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条例》执法大检查结束(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徐纯[2](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王裕根[3](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汪亚光[4](2010)在《新中国初期(1949-1965)民族法制建设》文中指出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我们习惯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新中国。之所以称之为新中国,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很多制度和观念上都对传统的中国做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对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观和民族关系的改变则是众多变化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而民族观和民族关系的变化都是由于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法制建设带来的。作为中国民族法制历史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甚至可以说是改变整个中国民族法制历史的一环,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法制建设,其思考和探索的过程、其建构的法制体系、以及其走过的曲折的路程,都是民族法学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个思考和探索的过程大致花了17年的时间,即自建国的1949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1965年。这一个17年,是中国共产党在分析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民族政策,学习西方资产阶级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之上对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开创性时期。那么,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始的?在这之前的中国民族法制的状况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创建新中国民族法制的思想和理论来源是什么?在这个创建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进行了怎样的选择?民族法制建设的成果是什么?然而又为什么会走上曲折的道路?凡此种种,学界虽然有过零星涉猎,但都是轻描淡写,缺乏系统探讨和深入分析。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利用建国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通过宏观分析与微观叙事相结合、动态考察与静态描述相结合、历史梳理与法学思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尽可能详尽地解答这些问题,以期对当下的民族法制建设进行源头上的思考,提供一种来自历史深处的认识。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历史上的转折点。从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开始,中国历史上持续了二千年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华夷两分的民族观转而向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友爱的民族观改变。而这个改变的过程,源于清末民初以来的中华民族的民族崛起革命运动,即新民主主义运动。正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经过对西方传来的启蒙时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民族理论,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的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的接触、学习和借鉴,促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形成。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不断随着革命和建设情况的转变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凝练出新中国的民族法制的核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后就解决民族问题所得出的最适合中国民族实际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产生和运用源于对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摒弃。这一制度在新中国的确立开始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个过程就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民族法制框架形成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了使得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状况得到最根本的改善,派出民族访问团进行了大量的访问,在民族聚居区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在展开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充分照顾和结合民族地区的文化特色和经济特色,对国家的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正。然而,当运用法律的理性对新中国的民族法制框架进行深入的分析时,我们发现,新中国的民族法制框架存在很严重的体系缺陷。从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领导人指示的对比上我们发现,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中,法律制度的建设仅仅停留于框架层面,而没有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而相反,大量的民族问题都是通过行政规章和领导人指示来进行“一事一议”式的解决,法律制度和行政规章及领导人指示的比例严重失调。这种方法在短时期内有其快速高效的好处,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其弊端则是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或者个人崇拜的产生。后来的历史用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个担心是完全必要的,而这种问题和缺陷就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软肋,是当下中国民族法制建设需要吸取的教训。通过历史的梳理和法学理性的讨论,通过框架的分析,通过微观的数据分析与宏观的比较,我们对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这一问题得以呈现了出来。总之,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民族关系和民族状况,是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新生。正是由于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努力,才得以使得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得以建立现在这样团结繁荣的民族关系。这都是源于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思考和探索的成果。但是,我们也更要清醒得认识到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只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仔细的分析,才能够防止我们未来的民族法制建设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并促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对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这一正反两方面的分析,使我们对现行的民族制度得以正本清源的了解,也使我们对今后的民族法制建设得以更良好的展望。
陈桂棣,春桃[5](2003)在《中国农民调查》文中研究说明为自己哭泣,我们感慨。为他人哭泣,我们感动。为农民哭泣,我们感谢。多少年如一日为中国农民哭泣,我们感奋。作家陈桂棣夫妇,耗时三年,访遍安徽乡村,收集的材料和废弃的手稿,几近等身。其中艰难曲折,难以想象。听他俩哭述农民的命运,我们收获的不仅是眼泪。
杜新波[6](2013)在《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文在对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等6个国家和我国行政监察等9个行业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基础上,运用整体主义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从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研究了我国土地督察的理论基础、权源性质、体制模式、职责职权、运行机制和资源保障,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改革创新提供了研究借鉴。监管机构构建、新公共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三大理论是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同时,运用利益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探索我国土地督察权源,认为,土地督察权是一种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督权,土地督察制度根源于国家土地权力配置格局以及相互的关系,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控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监控地方政府落实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制度工具。对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法定职责评价,认为国家土地督察体制总体特征表现为大区制半独立式三级土地督察体制架构。这种模式比较切合现行的国家宪政体制、资源国情和土地管理体制。通过与国内外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可在监督对象、领导体制、架构设置模式、内部领导、职能职权方面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提供借鉴。通过对土地督察范围调整、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分权调整和大部制推进的改革情景设定,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存在着向职能强化型、分权式或职能调整型创新模式转变的路径选择模式。相应的,土地督察职责将更加注重“合理性”督察,注重与地方政府合作,并把维护公民正当权利作为重要职责;土地督察职权将重点强化和增加检查权、质询权、纠正权、行政执法权、建议权、裁决权、评价权、参与权、公诉权等。“协同”是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运行的核心理念,运用协同理论可为我国土地督察运行设计出政治-行政、职能-结构、决策-执行-监督、府际、部际和社会协同机制运行模式。通过对现行土地督察运行评价,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业务,在线土地督察、调查研究和形势观测分析为基础支撑土地督察的业务体系,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基本形成体系;但土地督察民主化不足成为主要问题,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土地督察影响评估程序和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将成为加强和创新的重要方向。根据合法、独立、公正和效率构建原则,强化我国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财资源和信息资源保障,重点是推进土地督察法制建设、土地督察人才“数量”及质量建设、加大中央财政预算投入、推进土地督察信息化工程和信息资料集成化工程。
王法硕[7](2012)在《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网络信息技术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互联网科技革命带来了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政治生活方式。数量惊人的网民开始形成一股重要的力量参与和影响着中国政治和公共政策。网络参与成为我国当前民意表达、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网络参与的异军突起引起了从事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以及公共政策学研究学者的高度关注。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着重分析网络参与和公共政策过程两个变量的关系,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公民怎样在互联网上参与我国公共政策过程?公民的网络参与对我国公共政策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内在逻辑是什么?本文建构了以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所形成的政策网络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和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模型,从宏观环境层面到微观个体层面对该政策网络进行分析。从宏观层面看,公民网络参与的背景和参与途径构成政策网络存在的环境。公民网络参与产生和生长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大背景之下。现实途径中公民政治参与的失灵使公民将实现政治参与的希望寄托给互联网,政党执政理念的更新为网络参与提供了合法性;网络经济的发展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提升了公民网络参与的能力和热情;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络参与的实现创造了可能性;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初步孕育和发展更成为了网络参与不断壮大的助推器。网络论坛、政府网站、博客和微博等网络应用是公民网络参与的主要途径。通过实证考察,本文认为作为公民网络参与平台的网络论坛、政府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应用对塑造网络民意、推动网络民主、增进政治沟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微观层面看,网民、政府、媒体、社会组织等网络参与的行动者为了实现行动目标展开互动形成了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政策网络。公民个体或群体借助互联网上的各种应用平台向政府进行偏好表达和意见输入,网络参与对包括议程设置、方案选择和政策执行在内的政策过程各阶段施加了影响。本文研究了上海“钓鱼执法”、新拆迁条例和北京治堵网络意见征集及微博打拐等典型案例,从政策网络的行动者、运行机制、网络特征等方面对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进行具体分析,揭示公民网络参与对政策过程不同阶段构成的影响。而在网络参与的另一端,面对来势汹涌的网络民意,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的政府需要做出回应。网络参与具有双重效应,对政府管理来说既构成巨大挑战又发挥积极作用。在网络参与初期,政府主要采取监控为主的应对措施,而随着对网络参与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政治领导人不再视网络参与为洪水猛兽,而以开放的姿态、包容的心胸直面网络民意,应对网络参与的策略从严格监控逐渐转变为积极回应和主动引导,政府应对方式的变迁体现为由堵到疏的政策学习过程。通过对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背景、途径、阶段及政府应对的详细考察,本文得出结论:网络民意和政府态度是影响公民网络参与的核心变量,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大众传媒、社会组织、知名人士等是外围变量。政府和政治精英的态度是影响网络参与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本文根据网络民意和政府态度的不同划分出高效型、低效型、倒逼型、孤立型、受阻型和公敌型等六种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基本类型;根据网络参与发起主体的不同区分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参与机制;基于实证案例的考察,抽象出公民网络参与政策议程、政策方案与政策执行的三种参与模型,对导论中所建构的过程模型进行了修复与拓展。虽然当前公民网络参与对公共政策过程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是其纵深发展仍然面临若干困难和瓶颈的制约:网络参与存在代表性结构失衡;互联网自由、开放等特性容易滋生无序网络参与;充斥于互联网上的西方意识形态和多元价值观有瓦解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危险;作为新媒体的互联网容易诱发网络参与出现“沉默螺旋”和“反沉默螺旋”效应;网络参与过程中可能产生群体极化等非理性群体心理。要推动公民网络参与的良性发展,本文提出制度、法律、道德三位一体的优化建议:要构建公民网络参与保障体系,缩小网络数字鸿沟、提升政府网站和政务微博水平、加强对网络参与的回应;要推动公民网络参与立法进程,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要塑造公民网络参与伦理道德,倡导网络参与道德自律、培育公民网络参与精神、建构网络时代行政伦理。近十年的公民网络参与实践证明了现阶段在我国政府与公民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交流、协商与合作实现良性互动,为构建更加民主的决策过程和公共治理而共同努力。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的网络参与往往由政府主导,网络参与的积极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本文认为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依托较为成熟的网络社团,实现一定程度的网络直接民主,建立覆盖公共政策全过程的公民网络投票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参与权。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有效的网络参与我国公共政策的民主基础将更为宽广,距离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目标将更为接近。
何雪飞[8](2011)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却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工资拖欠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形式多样,受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秩序,还包括法律尊严、政府威信和社会公平,开展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课题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成因阐释的基础上,构建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和救济程序制度。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他们职业身份发生了转换,户籍身份却未同步改变,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影响广泛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但2500万进入城市建筑业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真正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企业逐渐剥离劳动关系,包工头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负责招工、管理、监督和工资发放,农民工无法成为建筑企业的劳动者。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复杂。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超财力搞建设,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和垫资,引发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导致资金链条上拖欠资金的恶性传导,必然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身份模糊、亦工亦农,从事有偿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在农村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工资和土地对农民工生存的二元保障竟使拖欠变得“合情合理”。法律设定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救济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欠薪问题更多是通过政策渠道解决,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香港、台湾地区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构建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及欠薪逃匿入罪。在完善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提出了劳动监察应理性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综合治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工会代言和代行及构建简捷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机制。
董大伟[9](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文中提出本文所称的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发展已经走过了将近四十年的历程。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仍有发展的必要。抚今追昔,以史为鉴,系统梳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对于今后完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抛开同类题目开篇即纵论原典理论的范式,秉持以史带论的写作风格,分阶段进行实证论述,最后加以总结,理论从历史而出。虽然每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所处背景复杂多因,但本文为抓主线叙事,不再赘述前人之思,主要从经济背景入手,探看中共每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最重要动因,展示各项经济政策的演进与成效,并在分析各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阶层特征的基础上,梳理分析相应的统战政策,从而使文章更加饱满,也为最后的逻辑总结铺设了较为全面的历史基础。本文可分三大部分、九个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独立成篇。主要论述文章的选题初衷与基本价值,界定与说明正文所涉及的重要复杂概念,回顾前人成果,确立本文创新的着力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七章,论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第一章题目为“在探索中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8)”。在具体叙述中分成两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之初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4)”,二是“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84-1988)”。第二章题目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波动与调整(1988-1992)”。主要论述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波动以及党初步调整相关政策的过程,并分析了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与待解问题。第三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稳定与发展(1992-1997)”。主要论述南方谈话与十四大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理论及十四大后的政策发展,分析在政策作用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走上正轨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然后论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政策。第四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实现历史性突破(1997-2002)”。主要论述十五大至十六大期间中共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后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体政策的历程,在党的政策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此阶段的特征,以及该阶段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政策。第五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巩固与深化(2002-2007)”。主要论述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中共巩固与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政策的宏观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阐述党的政策支持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新发展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特征,最后阐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第六章题目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稳步推进(2007-2012)”。主要论述十七大到十八大之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具体政策的新发展,得益于党的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大环境下不仅逆势增长,而且为我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亮眼表现作出突出贡献,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此期间有了新特征,党对他们的统战政策也有条不紊地推进。第七章题目为“十八大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新进展(2012-2016)”。主要论述十八大及之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具体政策,在党的政策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新进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出现的新变化,以及这一阶段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工作发展。在第二部分,由于历史原因,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结构与后面几章并不相同,正因如此,更可直观感受到1992年在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政策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第三部分就是结语章“基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的一些思考”,为史后之论。本章的论述完全是基于前面几章内容自然而出,既是总结,也是提升。主要论述三个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动力系统;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终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特殊组成部分;三是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建议。
刘琦[10](2017)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应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部条件。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环境保护的时代命题迫使法学研究应对环境立法有所贡献,但是学界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切入,将法学理论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原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共包括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立法后评估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上位概念,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界定为“立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为检验立法的效果和质量并予以完善,由特定主体组织开展,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其中,并按照特定程序规范实施的评估活动”。虽然立法后评估在人性基础、哲学基础和技术基础方面有其科学性,但在文化背景、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等方面却存在着固有的限度,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中可以予以验证。基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特殊性体现在:评估视角上的内外结合,评估内容中将环境基线作为重要坐标,评估指标设置的综合性与互联性。为了准确地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还应将之与容易混淆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价值评估和西方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区别。第二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国外的环境法评估制度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构成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所秉持的生态互联的价值理念和所运用的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重要的经验基础。由于环保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基础,美国、欧盟国家的环境法评估已经融入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形成了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项目都需进行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相比而言,以环境法律、政策文本为中心维度的日本环境法评估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更容易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在理念上经历了经济与环保的反复博弈,模式上主要是公众参与基础上的自评估,程序上融合了立法前评估与后评估。但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评估缺乏独立和长效的机制,由此导致评估的专门化程度不高、第三方评估的发展滞后和评估所需的数据不全面等问题。第三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本章主要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入手回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立法后评估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采用由制定环境法的人大或政府机关决策和指导,由上述机关内部机构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局部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中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作为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后评估对象,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要接受可行性标准的筛选,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调整内容和评估需要的不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内容体系和类别体系三种不同的结构,在类别体系的划分中,具体包括整体性环境立法、单文本环境立法和个别环境制度。“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就属于整体性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类别。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具有目的定位上的独特性、整体上的可数量化和更适于成本效益分析等特征。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价值评估、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了价值、制度和事实三个分析维度。第四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对诸多立法文件进行对比、核准和评价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准则和尺度。评估标准的设置受制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又取决于法律世界观的定位,但是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应对新形势下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所以立法评估标准的设置需要综合应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论。与一般的立法后评估相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遵循一般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同时兼采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将定性分析融入定量分析之中。在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上,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有正义的伦理基础,也符合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构建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时应遵循三个原则:统一环境基线、化约环境效益和整合评估方法,基于此,本文立足立法目的定位、立法文本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三个维度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含11个一级指标),并分别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三个单行法律文本作为对象,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体指标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二级指标的涵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立法后评估是由一系列环节、步骤所组成的行为系统,其中程序的规范与否关系到立法后评估的客观与公正。通过对我国七部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要素概括为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过程的控制和评估结论的回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期规划,实现对上升型、影响型、意见型、年限型四类评估对象的制度化安排。在评估主体方面,采取分小组评估的模式,即根据指标属性的分类和评估主体的社会分工,将评估主体划分为立法和执法主体组(权力组)、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和第三方评估团队组(技术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过程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期限控制和内容上的指标控制,期限控制要求评估程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以确保评估任务工作量的完成,而指标控制要求评估程序的开展能达到评估目的的要求。在程序结束阶段,评估主体形成对环境立法的总体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该评估结论的回应要求环境立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估结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作出决定并给出相应的论证。第六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本章主要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立法三个层面的研究样本,对前述相关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由于理论和实践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实践本身是行为与选择的综合体,而理论通过为实践者提供反思来施展影响力,囿于研究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本章实证部分的内容只应用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理论中的局部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反映出第三方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在评估标准上的建设,但由于缺乏独立专门化评估机制导致了评估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方法上侧重定性分析等问题。湖泊保护立法的后评估是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理论的应用,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样本,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数量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出评估结论,基本能够验证标准的科学性。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后评估是以立法文本为视角对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类规章进行整体性的评估,评估过程和结论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问题和对策为中心。
二、国务院《条例》执法大检查结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条例》执法大检查结束(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4)新中国初期(1949-1965)民族法制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当下中国的民族法制研究简述 |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 |
四,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来源和社会背景 |
第一节 近代西方的民族关系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一, 近代西方的民族和民族关系理论 |
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理论和思想 |
三, 民族理论和民族运动对中国的影响——中国民族主义的诞生 |
第二节 中国的民族与旧中国的民族关系 |
一, 中国的民族和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 |
二, 新中国建立之初面临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状况 |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体系的形成过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开端 |
一, 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共同纲领》关于国家结构的选择和规定 |
二, 《共同纲领》确立的民族法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
一, 建国初期主要领导人的民族思想 |
二,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 |
三, 新中国初期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现 |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体系的确立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继承与发展 |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体系结构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对新中国民族法制体系进行分析的原因和思路 |
一, 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曲折和偏差——分析的原因 |
二, 法的制定、体系、实施和监督——分析的思路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体系结构 |
一,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制度体系 |
二, 新中国民族法制的机构设置 |
第三节 对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体系的理论分析 |
一,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体系的特点 |
二,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体系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内容 |
第一节 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 民族立法的指导原则 |
第二节 中央的民族立法 |
一, 中央民族立法综述 |
二, 中央的民族立法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 |
一,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综述 |
二,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 |
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分析与总结 |
第一节 新中国民族法制的发展阶段 |
一, 新中国民族法制的创立阶段(1949.10——1957) |
二, 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缓慢发展阶段(1957——1966)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分析 |
一,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成就 |
二,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缺陷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反思 |
一,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
二,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
三, 协调民族法制体系的逻辑关系 |
结语——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反思与前瞻 |
一, 对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反思 |
二, 对未来中国民族法制发展的前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中国农民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 |
第一章殉道者 |
1骚动的路营村 |
2案惊中央 |
第二章恶人治村 |
1一切,发生在五分钟内 |
2可怕的村霸 |
3悲剧还在延伸 |
4第四种权力,你在哪里 |
第三章漫漫上访路 |
1享受冷漠 |
2感受温差 |
3天高皇帝远 |
4上访有罪 |
5逼上梁山 |
第四章天平是怎样倾斜的 |
1怪圈 |
2税费如牛毛达标价更高 |
3龙多作旱 |
4城乡分治与马太效应 |
第五章弄虚作假之种种 |
1罕见的电报 |
2可敬的领导 |
3骗你没商量 |
4火爆三个月 |
第六章寻找出路 |
1税费改革第一人 |
2进了一回中南海 |
3两个县委扩大会 |
4冒出一个新兴镇 |
5墙内开花墙外香 |
第七章天降大任 |
1知音 |
2不争论,干给他们看 |
3改与不改就是不一样 |
4难忘阜阳会议 |
5报告进入最高决策层 |
6“十三号文件”诞生 |
7是非功过凭青史 |
8中国农民的福音 |
第八章破题 |
1迟到的“新闻” |
2两份“内参” |
3南极人的喜泪 |
4天下第一难题 |
5一号议案 |
6寄希望于安徽 |
第九章敢问路在何方 |
1市场不相信眼泪 |
2在辉煌与富足的背后 |
3小岗村的忧虑 |
4中国改革正在过大关 |
5跳出黄宗羲定律 |
并非尾声大幕正在拉开 |
(6)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案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
2 基础理论 |
2.1 行政监管机构构建理论 |
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 土地宏观调控理论 |
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权源基础和体制评价 |
3.1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发展过程 |
3.2 我国土地督察权源分析 |
3.2.1 土地督察权是土地分权的必然选择 |
3.2.2 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的权力保障 |
3.2.3 土地督察权是监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保障 |
3.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构建模式评价 |
4 国内外相关监管行业体制比较借鉴 |
4.1 国外相关监管体制借鉴 |
4.1.1 俄罗斯土地督察体制 |
4.1.2 英国城乡规划督察体制 |
4.1.3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体制 |
4.1.4 法国的规划与遗产保护督察体制 |
4.1.5 美国农业部督察体制 |
4.1.6 印度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
4.2 国内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借鉴 |
4.2.1 行政监察体制 |
4.2.2 审计体制 |
4.2.3 国内环保督查体制 |
4.2.4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
4.2.5 城乡规划督察员体制 |
4.2.6 水土保持督查体制 |
4.2.7 警务督察体制 |
4.2.8 国家教育督导体制 |
4.2.9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 |
4.2.10 当前我国主要行业的督察制度借鉴 |
5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架构创新模式 |
5.1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可能方向 |
5.2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情景分析 |
5.3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架构模式选择 |
6 国家土地督察职能体系重构 |
6.1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现行职能设定 |
6.2 国外相关行业监管职责分析 |
6.2.1 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职能分析 |
6.2.2 英国城乡规划督察职能分析 |
6.2.3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职能分析 |
6.2.4 法国规划和遗产保护督察职能分析 |
6.2.5 印度矿山安全监督职能分析 |
6.3 国内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职能分析 |
6.3.1 审计机关职能 |
6.3.2 行政监察职能 |
6.3.3 环境保护督查职能 |
6.3.4 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
6.3.5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能 |
6.3.6 水土保持督查职能 |
6.3.7 警务督察职能 |
6.3.8 教育督导职能 |
6.3.9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 |
6.3.10 国家重大项目稽查职能 |
6.3.11 国内相关行业监管职能对我国土地督察职能借鉴 |
6.4 我国土地督察职能体系重构 |
6.4.1 国家土地督察职责体系创新 |
6.4.2 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体系创新构思 |
7 土地督察运行协同机制设计与评价 |
7.1 协同原理对土地督察体制运行机制借鉴 |
7.1.1 协同原理对土地督察运行的指导意义 |
7.1.2 土地督察协同机制设计的架构思路 |
7.2 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 |
7.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运作评价 |
7.3.1 土地督察工作方式评价 |
7.3.2 土地督察执行程序评价 |
7.3.3 现行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建设评价 |
7.4 土地督察运行制度创新 |
7.4.1 加强土地督察装置程序创新 |
7.4.2 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 |
8 土地督察运行保障措施 |
8.1 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保障 |
8.1.1 土地督察法制化保障 |
8.1.2 土地督察党建工作保障 |
8.2 土地督察人力资源保障 |
8.3 土地督察资财资源保障 |
8.4 土地督察信息资源保障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论文特色和创新之处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四、理论工具与分析框架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六、论文框架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背景 |
第一节 政治背景:政策民主不足与执政理念的更新 |
一、精英主导:中国式的公共政策过程 |
二、参与失灵:我国公民参与的传统模式 |
三、以民为本:政党执政理念的更新 |
第二节 经济背景:新型经济形态与我国经济发展 |
一、知识经济与网络经济方兴未艾 |
二、我国经济发展成就与风险并存 |
第三节 技术背景:互联网及其政治影响 |
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兴起 |
二、互联网带来政治生态变革 |
第四节 社会背景:中国市民社会的孕育与成长 |
一、中西方话语中的市民社会 |
二、网络参与成为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路径 |
第三章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途径 |
第一节 网络论坛:民意表达的新渠道 |
一、网络论坛:虚拟议事广场 |
二、网络论坛的公民参与功能:塑造网络民意 |
三、议题与民意表达——对代表性时政论坛的研究 |
第二节 政府网站:建言献策的新平台 |
一、电子政府:开启政府E时代 |
二、政府网站的公民参与功能:推动网络民主 |
三、结构设计与绩效评估——对三个公民网络参与平台的研究 |
第三节 博客(微博):官民交心的新媒介 |
一、博客(微博):自媒体的宠儿 |
二、博客(微博)的公民参与功能:强化政治沟通 |
三、发声与倾听——对代表性政治博客与政务微博的研究 |
第四章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阶段 |
第一节 公民网络参与政策议程设置:上海“钓鱼执法” |
一、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始末 |
二、政策网络运行机制:民与官的博弈 |
第二节 公民网络参与政策方案选择:北京治堵与新拆迁条例 |
一、北京治堵与新拆迁条例的网络意见征集 |
二、政策网络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政策协商 |
第三节 公民网络参与政策执行:微博打拐 |
一、微博打拐:一场全民解救运动 |
二、政策网络运行机制:多元行动者的合作治理 |
第五章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政府应对 |
第一节 公民网络参与的双重效应 |
一、公民网络参与对政府管理构成巨大挑战 |
二、公民网络参与对政府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
第二节 严格监控:政府应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本能反应 |
一、政府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最初认知 |
二、冲突与缺失:政府应对网络参与的法律措施 |
三、管制与监督:政府应对网络参与的行政措施 |
第三节 积极回应:政府应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战术调整 |
一、政府对公民网络参与的合理定位 |
二、沟通与回应:政府应对网络参与的制度创新 |
三、应对网络参与:由堵到疏的政策学习过程 |
第六章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反思与优化 |
第一节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逻辑 |
一、影响公民网络参与的若干变量 |
二、基于“网络民意——政府态度”的参与类型 |
三、“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参与机制 |
四、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模型的修复与拓展 |
第二节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困境 |
一、存在代表性结构失衡 |
二、滋生无序政治参与 |
三、瓦解主流意识形态 |
四、诱发“沉默螺旋”效应 |
五、产生非理性群体心理 |
第三节 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优化选择 |
一、构建公民网络参与保障体系 |
二、推动公民网络参与立法进程 |
三、塑造公民网络参与伦理道德 |
结论与展望 |
一、良性互动: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阶段性成果 |
二、直接民主: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发展目标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及其劳动关系变迁 |
第一节 城市化与建筑业的繁荣—“农民工”的语境 |
一、农民工的界定 |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 |
三、建筑业的农民工 |
第二节 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一、历史上的“民工” |
二、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第三节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一、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分析的意义 |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
三、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第四节 建筑企业走向市场与劳动关系剥离—“包工头”的角色 |
一、计划经济时期建筑企业劳动制度与劳动关系 |
二、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变迁 |
三、包工头的历史演变和成因 |
第二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殊保护 |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和特点 |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
第二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分析 |
一、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 的缺位 |
二、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和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 |
三、农民工身份的模糊性、生存保障的二元性以及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心理 |
四、权利救济程序的软化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第一节 香港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香港劳工立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雇员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三、对破产案件中欠薪保障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 台湾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台湾地区劳动立法对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劳工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第三节 香港、台湾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工资权利实现方式应该多样 |
二、工资垫偿基金制度是保护工资权利的重要方法 |
第四章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的实体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 |
一、明确和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及分析 |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第二节 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 |
一、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 |
二、依法治理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
第三节 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以企业担保与共济为中心 |
一、实践中欠薪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 |
二、建筑业行业内农民工欠薪保障模式的选择 |
第四节 欠薪逃匿入罪的法理学分析与刑罚制度形成 |
一、欠薪逃匿入罪的必要性 |
二、增设欠薪逃匿罪的可行性 |
三、欠薪逃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表述 |
第五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劳动执法的边界—拖欠时间与情形背景下的执法理性 |
一、劳动监察制度应然性分析 |
二、劳动监察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上的执法边界 |
第二节 拖欠傲慢的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的应对 |
一、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工资的政府负责制度 |
二、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三、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手段 |
第三节 拖欠的代价—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二、工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适用 |
第四节 工会的代言与代行—团体行动的力量与效果 |
一、工会代言与代行的理论基础 |
二、工会代言和代行的方式 |
第五节 简捷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构建 |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
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修正和创新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9)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及说明 |
(一) 非公有制经济 |
(二)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
(三) 对概念处理的说明 |
三、研究现状 |
(一) 总体概况 |
(二) 基本观点 |
(三) 研究的不足 |
四、创新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
(一) 创新点 |
(二) 难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在探索中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8)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之初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4) |
一、严峻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问题 |
二、城乡改革起步与个体经济萌芽 |
三、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基本政策 |
四、个体户发展面临的主客观问题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84-1988) |
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个体经济政策 |
二、个体户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三、党对个体户政治整合的继续探索 |
四、推进个体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五、突出问题与相关应对 |
第二章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波动与调整(1988-1992) |
第一节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波动 |
一、治理整顿的背景 |
二、政治风波前治理整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三、政治风波后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收紧从严 |
四、政治风波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政治上处境困难 |
第二节 初步调整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一、延续并稳定基本理论判断 |
二、调整经济政策 |
三、调整政治政策 |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与待解问题 |
一、在经济上,非合理高收入和非健康高消费特征明显 |
二、在政治上,参政意识提升,参政目的单一,参政实践无序 |
三、在心理上,积极与消极并存,自卑与忧虑为主 |
第三章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稳定与发展(1992-1997) |
第一节 深化改革开放,稳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一、南方谈话与十四大提供新机遇 |
二、十四大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入正轨 |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贡献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走上正轨 |
一、丰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安排 |
二、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调查研究,加强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
三、重视并吸纳工商联调研意见,为制定相关政策奠定基础 |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系统化 |
第四章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实现历史性突破(1997-2002) |
第一节 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 |
一、背景:新的争论与挑战 |
二、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 |
三、落实十五大非公有制经济新理论的具体政策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新变化 |
一、新的发展特点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政策 |
一、党的执政理论系统阐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身份 |
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性参政议政渠道 |
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
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上日程 |
第五章 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巩固与深化(2002-2007) |
第一节 巩固与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政策 |
一、基本背景 |
二、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
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政方针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稳定增长及社会贡献持续提升 |
一、非公有制经济相关数据变化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 |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理论 |
二、在原有渠道内创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性政治参与 |
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渠道更加广泛 |
四、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
第六章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稳步推进(2007-2012) |
第一节 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 |
一、基本背景 |
二、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
一、非公有制经济数量增长及经济贡献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征 |
第三节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 |
一、新形势下关于工商联工作与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理论发展 |
二、平稳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内政治安排 |
三、思想政治工作稳中有进 |
第七章 十八大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新进展(2012-2016)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理论和新政策 |
一、十八大前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基本形势与问题 |
二、十八大以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理论 |
三、十八大以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 |
第二节 十八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非公有制经济平稳发展 |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阶层特点 |
第三节 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政策 |
一、统战理论新发展 |
二、丰富多彩、持续深入的理想信念教育活动 |
三、光彩事业新发展 |
四、先进表彰活动新发展 |
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政议政 |
六、开辟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
结语 基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的一些思考 |
一、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动力系统 |
二、非公有制经济终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特殊组成部分 |
三、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有关本题的研究动态综述 |
三、关于选题基础性概念的说明 |
四、研究视角、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科学性基础及其限度 |
一、立法后评估的内涵界定 |
二、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基础 |
三、立法后评估科学性的限度 |
四、对立法后评估科学性限度的个案分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界定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提出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独特性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边界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合理性基础 |
一、社会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二、思想理念基础──现代化范式的反思 |
三、法治背景基础──法治指数的推广 |
本章小结:“立法评估”到“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证成 |
第二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概况 |
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 |
二、美国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三、欧盟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四、日本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五、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修改中的评估实践 |
一、我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 |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立法评估的反思 |
本章小结: 环境法立法评估理念、模式和程序的思考 |
第三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 |
第一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 |
二、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构建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界定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体系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
一、环境立法的价值评估 |
二、环境立法的文本质量评估 |
三、环境立法的效果评估 |
本章小结: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进一步回答 |
第四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传统法学的法律评价模式 |
二、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和原则 |
一、成本效益方法的证成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标准是从法理通往实践的桥梁 |
第五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一、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二、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合理性要件 |
三、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特征和模式 |
一、评估程序的客观性、效率性和针对性特征 |
二、评估程序的分小组评估模式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造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二、程序的启动机制 |
三、程序的过程控制 |
四、程序的结束 |
本章小结:建立评估的规范化程序机制 |
第六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 |
二、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特征分析 |
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局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以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为例 |
一、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特征 |
二、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体系和计算公式 |
三、评估过程与指标权重、评分解读 |
四、评估结论 |
第三节 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 |
一、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现状 |
二、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困局之分析 |
三、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可能的出路 |
本章小结:三个实证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结语: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研究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国务院《条例》执法大检查结束(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3]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新中国初期(1949-1965)民族法制建设[D]. 汪亚光. 中央民族大学, 2010(03)
- [5]中国农民调查[J]. 陈桂棣,春桃. 当代, 2003(06)
- [6]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D]. 杜新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10)
- [7]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研究[D]. 王法硕. 复旦大学, 2012(02)
- [8]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 何雪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D]. 董大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10]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D]. 刘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