对案例的全过程进行了有效梳理,详细整理了案例中由并购交易到商誉形成,再到商誉减值的全过程内容。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轻资产特点、并购公司的良好业绩承诺以及核算中评估方法的选择这几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溢价的最终形成。再次,文章结合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对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商誉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原因分析。发现案例公司在并购行为结束后因为被并标的业绩承诺不达标,公司自身忽视内生成长能力以及管理层不稳定、核心团队流失等原因商誉发生了减值。掌趣科技基于保壳的目的,利用减值测试进行盈余管理,在2016年公司商誉有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不计提减值,2017年也未完全计提减值,而是等2018年公司大股东高位套现离场后再一次性集中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由此,本文得出了掌趣科技巨额商誉减值的几大主要原因,即标的并购企业过高的业绩承诺没有达成、并购后整体经营不善、高级管理层的不稳定,以及企业的盈余管理方式。正是基于这样的几大原因,笔者运用事件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有关财务数据,以期从市场反应和财务绩效两方面评价案例公司的巨额商誉减值所带来的影响。最后,本文给出了这个案例的分析结果。第一,随着并购的高溢价而产生的巨额商誉,具有非常高的减值风险。第二,导致巨额商誉减值的因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即难以实现的业绩承诺、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第三,巨额并购商誉减值,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害巨大。同时,本文也给出了一些启示。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认商誉,理性分析业绩承诺。第二,对于商誉的盈余管理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第三,中小投资者尤其需要加强关于巨额商誉的风险意识。这些启示将有益于企业合理确认商誉、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实线有效监管、投资者自身提高风险意识,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
白雪[8](2021)在《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比较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与宣传手段,拥有独特于其他形式商业广告的鲜明的优缺点,因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起初比较广告在许多国家是被视作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经过对比较广告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这些国家逐步认可了比较广告拥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比较广告也极易违法,当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竞争规则,便很可能构成不正当比较广告,这需要完备的法律予以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是在比较广告的基础之上,由于某些原因失去了正当性的广告。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判断,可以采取正反面相结合的方式,即同时参照比较广告的正当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综合评判。不正当比较广告具体表现为两种类型,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和诋毁他人商誉型,其中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商业诋毁行为均应当具体分析和认定,以正确地判断和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不正当比较广告具有一定的规制经验,体现出曾专章规定比较广告、严格禁止广告中的贬低和规定广告用语的准确性等特点,同时也表现出其基本立场不明确、立法上存在缺失、法条的效力层级偏低、部分规定不合理等缺陷。国外一些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规制较早的发达国家,普遍在态度上明确承认比较广告合法性,并以专门法案或专门法条的形式,详细地规定了比较广告的概念和正当性标准,同时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自我监管,以此达到有效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效果。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本国与国外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确立原则允许比较广告的态度,并通过修改《广告法》部分规定,增加专门法条等措施,对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计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正当比较广告的一般理论,包括比较广告的概念、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界定等方面,同时从正面角度和反面角度提供了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判断标准;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不正当比较广告的两种基本类型,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和诋毁他人商誉型,并详细介绍了两种基本形态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与虚假广告概念的关系、合理的艺术夸张不构成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判断方法、商业诋毁和真实的批评之间的不同等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内对于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概况和特点总结,对有关文件整理后可窥见我国对比较广告的观点态度和立法尝试,进而分析得出我国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实践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介绍了一些国外发达国家对比较广告的认识过程和法律实践,如美国《比较广告政策声明》、《兰哈姆法》,欧盟的《比较广告指令》、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对比总结了国外对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为我国的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与之相应的建议。
罗喆[9](2021)在《互联网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发展迅速、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一个企业想在其行业中崭露头角,良好的商誉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多数企业为其商誉会专注提升质量和服务。但激烈的竞争也产生诸多问题,如商业诋毁案件不断频发,涉及领域不断扩大,由原有的传统领域延伸至如今的互联网领域。因诋毁主体多元性和形式多样化的特征,加强了诋毁行为的破坏性,互联网商业诋毁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具有严重危害性。企业商誉和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同时也大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互联网商业诋毁所具有的参与主体众多、隐蔽性、破坏性强等特点,导致诋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比以往更严重、更广泛。虽然已经意识到互联网商业诋毁行为的严重,但在规制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互联网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酌定赔偿差异巨大、惩罚力度过低、起诉主体范围过窄、消费者无法维权、现有举证责任规定不合理、经营者举证责任过重等现象。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域外国家有关互联网商业诋毁的规制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参考。结合我国实际,对于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完善互联网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标准,扩大侵权主体的范围等;对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规定、统一酌定赔偿标准、加大惩罚力度等;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诉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互联网诋毁商誉举证难的问题。
张瑜[10](2021)在《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转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此成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召开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朝着持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前进。2015年,国务院曾出台相关文件对国企提出改革要求,到2020年,国企改革在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方面均需要获得决定性成效。我国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摆在首位,希望能够给国企注入更多的活力,因此国企混改的核心不仅是在股权结构方面进行改变,而且要深入到公司治理各层面,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打造一个符合当前经济环境的公司治理体系,使得国企混改发挥出积极的公司治理效应。作为大型文化央企华录集团的子公司,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首先,华录百纳选择通过现有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混改,以期在产业布局方面做出调整,走出符合自身情况的改革道路;其次,华录百纳公司控制权从国有资本转让给民间资本,符合“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混改要求;最后,国有文化企业华录百纳参与混改,展现出国家深入推进混改的坚定信念。本文主要依据的研究理论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战略联盟理论,具体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选择大型国有企业华录百纳作为研究对象,探究该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治理各个层面所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公司治理效应进行机理分析,从而得出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积极公司治理效应的结论。总体来看,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部分,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简单概述,接着对国内外关于混改和公司治理的文献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再分别将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基本架构方面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为理论概述部分,主要是针对论文所涉及到的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介绍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并分析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产生的公司治理效应,随后对涉及到的理论进行简单阐述。第三章为案例介绍部分,主要对案例涉及到的国有企业华录百纳和民营企业盈峰集团进行总体介绍,然后对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和过程进行详细分析。第四章为案例分析部分,着重研究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治理各层面具体产生的影响,然后对该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详尽研究。第五章为结论与启示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华录百纳为了改善业绩不佳的局面,积极响应政府相关政策号召,引入市场环境中的优质民营资本参与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运用于日常经营活动当中,对于股东治理层面、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层面、经理层治理层面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以期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运营效率,进而能够实现使国有资产提升价值的目标。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华录百纳在公司内部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关系体,发挥出了混改的监督效应;建立起以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产生了混改的激励效应;塑造出多业态融合的商业模式,实现了混改的资源整合效应;采用了市场化的经营理念,激发了混改的市场化效应。通过案例研究,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构建兼顾各方利益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混改的监督效应;其次,实行核心人员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发挥混改的激励效应;再者,探索多业态融合的商业模式有利于产生混改的资源整合效应;最后,引入民企的经营管理理念有助于激发混改的市场化效应。同时,本文提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选择具有共同发展诉求的民营企业,注重与民营资本进行相关产业的资源整合,并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此外,还应重视实行股权激励方案,以期提升员工的参与度与积极性,使得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公司治理产生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迈向了新的高度,而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着眼于对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行机制的合理建立。本文通过研究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有助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有企业当中发挥优势作用,并且也期望能够为其他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提供一些参考经验。
二、商誉竞争是一种高级状态的综合竞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誉竞争是一种高级状态的综合竞争(论文提纲范文)
(1)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 理论争议与问题缘起 |
二、 基于历史血统的考察:反法从民法中的脱离与承继 |
(一)各国反法从民法中脱离的普遍趋势 |
(二)反法对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的承继 |
三、 基于演化程式的分析:利益与权利的转化关系 |
(一)相关概念的讨论立场:区别于公法的私法视角 |
(二)一种普遍规律的探寻: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 |
(三)反法对普遍规律的遵循:“过程利益”+“转化节点”的保护 |
四、 基于规范实践的说理:我国《反法》创制和确认的利益与权利 |
(一)何种位阶规范可以产生新权利 |
(二)突破反法设置权利的阻碍:权利法与行为法二分的反思 |
(三)我国《反法》保障权利与利益的现实场景——对“一元保护论”的证伪 |
1.《反法》保障“一般性利益”的情形——对“权利一元保护”的证伪 |
2.《反法》保障“类型化权利”的情形——对“利益一元保护”的证伪 |
(1)《反法》“待创制、确认”的权利: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 |
(2)《反法》“已创制”的权利:从应然权利转向法定权利的商业秘密权。 |
(3)反法“已确认”的权利: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 |
五、 反法双重客体保护论的意义解读 |
(一)部门法边界廓清:反法与知产法关系的新视角 |
(二)消费者角色重塑:《反法》中消费者诉权的确认依据 |
(三)方法论本体还原:不正当竞争认定中“法益保护+绝对权保护”模式的确立 |
六、 结 论 |
1.反法双重客体保护的事实命题源于民法的历史血统。 |
2.反法双重客体保护是对权利演化一般规律的遵循。 |
3.反法双重客体保护是规范实践的结果。 |
4.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发现与证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4)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权独立化争论的源头 |
一、信用涵义的变迁 |
(一)道德层面 |
(二)经济层面 |
(三)法律层面 |
(四)小结 |
二、信用权内涵及其性质的争论 |
(一)信用权内涵的探讨 |
(二)信用权的性质之争 |
(三)信用权的基本权能 |
第二章 信用权独立化的时代解读 |
一、信用权独立的理论空间 |
(一)人格权的立体式利益结构 |
(二)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经验 |
二、信用权独立的必要所在 |
(一)现有权利制度的不完备 |
(二)当下实务救济的不周延 |
三、信用权独立的积极影响 |
第三章 信用权独立化的民事立法 |
一、比较法上信用立法的模式 |
(一)直接保护模式 |
(二)间接保护模式 |
二、我国地方信用立法的现状 |
三、对我国将来信用立法的建议 |
第四章 信用权独立后的权益保护 |
一、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 |
(一)侵害信用权的四要件分析 |
(二)信用损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
二、侵害信用权的责任形态 |
(一)损害赔偿 |
(二)其他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商品化权益解析 |
(一)商品化权益的提出 |
(二)商品化权益的法律分析 |
1.商品化对象与商品化权益客体 |
2.商品化权益的性质 |
(三)商品化权益的复杂性 |
1.客体的无形性 |
2.主体的复合性 |
三、我国商品化权益保护现状 |
(一)民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1.民法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2.民法对肖像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3.民法对声音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1.着作权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2.商标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三)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尝试 |
1.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试水” |
2.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限缩”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保护 |
2.商品化侵权中对“经营者”的扩大解释 |
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整体保护模式 |
(一)商品化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1.构建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2.独立保护模式符合商品化权益的复杂性 |
3.独立保护模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
1.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补充性保护 |
2.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原则性保护 |
(三)类型化商品化侵权的特别规制 |
1.对商品化中混淆侵权的规制 |
2.对商品化中弱化侵权的规制 |
3.对商品化中其他形式侵权的规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商品化权的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背景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问题研究 |
二、商品化权的客体并非人格权益 |
(一)人格标识所蕴含的商业利益与人格权 |
(二)特殊的商品化形式 |
1.模仿名人形象 |
2.模仿名人声音 |
3.模仿名人姓名 |
(三)民法保护的缺陷 |
1.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情形 |
2.不符合第二个条件的情形 |
三、商品化权的客体并非智力成果 |
(一)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二)特殊的商品化对象 |
1.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 |
2.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 |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 |
四、商品化权的客体与救济方式 |
(一)遏制混淆 |
1.混淆原理的适用 |
2.混淆的形式 |
(二)防止淡化 |
1.直接使用他人有知名度的标识 |
2.利用他人标识的知名度 |
3.将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 |
五、商品化权的客体为商誉 |
(一)客体 |
1.客体为商誉 |
2.客体是超高商誉 |
(二)载体 |
1.商品化权的载体——识别性标识 |
2.商品化权载体的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下商誉减值及经济后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高溢价并购的研究 |
1.2.2 关于商誉会计处理的研究 |
1.2.3 关于高溢价并购的商誉计提减值的原因研究 |
1.2.4 高溢价并购商誉减值的经济后果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高溢价并购 |
2.1.2 并购商誉 |
2.1.3 商誉减值 |
2.2 高溢价并购及商誉减值的影响因素 |
2.2.1 高溢价并购的成因分析 |
2.2.2 商誉减值的原因分析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协同效应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过度自信理论 |
2.3.4 信号传递理论 |
3 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案例介绍 |
3.1 并购方与标的方情况介绍 |
3.1.1 并购方 |
3.1.2 被并购方 |
3.2 并购交易过程 |
3.2.1 企业并购资产估值方法的选择 |
3.2.2 并购支付方式的使用 |
3.2.3 业绩承诺和补偿奖励条款 |
3.3 高溢价并购后商誉的确认及减值情况 |
3.3.1 高溢价并购后商誉的确认情况 |
3.3.2 高溢价并购后商誉减值的计提情况 |
4 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下商誉减值案例分析 |
4.1 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商誉的成因 |
4.1.1 轻资产特征导致高溢价并购 |
4.1.2 迎合式评估扩大了溢价倍数 |
4.1.3 高业绩承诺换取了高溢价、高商誉 |
4.2 掌趣科技巨额商誉减值的原因 |
4.2.1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落空 |
4.2.2 并购后的经营缺陷 |
4.2.3 并购方高级管理人员不稳定 |
4.2.4 存在盈余管理动机 |
4.3 掌趣科技巨额商誉减值的后果 |
4.3.1 商誉减值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分析 |
4.3.2 公司股价受商誉减值的波动情况分析 |
5 掌趣科技并购案例研究结论与启示 |
5.1 掌趣科技案例结论 |
5.1.1 高溢价并购产生的高商誉会带来高风险的减值 |
5.1.2 高业绩承诺不达预期很可能导致商誉减值 |
5.1.3 减值测试加大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
5.1.4 并购商誉集中减值最终损害的是中小股东利益 |
5.2 案例启示 |
5.2.1 上市公司应谨慎评估标的企业价值,合理确认商誉 |
5.2.2 上市公司应正确看待并签订合理的业绩承诺 |
5.2.3 财政部应优化商誉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压缩盈余管理空间 |
5.2.4 中小投资者应加强对商誉及其减值的认识,提高风险意识 |
5.2.5 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与违规惩罚力度,重点关注高溢价并购企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概述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 |
1.比较广告的含义 |
2.不正当比较广告内涵的界定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构成的判定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基本类型 |
(一)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 |
(二)诋毁他人商誉型 |
三、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的法律规制概况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的法律规制特点 |
1.形式上出现了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章节 |
2.涉及贬低的比较广告均被视作不正当 |
3.详细规定比较广告用语的准确性要求 |
(三)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内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基本立场不明确 |
2.立法上存在缺失 |
3.法条效力层级低 |
4.内容存在不合理 |
四、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外的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
(一)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外的法律规制概况 |
1.美国 |
2.英国 |
3.欧盟 |
4.德国 |
5.法国 |
(二)不正当比较广告国外的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
1.明确比较广告具有正当性 |
2.详细规定比较广告概念和正当性判断标准 |
3.采用专门法案或专门法条的形式规定比较广告 |
4.支持广告行业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自我管理 |
五、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改善建议 |
(一)明确对比较广告的“原则允许,适度限制”立场 |
(二)在《广告法》中增设一条专门规定 |
(三)补充比较广告的概念和正当性判断标准的内容 |
(四)删除《广告法》中禁止最高级广告的规定 |
(五)强化广告行业协会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自律作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商业诋毁的理论分析 |
(一)互联网商业诋毁的内涵 |
1.互联网商业诋毁的定义 |
2.互联网商业诋毁与传统商业诋毁的对比 |
(二)互联网商业诋毁的特点 |
1.参与主体多元化 |
2.隐蔽性 |
3.违法成本低 |
4.破坏性强 |
(三)互联网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 |
1.利用“网络水军”混淆视听 |
2.网购恶意投诉和差评 |
3.滥用安全软件的警示功能 |
4.利用网络短视频进行对比宣传 |
5.网络排名或评级中的商业诋毁 |
(四)互联网商业诋毁的危害 |
二、互联网商业诋毁案件的司法实证考察及主要问题 |
(一)互联网商业诋毁案件的司法实证考察 |
1.案件数量趋势 |
2.案件地域分布 |
3.案件审理过程 |
4.判决结果 |
(二)互联网商业诋毁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互联网商业诋毁认定存在困难 |
2.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 |
3.酌定赔偿差异巨大 |
4.互联网商业诋毁惩罚力度不足 |
5.商业诋毁起诉主体范围过窄 |
6.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三、域外互联网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及启示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国际规定 |
(五)启示 |
四、完善互联网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建议 |
(一)完善互联网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 |
1.扩大侵权主体范围 |
2.增加主观过失要件 |
3.概括式+列举式+兜底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二)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 |
1.明确损害赔偿范围 |
2.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三)统一酌定赔偿标准 |
(四)加大互联网商业诋毁惩罚力度 |
(五)扩大商业诋毁的起诉主体范围 |
1.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
2.赋予消费者诉权 |
(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 |
1.2.2 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 |
1.2.3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公司治理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混合所有制改革 |
2.1.2 公司治理 |
2.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
2.2.1 增强国有经济影响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2.2.2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国企运营效率 |
2.2.3 优化国企资源配置,推动各类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 |
2.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 |
2.3.1 建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产生监督效应 |
2.3.2 实施与市场接轨的激励措施产生激励效应 |
2.3.3 联合民营资本的资源优势产生资源整合效应 |
2.3.4 引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产生市场化效应 |
2.4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2.4.1 产权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4 战略联盟理论 |
3 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介绍 |
3.1 案例涉及的公司简介 |
3.1.1 国有企业华录百纳简介 |
3.1.2 民营企业盈峰集团简介 |
3.2 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
3.2.1 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3.2.2 整合多渠道业务资源,改善业绩不佳局面 |
3.2.3 引入优质民营资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3.2.4 顺应文化产业发展趋势,建立市场化运作方式 |
3.3 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 |
3.3.1 分析市场形势并启动混改 |
3.3.2 停牌筹划引入优质股东资源事项 |
3.3.3 对盈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股份转让 |
3.3.4 履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及过户登记 |
4 华录百纳混改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 |
4.1 华录百纳混改对股东治理层面的影响 |
4.1.1 国有股权比例降低,提升公司股权制衡度 |
4.1.2 民营企业股东控股,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 |
4.1.3 实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
4.2 华录百纳混改对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层面的影响 |
4.2.1 民企股东入驻董事会,降低董事会行政化色彩 |
4.2.2 董事会引入从业经验丰富成员,探索精品化和产业链整合战略 |
4.2.3 监事会成员兼顾各方利益,增强监事会独立性 |
4.3 华录百纳混改对经理层治理层面的影响 |
4.3.1 借鉴民企经营理念,建立以用户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体系 |
4.3.2 选聘民企职业经理人,实现经理层政企分开 |
4.3.3 适当保留核心高管人员,保证公司经理层稳定 |
4.3.4 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升经理层管理积极性 |
4.4 华录百纳混改的公司治理效应机理分析 |
4.4.1 形成多元化利益关系体,发挥混改的监督效应 |
4.4.2 实行内部股权激励计划,产生混改的激励效应 |
4.4.3 塑造多业态融合商业模式,实现混改的资源整合效应 |
4.4.4 采用市场化经营理念,激发混改的市场化效应 |
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1.1 构建兼顾各方利益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混改的监督效应 |
5.1.2 实行核心人员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发挥混改的激励效应 |
5.1.3 探索多业态融合的商业模式有利于产生混改的资源整合效应 |
5.1.4 引入民企经营管理理念有助于激发混改的市场化效应 |
5.2 启示 |
5.2.1 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选择具有共同发展诉求的民营企业 |
5.2.2 建立长期有效的股权激励措施,提升员工参与度与积极性 |
5.2.3 引入具有协同作用的民营资本,注重与相关产业的资源整合 |
5.2.4 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模式,适应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商誉竞争是一种高级状态的综合竞争(论文参考文献)
- [1]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J]. 龙俊. 中外法学, 2022(01)
- [2]商标商誉攀附行为研究[D]. 董亚峰. 燕山大学, 2021
- [3]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研究[D]. 包晶晶. 青岛大学, 2021
- [4]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D]. 刘曙东. 烟台大学, 2021(12)
- [5]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D]. 王影. 烟台大学, 2021(12)
- [6]论商品化权的客体[D]. 袁琦琪. 烟台大学, 2021(12)
- [7]掌趣科技高溢价并购下商誉减值及经济后果分析[D]. 李琳.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8]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D]. 白雪.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9]互联网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D]. 罗喆. 安徽财经大学, 2021(09)
- [10]华录百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D]. 张瑜.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