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是什么?(论文文献综述)

黄金荣[1](2021)在《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文中研究表明在西方语境中,人权文化相对主义基本上被视为一种否定人权普遍性的有害观念。美国虽然不遗余力在全世界推行"普遍人权",但其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抵制态度只能说明其自身实行的也是一种人权的文化相对主义。美国对其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提出大量旨在防止国际人权公约国内适用的保留、谅解和声明,这样的做法不仅与其对普遍人权的说辞相矛盾,而且在西方世界中也是一个异数。美国虽然对外反对人权文化相对主义,但又总是以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为自身抵制国际人权公约的行为进行辩护。美国的例外主义思想让其对国际人权标准实行赤裸裸的双重标准,这既给美国国内的人权保障带来了严重的"灯下黑"现象,也让整个世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魏冉[2](2021)在《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文中认为联合国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投票成为考察会员国在国际事务立场相似性的重要途径。对联大投票的分析建立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同时规避了经验主义的主观因素及不可控因素。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1991-2019年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探究影响中国-东盟投票立场一致或相异的因素,分析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国际议题合作,以便精进中国-东盟合作、增益中国-东盟关系,并对中国如何借助联合国大会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启示。在理论层面,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规范,而对规范的遵守又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偏好。笼统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一概而论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补充性解释,因此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作为自变量解释国家投票行为之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时段与国际议题下展开,同时说明选择依据。投票立场出现差异是国家基于利益与规范对相对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因为国家对某一决议或其映射的国际问题的利益认知出现根本性分歧;二是当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相斥时,国家在联大决议中坚持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投票立场。简而言之,投票立场相异源于国家将维护利益置于遵守规范更优先的位置,投票立场代表了一国在特定情境下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在经验层面,通过考察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三个主要议题领域的1104个决议发现,中国与东盟在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议题领域投票一致性最高;其次是裁军和国际安全议题领域;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领域一致性最低,且波动幅度较大。将中国与东盟近30年的联合国大会投票趋势置于同时段内思考中国-东盟关系,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联大投票结果并未受到“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东盟联大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体现出了双方包容互利的发展格局。研究还发现,美国因素拉低了中国与东盟的投票一致性。因此,中国应借助制度建设、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与讲究道义等优势,采取相关措施弱化美国影响,加强东盟与中国在国际事务立场上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中国-东盟联大投票一致性,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对于化解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战略压力、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菲[3](2021)在《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尽管人权与环境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为解决严重环境问题提供了巨大潜力,但国际法长期以来都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视为分离的领域。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都没有明确提及环境,它们往往调用各种各样的措辞来描述这一权利的基本内容。即使有的人权文书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它们也没有被广泛而清晰地用于环境保护,而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人权问题的探讨早于各国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责任的共识。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保护会遇到三重困境。首先,独立的实体性环境权目前在国际社会中仍处于缺位。尽管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各类国际软法以及专门的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都体现了环境权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区域人权法院对环境权的阐释也有大量经验,并且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了一些丰富的判例,但是区域人权法院也没有承认实体性环境权的存在。其次,以人权的方法解决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在环境诉讼和气候变化诉讼中这种挑战更加明显。虽然如今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典范,但是障碍却依然存在。最后,在当前跌宕起伏、变化急速的国际形势下,国家间在环境问题上的理念冲突导致了第三重困境的发生,不同国家在环境政策理念上的不一致更是影响了全球进行环境谈判和环境治理的步伐,这对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问题造成了现实的障碍。从表面上看这三重困境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实体性环境权的缺位使得人权视域下的环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国家理念发生冲突;实体性环境权缺位与国家理念冲突的双重打击直接导致了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司法困境;这种实践困境的消极结果又不可避免加剧了国际社会和国家对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抗拒和懈怠,进而为实体性环境权利的实现造成了障碍,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导致这三种困境的原因有很多。从根本上讲,人权与环境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且分属不同的学科,它们之间并非天生就具有融合性。这种兼容上的困难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权与环境保护在历史上就存在着冲突与障碍。现代环境主义的兴起引发了有关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伦理关系的大量讨论,并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冲突,这就决定了用怎样的角度去看待人类与自然世界、用怎样的方式去处理人权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二,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对环境权利的阐释有着不同的形式和方法。比如利用现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对环境权利进行解释;或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或者只是将环境权视为程序权利。第三,目前的人权理论难以将环境保护权利化,即难以将环境人权纳入人权体系。集中于有限的(主要是西方的)理论的方法即自然权利、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可见,目前主流的权利理论在对环境权的阐释上均存在着局限。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之所以存在问题,不仅是因为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实践的复杂也加剧了问题的难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环境受害者开始根据人权途径寻求补救办法,而适用人权法的一般前提是损害行为产生于本国的领土。由于有些环境威胁产生于它国领土,此时根据国际人权法要求该国承担由于国内行动损害了邻国国民人权的责任就存在很大障碍。另一方面,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在诸多环节都会面临挑战。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有一定的质疑,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中证据认定也存在很多困难。事实上,国家在面对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作出的有关环境政策的相关行为都是出于理性的选择,国家在面对环境治理时之所以会有很多理念上的冲突都是国家理性权衡的结果。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理论均对分析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政策中的行为与态度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要解决以上种种难题,可行的路径大致有三:首先,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实体性环境人权并以此对实体性环境人权做出详细的规定。此路径不用利用现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人权来阐明和解释环境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更易于直接运用环境权利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次,如果各国不愿采取行动以建立一项新的、可在法律上执行的的环境权利,还可另辟蹊径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环境文书。国际上已经有这样的先例,例如《世界环境公约》就为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文书做出了很好的典范。最后,如果以上两种路径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同,则可以另辟蹊径建立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由于区域国家数量较少且基于地缘因素更容易形成共同的环境理念,这样会更容易得到相关国家的认同,例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通过的《埃斯卡祖协定》(即将生效)为今后此类协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国际秩序的价值理念,是我国国际秩序观的集中体现和延伸发展。在全球化高速发展背景下,世界各国已经逐渐形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一种解决全人类环境问题的理想出发点。“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趋势,为当代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指出了一个新的道路和方向。国际环境下的法治经历了主权国家共处与合作的阶段并处于向“人类共同利益”的过渡阶段,“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在新阶段的表现。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一个包含环境、气候在内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根据国家的国情兼顾到各国的利益,还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共同发展。由于不同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理念冲突是导致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困境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世界各国有必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推进国家间的合作。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理念能够激发起所有人对环境问题和自身命运的共鸣,从而构建起适合所有国家都易于接受的环境理念以及人与自然都可以受益的国际环境治理方案,真正做到促进人与环境的共同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承载中国智慧与思想的新理念,可以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

邓玉金[4](2021)在《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是国家社会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象征,而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的滞后、救济途径单一、缺少残疾人特殊体育权利保护立法等。鉴于此,深入国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基本理论和实践研究,剖析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与国外的现实差距,为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提供经验与借鉴,从而寻求适合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现实路径与治理路径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以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对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探讨,运用对比分析法对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比较分析,剖析其异同。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介绍性章节,系统地分析了国内外体育领域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研究状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为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相关概述,对残疾人的一般体育权利和特殊体育权利进行了归纳汇总,并介绍了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渊源,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来源进行了确切的说明;第三章为我国与国外残疾人体育权利的演进过程以及保障各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法律法规的具体分析以及国际统领性文件;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对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美国、日本、英国)与我国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分别从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维权范围、救济形式四个方面剖析相同与异同点,根据国外的先进理念得出对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启示;第五章为加强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立法、救济、社会及政府职能多个角度加强维护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第六章为中外对比得出一些重大结论,并提出了本文的不足以及残疾人体育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中外比较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始终坚持从中国的民族特点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采取现实的发展模式;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与日本、英国、美国立法内容大体相近,不同的是我国与日本都具有资金支持和体育文化权利的特色立法内容保障;我国在残疾人体育权利立法内容上也有一系列优越于其它国家,例如,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覆盖我国各个残疾人群的体育权利;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情的分析,每个国家都具有各具特色的残疾人相关立法,以不同的形式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英国甚至将对残疾人的歧视认定为是违法行为,对比之下,我国在立法上对消除人们对残疾人的歧视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残疾救济途径,我国一般倾向于行政救济,而国外倾向于司法救济,救济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残疾人维权的难易程度。并提出如下建议:健全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体系,建立相应的体育法以及配套立法;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残疾人体育,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综合(政府)—社区(企业和机构)—残疾人机构,以管理健身和运动团体;深化残疾人体育的救济途径,加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途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加强社会团体以及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帮助与支持,开发适宜残疾人体育特点的体育锻炼项目。

杨宇冠,李立[5](2021)在《ICCPR中文作准文本的语言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一。该公约有不同的中文名称和文本,而中文作准本只能有一个,即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中文本。公约的中文本与英文本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公约制定过程中,中文本实际上是由英文本翻译而成的。通过对公约的中文作准本和英文作准本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内容有许多差异。联合国日内瓦中文科对公约中文本的重新翻译和恢复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程序,所以是无效的。公约的中文本与英文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公约的中文本修改需要根据公约之规定履行法律程序,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该公约的各成员国之后才能生效。

杨宇冠[6](2021)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文作准本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是联合国制定的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它不是规定国际法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规定了个人的各种重要权利和该公约成员国共同承担保障个人权利的责任。该公约有不同的中文本,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1966年通过时的文本,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个是2002年联合国秘书长应中国政府要求将原中文本的"盟约"一词改为"公约"(以下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皆简称为"该公约"),并通知世界各国,将该公约中文名称改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文本;第三个文本时间和来源不详,是国内外广泛流传和引用的现代汉语文本,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还有其他若干不同文本,主要是标题名称的不同,此处不作详细论述。(1)这三个文本中只有第二个中文本,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其他中文本不应当同时具有法律效力。该公约的中文本实际上是根据该公约英文本翻译而成的,而且都存在不少翻译痕迹和错误。中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2)应当根据法律程序确定符合中国法律和文字风格的作准本,并应当经过联合国的法律程序颁布于世,以昭信守。此公约合法中文本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而且也是国家相关部门研究批准该公约的依据,同时也应当是法学界研究该公约的依据。

毛俊响[7](2021)在《从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看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化》文中研究表明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的主要方式是软渗透和硬介入。软渗透表现为通过西方人权"区域理念——区域规则——国际规则——国内规则"的规范扩散,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由西方主导建构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形成对西方人权话语的法律确信,最终实现"西方人权国际化"和"国际人权国内化"。硬介入表现为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方式强行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西方人权话语并将之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加速了西方人权国际化。西方人权话语拓展引起"它变"和"自变"效果。一方面,面对软渗透和硬介入,非西方国家或者被动接受,或者借助条约批准、保留等国际法手段予以选择性认同或变通,甚至提出竞争性替代话语加以对冲。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话语也在内外因素下不断自我调适,逐步提升可接受性。中国对外拓展人权话语,应充分利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借助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途径,加速国际人权话语格局的变革;尽快形成以发展主义权利观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对话来增进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共识;坚持发挥规范性力量的作用,学会利用国际法律机制,着力提升在国际人权体系内将中国理念和话语转化为国际规则以及保障国际规则被遵守的制度能力。

黄金荣[8](2020)在《论控枪问题的人权属性》文中提出如何看待控枪问题的属性在人权理论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构成了中国和美国人权话语的一个重大分歧。对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生命权,虽然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仍然基本坚持传统立场,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却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缔约国负有包括控枪义务在内的一般性实现义务。传统人权理论只注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蕴含的尊重和保护义务而忽视包括控枪在内的促进和实现义务,这在实践和理论上具有重大的缺陷,会导致包括生命权在内的诸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我国多年来对于美国枪支暴力犯罪属于美国重大人权问题的指控,不仅可为控枪问题在国际人权论坛上的主流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会对现代国际人权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梁雪[9](2020)在《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文中提出本文从人权法这一全新视角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完善的理念、原则、路径与方式。国际投资仲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权救济机制,但由于国际投资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日渐紧密,外商投资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当地居民的健康权、文化权、环境权、土着人民权利、水权等人权,使人们希望作为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国际投资仲裁也能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申诉。然而,现有国际仲裁实践表明,人权法一直处于仲裁庭的边缘位置,与人权相关的申诉理由几乎都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条款时,一般认为投资条约的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无相关性、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且人权法在反诉中被局限于国内法范畴。在间接适用时,仲裁庭在“免责事由”的认定中,要么否定“紧急情势”的发生,要么认为以人权为由的监管措施没有“必要性”,甚至忽略“不排除措施条款”中有着人权意涵的“公共目的”。国际投资仲裁对人权法的忽略,在一定意义上归因于仲裁员对法律的解释。国际投资仲裁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点使仲裁庭的解释变得混乱,而投资条约的空缺结构加深了这种混乱,使其具有双重解释障碍,即在形式理性下因囿于基础投资条约条文而忽略人权法的相关性,在实质理性下因目的解释的恣意性而规避了人权法的适用。因此仲裁庭在引入“承认规则”时需以论证的方式对其加以限制。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实质都是将自由经济市场内嵌于人权法中,将与人权法相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填入条约空缺之处。但这些理论仍然不能解决司法裁量权的扩大化。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与形成于实践的生长结构,决定了它是一种自创生、自组织的复杂系统。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制度性分离使人权法位于系统之外,但在二者结构性耦合的基础上,人权法的论证路径只需遵照不同观察视角的筛选规则,从“环境”进入系统内部,最终转化为教义学语句,进而以价值证成的方式肯定人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位置,以制定法律原则的方式规整人权法的不确定性内涵。国际投资仲裁有三种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而国际人权法具有弥合上述裂缝、整合价值冲突的独特功能。具体而言,人权法的价值整合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连接价值沟通、以法律善治的形式进行价值关联,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进行价值协调。正是由此,人权法借由“意义”维度得以恰当地流向国际投资仲裁系统内部,转化为规范意义上的投资仲裁裁决的准据法。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适用原则可以从概念、解释、程序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限定。具体而言,首先,人权法的适用需要遵守普遍性人权原则,可从人权客体、人权义务主体和人权义务履行标准三个方面限定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概念。其次是投资关联原则。类似于“铰链”的开合,仲裁庭对外部人权法的引入也需要注意连接性与动态性,既要保证形式合理,对人权法的援引符合教义学理念,又要保证条约解释的整体性、有效性和补缺性。再次应遵从国际合作原则,将仲裁庭的“固有权力”置换为“沟通权力”,以仲裁程序的角色分化彰显仲裁程序的交涉价值,以主体间性重塑仲裁程序,促成“合作共赢”。就实践路径看,可以从条约解释与“法庭之友”的程序设置两方面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人权法的制度与方式。从内部看,应利用人权法细化裁决标准,根据公平公正待遇的人权意涵,将人权指标纳入合理期待中,把人权考量融入比例原则中。从外部看,应当理顺解释方法的适用逻辑,有效规整人权法的适用,确保法律意义脉络的融贯性,并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就完善“法庭之友”程序而言,应当提高透明度、拓展参与主体范围,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融入人权法内容为中国带来启示。对此,中国应积极作为,以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具体来说,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作为被诉东道国,可援引待遇类条款进行人权抗辩或提起反诉,也应疏通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三是通过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管理来强化投资者履行人权责任的法律意识。

汤君[10](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指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是什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是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1)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语境中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
二、美国对批准与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抵制
    (一)美国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长期抵制与批准拖延
    (二)通过附加条件抵制人权公约对美国国内制度与实践的影响
三、美国对于国际人权公约的态度正常吗?
    (一)最多的批约附加条件及其受到的最多质疑
    (二)美国的批约附加条件在西方世界的另类性
四、美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文化相对主义逻辑
    (一)维护美国主权和权利文化的“布里克修正案”幽灵
    (二)以美国特殊权利观拒绝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三)以文化相对主义为美国与众不同的实践辩护
五、人权的双重标准与美国例外论
    (一)对内相对主义与对外普遍主义
    (二)美国例外论的荒谬逻辑及其后果

(2)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三、研究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第一章 利益、规范与联大投票实践
    第一节 概念辨析
        一、国家利益
        二、国际规范
    第二节 联大投票实践中利益与规范的考量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逻辑联结
        二、联大投票实践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及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利益互补:东盟与联合国
        一、东盟-联合国伙伴关系历程
        二、东盟在联合国的身份与作用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合作
        二、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合作
    第三节 联大投票表决原则与投票情况
        一、联合国大会的表决原则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说明
        三、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家利益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联大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涉核决议
        二、中国与东盟在涉核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第二节 多领域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一、政治互信的持续增进
        二、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
        三、其他领域合作的现实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际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强化主权的规范
        一、主权平等规范及相关决议
        二、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原则及相关决议
        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及相关决议
    第二节 限制主权的规范
        一、维护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及相关决议
        二、反对通过制裁解决争端及相关决议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利益与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相异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分歧
        一、涉及核问题决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分歧
        二、涉及中东问题决议中的国家政治利益分歧
        三、涉及旅行自由权决议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分歧
    第二节 利益与规范的冲突
        一、涉及批评他国人权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二、涉及禁止使用地雷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三、涉及暂停使用死刑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第一节 基于中国与东盟联大投票实践的思考
        一、“中国威胁论”与投票差异的非直接相关性
        二、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三、美国因素对中国-东盟投票一致性的影响
    第二节 深化中国-东盟国际议题合作的路径探索与启示
        一、优化中国-东盟制度建设与合作
        二、提供更多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三、更加注重道义原则
    本章小结
结论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面临的三重困境
    第一节 权利缺位:国际社会中实体性环境权的缺失
        一、联合国层面环境权的理论演进和制度缺失
        (一)从《斯德哥尔摩宣言》到《里约宣言》及其后的嬗变
        (二)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二、区域人权法院对环境权的阐述不足
        (一)美洲人权法院:健康环境权的独特解释
        (二)欧洲人权法院:程序性环境权的发展
        (三)非洲人权法院:将环境权纳入国际条约
        (四)其它人权法院
    第二节 司法挑战: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践困境
        一、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的案例考察
        二、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困境的成因剖析
        (一)适用人权法的管辖权受到域外限制
        (二)难以证明基于环境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三)难以证明国家在环境损害中的责任
    第三节 理念冲突:国家对环境保护人权方法的审思
        一、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新挑战
        (一)逆全球化现象严重
        (二)民粹主义盛行
        二、国家治理环境的诉求不一致
        (一)国家对于环境问题的内容、责任划分不同
        (二)国家进行全球环境谈判时态度不一致
第二章 人权与环境保护的理论龃龉及其权利化审思
    第一节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历史冲突的梳理
        一、人类环境观的历史演进与环保运动的兴起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深思
    第二节 关于环境权概念的诘难与回应
        一、环境权绿化论
        二、环境权独立论
        三、环境权程序论
    第三节 环境保护权利化理论基础的局限
        一、自然权利理论的不足
        (一)自然权利的特征
        (二)环境权与自然权利理论的相容性
        二、权利意志理论的不足
        (一)权利意志理论的特性
        (二)环境权与权利意志理论的相容性
        三、权利利益理论的不足
        (一)权利利益理论的特征
        (二)环境权与权利利益理论的相容性
第三章 基于人权的环境保护面临困境的现实分析
    第一节 国家人权义务的域外适用挑战
        一、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二、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触发机制:域外管辖
        (一)域外管辖条款的一般性解释
        (二)域外管辖条款在环境保护中的适用与扩大
        三、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最新发展
        (一)关于国家域外义务的马斯特赫特原则
        (二)美洲人权法院对管辖权的有效解读
    第二节 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中各环节面临的挑战
        一、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一)国内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二)国际人权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二、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中证据认定
        (一)法官缺少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
    第三节 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的深层动因
        一、现实主义:国家对权力的过度偏好
        二、自由主义:国家对利益的过分追求
        三、建构主义:国家的观念认知不足
第四章 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保护的未来路径
    第一节 凝聚共识:建立独立的实体性环境人权
        一、建立独立的实体性环境权的必要性
        (一)环境权的特有内涵
        (二)环境权是享有其它人权的基础
        (三)对传统人权范畴的补充
        二、建立独立实体性环境权的方式
        (一)确保新的实体性环境权利的独立性
        (二)确保新的实体性环境权利的精确性
    第二节 化繁就简: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环境文书
        一、全球环境文书何以必要
        二、全球环境文书的立法尝试——《世界环境公约》
        (一)《世界环境公约》的提出
        (二)《世界环境公约(草案)》的创新
        三、建立全球环境文书的关键事项
        (一)正视国际环境法的现状
        (二)坚持多边主义道路
        (三)加强对多边环境协定的协调
        (四)加强监督执行机制建设
    第三节 合作共赢:建立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
        一、环境保护区域协定的最新实践——《埃斯库苏协定》
        (一)《埃斯库苏协定》发布的背景
        (二)《埃斯库苏协定》的制度创新
        二、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的未来展望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环境人权的中国贡献
    第一节 我国关于环境权的表达与实践
        一、我国宪法环境权的主流发展态势
        二、我国民法中环境权的主流发展态势
    第二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环境理念的新发展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环境”内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传统环境理念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国际理念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理念的构建
        一、坚持人本主义
        二、立足可持续发展概念
        三、立足和谐共存确立国家利益
        四、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4)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依据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对象与方法
        1.4.1 研究对象
        1.4.2 研究方法
    1.5 核心概念的界定
        1.5.1 残疾人
        1.5.2 残疾人体育
        1.5.3 体育权利
        1.5.4 残疾人体育权利
第二章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2.1 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渊源
        2.1.1 残疾人保障法
        2.1.2 宪法
        2.1.3 体育法
        2.1.4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
    2.2 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分类
        2.2.1 一般体育权利
        2.2.2 特殊体育权利
    2.3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研究
        2.3.1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演变历程
        2.3.2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法律法规
第三章 国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研究
    3.1 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国际性文件
        3.1.1 残疾人权利公约
        3.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3 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
    3.2 美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研究
        3.2.1 美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演进过程
        3.2.2 美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
    3.3 日本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研究
        3.3.1 日本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演进过程
        3.3.2 日本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法律法规
    3.4 英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研究
        3.4.1 英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演进过程
        3.4.2 英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比较研究
    4.1 立法内容
        4.1.1 相同点
        4.1.2 不同点
    4.2 立法形式
        4.2.1 相同点
        4.2.2 不同点
    4.3 维权范围
        4.3.1 相同点
        4.3.2 不同点
    4.4 救济途径
        4.4.1 相同点
        4.4.2 不同点
    4.5 对我国的启示
        4.5.1 特色的中国模式
        4.5.2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4.5.3 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体育的法律框架
        4.5.4 澄清和界定残疾人体育立法中的部门责任
        4.5.5 引导与鼓励社会力量维护残疾人合法体育权益
    4.6 小结
第五章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对策研究
    5.1 完善残疾人体育相关立法以及立法形式
        5.1.1 健全立法及支持体系
        5.1.2 规范法规及制度体系
        5.1.3 完善立法实施机制,注重残疾人体育法律的执行
    5.2 完善我国残疾人体育救济措施
        5.2.1 完善我国残疾人救济现状
        5.2.2 加强救济保障,健全法律救济方式
        5.2.3 加强残疾人体育权利救济的监督措施
    5.3 优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路径
        5.3.1 改善残疾人体育权利信息传播,促进参与全民健身意识
        5.3.2 加强体育场地与设施筹建
        5.3.3 加强政府职能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6.2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5)ICCPR中文作准文本的语言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公约的中文本和名称问题
    (一)公约的中文本的由来和变迁
    (二)对公约名称和作准本问题的分析
二、公约的管辖范围问题
三、生命权还是生存权问题
四、自由权问题
五、罪犯待遇问题
六、公正审判问题
结语

(6)《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文作准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该公约的第一个中文本
    (一)1966年文本的语言风格法律意义
    (二)1966年中文本与外文本的关系
        1. 该公约的属地管辖
        2. 公约属人管辖的范围
        3. 生命权还是生存权
    (三)1966年文本的改动和恢复
二、该公约的第二个中文本
    (一)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改动及理由
    (二)该公约第二个中文本的法律地位和现状
三、该公约的第三个中文本
    (一)第三个文本的来源问题
    (二)第三个文本的错误问题
        1. 人民还是民族
        2. 讯问和业已讯问问题
四、确定该公约中文作准本的路径
    (一)确定该公约中文作准本的必要性
    (二)修改该公约中文本法律程序

(7)从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看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与概念厘定
    (一)问题提出
    (二)概念厘定
二、西方人权话语的软渗透:路径与机制
    (一)从区域理念走向国际道德:西方人权话语的时空转换
    (二)从区域规则走向国际规则:西方人权话语的规范扩散
    (三)从国际规则到国内认同——国际人权国内化的机制保障
        1.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2.国际监督实施机制。
        3.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三、西方人权话语的硬介入:历史与现实
    (一)历史铺垫——西方殖民统治与人权价值输出
    (二)现实跟进:冷战后人权外交与西方话语传播
        1.人权高于主权:与国家独立的硬碰撞。
        2.人权与良治:对发展模式的强干涉。
        3.自由权优先:西方人权话语的选择性输出。
四、西方人权话语拓展过程中的“它变”与“自变”
    (一)“它变”:非西方国家的接受与认同
        1.硬介入下的被动接受。
        2.软渗透下的认同与变通。
    (二)非西方国家提出竞争性话语
    (三)“自变”:西方人权话语的自我调适
五、中国拓展人权话语的规范路径
    (一)充分把握对外拓展人权话语的有利时机
    (二)尽快形成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
    (三)通过对话来增进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共识
    (四)以规范性力量实现中国人权话语的规范扩展

(8)论控枪问题的人权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控枪是人权问题还是普通社会问题?
二、控枪构成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吗?
三、控枪仅仅是一种政治义务吗?
四、结论

(9)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缘由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说明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法分析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出现
        一、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
        二、国际投资条约与人权法的交叠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现状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的构成要素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主体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客体
        三、研究范围: 东道国及其居民的人权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关联
        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显性关联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隐性关联
        三、表象: 关联度不足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在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法疏漏
    第一节 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法中的解释谬误
        一、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并无相关性
        二、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
        三、人权法在反诉中的解释局限于国内法
    第二节 仲裁庭在认定“免责事由”中忽略人权法
        一、不排除措施条款中“公共目的”的认定
        二、人权法中“紧急状态”的认定
        三、《国家责任条款》中危急情况“必要性”的认定
    第三节 内因: “安置命题”下的条约解释障碍
        一、规范冲突时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
        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下仲裁庭的解释误区
        三、仲裁庭忽略了“安置命题”的证成理由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进路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反思
        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
        二、嵌入式二元关系理论对解释障碍无裨
        三、论证之解决: 由简单走向复杂
    第二节 整合的前提: 国际投资法复杂性机理的识别
        一、功能分化: 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
        二、向上因果联动: 国际投资法的网状生成结构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论证路径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关系界定:从分离到耦合
        二、三阶观察的法律证成:价值分析
        三、二阶观察的论据限制:限定原则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冲突
        一、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
        二、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
        三、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
    第二节 人权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价值整合功能
        一、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进行价值沟通
        二、以法律善治的形式实现价值关联
        三、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谋求价值协调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运行的限定原则
    第一节 概念限定: 普遍人权原则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的客体界定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主体限定
        三、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履行标准
    第二节 解释限定: 投资关联原则
        一、条约解释中纳入人权法的建构性思路
        二、连接性: 人权法适用的形式合理要素
        三、动态性: 人权法适用的条约解释方法
    第三节 程序限定:国际合作原则
        一、对仲裁庭“固有权力”的拆解
        二、仲裁程序中的角色分化
        三、以“合作共赢”为导向的主体间性重建
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适用人权法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利用人权法细化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标准
        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人权意涵
        二、“合法期待”中的人权指标
        三、“比例原则”中的人权考量
    第二节 条约解释方法规整仲裁庭对人权法的适用
        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整体性原则
        二、确保条约解释的融贯性:有效性原则
        三、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补缺性原则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之友”的程序完善
        一、提高“法庭之友”的透明度
        二、丰富“法庭之友”的参与主体
        三、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
第七章 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
    第一节 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
        一、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
        二、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节 作为被诉东道国时的应对路径
        一、援引待遇类条款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二、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第三节 强化投资者人权责任意识
        一、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与提升服务
        二、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管理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10)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一、增设新罪
        二、扩大犯罪主体
        三、降低入罪门槛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一、理性回应民意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一、矜老恤幼
        二、保护劳动权益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五、保护个人信息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一、法律国际化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是什么?(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J]. 黄金荣. 人权研究, 2021(04)
  • [2]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D]. 魏冉. 外交学院, 2021(11)
  • [3]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D]. 王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4]中外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比较研究[D]. 邓玉金. 江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ICCPR中文作准文本的语言和法律问题研究[J]. 杨宇冠,李立. 语言与法律研究, 2021(01)
  • [6]《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文作准本问题研究[J]. 杨宇冠. 政法论坛, 2021(03)
  • [7]从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看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化[J]. 毛俊响. 法学论坛, 2021(02)
  • [8]论控枪问题的人权属性[J]. 黄金荣. 人权研究, 2020(03)
  • [9]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D]. 梁雪. 吉林大学, 2020(03)
  • [10]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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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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