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透支行为与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1)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合宪性疑虑及控制路径》文中研究指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业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类型。本罪存在立法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司法解释恣意扩大范围、司法认定标准简化为以事后未偿还推定主观恶意及以行为人事后的经济状况作为入罪标准等问题,进而将刑法异化为催债法。透支信用卡入刑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银行持有的特定公共财产,但由于正常透支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额度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在民事救济途径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无需与其他类似行为区别对待,启动刑罚权进行特别保护。否则,将会产生不符合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等合宪性质疑。基于宪法原则的导控功能,在立法暂时保留的情况下,应准确把握透支信用卡入刑的内涵,以"诈骗"框定本罪的边界,对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控制。司法机关应负有禁止主动介入的消极义务,并就免罚免责的法律规定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强化对"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审查义务。
常馨予[2](2021)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
王赛男[3](2021)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申学冲[4](2021)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政勋[5](2021)在《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提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冒用死者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肖志珂[6](2021)在《诈骗罪虚构事实教义学研究》文中提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两种方式。从语义上看,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是欺诈行为的两个侧面,分别是指从无到有与从有到无的两种语义内涵。根据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存在本质不同,需要对两者作出合理区分,以准确界定虚构事实的指称范围。虚构事实包括虚构全部事实与虚构部分事实,对部分事实虚构的理性认识,可以达到对刑民关系准确认识之目的,也是合理辨析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重要标准。
陶禹霖[7](2020)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金融服务也越来越完善,信用金融应运而生。信用卡的产生,是信用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现在信用卡的办理数量在逐年增多,信用卡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使用频繁,随之产生的信用卡金融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不法分子利用制度的疏漏,采用非法手段实施信用卡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罪所占比重最大,其中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为常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四种行为方式之一,从而赋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法律评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施行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细化。为适应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2018年12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修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司法裁判为出发点,梳理归纳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特点、理清存在问题,结合刑法理论解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秉承正确的司法理念,试图提出应对策略,对司法实务准确、妥当处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有所助益。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解析。首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信用卡概念、善意透支的解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和条件。其次从四要件为切入点论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四要件为切入点分析该罪的构成。再次从规范层面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情节进行研判,即体现出罪、免处、减轻处罚的轻微情节和坦白情节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现状进行分析。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归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包括犯罪主体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自然情况,透支行为特点,以及透支款归还、刑罚适用情况;并对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具体包括持卡人范围存在争议、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明、轻微情节适用不到位、坦白减轻情节适用不均衡等四个问题。第三部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对策。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特殊类型的问题,据此提出应对策略,以期指导实践。具体包括:在司法实践中秉持刑法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理念;区分信用卡使用情形认定“持卡人”;合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明确存在阶段和正确运用推定标准;辩证运用“条件性出罪及免处”;全部归还透支款可以减轻处罚;灵活适用禁止令。
徐娜[8](2020)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冒用他人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进行信用卡非法取财,是虚构自己系用户本人的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用户身份,使网络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所设定的网络移动支付程序在识别用户身份时产生错误判断,其本质上是对网络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的欺骗。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网络移动支付平台负有根据用户指令处分用户财产的义务并不影响其处分用户财产的自愿性。当在接收到行为人以正确的账号及密码进行支付的申请时,网络移动支付平台基于错误认识而认为该行为系用户本人做出,进而推断认为该指令出自于用户本人的真实意愿,做出处分用户财产的行为,这其实是对合同的自愿履行,符合诈骗罪中的“自愿”。基于此,冒用他人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进行信用卡非法取财,构成对网络移动支付平台的欺骗,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用户信用卡内的财产,损害了信用卡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及信用卡管理秩序双重法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通过网络移动支付方式使用这一行为的定性,应分别对盗窃与使用行为进行考量。信用卡卡片本身是一种债权凭证,不能直接转化为物,并不具有价值,通常情况下单纯地盗窃信用卡并不构成盗窃罪。基于前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涉信用卡犯罪行为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实际控制信用卡内的钱财,在评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时,应着重对“使用”行为进行评价。事实上,行为人借助于网络移动支付平台对盗窃的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使用,构成对网络移动支付平台的欺骗,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真实持卡人信用卡内的财产,本质上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往往是通过所窃取的信用卡卡片上所承载的信用卡卡号和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信用卡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与网络移动支付账户相绑定进而实施信用卡犯罪,这实质上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通讯终端使用的行为发生了交叉,出于刑法内部逻辑统一的考量,也应将盗窃他人信用卡并通过网络移动支付方式使用这一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立足于传统支付模式下的信用卡的内涵,对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外延的变化进行分析,并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发展变化及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其次,简述网络移动支付的概念及方式,与传统支付模式作比较分析,明确网络支付环境下支付方式(无卡或者虚拟卡)与传统支付(实体卡)方式的区别。最后,以现行《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的四种表现形式,结合网络移动支付的新特点,明确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是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出发,对法院对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涉信用卡犯罪行为的认定进行总结,分析司法实务中对该类行为在定性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明确该争议背后所反映出的实质问题,即冒用他人网络移动支付账户,并对他人信用卡内的财产进行非法取财,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这两种行为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的定性问题。第三部分: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对冒用他人网络移动支付账户对信用卡进行非法取财行为的认定进行分析。首先对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行为的新内涵及冒用对象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主要从网络移动支付账户的性质、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网络移动支付平台能否作为被欺骗的对象,冒用他人网络移动账户对信用卡非法取财是否符合秘密窃取,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四个角度入手,对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进行分析与论证。第四部分:对网络移动支付方式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在传统语境下,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信用卡诈骗罪说”和“盗窃罪说”之争;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在使用方式上,由主要依赖于刷实体卡取现消费转变为主要依赖于网络移动支付转账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模糊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与“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行为之间的界限,也使得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二者定性上的矛盾加深。据此,应对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进行准确理解,并对其定性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刘百峰[9](2020)在《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购物的飞速发展,各大互联网购物平台为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以及为刺激消费、提升业绩,相继推出以透支消费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这些消费信贷产品中,占比最大、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支付宝的“花呗”服务。“花呗”出现的本意是为给用户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但是由于“花呗”服务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支付宝平台的自我管理又难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因此利用“花呗”套现的案件日益增多。利用“花呗”套现不但会冲击支付宝平台的资金安全,还会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以及诱发其他类型的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利用“花呗”套现案件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以行为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花呗”是信用卡,因此应当参照信用卡套现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花呗”套现的案件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和理论界均未对“花呗”与信用卡、利用“花呗”套现行为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性质上的区分,而这两个问题恰恰是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花呗”的性质、利用“花呗”套现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研究。本文除去引言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争议梳理。通过列举典型案例,总结出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点,包括“花呗”产品是否属于信用卡,以及套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二部分是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理论分析。本文首先通过对“花呗”与信用卡进行区分,明确不能将“花呗”解释为信用卡;其次本文通过对利用“花呗”套现行为的分析,明确利用“花呗”套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最后得出对于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应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前提。第三部分是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问题完善。一是坚持以客观解释原则认定“花呗”性质;二是把握刑法谦抑性,对轻微违法以行政监管和处罚;三是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认定标准;四是对情节轻微的套现需求者不需动用刑法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适用贷款诈骗罪;五是完善行政领域与司法领域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六是完善利用“花呗”套现案件的行政监管与处罚。
万嘉琪[10](2020)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提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高发类型,且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以及类型种类多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严惩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是社会的共识。但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人员经验不充分,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可以了解到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标准和量刑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新解释的规定虽细化了标准,更有助于审判实务,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三年的恶意透支型案件作为样本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剖析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界较为典型的三个学说、主要特点和近年来犯罪发生状况三个部分。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如何具体理解“恶意透支”,我国法学学术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论观点,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有效催收拒不还款说”、“透支用于非正常途径说”,以上三种观点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恶意透支”的含义。在探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时,可以注意到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发案的银行也比较集中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弱。在分析犯罪现状中,从样本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多发于我国东部地区,虽总体发案率近年已得到较好的控制,但仍然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占比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出于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存留一定的障碍,致使该类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有一些阻碍,可能造成部分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本部分在传统的犯罪构成基础上,试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界定,明确该类型犯罪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叙述,尤其对骗领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行为以及刷卡套现的行为等常见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界定提出了一些见解。在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后,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进行比较,以更清晰的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第三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的行为是复杂的,适用相关规定的程度是不统一的,这也影响了对个案的评价。本部分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指出了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适用法条规定不准确、犯罪主体认定有争议以及量刑认定标准不完备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问题在司法认定中产生的困难。第四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完善的途径”。上述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三个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厘清问题的致因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意见,即规范适用法条规定、明确犯罪主体的定义以及完善量刑数额认定标准,以此解决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稳定发展。
二、恶意透支行为与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恶意透支行为与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合宪性疑虑及控制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法保护信用卡债权之立法目的探析 |
(一)持卡人透支后与持卡银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
(二)刑法保护信用卡债权的立法目的 |
三、刑法保护信用卡债权的合宪性质疑 |
(一)刑法保护信用卡债权与平等原则不相容 |
(二)刑法保护信用卡债权不符合比例原则 |
(三)刑法保护信用卡债权产生了双重评价的非正义性后果 |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限缩适用的路径 |
(一)严格以“诈骗”框定“恶意透支”的边界 |
(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控制 |
(三)司法机关履行消极义务的具体要求 |
1. 禁止主动介入 |
2. 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
3. 强化对“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审查义务 |
五、余论 |
(5)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冒用”的意义 |
(一)“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意义 |
(二)得到他人信用卡的方式 |
(三)冒用死者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并透支行为的性质 |
二、拾得他人信用卡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之定性 |
三、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行为之定性 |
四、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之定性 |
(6)诈骗罪虚构事实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 |
二、诈骗行为中的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 |
三、诈骗行为中的虚构事实与价值判断 |
四、诈骗行为中的整体虚构事实与部分虚构事实 |
五、诈骗行为构造中的虚构事实与处分事实 |
六、几个案例的回应 |
(7)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解析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界定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情节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现状分析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问题的完善对策 |
(一)区分信用卡使用情形认定“持卡人” |
(二)合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
(三)本罪司法实践中应秉持刑罚轻缓化 |
(四)辩证运用“条件性出罪及免处” |
(五)全部归还可以减轻处罚 |
(六)灵活适用“禁止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概念界定 |
四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信用卡诈骗罪与网络移动支付概述 |
一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一)信用卡含义 |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发展变化及未来趋势 |
二 网络移动支付概述 |
(一)网络移动支付及其方式 |
(二)网络移动支付模式与传统支付模式比较 |
三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的表现形式 |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 |
(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 |
第二章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中的主要问题 |
一 典型案例简介 |
二 问题分析 |
第三章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
一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的理解 |
(一)刑法中关于冒用的规定 |
(二)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行为的表现 |
(三)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的冒用对象 |
二 信用卡诈骗罪之证立 |
(一)网络移动支付账户的性质——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 |
(二)冒用他人网络移动账户构成“欺骗” |
(三)网络移动支付平台可以被骗 |
(四)网络移动支付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了“自愿”处分用户财产的行为 |
三 盗窃罪之否定 |
(一)冒用他人网络移动账户不符合秘密窃取 |
(二)冒用他人网络移动账户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
第四章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
一 传统语境下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争议 |
二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与“窃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关系 |
(一)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二者具有交叉性 |
(二)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二者在定性上存在矛盾 |
三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适用盗窃罪的思考 |
(一)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理解 |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
(三)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9)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论文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2.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争议梳理 |
2.1 案例梳理 |
2.2 争议点总结 |
2.2.1 “花呗”产品是否属于信用卡 |
2.2.2 利用“花呗”套现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3.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理论分析 |
3.1 “花呗”产品与信用卡特征、属性之区分 |
3.1.1 “花呗”的法律性质 |
3.1.2 “花呗”产品在事实特征上不同于信用卡 |
3.1.3 “花呗”产品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信用卡 |
3.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之认定 |
3.2.1 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方式 |
3.2.2 “违反国家规定“是入罪的前提 |
3.2.3 利用“花呗”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3.2.4 利用“花呗”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4.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问题建议 |
4.1 利用“花呗”套现案件非法经营罪认定需谨慎 |
4.1.1 坚持客观解释原则 |
4.1.2 把握刑法谦抑性原则 |
4.1.3 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认定标准 |
4.1.4 “花呗”套现需求者刑法认定需谨慎 |
4.2 完善行政、司法机关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处理的衔接 |
4.3 完善对“花呗”套现行为的行政监管与处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相关法律法规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学说 |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 |
2、有效催收拒不还款说 |
3、透支用于非正常途径说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点 |
1、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 |
2、犯罪发生银行相对集中 |
3、犯罪手法种类多元多样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现状 |
1、发案趋势降低 |
2、分布地区集中 |
3、犯罪类型突出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
1、自然人主体 |
2、单位主体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
1、单一法益说 |
2、双重法益说 |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1、骗领信用卡透支的行为 |
2、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行为 |
3、刷卡套现的行为 |
4、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其他行为类型的区分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法条规定不准确 |
1、形式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 |
2、机械适用“经催收仍不还款” |
(二)犯罪主体认定有争议 |
1、持卡人定义不统一 |
2、实际持卡人认定不一致 |
(三)量刑数额计算方法及证明标准不统一 |
1、计算方法不规范 |
2、数额证明不清晰 |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完善途径 |
(一)规范适用法条规定 |
1、充分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2、丰富理解“经催收仍不还款” |
(二)明确犯罪主体的定义 |
1、准确界定持卡人的定义 |
2、明确实际持卡人的定性 |
(三)统一量刑数额的计算方法及证明标准 |
1、规范计算方法 |
2、明确证据审查方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恶意透支行为与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合宪性疑虑及控制路径[J]. 陈辉. 南海法学, 2021(06)
-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 常馨予.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D]. 王赛男. 辽宁大学, 2021
- [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D]. 申学冲.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5]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 王政勋.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3)
- [6]诈骗罪虚构事实教义学研究[J]. 肖志珂. 北方法学, 2021(03)
- [7]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陶禹霖.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8]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研究[D]. 徐娜.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9]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D]. 刘百峰. 辽宁科技大学, 2020(02)
- [10]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D]. 万嘉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