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论文文献综述)
李仁杰[1](2021)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48年9月26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标志着华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华北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原晋察冀边区政府和邯郸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全国性联合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前身。新中国成立前夕建立的由董必武任主席的华北人民政府,从1948年9月成立到1949年9月结束,虽然历时仅13个月,却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中国共产党走向执掌全国政权的“试验田”,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华北人民政府在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建立、法制建设、制度规定等诸方面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参加过辛亥革命,又是中国最早的共产主义者群体中的一员。他的一生,是同中国近百年几个重要历史时期的人民革命斗争紧紧相联系的,是同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和发展、党的主要领导活动紧紧相联系的。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共一大代表,是我国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实践工作中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在主政华北人民政府期间,董必武成就斐然,尤其是在党的建设、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等方面建树颇多。不仅有实践的探索与创新,更有理论的积累和创造,对新中国的全面政权建设具有重要借鉴、参考和指导价值。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以及社会调查等方法,对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的思想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其政权建设的理论建树、实践创新以及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一,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与历史基础。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思想和法学理论、列宁苏维埃政权治理实践的启迪,更源于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积淀。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历史基础是对旧民主主义革命历程的反思、创建中国共产党过程中的经验、早期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升华以及西柏坡时期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第二,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领导是加强政权建设的根本、党的建设是政权建设的重中之重、为群众谋幸福是政权建设的出发点、制度保障是政权建设的基础。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将历史性、现实性、未来性相贯穿,将政策性和实践性相统一,将立足全面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第三,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的实践探索。这一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建设等方面。其中政治建设主要是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全权性和至高性,主张建立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权模式。法制建设主要是厘清“三权”和强化“原则”。在厘清“三权”中,董必武针对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进行了探索。在强化“原则”中主要是健全新民主主义的行政法令、法规,落实“有法可依”原则;健全司法审判制度,落实“有法必依”原则;健全公职人员队伍守法、惩罚制度,落实“依法办事”原则。在经济建设中,董必武落实了土改工作,恢复农业生产,并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全面发展,此外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他带领整顿了金融秩序,统一货币。在社会文化建设中,董必武主张发展和改革教育制度,整顿教育秩序,并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四,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即:党的建设始终为首要、关心群众利益是根本立足点、依法行政是重要保障。首先,党的建设始终作为首要,提出:从严治党是把党建设好的永恒保证、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是党自省自律的根本、要努力构建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其次,关心群众利益是根本立足点,提出了政权的权威要建立在人民信任的基础上、人民权利永远属于人民、人民生活需要是政权建设的中心任务等一系列观点。此外,还提出了依法行政是一条重要经验,各级干部要训练依法行政素养、依法行政节约管理成本、将政府工作纳入有序运行轨道等主张。第五,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当代启示。董必武的政权建设思想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进行着历史演进与升华,为我们党的政权建设提供了现实的指导意义,通过不断的系统归纳,将为新时代党的政权建设理论提供有益支撑。首先,从“党是领导的关键”到“党是领导一切的”。华北人民政府是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一次民主政治协商的有益尝试。华北人民政府主张党的领导是革命和建设事业成功的关键,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于党的领导的深刻含义和重要方式不断进行创新,并且指明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方法,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途上,涉及到政党制度、国家体制和经济建设等多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中国共产党需要认识到其当前的地位与具体的作用,辩证处理好党政关系,使政府更高效地良性运转;需要将政治政权建设、经济建设、现代化发展与党的领导功能等多方面有机融合在一起;需要清楚地认识国际、国内发展形势;需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需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其执政党的功能定位,以推进其功能建设,这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队伍建设是实现党正确领导的关键环节,在组织方面需要提升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力;在作风建设方面需要保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在纪律方面,全党需要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从而能够保持一致前进的步调。上述这些也无不闪烁着董必武的政权建设思想的历史光辉。其次,从奠基依法行政到实施全面依法治国。董必武是我们党的一位法学专业大家,他不但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对于今天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他留给我们的极为珍贵的思想遗产。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探索法治中国之路径,在华北人民政府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模糊到具体,从零散到系统的发展过程,并且制定了宪法大纲,这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十八大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的发展方针,并且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突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且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但是同时也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当中仍然存在着不适合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无法客观地反映出人民的意愿,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甚至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这对新时期我国依法治国的进行是非常不利的。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历史经验教训的警示,在我国社会治理的过程当中需要保证依法治国,尤其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结合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来不断地完善我国依法治国的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时期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需要健全机制重视全局谋划,明确发展目标重视落实,从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并且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当前我国正在处于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需要加强全面依法治国道路的进行,尤其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此其中健全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建设的过程当中,也需要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机制,从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通过相关制度与工作机制的保障,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建设,从而带动法治中国建设发展进入新阶段。再次,从关注民众生活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工作中的核心,董必武十分重视为人民大众服务,他提出:“政权关系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和生活方向”,在主政华北人民政府时,一直以践行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人民为本”的思想贯穿始终。一是关注民生是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的着眼点。中国共产党在十九大报告当中所提出的群众组织力,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群众工作的深刻认识,只有在增强群众组织力的基础上才能够把握组织群众的规律,才能够向群众学习,并且不断地为人民群众进行服务。中国共产党需要依靠群众、动员群众,才能够从事相关的物质生产活动与精神文化活动,才能够完成革命斗争工作与社会变革工作。因此党的群众组织力就要求中国共产党,紧紧地依靠群众,并且进行伟大的斗争推动工程试验的发展,并且实现伟大梦想。二是人民在共产党人心中的分量最重。根据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与在全国考察当中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人民的作用,人民一词也被提的频率最高、分量最重。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源泉,因此作为中国共产党人需要坚持不忘初心,需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同时一切依靠人民。
赵一单[2](2021)在《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文中研究说明党领导立法的组织问题涉及领导的组织载体,党领导立法与"党管政法"的组织关系两个层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体制下,党中央和具体立法工作部门之间的层级不断缩减,立法工作被纳入"大政法"范畴之中。在全国人大成立初期,中央政法小组逐渐成为党领导立法的组织载体,立法工作与政法工作之间延续了工作协调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逐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为主要管道,围绕人大进行了组织调整,同时在立法和政法之间实现分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通过加强立法机关党组建设和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实现了党领导立法的组织创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3](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56件议案,由23个代表团1814名代表提出,共涉及27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1部)的议案21件,关于修改法律(16部)的议案33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慈善事业、劳动就业、社会治理、体育事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9个方面内容。
张弛[4](202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工作机构的沿革及运行机理》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机构经历了农民运动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农村政策研究室、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演变历程。机构演变与农村工作情势的变化是完全对应的,同时,机构本身也需要通过调整保持运行的高效性。随着农村工作从"党的工作"扩展为党领导的"党和国家重大工作",机构设置从部门制发展为决策议事协调体制,党的农村工作部门从专业机构转变为综合协调机构,按照审议和协调的相关机制履行职能。乡村振兴对精准施策的要求,促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活动日常化,夯实了对下级党委农村工作的督查与考核职能。地方党委在党内法规的统一规定下,进一步丰富了相关制度内容,彰显了地方特色。
何宝玉[5](2021)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成员确认》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当前农业农村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起草工作正抓紧推进。本文在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对其基本内涵的界定和成员的确认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初步意见,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白田甜[6](2021)在《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弥补了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空白,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一些涉及立法目的、权能架构、程序设计、破产公开的重大问题引发了争议,这些问题包括: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是否应当分离,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如何确定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是否有必要同时并行,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怎样的和解制度;破产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何在,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将破产信息公开上升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保护个人破产信息中涉及的个人隐私。本文对这些争议问题做了梳理和剖析,对其他争议事项则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田玉珏,桑熙[7](2021)在《“习总书记在上海完成了地方领导工作经验的积累”》文中研究说明采访对象:王战,1952年2月生,浙江宁海人。在习近平同志在上海工作期间,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主任、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后曾任上海市社科院院长、上海市社科联主席。2019年1月退休。邢邦志,1963年10月生,安徽庐江人。2007年4月
孔令通[8](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石仲泉[9](2021)在《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与党的百年华诞》文中认为2021年是党的百年华诞,也是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发表40周年。邓小平是《历史决议》的"总设计师",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他的设计和把握是完全正确的。胡乔木是《历史决议》的"总工程师",在起草过程中功不可没。《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反映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内容,为完成党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作出了伟大贡献,既使我们学习和研究党的百年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史有了根本遵循,也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更光辉的未来"提供了可以参照的"立场、观点、方法论"指针。让我们坚持正确的党史观、赓续党的百年历史,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接力奋斗!
于明明[10](2021)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文中指出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仍有争议。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的经济职能,还经常为村民委员会这一 "超级组织"所挤占。厘清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而清晰地界定职能范围也有利于廓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边界。基于特别法人的性质及其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实践,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性为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在内部关系上体现治理的身份属性,在对外关系上其责任财产应以可实现的权利为界定标准。在"政经分离"的政策语境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源、资金等方式而非通过承担具体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来为农民集体提供公共福利。
二、《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论文提纲范文)
(1)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与历史基础 |
一、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董必武依法执政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石 |
(二)列宁苏维埃政权治理思想与实践给董必武以深刻启迪 |
(三)参与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积淀 |
(四)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政权建设智慧的营养 |
二、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形成的历史基础 |
(一)对旧民主主义革命历程的反思 |
(二)创建中国共产党过程中的经验 |
(三)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升华 |
(四) 西柏坡时期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 |
第二章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特点 |
一、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党的领导是政权建设的核心 |
(二)党的建设是政权建设的重中之重 |
(三)为人民谋幸福是政权建设的立足点 |
(四)制度法规是政权建设的保障 |
二、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基本特点 |
(一)将历史性、现实性和未来性相贯穿 |
(二)将政策性和实践性相统一 |
(三)将立足全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
第三章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主要的政权建设实践探索 |
一、政治建设 |
(一)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
(二)主张建立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权模式 |
二、法制建设(上)-厘清“三权” |
(一)关于立法权建设的探索 |
(二)关于司法权建设的探索 |
(三)关于监督权建设的探索 |
三、法制建设(下)-强化“原则” |
(一)健全新民主主义的行政法令、法规,落实“有法可依”原则 |
(二)健全司法审判制度,落实“有法必依”原则 |
(三)健全公职人员队伍守法、惩罚制度,落实“依法办事”原则 |
四、经济建设 |
(一)推进土改工作,恢复农业生产 |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全面发展 |
(三)整顿金融秩序,统一货币 |
五、文化教育建设 |
(一)发展和改革教育制度 |
(二)整顿教育秩序 |
(三)号召并实施“科教救亡兴国”策略 |
第四章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党的建设始终为首要 |
(一)从严治党是把党建设好的永恒保障 |
(二)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是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
(三)构建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 |
二、关心群众利益是根本立足点 |
(一)政权的权威建立在人民信任基础上 |
(二)人民权利永远属于人民 |
(三)人民的生活需要是政权建设的中心任务 |
三、坚持依法执政是关键点 |
(一)各级干部要训练依法行政的素养 |
(二)依法行政节约管理成本 |
(三)依法行政将政府工作纳入有序运行轨道 |
第五章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从“党是领导的关键”到“党是领导一切的” |
(一)党的领导是革命和建设事业成功的关键 |
(二)辩证处理党政关系使政府更高效地良性运转 |
(三)干部队伍建设是实现党正确领导政府的关键环节 |
二、从奠基依法行政到实施全面依法治国 |
(一)创新依法行政路径 |
(二)共产党人一直在探索法治中国之路径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三、从关注民众生活到以人民为中心 |
(一)关注民生是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的着眼点 |
(二)人民在共产党人心中的分量最重 |
(三)凝聚人民力量,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体制下的组织演变 |
(一)从层级报告到直接领导的组织载体 |
(二)“大政法”体制下的立法与政法的关系 |
二 全国人大成立初期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 |
(一)组织载体:从国家机关到中央政法小组 |
(二)立法与政法的关系:协调需求的延续 |
三 改革开放以来的组织演变 |
(一)组织载体:从“双头负责”到“人大主导” |
(二)立法与政法的关系:形成更明确分工 |
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组织创新 |
五 组织演变和领导机制的关系 |
结 语 |
第一,坚持党领导立法是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第二,党领导立法的具体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 |
第三,党领导立法和人大主导立法是相辅相成的。 |
第四,党领导立法的组织形态与法治建设的具体协调需求密切相关。 |
第五,党领导立法本身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
(4)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工作机构的沿革及运行机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体制变革为工作主线的党委农村工作部门 |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委员会 |
(二)新中国成立后党统领农村工作的部门 |
(三)农村工作部门单独运行的局限 |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形成和演变 |
(一)运用经济杠杆领导农村工作 |
(二)推动农业农村的全要素发展 |
(三)运用普惠性政策解决“三农”问题 |
(四)适应新时代靶向施策的机构调整 |
三、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酝酿—审议”机制 |
(一)出台宏观政策的“酝酿—审议”过程 |
(二)“酝酿—审议”机制的常态化运行 |
(三)督查与考核职能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制度创新 |
(一)省(自治区、市)党委的多样化调整 |
(二)县委的地方设计: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
(6)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概况 |
二、立法目的: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适用对象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适用对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给予平等保护 |
2.《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采统一立法模式 |
三、权能架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两权架构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规定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权协作的必要性分析 |
1.分权协作是办理破产权能内涵的本质要求 |
2.分权协作是构建庭外债务纾缓程序的必然要求 |
3.分权协作是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内在要求 |
(三)关于我国构建破产审判与破产管理分权协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
1.设立专门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
2.厘清权责清单,明确各自职责 |
3.做好流程设计,确保衔接顺畅 |
四、程序设计: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程序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程序设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制度供给充足且必需 |
2.流程设计开放且灵活 |
五、破产公开:构建系统性的破产信息公开与使用机制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有利于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防范破产欺诈 |
2.有利于债权人等权利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
3.有利于形成合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三)构建我国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需要厘清的问题以及具体建议 |
1.与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
2.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关系 |
3.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
六、结语:有待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其他争议问题 |
(8)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与党的百年华诞(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决议》的起草和定稿概况 |
(一)《历史决议》起草小组成员情况 |
(二)《历史决议》的起草和定稿过程 |
二、邓小平是《历史决议》的“总设计师” |
三、胡乔木是《历史决议》的“总工程师” |
(一)正确说明了“文化大革命”的性质及其发生的多方面原因以及毛泽东与“文化大革命”的关系 |
(二)正确说明了毛泽东的晚年错误同毛泽东思想的区别,对毛泽东思想体系做了开创性概括 |
(三)正确说明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对影响党的历史进程的几个重要重大问题进行了理论辨析 |
四、《历史决议》完成党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伟大贡献 |
五、《历史决议》的时代价值 |
四、《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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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J]. 赵一单.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6)
-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7)
- [4]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工作机构的沿革及运行机理[J]. 张弛. 江淮论坛, 2021(05)
- [5]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成员确认[J]. 何宝玉. 法律适用, 2021(10)
- [6]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J]. 白田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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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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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J]. 于明明.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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