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着作权法》中“发行”的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杨加明[1](2017)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人们从“触网”再到“入网”,活在“网”中央,现在已逐渐发展到“融网”。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快捷、方便、高效与舒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被利用为犯罪的工具,网络空间成为新的犯罪集散地,滥用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平台严重侵犯他人着作权就是典型例证。在国家推行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战略之当下,面对侵犯他人网络着作权的行为链条如何整合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清晰划出犯罪圈;在网民法观念和规则意识普遍淡薄于传统空间的情形下,应否将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相关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有刑法框架下,法定犯主体范围和行为类型双双扩大有无正当依据;在特定空间,刑法跟进对着作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和路径?这都须系统准确作答。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基于市场主体无序竞争、经济人逐利特性、法治重点规制公权力的运行等种种复杂原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我国大陆区域法律体系中的短板,刑法对着作权的跟进保护更显薄弱。无论是知识产权理论还是刑法理论,对其系统的和具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极为少见。基此,有必要将研究的眼光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网络空间的侵权事实,通过析疑解难划出行为禁区,通过构筑最后保障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全文共六章,约20万字。第一章,界定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核心、基础和载体,通过简要归纳相关概念及链条,奠定全文讨论的基础。首先,界定网络着作权及特征。在网络空间跟进刑法规制着作权基于三个必要条件,即网络传播技术的运用、网络使用者的增加,互联网空间的形成。没有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不会产生刑法保护网络着作权的问题。其次,梳理着作权由民法保护到刑法保护的历程,剖析法律保护的重要层级,有助于清晰着作权刑法保护与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关联。再次,分析网络着作权与网络作品的关联。由于网络作品是传统作品数字化后的产物或直接网络数字化创作产生的作品,所以,网络着作权是特定空间的着作权,一种特殊的着作权。第二章,考察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进程。首先,从第一层次的《刑法》和《着作权法》,考察在法律层面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和开启。1997年刑法第217条设置侵犯着作权罪奠定了刑法保护着作权的基础,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开启网络时代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之先河。其次,从第二层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察在行政法规层面充实侵犯着作权罪构成要件内涵的程度,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从哪些层面细化了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再次,从第三层次的四个解释文件,考察在司法解释层对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解释力度。2004年、2005年以及2007年三个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上落实刑法相关规定,2011年《意见》使网络着作权刑法的保护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解释的基础上有所深化。基于前述三个层面(次)的考察,现有刑事立法方式和跟进解释的程度仍不能满足网络时代对着作权保护的要求,为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刑法应强化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第三章,探究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利益作为一种价值,是人们的诉求和期许。利益平衡是利益各方追求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博弈搏杀的结果,平衡利益是为了解决利益纷争,实现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在社会中无处不在,是一项立法司法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是着作权法的精髓。围绕着作权行使存在的利益,出现利益共享与冲突,冲突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决定了刑法介入的时机与程度,着作权的制度设计和发展变化也都是围绕着利益平衡这一基本准则而展开的。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下,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伴随国家战略的调整而调整。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已由“弱”保护转向“强”保护,强化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是利益平衡后的必然选择。在利益平衡语境下,无论是为了平衡着作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遏制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或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都应当强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第四章,在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人范围内廓清犯罪主体及类型。任何犯罪都是人的犯罪,因此,研究讨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行为绕不开对犯罪人的考察,在整个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过程中,有三类人参与其中:一是网络信息内容的上传者,这是最有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二是为信息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者;网络服务者不仅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硬件服务,还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软件服务,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服务,因而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三是接收并最终使用信息的终端使用者。接收并最终使用信息的终端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第五章,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犯罪方式与结果。首先,无行为无犯罪,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是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刑法规制的对象,所以对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认定,须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前提。其次,传统着作权的刑法保护重在规制复制发行权的正当行使,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重在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当行使。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直接侵犯网络着作权的实行行为和帮助、引诱和教唆以及后续扩大侵权损害的帮助行为。作品内容提供行为和P2P用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是典型的实行行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典型的帮助行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WAP转码侵权行为、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和深度链接的行为既可能是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帮助行为,除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都是搜索引擎类侵权行为,因而认定究竟是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遵循是否替代第三方网站内容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具体从三方面考察判断:一是作品是否需要授权;二是作品是否加工编辑;三是作品是否永久复制。再次,根据量决定质的规律,准确运用刑法第217条划出犯罪边界,刑法第217条主要将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计量犯罪侵害的程度,这一规定具有操作性,但它只能间接反映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偏重于客观危害程度细化的“严重情节”可以弥补立法不足。第六章,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主观要素,讨论着作权刑法保护的一个焦点、热点问题,即着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保留还是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限制要素。废止论有利于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但犯罪圈的过度扩大可能导致刑法过度保护传统着作权;保留论扩张解释“营利”也不能实现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限制缩小了犯罪圈;折衷论对现实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刑法分别予以不同保护,但出现了一个罪两个犯罪构成的理论难题。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规制,既过度扩大了犯罪圈,还过度加大了刑罚力度。因而需要另辟蹊径,针对现实与网络环境,分别设置特有的主观要件,以实现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结论,设立新罪是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设置刑法第217条之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罪是指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姜福晓[2](2014)在《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自十七世纪晚期以来三百年的历史看,着作权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作品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数字网络技术是活字印刷以来最强有力的复制和传播工具,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传统着作权法提出了严峻挑战:打破了着作权法上的利益平衡格局;冲击了着作权法的理论预设和基础架构;给着作权的保护和实现带来挑战。数字网络技术引起的着作权法律问题在法律、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如何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给着作权法带来的挑战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难题。本文将从权利配置、权利保护和权利实现三个角度研究着作权法在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面临的困境,并试图探寻着作权法应对新技术带来挑战的对策。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2章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本章主要从宏观层面分析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并对着作权法在新技术背景下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理论抽象。第一节从历史的视角对新技术影响下的着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系统梳理,为寻求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法的出路提供一定线索。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着作权法的冲击和挑战。第三节则对数字网络技术影响传统着作权法的机理进行了分析,并从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行为博弈的角度对传统着作权法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困境进行理论分析和抽象,为寻求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法的出路提供理论起点。第3章权利配置: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及调整本章在对着作权法基础架构进行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从权利配置的角度对几个关乎着作权法基础架构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一节首先对着作权的正当性理论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然后分析了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基于利益平衡的着作权法基础架构。第二、三、四节分别以临时复制、首次销售原则、合理使用制度这三个关乎着作权法基础架构的问题为例,分析着作权法在权利配置层面的困境和出路,对着作权如何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挑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4章权利保护之一:使用者行为的失范与规制本章以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行为博弈的视角,从使用人的角度,分析了传统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困境,并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新思路进行了探索。第一节主要从权利保护的层面对着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传统的“闭锁型”着作权保护模式及其困境进行了分析。第三节对“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必要性、实践及效果进行了研究。第四节以莱斯格的规制理论为基础,描绘了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大致框架。第五节对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在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技术背景下的可能作为进行了展望。第5章权利保护之二: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与限制本章以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行为博弈的视角,从权利人的角度,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和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介绍了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背景、概念和性质。第二节对域外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评价,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第三节主要从合理使用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角度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进行了研究。第6章权利实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市场机制本章从着作权实现层面,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市场机制进行研究。第一节对着作权授权模式转型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则阐述了网络着作权授权信息系统的基本构造。第三节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尤其是如何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滥用问题上提出了的建议。
贺志军[3](2009)在《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全球盗版问题日趋严重,欧美各国及世贸组织框架内打击盗版呈不断强化之势。由此,着作权刑法保护也渐成国际社会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又在着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着作权刑法保护无疑面临着崭新的挑战和问题。只有以内在的制度逻辑为依据,才能更好地对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进行“问题性研究”。于是,从深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入手,找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其应对策略,就是本文所致力研究的对象。自1994年颁行惩治着作权犯罪的单行刑法以来,我国着作权刑法变迁路径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义务要求是着作权刑法制度形成的两个决定因素;同时,着作权刑法制度运作也离不开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考察,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面临四个主要问题(挑战):在价值层面,主要是建立其正当性基础;在规范层面,主要是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和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变化;在事实层面,主要是提高着作权刑法的司法实效。对这些问题的深度分析,可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与有效运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应对策略。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可从“目的——手段”的关系中展开。在刑法法益意义上,着作权法益是一个深刻体现着“公法益”的“私法益”:着作权法益的损害不仅是权利人的私法益受损(如盗版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国民经济的公法益受损(如减少版权产业投资和就业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盗版侵权严重是阻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致命因素。在着作权保护过程中对刑法手段的运用本身应贯彻谦抑原则和不应逾越正当边界;尤其是要考虑到我国采取的是“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轻罪的处罚只相当于我国行政处罚。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耦合角度,着作权刑法保护还应得到社会道德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利益平衡机制一定程度上可证成其道德正当性。TRIPS协定第61条赋予我国承担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对此应理性地分析对待。本文结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最终报告(WT/DS362/R)关于刑事门槛的裁决,在查明协定刑事义务准确含义基础上,以刑事条款为依据、以其中“盗版”——“商业规模”——“蓄意”和“可使用的救济”为线索,对我国着作权刑法的构成行为、刑事门槛、主观要件和刑罚规定等进行深度检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应联系起来作为整体考察,两者共同构成打击盗版犯罪的着作权刑法体系,其中第217条“事实上”足以履行协定所确立的着作权刑法保护义务。检验的结论是,我国在立法上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了刑事程序和救济,已符合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挑战,我国已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网络着作权法律机制。在立法论上,我国着作权刑法却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在解释论上,“着作权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是个伪命题。我国宜通过立法完善而完成对数字网络环境下刑法适应性调整。结合“因特网条约”的创新之处,刑法应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刑法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上“有限扩张”。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网络服务商和P2P(点对点传输)用户的刑事责任是需要特别对待的两种情形。技术措施的刑法保护应当慎重:对规避技术措施实施行为,可视其性质和目的而运用刑法理论将其纳入侵犯着作权罪规范之中;对规避设备准备行为,宜增修法律纳入不同于侵犯着作权罪的新规范中进行规制。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也是一种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对此宜谨慎地纳入刑法进行规制。我国着作权刑事司法实效亟待提高。本文以我国52个着作权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判决为样本,从刑法适用角度进行初步实证分析;从研究样本中总结出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类型,“复制发行”认定模式,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与网络游戏“私服”等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针对罪名适用的现实困惑,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第225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进行理论厘清;并建议以侵犯着作权罪来处理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行为。着作权刑法保护实效的提高关键在于刑罚必定性,应重视完善着作权犯罪案件的行政移送机制和促进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黎淑兰[4](2014)在《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着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归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确定作品着作权的归属,不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着作权归属指的是着作权的诸项权利该归谁享有,也就是对着作权的权利主体的确认。纵观世界各国着作权立法,对于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各国着作权制度的立法理念。从着作权的立法来看,是按照以经济为重点和以人权为重点两条不同的法律主线发展的,这两条法律主线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模式,一种是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从着作权归属制度来看,“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首先在着作权归属问题上都采取了同一原则,即着作权归属于作者,而且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允许作者和作者之外的主体约定着作权归属。“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在着作权归属问题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对待多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时,尤其是存在雇佣关系、投资关系和委托创作关系时两个体系的国家立法对着作权归属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案。具体来讲,在“版权体系”国家承认自然人是作者,法人可以视为作者,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着作权原始主体。而在“作者权体系”国家(日本等少数国家除外),承认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和着作权原始主体,法人不可以成为作者,但法人可以成为着作权继受主体。考察我国着作权归属制度,1991年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对着作权归属确定了基本原则,即着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允许约定除外。具体而言,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着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二是对于一些特殊作品法律专门作出权利归属的规定;三是个别作品允许当事双方约定着作权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法律规定作品初始权利人。通常情况下,就个人作品而言,谁是作者谁就是着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个人作品外,还存在一些多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这些作品由于创作主体的非单一性,产生的方式不同、类型不同、创作过程复杂尤其是在作品的完成过程中出现由单位主持或者组织、由投资者出资、由委托人委托创作等不同情况下,使得着作权归属的确定变得较为复杂,且常常会引发纠纷。虽然在着作权纠纷各类案件中,权属纠纷案件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出现的问题较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对着作权归属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故立法中存在不同类型作品着作权权属交叉、边界模糊等问题;另一方面,从立法规定来看,《着作权法》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上,以及允许约定的委托作品、自传体作品等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上,均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本文在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着作权归属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探讨着作权归属制度背后的历史逻辑、思想基础,分析着作权归属制度的现行模式、理论解释;其次,对我国着作权归属制度进行评析,通过考察我国着作权法律的发展历史轨迹和着作权归属制度立法情况,总结成就,发现不足,找出原因与症结,在此基础上为着作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内容完善提供素材。第三,立足问题导向,本文的第三章、第四章在肯定着作权归属首先属于作者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着重研究着作权归属于作者例外的立法情况,即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允许约定的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并提出完善立法内容的建议。本文主要观点是:1、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应当坚持“作者权体系”的立法理念,围绕作者是第一权利人的核心确定着作权归属;2、立法应当充分体现着作权作为私权的意思自治精神,任何作品均应当允许作者与他人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但是着作人身权不能约定转让,只能对行使方式作出约定;3、建议对于一些特殊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的立法内容进行完善。具体来讲:(1)关于法人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取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取消法人作品,将雇员完成的法人作品作为职务作品来确定权属,将存在委托创作关系的法人作品作为委托作品来确定权属。(2)关于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不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着作人身权由作者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作者。(3)关于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归属于制片者;参与创作的作者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并享有着作人身权,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原作品作者为视听作品创作人员。(4)关于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委托作品的着作人身权由受托人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受托人。(5)关于自传体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自传体作品的着作人身权由特定人物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特定人物。本文对着作权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着作权归属的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尤其是在对我国着作权归属立法的历史轨迹、原因和背景加强深层次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着作权法立法现状,在肯定着作权归属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立法保护经验,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委托作品、自传体作品着作权归属立法内容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既解决立法内容中的不足,为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提出建议,又强调充分保障作者以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邵小平[5](2011)在《着作权刑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着作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显着提升,成为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实施,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侵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离不开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着作权保护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通过开展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对着作权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就刑事保护而言,国内立法正在逐步完善。从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犯着作权犯罪,到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着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再到2001年对《着作权法》进行修订,新增了有关侵犯着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从1998年到2011年,更是先后颁布了四个重要司法解释,对侵犯着作权犯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国际化方面正在不断融入,已逐步加入一些列重要的国家公约。可见,对着作权的刑事保护立法,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与着作权刑事立法相适应,我国关于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学术研究也得以蓬勃开展。学术界对侵犯着作权犯罪的基础理论、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广泛研究,使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相互促进,但也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着作权刑事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探索了研究路径和架构体系,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七章内容,下面分别将其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从着作权刑事保护涉及的公权与私权关系、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弱保护与强保护的关系分析着手,强调在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树立的理念。着作权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但这并不能改变着作权在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对着作权进行刑事保护,无论是从刑法发展还是实有权利角度来看,都具有正当性。在着作权的刑事保护中,对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市场经济观念深入发展的今天,在价值选择上注重权利优先,突出或把私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将会更利于对着作权的有效保护。这种价值选择也会引导立法和司法更关注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关注和保护。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也要符合本土化的要求,可以在满足着作权国际保护最低保护水准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着作权刑事保护水平,做到实现遵循国际着作权规范与维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战略的选择可以在犯罪圈的规定上,采取形式的强保护战略,尽可能扩大刑事保护的范围,实行严重侵权行为的犯罪化,实现着作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国际化;在惩罚力度上,实行弱保护战略,弘扬刑罚谦抑和刑罚经济观念,走轻刑化和非刑罚化道路。同时,强调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对着作权保护的协调一致性。第二章,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部分主要从着作权发展的历史和国内现实、国际发展的需要角度论述对着作权进行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着作权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着作权的主体范围、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不断扩大,地域性限制被突破,逐步走向国际化;着作权保护手段也进一步丰富,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外,刑事保护开始受到重视并不断加强,使着作权刑事保护成为各国着作权立法的必然选择。从国内来看,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除在总量上呈现一个逐步增长趋势外,其犯罪的手段、对象和犯罪的主体、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呈现新的特点;从国际上看,加强对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需要。基于国际压力和自身发展需要,用刑法手段来保护着作权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但如何进行着作权刑事保护,必须适应一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单纯地降低刑事门槛,并不是最佳选择。第三章,当今世界着作权刑事保护的考察与评论。本部分主要对着作权刑事保护进行比较分析,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国际公约中对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异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从比较中得到的启示是,一个国家的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只有是适合本国国情,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在成立条件上,与此相适应,可以规定必要的情节和数额,但不必限制以营利为目的,在主观上要求故意即可。刑罚设置要与保护范围相适应,可增设资格刑,完善被害人救济制度。第四章,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本部分主要对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进行了历史回顾、现状概括和不足分析,为立法完善提供现实基础。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从90年代后逐步完善,现行着作权刑事保护涉及的主要法律是1997年《刑法》和修订后的《着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四个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模式、目的犯要求、保护范围、行为方式、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刑罚配置、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等方面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五章,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评析(一)——侵犯着作权犯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评析。本部分主要对侵犯着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侵犯着作权犯罪认定存在的困惑。侵犯着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中的“其他作品”不宜做扩大解释,数据库不属于侵犯着作权犯罪对象中的“其他作品”;“未经许可”存在四种情况,“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但出租行为不应包含于“发行”之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需要有明确标准,可按照获利数额来认定;单位犯罪数额与自然人犯罪数额可适用相同标准。第六章,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评析(二)——侵犯着作权犯罪司法中常见问题评析。本部分主要对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特殊形态、罪数形态的认定进行分析。对着作权网络犯罪的认定和着作权刑事保护程序的运用进行分析。正当使用他人作品,既不构成侵权,更不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区分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和客观方面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着手。与行政违法区分主要看有没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严重程度。侵犯着作权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主要从构成要件着手。在犯罪形态上,侵犯着作权犯罪可以存在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认定关键要看是否存在共同故意。罪数形态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网络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以自诉为主更符合保护着作权人利益的理念,同时在举证责任上,可在部分场合有条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第七章,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完善。本部分主要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探索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完善方向。在立法模式上,可采用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犯罪构成上,取消目的犯规定,行为方式上与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对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平等保护,加强对着作人身权的保护,完善定罪情节标准;在刑罚体系上,适当调整法定刑幅度,完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在机制上,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和民刑关系处理机制。
邵帅[6](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丛生标志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也标志着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愈发显着,如今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已经跃入领跑者的行列。互联网在带来诸多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混乱,甚至联合国都已经将网络空间实施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作为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几项犯罪之一做出预警。为顺应网络发展带来的变化,我国应当对如何构建一个相对体系化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做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对网络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面保障,使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得到社会的认可。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选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文章题目,对如何构建一个相对严密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本文能为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起到帮助作用。本文划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网络着作权概述。本章节从网络作品和网络着作权的界定问题入手,确定“网络着作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着作权,提出网络着作权区别于传统着作权这一观点。分析了当前着作权在网络空间的特征,分别为:网络着作权使着作权的内容更为丰富、作品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征、着作权的地域性减弱以及权利主体的复杂化。得出:应针对网络着作权进行特殊的刑法保护这一结论。第二章,当前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从我国针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入手,从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分别梳理对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措施,然后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保护网络着作权的措施,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上述两节进行梳理的目的是探讨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怎样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这一命题。从立法模式差异、构成要件差异、适用刑罚差异找到中外的不同点之后,引出对健全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启示。第三章,当前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不足。该章节主要从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方面入手,主观方面,“营利目的”的存废仍未有定论。经过将理论界的诸学说进行梳理和评析,本文给出了结论:倾向于废止“营利目的”的观点。客观方面,“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存在认识误区。本文对“发行行为”和“复制行为”、“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讨论,得出“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这一结论。第四章,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将本文观点同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相结合,为下一步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出4项建议,包括:改进我国立法模式、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区别划分、对罪状进行重建、完善相应刑罚体系。后三个环节进行整合式设计。
温静静[7](2013)在《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信息科技发展已将人类社会推进移动互联网时代,全球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音乐产业的生存样态,音乐产业成为更多国家文化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音乐网站成为音乐传播和商业新平台。数字音乐产业成为美国国家版权产业的核心。音乐网站作为数字化音乐传播和消费的新媒介,是数字音乐商业活动的主要平台,是数字音乐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它承载了音乐文化经济活动领域中生产、传播、销售等服务内容;音乐、网络科技与版权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都体现在音乐网站中的项目实践活动过程中。本文分为三章,从国内线上音乐产业即音乐网站统计、分类、分析出发,探究数字音乐网站的运营以及其中存在的音乐版权问题。第一章是音乐网站和版权问题概述。首先,对文中相关术语进行概念界定,从互联网、音乐产业、音乐网站、数字音乐、音乐着作权五个方面层层缩进;然后,呈现网络田野最终统计结果与分析,即音乐网站的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音乐版权法的基本内容。首先,对国内外音乐版权问题研究进行综述;其次,讨论了音乐着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最后,介绍网络中的音乐版权的两项专有权利,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中典型的音乐着作权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第三章探讨数字音乐网站的运营及其中存在的音乐版权问题。首先,关于数字音乐网站的概述,包括数字音乐网站的范围界定,以及网络田野统计结果中的数字音乐网站分布情况;其次,探讨营利性(兼营)数字音乐网站的整体运营模式;接着,分析营利性(专营)数字音乐(在线试听、上传或下载)网站的盈利模式,探讨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网站的整体生存困境;最后,引入音乐网站的创建实践来探讨其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结语部分主要是结合全球数字音乐市场以及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产业现况,总结数字音乐发展之于国家版权产业的意义,并针对当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研究者的进一步思考。
张西昌[8](2013)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化的时代语境中愈发显现出矛盾性的生态尴尬。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知识资源日益消减;同时,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认同,传统手工艺又被作为一种遗产资源予以消费,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角色。对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上。本文以法理为依据,突出客观现实对立法研究的反证作用,侧重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并结合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图像分析等方法,试图将法学研究与艺术学研究相结合,挖掘和梳理传统手工艺行业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基础研究,进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的路径选择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由于专业的隔阂,使得大多数的法学工作者无法深入到传统知识形态的内部去理解问题,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浑沌的整体去对待,择其点斑,置入预设的法理框架之内予以探讨。其结果是,无法对研究对象做出“分型、分类、分层次”的针对性研究,因此,在立法建设上也便无法具体化,从而影响到立法建议的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传统手工艺历史纵向和文化横向的两个维度入手,对其文化传播和知识保障体系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区域及国内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目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尤其集中解决在传统手行业中所凸显出来的焦点冲突之上,经过对此类问题的剖析,以求展现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笔者认为,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的机制问题。同时,立法研究也不仅仅只是针对法理层面的探讨,而应是注重将立法与执法环境相结合,在充分了解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挖掘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底层声音,并与国际立法相结合,不断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刘银良[9](2020)在《着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文中提出规范分析有助于探究着作权制度的基础,并对着作权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作者—着作权"和"传播者—邻接权"是传统着作权法的两大基础,公众基本属被动角色。然而这并不能反映着作权制度的现实,亦难以全面体现着作权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公众作为作品的使用者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应享有作品使用权,"公众—使用权"应成为着作权法的第三基础。公众使用权可在着作权法下被设置为具有救济措施的可诉性权利。着作权法的三大基础分别对应着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及其各自的权利。三方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互为支持,可构建完整的着作权法律规范体系,促进实现着作权法基本目标。基于重新阐释的着作权基础法律关系,我国着作权法可望构建更为公平、合理和有效率的着作权制度,并可对国际社会的着作权制度发展提供创新的经验借鉴。
刘非非[10](2010)在《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文化作品的创作脱离了“一支笔,一个作者”的传统模式。更多的大众文化作品需要借助庞大的产业力量,整合多方面的智力创新成果,耗费大量的投资才能被制作出来。从电影诞生之日,电影作品及电影产业相关的版权法律问题因其复杂性一直为版权法理论所关注,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发展出了互不相同的版权制度,国际版权立法也为该领域法律制度的统一做了艰苦的努力。对各国典型制度及国际立法的比较研究必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在我国提出文化产业振兴计划,大力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研究和借鉴电影产业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比较研究方法为主要手段,对法律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以及相关国际立法做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在文章的最后试图为中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并在最后以结语对全文的主要观点做简要的总结。导论提出了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基本行文思路做了介绍,并指出中国现行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框架是合理的,但是依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正文第一章是对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概述和历史发展的阐述。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内容首先包括电影作品的保护制度,即电影版权的客体、保护期限、版权权利内容等问题;也包括电影作品的版权权属制度,即电影作品作者的确认、版权权利分配和利润分配等问题。在这些方面,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法国家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版权法国家根据自己的版权传统和理论做出了不同的制度设计。从电影诞生的一百多年来,作者权法国家和版权法国家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经历了由相似到分离的过程,并最终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传统和产业状况形成了现行的制度,在这个过程当中,科学技术及经济的发展对电影版权制度的推动尤其巨大。技术与经济因素将继续影响现代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的内容为电影版权的保护制度,主要论述与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相关的三方面问题。第一节阐述电影版权保护的客体。电影作品的外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型作品的涌现不断扩大,各国版权法也对电影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条件做了不同的规定,一般有原创性要求、固定性要求、想法与表达方式的区分等标准,美国还保留了独特的作品登记、交存制度。不同国家的版权法中电影版权保护的客体也不尽相同,作者权法国家采用了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对版权与邻接权进行区分,其相应的客体为电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的录制品;版权法国家中的英国因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冲突也采用了独特的双轨制保护方式。第二节阐述电影版权的权利期限。美国采用了独特的电影版权期限计算方式,欧盟则通过版权指令对成员国的版权期限制度进行了统一。本章第三节对电影版权权利内容作了分析,特别指出在新技术条件下传统电影版权得到了扩张,新的版权权利也应运而生。第三章对电影产业内部的版权权利分配及利益分配制度进行了论述。首先,电影作品作者的确定在各国版权立法中一直是一个难题,版权法国家和作者权法国家因为不同的版权理论而在“制片人作者”和“创作人作者”之间做出了各自的选择。相应的,作者权法国家将初始版权赋予电影创作者,而版权法国家将版权直接赋予制片人作者。作者权法国家为了便于制片人集中使用电影作品,大多建立了版权推定移转制度,但是对电影版权合同的自由仍然做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电影作者(和演员们)的利益。无论是版权法国家还是作者权法国家,都以自己的方式对电影创作者们的平等获偿权进行了保护,使得电影产业内部的利润分配变得较为公平。其中作者权法国家倾向于以版权法中的强行法对作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保护,甚至为作者保留一部分的版权权利,以此达到产业内各方利益的平衡。版权法国家则更多地将保护电影创作者获偿权的任务交给劳资关系法和行业协议来完成。第四章对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立法进行了分析。在国际统一版权立法中,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最直接地影响了各国的相关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该领域的立法努力为统一立法带来了积极效果。同时,欧盟为了维护统一的内部市场和货物、服务在联盟内部的自由流动,以版权指令的形式对成员国相关版权法进行了统一,其统一立法的力度、范围和程度都要高于一般的国际版权立法。在版权领域,现阶段占支配地位的法律适用规则依然是“保护国原则”,它能够解决从版权初始所有到版权侵权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该章还对各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发展的趋势作了归纳,指出在新技术的推动下,电影版权权利得到了扩张,版权期限也有不断延长的趋势;出于对电影商品属性和市场经济因素的考虑,各国的相关制度都倾向于将电影版权中的经济权利集中到制片人手中,同时以各种方式保障电影创作人的利益特别是他们在产业中的利润分配权利。但是,在电影创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上,作者权法国家与版权法国家之间仍然有着不可弥合的差距,相关的国际、区际立法也在该问题上采取了近乎逃避的态度,短期内不可能达到更高程度的统一。第五章对中国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尝试对现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我国《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其整体的制度框架是非常合理的,立法理念也相当的先进。不过现行制度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借鉴电影产业先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的制度可以在电影作品的定义、录像作品的着作权权利、电影作品的着作权期限、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电影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电影创作者的平等获偿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改善。在我国行政权力相对强大的现实下,还应该特别重视行政机关在电影版权制度完善中的作用。只有建立了合理、良好的版权制度,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的内容作了归纳性的总结。从各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对比研究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每个国家的制度因其法律传统和理论基础而各不相同,但是在面对同样的技术挑战和经济需求时,大多数国家都会基于现实的考虑设计法律制度,从而使表面不同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殊途同归”的实际效果。通过对各国制度的研究也可以明确,纯粹抽象的“优秀制度”是不存在的,良好的制度都是在与该制度施行国家的产业现实不断地磨合中逐渐形成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属于跳跃式的发展,法律移植的特征比较明显。现行《着作权法》中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更加偏向于版权法国家的制度模式,这种功利主义的版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和振兴,应该继续予以坚持和完善。
二、试析《着作权法》中“发行”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着作权法》中“发行”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与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相关的三个概念 |
一、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核心 |
(一)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网络着作权的产生与演变 |
二、着作权: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 |
(一)着作权的民法保护 |
(二)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三、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的载体 |
(一)网络作品及主要类型 |
(二)网络作品保护的法律实质 |
第二章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演进 |
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开启 |
(一)网络空间侵权现象及特点 |
(二)《着作权法》的跟进规制 |
(三)刑法第217条的具体设置 |
二、行政法规对刑法第217条构成要件的细化 |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
(二)网络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
三、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化和深化 |
(一)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化 |
(二)司法性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深化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利益平衡涵义解析 |
(一)利益与利益冲突 |
(二)法的价值与利益平衡 |
二、网络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二)传统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三)网络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转向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发展向度 |
四、利益平衡语境下应强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一)平衡着作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需要 |
(二)遏制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需求 |
(三)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要求 |
第四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及类型 |
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 |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非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最终用户主体 |
(一)微软诉亚都案引发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思考 |
(二)网络最终用户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条件 |
三、信息提供者(ICP)主体 |
(一)ICP及类型 |
(二)ICP信息内容保证义务 |
(三)ICP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
四、技术服务提供者(ISP)主体 |
(一)ISP及类型 |
(二)ISP的审查义务 |
(三)ISP构成帮助犯 |
(四)ISP正犯化 |
第五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方式及结果 |
一、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一)国际条约的界定 |
(二)着作权法的界定 |
(三)重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 |
(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复制发行行为及论争 |
(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发行”行为 |
三、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作品内容提供行为 |
(二)P2P用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 |
(三)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侵权的行为 |
(四)WAP转码直接侵权的行为 |
四、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帮助行为 |
(一)刑法规制帮助行为原理 |
(二)网页快照帮助行为 |
(三)深度链接帮助行为 |
(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 |
五、定性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量化要素 |
(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数额”和“情节” |
(二)现实与网络环境下共用的“数额”和“情节” |
(三)网络环境下专用的“情节” |
第六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意志及“以营利为目的” |
一、废止论:犯罪圈过度扩大 |
(一)废止论及评析 |
(二)废止论下着作权刑法保护可能过度 |
二、保留论:犯罪圈限制缩小 |
(一)保留论及评析 |
(二)保留论下网络着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保留论下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不足 |
三、折衷论:传统现实环境与网络环境二元区分与困惑 |
(一)折衷论及评析 |
(二)折衷论下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 |
四、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刑法保护的错误选择 |
(一)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及评析 |
(二)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下着作权刑法保护失度 |
五、另辟蹊径:分设主观要件 |
结论:新罪论: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 |
一、设立新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新设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合理性 |
三、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具体设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文献 |
1.3.2 国内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和突破 |
1.6.1 创新性 |
1.6.2 可能突破 |
第2章 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 |
2.1 传统技术影响下着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
2.1.1 印刷机时代着作权法的产生 |
2.1.2 模拟技术时代着作权法的扩张 |
2.1.3 着作权法的发展规律小结 |
2.2 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 |
2.2.1 数字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 |
2.2.2 数字网络技术的特征 |
2.2.3 数字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
2.3 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困境的行为学分析 |
2.3.1 数字网络技术引起着作权法的不确定性 |
2.3.2 着作权法不确定影响下权利人与使用人的行为博弈 |
第3章 权利配置: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及调整 |
3.1 传统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 |
3.1.1 着作权的正当性基础 |
3.1.2 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 |
3.1.3 基于利益平衡的着作权法基础架构 |
3.2 临时复制问题 |
3.2.1 临时复制问题的提出 |
3.2.2 临时复制的域外立法司法实践 |
3.2.3 对我国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建议 |
3.3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首次销售原则适用问题 |
3.3.1 首次销售原则概述 |
3.3.2 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国外司法实践 |
3.3.3 数字网络环境影响下首次销售原则的发展趋势分析 |
3.4 数字网络技术影响下合理使用制度 |
3.4.1 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3.4.2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3.4.3 数字网络技术影响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 |
第4章 权利保护之一:使用者行为的失范与规制 |
4.1 数字与网络技术对着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
4.2 传统“闭锁型”着作权保护模式及其困境 |
4.2.1 对 P2P 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诉讼:阻止传播工具 |
4.2.2 对个人使用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诉讼:禁止传播行为 |
4.2.3 “逐级响应”机制:限制网络接入 |
4.2.4 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作品获取 |
4.3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兴起 |
4.3.1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
4.3.2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实践 |
4.3.3 “开放型”着作权保护机制的成效显现 |
4.4 迈向一种整体性着作权实现机制 |
4.4.1 莱斯格的整体性规制理论 |
4.4.2 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大致框架 |
4.5 云计算、大数据、3D 打印与整体性着作权保护机制的前景展望 |
第5章 权利保护之二: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与限制 |
5.1 技术保护措施的背景 |
5.1.1 网络侵权催生技术保护措施 |
5.1.2 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 |
5.1.3 技术保护措施的性质 |
5.2 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保护 |
5.2.1 国际条约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 |
5.2.2 美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
5.2.3 欧盟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
5.2.4 我国的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及建议 |
5.3 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
5.3.1 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之辨 |
5.3.2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解决 |
5.3.3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冲突与协调 |
第6章 权利实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市场机制 |
6.1 数字网络环境要求着作权授权模式转型 |
6.1.1 数字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着作权市场生态 |
6.1.2 着作权权利的碎片化要求建立着作权授权信息系统 |
6.1.3 着作权地域性与网络全球性冲突的需要建立跨境授权机制 |
6.1.4 数字网络时代着作权授权的线上迁移 |
6.2 网络着作权授权信息系统的基本框架 |
6.2.1 网络着作权信息系统的国际实践 |
6.2.2 着作权信息系统的跨境整合 |
6.2.3 我国着作权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
6.3 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6.3.1 传统技术背景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6.3.2 数字网络背景下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能作为 |
6.3.3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因应之策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主要挑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制度逻辑 |
一、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 |
二、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逻辑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主要挑战 |
一、正当性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
二、国际义务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问题 |
三、技术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完善问题 |
四、司法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问题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正当性 |
一、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法理之维 |
二、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之维 |
三、着作权成为我国刑法法益 |
第二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手段正当性 |
一、着作权刑法在制裁体系中的特征与地位 |
二、着作权刑法的正当运用 |
三、我国着作权保护中"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 |
第三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社会道德支撑 |
一、着作权刑法缺乏社会道德支撑的原因及对策 |
二、着作权刑事立法的道德依据 |
三、着作权保护的道德正当性之促进与证成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检验 |
第一节 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概说 |
一、TRIPS协定刑事条款形成特点 |
二、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总体策略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中"盗版"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盗版"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的扩张趋势与我国应对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与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的含义 |
二、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的根据与数量标准 |
三、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中"蓄意"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 |
一、TRIPS协定"蓄意"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故意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与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 |
一、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有限扩张 |
第一节 数字网络技术下着作权刑法基本走向 |
一、条约应对: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因特网条约 |
二、我国调整: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 |
三、基本走向: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刑法有限扩张 |
第二节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 |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对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之反思 |
二、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 |
三、点对点传输(P2P)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刑法保护 |
一、境外技术措施刑法立法与司法考察 |
二、我国技术措施刑法保护合理性 |
三、我国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类型 |
四、我国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行为刑法规制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一、实证分析说明 |
二、研究样本中刑法适用特点总体分析 |
三、研究样本中"复制发行"的刑法适用模式 |
四、研究样本中特定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的罪名适用 |
一、罪名适用迷思:《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之惑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
三、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罚必定性 |
一、侵犯着作权行为刑罚必定性的意义与影响因素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的行政移送问题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文献的收集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及基本观点 |
一、 基本框架 |
二、 基本观点 |
第一章 着作权归属制度历史沿革与现行模式 |
第一节 着作权归属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萌芽时期:从属于印刷出版商的作者权利 |
(一) 印刷特权 |
(二) 书商版权 |
二、 早期立法:作者着作权的确立 |
三、 后期立法:两种体系的分野 |
第二节 着作权归属制度的现行模式 |
一、 基本原则:着作权归属于作者 |
二、 例外安排:着作权归属于作者之外的主体 |
(一) 作者与其他主体约定着作权归属 |
(二) 法律特别规定着作权归属 |
第三节 着作权归属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着作权归属于作者的法理学分析 |
(一) 财产权分析 |
(二) 人格权分析 |
二、 着作权归属于作者之外主体的法理学分析 |
(一) 法人意志 |
(二) 创作投资 |
(三) 合同约定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归属制度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律的发展历史轨迹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归属制度考察 |
一、 近代着作权归属制度回顾 |
(一) 着作权归属制度的萌芽 |
(二) 近代着作权归属法律规定 |
二、 新中国成立后着作权归属制度探索和确立 |
(一) 50 年代决议和规定 |
(二) 80 年代部门规章 |
(三) 1991 年《着作权法》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归属制度的成就及其不足 |
一、 立法成就 |
二、 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 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 |
(二) 允许约定的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 |
第三章 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法人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不符合创作行为要求 |
(二)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概念相似 |
(三) 法人作品与委托作品权属交叉 |
二、 “法人作者”的国外立法实践 |
(一) “法人作者”出现在极个别国家 |
(二) 法人取得原始着作权的途径 |
三、 法人作品着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
(一) 取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 |
(二) 取消法人作品制度的立法思路 |
第二节 职务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 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界限模糊 |
(二) 允许自行约定权利归属欠缺 |
(三) 着作人身权归属的分割 |
二、 国外立法实践 |
(一) 英美法系国家雇佣作品权利归属原则 |
(二) 大陆法系国家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原则 |
(三) 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原则的评判与借鉴 |
三、 职务作品着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
(一) 不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
(二) 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归属允许约定 |
(三) 着作人身权归属不应割裂 |
第三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 权利主体界定困难 |
(二) 原作品作者与视听作品关系 |
二、 国外立法实践 |
(一)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立法例 |
(二) 原作品作者与视听作品关系 |
三、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
(一) 允许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 |
(二) 原作品作者在视听作品中的法律地位 |
(三) 条文内容的表述 |
第四章 允许约定的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委托作品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 可约定归属的“着作权”的理解 |
(二) 着作人身权可否依合同转让 |
二、 国外立法实践 |
(一) 委托作品着作权的不同归属 |
(二) 着作人身权的立法规定 |
三、 委托作品着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
(一) 委托人依约定仅享有着作财产权 |
(二) 受托人着作人身权的保护 |
第二节 自传体作品权利归属问题研究 |
一、 自传体作品权属纠纷处理原则 |
二、 自传体作品着作权归属司法解释的不足 |
(一) 权利归属的不同意见 |
(二) 约定归属的“着作权”问题 |
(三) 执笔人或者整理人获得报酬的问题 |
三、 自传体作品着作权归属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一、 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应与时俱进 |
二、 修改着作权归属立法内容的建议 |
(一) 坚持“作者权体系”立法原则 |
(二) 更加注重私权保护与利益平衡 |
(三) 完善并协调好特殊作品权属规定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及译着类 |
二、 编着类 |
三、 杂志类 |
四、 中文网站类 |
五、 中译论着类 |
六、 外文案例类 |
七、 外文论着类 |
八、 外文论文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一、 书籍类 |
二、 论文类 |
后记 |
(5)着作权刑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着作权刑事保护之私权与公权辨析 |
一、着作权刑事保护之权利属性分析 |
二、着作权刑事保护之正当性分析 |
三、着作权刑事保护之价值选择分析 |
第二节 着作权刑事保护之国际化与本土化辨析 |
一、着作权刑事保护国际化之必然性 |
二、着作权刑事保护国际化与本土化之辨证性 |
第三节 着作权刑事保护之强保护与弱保护辨析 |
一、着作权刑事保护之强保护与弱保护的正确认识 |
二、着作权刑事保护之强保护与弱保护的政策选择 |
第二章 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第一节 着作权刑事保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
一、古代社会原始着作权制度的萌芽 |
二、近代着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三、现代着作权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
第二节 着作权刑事保护是现实发展的必然 |
一、国内现实的发展需要对着作权进行刑事保护 |
二、国际发展的趋势需要对着作权进行刑事保护 |
第三章 当今世界着作权刑事保护的考察与评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的刑事保护 |
一、英国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二、美国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三、英美两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评论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的刑事保护 |
一、德国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二、法国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三、意大利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四、日本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五、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刑事保护的评论 |
六、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着作权的刑事保护 |
一、香港地区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二、澳门地区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三、台湾地区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 |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着作权刑事保护的评论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主要国际公约中着作权的刑事保护 |
一、TRIPs 协议的主要规定 |
二、《为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刑事措施指引》的主要规定 |
三、主要国际公约着作权刑事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回顾 |
一、着作权的起源探究 |
二、90 年代前缺乏对着作权的系统保护 |
三、90 年代后着作权刑事保护逐步完善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现状 |
一、1997 年《刑法》的相关规定 |
二、《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
三、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存在的不足 |
一、立法模式问题 |
二、目的犯问题 |
三、刑法保护范围问题 |
四、犯罪行为方式问题 |
五、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问题 |
六、刑罚配置问题 |
七、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评析(一)——侵犯着作权犯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评析 |
第一节 侵犯着作权犯罪对象的文本解读与评析 |
一、他人享有着作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三、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四、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五、关于数据库问题 |
第二节 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的文本解读和评析 |
一、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的行为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
三、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着作权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文本解读和评析 |
一、定罪量刑数额的主要规定 |
二、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适用 |
第六章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评析(二)——侵犯着作权犯罪司法中常见问题评析 |
第一节 侵犯着作权犯罪司法认定评析 |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
二、此罪与他罪的认定 |
三、特殊形态的认定 |
四、罪数形态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着作权网络犯罪评析 |
一、对侵犯着作权网络犯罪的文本解读 |
二、对侵犯着作权网络犯罪的文本评析 |
三、网络背景下侵犯着作权犯罪部分构成条件的认定 |
第三节 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程序评析 |
一、公诉和自诉思考 |
二、举证责任思考 |
第七章 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完善 |
一、不同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我国着作权刑事立法模式的改进 |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立法完善 |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完善 |
二、行为方式的完善 |
三、犯罪对象范围的完善 |
四、定罪情节标准的完善 |
第三节 刑罚的立法完善 |
一、适当调整法定刑幅度 |
二、罚金刑的完善 |
三、在刑罚中增设资格刑 |
第四节 着作权刑事侵害被害人救济的立法完善 |
一、正确认识被害人的角色定位 |
二、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 |
第五节 刑、民关系处理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以“先民后刑”取代“先刑后民” |
二、建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着作权概述 |
(一)网络作品和网络着作权 |
(二)刑法对网络着作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
二、当前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
(一)我国针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二)国际上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与国际接轨的思路 |
三、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不足 |
(一)犯罪主观方面,对“营利目的”的存废争议 |
(二)犯罪客观方面,“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存在认识误区 |
四、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一)改进我国立法模式 |
(二)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区别划分 |
(三)对罪状进行重建 |
(四)完善相应刑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7)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背景与缘起 |
二、本文研究对象、内容、目的及意义 |
三、本文研究理论与方法 |
四、网络田野 |
五、论文结构示意图 |
六、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数字音乐网站与版权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 |
二、音乐产业 |
三、数字音乐网站 |
四、数字音乐 |
五、着作权 |
第二节 网络田野调查与发现 |
一、音乐网站分类 |
二、音乐网站存在的问题 |
三、数字音乐网站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音乐版权法基本内容 |
第一节 音乐版权研究文献综述 |
一、音乐版权研究文献综述 |
二、网络环境中涉及的重要版权问题文献综述 |
三、小结 |
第二节 音乐版权 |
一、音乐版权的概念 |
二、音乐版权的客体 |
三、音乐版权的主体 |
四、音乐版权的内容 |
五、权利保护期 |
六、合理使用 |
七、法定许可 |
第三节 音乐网站与音乐版权 |
一、网络环境中的音乐版权 |
二、音乐网站中的版权侵权行为 |
第三章 数字音乐网站运营及其音乐版权问题 |
第一节 数字音乐网站概述 |
一、概述 |
二、数字音乐网站类别及分布 |
第二节 数字音乐网站运营 |
一、数字音乐网站案例分析 |
二、小结 |
第三节 数字音乐网站盈利模式 |
一、数字音乐(在线试听、上传或下载)网站分布解析 |
二、数字音乐(在线试听、上传或下载)网站盈利模式分析 |
三、数字音乐网站困局,亦或转机? |
第四节 音乐网站设计:如何避免版权权利人的指控? |
一、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网站设计方案 |
二、与中国传统音乐学网站有关的版权法律问题 |
三、小结 |
结语 |
一、数字音乐市场现况 |
二、2012中国国家版权产业大事记 |
三、小结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方法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相关术语的界定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问题及意义 |
四 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与知识产权立法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及保护历程 |
一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分类 |
三 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历程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及相关立法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中知识产权要素的历史性考查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与文化特征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结构及特征 |
三 传统手工艺的文化特征 |
第二节 古代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特征及技术权利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结构 |
二 传统手工技艺的控制与流播 |
第三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工艺生态 |
一 调整传统手工艺资源的组织机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转移 |
第四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手工艺生态 |
一 经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困境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传统手工艺 |
小结 |
第三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属性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主体 |
二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客体 |
三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权益内容 |
四 现有着作权法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局限 |
第三节 专利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专利法保护的困境 |
二 外观专利与着作权的协调保护 |
第四节 商标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与商标法 |
二 传统手工艺与地理标志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及工艺秘密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的工艺秘密保护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的邻接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立法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保护现状 |
小结 |
第四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争端 |
第一节 物权占有引起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物权非法占有所导致的着作权问题 |
二 物权占有所衍生的修改权问题 |
第二节 直接侵权行为下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署名权 |
二 财产权 |
三 作品完整权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着作权中的“模糊地带” |
一 抄袭与仿冒 |
二 临摹与复制 |
三 引用与汇编 |
四 职务作品侵权 |
第四节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争议 |
一 “原创”与“二度创作” |
二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的衍生品 |
二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问题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 |
二 “泥人张”字号之争 |
小结 |
第五章 传统手工艺产业的知识产权调研 |
个案一:苏州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 |
第一节 苏州刺绣技艺的历史概况分析 |
一 苏绣的艺术特征 |
二 着作权免费许可的尝试:苏州刺绣研究所 |
三 镇湖刺绣集群的产业结构 |
第二节 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争端 |
一 频惹官司的《贵妃醉酒》 |
二 镇湖绣娘侵权行为及心理调研 |
三 苏绣的选稿要求及画家群体分析 |
四 艺术家不维权的原因 |
第三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利益结构及保护措施 |
一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利益结构 |
二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
第四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 法理与现实的矛盾 |
二 官方与民间立场的矛盾 |
三 法律保护与技艺传承的矛盾 |
个案二:当凤翔泥塑产业遭遇知识产权 |
第一节 凤翔泥塑技艺的历史概况及产业特征分析 |
一 凤翔泥塑的产业空间 |
二 凤翔泥塑的产业形式 |
三 凤翔泥塑的工艺技术特点 |
四 凤翔泥塑艺人的技术观 |
第二节 产业发展中逐渐显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
一 村落语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
二 凤翔泥塑与邮票设计的权益纠纷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人的权益与知识产权机制 |
一 采稿程序的合法性 |
二 原创作者的确认 |
三 邮票的真正设计主体 |
四 民间工艺的“原创性” |
第四节 村落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伦理语境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利用传统手工艺资源的不同形式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公法保护的利弊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私法保护的困境分析 |
一 业者:观念淡薄和维权之难 |
二 协会:行业管理的“无效能” |
三 市场:执法的困境及其原因 |
四 制度:认定机制的有待完善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
小结 |
第七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立法的路径选择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国际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及经验分析 |
一 国际及区域的相关立法 |
二 立法模式及经验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特殊保护的制度选择 |
一 侵权机制的完善 |
二 赔偿及利益平衡 |
三 立法制度的协调 |
四 知识产权之外的保护机制 |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特别保护立法内容的建议 |
一 传统手工艺的法律角色定位 |
二 对立法模式选择的建议 |
三 特别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插图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着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着作权法中公众的类型化 |
(一)作品的消费者 |
(二)作品的再创作者 |
(三)信息提供者 |
(四)作者、传播者与公众 |
二、公众使用权的法理基础 |
(一)使用者权概念反思 |
(二)公众使用权的必要性 |
第一,从防御角度维护着作权法的基本目标。 |
第二,从积极角度维护着作权法的基本目标。 |
第三,有助于构建合理的着作权法律规范体系。 |
第四,有利于保障作品的合理使用与传播。 |
第五,促进版权产业理性发展。 |
(三)公众使用权的规范基础 |
三、公众使用权的结构 |
(一)公众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 |
(二)公众使用权规范的行为及利益 |
第一,消费者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目的之消费行为。 |
第二,再创作者为评论、戏仿或演绎等目的之创作行为。 |
第三,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提供行为。 |
(三)公众使用权的类型化 |
第一,自由使用权。 |
第二,合理使用权。 |
四、公众使用权的边界与可诉性 |
(一)公众使用权的边界 |
(二)公众使用权的可诉性 |
结 语 |
(10)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概述 |
一、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内容 |
二、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两大立法体系 |
第二节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电影诞生初期的电影版权制度 |
二、近现代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电影版权的保护制度 |
第一节 电影版权保护的客体 |
一、电影作品的定义及版权保护的一般要求 |
二、电影作品版权保护客体的双轨制:电影作品与电影录制品 |
第二节 电影版权保护的期限 |
一、欧盟的电影版权保护期限 |
二、美国的电影版权保护期限 |
三、版权期限的延长趋势 |
第三节 电影作品的版权权利内容 |
一、复制权 |
二、改编权 |
三、发行权 |
四、公共传播权 |
五、技术措施保护权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权 |
六、私人复制受偿权 |
第三章 电影作品的版权权利分配与流转 |
第一节 电影作品的作者及初始版权分配 |
一、作者权法国家的电影作品作者及版权所有 |
二、版权法国家电影作品的作者及版权归属 |
第二节 电影制作合同与电影版权的流转 |
一、作者权法国家的电影版权转让/许可制度 |
二、版权法国家的电影版权转移制度 |
第三节 电影作品的利润分配和创作者的平等受偿权 |
一、作者权法国家的平等获偿权制度 |
二、版权法国家的平等获偿制度 |
第四章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立法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立法 |
一、《伯尔尼公约》 |
二、《WIPO版权公约》 |
三、保护视听作品演员条约的提案 |
四、欧盟版权统一指令中的电影版权制度 |
第二节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版权法律适用领域的"保护国原则" |
二、《伯尔尼公约》中的"保护国原则" |
三、"保护国原则"在版权问题上的适用 |
第三节 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电影作品版权权利的扩张以及版权期限的延长 |
二、电影制片人版权权利集中化 |
三、电影创作者的获偿权保护 |
四、电影作品的精神权利 |
第五章 中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现状 |
第二节 中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完善 |
一、电影作品的定义问题 |
二、录像作品的着作权权利 |
三、电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期限 |
四、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 |
五、电影创作者的精神权利 |
六、电影创作者的平等获偿权 |
结语(代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四、试析《着作权法》中“发行”的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杨加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2]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D]. 姜福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12)
- [3]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贺志军. 武汉大学, 2009(09)
- [4]着作权归属问题研究[D]. 黎淑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5]着作权刑事保护研究[D]. 邵小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6]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D]. 邵帅. 西南大学, 2020(01)
- [7]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D]. 温静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13(S2)
- [8]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西昌. 西安美术学院, 2013(12)
- [9]着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J]. 刘银良. 中国社会科学, 2020(10)
- [10]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比较研究[D]. 刘非非. 武汉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