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论文文献综述)
张伟[1](2013)在《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与实践 ——以战时首都重庆为中心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采用法律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以重庆档案馆馆藏的民国司法档案为主要依据,着重梳理和展现在全民族抗战的特殊形势下大后方刑事司法生存的实然状态,在探讨大后方刑事审判的战争特点的同时,试图挖掘大后方刑事审判的法律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文选用目前学界较少关注的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之司法实践作为研究视角,并采用大量原始诉讼档案,具有一定的独到性和新颖性。为坚持长期抗战,1937年11月国民政府迁都重庆,随后,国民政府的党、政、军机关和大批工厂学校陆续内迁,以重庆为战时首都的抗日战争战略大后方得以正式确立。随之,政府机构、工矿企业和官员、社会贤达及法律精英、产业工人一齐迁移重庆,致使重庆城市人口剧增。战争带来的难民难童大量涌入后方,失业率攀升,难民居无定所,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腐败问题及官僚资本的巧取豪夺,让国民政府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造成大后方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使得民不聊生,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为集中抗战力量,净化城市环境,稳定社会秩序,战时国民政府及重庆市政府大力革除烟毒、娼妓、赌博等陋习,推行社会赈济,以“新生活运动”为准则倡导新风俗。这些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的施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全民抗战。然而,战争导致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巨变,国民政府行政低能和吏治腐化,加上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封建帮会势力的影响和新生活方式的冲击与传统道德沦丧,这些因素都加剧了抗战大后方的犯罪和不法行为的产生,直接导致大后方刑事纠纷不断,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收案率逐年上升。战时严峻的犯罪形势,危害了抗战大后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国民政府的军事利益,更为直接的是破坏了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利于抗战大业的进行。而在抗战大后方,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就成为了直接支援抗战的一种手段。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态势和艰巨繁重的抗战任务,国民政府根据具体的战时社会、经济状况,出于适用战时形势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上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调适,试图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并引入大量的刑事责任条款,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统治利益。具体就刑事方面而言,国民政府颁行了大量的法令法规(特别法),部分冠之以“战时”和“非常时期”字样,新订或修正了贪污、盗匪、汉奸、烟毒、破坏粮政、妨害兵役、违反物价管制、违反私盐治罪条例,违反国家总动员法令,违反所得税等刑事罪名;同时在诉讼程序上进行简化和变通补救。但是,国民政府认为司法审判不足以应对剧变的抗战形势,以司法审判多囿于法律,且程序繁琐,有碍迅速结案为由,加强军法审判,限制司法管辖范围,将绝大部分特种刑事案件交由军法机关审理。在战时特殊环境下,军法审判能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但其程序简单、片面追求迅捷、轻程序轻证据,以致存在严重的草率和舞弊情况,不断受到质疑。到了抗战后期,迫于政治需要和内战外交的压力,国民政府于1944年末颁行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规定除军人为被告外的特种刑事案件移归普通法院审理。全面抗战爆发前,从审判依据的渊源、结构、立法技术以及新式法院的设立、法官选任条件等角度看,国民政府司法审判制度的运行日趋成熟。但是,其“审级的重叠,程序的复杂,和费用的虚耗”,在抗战大后方犯罪高发、刑事收案率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加上法院人手不足、经费困顿,使得各级法院诉讼效率低下,案件积压严重、久拖不决。于是,在种种内因和外力的推动下,国民政府认识到战时法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便在大后方开展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整个社会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形势。在刑事审判制度方面,国民政府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了战时调整,主要推行简化诉讼程序、试行巡回审判、改进检察制度、设立地方实验法院、公设辩护人等举措,以增加抗战力量,更好的发挥司法为抗战建国服务的功能。以战时重庆各级法院司法档案材料为依托,分析具体的刑事犯罪案例,可以看出国民政府的刑事审判机制呈现着明显的战时特色,如重刑主义倾向、司法效率优先、诉讼程序简化、宽宥因公犯罪、移归司法管辖等。通过对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与实践的研读,可以发现战时刑事审判实践在大后方完成了以下几个任务:一是惩罚与战争直接相关的犯罪,如严惩间谍汉奸以利于抗战;惩治妨害兵役的营私舞弊行为,以利于兵源保证;惩治破坏抗敌军人婚姻的行为,以稳定军心;惩治后方税赋征收、盗窃军事物质的行为,以保障后勤等,以此确保抗战的军事胜利。二是,严厉打击犯罪,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后方社会秩序稳定,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如治理官员贪污渎职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吏治整顿、限制了行政权力,以保证战时良好政治环境之运行。三是,惩处破坏战时经济管制的行为,保障后方经济秩序稳健,昭示国家总动员政策。四是,提高诉讼效率,积极妥善的处理民事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提升了司法威望,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种种涉及刑事审判改革举措的实施,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一致,比如,简化审判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减低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推行军法审判,从快从重打击严重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促使检察官检举犯罪,以维护稳定;减少积案,加快案件审理过程,以安抚民心、化解纠纷等。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抗战大后方的刑事审判改革和具体的犯罪惩治实践有着其自身鲜明的战时特色,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契合了当时大后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有一定的进步价值。但其带有一些历史局限,如为追求效率,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漠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对犯罪人正当程序性权利的保障,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特种刑事案件中,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简化司法监督程序、从快执行死刑,使刑事审判沦为维护国民党专政独裁统治的工具;国民政府一直标榜的司法独立不断沦丧,司法屈从于政治(军事、行政)的单一需求,其昭示的司法独立价值理念嬗变为一种功利的工具理念等,这些均值得反思和借鉴。当然本文还需要补充、引用大量的资料,尤其是抗战大后方其它地区的诉讼档案资料,以尽量完整的呈现大后方刑事审判实践的原貌;并提升有关诉讼制度的理论深度。此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国民政府战时刑事审判实践对于战后刑事法律制度及新中国刑事法制的影响。
练育强[2](2009)在《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海自1843年正式开埠,1845年租界开辟,其地位迅速崛起,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被誉为远东第一大城市,是中国现代化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城市是一个连续发展的统一体,今天的上海城市规划所面对的对象,部分内容就是近代上海城市规划及其建设的成果,今天上海在面对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在近代上海城市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过。本文基于这样的视角,对近代上海的城市规划法制进行研究,以探寻近代上海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法制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此外,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首先是从上海开始的,其起始地就是上海的英租界,因此,对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进行研究,也是研究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视角之一。由于近代上海特殊的三方四界的格局以及长期存在着三个独立的地方政权——公共租界、法租界以及华界,因此,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规划法制都是在三个各自不同的空间进行运作。本文拟从租界与华界两个空间论述城市规划及其法制,租界方面主要着重于公共租界的城市规划及其法制。为此,本文的框架结构设计为除导论及尾声外,由第一编“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第二编“近代上海华界城市规划法制”以及结论“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的两个问题”等三个部分共十一章组成,具体如下:导论,主要是对本文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城市、城市化、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法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对论文的研究范围、目前学界研究的动态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和思路从总体上作了介绍。第一编,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本编主要是从功能意义上论述租界以土地章程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包括土地管理制度、道路管理制度以及建筑管理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相比,无论是在表现形式还是实质内容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差异。在具体的政治体制设计过程中强调权力主体的分权与制衡;在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强调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具体的道路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强调程序、确保了公民的参与、保障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规划过程中的充分表达机会。这些法律制度与我国传统的维护贵贱尊卑等级秩序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是近代上海法制现代化的渊源。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对近代上海华界的城市规划法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另外一方面也深深地伤害了上海人民的感情,带有强烈的殖民色彩。本编共分五章,从第一章至第五章:第一章,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性质及作用。本章从土地章程制定的历史背景出发,论述了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是近代上海乃至近代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文件以及现代城市规划法,并论述了该章程是中英双方基于各自土地管理制度的传统及当时现实情况而达成的,其确立了租界的地域范围、明确了城市规划的主体、原则及内容。第二章,上海公共租界土地管理制度。本章主要从土地管理的法制化与土地市场的法制化两个角度论述了公共租界的土地管理制度,指出了公共租界土地管理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土地制度的不同,并指出租界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华界的影响。第三章,上海公共租界道路管理制度。本章分析了近代上海公共租界道路管理制度的萌芽、初创、建立及完善等4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中道路计划的提出、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及相应的法律规制,并对公共租界内越界筑路的动因、其中涉及到的利益纠纷以及越界筑成的道路以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上海公共租界建筑管理制度。本章从消防、卫生防疫及交通等3个方面分析了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建筑管理制度的变迁,详细介绍了公共租界建筑管理法规的内容,并指出建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上海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解析。本章从分区出发探讨了近代上海公共租界没有建立分区制度的原因,分析了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的突出方面及与法租界城市规划法制的异同,以及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对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第二编,近代上海华界的城市规划法制。由于革命及战争的原因,使得近代上海华界的地方政权经过多次变动,1927年后的历届政权,无论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特别)市政府,还是日伪时期的上海特别市政府,以及抗战胜利后的上海市政府,对于上海的城市发展都制定有详细的、完备的城市规划方案,并都制定有完善的、立体的城市规划法规。因此,本编对华界城市规划及其法制的论述是以各个政权为主线,具体论述各个政权下城市规划及其法制的状况,以及不同政权下的城市规划法制在整个近代上海华界城市规划法制发展中的地位。本编共分四章,从第六章至第九章:第六章,地方自治时期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的萌芽。本章首先介绍了地方自治时期华界的道路建设及吴淞的两次开埠计划,然后论述了这一阶段的华界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规划法制都处于探索阶段,并具体论述了这一阶段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第七章,抗战前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的确立。本章首先介绍了大上海(建设)计划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内容,然后论述了华界城市规划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制度的确立,并具体论述了这一阶段的分区制度以及土地、道路、建筑等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第八章,日伪时期城市规划法制的变异。本章首先介绍了日伪时期大上海都市建设计划制定的历史背景、内容及范围,然后论述了这一阶段的城市规划法制的变异主要体现在带有较强的军事色彩、强烈的殖民性以及规划主体的非上海性等方面,并具体论述了这一阶段的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第九章,抗战后城市规划法制的发展。本章首先介绍了大上海都市计划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内容,然后论述了这一阶段城市规划法制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南京国民政府城市规划核心法及其配套法的颁布及施行以及上海市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立、改、废等方面,并具体论述了这一阶段的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结论,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的两个问题。结论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以及法律的移植及本土化问题。本部分共分二章,从第十章至第十一章:第十章,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问题。本章主要论述了由于近代上海租界和华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尽一致,因此,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及动力也就不尽相同,租界早于华界近50年就实现了法制的现代化。除了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以及经济、政治等因素共同影响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外,作为华界的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就是租界的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同时也是华界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巨大动力。第十一章,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的移植及本土化问题。本章主要论述了近代上海租界和华界城市规划法制实现现代化的方式——法律移植及本土化的问题,并指出了租界和华界法律移植的对象及本土化的过程是不尽一致的。尾声,面对21世纪的上海,主要提出了在今天的上海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对待城市化过程中的最核心要素——人口问题以及如何对待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拆与建的问题,并指出那些真正伟大的城市,正是能够让人活着、并且活得更好的城市。
杨华[3](2007)在《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文中研究表明解读:《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萧明峰[4](2002)在《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文中指出台湾地区土地税制以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作为实现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要工具,目标在税去地主不劳利得,防止土地投机垄断炒作与抑制地价飙涨。然而自一九五四年颁布“实施平均地权条例”迄今,虽经多次修正,不但未能达成各项土地政策目标,反而衍生出更多的问题,在其政治教条的外表下,究竟背后隐藏何种意涵?值得深入探讨。本研究除就理论面与法规面作基础的整理比较之外,在制度面是针对一九四九年后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变迁,以法规结构分析法作纵向的探讨,并观察土地税制历次沿革与其课税规定的演变,以了解各阶段性的特殊意涵。政府当局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在安定的“平均地权”口号下,潜藏的是一种图利地主阶级。因此,本研究主要是强调,台湾的土地税制变迁历程,是脱离理论轨道之外,而受制于历史环境中的政治经济因素,而必须从政治权力核心深入探讨。本论文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各种不动产税制之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范围、对象、税基)、时机、减免优惠、税率、稽征程序等租税制度及税务行政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俾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十节,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论文研究之动机与目的、研究范围与方法及本文章节架构。第二章“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本章说明中国大陆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之规范,并就税收之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说明。第三章“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本章首先概述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以交易制度为主,并辅以管理产权制度,并说明土地使用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探讨房地产交易之主要法令。第四章”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不动产登记之规范。第五章“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制度之规范,及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第六章“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本章内容包括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税基、税率、租税优惠与免征、税务法规与行政、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等问题之检讨与改进,以及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本章内容为归纳与综合海峡两岸不动产税课,并<WP=3>对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之缺失检讨意见作一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方向。众所周知,土地之分配与利用为人类生存最重要的问题,而“住”为民生六大需求之一,因住宅为高价位财货,社会中仍有许多人极需政府或有关单位协助,始能获得最低水平之住宅服务,以解决居住问题,且让每一家庭皆有适当居住环境,亦是政府住宅政策主要遵行之目标。在政府住宅政策中租税补贴政策工具始终扮演极为重要角色,现行土地税税法为减轻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权人负担,对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所课征之土地增值税采行若干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土地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土地税法第三十五条和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之重购退税等相关优惠措施。然随着时代变迁,现行优惠之规定标准失之过宽,在租税收入上造成政府税式支出(Tax Expenture)浮滥致税收巨额损失,在租税公平上:对所得分配造成垂直与水平不公平现象,在租税效益上:使租税产生非中立性而影响整体经济效益,形成资源的无谓损失,在租税稽征成本上:由于税法规定简单、解释令繁多,致征纳双方时起争议徒增稽征成本。为使政府税收减少损失、社会所得分配公平、社会资源配置有效率及简化稽征工作降低稽征成本,本研究探讨下述目的:(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税收重大影响?(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3)就经济效益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4)就稽征实务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增加稽征成本?本论文根据研究探讨作成下列结论:(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对税收造成重大影响。A.现行优惠措施(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重购退税)过于优惠,造成税收流失。B.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税收流失。C.现行同时出售、申报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处限制,形成多处享用,造成税收流失,应限制多处。D.现行重购退税申请无次数限制,造成税收减少,应限制申请次数。(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A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同为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高所得者税负却相对较轻之不公平现象。B.现行同时出售、申报<WP=4>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
孙凤鸣[5](1996)在《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文中指出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孙凤鸣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商检系统内部广泛使用的证单之一。换证凭单用语的规范,对于提高商检工作质量和效率,及维护商检信誉,均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不规范用语的表现及弊端笔者针对本科室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换证凭单”用语不够规范的...
二、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论文提纲范文)
(1)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与实践 ——以战时首都重庆为中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
一、战时首都重庆:抗战大后方的核心 |
(一)抗日战争大后方战略地位的形成 |
(二)战时重庆的政治环境 |
(三)战时重庆的经济环境 |
(四)战时重庆的社会环境 |
二、抗战大后方刑事犯罪的概况、危害及成因 |
(一)抗战大后方的犯罪概况 |
(二)抗战大后方的犯罪危害 |
(三)抗战大后方刑事犯罪的成因 |
三、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的原因 |
第二章 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民国刑法》与战时特别刑法 |
(一)《中华民国刑法》 |
(二)战时特别刑法 |
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与战时特别刑事诉讼法 |
(一)《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
(二)战时特别刑事诉讼法 |
三、《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 |
(一)《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
(二)《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的内容 |
第三章 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
一、战时国民政府刑事审判制度述要 |
(一)刑事审判原则 |
(二)刑事审判机构 |
(三)检察制度 |
(四)刑事审判程序 |
二、战时刑事审判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检察制度方面 |
(二)法院组织方面 |
(三)内容体系方面 |
(四)其他举措 |
三、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之评价 |
(一)法律文化渊源分析 |
(二)抗战建国与战时刑事审判改革 |
(三)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实践 |
一、维护军事利益:整顿役政与保护军婚 |
(一)惩治兵役妨害 |
(二)保护军人婚姻 |
二、稳定政治秩序:肃清汉奸与惩治贪渎 |
(一)肃清惩处汉奸 |
(二)惩治贪污渎职 |
三、保障经济利益:维护币制与经济统制 |
(一)打击妨害币制行为 |
(二)保障战时经济统制 |
四、维护公共秩序:人身安全与社会管理 |
第五章 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之评析 |
一、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的战时特色 |
(一)重刑主义倾向 |
(二)司法效率优先 |
(三)诉讼程序简化 |
(四)宽宥因公犯罪 |
(五)移归司法管辖 |
二、战时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改革及运行 |
三、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实践的功能分析 |
四、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实践的历史局限 |
余论:战时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历史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论文的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范围的确立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上海史的研究状况 |
二、城市规划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研究意义和分析路径 |
一、研究意义 |
二、分析路径 |
第一编 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 |
第一章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性质及作用 |
第一节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性质 |
一、1845年土地章程制定的历史背景 |
二、土地章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三、土地章程性质:规划文件和规划法 |
第二节 影响上海租界土地章程制定的因素 |
一、中英双方对土地价值认识上的差异 |
二、中英双方彼此的不信任 |
三、中英土地管理制度的传统 |
四、19世纪初英国城市发展的现实状况 |
第三节 上海租界土地章程的作用 |
一、确立了租界的地域范围 |
二、明确了城市规划的主体和公众参与原则 |
三、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
第二章 上海公共租界土地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租界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
一、租界土地产权(永租权)取得的法制化 |
二、租界土地利用的法制化 |
第二节 租界土地市场的法制化 |
一、土地章程关于土地的限制买卖及变化 |
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及法制化 |
三、土地运营的市场化 |
第三节 租界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 |
一、租界土地管理制度的殖民性 |
二、租界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华界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 |
第三章 上海公共租界道路管理制度 |
第一节 道路管理制度的萌芽阶段 |
一、道路计划提出的历史背景 |
二、道路计划的主体、内容及利益分析 |
三、道路管理制度 |
第二节 道路管理制度的初创阶段 |
一、历史背景分析 |
二、道路计划的主体、内容、实施及利益分析 |
三、道路管理制度 |
第三节 道路管理制度的建立阶段 |
一、历史背景分析 |
二、道路计划的主体、内容及利益分析 |
三、道路管理制度 |
第四节 道路管理制度的完善阶段 |
一、历史背景分析 |
二、道路计划的主体、内容及原因分析 |
三、道路管理制度的完善 |
第五节 公共租界的越界筑路 |
一、越界筑路的动因 |
二、越界筑路中的利益分析 |
三、越界筑成的道路 |
四、越界筑路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四章 上海公共租界建筑管理制度 |
第一节 公共租界建筑管理法规的变迁 |
一、历次土地章程中建筑管理法规的变化 |
二、建筑管理单行法规的变化 |
第二节 公共租界建筑管理法规变迁的原因 |
一、消防的原因 |
二、卫生防疫的原因 |
三、交通的原因 |
第三节 公共租界建筑管理法规的内容 |
一、通过建筑执照的发放对建筑进行前期管理 |
二、通过查勘员的检查行使建筑工程的监理 |
三、通过取缔违章建筑实施对建筑物的后期管理 |
第四节 公共租界建筑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建筑布局缺乏整体规划 |
二、有法不依现象比较突出 |
三、棚户区的处理带有很强的殖民性 |
第五章 上海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解析 |
第一节 公共租界分区制度的探索及失败 |
一、分区法律的历史 |
二、工部局分区制度的探索 |
三、分区制度未推行之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的突出方面 |
一、法律至上 |
二、强调分权与制衡 |
三、强调程序 |
第三节 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与法租界的城市规划法制 |
一、法租界的城市规划法制 |
二、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与法租界城市规划法制之间的异同 |
三、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对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的影响 |
第二编 近代上海华界城市规划法制 |
第六章 地方自治时期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的萌芽 |
第一节 城市的道路建设及吴淞开埠 |
一、历史背景分析 |
二、华界的道路建设 |
三、吴淞开埠计划的实施与失败 |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萌芽 |
一、城市规划处于探索阶段 |
二、市政机构的设置及现代法制的探索 |
三、城市规划法制的探索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 |
一、土地管理制度 |
二、道路工程交通管理制度 |
第七章 抗战前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的确立 |
第一节 大上海(建设)计划 |
一、"大上海(建设)计划"制定历史背景 |
二、"大上海(建设)计划"的内容 |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确立 |
一、城市规划法制确立的基础 |
二、城市规划制定的法律制度确立 |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制度确立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 |
一、分区制度 |
二、土地管理制度 |
三、道路管理制度 |
四、建筑管理制度 |
第八章 日伪时期城市规划法制的变异 |
第一节 大上海都市建设计划 |
一、"大上海都市建设计划"制定的历史背景 |
二、"大上海都市建设计划"的范围及内容 |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变异 |
一、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带有较强的军事色彩 |
二、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具有强烈的殖民性 |
三、城市规划主体的非上海性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 |
一、分区制度 |
二、土地管理制度 |
三、道路管理制度 |
四、建筑管理制度 |
第九章 抗战后城市规划法制的发展 |
第一节 大上海都市计划 |
一、"大上海都市计划"制定的历史背景 |
二、"大上海都市计划"的内容 |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发展 |
一、国民政府城市规划核心法的颁布 |
二、城市规划核心法配套法规的颁布 |
三、上海市政府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改、废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法制的内容 |
一、分区制度 |
二、土地管理制度 |
三、道路管理制度 |
四、建筑管理制度 |
结论 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的两个问题 |
第十章 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问题 |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内涵 |
一、现代化 |
二、法制现代化 |
三、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 |
第二节 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表现形式 |
一、确保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 |
二、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 |
三、保护各利益集团表达观点的机会 |
第三节 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的动力 |
一、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的动力 |
二、华界城市规划法制现代化的动力 |
第十一章 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律的移植及本土化问题 |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律的移植 |
一、法律移植的内涵 |
二、英租界(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律的移植 |
三、华界城市规划法律的移植 |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律本土化 |
一、法律本土化的内涵 |
二、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律的本土化 |
三、华界城市规划法律的本土化 |
尾声 面对21世纪的上海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三节 论文架构 |
第二章 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 |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之规范 |
第二节 房屋税之规范 |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之规范 |
第四节 中国大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第三章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之概述 |
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 |
第三节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主要法令之探讨 |
第四节 中国大陆之房地产交易制度 |
第四章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 |
第一节 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之规范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实施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之规范 |
第三节 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之规范 |
第五章 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 |
第一节 沿革 |
第二节 地价税及田赋制度之规范 |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制度之规范 |
第四节 房屋税制度之规范 |
第五节 契税制度之规范 |
第六节 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 |
第六章 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一节 税基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二节 税率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三节 优惠与免征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四节 税务法规与行政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五节 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问题 |
第六节 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七节 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之探讨 |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论文参考文献)
- [1]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与实践 ——以战时首都重庆为中心的研究[D]. 张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2]近代上海城市规划法制研究[D].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
- [3]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J]. 杨华. 包装世界, 2007(05)
- [4]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D]. 萧明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2(01)
- [5]换证凭单应使用规范性用语[J]. 孙凤鸣. 中国商检, 1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