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论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一、论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徐小芳[1](2021)在《21世纪初西方比较法学家的忧与思——读《比较法研究:传统与转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千禧年于剑桥大学唐宁学院召开的比较法会议是西方学者们对20世纪比较法学研究传统进行整体地反省的一次国际性会议,继而提出对21世纪初比较法研究如何转型及发展的思考,与1900年巴黎国际比较法大会一般,为21世纪比较法事业划定一个标志性边界,导览了 21世纪比较法研究的大致走向。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当时西方比较法学家们对于比较法未来发展的探述相对薄弱,且具有西方本位思想,然瑕不掩瑜,西方比较法学家们在21世纪初对比较法未来方向忧虑与思考,为21世纪比较法的发展设定基本蓝图,会后形成《比较法研究:传统与转型》一书至今仍不失为比较法学研究中的佳作,值得深入阅读与挖掘。

李晓辉[2](2021)在《法学知识谱系中的“一与多”——读舒国滢教授《法学的知识谱系》》文中研究表明在西方法学知识谱系演化形成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一与多"的问题,也即:法学知识的普遍性与法律经验实践的多样性之间的张力问题,是法学的原命题。围绕这一命题,沿着《法学的知识谱系》一书梳理的法学知识发生发展史,考察不同时代法学在建构自身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可以为比较法的认识论提供一种有益的启发。在欧陆法学知识谱系中,法学的知识作业始终围绕着一种将特殊性处理成普遍性的线索,呈现出一个不断去特殊性的过程。法学通过不断将外部复杂的实践问题内化,以更为精巧的法学方法来面对这一紧张关系。但基于法学知识对象所具有的实践性和规范性特质,尽管法教义学承担了主要的法学知识营造使命,但独木难成林,法教义学仍需比较法等关注经验维度的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支撑。

吕斯轩,李世杰[3](2021)在《比较法的中国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其制度的比较,法律比较的结果被认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法律互动是最初体现,法律移植是主要体现,法律全球化是最终结果。比较法学研究从1915年创建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开启我国比较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开端,到文革时期比较法学销声匿迹,再到改革开放以后比较法学复兴,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中国比较法研究机构日益增多,但对比国际和国外的比较法研究机构,中国国内的比较法研究存在四点差距:研究与实践脱节、比较法教育缺乏、研究思路局限、成果发布有限。针对以上差距,我们可以从服务实践、重视教学、改变思路和优化成果四个方面探索解决方案。

黄涛涛[4](2020)在《世界之眼光 中国之问题——民国时期比较法研究对立法实践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比较法研究对当时的立法有着直接的现实影响。民国时期多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都经历了介绍各国法律内容、举例西方立法技术、探讨法律与国情的结合,进而对草案的各项议题进行讨论等环节步骤。本文将选取最为重要的宪法、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为分析范本,考察民国时期法典编纂与比较法研究的关系。

叶小琴[5](2020)在《比较刑法研究意见在司法中的运用》文中研究说明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是我国海商法涉外案件的核心问题,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是法院确定案件所应适用之准据法的重要证据。实际上,我国司法中已经出现参考比较刑法研究意见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犯罪记录争议的案例。而且,我国海上运输合同货物退运争议、引渡、保护管辖权、隔地犯领域需要参考比较刑法研究意见,从而在查明与比较外国刑法的基础上认定某些法律事实。外国与国际层面的比较刑法意见集中于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刑法研究确定刑法的一般原则。比较刑法意见的司法运用已经成为法律域外影响力的第四种类型,我国应重视相关理论建构与具体路径。理论层面应拓展比较刑法研究的任务,采纳功能主义方法论,以我国司法中的具体问题为导向分析域外刑法等全部相关法律。具体路径则需完善立法,比较刑法研究意见涉及事实问题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何永军,徐同强[6](2021)在《法系理论的困境与出路》文中提出"法系"的概念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正式提出以来,一直是比较法学的重要理论分析工具,它将全球主要的法律制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划分,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分析工具。但认真研究后发现,法系理论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以致有学者认为法系作为一个陈旧的理论分析工具已经不再有效,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事实表明,虽然法系理论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这些并没有直接导致其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有效性的完全丧失,目前其仍然被国内学者所广泛运用,轻言废弃为时尚早。但在保留法系理论的同时,也必须与时俱进地对其进行重塑,以保持其应有的效用和活力。

刘毅[7](2021)在《比较法学与轴心文明——兼评帕特里克·格伦《世界法律传统》》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的比较法学研究,开始尝试在传统的"法系"范式之外,以"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作为新的研究概念与范畴,但是究其实质,仍未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并未形成比较法学研究的范式突破,同时还存在缺乏历史性的维度和全球化的视野之问题。在这个去西方中心主义和全球文明转型的时代,应当将轴心文明的概念和思想嵌入比较法学,形成比较法研究的新视野,中国的法律文明可以同其他轴心文明一道,参与到建构多元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之中。

吴婷[8](2020)在《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及在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机遇与挑战》文中指出中国比较法这门学科自成立伊始就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所收获的成果也较为瞩目,硕果颇丰,但与优异成绩相对应的是一定程度上的不足。纵观当今的全球新格局,我国的比较法学研究和发展必须基于中国本土的实际国情与社情,紧随全球步入第二轴心时代与新科技革命的步伐,结合国际新形势来及时调节国内的理论体系,确保可以在国际舞台中施展出真正的实力。

徐刚[9](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黄宣植[10](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论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2)法学知识谱系中的“一与多”——读舒国滢教授《法学的知识谱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 古希腊哲学与罗马法
    (一) 古希腊哲学:以亚里士多德实践推理为起点
    (二)罗马法: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
二、 评注法学、人文主义法学与历史法学
    (一)评注法学:弹性解释与提纯法理
    (二)人文主义法学:历史还原与自觉
三、 理性自然法:自然法典与相对的自然法
四、 德意志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五、 从利益法学到自由法学:走向法学方法论
六、评价法学:深耕法学方法论
七、当代法学:价值问题与法律论证
    (一)价值问题与司法中的普遍性
    (二)论证理论
八、结语

(3)比较法的中国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成果
    1.比较法基本问题
    2.中国传统与中国特色法律思想
    3.中国四地法制
    4.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5.伊斯兰法系
    6.区域一体化研究
二、研究力量
    1.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2.北京大学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
    3.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4.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法与欧盟法研究所
    6.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
三、研究差距
    1.研究与实践脱节
    2.比较法教育缺乏
    3.研究思路局限
    4.成果发布有限
四、研究展望
    1.服务实践
    2.重视教学
    3.改变思路
    4.优化成果

(6)法系理论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系理论自身的缺陷和面临的挑战
    (一)法系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
    (二)面临全球化的挑战
二、法系理论在中国的应用现状
三、对法系理论缺陷和挑战的评估
四、法系理论的重塑
    (一)法系理论重塑必须抓住主要矛盾
    (二)必须正确理解法系理论的价值和功用
五、结语

(7)比较法学与轴心文明——兼评帕特里克·格伦《世界法律传统》(论文提纲范文)

一、比较法学研究范式反思
二、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比较法研究的新概念
三、轴心文明:比较法学的新视野及其意义
    (一)何谓轴心文明
    (二)轴心文明的意义
    (三)为什么是轴心文明

(8)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及在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机遇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比较法学重新审视世界
    (二)理论付诸实践的比较法学
    (三)不断融合与前进的中国比较法学
二、比较法学的成果与不足
    (一)比较法学的成果
    (二)比较法学的不足
        1. 学科定位不明确,未形成系统理论
        2. 比较法研究缺少对外国法的系统研究,偏离法律实践
三、中国比较法学在未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中国比较法学主动发展的时代
    (二)中国比较法学跨入“第二轴心”时代
    (三)中国比较法学在新科技革命时代的自我发展

(9)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三、小结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四、小结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一、法学图书馆
        二、模型法庭
        三、讨论室
        四、法律救助社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一、比较法教学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10)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三、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法
        (二)实证研究法
        (三)语义分析法
        (四)价值分析法
        (五)其他研究方法
    四、基本概念分析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四)其他领域改革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四、论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21世纪初西方比较法学家的忧与思——读《比较法研究:传统与转型》[J]. 徐小芳. 湘江青年法学, 2021(01)
  • [2]法学知识谱系中的“一与多”——读舒国滢教授《法学的知识谱系》[J]. 李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3]比较法的中国发展研究[J]. 吕斯轩,李世杰.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06)
  • [4]世界之眼光 中国之问题——民国时期比较法研究对立法实践的影响[J]. 黄涛涛. 朝阳法律评论, 2020(01)
  • [5]比较刑法研究意见在司法中的运用[J]. 叶小琴. 刑法论丛, 2020(02)
  • [6]法系理论的困境与出路[J]. 何永军,徐同强.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7]比较法学与轴心文明——兼评帕特里克·格伦《世界法律传统》[J]. 刘毅. 政法论坛, 2021(02)
  • [8]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及在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机遇与挑战[J]. 吴婷. 鄂州大学学报, 2020(04)
  • [9]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10]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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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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