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三个标准”的相互关系及基本内涵(论文文献综述)
马绅正[1](2017)在《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现有招投标和成本控制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影响因素及对策的研究,用以提高建筑企业投标工作效率、降低投标成本,有利于建筑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标成本优化措施,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中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首先运用扎根理论和因子分析,建立了完善的建筑企业投标成本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其次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出了各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最后基于上述研究成果,针对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控制中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展开了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合理的对策与建议。本文研究结果如下:(1)运用扎根理论的原理,得到了 41个概念范畴,再进一步筛选整合,建立了初步的20个影响因素指标并完成了指标体系的饱和度检验。最后,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完成了指标体系的验证,得到20个影响因素,最终确立了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影响因素指标体系。(2)运用层次分析法(AHP)的基本原理,完成了 17份有效问卷的层次单排序、层次总排序及各自的一致性检验。在此基础之上,运用风玫瑰图展示了层次单排序的重要度排序结果,并对各排序结果进行了解释。同时,依据层次总排序结果条形图,得到了“缺乏信息化平台”和“投标人员配置不合理”这两个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控制关键性影响因素。(3)通过对建筑企业投标现状的分析总结,完成了投标信息化平台构建的目标需求分析,提出了投标信息化平台的主要工作内容,完成了建筑企业信息化平台构建思路的分析,依次为系统需求分析、前期准备、系统功能模块与实现、系统运行测试与效果。基于平台构建思路,建立了投标信息化平台的总体结构,并以XX公司工程项目投标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为例,对已建立的投标信息化平台进行了运行效果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建筑企业投标信息化平台保证了投标工作的高效性、及时性、准确性,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投标成本,为建筑企业构建投标信息化平台提供了参考依据。(4)不同背景特征的投标人员对于投标工作存在显着性的差异。其中性别差异性在企业投标工作中体现为投标工作的高效性与低耗性上,不同年龄段的投标人员则对投标项目科学合法性与投标工作低耗性有着显着影响,专业背景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投标项目科学合法性上,学历程度差异性体现在投标项目科学合法性与投标工作高效性上。最佳投标人员配置为男性41-50岁学历为硕士的高层管理人员、女性31-40岁,同时大型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文理科专业优势。通过上述的研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建筑企业投标成本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并对关键性影响因素“缺乏信息化平台”和“投标人员配置不合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其中投标信息化平台能显着提高投标工作效率和降低投标人员差旅等投标经费,合理的投标人员配置对于投标项目科学合法性、投标工作的高效性与低耗性有着显着的影响,从而为建筑企业对于投标成本的控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李星颖[2](2018)在《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研究 ——以汉英互译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发轫于中国古典美学思想的“雅”,从文论延伸到文艺论,并由启蒙思想家严复的“信、达、雅”说引入译论,彰显出独特而蓬勃的审美活力。但以往的“信、达、雅”研究多囿于狭窄的翻译标准和翻译技术,缺乏对译论范畴以外的论述,缺乏美学视野下的论证。“雅”作为一种极具倾向性的审美观念,其美学内涵丰富而别致,译界历来也存诸多论争,但对“雅”的多数研究还是就翻译标准进行的评判,眷顾于遣词文风而展开。就研究的实质,也多是些修辞文体视野的博弈和文质直意品好的论道,缺乏在美学理论视野下探析“雅”的审美意义和美学内涵。本文超越“雅”缘自“译事三难”所拘囿的翻译标准的合理与否的探讨,以中国传统审美形态和翻译审美理论为依据,以美学史观为研究视野,以汉英互译为中心,首次对作为翻译美学观的“雅”进行系统而具体的讨论,并在翻译理论和实践的互证中,思考源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的“雅”被转换为翻译美学观之后所生成的意义和内涵,反思“雅”翻译美学观的操作机制和实践困境,继而揭示“雅”的艺术性与审美性,并探讨其对于翻译美学理论体系建设的价值。本文是一次为建构“雅”在翻译美学视域中的审美观念谱系所作出的探索,是一次就“雅”翻译美学观进行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中美学运作机制的探究,开拓了翻译美学研究的学术致思空间,实现了翻译美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实践的探索与互证,也推动了翻译审美范式和审美习尚的形态发展和理论完善。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绪论主要综述中国传统译论、翻译美学和“雅”的审美意识研究概况,厘清并阐释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理论资源和线索,并就研究方法和创新价值予以概述说明。第一章讨论翻译美学观“雅”的历史演进过程。严复“信、达、雅”三字译论简练、深刻,其中之“雅”贯彻并执守于他的翻译实践,呈现为鲜明扼要的翻译文体美学观,适应于译文读者的审美选择,彰显语篇美学和翻译要素的审美标准。在“雅”翻译美学观的历史进程中,以其审美意义为表征,翻译美学观“雅”主要依照四个不同理念路径获得拓变和延展:其一是对原作风姿的坚守,即“雅”的文体形式论,倡导翻译必须把握和再现原文文体风格形式效果,追求译文必须切合原文文体形式;其二则讲求译作的独立审美价值,提出“雅”的艺术审美观,提倡翻译必须实现一种译文风格、形式优美的审美追求,并强调译文风格别具一格,甚至能与原文媲美;第三强调翻译应该以读者为重,体察他们的认知水平、审美偏好和接受情理,建设性地提出“雅”的审美接受观,指向翻译审美活动的两大审美价值,即翻译不仅应该心系译品,实现其艺术功效,也应该心怀读者,助力其审美接受;第四是对“雅”翻译美学境界的确立,追求“出神入化”的翻译境界。第二章主要讨论“雅”的翻译美学内涵,从翻译过程和翻译本质两方面作出分析和阐述,从三个维度和一个方面探寻“雅”的翻译美学内涵。第一,在翻译过程中认识语言之美和认识语言之美的形态是理解、把握原文,并获得和实现译本语言之美的前提和保障。在对翻译理论的认识和汉英互译实践中,注意原语和译入语的语言结构特征和艺术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转换和呈现,就是语言之美的意指所在,也是“雅”的翻译美学观的语言呈示。第二,从翻译风格维度来看,“雅”早已不再局限于语言修辞或文体形式,业已关乎审美创造性,成为原文风格气质在译文中的整体再现,译者不仅需要在语言、句式、文体等诸多方面的努力,而且需要在审美感应、审美想象、审美理解和审美判断上的用心。第三,从文化之维上,认清语言的文化特征,切实转换译入语或译出语的文化特征,通过意译方法,实现语际间的语义转换和文化价值转换,实现文化层面上的译文和原文间的调和圆满的转换。概言之,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美学内涵即表现为:第一,译者把原作从原语移植到目的语,这是语言形式的再创造;第二,译者把原着的气质风貌在目的语中再现出来,这是风格价值的再创造;第三,译者把原文的文化特征转换到译作,使之与其相调和,这是文化价值的再创造。最后就“雅”的翻译美学内涵,立足于“雅”与“俗”分野、相通以及对立统一,提出在翻译审美实践中,语言、风格和文化在转换和创造中的“离俗”问题,即实现、鉴别和判断译作是否符合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方法和标准。“离俗”之“雅”既不苛守传统审美观里的“雅”“俗”对立,也不忽视社会历史文化语境的影响,呈现出通达、谐和的特点,是一种讲求恰适的翻译审美价值和功效策略。第三章主要论述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操作机制和实践困境。文章从翻译过程角度将“雅”的翻译操作机制置入审美主体和客体视野加以讨论。从翻译审美主体,“雅”要求作为审美主体的译者充分发挥其审美意识,获得审美判断,实现审美表现的谋略。译者不仅要提升理解美的知识结构,辨析美的分析能力,获得体验美的思维模式,得到创造美的充满文采的译笔,呈现追求美的求真务实的译风,更要深刻认同和理解自身的局限和历时的承接,审时度势、实现翻译的自觉和自信。从审美客体层面,“雅”要求我们认识到有价值的翻译客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复杂的,是一个需要精准把握的对象,其有巨大的合力之美;另外审美客体的审美信息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翻译审美活动理应具有一份文化担当的责任;最后,翻译作为审美创造,其价值正是实现审美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作为翻译美学观“雅”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译者品行和译作品质,译者才情和译作价值均有规约和要求,也是翻译的美学目标和理想。这种目标和理想具备范式意义,在翻译实践中,也会遭遇与实践的脱节。每一部译作无疑都凝结着译者的审美理念,但在多数情况和多数时候,也会出现极为困顿的不协调现象。本文还选取汉英互译各三则案例加以具体讨论,以说明理论与实践的复杂性。结语部分意在总结课题研究的意义,作为翻译美学观“雅”既是一种带有中国传统哲学、美学特征的译论,也是一种寄寓译者审美理想的审美观念,体现出语言、风格和文化的审美需要、审美判断和审美境界。确立和建构“雅”的翻译美学观,有助于深化对翻译活动及其作用的认识,有助于对翻译美学研究疆域的拓展,有助于深化翻译美学理论,深化对中国哲学美学在翻译审美中的作用的认识,以及对翻译美学观及其体系的建设。从微观层面上,“雅”的翻译美学观的提出可确立翻译的审美标准,提出翻译之语言、风格和文化的审美范式,为文本内外的意义传达、美感呈现与审美创造设定价值杠杆。特别是对中国研究者和译者,有助于认识和把握汉语在互译活动中的独特价值和意义。另外,结语部分也指出研究中所存在的不足和对后续研究的思考。作为翻译美学观,“雅”体现着翻译的目标和价值,寄寓了翻译的境界与超越,是一个植根于中国传统审美形态的翻译理论,需要实现科学化建构,确立一种语言审美创造的艺术观。换言之,语言的、艺术性的审美意识和审美理念应该是翻译美学理论所关注和关切的重要内容。因此,中国翻译理论的建构和发展,乃至突破和创新,需要建立现代而科学的翻译美学观。
徐世亮[3](2019)在《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文中提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一直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部分,没有将定罪问题作为专门问题加以研究。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而言,定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从文本的犯罪“规定”到实际的犯罪“认定”的重要过程,也是犯罪构成理论从一般性到个别化的过程。事实上,定罪问题既包含理论也包含实践,既涉及实体法问题,也囊括程序法问题。本文秉承“刑事一体化”的基本思路,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定罪问题的理论成果、深度剖析实践中涉及定罪问题的现实案例,试图构建较为全面、系统的定罪论体系,为构建更加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提供支持,同时为司法操作层面搭建起一条从法律文本到现实定罪的桥梁。本文第一章界定了定罪的基本概念,明确定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厘清了定罪与犯罪构成、定罪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首先,定罪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定罪问题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定罪的概念和作用、定罪的原则、定罪的方法、定罪的根据(包含定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定罪的法律依据、定罪与法律解释)、影响定罪的因素(包括定罪与刑事政策、定罪与量刑)以及一罪与数罪等。其次,定罪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思维活动过程,一方面,案件事实通过犯罪构成的映射,从繁杂中抽丝剥茧出要件;另一方面,刑法规范通过犯罪构成的分解,丰富具体的含义,分析出应然的要件。显然,犯罪构成是定罪过程中从事实到罪名的桥梁,这个桥梁方向是否正确、坚固和顺畅,直接影响定罪的过程和结果。在当今世界刑法体系内,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还有一种是以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为代表的“一元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单纯从逻辑体系的角度研究,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均可自圆其说,但同时又都难以说服彼此。从检验定罪实践效果的角度来看,定罪属于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即判定犯罪必须同时考虑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因而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中,没有专门研究定罪问题的必要性。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其表现为耦合式的定罪机制。四个构成要件之间为并列关系,彼此不存在阶层性。若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正当性事由的,则不构成犯罪。由于正当性事由是作为非必要性因素存在的,这直接导致我国理论界对出罪机制的研究相对滞后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正当性事由的适用相对谨慎。相比较而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符合思维的一般逻辑顺序,该体系中的三个要件对犯罪的评价分工明确,且紧密相连、层层递进,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因此,三阶层理论能够实现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有机统一,同时对定罪的指引作用更加明显。在厘清定罪与各大犯罪构成体系关系的基础上,在我国本土刑法理论中,一个必须回应的命题便是定罪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关系问题。考虑到三阶层理论基本是以“出罪”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犯罪构成体系,所以在实行三阶层理论的刑法体系中,无须再构建一个类似“但书”的规定。但是在以构成犯罪为基本特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下,“但书”的积极意义仍应予以关注。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事实,在运用“四要件”进行形式解释之后,应当运用“但书”规定进行实质解释,从而充分发挥其出罪功能。最后,基于对刑事政策的开放态度,我国的刑事政策不仅在刑事立法、刑事执法中普遍应用,在定罪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与政策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国家治理的方式,法律与政策存在同源性。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为刑罚轻重的运用以及刑罚手段的选择。当下,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出罪而不是入罪方面的作用。刑事政策(特别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必须在观念上进行革新,才能更好的在定罪方面产生良好的指导作用。除了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等一般基础性观念之外,还要从过分单一地依赖刑法、泛刑罚化的刑事政策向社会综合治理、刑法谦抑、区别对待和刑事一体化等观念转变。本文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定罪的过程与定罪的基本原则。抽象性、概括性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刑事立法者在确定犯罪成立条件时,往往通过使用弹性犯罪成立条件以实现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平衡。在定罪过程中,三段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占有统治地位的定罪模式。如何正确看待定罪三段论并构建能够保证刑法规范评价有效运作的模式,是定罪研究的关键问题。在定罪三段论中,大前提为刑法规范,小前提为待决案件事实,结论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构成何罪。定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就是通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刑法规范之下,判断二者是否具有符合性并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根据三段论的基本要求,定罪活动分为事实的筛选、法律规范的寻找、具体犯罪构成的选定和论证推导四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环节:确定前提(包含事实前提和法律前提)——逻辑推理——确定罪名。正基于此,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确定法律前提、确定逻辑推理原则以及确定罪名规则。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界不同学者从不同层面进行了阐述,大体可以分为“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无论基于何种立场讨论定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成为定罪的总准则。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从诸多角度去考察,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所坚持的“不定罪、不处罚”这一侧重面和偏向性分析,其所体现的根本精神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应当看到,罪刑法定原则中所蕴含的人权保障思想,对规制定罪过程中的任意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定罪问题所追究的价值目标。在定罪过程中,依据罪刑法定的总准则,可以延伸出三个基本原则:全面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全面评价原则就是在将某一行为与法律规则进行比对时,必须选择能够全面评价其行为特征及法律属性的法律条文;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将某一行为事实已作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再在同一次犯罪评价过程中作为另一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评价;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应当选择最全面反映某一行为特征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如果因法律界限不清晰,在遵循上述两个原则仍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适评价时,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按疑罪从无处理。本文第三章整体分析了定罪的方法。在哲学层面,方法伴随着认识而产生、发展,认识是关于研究人类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的哲学理论,认识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获取。基于此,不同的认识便产生了不同的方法。同理,在定罪问题中,我们需要研究定罪的方法。在方法论层面,随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二分,二者在本体论上的差异导致了它们在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差别。自然科学追求的是永恒的真理性,而社会科学则是以了解“变化世界”为最终目的,社会科学的关注点在于所有个案促成的总体状况。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种,因此法律方法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既对立又统一。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方法也研究事物(法律)的规律,非规律性的研究是无意义的。但是法律科学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法律研究的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规则不解决是与否的问题,而解决对与错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规则。通过对社会科学的认识,不难发现,在法律科学领域一般难以提出精确的命题,也无法只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因此,“法律真理”的确立是一个商谈、聚合、证伪的过程,认识“法律真理”的正确方法不在于研究结论的正确与否,而在于过程的理性分析,关注过程的参与要素,研究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通过路径的正确确保结论的合理。在定罪过程中,定罪结论正确(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合理”)与否,关键在于对定罪过程的分析,其中包括:定罪的环节;每个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法律科学中得出这样一种认识:法律获得核心并非将案件事实涵摄于制定法之下获得结果的过程,它毋宁受制于或多或少数量众多之论据的有序合力。在定罪过程中,由于逻辑、解释、权力、政策等因素均发挥着错综复杂的作用,通过对定罪方法的哲学分析,本文认为研究定罪方法,更多着眼的不是技巧,而是对权力要素的限制。在具体操作层面,定罪的方法主要包括“侵害客体分析法”“目的分析法”“手段——客体分析法”“行为——对象分析法”和“部分定罪法”等五类方法。“客体侵害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实际受损的是什么客体,从而最终确定应适用罪名的定罪方法。“目的分析法”是指借助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分析行为实质,从而确定合适罪名的定罪方法。“手段——客体分析法”是指行为人实施多种手段最终损害刑法保护的客体,多种手段均可能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应以直接使法益遭受损害的手段行为认定罪名。“行为——对象分析法”是指以行为对象的感受来确定行为性质、认定犯罪的方法。“部分定罪法”则是指对行为的整体因缺乏法律规定的相应罪名,但行为的手段、方法、步骤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时,应以行为的部分进行定罪。本文第四章深度剖析了定罪中刑法解释的立场与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刑法立场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形式解释论可以看作被动刑法观,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缩限性;实质解释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能动刑法观,通过主动发挥刑法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社会现实的分析,实质解释论的成立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较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和完善的纠错机制。但在此四个方面,我国目前似乎都不尽完善。事实上,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有不同的需求,需要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原则和立场,因此理论的合理性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呈现出不同状态。在立法处于保守阶段时,司法应当相对主动,以弥补立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缝隙;而当立法主动时,司法应当相对保守,以切实保障人权。如果立法扩张,司法也扩张的话,刑法无疑就会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因此,定罪中的刑法解释应倡导形式解释论。基于定罪中形式解释论的立场,本文主张倡导“可能的词义解释”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可能的词义解释”是相对宽泛的概念,“可能的词义解释”仅仅只能作为一个原则,不能取代具体的解释方法。“可能的词义解释”为我们进行刑法解释框定了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词义”;二是“可能”。一方面,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必须以法律文本为基础,不能将法律文本中不存在的概念解释到法律规定之中。另一方面,刑法解释必须限定在可能的范畴内。这里的“可能”是指包含在事物中预示着事物发展的种种趋势,“可能的范畴”则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即同一时间段内根据一般公众认识,具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或者不同时间段内,根据一般公众认知,可能衍生、变化出的事物。基于不同的立场,理论界提出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刑法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在针对某些特定问题时,各有其意义,但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应实事求是地运用,不可以偏盖全。具体而言,立法原意解释不能超出可能的词义范畴;体系解释应注意体系适用的协调性;文义解释不能脱离具体的语境。在定罪量刑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坚守着先定性后定量的思维方式,即罪名认定是刑罚裁量的根据,罪名确定前不能考虑刑罚问题,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然而,这一被奉为“金科玉律”的定罪量刑思路如今遇到“以刑制罪”观点的挑战。“以刑制罪”是希望通过刑法解释实现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疑难案件在罪责刑方面的均衡。本文认为,“以刑制罪”的思维模式并不可取,理由在于:第一,从刑罚反推罪名的思维方式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应当坚守从罪名到刑罚的过程;第二,“以刑制罪”扭曲了定罪与量刑的关系;第三,考虑个案审理的公正性,刑罚公正本身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之意,与罪刑法定原则更不冲突;第四,罪刑不均衡主要源于司法解释不力,不能期望通过“以刑制罪”加以解决。本文第五章着重介绍了罪名适用的基本规则。定罪的过程不仅包括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应判定行为人构成何种罪名,确定罪名是定罪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首先,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新刑法,立法者均未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罪名加以明示。由于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刑法分则罪名的规定尚付阙如,为了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实现刑事司法审判的统一性与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分则罪名作出规范与统一。最高司法机关对罪名的确定主要遵循法定原则、准确原则、简括明确原则和约定俗成原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和相应的罪名加以适用,同时还应当注意把握罪名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一,正确认定一罪与数罪;第二,正确区分是单一罪名还是选择性罪名;第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犯罪原则上不能构成单一罪名。其次,在所有刑法分则罪名中,选择性罪名是一种特殊的情形。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又可概括适用,但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构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思路在于,何人基于何目的针对何对象实施了何行为造成了何结果。不同的行为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并造成不同的结果。刑法对此如何评价,是以一罪进行处断还是以数罪进行处断,就成为犯罪论的核心。司法机关在适用选择性罪名时,只要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属于选择性罪名的犯罪主体之一,针对其中一种对象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并依据相应的主体身份、犯罪对象和行为类型确定最终的罪名;如果被告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其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然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最后,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划定刑事审判范围不仅是开展司法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也是规范审判权运行边界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是法院司法审判的范围,超出起诉书指控范围的事实原则上不能成为法院司法裁判的对象。作为提示和限制审判范围的起诉书中的指控犯罪事实,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标准:其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进行法律评价和刑事追诉的可能;其二,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特定、具体,能够成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辩论的目标对象;其三,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被陈述的表达特性。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变更包括“择轻变更”与“择重变更”,但均应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程序规则的建构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享有变更权;第二,审判机关对指控罪名的变更权应受指控事实的限制;第三,审判机关变更指控罪名应遵循必要的诉讼程序,择重变更罪名时应给予被告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贾委[4](2020)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的重要性使人们无法忽视非法证据的存在,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非法证据已不仅仅限于刑事领域,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已经在民事领域不断被重视并开始发展。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是比较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仅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困难,产生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给司法适用带来混乱。当事人自行取证模式下的民事诉讼,让本就是稀缺资源的证据更加宝贵,我国目前过于宽松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必然会成为诉讼的阻碍,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并且排除标准“一刀切”的绝对化做法无法适应案件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研究,为以后排除标准的完善以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进行简要概述,然后再把相关立法进行一一梳理,考察相关立法的变化,分析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有三个标准。然后再通过裁判文书网搜集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案例,并将这些案例进行梳理归纳,通过这些案例来研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通过统计的案件所反映的司法实践以及现阶段学界对该规则的争议,分析概括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律位阶低;二、排除标准不合理;三、无例外条款。其中问题第二点排除标准不合理具体包括:排除标准存在竞合情况、排除标准过于宽松,导致排除范围宽泛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标准抽象不明确。第三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整理归纳出适合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存的问题以及在借鉴域外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第一是将该规则写入民事诉讼立法;第二是严格现有的排除标准;第三是在排除标准之外建构例外条款。其中建议第二点具体包括:合并第一个标准与第二个标准,删除第三个标准。建议第三点包括:善意例外、自认例外、紧急情况例外以及唯一且不具有可替代性例外。
张聪[5](2019)在《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模式及其外部资源研究》文中提出高校是最为活跃的知识获取、传播、应用以及创造的场所。特别是在“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社会服务综合实力以促进社会发展、助力创新转型”的背景下,通过知识服务的形式,促进知识从高校向社会的有效传递,不仅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发展创新的关键。本研究以开放式创新、责任式创新和资源依赖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案例研究等多种方法,构建了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模式并进一步分析外部资源是如何促进这一模式实现的问题。首先,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是在从事知识服务活动时,将供需双方视为一个整体,通过资源共享、任务共担以及价值共创的形式,将知识进行系统化地搜集、存储、传递、创造和应用以满足特定社会需求的活动。其次,为了维系交互的持续发生,本研究构建了高校知识服务交互式创新的模式。这一模式包含了战略引领层、流程操作层以及能力支撑层。这其中,战略引领层通过一定内容的战略选择、规划与实施引领了高校知识服务供需双方深层次互动合作。流程操作层通过知识服务的孕育、创生、应用以及保持阶段,促进了知识的发展与服务的传递。能力支撑层则通过基础知识生产能力与协同服务应用能力两个维度支撑了知识服务的全过程。最后,本研究提出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还必须从所处的外部环境中获取稀缺性的资源。这样的外部资源包括知识、资金、市场、技术以及制度等五类,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知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竞争对手等供给主体。
濮筠[6](2018)在《我国经济转型期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现状与发展研究》文中提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虽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社会舆论的看法转变并不能掩盖高等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于政策层面上的不足和操作层面上的缺陷。我国经济在经历了长达三十多年的超高速发展之后,为了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增长,主动换挡降速,进入发展的转型期。转型期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保持稳定的增长和就业,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现阶段的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是否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高等职业教育经费在省域间投入是否平衡;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效率是否得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以及高等职业教育学费能否为受教育者所接受等方面。基于以上问题的提出,本研究从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概况的分析着手引入对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现状的解读,通过阐述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以及分配比例安排等会受到诸如经济发展情况、社会政治文化以及科技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起步阶段的2011年和2015年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分析,采用因子分析和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审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协调关系;使用GEODA分析软件开展描述性统计、空间统计,探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投资水平在省域间是否存在空间依赖性,测算高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支出情况的基尼系数和变异系数,描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区域特征;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我国2011至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以及经济发展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回归分析;从学生和家长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基础理论着手,阐述了我国学生及家庭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意愿及负担能力,影响个人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因素,实证分析我国居民高等职业教育支付能力与最大经济承受能力;通过数据包络(DEA)的方法测算我国省域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和非财政性经费投入对于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人数以及毕业生人数等因素的影响,计算出了各省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同时通过对“十三五”期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规模的预测,对于“十三五”期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及投入总需求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取得了长足进步,不过由于高职教育起步晚,中间发展阶段曾经一度退步等因素制约,高职教育经费在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小。同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学杂费收入,社会投入比例偏低,高职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的生均经费差距仍然较大。2)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角度来看,尽管分级拨款机制已经确立,教育经费渠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高等职业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缺位,地方性补贴经费拨款不到位,高等职业教育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事权和财权不一致等现象。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度还不是很高。这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领先于区域经济发展;第二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滞后于区域经济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果脱离了协调的发展态势,无论是哪一种局面都是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和经济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性经费投入不存在比较显着的空间关联性,我国目前东中西部地区间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差异还很大,中西部地区生均高职公共财政预算经费偏低,这主要是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迅猛而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薄弱的现状制约了本地区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5)我国的GDP与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关系中,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是GDP的格兰杰原因,这表明我国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能够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借助于回归模型,发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则可以达到1.7231%。因此本研究建议: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中央政府应该关注各省份财政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支出状况,通过建立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或者建立专项扶持政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高等职业教育中发展较弱的省份加大财政资金资助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2)增加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的渠道来源,多角度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安排增加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譬如对于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教育资金等等;另一方面,借助社会资金来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3)合理使用财政教育经费,提高对于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利用教育资金,拓宽教育办学资金的来源必须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对于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资金,需要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进行成本核算,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预算体制,达到对于资金使用的效率最大化。4)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政府应该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对于各省域经济发展的综合考虑,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并且应该结合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所需成本,考虑到我国家庭教育费用承担的能力,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5)落实高等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制度,提高高职院校吸引力。通过大力发展高等职业院校奖助学金制度可以支持和帮助更多的贫困家庭学生能够有机会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同时,也需要鼓励我国高等职业院校采取各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
曹瀚予[7](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宝莅[8](2003)在《断了线的等价交换?!——合同的伦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一、傻子理论笔者是一个台湾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台湾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多年,主要的职务就是代人草拟合同、代理诉讼,多年的工作经验让笔者感触很多,不吐不快。多年以来笔者心中一直盘桓着一个问题:合同到底保护了好人还是聪明人?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好人,可是往往适得其反。现代经济理论乃是假定着人是“理性人”、“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对自己的利益了如指掌。但是真相往往是好心人变成被讥笑的傻子。优质的合同规范不该只是让傻子鼻青脸肿以后,愈变愈聪明;能去保护傻子的合同规范才是优质的合同规范。这里所谓的傻子其实可以广义来讲,包括“心太软”而作出允诺;专业分工社会涉及专业领域的合同,一般人无法了解(例如医疗合同、律师合同、科技方面的合同等),致生的“无知状态下作出允诺”;还有,就是双方都“傻”而作出允诺。所以,在社会分工细密、私利驱动性强的情况下,人人都可能在某一个合同时空下成为“傻子”,对傻子的保护遂成为迫不及待之事。传统合同法显然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它先假定着每个人都是“理性人”,对自己的利益可以作有效率的掌握;而且合同是建立在一个单调的基础上,即双方(或多方)“对立”的意思发生合致时,合同就成立了,合同的内容亦于焉“一体成型”。在这种“既理性又对立”的梦幻组合之下,弱者自然是溃不成军。我们可以很容易发见,一个合同的诞生并不当然等于它就此可以完全履行,一个瓜瓜落地的婴儿绝不可能立时站起来走路,合同的履行往往是一个成长的过程而非一蹴可几。当然我们可以试着把合同预先定得详详细细,然后“照表操课”,可是,实践中发现,完完全全可以照表操课的合同,几乎未之有也,合同过程中的大大小小事先未预料到的事,比比皆是,碰上一个死脑筋的债权人,肯定让债务人苦头吃尽。所以,“照表操课”绝非唯一的履行模式,合同中显然还有其它的东西。每一个合同都有一个根,那就是合同当事人“共同”欲达成的“目的”,如果缺了这个根,合同,其实是非常脆弱的,问题往往不全是在于谁欺骗了谁,或谁隐瞒了谁,往往也不全是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任何一方存心想占对方的便宜,现在的问题往往是缔约双方的信息都缺乏,也都欠缺经验,甚至对于欲缔结合同上的根,只有理想,没有实际操作模板,对于欲缔结的合同,只有想象, 都没有很多经验,就算是规划,也只能说是对将来尚未发生的事物想象。缔结合同之后,实际操作的时候,理想不见了、规划失灵了,想象的事情也许根本没有发生,却反而接二连三出现许多新生事物,这些新生事务直接挑战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智能。不幸的是,浅碟式的意思合致主义,造就出来的合同和合同上的“经济人”,不过是各自顺着利己思路将本求利罢了,至于合同的根,那个共同目的,此时没有人会把它当一回事,什么远大理想?什么合同目的!总是被忽略的时候多,看来,合同的本质是到了该调整的时候了,合同的内部似乎应有一种机制,与当事人的自由完全分离,“意思合致”其实正意味着个体意思脱离当事人,形成了客观的“共同意志”,所以,合同在相当程度上已是一个客观的实体。正因如此,为了符合合同目的,单方的合同条款变更权遂成为可能 。二、看不见的合同秩序合同其实就是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是看得见的部分,另一个是看不见的部分。合同秩序不光是来自看得见的部分,还有看不见的部分。德国十九世纪末的法学家Bernhard Windscheid曾谓:<WP=6>“你把‘默示的预想’(tacit presupposition)理论从门里扔出去,它还会从窗户再进来。”其意概指行为人所欲追求的合同状态持续存在的假定,虽未被作成合同条款,如相对人已意识到且已根本性影响了行为人的意思,这种情况如果被刻意忽略,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上予以排除,它还是会自动跑回来,纠缠着合同的当事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时间和本身能力的局限,本文打算只从两个部分切入;一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一是合同的弹性。前者打算为合同的拘束力找到一个外延比较容易掌握的理论基础,乃是以合同和共同体的交互比照,对映出合同作为以“共同目的”为基础的客观“意志”。合同本身不无共同体的性质,其拘束力(对当事人的拘束)的外延亦只能以“共同目的”的解释范围以内为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尽需索只能到此为止,为债务人的牺牲找到边界。同时推得“相互设想原则”与“债权人的债务”两项概念。后者(即合同的弹性)系以相互设想原则与债权人的债务的概念将债务人的合同上“地位”与债权人完全拉齐,同时以“目的失焦”理论描述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与“合同目的”发生的“不对焦”现象,提出“对焦”的具体操作规则,并介绍其它立法例或学界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式。本文仅是抛砖引玉,为解决等价交换断线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问题挥之不去,套句Bernhard Windscheid的话,你把它从门里抛出去,它还是会从窗户再进来。王宝莅 谨识2003年4月26日
王光军[9](2006)在《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步伐明显加快,标准化管理工作面临着紧迫的任务和挑战。在引进了ISO9000(质量)、ISO14000(环境)和OHSAS 18000(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标准之后,我国企业掀起了进行体系认证工作的热潮。随着三个管理体系标准的推广,越来越多的组织在同时贯彻两个或三个标准。由于前述三个管理体系标准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企业按照三个标准分别独立地建立体系,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现彼此间的不协调,严重地影响着宣贯标准的效果;因此,三个体系整合的问题就成为当前企业贯标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针对在石油企业管理中如何应用整合管理体系模式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以降低石油企业的管理风险,提高石油企业的管理效益。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关于石油企业QHSE体系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对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理论的由来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结合目前石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的概念和所要遵循的四个主要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集约化QHSE管理体系的理念,构建了石油企业QHSE管理一体化的理论体系。并从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述了这一理论体系,即:领导行为和企业的现实条件是这一理论的基础;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的一体化的模式体系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先进的企业文化、信息化、与内控紧密结合的思想是这一理论的三个主要支撑要素。第二、关于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流程研究。运用PDCA循环模式结合内控的观点,研究了QHSE体系管理的流程。在分析各种QHSE体系管理模式流程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的提出了管理流程的设计方案。并结合企业内部控制的思想,对QHSE体系管理模式的具体流程和流程的操作思想进行了相关的探索。第三、关于石油企业QHSE体系信息化设计。通过分析国际国内石油企业QHSE信息化现状以及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设计了一个QHSE信息化平台。在以本文提出的QHSE整合模型的具体指导下,分析了QHSE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设计原则,以平台的各个业务应用模块作为功能分界,对平台的信息技术和应用架构都作了设计,最后提出了一整套平台实施的方案。第四、关于石油企业文化与QHSE体系关系研究,从深层次分析和阐述了石油所特有的企业文化对于QHSE体系管理理论的影响,突出描述了石油企业文化中强调企业的责任感、强调执行力、强调全员参与的特点以及以“责任、忠诚、和谐”为核心的文化理念对于QHSE体系管理的影响。分析了石油企业为什么要率先整合各管理体系、致力于QHSE体系管理、坚持不断完善自我创建节约型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的企业文化上的动因。第五、关于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研究。根据石油企业实施QHSE体系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十五个评价指标,针对这些评价指标运用模糊数学知识建立了一套模糊综合评估的数学模型,并由这些指标和数学模型最终界定了评价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成效的六个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于具体的评价过程,也总结出了几种评价工作的方法。这些指标、标准、模型、以及具体的评价方法,综合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第六、应用中国石油的管理实践进行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运行案例研究。主要通过具体分析中国石油在实施QHSE体系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实践,进一步通过实例阐述一体化QHSE体系模式的具体实践和优越性,并通过中国石油在QHSE体系管理信息化方面取得的成果和业已建立的信息化系统,验证了本文提出的信息化平台设计原则,对上文提出的具体架构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在综合分析中石油具体实践的基础上,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理论和基本原则。文章最后在总结我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对QHSE管理一体化模型、具体体系模式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为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指出了方向。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综合研究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石油企业QHSE基于同步体系的集约化理念以及体系的具体模式(2)提出基于内部控制的QHSE流程管理方法;(3)提出了石油企业QHSE体系信息化设计的思路和具体构建方法;(4)提出了通过基于心理契约的文化提高QHSE综合绩效的对策建议;(5)提出了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李海燕[10](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文中认为校园欺凌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根据201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全球校园欺凌的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有将近2.46亿的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校园欺凌,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存在校园欺凌的现象。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国情的不同,校园欺凌在各国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学说观点也有所不同。校园欺凌是欺凌者对被欺凌者实施的伤害行为,该行为对被欺凌者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欺凌者的欺凌行为侵犯了被欺凌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对被欺凌者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校园欺凌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校园欺凌的立法在治理校园欺凌的过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关于校园欺凌的立法存在一些不足,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关于校园欺凌的立法不完善,没有形成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机制、校园欺凌应对处理机制、校园欺凌救助机制,这些问题对于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存在着一定的影响。为更好的对校园欺凌进行法律治理,需要完善校园欺凌的立法、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完善校园欺凌的应对处理机制、完善校园欺凌的救助机制,形成以法律为基础,预防机制、应对处理机制、救助机制三维一体的治理模式。本文共四章内容,第一章对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二章论述了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界定、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治理环节、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必要性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校园欺凌的立法现状、我国校园欺凌的处理方式、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针对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浅议“三个标准”的相互关系及基本内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三个标准”的相互关系及基本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1)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招投标研究现状 |
1.2.2 成本控制研究现状 |
1.2.3 成本控制方法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投标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
2.1 概述 |
2.2 理论基础 |
2.3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
2.4 指标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
2.5 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2.5.1 资料收集 |
2.5.2 扎根理论的应用 |
2.5.3 指标理论饱和度检验 |
2.6 指标体系进一步检验确立 |
2.6.1 问卷编制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
2.6.2 相关性分析 |
2.6.3 信度检验 |
2.6.4 效度检验 |
2.6.5 体系确立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投标成本影响因素重要度分析 |
3.1 概述 |
3.2 指标体系评价中AHP法的应用步骤 |
3.3 基于AHP法的建筑企业投标成本影响因素评价 |
3.3.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3.3.2 构建两两比较矩阵 |
3.3.3 层次单排序和一致性检验 |
3.3.4 层次总排序和一致性检验 |
3.4 结果分析 |
3.4.1 相对重要度综合评价 |
3.4.2 一级影响因素重要性分析 |
3.4.3 二级影响因素重要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投标成本控制关键性影响因素的对策研究—投标信息化平台开发 |
4.1 概述 |
4.2 系统目标需求 |
4.3 系统主要工作内容及构建思路 |
4.3.1 系统主要工作内容 |
4.3.2 系统构建思路 |
4.4 系统结构 |
4.4.1 系统设计原则 |
4.4.2 总体结构 |
4.5 案例分析—XX公司工程项目投标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
4.5.1 投标信息化平台主要功能板块实现 |
4.5.2 投标信息化平台运行效果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标成本控制关键性影响因素的对策研究—投标人员配置方面 |
5.1 概述 |
5.2 投标人员配置合理性的标准 |
5.3 投标人员配置合理性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5.4 投标人员配置的研究设计 |
5.4.1 研究假设 |
5.4.2 问卷设计 |
5.4.3 问卷描述性统计 |
5.5 投标人员配置的研究展开 |
5.5.1 信度检验 |
5.5.2 变量描述性统计 |
5.5.3 假设检验与显着性结果 |
5.5.4 投标人员配置合理性的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主要结论 |
6.2 今后工作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研究 ——以汉英互译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中国传统译论研究 |
第二节 翻译美学研究 |
第三节 “雅”审美意识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意义建构 |
第一节 “雅”的初始立意 |
第二节 “雅”的意义建构 |
一、原作风姿:“雅”的文体形式论 |
二、译作优美:“雅”的艺术审美观 |
三、读者为重:“雅”的审美接受观 |
四、出神入化:“雅”的风格境界论 |
第二章 “雅”的翻译美学内涵 |
第一节 “雅”的语言维度 |
第二节 “雅”的风格维度 |
第三节 “雅”的文化维度 |
第四节 雅俗之辩:“离俗”之“雅” |
第三章 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操作机制和实践困境 |
第一节 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操作机制 |
第二节 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实践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情况 |
(3)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难点和创新 |
第一章 定罪概述 |
第一节 定罪的基本概念 |
一、定罪的内涵 |
二、定罪的外延 |
第二节 定罪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
二、从定罪的角度看三种犯罪构成理论 |
三、定罪与“但书”规定 |
第三节 定罪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一、中外刑法学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立场 |
二、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司法(定罪)中的应用 |
三、定罪与刑事政策关系的应然立场 |
四、正确运用刑事政策确定合理的定罪思维 |
第二章 定罪的过程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定罪的过程 |
一、定罪过程的三段论 |
二、三段论下定罪活动的基本过程 |
三、三段论的缺陷及本文的研究方向 |
第二节 定罪的基本原则 |
一、关于定罪原则的理论争鸣 |
二、全面评价原则 |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四、疑罪从无原则 |
第三章 定罪的方法 |
第一节 定罪方法的哲学基础 |
一、方法论的起源与发展 |
二、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 |
三、关于法律方法的基本观点 |
四、研究定罪方法的哲学意义 |
第二节 定罪方法的具体展开 |
一、侵害客体分析法 |
二、目的分析法 |
三、手段—客体分析法 |
四、行为—对象分析法 |
五、部分定罪法 |
第四章 定罪中刑法解释的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定罪中的刑法解释 |
一、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二、定罪解释中形式解释论的倡导 |
三、定罪中刑法解释应坚持的原则 |
四、几种刑法解释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二节 关于“以刑制罪”的辨析 |
一、“以刑制罪”的概念演进及评述 |
二、“以刑制罪”之否定 |
第五章 罪名适用的规则 |
第一节 罪名适用的一般规则 |
一、正确确定罪名的现实意义 |
二、确定罪名的基本原则 |
三、罪名适用的基本规则 |
第二节 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
一、选择性罪名的概念 |
二、选择性罪名的设置标准及适用规则 |
第三节 罪名的变更及程序保障 |
一、如何理解“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
二、罪名变更应基于指控事实并给予必要程序保障 |
三、基于两则具体案例的分析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演变与司法现状 |
第一节 立法演变 |
一、演变历程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的内涵与争议 |
第二节 司法实践 |
一、数据统计分析 |
二、统计案例所示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位阶低 |
第二节 排除标准不合理 |
一、排除标准存在竞合情况 |
二、排除标准过于宽松,导致排除范围宽泛 |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抽象不明确 |
第三节 无例外条款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德国 |
二、日本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民事诉讼立法 |
第二节 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 |
一、合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二、删除“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标准 |
第三节 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条款 |
一、善意例外 |
二、自认例外 |
三、紧急情况例外 |
四、唯一且不具有可替代性例外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 本文统计的案例来源 |
(5)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模式及其外部资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2.1 知识服务的相关研究 |
1.2.2 高校知识服务的相关研究 |
1.2.3 交互创新的相关研究 |
1.2.4 外部资源的相关研究 |
1.2.5 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知识服务 |
2.1.2 高校社会服务职能 |
2.1.3 高校知识服务 |
2.1.4 交互创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开放式创新理论 |
2.2.2 责任式创新理论 |
2.2.3 资源依赖理论 |
2.2.4 理论选择的适切性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内涵与历史溯源 |
3.1 我国高校知识服务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高校知识服务的被动接受阶段 |
3.1.2 我国高校知识服务的主动迎合阶段 |
3.1.3 我国高校知识服务的互动共创趋势 |
3.2 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的逻辑起点 |
3.2.1 高校知识服务的需求形式 |
3.2.2 高校知识服务的供需关系 |
3.2.3 逻辑起点 |
3.3 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内涵 |
3.3.1 内涵 |
3.3.2 特征 |
3.3.3 维度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模式构建 |
4.1 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的模式构成 |
4.1.1 高校知识服务的模式类型与适用性分析 |
4.1.2 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模式要素分析 |
4.2 战略引领层 |
4.2.1 战略引领层的战略内容 |
4.2.2 战略引领层的功能实现 |
4.3 流程操作层 |
4.3.1 流程操作层的设计 |
4.3.2 流程操作层的内容 |
4.3.3 流程操作层的功能实现 |
4.4 能力支撑层 |
4.4.1 能力支撑层的内涵 |
4.4.2 能力支撑层的构成 |
4.4.3 能力支撑层的功能实现 |
4.5 本章小结 |
5 促进基于交互创新高校知识服务模式实现的外部资源 |
5.1 外部资源的内涵、特征与类型 |
5.1.1 外部资源的重要性 |
5.1.2 外部资源的内涵与特征 |
5.1.3 外部资源的类型 |
5.2 外部资源供给的主体与方式 |
5.2.1 外部资源的供给主体 |
5.2.2 各级政府的外部资源供给 |
5.2.3 知识服务中介机构的外部资源供给 |
5.2.4 竞争对手的外部资源供给 |
5.3 外部资源的的内化机制 |
5.3.1 外部资源的内化位置 |
5.3.2 外部资源的内化过程 |
5.4 本章小结 |
6 高校知识服务案例分析 |
6.1 案例选取与概述 |
6.1.1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概述 |
6.1.2 香港科技大学概述 |
6.1.3 大连理工大学概述 |
6.2 逐一案例描述 |
6.2.1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知识服务 |
6.2.2 香港科技大学的知识服务 |
6.2.3 大连理工大学的知识服务 |
6.3 跨案例聚类分析 |
6.3.1 三所高校知识服务的内容与特征 |
6.3.2 三所高校知识服务的战略引领 |
6.3.3 三所高校知识服务的流程操作 |
6.3.4 三所高校知识服务的能力支撑 |
6.3.5 三所高校知识服务的外部资源供给 |
6.4 案例研究结论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研究局限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科研项目及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我国经济转型期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现状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概况 |
1.1.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现状 |
1.1.3 转型期与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制约因素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理论基础 |
2.1 教育投资 |
2.1.1 教育投资的内涵与特点 |
2.1.2 教育投资的性质 |
2.1.3 教育投资基本规律 |
2.2 人力资本理论 |
2.3 教育公平理论 |
2.3.1 科尔曼报告对于教育公平的论述 |
2.3.2 胡森教育公平理论 |
2.3.3 帕森斯教育公平理论 |
2.3.4 罗尔斯教育公平理论 |
2.4 公平与效率协同理论 |
2.5 区域协调、供求均衡以及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
2.5.1 区域协调 |
2.5.2 供求均衡 |
2.5.3 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
2.6 新综合平衡理论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历史变迁与发展特征 |
3.1 高等职业教育投资发展背景 |
3.2 政府主导下的教育投资 |
3.2.1 政府投资的教育 |
3.2.2 政府投资教育的作用 |
3.3 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 |
3.4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历史发展脉络 |
3.5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拨款方式特征与问题解析 |
3.5.1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拨款方式特征 |
3.5.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存在主要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特征 |
4.1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情况分析 |
4.1.1 德国的学制 |
4.1.2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简介 |
4.1.3 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模式分析 |
4.1.4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投资保障 |
4.1.5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费资助的主要形式 |
4.1.6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拨款方式的发展趋势 |
4.2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情况分析 |
4.2.1 美国的职业教育体系简介 |
4.2.2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简介 |
4.2.3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保障 |
4.2.4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
4.3 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情况分析 |
4.3.1 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情况 |
4.3.2 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来源 |
4.3.3 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拨付方式 |
4.4 日本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情况分析 |
4.4.1 战后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简介 |
4.4.2 战后日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
4.4.3 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
4.4.4 战后日本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相关法案 |
4.4.5 日本高职教育投资方面的挑战与应对 |
4.5 我国台湾省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情况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经济转型期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规模、速度与结构 |
5.1 经济转型与高职教育经费概念 |
5.2 数据来源 |
5.3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数据分析 |
5.3.1 我国高职教育投资的总体面貌 |
5.3.2 我国高职教育投资的结构分析 |
5.3.3 转型期我国髙职教育投资概况 |
5.3.4 转型期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比重情况分析 |
5.4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发展特征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 |
6.1 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 |
6.1.1 经济发展层面的解读 |
6.1.2 高等职业教育层面的解读 |
6.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6.2.1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6.2.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与发达省域经济增长的关系 |
6.2.3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关系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协调度 |
7.1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与经济水平协调度的研究背景 |
7.2 研究方法与数据 |
7.2.1 研究方法 |
7.2.2 数据来源及预处理 |
7.3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协调度的实证分析 |
7.4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度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空间关联性与平衡性 |
8.1 研究缘起 |
8.2 空间关联性与平衡性相关理论 |
8.2.1 区域一体化理论 |
8.2.2 区域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理论 |
8.2.3 空间计量理论 |
8.3 变量的确定与数据描述 |
8.4 高职教育投资的空间自相关性 |
8.5 转型期我国省际间高职教育投资平衡发展的基尼系数与变异系数测算 |
8.6 政策建议 |
8.7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费和个人投资收益率 |
9.1 学生和家长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基础理论 |
9.2 学生及家庭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意愿及负担能力 |
9.3 影响个人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因素 |
9.4 我国居民高等职业教育支付能力与最大经济承受能力的测算 |
9.5 国外高等职业教育学费现状 |
9.5.1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学费现状 |
9.5.2 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学费 |
9.5.3 日本高等职业教育学费 |
9.6 高等职业教育个人投资收益率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效率及未来总需求预测 |
10.1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效率 |
10.1.1 数据包络方法简介 |
10.1.2 方法、变量和数据 |
10.1.3 结果分析 |
10.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投入总需求预测 |
10.2.1 “十三五”期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规模预测 |
10.2.2 “十三五”期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及投入总需求预测 |
10.3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
11.1 研究结论 |
11.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投资改革建议 |
11.3 基于投资分析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8)断了线的等价交换?!——合同的伦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卷头语:断了线的等价交换?!——傻子理论 |
第一部分 序论──存在给自由带上镣铐 |
第一章 导言:逆取顺守乎?──牺牲奉献的边界 |
第二章 自由、伦理与合同──两个鲁宾逊的伦理:自我和环境的融合 |
第三章 交换、分配与道德——合同里几个根本问题的初步探索 |
第四章 合同拘束的形成与演变 |
第二部分 合同拘束及其边界——合同与共同体 |
第一章 导论:合同自由还是合同拘束?───合同在实践上的几点感想 |
第二章 跨越利己与利他──自发的合同秩序 |
第三章 合同与个体的交错──合同共同体 |
第四章 合同与家共同体的交错——以中国的家共同体内夫妻间权利义务为例 |
第五章 合同与单位共同体的交错──合同的灭绝 |
第六章 合同的特质——“中介” |
第七章 结论:血浇灌的道德与合作的产生 |
第三部分 合同拘束的解放?——合同的弹性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目的失焦 |
第二章 相互设想原则:合同弹性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论典型合同的弹性──以长期合同、合伙合同与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例 |
第四章 合同变动规范的理论与实务 |
第五章 伦理条目的法律化:代结论 |
第四部分 附论 |
参考资料 |
感谢辞 |
(9)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加入WTO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1.1.2 防范企业风险迫切需要新的管理理念 |
1.1.3 能源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责任需要新的管理方法 |
1.2 QHSE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 |
1.3 选题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石油行业组织的相关研究 |
1.4.2 国内QHSE发展情况 |
1.4.3 当前研究成果中存在的问题 |
1.5 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 |
1.6 本文研究的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2章 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理论研究 |
2.1 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界定 |
2.2 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体系理论的由来 |
2.2.1 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发展趋势 |
2.2.2 目前石油企业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 石油企业建立和实施QHSE管理体系必要性和可行性 |
2.3.1 石油企业建立和实施QHSE管理体系必要性 |
2.3.2 石油企业建立和实施QHSE管理体系可行性 |
2.4 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设计理念 |
2.4.1 以需方的需求为出发点,与承包商互利 |
2.4.2 发挥领导作用,促进全员参与 |
2.4.3 科学运用多种管理方法 |
2.4.4 持续改进 |
2.5 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体系理论模型 |
2.5.1 石油企业的QHSE体系管理模型 |
2.5.2 石油企业的QHSE体系管理模型特点分析 |
2.5.3 石油企业的QHSE体系管理模式关键要素分析 |
2.6 QHSE管理体系实施对策 |
第3章 石油企业QHSE体系体系管理流程研究 |
3.1 石油企业QHSE体系体系管理流程设计思路 |
3.1.1 QHSE体系体系管理流程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
3.1.2 QHSE标准的融合 |
3.1.3 QHSE管理流程整合方法 |
3.2 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流程设计 |
3.2.1 QHSE体系管理流程标准的设计 |
3.2.2 QHSE管理流程要素的体系 |
3.2.3 QHSE体系管理流程 |
3.2.4 QHSE体系管理流程注意事项 |
3.3 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流程与内控研究 |
3.3.1 石油企业内控 |
3.3.2 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流程与内控的联系和区别 |
3.3.3 石油企业QHSE体系与内控体系 |
第4章 石油企业QHSE体系信息化设计 |
4.1 石油企业QHSE体系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
4.1.1 国际石油企业信息化现状 |
4.1.2 国内石油企业信息应用现状 |
4.1.3 国内石油企业软件应用现状 |
4.1.4 石油企业QHSE体系信息化发展趋势 |
4.2 石油企业QHSE体系信息化建设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4.3 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信息化平台构建 |
4.3.1 石油企业QHSE体系平台设计原则 |
4.3.2 石油企业QHSE体系应用架构方案设计 |
4.3.3 石油企业QHSE体系业务应用功能分界 |
4.3.4 石油企业QHSE体系平台信息技术架构设计 |
4.3.5 石油企业QHSE体系平台实施 |
第5章 石油企业QHSE体系与企业文化研究 |
5.1 石油企业文化的形成及内涵 |
5.1.1 石油企业文化的产生 |
5.1.2 石油企业传统文化的内涵 |
5.1.3 石油企业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 |
5.2 石油企业文化的属性与QHSE管理体系 |
5.2.1 企业文化的自然属性 |
5.2.2 企业文化的心理属性 |
5.2.3 石油企业文化属性的内涵及其与QHSE体系的关系 |
5.3 石油企业基于QHSE管理体系的企业文化的阶段划分 |
5.4 石油企业基于QHSE管理体系的企业文化建设 |
5.4.1 遵循的原则 |
5.4.2 影响石油企业文化建设的因素分析 |
5.4.3 石油企业文化建设内容 |
5.5 通过心理契约构建推动石油企业基于QHSE管理体系企业文化 |
第6章 石油企业QHSE体系管理评价体系 |
6.1 评价指标 |
6.2 评价方法 |
6.2.1 评价标准 |
6.2.2 评价工作方法 |
6.3 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综合评价 |
6.3.1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步骤 |
6.3.2 确定隶属度矩阵 |
6.3.3 计算权重 |
6.3.4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6.3.5 评价结果分析 |
6.4 结论 |
第7章 中国石油QHSE管理体系案例研究 |
7.1 中国石油的QHSE体系管理流程 |
7.2 中国石油基于QHSE管理体系的文化建设 |
7.2.1 加强石油企业文化建设重要意义 |
7.2.2 新时期石油文化内涵的延伸和发展 |
7.2.3 塑造反映石油特色和理念的企业文化 |
7.3 中国石油QHSE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 |
7.4 中国石油应用QHSE管理体系综合评价 |
7.4.1 建立中国石油QHSE管理体系评级指标体系 |
7.4.2 建立评价标准 |
7.4.3 评估 |
第8章 总结及展望 |
附:文中关键术语定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科研及发表论文情况 |
(10)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基本理论 |
2.1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界定 |
2.1.1 校园欺凌的界定 |
2.1.2 法律治理的界定 |
2.2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特征 |
2.2.1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具有多元性 |
2.2.2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具有惩救并重性 |
2.2.3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具有联动性 |
2.3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治理环节 |
2.3.1 预防环节 |
2.3.2 处理环节 |
2.3.3 救助环节 |
2.4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
2.4.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
2.4.2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需要 |
2.4.3 维护正常校园秩序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现状 |
3.1 我国校园欺凌的立法现状 |
3.1.1 《刑法》的规定 |
3.1.2 《民法》的规定 |
3.1.3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3.1.4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
3.1.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
3.1.6 《教师法》的规定 |
3.2 我国校园欺凌的处理方式 |
3.2.1 协商调解 |
3.2.2 行政处罚 |
3.2.3 民事赔偿 |
3.2.4 刑事责任 |
3.3 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1 校园欺凌的立法不完善 |
3.3.2 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不完善 |
3.3.3 校园欺凌的应对处理机制不完善 |
3.3.4 校园欺凌的救助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完善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措施 |
4.1 完善治理校园欺凌的立法 |
4.1.1 从立法上明确界定校园欺凌 |
4.1.2 从立法上明确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 |
4.1.3 从立法上明确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 |
4.2 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 |
4.2.1 成立校园安全小组 |
4.2.2 定期进行反欺凌培训和教育 |
4.2.3 协同合作开展反欺凌宣传工作 |
4.3 完善校园欺凌的应对处理机制 |
4.3.1 设置专门部门应对处理校园欺凌 |
4.3.2 应对处理人员的专业化 |
4.3.3 建立校园欺凌案例库 |
4.4 完善校园欺凌的救助机制 |
4.4.1 建立完善的被欺凌者救助制度 |
4.4.2 建立惩救并重的救助制度 |
4.4.3 建立多效联动的救助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议“三个标准”的相互关系及基本内涵(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型建筑企业投标成本控制研究[D]. 马绅正. 西南石油大学, 2017(01)
- [2]作为翻译美学观“雅”的研究 ——以汉英互译为中心[D]. 李星颖. 西南大学, 2018(01)
- [3]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D]. 徐世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研究[D]. 贾委. 吉首大学, 2020(03)
- [5]基于交互创新的高校知识服务模式及其外部资源研究[D]. 张聪.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6)
- [6]我国经济转型期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 濮筠. 苏州大学, 2018(01)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8]断了线的等价交换?!——合同的伦理分析[D]. 王宝莅.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9]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研究[D]. 王光军. 武汉理工大学, 2006(06)
- [10]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D]. 李海燕. 河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