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徐祥民[1](2018)在《环境保护法部门中的资源损害防治法》文中提出环境保护法是在环境损害实际发生之后产生的一个法律部门,是救治环境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法律。作为环境保护法的资源法是环境损害防治法的一个分支,即"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是预防、减轻资源损害,实现资源接续,恢复可再生资源再生能力的法律,其基本功能是防治资源损害。可以给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梳理出一个由4门31种(类)的资源损害防治法构成的体系。但它不是一个坚强的法律体系。支持这个体系的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在内的那些法首先是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有关联的法,而非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要想真正起到防治自然资源损害的作用,必须改变在资源行政法中被"涉及"的局面,按照防治自然资源损害的需要,按照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的法理开展建设。
赵静[2](2014)在《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发展及其对区域林业及林农收入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在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随着人们对森林多功能,特别是生态服务功能认识的逐步加深,面临森林资源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及管理已成为全球人类的共同目标。目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和人们对各类自然资源认识的逐步深入,在森林资源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的非木质林产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如中药材、山野菜、油茶、竹类、食用菌类和野生动物蛋白等。非木质林产品在维持农户生计、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出口贸易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开发利用不但为贫困地区的居民提供多种渠道的经济来源、就业机会以及食物和药材保障,同时,随着近几年非木质林产品产业产值的增加,其在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增加林业产值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江西省作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非木质开发开发利用对区域林业经济及林区农民收入的影响,以期构建非木质林产品产值增加及林农增收的利益驱动机制,并对当前江西省的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发展潜力展开综合评价,最后对目前的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政策制度体系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主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江西省可利用的非木材林产品几乎涵盖所有的产品类型,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存在着诸如产业化发展水平较低、市场不健全等问题;第二,非木质林产品产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森林资源的砍伐等初级利用明显下降,逐渐向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种植、养殖的开发利用方式和发展生态旅游的森林资源高级利用方式转变,在带动林业第三产业发展的同时,又影响了当地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使得第一产业在林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降低,逐渐调整了林业三大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比重,通过改变原来相对单一的林业产业结构,促进了区域林业产值的增长及经济的发展。从整体来看,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增加了林业产值,优化了林业产业结构,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第三,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对农民收入有显着影响,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大了区域间及区域内农民收入差距;第四,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产业发展潜力巨大,有良好的发展基础,采取ST战略,辅助SO战略。本次研究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对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的重视,而且将对发展林区经济、稳定农民收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起到积极的作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黄永强[3](2019)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政策的推行使部分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恢复和壮大,以及区域性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缩减,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到人类生活区域进而导致对居民经济财产甚至人身安全的侵害。为应对该问题,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致害情形的补偿措施,其后陆续出台的相应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均纳入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内容,确立起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目前,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仍频繁发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与社区经济发展矛盾突出,2016年全面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增设野生动物致害预防、控制机制,扩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并注重对致害补偿工作的财政经费保障,力图回应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社会关切。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度内容和功能效应进行深入探析,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解决当前严峻的致害补偿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首先,需要探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定义和内涵,辨析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性质,并在相关理论框架之下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探究,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内容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其次,梳理现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体系,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而理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再者,通过实证考察地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和实施效益,结合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探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实困境和制度成因,为思考制度的完善进路提供实证基础和依据。此外,还需关注地方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总结切实可行的制度经验,如云南省首创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社区共管制度,回应了致害补偿的现实问题,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有法律制度的疏漏,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镜鉴。最后,在明确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生成原因、总结地方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应当从立法体系、制度设计、管制体系、公众参与等方面针对性地改进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从而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才仁卓玛[4](2016)在《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海洋、森林、湿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以及社会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湿地环境和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日益频繁,湿地区域正面临着众多的人为干扰因素,盲目的开发滥用湿地资源,对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很大威胁,野生动植物资源减少,生态功能弱化,有些湿地区域甚至出现退化现象。我国现有577个自然保护区,468个湿地公园,湿地资源丰富;而青海省作为全国湿地大省,其湿地面积以814.36万公顷(2014年)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19%。其中,湖泊湿地面积占全国的14.75%1。作为国际重要湿地的青海湖湿地以其独特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青海湖湿地为中心,采用考察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现状实地调查研究,对位于青海湖湿地核心区的小泊湖湿地保护站和黑马河乡进行实地调查,运用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以及访谈方法,对调查数据结果进行分类整理,通过制作图表分析并结合文献资料的数据信息,着眼于了解和掌握青海湖湿地整体的生态环境状况,分析湿地面积、湿地动植物资源,包括湿地主体湖泊面积、入湖河流的干涸情况及其湖滨草场退化和土地沙化情况,以及小泊湖普氏原羚、黑马河裸鲤(湟鱼)生存状况;分析各环境资源间的整体联动关系,主要是“水-鱼—鸟”的关系;环湖地带人口的分布状况,结合当地人口分布、变化情况和人们对草原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同时考虑当地旅游业发展状况对青海湖湿地保护的影响;另外,还讨论了藏传佛教信徒的宗教活动对青海湖环境的影响,包括祭湖活动、经幡的使用、宗教放生仪式等。旨在指出青海湖湿地的生态系统特征及保护其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分析环境保护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论述主要国家对本国湿地资源的立法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我国对湿地资源法律保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我国现有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分析并提出以应对青海湖湿地现状和面临的威胁所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并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特点予以补充。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青海省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立法内容,2013年9月1日颁布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标志着青海省的整体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完善阶段;特别是《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完善建议和《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的补充意见,使地方湿地建设更为规范化。
戴孟勇[5](2010)在《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文中研究指明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猎捕野生动物,其内容由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实施狩猎行为的权利和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但从狩猎权的性质及其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仍应将其作为准物权处理。在法律效力上,狩猎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方面,则表现出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狩猎权,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可否处分等方面,应当有所不同。狩猎权的权利变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何雄伟,郭佳[6](2020)在《县域空间视角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研究——以江西省资溪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是整个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基础和关键。考虑到当前县域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面临问题的复杂性,把县域尺度作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管控单元,对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以资溪县为例,资溪县在生态责任审计制度、河权改革、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方面进行积极创新,取得很多成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本完成,但仍然存在与其他规划冲突、重叠等问题,还需要调整和优化;资溪县马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凉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控作为资溪县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推行生态空间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我国其他地区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有启示意义。
张晓倩[7](2019)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进步,使得野生动物数量得以增加,但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也随之增多。尽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因此类事件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但由于实践中的补偿工作未落实到位,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有效救济。从立法现状而言,国家层面的立法仅用一个简单条文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责任主体和补偿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我国尚缺乏一部专门性的规章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进行约束。地方性补偿办法又存在着立法滞后、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过窄等问题。从理论角度而言,我国学术界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应当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尚无形成统一定论,目前主要存在着“侵权责任论”、“行政补助论”和“生态补偿论”这三个主流学说。但本文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上述三种理论并不能完全涵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内容,将其定位于特殊的行政补偿不仅从理论上而言更为合理,并且从实践效果而言还能更好地实现弥补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目的。鉴于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要想优化这一制度就必须明确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责任主体、出资比例、补偿范围及具体条件,建立明晰、公平的补偿标准、优化补偿程序。此外,引入商业保险的赔付模式有助于缓解政府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并极大提高补偿工作的效率和专业性。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8](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显现其文明程度。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积淀了中华民族博大而精深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的动物保护思想让我国早在黄帝时期就已有了明确的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思想,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代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开始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而奋斗,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6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
赵宇翔[9](2012)在《中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安全问题已由单一基于生物技术领域扩延至生物武器、生物入侵、疫病、遗传资源等涉及生物体的多个领域,并上升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林业生物安全作为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己引起了科研界和管理部门高度关注和重视。本文以总结和分析国内外有关生物安全的定义和管理状况为起点,在界定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基础上,将林业生物安全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从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4个方面,开展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的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根据国内外有关生物安全定义的界定状况,从狭义和广义2个方而界定了林业生物安全的定义,其中,狭义定义指基于生物技术研发和生产的林业生物体及其产物,通过防范和管理措施,达到不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及社会和经济造成现实损害或构成潜在风险的态势;广义定义指林业生物体及其产物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保持和控制其本身不受损害或者不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及社会和经济造成现实损害或构成潜在风险的态势。分析林业生物安全安全定义的结构,确定了其定义由主体、客体、目标和评价系统4个基本要素构成,并相互关联,互为因果。归纳和分析了林业生物安全的内涵和特征,得出林业生物安全属国家安全范畴,体现林业特性,具有极端性、相对性、复杂性和管理性,表现出涵盖领域多、生命性强、潜伏性突出和区域性显着的特征。(2)基于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分析和提出了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定义、特征和管理过程,从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4个方面,构建了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了开展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对象、范围、时限和日标,并将达到林业生物体及其产物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作为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3)识别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源,确定了影响林业生物安全的生物风险因子和非生物风险因子,其中,生物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林业入侵生物、林业遗传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等,非生物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气候变化、森林火灾、污染等,并就各主要风险因子对林业生物安全的影响及主要影响方式进行了分析。(4)将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多层次灰色评价法引入森林保护专业领域中,建立了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灰色评价模型。以评价四川省林业生物安全状况为例,对该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进行了验证,得出四川省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综合评价值为3.4810,处于较高风险等级,评价结果符合当前四川省林业生物安全的实际状况。(5)以林业生物安全涉及的林业入侵生物、林业遗传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野生动物疫病4个主要生物风险因子为对象,定性分析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所处的风险态势,探究了林业入侵生物的传播途径、林业遗传资源的丧失途径、林业转基因生物的来源途径、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得出目前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主要风险来源。在此基础上,运用多层次灰色评价法,对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价,获得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价值为3.8858,处于高风险等级,风险状况严峻,应加以足够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等级。(6)在全面梳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历史沿革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目前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管理体制、制度和机构队伍等的建设情况,分析了当前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特点、重要性以及面临的发展机遇、发展趋势,并在借鉴国外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状况和管理现状的分析结果,确定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路、实现途径,并从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政策体系、管理体系以及加强培训与应急演练、加大宣传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措施。
陶表红[10](2012)在《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以江西为例》文中指出在全球人类面临生存环境危机的背景下,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球,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从兴起至今约30年左右时间,但几乎全世界都在发展生态旅游,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生态旅游作为产业来发展。在我国,由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及发展循环经济口号的提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之一的旅游业也衍生出一个新的旅游经济主体——生态旅游产业。但我国对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评价研究工作开始较晚,还主要从归纳、总结和定性的角度出发,在实证数据调查和定量分析方面还不完整,有待进一步加强。江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江西省的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由于底子薄,江西省的人均GDP仍处于国内较低的水平。但江西地处我国腹地,具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江西省也一直秉承“发展是硬道理”的发展观,抓住各种机遇,特别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经济实力已全面提高。江西崛起走绿色之路,也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高瞻远瞩作出的非常睿智地正确抉择,且逐步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也为江西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提供保障。如何利用这得天独厚的生态旅游资源来建设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旅游产业、怎样建立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选择怎样的模式发展江西生态旅游产业是本文探讨和研究的重点。建立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旅游产业体系是一个前瞻性的课题,笔者在分析国内外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并以江西为例进行研究,通过对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影响因素、发展现状等情况的调查分析,构建了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层次指标体系和模型并进行定量分析,最后提出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以期对江西生态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大块,从四个大的方面对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一块内容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理论研究。主要通过文献综述和归纳的方法,阅读国内外关于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研究和相关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归纳、评价,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生态旅游产业发展进行再思考。主要有二章内容:(1)第一章:导论,阐述本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阐述国内外生态旅游产业研究动态、主要内容和方法。(2)第二章:理论基础,首先对生态旅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生态旅游系统的构成;其次对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主要包括生态经济理论、协同理论、产业集群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第二块内容为生态旅游产业的方法研究。利用不同方法对制约生态旅游产业发展要素进行分析研究,并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三章内容:(1)第三章:国外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状况,介绍了国外典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的发展状况,以及借鉴和启示。(2)第四章: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了影响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3)第五章: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分析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对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可能影响因素进行了专家问卷调查,利用层次分析法选择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子,构建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并进一步构建了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介模型。第三块内容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证研究。以江西省为例,对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实证研究,包括二章内容:(1)第六章: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分析,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影响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五个基本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技术因素)分别用SWOT分析法对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进行了分析。(2)第七章: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对改革开放后江西省各地市旅游产业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得出评价结果。第四块内容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对策研究。第八章: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措施,根据评价结果,结合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措施,包括机制选择、模式选择和政策保障。
二、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保护法部门中的资源损害防治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环境保护法的资源法———资源损害防治法 |
二、资源损害防治法的内部结构 |
(一) 空间资源损害防治法 |
1. 可耕地资源损害防治法。 |
2. 森林 (地) 资源损害防治法。 |
3. 草地资源损害防治法。 |
4. 海域资源损害防治法。 |
5. 海岛资源损害防治法。 |
6. 江河水体资源损害防治法。 |
7. 湖泊水体 (容量) 资源损害防治法。 |
8. 岸线资源损害防治法。 |
9. 滩涂资源损害防治法。 |
1 0. 湿地资源损害防治法。 |
1 1. 近地大气空间资源损害防治法。 |
(二) 非生物资源损害防治法 |
1. 淡水资源损害防治法。 |
2. 矿产资源损害防治法。 |
3. 水能资源损害防治法。 |
4. 风能资源损害防治法。 |
5. 太阳能资源损害防治法。 |
6. 海洋能资源损害防治法。 |
7. 气候资源损害防治法。 |
(三) 生物资源损害防治法 |
1. 野生动物资源损害防治法。 |
2. 动物种质资源损害防治法。 |
3. 森林 (木材) 资源损害防治法。 |
4. 牧草资源损害防治法。 |
5. 陆生野生植物资源损害防治法。 |
6. 水生野生植物资源损害防治法。 |
7. 植物种质资源损害防治法。 |
8. 野生真菌资源损害防治法。 |
9. 菌种种质资源损害防治法。 |
(四) 特殊自然禀赋资源损害防治法 |
1. 天然风景名胜资源损害防治法。 |
2. 典型奇特地质地貌景观资源损害防治法。 |
3. 自然遗迹资源损害防治法。 |
4. 奇特罕见自然现象资源损害防治法。 |
三、环境损害防治———环境法的鲜亮标签 |
(一) 并不坚强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法体系 |
(二) 一个待建设的环境法分支 |
(三) 擦亮环境法标签 |
(2)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发展及其对区域林业及林农收入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林产品 |
1.3.2 非木质林产品 |
1.3.3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 |
1.3.4 森林资源 |
1.3.5 森林可持续经营 |
1.3.6 林业产业 |
1.3.7 收入 |
1.4 研究内容的构成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1.6.1 数据来源 |
1.6.2 样本获取 |
1.6.3 样本县市基本情况 |
1.7 可能有的创新及不足 |
1.7.1 研究创新点 |
1.7.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2 相关研究进展 |
2.1 国内外非木质林产品研究进展 |
2.1.1 非木材林产品分类研究 |
2.1.2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研究 |
2.1.3 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方式研究 |
2.1.4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效益研究 |
2.1.5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
2.1.6 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研究 |
2.2 相关理论综述 |
2.2.1 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
2.2.2 区域经济增长理论 |
2.2.3 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理论 |
2.3 文献研究评述 |
3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非木质林产品发展现状分析 |
3.2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发展的资源基础 |
3.2.1 森林资源禀赋 |
3.2.2 植物资源禀赋 |
3.2.3 动物资源禀赋 |
3.3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发展的社会及生态环境分析 |
3.3.1 经济发展水平 |
3.3.2 人口状况 |
3.3.3 生态系统及自然环境状况 |
3.4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发展情况分析 |
3.4.1 非木质资源利用种类及产量分析 |
3.4.2 非木质林产品重点发展项目分析 |
3.5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3.5.1 产业发展水平低 |
3.5.2 市场机制不健全 |
3.5.3 制度缺位导致资源的无序利用 |
3.5.4 非木质林产品资源的利用发展不充分 |
3.6 本章小结 |
4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产业竞争力分析 |
4.1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优势产业分析 |
4.1.1 方法选择 |
4.1.2 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
4.2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布局分析 |
4.2.1 各区域的特色非木质林产品分析 |
4.2.2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布局分析 |
4.3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的区域竞争力差异分析 |
4.3.1 主成分分析原理 |
4.3.2 指标选择 |
4.3.3 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发展对林地及区域林业的贡献度分析 |
5.1 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对林地生产力增长的分析 |
5.1.1 林地生产力定义 |
5.1.2 林地生产力计算过程 |
5.1.3 结果分析 |
5.2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对区域林业产值的贡献值分析 |
5.2.1 林业总产值分析 |
5.2.2 林业第一产业 |
5.2.3 林业第二产业 |
5.2.4 林业第三产业 |
5.3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与林业产业结构关联度分析 |
5.3.1 灰色系统理论 |
5.3.2 林业产业关联度分析 |
5.3.3 第一产业内部关联度分析 |
5.3.4 第二产业内部关联度分析 |
5.3.5 第三产业内部关联度分析 |
5.3.6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内部关联度分析 |
5.3.7 林业产业与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关联度分析 |
5.4 非木质林产品产业与林业产业发展的典型相关分析 |
5.4.1 影响因素选取及确定 |
5.4.2 方法选择与模型构建 |
5.4.3 模型结果分析 |
5.4.4 主要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6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产业的综合发展潜力分析 |
6.1 宏观视角: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发展动力及制约因素分析 |
6.1.1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产业的发展动力 |
6.1.2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产业的制约因素 |
6.2 微观视角: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发展动力及制约因素分析 |
6.2.1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发展动力分析 |
6.2.2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制约因素分析 |
6.3 江西省发展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SWOT-AHP分析 |
6.3.1 优势 |
6.3.2 劣势 |
6.3.3 机遇 |
6.3.4 威胁 |
6.3.5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的SWOT-AHP分析 |
6.3.6 江西省发展非木质林产品的战略选择 |
6.4 本章小结 |
7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 |
7.1 江西省农民收入现状及差异分析 |
7.1.1 农村居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对比分析 |
7.1.2 农村居民收入变动情况分析 |
7.1.3 区域收入差距分析 |
7.2 江西省农民收入存在的问题分析 |
7.2.1 农民收入结构不够合理 |
7.2.2 不同地区之间农民收入差距扩大 |
7.3 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对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
7.3.1 计量方法的选择 |
7.3.2 指标的选取 |
7.3.3 结果分析 |
7.4 非木材林产品利用与被调查农户收入水平的关系分析 |
7.4.1 被调查农户收入结构对比 |
7.4.2 弋阳县拥有非木质林产品利用收入的被调查农户收入结构 |
7.4.3 弋阳县非木材林产品利用与农户收入的关系分析 |
7.5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对区域内农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分析 |
7.5.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7.5.2 模型结果分析 |
7.5.3 收入差距变化分析 |
7.6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对农户林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分析 |
7.6.1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对农户林地转入行为的影响分析 |
7.6.2 非木质林产品利用对农户林地流出行为的影响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8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分析 |
8.1 江西省的非木质林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分析 |
8.1.1 资源培育及利用的相关政策 |
8.1.2 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 |
8.1.3 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
8.1.4 科技扶持的相关政策 |
8.1.5 市场信息的相关政策 |
8.1.6 财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
8.2 现有政策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8.2.1 政策实施部门方面 |
8.2.2 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政策方面 |
8.2.3 资金扶持方面 |
8.2.4 品牌化产品管理方面 |
8.3 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发展的政策满意度评价研究 |
8.3.1 调查设计与研究方法 |
8.3.2 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指标构建 |
8.3.3 农民对增收政策满意度及重要度分析 |
8.3.4 满意度及重要度的IPA象限图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9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产业保障体系 |
9.2.2 制度保障体系 |
9.2.3 风险保障体系 |
9.2.4 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 |
参考文献 |
导师简介 |
个人简介 |
致谢 |
(3)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 |
1.1.2 野生动物致害情形频发 |
1.1.3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并实施 |
1.1.4 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加快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一般概述 |
2.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定义 |
2.1.1 野生动物的范围 |
2.1.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概念 |
2.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性质 |
2.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逻辑基础 |
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体系与内容 |
3.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体系 |
3.1.1 国家层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 |
3.1.2 地方层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 |
3.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主体 |
3.2.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 |
3.2.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 |
3.2.4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程序 |
3.2.5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保障 |
4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实困境与制度成因 |
4.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实证考察 |
4.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问题探析 |
4.2.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 |
4.2.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不明晰 |
4.2.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不合理 |
4.2.4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程序不完善 |
4.2.5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保障不充分 |
4.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制度成因 |
4.3.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体系不完备 |
4.3.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行政管制体系不健全 |
4.3.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中公众参与制度缺失 |
5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地方经验 |
5.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地方探索 |
5.1.1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 |
5.1.2 野生动物保护社区共管制度 |
5.1.3 野生动物保护民间组织参与机制 |
5.2 地方先进经验总结 |
5.2.1 注重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 |
5.2.2 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社区居民权益维护 |
5.2.3 应用环境私主体治理模式 |
5.2.4 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 |
6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6.1 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体系 |
6.2 理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主体和补偿范围 |
6.2.1 确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主体 |
6.2.2 界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 |
6.3 合理设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 |
6.3.1 调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 |
6.3.2 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程序 |
6.4 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保障 |
6.5 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行政监管责任 |
6.6 构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公众参与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4)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湿地的概念及我国湿地概况 |
1.1 湿地的概念与功能 |
1.1.1《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 |
1.1.2 国内外学界对湿地的认识 |
1.1.3 湿地的功能 |
1.2 我国湿地资源及其保护现状 |
1.2.1 湿地资源概况 |
1.2.2 湿地保护现状 |
第二章 国内外湿地资源保护的立法考察 |
2.1 国外湿地资源保护立法考察 |
2.2 我国湿地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
2.2.1 全国性立法保护 |
2.2.2 地方性立法保护 |
第三章 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现状调查与分析 |
3.1 青海湖湿地面积变化 |
3.1.1 水域面积及其变化情况 |
3.1.2 沙化面积及其变化情况 |
3.2 青海湖湿地动植物资源调查 |
3.2.1 关键物种的生存现状 |
3.2.1.1 黑马河湟鱼生存现状 |
3.2.1.2 黑马河湟鱼资源保护 |
3.2.1.3 保护现状调查及其分析 |
3.2.2 其他资源的现状考察 |
3.3 人口分布及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 |
3.3.1 当地牧民对资源的开发利用 |
3.3.1.1 调查基本情况描述 |
3.3.1.2 青海湖周边环境问题 |
3.3.1.3 环保知识与行动 |
3.3.1.4 环湖垃圾处理情况调查 |
3.3.1.5 宗教活动与青海湖环境 |
3.3.1.6 环湖地区环保设施与环保成效 |
3.3.1.7 环湖地区牧民生存状况与环境保护 |
3.3.2 流动人口和游客与青海湖资源保护 |
3.3.2.1 调查基本情况描述 |
3.3.2.2 青海湖旅游内容 |
3.3.2.3 游客对青海湖环境的影响 |
3.3.2.4 游客对湟鱼的食用和知晓情况 |
3.3.2.5 游客在青海湖景区的经济支出 |
3.3.2.6 游客对青海湖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章 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对策 |
4.1 关于湿地保护的全国性立法完善 |
4.1.1 关于湿地保护工作的权责 |
4.1.2 关于湿地的权属 |
4.1.3 关于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 |
4.2 青海湖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
4.2.1《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完善建议 |
4.2.1.1 现行《条例》的缺陷与不足 |
4.2.1.2《条例》的完善思路与建议 |
4.2.2《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补充 |
4.3 青海湖少数民族习惯法与青海湖湿地保护 |
4.3.1 生态优先和环境优先 |
4.3.2 藏族习惯法的吸收和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于青海湖生态状况及相关环境问题的调查问卷(藏汉双语) |
附录二 关于青海湖生态旅游调查问卷(藏汉双语) |
附录三 访谈提纲 |
致谢 |
(5)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争议中的狩猎权 |
二、狩猎权的法律特征 |
(一)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
(二)狩猎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和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
(三)狩猎权的内容比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典型用益物权复杂 |
(四)狩猎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
三、狩猎权的权利属性 |
四、狩猎权的法律效力 |
(一)狩猎权的排他效力 |
(二)狩猎权的优先效力 |
(三)狩猎权的追及效力 |
(四)狩猎权的请求权 |
五、狩猎权的理论分类 |
(一)特许狩猎权与一般狩猎权 |
1. 特许狩猎权 |
2. 一般狩猎权 |
(二)生存性狩猎权、娱乐性狩猎权、商业性狩猎权、防护性狩猎权与公益性狩猎权 |
1. 生存性狩猎权 |
2. 娱乐性狩猎权 |
3. 商业性狩猎权 |
4. 防护性狩猎权 |
5. 公益性狩猎权 |
六、狩猎权的权利变动 |
(一)狩猎权的设立 |
1. 特许狩猎权的设立 |
2. 一般狩猎权的设立 |
(二)狩猎权的转让 |
(三)狩猎权的消灭 |
1. 狩猎权原则上可因狩猎权人的抛弃行为而归于消灭。 |
2. 狩猎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
3. 狩猎权因目的实现而消灭。 |
4. 因违法行使狩猎权或非法转让狩猎权而被吊销狩猎证。 |
(6)县域空间视角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研究——以江西省资溪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资溪县基本情况 |
(一)生态产业发展情况 |
1. 生态旅游 |
2. 有机休闲农业 |
3. 现代竹产业 |
4. 现代康养产业 |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情况 |
1. 生态责任审计制度创新 |
2. 森林资源管控创新 |
3. 水域管控制度创新 |
二、资溪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优化情况分析 |
(一)资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
(二)评估调整优化情况 |
1. 重叠问题。 |
2. 与其他规划存在冲突。 |
三、资溪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主要经验 |
(一)资溪县马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控 |
1. 基本情况 |
2. 管控经验 |
(1)打造联保平台,实现联防联治 |
(2)强化执法能力,开展整治专项行动 |
(3)大力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
(4)狠抓责任落实,预防森林火灾 |
(5)常抓宣传教育,营造保护氛围 |
(二)资溪县清凉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控 |
1. 基本状况 |
2. 管控经验 |
(1)严格实施分区保护 |
(2)资源分类保护 |
(3)强化制度保障 |
四、资溪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优化路径 |
(一)体制机制方面 |
(二)生态保护投入方面 |
(三)生态补偿标准方面 |
(四)专业型人才和技术支撑方面 |
(7)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结构和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与不足 |
2 逻辑起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制度化 |
2.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概念 |
2.1.1 野生动物的概念 |
2.1.2 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 |
2.1.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概念 |
2.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化的原因和意义 |
2.2.1 直接动因: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2.2 核心动因:有效保护野生动物 |
2.2.3 其他动因: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
3 回顾和梳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立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的立法 |
3.1.2 地方层面的规定 |
3.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的问题和挑战 |
3.2.1 专门性规章缺位 |
3.2.2 地方立法滞后 |
3.2.3 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 |
3.2.4 补偿范围过窄 |
3.2.5 补偿标准过低 |
3.3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制度认识上的原因:各级党政部门重视不够 |
3.3.2 制度准备上的原因: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不力 |
3.3.3 制度保障上的原因:地方补偿资金不足 |
4 理论的定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属性 |
4.1 侵权责任论及其批判 |
4.2 行政救助论及其批判 |
4.3 生态补偿论及其批判 |
4.4 应然的选择:特殊的行政补偿 |
5 制度的革新:优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致害补偿的基本原则 |
5.1.1 合法补偿原则 |
5.1.2 公平补偿原则 |
5.1.3 便捷补偿原则 |
5.1.4 补损相称原则 |
5.1.5 因地制宜原则 |
5.2 明确补偿责任的主体及出资比例 |
5.2.1 补偿的责任主体 |
5.2.2 各级政府的出资比例 |
5.3 明晰补偿的范围及具体条件 |
5.3.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范围 |
5.3.2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条件 |
5.4 建立明晰、公平的补偿标准 |
5.5 优化补偿程序 |
5.5.1 损害补偿的申请程序 |
5.5.2 损害补偿的实施程序 |
5.5.3 损害补偿的救济途径 |
5.6 推行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8)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章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有关非法狩猎、走私的规定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中的规定 |
三、有关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打击非法捕猎、走私野生动物力度增加 |
二、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繁荣发展 |
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全面建设 |
(一)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要通知 |
(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一)关于肇事野生动物补偿工作 |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网络救助 |
(三)关于自然灾害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
(四)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二章农场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恢复期(1949~1965) |
一、农场动物保育的有关规定 |
二、发展农场动物养殖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关于农场动物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曲折停滞期(1966~1976) |
第三节全面建设期(1978~1989) |
一、农场动物养殖发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生存发展基本问题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节迅猛发展期(1990~1999) |
一、农场动物种畜禽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农场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免疫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畜牧法》的有关规定 |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三)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 |
(四)畜禽运输的有关规定 |
(五)质量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 |
五、其他涉及农场动物福利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实验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79~1982)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83~2005) |
一、实验动物立法体系全面建设 |
(一)专门规范实验动物管理的立法出台 |
(二)实验动物管理地方立法全面建设 |
(五)其他立法中的对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 |
(一)七部委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 |
(二)地方性立法中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
(三)其他地方性立法中的实验动物相关规定 |
四、《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的发布 |
第四节繁荣创新期(2006~至今) |
一、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提出 |
二、实验动物的地方性立法繁荣发展 |
第四章伴侣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快速发展期(1980~1999) |
一、伴侣动物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的出入境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的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伴侣动物限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全面繁荣期(2000~至今) |
一、伴侣动物的饲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国务院各部委相关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
(二)对伴侣动物饲料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 |
二、伴侣动物的诊疗、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地方性立法中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一)狂犬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进出口检疫的有关规定 |
四、地方立法中关于伴侣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工作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工作动物的饲料方面 |
二、工作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 |
三、工作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四、工作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导盲犬的相关规定 |
二、检疫犬的相关规定 |
三、搜救犬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娱乐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观赏动物保护的立法简述 |
第二节演艺动物保护的立法进程 |
第二部分中国港澳台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20 |
第一章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一、香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二、动物保护立法中最核心的一部法律——《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一)防止残忍对待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
(二)残忍对待动物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中国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三、《渔业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
四、《捕鲸业(规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五、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三节中国香港地区驯养动物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香港地区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香港动物屠宰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香港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第三节中国台湾地区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中国台湾地区动物福利保护法制概述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中国台湾地区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中国台湾地区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五、中国台湾地区动物屠宰的法律规定 |
(9)中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 |
1.1.1.1 国外概览 |
1.1.1.2 国内简述 |
1.1.2 林业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 |
1.1.3 国外林业生物安全管理概况 |
1.1.3.1 国际社会方而 |
1.1.3.2 典型国家方面 |
1.1.4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概况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预期目标 |
2 林业生物安全的定义及内涵 |
2.1 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界定 |
2.1.1 有关概念 |
2.1.2 林业生物安全的定义 |
2.1.3 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特点 |
2.1.4 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结构 |
2.2 林业生物安全的内涵 |
2.2.1 林业生物安全属国家安全范畴 |
2.2.2 林业生物安全体现林业特性 |
2.2.3 林业生物安全复杂性强 |
2.2.4 林业生物安全突出极端性 |
2.2.5 林业生物安全具有相对性 |
2.2.6 林业生物安全具有管理性 |
2.3 林业生物安全的特征 |
2.3.1 涵盖领域多 |
2.3.2 生命特征强 |
2.3.3 潜伏性突出 |
2.3.4 区域性显着 |
2.4 本章小结 |
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与目标设定 |
3.1 风险管理理论 |
3.1.1 有关概念 |
3.1.2 风险管理理论的历史回顾 |
3.1.3 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 |
3.1.4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由来 |
3.1.5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丛本特征 |
3.1.6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方法 |
3.1.6.1 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 |
3.1.6.2 风险识别 |
3.1.6.3 风险分析与评价 |
3.1.6.4 风险控制 |
3.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
3.2.1 有关概念 |
3.2.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特征 |
3.2.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
3.2.4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过程 |
3.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 |
3.3.1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对象 |
3.3.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范围 |
3.3.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时限 |
3.3.4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 |
3.4 本章小结 |
4 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识别 |
4.1 生物风险因子 |
4.1.1 林业入侵生物 |
4.1.2 林业遗传资源 |
4.1.3 林业转基因生物 |
41.4 野生动物疫病 |
4.2 非生物风险因子 |
4.2.1 气候变化 |
4.2.2 森林火灾 |
4.2.3 污染 |
4.2.4 其他因子 |
4.3 风险因子影响林业生物安全的辩证关系 |
4.4 本章小结与讨论 |
5 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价方法研究 |
5.1 有关概念 |
5.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森林健康评价的区别 |
5.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方法概述 |
5.4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方法的选取 |
5.4.1 层次分析法 |
5.4.2 灰色系统理论 |
5.4.3 多层次灰色评价法 |
5.4.4 多层次灰色评价法在林业生物安全领域中的适用性分析 |
5.5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5.1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丛本原则 |
5.5.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 |
5.5.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5.5.3.1 评价指标的选取依据 |
5.5.3.2 指标层次结构的构建 |
5.6 林业生物安全多层次灰色风险评价模型的建立 |
5.6.1 确定风险评价指标权重 |
5.6.2 建立风险评价指标的评分等级标准 |
5.6.3 建立风险评价样本矩阵 |
5.6.4 建立风险评价灰类和风险等级标准 |
5.6.5 计算灰色评价系数 |
5.6.6 计算灰色评价权向量和构建权矩阵 |
5.6.7 综合评价风险评价指标 |
5.6.8 计算综合评价值 |
5.7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应用实例 |
5.7.1 采集评价样本并建立样本矩阵 |
5.7.2 计算灰色评价系数 |
5.7.3 计算灰色评价权向量 |
5.7.4 构建灰色评价权矩阵 |
5.7.5 综合评价准则层指标 |
5.7.6 综合评价目标层指标 |
5.7.7 计算综合评价值 |
5.7.8 结论分析 |
5.8 本章小结与讨论 |
6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 |
6.1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历史沿革 |
6.1.1 萌芽阶段(19世纪末-1949年) |
6.1.2 起步阶段(1949-1978年) |
6.1.3 快速发展阶段(1979-2000年) |
6.1.4 全面提高阶段(2001年至今) |
6.2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现状 |
6.2.1 立法背景 |
6.2.2 法律法规现状 |
6.2.2.1 法律法规方面 |
6.2.2.2 技术法规方面 |
6.2.2.3 国际法规方面 |
6.3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政策现状 |
6.3.1 林业生物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 |
6.3.1.1 损害管理阶段 |
6.3.1.2 损害预防阶段 |
6.3.1.3 风险管理阶段 |
6.3.2 林业生物安全现有政策 |
6.3.3 林业生物安全现有政策分析 |
6.4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现状 |
6.4.1 管理体制 |
6.4.2 管理机构 |
6.4.3 管理制度 |
6.5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科研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状 |
6.6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现状分析 |
6.6.1 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6.6.2 管理工作的特点分析 |
6.6.3 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
6.6.4 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分析 |
6.6.5 管理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 |
6.7 本章小结 |
7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价 |
7.1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形势分析 |
7.1.1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危害不断加剧 |
7.1.2 林业遗传资源丧失日趋严重 |
7.1.3 林业转基因生物问题将日渐显现 |
7.1.4 野生动物疫病发生频次加快 |
7.1.5 气候变化等非生物风险因子影响日益明显 |
7.2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来源分析 |
7.2.1 林业入侵生物的入侵传播途径 |
7.2.1.1 自然入侵 |
7.2.1.2 人为入侵 |
7.2.1.3 天敌释放导致生物入侵分析 |
7.2.1.4 林业入侵生物原产地及首次发现地分析 |
7.2.1.5 林业入侵生物在国内的传播途径(方式)分析 |
7.2.2 林业遗传资源丧失途径 |
7.2.3 林业转基因生物来源途径 |
7.2.4 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途径 |
7.3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 |
7.3.1 采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评价样本 |
7.3.2 建立评价样本矩阵 |
7.3.3 构建灰色评价权矩阵 |
7.3.4 综合评价准则层和目标层指标 |
7.3.5 计算综合评价值 |
7.3.6 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
8.1 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思路 |
8.2 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途径 |
8.3 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措施 |
8.3.1 建立林业生物安全法制体系 |
8.3.1.1 地方性法律法规 |
8.3.1.2 国家法律法规 |
8.3.1.3 技术性法规 |
8.3.1.4 法律法规的实施 |
8.3.2 构建林业生物安全政策体系 |
8.3.2.1 多元化投入政策 |
8.3.2.2 科技支撑政策 |
8.3.2.3 多部门协作政策 |
8.3.2.4 分类管理政策 |
8.3.2.5 政策的制汀与执行 |
8.3.3 健全林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
8.3.3.1 组织保障 |
8.3.3.2 制度保障 |
8.3.3.3 信息保障 |
8.3.3.4 能力保障 |
8.3.4 加强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培训与应急演练 |
8.3.5 扩大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讨论 |
9.1 主要结论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10)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以江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研究状况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生态旅游产业概念 |
2.1.1 生态旅游 |
2.1.2 生态旅游产业 |
2.2 论基础 |
2.2.1 生态经济理论 |
2.2.2 协同理论 |
2.2.3 产业集群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与借鉴 |
3.1 发达国家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状况 |
3.1.1 美国 |
3.1.2 德国 |
3.1.3 澳大利亚 |
3.1.4 日本 |
3.2 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
3.2.1 肯尼亚 |
3.2.2 泰国 |
3.3 借鉴与启示 |
3.3.1 生态旅游的活动要科学界定 |
3.3.2 加强生态旅游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
3.3.3 加强对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
3.3.4 旅游企业要大力宣传推广生态旅游理念 |
3.3.5 生态旅游理论研究要本土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 |
4.1 自然环境因素 |
4.2 政策因素 |
4.3 经济因素 |
4.4 社会因素 |
4.5 技术因素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 |
5.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5.2 指标体系内容与框架 |
5.2.1 指标体系内容 |
5.2.2 指标体系框架 |
5.2.3 指标筛选工作 |
5.2.4 指标体系构建 |
5.3 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 |
5.3.1 评价指标量化 |
5.3.2 指标量化说明 |
5.3.3 评价模型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分析 |
6.1 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优势分析 |
6.1.1 自然环境优势(SN) |
6.1.2 政策优势(SP) |
6.1.3 经济优势(SE) |
6.1.4 社会优势(SS) |
6.1.5 技术优势(ST) |
6.2 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劣势分析 |
6.2.1 自然环境劣势(WN) |
6.2.2 政策劣势(WP) |
6.2.3 经济劣势(WE) |
6.2.4 社会劣势(WS) |
6.2.5 技术劣势(WT) |
6.3 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机遇分析 |
6.3.1 自然环境机遇(ON) |
6.3.2 政策机遇(OP) |
6.3.3 经济机遇(OE) |
6.3.4 社会机遇(OS) |
6.3.5 技术机遇(OT) |
6.4 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挑战分析 |
6.4.1 自然环境挑战(TN) |
6.4.2 政治挑战(TP) |
6.4.3 经济挑战(TE) |
6.4.4 社会挑战(TS) |
6.4.5 技术挑战(TT)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 |
7.1 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意义 |
7.2 江西省各地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 |
7.2.1 南昌市 |
7.2.2 景德镇市 |
7.2.3 萍乡市 |
7.2.4 九江市 |
7.2.5 新余市 |
7.2.6 鹰潭市 |
7.2.7 赣州市 |
7.2.8 吉安市 |
7.2.9 宜春市 |
7.2.10 抚州市 |
7.2.11 上饶市 |
7.3 评价结果分析 |
7.3.1 影向江西省各地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
7.3.2 江西省各地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 |
7.4 江西省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意见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江西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措施 |
8.1 机制选择 |
8.1.1 机制类型 |
8.1.2 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机制的优劣分析 |
8.1.3 江西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机制的选择 |
8.2 模式选择 |
8.2.1 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类型 |
8.2.2 江西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模式选择 |
8.3 政策保障 |
8.3.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
8.3.2 科学论证,合理规划 |
8.3.3 制定严格、规范的行业标准 |
8.3.4 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 |
8.3.5 强化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督力度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专家征询意见表—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层次 |
致谢 |
四、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保护法部门中的资源损害防治法[J]. 徐祥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 [2]江西省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发展及其对区域林业及林农收入的影响研究[D]. 赵静. 北京林业大学, 2014(12)
- [3]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黄永强. 重庆大学, 2019(01)
- [4]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研究[D]. 才仁卓玛. 兰州大学, 2016(11)
- [5]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J]. 戴孟勇. 清华法学, 2010(06)
- [6]县域空间视角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研究——以江西省资溪县为例[J]. 何雄伟,郭佳. 老区建设, 2020(18)
- [7]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D]. 张晓倩.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8]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9]中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D]. 赵宇翔. 北京林业大学, 2012(08)
- [10]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以江西为例[D]. 陶表红. 武汉理工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