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金德谷[1](2016)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党中央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先后推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发展工程,同时出台了与国家战略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到边疆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筹集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加快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学界从经济学、税收学等学科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成果较多,却较少从民族学视角入手,分析和讨论税收如何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个案,在实地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考察税收在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此外,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还将重点关注边民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民族关系状况。本文认为,税收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促进作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通常凭借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使之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资源再分配的工具,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等领域的动力来源和物质支撑,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凭借税收的途径促进了边疆民族的发展,增强了边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推动并构建了和谐的民族关系。除绪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在本文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田野调查点概况。第一章为“满洲里市税收概况”。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述满洲里市征税的历史,此后,运用税收学的分析方法对当前满洲里市国税和地税数据及其特征进行分析状况。比如运用宏观税负分析,得出满洲里的税负在合理区间运行;运用税收弹性分析,表明满洲里的税收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从税种结构来看,满洲里的税收主要来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从产业结构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囊括了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还借助个案访谈材料,对满洲里市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收情况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在第二章中,重点探讨了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那么,税收如何促进满洲里的经济发展?本章以税收三大支柱:对外贸易、旅游业和工业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分析了税收对满洲里畜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对外贸易在满洲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满洲里财政收入贡献占60%。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调整为财政转移支付,扶持边贸企业发展。此外,对边民互市规定货值范围内的生活用品采取免关税的政策,激活了边贸市场,促进满洲里对外贸易的发展。旅游业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比如对农家乐、牧户游等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包机业务返还50%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旅游业发展。工业发展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满洲里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了鼓励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设备抵扣税收等,促进了满洲里的工业发展。2005年1月,内蒙古比全国提前一年取消了牧业税,这对满洲里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调整营业税的起征点方面,满洲里市政府从2009年的5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万元,鼓励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满洲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总体而言,满洲里市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措施,较快地促进了满洲里市的经济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当税收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途径,把税收资金(财政收人)投入到边疆民族地区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民族教育和医疗卫生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边民生活质量提高及文化发展。根据每年财政投入社会建设的资金分析,满洲里政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逐年增加的,而且重视民生事业发展,2013年,其民生领域的支出甚至占到财政总支出近40%。在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满洲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130元提高到2014年的540元。同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就业方面,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抵扣,促进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2004年到2014年满洲里的城镇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反映了满洲里就业发展良好。边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反映满洲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可支配收入从2009年到2014年提高了1.6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到2014年提高了4.53倍。此外,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节庆活动,出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文化发展。在第四章中,重点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出发,探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上。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少数民族孕妇去医院住院生产,满洲里市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较快。此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到满洲里就业,这样外来少数民族的流入,带来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通过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原因。在生计方式变迁方面,历史上满洲里牧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从事游牧生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提供较好的工资待遇,很多牧民放弃游牧生计,选择到城市企业工作。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家发展民族服饰,不仅弘扬了民族文化,还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比如蒙古族祭敖包、回族古尔邦节等节日屠宰牲畜免除屠宰税,之后又逐步取消了屠宰税,这对少数民族饮食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此外,在住房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租房、廉租房,对少数民族棚户区改造,及其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低税率优惠,带来了少数民族住房的发展。在交通方面,政府投资修巷道、硬化道路,方便少数民族出行。这些措施提升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第五章主要讨论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税收促进满洲里整体的社会发展,边民受益,从而增强了边民国家认同。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比邻国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这也增强我国边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边民对于未来生活的选择往往有着非常理性的认知,“用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税收环境、发展环境更好的国家发展。在不同场域中,不管是少数民族、汉族的民族区分,还是中国人、蒙古人、俄罗斯人的国籍区分,边民往往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身份来认同。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税收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讨论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税收功能、特点和影响,分析满洲里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分析税收杠杆与满洲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内在关联,以及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讨论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
么红杰[2](2012)在《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文中指出科技发展规划,是政府对未来科技活动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发展前景及科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战略预期。从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内蒙古一直不间断地分阶段进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作。与国家已经制订和实施了8个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内蒙古至今制定和实施了4个科技发展五年计划,3个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对不同时期科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回顾自治区成立以来内蒙古科技规划编制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自治区成立到改革开放(1947—1978),以“奠定基础,重点发展,迎头赶上”为目标,迅速建立起了强大的科研基础和完善的科研体系,这期间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改革开放后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呈现着不同的发展特征。第一阶段确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和“面向、依靠”的战略方针,努力破除经济与科技脱节的旧体制,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七五(1986-1990)”科技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八五”(1991-1995)科技发展规划》。第二个阶段通过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确立“创新、产业化”指导方针,调整科技基础结构,建设区域创新体系。1996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条例》;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区的战略目标,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政策》。第三个阶段通过探索具有自治区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型转变。200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把向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努力作为面向未来的总体策略。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2006-2020)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五十年来,在国家宏观科技政策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事业顺应经济发展背景、科技发展面对的主要矛盾、科技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的变化,不断深入认识和正确把握区情,始终以制订、完善、实施科技规划作为科技战略发展的载体,引领科技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由“促进”到“支撑”,由“推动”到“引领”的历史性转变。但在科技规划实施过程中,内蒙古仍然存在重设计决策、轻执行评估;重行政指令、轻市场指导;重省市级层面的科技战略、轻旗县级层面等问题。特别是在科技规划实施绩效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评价原则、方法较难把握、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等原因,虽然内蒙古在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方面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但对于科技发展规划后续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评估之后的改进和动态更新与修正,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来终结则关注不够,尤其是缺少对科技规划整体实施效果的评估,使得花费了很大精力制订的规划在指导科技实践和进步方面发挥的效力有限。本文在查阅大量资料、内部辑刊等史料的基础上,开创性地综合回顾与总结了内蒙古科技规划五十年的发展历程,这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也是前人没有做过的工作,对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区域科技政策绩效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估的可行性路径选择与方法模型,为决策层今后树立开展科技规划绩效评价的理念提供了科学论证和方法选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出通过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科技评估规章制度和系列评估专业规范,加强评估方法的研究;加强科技评估环境建设,系统地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等措施加快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步伐的建议。
李建军[3](2019)在《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实施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科技创新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必须制定完备的科技创新政策并推动其有效实施。内蒙古长期依靠资源优势推动经济增长,科技创新整体水平较低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短板。虽然在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内蒙古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以期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发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仍不明显。通过对2012年以来内蒙古出台的科技创新系列政策进行梳理分析、落实调查和问题分析,借鉴先进省份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下一步改进优化的对策建议,对于内蒙古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改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效果、不断提升地区科技创新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经梳理分析,2012年至2018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制定了53项科技创新政策,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从政策类型看,以法律法规为主的环境型政策数量较多,供给型和需求型政策数量偏少,政策工具平衡性不强,政策内容偏向于强制或管理,缺少支持与服务。通过对内蒙古企业、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科技创新政策主体的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走访座谈,发现科技创新政策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宣传普及力度较弱、政策落实不到位、优惠政策兑现困难、配套程序不实不细等问题。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主要原因,既有政策制定自身的因素,也有政策以外的环境因素,说明内蒙古政策制定的精准性和操作性还不强,与自身科技创新能力水平不相适应。通过学习借鉴先进省份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有益经验,本文认为内蒙古要做好政策本身的创新,应结合区情实际,针对瓶颈问题,在优化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一批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普及、建立协调机制、细化落实程序等保障政策有效实施。
石长林[4](2005)在《中国教师政策研究 ——基于教育政策内容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水平、培养优秀人才的关键。因此制定科学的教师政策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就是对中国教师政策问题,从教育政策内容的视角进行的一种分析。由于本研究不仅对教师政策理论进行了探讨,而且还从教育政策内容的视角,对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教师政策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并探讨我国教师政策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教师政策内容的若干建议,因此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五章,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是对教师政策进行理论探讨,提出了教师政策体系的新观点,对教师政策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论证。本论文认为国家的教师政策体系是由教师要求政策、教师待遇政策和教师管理政策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教师要求政策是指党和政府为了满足教育事业的需要、提高教育发展的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的水平,对教师队伍及其个体在职业要求、培养培训等方面作出的战略性、准则性规定。教师待遇政策是指党和政府为了稳定和扩大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以及激励教师积极性,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和教师付出的劳动和作出的贡献,对教师的地位、教师职业权利、教师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等方面作出的战略性、准则性规定。教师管理政策是指党和政府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活力、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和教师管理的规律,对教师的选拔、任用、考核及其奖惩等方面作出的战略性、准则性规定。科学教师政策体系具有两大根本特征:其一,国家教师政策体系内部相互配套。其二,三大教师政策体系内部相互配套。 第二部分是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对我国建国以来教师政策的内容进行了考察、分析和反思。第二章,根据前面提出的教师政策体系的观点,把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教师政策分为教师要求政策、教师待遇政策和教师管理政策三部分,进行了比较详细地考察。第三章,在对我国建国以来教师政策的内容进行详细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教师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特点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我国建国以来教师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了我国教师政策的发展走向;①教师要求政策的走向:教师要求的高标准。②教师待遇政策的走向:教师待遇的高水平。③教师管理政策的走向:教师管理的规范化。第四章,根据对我国建国以来教师政策的内容所作的考察,结合笔者在个别访谈中收集的资料,反思了我国教师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教师政策问题产生的危害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哈达[5](2013)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研究(1947-1966年)》文中研究说明蒙古语授课教育是整个民族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更是自治区民族工作中不可缺失的一份责任。其中,中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的根基和摇篮,对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振兴,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奠基的决定性意义。自治区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各方面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共内蒙古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各级领导以及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自治区各行各业迅速恢复并得以初步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一度被称为“模范自治区”。自治区成立后,蒙古语授课教育在薄弱的基础上较快普及和提高。同时,随着时代的推进和演变,它的发展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文革”时期批评蒙古语授课教育为“长期以来推行了一条修正主义,民族分裂主义路线”,成为被“革命”的对象。到改革开放后,有人回顾这段历史时又赞扬它是实行民族政策的“黄金时期”或是发展民族教育的“第一个黄金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它的评价众说纷纭。那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初的蒙古语授课教育是如何起步的,具体的政策、背景、实施又如何?又有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很强的学术意义,而且结合当今少数民族教育(或民族教育)提出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本人选择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情况为题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研究。本论文以当时的相关资料为基础,将自治区成立到“文革”期间的十九年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置于中国和自治区社会历史背景中去考查研究。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语以及参考文献、后记等部分组成。绪论主要澄清选择该题目做研究的意义、价值及目的,在此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现状进行回顾并简单分析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该题目搜集到的基本文献资料,阐述了研究该课题的主要思维、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情况。论文的主要部分根据现代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分五个章节来分别论述。第一章分三个阶段回顾从清末到自治政府成立前的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中小学教育情况,交待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二章结合党的民族区域政策、普及和发展民族教育政策以及内蒙古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从学校、学生、教师等几个方面论述了19年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历程;第三章以决定发展教育的主要因素之一师资队伍建设为主体,论述了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师资情况、师资管理制度、培养师资的师范学校的建立以及在职教师的培训等内容。第四章从影响教学的国家教育目的、教学计划内容以及教育评价等入手考查了19年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学发展的具体情况。第五章论述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19年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语文教学计划和授课语言的主要变化。
张军辉[6](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李其成[7](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胡振通[8](2016)在《中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草原占到中国国土总面积的40%以上,是中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草原具备生产生态双重属性,如何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是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确立了牧区发展实行“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从2011年开始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是目前中国最重要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森林和流域,关于草原生态补偿的研究文献非常少,而中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在2011年之后才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研究还很不完善,既没有形成成熟的分析框架,也缺少对核心问题的深入分析。本研究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四个纯牧业旗县的三次实地调研,累计调查牧户795户,对中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完善中国的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本研究首先系统地梳理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在综述草原生态补偿现有研究基础上,提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然后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为基础,以草畜平衡、禁牧两种活动类型为研究对象,深入研究草原生态补偿的基线、标准的估算、标准的差别化、条件性、后评估等核心问题。通过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线、标准的估算、标准的差别化研究发现:草场面积是影响牧户是否超载和超载程度的重要因素,中小牧户是草原超载的主体;草畜平衡奖励存在严重的减畜和补偿的不对等关系,预期能够实现的减畜比例仅为8.3%;草畜平衡奖励标准需要差别化,核心在于瞄准草原超载的主体,将超载程度纳入考虑因素。通过禁牧补助标准的估算、标准的差别化等研究发现:基于机会成本法估算的禁牧补助标准的平均值为8.21元/亩,比实际标准的平均值(5.92元/亩)高2.29元/亩;禁牧补助标准需要差别化,应该综合考虑机会成本、生态重要性等因素,其中草地生产力是核心考虑因素;禁牧草场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草场的生态属性和牧户的自愿性;在全禁牧类型中,有必要制定差别化的禁牧规定;禁牧政策需要谨慎处理,放缓禁牧速度。通过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研究发现:草原生态补偿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满足条件性,呈现出弱监管的特性,造成弱监管的根源在于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偏低、违约成本太低和实际监管概率偏低。草原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权的分配,以村级草管员为主体,以大学生村官草管员为补充是相对合理的选择。通过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研究发现:草原生态补偿实施以后,草原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超载过牧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样本调研旗县2011-2014年减畜任务达成比例为42%,减畜任务达成情况一般。平均每户理论收入影响为-8607元,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存在偏低,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约35%,平均每户的实际收入影响为16686元,牧民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完全的减畜。牧民对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满意度为57%,不同旗县之间存在差异。牧民对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满意度越高,并不意味着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设计和执行就越好,政策满意度越高,实际收入影响正向越大,生态效果可能不佳。
马云[9](2006)在《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扫盲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生命个体赖以发展的需要。正如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局势直接影响着本国各领域的发展一样,成人教育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前进步伐,因此关注成人基础教育——即扫盲教育、尤其是文盲率较高的农村的扫盲教育问题至关重要。 在坚持历史唯物论和引入社会学理论的基础上,本论文以扫盲组织、扫盲教材、扫盲内容、扫盲形式、扫盲师资等问题为主线,从乡村社会控制视角探讨共和国50多年来农村扫盲教育的发生、发展过程;同时,论文还将采用文献资料、档案资料和口述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展现基层扫盲工作开展的具体场景,借鉴成人学习动机理论以探析特定时期农民不同的学习心理。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时期农村扫盲教育的横向比较、同一时期不同地区扫盲教育的纵向比较,力求深层次解读我国农村扫盲教育的发生生态,刻画其复杂多样、嬗变斑斓又极具张力的社会历史画卷,系统分析和总结扫盲教育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村扫盲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正文部分共六章。 第一章即导论,分别论述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研究角度、已有研究成果、论文的基本概念及论文的框架结构等问题。 第二章着重论述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共和国成立后,为满足新的经济、政治建设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央政府借鉴革命根据地扫盲教育的经验、师承苏联扫盲教育的体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扫盲教育,并于50多年来不断建构和健全农村扫盲教育的运行系统。遵循共和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而主要按照扫盲教育自身的发展逻辑,本论文将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分为健康起步(1949年—1957年)、“亚健康”发展(1958年—1965年)、“折戟沉沙”(1966年—1976年)、“梅开二度”(文革后—1992年)及“双向导”理念指引(1993年以后)的前进历程。 第三章嵌入社会学视角、尤其是运用社会控制理论,探讨共和国农村社会控制的变迁对农村基层扫盲组织的影响。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央政府建构了高度集权的控制体系,将国家权力触角深入乡村社会,打通了几千年来国家与乡村之间呈现的“内核——边缘”、“中心——边陲”的结构,基层扫盲组织
唐梅玲[10](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四节 田野调查点的概况 |
第一章 满洲里市税收概况 |
第一节 满洲里税收史简述 |
第二节 满洲里市的地税 |
第三节 满洲里市的国税 |
第四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满洲里市税收对比分析 |
第五节 地税、国税的财政贡献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二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 |
第四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畜牧业、批发零售业发展 |
第五节 税收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
第三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促进边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
第二节 税收支持民族教育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稳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保障与就业 |
第四节 税收保障边民生活质量提高与文化发展 |
第四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生计变迁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发展 |
第三节 民族认同与民族关系发展 |
第四节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
第五章 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 |
第一节 边民互动中的国家认同 |
第二节 税收环境与“用脚投票” |
第三节 民族关系、身份认同与家园选择 |
第六章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思考 |
第一节 边疆民族地区税收的功能、特点及影响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四节 税收杠杆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五节 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 |
第六节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税收与边疆城市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理论层面 |
1.1.2 现实层面 |
1.2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我国宏观科技政策的研究综述 |
1.3.2 科技政策理论研究综述 |
1.3.3 区域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
1.3.4 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综述 |
1.3.5 少数民族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
1.3.6 内蒙古科技规划、政策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第二章 建国初期,内蒙古开始全面规划科技事业 |
2.1 国家确定集中科技资源解决经济建设关键问题的政策 |
2.1.1 “十二年”科技规划 |
2.1.2 《科研工作十四条》和《十年规划》 |
2.2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科学发展规划《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 |
2.3 内蒙古自治区《1961——1962年科技发展纲要》和《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 |
第三章 内蒙古科技事业迎来“科学的春天”,科技规划更加注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
3.1 国家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确立 |
3.1.1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 |
3.1.2 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的确立——迎接新的世界产业革命的挑战 |
3.1.3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
3.2 内蒙古科技事业从瘫痪到恢复 |
3.2.1 建国以来自治区召开的第一次科学大会 |
3.2.2 自治区科技工作进入全面快速恢复发展时期 |
第四章 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三个层次科技计划 |
4.1 国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科技进步 |
4.1.1 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 |
4.1.2 “科教兴国”战略确立 |
4.2 内蒙古开始实施“八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三项改革稳步推进 |
4.2.1 内蒙古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
4.2.2 科研机构事业费管理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制度改革政策 |
4.2.3 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成果丰硕 |
4.2.4 农村牧区科技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
4.2.5 民办科技机构崭露头角,成为科技改革新的“生力军” |
4.3 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3个层次科技计划 |
4.3.1 星火计划与振兴农村经济 |
4.3.2 火炬计划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
4.3.3 攻关计划 |
4.3.4 其它相关配套科技计划与政策 |
第五章 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
5.1 国家确立以创新为主线的科技政策 |
5.1.1 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 |
5.1.2 科技人才体系不断完善 |
5.2 科技计划集中集成,六大领域重点突破,自治区全面推进“科教兴区”战略 |
5.3 建立新型科研结构和区域创新体系 |
5.3.1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出台 |
5.3.2 科研机构转制攻坚战 |
5.3.3 全区技术创新大会 |
5.3.4 构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
5.4 新世纪之初科技基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5.4.1 科技生产力布局136程 |
5.4.2 科技计划5226体系 |
5.4.3 建设创新型内蒙古,从“科教兴区”到“科技强区”转变 |
5.4.4 科技政策规划体系 |
5.4.5 科技投资结构 |
第六章 内蒙古科技发展的经验与反思 |
6.1 内蒙古科技事业五十年(1958-2008)的发展 |
6.2 值得借鉴的几条经验 |
6.2.1 以科技规划引领科技战略发展,不断优化科技发展环境 |
6.2.2 加快原始创新步伐,充分发挥传统特色产业先发优势 |
6.2.3 通过技术进步重大项目推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 |
6.2.4 全力打造特色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取得显着成效 |
6.2.5 强化高层次引进和培养,实现科技资源的跨区域配置 |
6.3 有待反思的几个问题 |
6.3.1 科技政策与宏观政策关联度大,宏观政策的偏差易致科技政策的盲动 |
6.3.2 科技投入水平低,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受到制约 |
6.3.3 研究开发能力仍然不高,关键技术自给率低 |
6.3.4 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受制约 |
6.3.5 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严重制约创新能力的发挥 |
6.3.6 科技创新制度与环境不健全影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
6.4 今后的发展思路及对策建议 |
6.4.1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宏观体系 |
6.4.2 在加大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研发平台和产业化载体的升级工作 |
6.4.3 推动激励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
6.4.4 强化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科技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
6.4.5 加强国际国内科技合作 |
6.4.6 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科技观,整体推动科技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 |
第七章 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价 |
7.1 科技评价综述 |
7.1.1 科技评价的范畴和主要方法 |
7.1.2 我国科技评价的发展 |
7.2 内蒙古科技评价现状 |
7.3 以“十一五”为例,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 |
7.3.1 决策单元的界定与评价指标的选择 |
7.3.2 样本归集 |
7.3.3 样本运算及分析 |
7.4 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的建议 |
7.4.1 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 |
7.4.2 加强对评估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专业规范 |
7.4.3 系统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统筹科技评估环境建设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科技创新 |
2.科技创新政策 |
3.政策实施 |
(二)理论基础 |
1.创新理论 |
2.政策执行理论 |
二、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现状 |
(一)内蒙古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
(二)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情况 |
1.政策体系 |
2.政策类型 |
(三)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情况 |
三、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1.调查问卷结果统计 |
2.调查问卷反映出的问题 |
(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政策宣传普及力度较弱 |
2.“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 |
3.激励政策兑现困难 |
4.配套政策不实不细且时间滞后 |
(二)原因分析 |
1.政策本身的操作性不强 |
2.政策制定的精准性不强 |
3.科技创新资源不足难以支撑政策落地 |
4.企业的主体地位缺失 |
5.科技投入的规模小且效益不佳 |
6.创新型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
四、先进省份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实施的经验启示 |
(一)经验总结 |
1.明确抓手,以超常规的手段推动工作开展 |
2.突出重点,确定创新的主攻方向和关键领域 |
3.挖掘资源,全方位搭建创新平台与载体 |
4.注重实效,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
5.释放活力,不断突破政策与体制的束缚 |
(二)对内蒙古的启示 |
1.切实营造科技创新发展氛围 |
2.充分挖掘科技创新资源要素 |
3.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队伍 |
4.切实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 |
5.做好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 |
五、推进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本身的优化创新 |
1.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 |
2.加快建设优势特色的梯次人才队伍 |
3.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支撑能力 |
4.整合建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研发机构 |
5.搭建立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
(二)多举措推进科技创新政策有效实施 |
1.完善政府科技决策咨询机制和部门间政策协同机制 |
2.深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 |
3.进一步细化并规范政策落实流程 |
4.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监督机制 |
5.加大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中国教师政策研究 ——基于教育政策内容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文献综述及研究意义 |
(一) 文献综述 |
(二) 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逻辑结构 |
第一章 教师政策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教师政策 |
一、教师概念 |
二、教师政策 |
(一) 教育政策 |
(二) 教师政策 |
第二节 教师政策体系 |
一、教师政策体系的基本内涵 |
(一) 教师政策体系的概念 |
(二) 教师政策体系的地位 |
二、教师政策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教师要求政策 |
(二) 教师待遇政策 |
(三) 教师管理政策 |
三、教师政策体系的原因探讨 |
(一) 三大政策是国家建设教师队伍的根本需要 |
(二) 三大教师政策构成一个完整的政策逻辑结构 |
(三) 各国实践证明教师政策体系包含三大教师政策 |
四、科学教师政策体系的特征 |
(一) 国家教师政策体系内部相互配套 |
(二) 三大教师政策体系内部相互配套 |
第二章 我国教师政策内容的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教师要求政策内容的考察 |
一、我国教师职业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职业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职业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我国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三、我国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教师待遇政策内容的考察 |
一、我国教师地位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地位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地位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我国教师职业权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职业权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职业权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三、我国教师工资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工资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工资方面规定的考察 |
四、我国教师福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福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福利方面规定的考察 |
第三节 我国教师管理政策内容的考察 |
一、我国教师选拔和任用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选拔和任用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选拔和任用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我国教师考核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考核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考核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三、我国教师奖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奖惩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奖惩方面规定的考察 |
四、我国教师管理权限方面规定的考察 |
(一)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管理权限方面规定的考察 |
(二) 社会转型时期教师管理权限方面规定的考察 |
第三章 我国教师政策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教师要求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要求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教师职业要求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 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的特点 |
(三) 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社会转型时期教师要求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教师职业要求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 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的特点 |
(三) 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教师待遇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待遇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教师地位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 教师职业权利方面规定的特点 |
(三) 教师工资方面规定的特点 |
(四) 教师福利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社会转型时期教师待遇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教师地位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 教师职业权利方面规定的特点 |
(三) 教师工资方面规定的特点 |
(四) 教师福利方面规定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教师管理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师管理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教师选拔和任用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 教师考核方面规定的特点 |
(三) 教师奖惩方面规定的特点 |
(四) 教师管理体制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社会转型时期教师管理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教师选拔和任用方面规定的特点 |
(二) 教师考核方面规定的特点 |
(三) 教师奖惩方面规定的特点 |
(四) 教师管理体制方面规定的特点 |
第四节 我国教师政策的发展走向 |
一、教师要求政策的走向:教师要求的高标准 |
二、教师待遇政策的走向:教师待遇的高水平 |
三、教师管理政策的走向:教师管理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我国教师政策内容的反思 |
第一节 我国教师政策内容的总体反思 |
一、教师政策缺乏明确的理论基础 |
二、教师政策体系没有达成有机统一 |
(一) 国家教师政策体系内部不配套 |
(二) 三大教师政策体系内部不配套 |
第二节 我国教师要求政策的反思 |
一、教师职业要求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二、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三、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教师待遇政策的反思 |
一、制定教师待遇政策的指导思想不科学 |
(一) 对教师劳动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 |
(二) 重教师要求轻教师待遇观点明显 |
二、教师地位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三、教师职业权利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四、教师工资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五、教师福利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四节 我国教师管理政策的反思 |
一、教师选拔和任用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二、教师考核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三、教师奖惩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四、教师管理体制方面规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危害 |
(三) 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五章 我国教师政策内容的建构 |
第一节 建构我国教师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教师职业发展历史:走向专业化 |
(一) 教师长者化 |
(二) 教师非专业化 |
(三) 教师专业化 |
二、建构我国教师政策的理论基础:教师是专业人员 |
(一) 确立教师专业人员地位的意义 |
(二) 确认教师专业人员地位的原因 |
(三) 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特性 |
第二节 我国教师要求政策内容的建构 |
一、明确教师要求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 教师素质理论 |
(二) 教师专业发展理论 |
二、确立教师职业的专业标准 |
(一) 明确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 |
(二) 制定教师职业的国家标准 |
(三) 提高教师职业的专业标准 |
(四) 严格保证教师的国家标准 |
三、教师培养要求方面规定实现有机统一 |
(一) 确立科学的教师培养目标 |
(二) 制定教师培养课程标准 |
(三) 优化教师培养课程体系 |
(四) 提高教师培养课程的权威 |
(五) 建立健全我国教师培养体系 |
四、教师培训要求方面规定实现有机统一 |
(一) 明确教师培训目标 |
(二) 规范教师培训内容 |
(三) 规定教师培训的课程体系 |
(四) 制定新教师入门指导政策 |
(五) 建立健全我国教师培训体系 |
五、实现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 |
第三节 我国教师待遇政策内容的建构 |
一、明确教师待遇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 教师的劳动属性:复杂的脑力劳动 |
(二) 教师劳动价值的正确定位 |
(三) 教师工资待遇的确定和设计 |
二、逐步提高教师工资水平 |
三、建立科学的教师工资制度 |
(一) 实行教师工资制度单列 |
(二) 分类制定教师工资制度 |
(三) 建立良好的工资激励机制 |
(四) 设计科学的工资管理体制 |
(五)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 |
(六) 建立动态的工资调节机制 |
四、建立健全教师福利制度 |
(一) 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福利制度 |
(二) 设计激励教师积极性的福利制度 |
第四节 我国教师管理政策内容的建构 |
一、确立教师职业的身份:教育公务员 |
(一) 确立教师公务员身份的意义 |
(二) 确立教师公务员身份的原因 |
二、确立科学的教师管理价值观 |
三、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
(一) 实行严格的国家考试 |
(二) 提高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威 |
(三) 建立科学的考核体制 |
(四) 教师证书种类多样化 |
四、建构科学的教师聘任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研究(1947-1966年)(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中小学教育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清末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中小学教育 |
一、清末新政时期的学制改革与学堂教育的推行 |
二、内蒙古的蒙古族新式学堂教育 |
三、清末蒙古族学堂教育发展遇到的问题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中小学教育的发展 |
一、北京政府时期中小学教育的发展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蒙古族中小学教育的发展 |
第三节 蒙古族中小学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
一、日本殖民地伪满洲国境内的蒙古族中小学教育 |
二、伪蒙疆政府统治区域内的蒙古族中小学教育 |
第二章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19年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发展 |
第一节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政策措施 |
一、中央政府的民族教育方针政策 |
二、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教育、民族语言政策、措施和机构设置演变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 |
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 |
二、统一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的形成 |
第三节 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发展概况 |
一、抗日战争胜利到新中国成立后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 |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发展 |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发展情况 |
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情况(1) |
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情况(2) |
第三章 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 |
第一节 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师资基本情况 |
一、小学师资情况 |
二、中学师资 |
三、其他学校师资 |
第二节 培养蒙古语授课教师之师范学校的建立 |
一、初等中等师范学校的建立和发展 |
二、高等师范学校的建立和发展 |
三、师范学校主要制度的变化 |
第三节 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 |
一、在职教师培训的必要性 |
二、在职教师培训方法及其规定 |
三、在职教师培训的问题 |
第四章 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学目标、教学计划与教学评价 |
第一节 教学目标的主要变化 |
一、1947-1956年中小学教育目标的制定和变化 |
二、1957-1966年中小学教育目标的重大变化 |
第二节 中小学教学计划的主要变化 |
一、小学教学计划 |
二、中学教学计划 |
第三节 中小学的教育评价 |
一、内蒙古自治区小学教育评价的主要规定 |
二、自治区中学教育评价的主要规定 |
三、中等和高等学校的招生与升学 |
第五章 蒙古语授课中小学语文教学和授课语言问题 |
第一节 19年蒙古语授课中小学语文教学计划的变化 |
一、蒙语文教学计划 |
二、汉语文教学计划 |
三、汉语授课蒙古族学校语文教学计划 |
四、语文教学计划的比例 |
第二节 蒙古族中小学语文教材的编写和使用 |
一、蒙古语授课中小学蒙语文教材问题 |
二、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汉语文教材问题 |
三、汉语授课蒙古族中小学生蒙语文教材 |
第三节 蒙古语授课中小学的授课用语问题 |
一、自愿情况下蒙古语授课为主 |
二、提倡蒙汉兼通,蒙古语授课的被轻视 |
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语言授课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6)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区域和数据来源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生态补偿和环境服务付费(PES) |
2.1.1 环境服务付费(PES)的概念 |
2.1.2 生态补偿的概念 |
2.1.3 生态补偿与PES的比较 |
2.1.4 生态补偿:近十年的快速发展 |
2.2 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生态补偿的主体:卖方、买方 |
2.2.2 生态补偿的客体:活动类型、环境服务 |
2.2.3 生态补偿的标准:核算方法、差别化 |
2.2.4 生态补偿的条件性 |
2.2.5 生态补偿的效率:基线、额外性、瞄准 |
2.2.6 生态补偿和缓减贫困 |
2.2.7 评述小结 |
2.3 草原生态补偿相关研究综述 |
2.3.1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
2.3.2 超载过牧和草畜平衡 |
2.3.3 禁牧 |
2.3.4 草原生态补偿的标准 |
2.3.5 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 |
2.3.6 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 |
2.3.7 评述小结 |
第三章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 |
3.1 中国草原生态补偿项目和实施概述 |
3.1.1 退牧还草工程 |
3.1.2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3.2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框架 |
3.2.1 草原生态补偿的主体 |
3.2.2 草原生态补偿的客体 |
3.2.3 草原生态补偿的基线 |
3.2.4 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估算 |
3.2.5 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差别化 |
3.2.6 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 |
3.2.7 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 |
3.2.8 小结 |
第四章 草原生态补偿:超载过牧和草畜平衡奖励 |
4.1 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线:草原超载过牧的牧户异质性研究 |
4.1.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4.1.2 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
4.1.3 模型选择和估计结果 |
4.1.4 小结 |
4.2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估算:基于机会成本法的减畜和补偿的对等关系研究 |
4.2.1 理论分析框架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实证分析结果 |
4.2.4 进一步地探讨 |
4.2.5 小结 |
4.3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差别化:基于机会成本的异质性 |
4.3.1 内涵辨析 |
4.3.2 差别化实施现状 |
4.3.3 差别化和依据 |
4.3.4 小结 |
第五章 草原生态补偿:禁牧和禁牧补助 |
5.1 禁牧补助标准的估算:基于机会成本法 |
5.1.1 估算方法 |
5.1.2 数据来源 |
5.1.3 估算结果 |
5.1.4 小结 |
5.2 禁牧补助标准的差别化:基于机会成本和环境服务的异质性 |
5.2.1 内涵辨析 |
5.2.2 差别化实施现状 |
5.2.3 差别化和依据 |
5.2.4 小结 |
5.3 禁牧政策实施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
5.3.1 研究区域 |
5.3.2 禁牧的瞄准:禁牧草场的选择 |
5.3.3 禁牧活动类型的创新:禁牧规定的差别化 |
5.3.4 禁牧补助的条件性和禁牧监管成本的降低 |
5.3.5 禁牧不禁养的适用性 |
5.3.6 牧户转产和进城的可行性 |
5.3.7 小结 |
第六章 草原生态补偿的条件性:监督管理 |
6.1 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
6.1.1 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制度 |
6.1.2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度 |
6.1.3 草原管护员制度 |
6.1.4 社会监督制度 |
6.1.5 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
6.2 弱监管下的博弈分析 |
6.2.1 草原生态补偿的监督博弈 |
6.2.2 弱监管的提出 |
6.2.3 弱监管的表现 |
6.2.4 弱监管的根源 |
6.2.5 草原生态补偿的动态博弈 |
6.2.6 小结 |
第七章 草原生态补偿的后评估:生态绩效、收入影响和政策满意度 |
7.1 评估思路 |
7.2 数据来源 |
7.3 生态绩效 |
7.3.1 草原生态恢复状况 |
7.3.2 减畜任务达成情况 |
7.4 收入影响 |
7.5 政策满意度 |
7.6 政策满意度和收入影响的相关关系 |
7.6.1 研究假设 |
7.6.2 模型建立 |
7.6.3 模型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
7.6.4 估计结果 |
7.7 辨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
7.8 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草原畜牧业术语和统计口径 |
附录二 甘肃省天祝县草原生态补偿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方法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分析 |
一 研究现状的回顾 |
二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第四节 几个重要概念 |
一 农村 |
二 扫盲教育 |
三 社会控制 |
第五节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二章 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的历史轨迹 |
第一节 继往开来与农村扫盲教育的健康起步:1949年-1957年 |
一 建国初期农村扫盲教育的缘起 |
二 农村扫盲教育的健康起步 |
第二节 “政治挂帅”与扫盲教育的“亚健康”发展: 1958年-1965年 |
一 “大跃进”与扫盲运动“大跃进”(1958年-1960年) |
二 挫顿后的调整与扫盲教育的缓慢恢复(1961年-1966年) |
第三节 意识形态极端化与扫盲教育的“折戟沉沙”:1966年-1976年 |
一 人为之灾与扫盲教育的尽乎停滞 |
二 努力抗争与夹缝中的扫盲坚守 |
第四节 经济重心与扫盲教育的“梅开二度”:文革后-1992年 |
一 扫盲教育正规化 制度化道路的重返及发展 |
二 经济建设下的“经济”扫盲观 |
第五节 非均衡理念与扫盲教育发展的“表”“里”:1993年-2005年 |
一 “两基”初始齐驱与扫盲制度的继续调整(1993年-1996年) |
二 划片推进与扫盲依次攻坚(1997年-2000年) |
三 “双向导”旨趣与扫盲教育的“东”“西”理路(2001年-2005年)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第三章 重建与变迁:农村社会控制与扫盲组织关系探微 |
第一节 农村社会强势控制与扫盲教育组织的趋同化:1949年-1957年 |
一 强势“硬”“软”控制与国家权力的逐渐下渗 |
二 农村扫盲组织的“枝繁叶茂” |
第二节 农村社会控制偏差与扫盲教育组织的“沉”“浮”:1958年-1965年 |
一 社会控制过度与教育权力的困顿 |
二 扫盲组织的“沉”“浮”:结构及功能泛政治化的凸显 |
第三节 农村社会相对失范与扫盲教育组织的解构:1966年-1976年 |
一 农村社会控制的相对失序与教育危机 |
二 “东风无力百花残”:扫盲组织形态及功能的解构 |
第四节 文革后农村社会控制重建与扫盲教育组织的多维呈现 |
一 社会控制体系的重构与乡村秩序的重建 |
二 现代农村扫盲组织的“差序格局” |
第四章 农村扫盲教育的范式转型(上):扫盲教育理念与教育内容 |
第一节 教育理念转型:扫盲教育思想重心的从低到高 |
第二节 扫盲教育内容及教材分析 |
一 扫盲教育内容的解析 |
二 扫盲教材解读 |
第五章 农村扫盲教育的范式转型(下):形式 师资及农民学习心理 |
第一节 多样的扫盲学习形式 |
一 集中学习 |
二 分散学习 |
第二节 扫盲师资及教师教学心理 |
一 扫盲师资的选择与培养 |
二 扫盲教师心理剖析 |
第三节 学习心理与动机:农民学习心理解读 |
一 主动性参与扫盲 |
二 被动性参与扫盲 |
第六章 新世纪农村扫盲教育理念和发展路向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新世纪农村扫盲教育理念的指向 |
一 50多年来农村扫盲教育的成效及局限 |
二 建国以来农村扫盲教育的经验及其对当代扫盲教育实践的启示 |
三 新世纪扫盲教育的新理念 |
第二节 扫盲教育路径的比较与整合 |
一 现代化进程中农村扫盲教育发展的不同理路 |
二 扫盲教育发展路径的整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D]. 金德谷.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4)
- [2]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D]. 么红杰.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2(07)
- [3]内蒙古科技创新政策实施问题研究[D]. 李建军.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9(03)
- [4]中国教师政策研究 ——基于教育政策内容的视角[D]. 石长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05(06)
- [5]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育研究(1947-1966年)[D]. 哈达. 内蒙古大学, 2013(10)
- [6]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7]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8]中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证研究[D]. 胡振通. 中国农业大学, 2016(08)
- [9]共和国农村扫盲教育研究[D]. 马云. 华东师范大学, 2006(12)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