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符梦霞[1](2021)在《积分落户制度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务院在201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区人口数量达到500万以上的大城市,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以期能够达到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在大城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人口实现市民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杭州、哈尔滨等15座城市均已提出积分落户制度,该项制度正在各个城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积分落户制度是户籍改革制度的主力军,各大城市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来落实该制度,但是积分落户制度在文本规定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积分管理体系设定标准有待规范,具体表现在积分指标标准混乱,违反比例原则,积分分值差距过大违反合理性原则及落户总体指标量过低;规范性文件作为积分落户制度的主要载体,其制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相对人申请落户程序低效,不符合高效便民原则的要求;积分落户制度的相关救济制度不健全,包括其救济方式不明确、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机制有待改进。这些问题影响到积分落户制度的实效发挥,如不能进一步完善,将不利于户籍改革制度的深化和发展。本文通过整理规范性文件、收集各城市落户情况等方式来对积分落户制度进行理论及实证分析。首先从积分落户制度的由来入手,详细介绍了积分落户制度出台的背景,指出其本质是二元户籍制度向一元户籍制度转化过程中的产物;其后对积分落户制度的相关文本进行解读,在立法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形式,分析了积分落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确认;积分落户制度遵循了平等原则、公开原则以及合法原则,建立了一套明确的指标体系。然后总结积分落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不仅有序推进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提高了城市的软实力,而且还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公民的人权;在此基础上,对积分落户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剖析出积分落户制度在文本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规范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引入听证制度等公众参与方式、政府多部门合作提高积分落户制度实施的效率和健全相关救济制度方面来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焦千城[2](2020)在《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制定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纲要指出,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的关于健康领域长期战略规划。无偿献血工作隶属于卫生行政管理范畴,亦是健康中国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我国医疗技术和服务进步飞快,但国家卫生保健体系的发展与之并不协调。在各地医疗机构接诊病患能力不断攀升的同时,临床医疗机构用血量也迅猛增长。为了保障严峻的血液供应需求,中央文明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需要各政府部门共同协作,实现血液长期的连续供应。研究无偿献血者招募的系统运作过程,对于实现无偿献血工作良性循环,建立长效的血液供应机制及健康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角度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总结国内外关于无偿献血者招募的文献资料,学习借鉴国内外无偿献血者招募的管理、宣传、政策等方面的经验与方法。然后以温州市为例,结合温州市现有的一手管理及血液采集数据。从无偿献血招募的政策依据、管理模式、招募方式方法和成效四个角度介绍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的基本运行模式,通过分析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在方式方法上存在的现状和问题,以及问卷调查研究无偿献血者的捐献意愿情况,根据献血者意愿情况结合现有温州市无偿献血者参与情况、血液采集情况等工作分析无偿献血招募存在的现状。得出客观现实条件局限、招募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影响招募效果的措施因素是现有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得出问题的主要成因在于医疗水平下用血需求激增与供血保障能力失衡、招募体制存在不完善、招募的政策性文件调节作用有限、宣传传播力低、推动作用不佳等。基于困境及其成因分析,本文提出了以政府主导优化无偿献血招募体系建设、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献血者招募机制、拓宽无偿献血文化宣传途径实现献血者招募保留、增强社会参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借鉴市场化运作、社会利益均质化分配、长期教育等方面的对策与建议。
陈欢欢[3](2020)在《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文中认为建筑退让区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红线以内、建筑控制线以外的区域。业主尤其是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据工作实践及调研掌握的情况,出于道路拓宽预留、市容环境维护等方面的目的,我国法律尤其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其既不能建造建筑物,又很难获准进行户外经营,而且,该区域在部分地方被视为城市道路,其获准使用后还被要求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此造成多个法律问题:其一,部分行政主体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不论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式处理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且其行政活动缺失协商参与机制缺位,牺牲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合比例,造成业主的私人利益受到过度限制;其二,业主高价受让了土地使用权,但该区域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还长期负担维护、管理的义务,获准使用后还要缴纳行政费用,业主的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三,该区域对于业主来说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社会公众通行等公益用途的利用率却较低,严格限制业主的利用是否会造成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不能仅从行政法中规制行政的视角作单纯的限制,也不宜只局限于民法中的物权保障,而应当寻找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交融之处。地役权、相邻关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内现行制度似乎难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与传统的地役权相比,域外的公共地役权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成立要件,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和土地权利人平等、诚信地协商,约定其忍受一定的不利益或负担,同时给予相应补偿,并保障其享有“剩余”的土地利用权利。鉴于其协商性、保障性、补偿性、稳定性等优势,同时考虑到国内公用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法已存在公共地役权“雏形”并趋于成熟,借鉴并引入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与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趋势之下,我国应当采取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以公共地役权制度协调对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为维持必要的公共利益而保留一定的限制之余,在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其一,尊重私法物权,业主使用该区域不再缴纳行政费用,相反还因为权利受限而获得一定补偿;其二,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放宽对业主使用该区域的条件、形式、范围、期限、强度等要素的尺度,积极维护其“剩余财产权利”和土地资源的效用;其三,通过行政协议细化并固化上述要素的尺度,为业主的户外经营活动提供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引导;其四,通过签订长期有效的行政协议,最大限度减少办理行政手续的负担,确保业主使用该区域的高效与便利。
陈洋,李彬[4](2020)在《我国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策略及方法文献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障血液的"充足""安全""有效"是我国血站系统的基本任务,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策略及方法对于"识别"和"采纳"低危人群保障血液"充足""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回顾了我国无偿献血的发展历程、无偿献血的招募策略,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方法的发展及变革的相关文献研究,指出"以顾客为导向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互联网+"思维的新媒体运用等是行之有效的策略及方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主体责任应该落实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改变目前由血站"大包大揽"的局面,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及社会力量参与。
梁超[5](2020)在《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文中指出信息化和生物技术为基础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已初现端倪,无论国家,抑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等都为防止输在“起跑线”,为试图抢占科技革命“制高点”而跃跃欲试。而这场革命的“重要引擎”便是基因,特别是人类基因。人类基因权利保护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多元主体,以及私人权益、社会伦理、国家战略等多重维度。既有的研究对基因技术高唱“赞歌”的同时,也逐渐从警惕技术的高风险、结果的不可逆、伦理的强冲击等视角来探讨对基因技术的管控,实现对基因权利人的被动保护,但鲜有以基因权利人主动维权为视角,特别是对一切关系发生起点的基因自己决定权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考察。本文建立在权利建构与保护的视角,沿着事实—理论—制度的研究路径,回应了为何关注基因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缘何作为一种权利问题以及国内外就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前言),宏观层面介绍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第一章)、微观层面证成基因自己决定权(第二章),并在此基础上呈现国内外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第三章),最后围绕当前的民事司法和未来的民事立法维度建构权利保护框架(第四章和结语)。申言之:第一章,阐释作为权利对象的基因及基因权利。首先,对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进行介绍,认为人类基因概念认定系属动态过程,具有生物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元认知平台,本文探讨的基因是指含有遗传材料和信息的人类遗传资源。而当前利用程度尚低,仅停留在基因检测、诊断和单基因遗传病的基因治疗等方面,这也为我国在伦理和法律上应对深层次基因治疗、基因增强等问题提供时间和空间。然后从既有理论分析和现实定位来界定人类基因的法律属性,理论分析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格和财产复合说、知识产权说、人类共同遗产说等分类,并通过对上述学说观点的回应,指出在坚持“人格—财产”二分的体系下,肯定基因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法益,但为防止人类尊严遭受践踏风险,主张将基因归位于人格权保护,而对于财产利益保护,则借鉴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建构利益分享机制。最后宏观介绍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和具体构成,基因权利的法律基础探究有宪法基本权利层面、私法层面和自然法层面,就基因权利保障而言,三者相互融通,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具体构成则从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切入进行类第二章,型化分析,并认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是基因权利发生的起点和内容。第三章,剖析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并从“逻辑起点: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权利基础: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司法回馈: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社会脉络: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体系定位:一般人格权为宜”来证成。强调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核心不仅在于“对基因的自己决定”,还在于“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尝试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是否可以上升为权利,权利该由谁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的界限等问题。第四章,从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出发,具体涉及国外侵害实例、国内中国家公权力和医疗、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实例、跨国基因侵害实例。宣扬性的权利口号和抽象性的理论架构固然可以引起诸多主体对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现实的侵害这种血淋淋的教训展现才能带来形象地视觉冲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从中汲取和反思权利现实保护的经验和不足。第五章,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既有的域外经验中,总结当前基因自己决定权的两种保护路径:柔性规范路径(伦理准则)和刚性规范路径(法律规定),并指出我国保护路径现状,即主要采取伦理准则和以技术管控为规范方向的公法保护路径,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然后探究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的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以期弥补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短板。具体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立足于现有的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规范来进行暂时性救济,第二步则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以相关民法典草案为蓝本进行未来建构,包括权利彰显设计和请求权基础确立、举证责任分配、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的权利救济设计。结语部分则倡导在强化技术管制的公法规范进行被动权利保护的同时,积极建构以权益保护的私法规范赋予基因权利人行权、维权的主动权利保护路径。在享受基因科技带来红利的同时,警惕基因科技带来的技术、伦理和法律风险。
吴姝瑶[6](2020)在《基于让渡价值理论的重复献血行为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血液短缺问题日益加重,采血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血液短缺问题,除了让更多人参与献血,让献血者重复地参与无偿献血也至关重要。重复献血者有着血液合格率更高、招募成本更低等诸多优势,是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的采血工作中,献血者流失问题却十分严重,如德阳献血者流失率高达61%,大量的献血者在初次献血后便不再返回。因此,通过合理的方法手段提高献血者的重复献血率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基于让渡价值理论,考虑献血者满意度和重复献血意愿,构建了重复献血行为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最终探究了重复献血行为的影响因素。通过将问卷收集的一手数据与献血者的历史献血行为数据进行关联分析,使用多源数据帮助我们从更广泛的角度了解重复献血行为。研究结果发现,在献血者的价值要素中,人员价值、形象价值和献血价值对重复献血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其中每单位人员价值的变化会直接导致满意度变化0.471单位,间接导致重复献血行为变化0.098单位。形象价值的变化直接导致满意度变化0.207单位,间接导致重复献血行为变化0.043单位。献血价值的变化直接导致满意度变化0.195单位,间接导致重复献血行为变化0.041单位。而献血者的成本要素中,只有时间成本对重复献血行为的影响是显着的,每个单位时间成本变化会导致重复献血行为发生-0.035单位的变化。此外,本文根据性别、教育程度和年龄对调研对象进行分组,探讨了不同群体在价值要素和成本要素方面的差异,发现人员价值对女性和中年群体的影响尤为显着,形象价值对男性、青年和高学历群体的影响尤为明显,献血价值对低学历群体的影响尤为明显,时间成本对女性、青年群体和低学历群体的影响更加显着。最后,基于研究结果,为血站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拓展了让渡价值理论的应用领域,为重复献血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此外,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和献血行为数据的结合,全面探讨了重复献血行为的影响因素,对促进重复献血、壮大固定献血者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马薇[7](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根本形式发挥制约功能,进而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审计监督建设愈发显得迫切。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审计领域的改革将要走进“深水区”,触碰深层次的体制、结构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已然进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之时,地方层面上的跟进和创新情况更为值得关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既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的改革部署,又结合本地特色实现创新发展,使得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路上”。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现行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上已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而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了显着地必要性。事实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已然为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过程、趋向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开展分析研究,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梳理以及国家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等相关理论工具,搭建起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它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在内部主要由组织、权力、制度、机制等要素构成;在外部则由党的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价值构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先后经历旧审计阶段、红色审计阶段、现代审计阶段、新时代审计阶段四个时期。通过回顾和梳理历史,能够清晰认识其发展成就,并归纳出发展规律以更深入的理解审计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之路”。当然,现阶段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分析框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难以契合。针对现实困境,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了改革尝试。本文选取南京、广州、重庆、贵阳四地进行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既具象化展示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也试图从典型案例中获得建设性启示。基于分析框架和案例研究,本文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前提条件,即价值取向和审计体制模型。前者包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树立;后者则强调应保持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从组织、权力、制度、机制四个方面上具体展开。其中,组织设置包括审计机构的增减、地方审计委员会的建设以及组织关系厘定;权力优化涉及管理权限确认、审计职能转型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静态层面上的良法和制度建设,也要注重程序设计以保证动态层面上的依法执法落实;机制修缮则分为内生机制、外部机制和联接机制三个方面。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发挥独特作用,又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总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吴玉姣[8](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研究说明“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李园园[9](2019)在《地方立法权之“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乡建设与管理”是《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制定的立法事项。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解释何为“城乡建设与管理”,其模糊的权限边界为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践带来较大困扰。因此,本文旨在回顾《立法法》修订历程、考察立法背景资料的基础上,探究其理论脉络以及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以期能够厘清“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为立法理论研究以及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全国人大在赋权的同时担心地方立法权失控,因而对地方的立法权做出了限制。然而立法工作者在理解“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围时,却认为其范围较宽,法工委的回复亦从侧面佐证了“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的宽泛性。由此可见立法工作者在理解“城乡建设与管理”时的矛盾心理。部分学者在法律委员会权威解读的基础上解释“城乡建设与管理”;另有学者根据自身理解,对该权限的应有内容做出解读。以立法背景资料为基础,学者们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又形成了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但无论是狭义解释还是广义解释,其内在涵义并未冲突:即设区的市立法权是限制的立法权,不能无限制地加以扩张解释。立法实践中,对于有疑问的立法事项,地方往往根据法工委的回复来确定是否进行立法,因此地方性法规覆盖范围虽广但绝大多数均为执行性立法,这也体现出地方审慎的立法态度。综上,应然来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做扩张解释;但考虑到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的重复上位法、立法创设性不足以及地方主观能动性较低等情况,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做扩张解释似乎仍有待斟酌。鉴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其发展性,目前将其做限制性的扩张解释似乎是一个可行选项。
刘奉莉[10](2019)在《烟台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血液无论对于个人生存还是对于社会的正常化运转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际上倾向于采取无偿献血制度替换有偿献血,以确保血液质量,遏制相关传染疾病。国内在推进无偿献血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等系列规章制度完善无偿献血保障体系,同时建立相应组织结构落实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政府在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新形势下,各地“血荒”现象的出现倒逼对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的反思,即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如何定位其角色。本文以烟台市中心血站为案例深入分析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综合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烟台市无偿献血工作中政府角色定位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厘清政府角色,发挥政府职能,建立高效化政府,推进无偿献血工作有序化持续化发展。研究政府角色不仅具有理论前沿性同时也具有现实关切性,能够回应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缺位的系列问题,对于实行公共利益最大化,打造善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烟台市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的总结得出无偿献血中存在多元主体机构力量共生的情况,采供血机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在各自领域内借助其资源优势参与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各个环节的衔接。并基于烟台市政府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机构设置与运行等情况的分析认为当前无偿献血中烟台市政府存在未能建立健全部门协调体系、未发挥献血工作的领导性角色、法治化管理进程缓慢、无偿献血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缺乏无偿献血信息化建设等问题。总结归纳国内外无偿献血模式,结合烟台市无偿献血中政府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原因认为在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中,政府可以吸收国外无偿献血工作机制:重视特色化献血招募策略;探索集中化管理的输血服务模式。研究结合“政府角色”这一前沿理论,突出对烟台市无偿献血的解读与分析,认为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应发挥“领导者”、“管理者”、“服务者”、“监督者”这四类角色,综合利用政府权能,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二、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积分落户制度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积分落户制度的由来 |
(一)积分落户制度的含义 |
(二)由来 |
1.古代的户籍制度 |
2.1949 年——2010年间的户籍制度 |
3.居住证制度 |
4.积分落户制度 |
二、积分落户制度的文本解读 |
(一)在立法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形式 |
(二)积分落户行为的性质:行政确认 |
1.积分落户行为流程 |
2.积分落户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3.积分落户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 |
(三)积分落户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 |
2.公开原则 |
3.合法原则 |
(四)已建立明确的指标体系 |
三、积分落户制度的实施成效 |
(一)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 |
(二)提高城市“软实力” |
(三)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公民人权 |
四、积分落户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文本规定存在的问题 |
1.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
2.积分管理体系设定标准有待规范 |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申请落户程序低效 |
2.积分落户制度的救济制度不健全 |
五、积分落户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文本规定的完善建议 |
1.引入听证制度等公众参与方式 |
2.规范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
(二)实施过程中的完善建议 |
1.政府多部门合作促进积分落户制度实施效率 |
2.健全相关的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的理论依据 |
2.1 无偿献血招募的概念 |
2.2 文化传播理论 |
2.3 保护动机理论(Protection Motivation Theory) |
2.4 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
2.5 政府协同治理模式理论 |
2.6 本章小结 |
3 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的现状分析 |
3.1 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的政策依据 |
3.1.1 浙江省无偿献血招募的鼓励政策 |
3.1.2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关于无偿献血招募工作的文件 |
3.2 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的管理模式 |
3.2.1 温州市献血办公室机构管理模式 |
3.2.2 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募集目标制定情况 |
3.2.3 温州市献血办公室无偿献血招募的模式 |
3.3 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方式方法 |
3.3.1 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途径 |
3.3.2 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方式 |
3.3.3 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的激励方式 |
3.4 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成效 |
3.4.1 温州市政府协同治理下无偿献血者募集工作的成效 |
3.4.2 温州市无偿献血血液采集及供应成效 |
3.5 本章小结 |
4 温州市民无偿献血参与意愿的实地调研及分析 |
4.1 模型构建 |
4.2 温州市无偿献血潜在参与者意愿模型建立及假设检验 |
4.3 温州市无偿献血者参与意向问卷样本的统计分析 |
4.3.1 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2 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3 信度效度检验 |
4.3.4 结构模型方程的构建 |
4.3.5 结构方程模型的检验 |
4.3.6 假设检验及路径分析结果 |
4.4 基于问卷调查的温州市无偿献血招募信息的传播情况 |
4.5 本章小结 |
5.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存在的困境分析 |
5.1 献血间隔期与血液保质期的不平衡 |
5.2 固定献血者保留情况不佳,抗风险能力弱 |
5.3 街头无偿献血招募缺位,献血者流失情况严重 |
5.4 季节性招募措施缺位 |
5.5 “温州献血”公众号社会影响力低 |
5.6 信息化服务平台招募功能薄弱 |
5.7 无偿献血宣讲课覆盖率低 |
5.8 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优先权难以保障 |
5.9 易感性与反应效能弱化市民献血意愿 |
5.10 本章小结 |
6 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所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
6.1 医疗水平与供血保障失衡 |
6.2 招募体制存在缺陷 |
6.2.1 献血者保留连续性不强 |
6.2.2 激励度不佳 |
6.2.3 实际可操作效用低 |
6.3 招募政策调节功能具有局限性 |
6.3.1 对街头献血者招募激励作用差 |
6.3.2 应对季节性缺血能力不佳 |
6.4 宣传招募传播力低 |
6.4.1 传播力低辐射 |
6.4.2 招募平台缺乏专业团队 |
6.4.3 宣传招募路径狭窄 |
6.5 基于问卷数据的招募所临困境成因分析 |
6.5.1 献血安全性宣教不到位 |
6.5.2 负面舆论信息影响组织信任度 |
6.5.3 激励措施存在缺陷引发招募困境 |
6.5.4 血液知识普及度低导致自我献血能力认识不足 |
6.6 本章小结 |
7 优化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的对策分析 |
7.1 协同治理,优化招募体系 |
7.1.1 政府部门协同治理,优化无偿献血招募体系 |
7.1.2 建立公平的激励政策,惠及公共设施服务 |
7.1.3 强化政府责任,实现透明化管理 |
7.2 调整思路,引导公众参与 |
7.2.1 拓宽献血服务点范围,加深招募力度 |
7.2.2 注重献血者参与互动,加大保留能力 |
7.3 建立采供平衡的内循环 |
7.3.1 公开公示现有库存与需求量 |
7.3.2 建立固定献血者队伍 |
7.3.3 根据需求量预约性招募 |
7.4 重舆论建设提升公信力 |
7.4.1 加强舆论导向 |
7.4.2 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
7.4.3 公开日活动保障知情权 |
7.4.4 公开招募经费及血液使用情况 |
7.5 适度借鉴市场化运作模式 |
7.5.1 打造专业无偿献血宣传运营团队,提高“温州献血”主体站位 |
7.5.2 以受众为导向,提升招募效能 |
7.5.3 创新方式方法,拓宽宣传方式 |
7.6 构建可持续无偿献血教育模式 |
7.6.1 科学学科中增加血液知识 |
7.6.2 提供献血主题实践活动平台 |
7.6.3 出版无偿献血知识趣味书籍、动漫 |
7.6.4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 |
7.7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温州市无偿献血参与意向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问题的提出 |
研究意义 |
研究现状及方法 |
1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乱象 |
1.1 建筑退让区域的法律界定 |
1.2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 |
1.2.1 主要用于社会公众通行 |
1.2.2 较少用于停放机动车 |
1.2.3 偶尔用于户外经营 |
1.2.4 基本不能建造建筑物 |
1.3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存在的乱象 |
1.3.1 违法建造建筑物形成公共安全隐患 |
1.3.2 乱设停车场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
1.3.3 户外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与社会秩序 |
1.3.4 利用价值不高造成业主疏于管理和维护 |
2 业主利用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受到的法律限制 |
2.1 规划管理立法对建设行为的限制 |
2.2 市政设施管理立法对场地使用行为的限制 |
2.3 停车场管理立法对停车场设立行为的限制 |
2.4 市容管理立法对户外经营行为的限制 |
3 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面临的两难困境——限制抑或保障? |
3.1 法律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 |
3.1.1 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界定造成私人利益受到不合理限制 |
3.1.2 未体现行政法比例原则中对私人利益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
3.1.3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私人利益的保障堪忧 |
3.1.4 “一刀切”式的限制缺乏协商参与机制的介入 |
3.2 私人物权亟待充分保障 |
3.2.1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缺乏补偿机制的配套 |
3.2.2 土地资源的效用尚未充分发挥 |
3.2.3 公共用公物的“剩余财产权利”应当获得保障 |
3.3 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协调对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 |
3.3.1 现有民法制度难以适用 |
3.3.2 现有行政法制度难以妥善解决问题 |
4 新的思路:公共地役权理论与制度的引入和借鉴 |
4.1 公共地役权理论的引入 |
4.1.1 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与性质 |
4.1.2 公共地役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4.2 对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借鉴 |
4.2.1 法国的行政地役权 |
4.2.2 意大利的强制地役权 |
4.2.3 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 |
4.2.4 美国的保护地役权 |
4.2.5 域外立法例的借鉴意义 |
4.3 协调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中公私利益冲突的新思路 |
4.3.1 借鉴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 |
4.3.2 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可行性 |
5 协调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法律限制与保障的初步构想 |
5.1 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1 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5.1.2 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
5.2.1 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
5.2.2 商业用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5.3 公共地役权的具体行使 |
5.3.1 公共地役权的设立 |
5.3.2 权利的转让 |
5.3.3 权利的消灭 |
5.4 公共地役权的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4)我国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策略及方法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无偿献血的变迁 |
2 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策略 |
2.1 提升民众无偿献血意愿 |
2.2 无偿献血品牌文化建设 |
2.3 固定献血员队伍建设 |
3 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方法的发展及变革 |
3.1 流动献血车及固定献血点 |
3.2 献血服务热线、电话回访及电话/短信招募 |
3.3 应急献血 |
3.4 高校团体招募 |
3.5 需求分析-以顾客为导向大数据的统计分析研究及问卷调查 |
3.6“营销理论”在无偿献血招募中的应用 |
3.7 新媒体的应用 |
4 展望 |
(5)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 |
第一节 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 |
第二节 人类基因的权利属性 |
一、基因法律属性既有理论分析 |
二、基因法律属性的现实定位 |
第三节 基因权利 |
一、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 |
二、基因权利的具体构成 |
第二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 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 |
第二节 权利基础: 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 |
第三节 司法回馈: 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 |
第四节 社会脉络: 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 |
第五节 体系定位: 一般人格权为宜 |
第三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 |
第一节 国外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二节 国内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一、国家公权力侵害 |
二、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 |
第三节 跨国机构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四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基因自己决定权保护的两种规范路径 |
一、柔性规范路径 |
二、刚性规范路径 |
三、我国保护路径的现状 |
第二节 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 |
一、民法体系保护的现行适用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人格权法保护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侵权责任法保护 |
1. 欺诈或胁迫 |
2. 未遵守知情同意规则 |
(三)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合同法保护 |
二、民法体系保护的未来建构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彰显设计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救济设计 |
1. 请求权基础的确立 |
2. 举证责任分配 |
3. 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基于让渡价值理论的重复献血行为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无偿献血研究综述 |
2.2 让渡价值理论 |
2.3 无偿献血满意度 |
2.4 重复献血意愿 |
2.5 重复献血行为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模型构建与假设提出 |
3.1 研究假设 |
3.1.1 献血价值 |
3.1.2 服务价值 |
3.1.3 人员价值 |
3.1.4 形象价值 |
3.1.5 时间成本 |
3.1.6 精力体力成本 |
3.1.7 满意度 |
3.1.8 重复献血意愿 |
3.1.9 重复献血行为 |
3.2 概念模型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问卷设计与测量 |
4.2 调研对象 |
4.3 预调研与量表修正 |
4.3.1 调研说明 |
4.3.2 信度分析 |
4.3.3 效度分析 |
4.4 正式调研 |
4.4.1 数据收集与处理 |
4.4.2 测量题目描述性分析 |
4.4.3 描述性统计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证分析与讨论 |
5.1 信度分析 |
5.1.1 Cronbach’s α系数 |
5.1.2 组合信度 |
5.1.3 平均方差抽取量 |
5.2 正态分布检验 |
5.3 效度分析 |
5.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3 区别效度分析 |
5.4 假设检验 |
5.5 多群组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管理启示 |
6.1 献血者价值要素方面 |
6.2 献血者成本要素方面 |
6.3 重复献血行为方面 |
6.4 不显着路径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与贡献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问卷测量题项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7)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一个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剖析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审计 |
三、地方审计管理体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国家治理理论 |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进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搭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及评述 |
第一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 |
一、旧审计阶段: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 |
二、红色审计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 |
三、现代审计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四、新时代审计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二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及时有效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 |
二、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保障了国家治理稳定有序 |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 |
四、丰富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三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审计法制化趋向 |
二、审计功能不断扩展 |
三、审计民主化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现实困境 |
一、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 |
二、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 |
三、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 |
四、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运行难以契合 |
第二节 生成机理 |
一、审计体制的制约 |
二、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
三、对审计的认识有待提高 |
四、利益协调困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若干典型个案: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概述 |
一、南京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二、广州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三、重庆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四、贵阳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第二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比较研究 |
一、组织建设层面的比较 |
二、权力配置层面的比较 |
三、制度建设层面的比较 |
四、机制修缮层面的比较 |
第三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党的旗帜 |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顺多重关系 |
三、坚持全面改革,谋求深化发展 |
四、坚持效益目标,提升审计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前置设计 |
第一节 根本条件: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毫不动摇的思想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鲜明的主题设置: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 |
三、有效的改革原则: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保障 |
第二节 基础条件:国家审计体制确认 |
一、审计组织模式优化 |
二、审计领导体制模式调整 |
三、国家审计体制确认的意义阐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组织及其权力 |
第一节 组织和权力优化的原则坚守 |
一、独立性和联系性的把握 |
二、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
三、全面性和重点性的兼顾 |
第二节 地方审计组织设置及关系优化 |
一、组织设置之“加减法”应用 |
二、发挥地方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组织关系厘定 |
第三节 审计权力优化与规范 |
一、审计管理权限确认 |
二、审计职能转型 |
三、权力清单制度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制度与机制 |
第一节 制度与机制建构的条件设立 |
一、价值取向:公共性确立 |
二、要素供给:可行性把握 |
三、注意事项:衔接性处理 |
第二节 审计制度建设 |
一、良法:夯实改革创新的合法性 |
二、制度:强化改革创新的规范性 |
三、程序:提升改革创新的秩序性 |
第三节 审计机制修缮 |
一、内生机制 |
二、外部机制 |
三、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地方立法权之“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问题的提出 |
研究视角 |
研究意义 |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权限确定 |
第一节 城乡建设与管理在立法中的表述变化 |
第二节 释义文件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 |
一、《草案审结报告》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 |
二、《立法法》释义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 |
第三节 询问答复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 |
一、法律询问答复汇总 |
二、法工委的答复逻辑 |
第二章 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理论界定 |
第一节 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概念解释 |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词义解释 |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体系理解 |
三、对《草案审结报告》中权威解释的体系理解 |
第二节 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学理解释 |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权限范围的学界解释 |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广义与狭义之争 |
第三节 小结与评价 |
第三章 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立法实践 |
第一节 设区的市立法概况 |
一、立法数量考察 |
二、立法地域考虑 |
三、立法时间考察 |
四、立法概况小结 |
第二节 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立法内容 |
一、法规整理说明 |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总体情况 |
三、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细类划分 |
第三节 其他城乡管理事项内容划分 |
一、其他城乡管理事项 |
二、其他城乡管理类法规范畴 |
第四节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初探 |
一、样本的选取 |
二、市容环卫类法规的实证研究 |
三、小结 |
第五节 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立法实践总结 |
一、立法覆盖范围广,法规范围未越权 |
二、执行性立法远超创制性立法 |
三、立法事项有待完善,地域性和特色有待加强 |
四、地区间立法内容各不同,立法能力差异大 |
五、地方立法创设性初显,但立法能力有待提升 |
第六节 权限范围难以把握时的解决之策 |
一、参照立法实践 |
二、向法工委请示 |
三、发布立法解释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烟台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无偿献血政府角色定位的基本概念 |
2.1.1 无偿献血 |
2.1.2 政府职能 |
2.1.3 政府角色 |
2.2 相关理论概述 |
2.2.1 政府管制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烟台市无偿献血工作政府角色的具体实践 |
3.1 烟台市无偿献血组织机构介绍 |
3.1.1 采供血机构 |
3.1.2 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机构 |
3.1.3 无偿献血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
3.2 烟台市政府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情况 |
3.2.1 烟台市无偿献血基本概况 |
3.2.2 烟台市无偿献血中政府作用发挥的现状 |
3.3 烟台市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未形成长效化工作机制 |
3.3.2 未发挥献血工作的主导性角色 |
3.3.3 无偿献血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
3.3.4 法治化管理进程缓慢 |
3.3.5 缺乏无偿献血信息化建设 |
3.4 烟台市政府无偿献血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无偿献血顶层设计缺失 |
3.4.2 政府角色定位偏离 |
3.4.3 无偿献血文化与环境影响 |
3.4.4 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机制碎片化 |
第4章 国外无偿献血工作政府作用及其启示 |
4.1 国外政府组织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基本做法 |
4.1.1 美国的“竞争联盟模式” |
4.1.2 法国的“集中统一模式” |
4.1.3 日本的“垂直管理模式” |
4.2 国外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的基本启示 |
4.2.1 高度重视特色化献血招募策略 |
4.2.2 探索集中化管理的输血服务模式 |
第5章 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角色发挥的建议 |
5.1 发挥政府“领导者”角色 |
5.1.1 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无偿献血发展 |
5.1.2 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治理 |
5.2 发挥政府“管理者”角色 |
5.2.1 完善血液管理法制体系建设 |
5.2.2 形成有效的无偿献血长效管理机制 |
5.3 发挥政府“服务型”角色 |
5.3.1 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 |
5.3.2 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投入 |
5.3.3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 |
5.4 发挥政府“监督者”角色 |
5.4.1 规范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
5.4.2 强化监督执法,加强采供血服务监管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积分落户制度的行政法研究[D]. 符梦霞. 浙江工商大学, 2021(12)
- [2]温州市无偿献血者招募对策研究[D]. 焦千城.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4)
- [3]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D]. 陈欢欢. 广西大学, 2020(08)
- [4]我国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策略及方法文献综述[J]. 陈洋,李彬. 中国农村卫生, 2020(15)
- [5]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D]. 梁超. 山东大学, 2020(02)
- [6]基于让渡价值理论的重复献血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 吴姝瑶.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7]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马薇. 苏州大学, 2019(07)
- [8]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9]地方立法权之“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研究[D]. 李园园.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烟台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D]. 刘奉莉.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