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违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处理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尹秋豪[1](2021)在《云南省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是中国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对于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干部驻村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传统制度,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完善我国基层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精准选派驻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充分发挥基层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治文化建设、乡村善治风气形成。选派政治纪律好、业务能力强、作风优良的干部到贫困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才能做到精准扶贫,取得脱贫攻坚的决胜。丘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北部,属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范畴。近年来在派驻干部驻村开展扶贫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在驻村干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以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的视角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个案研究、实地调研、混合研究等研究方法,其中,混合研究法包括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从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考核、激励与服务等方面来分析当前驻村干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亚当斯密公平理论和库克人力资源流动曲线图等,借鉴国内外的发展经验,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针对当前驻村干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对驻村干部管理制度完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并对乡村振兴战略中驻村工作队的角色和定位提出展望和思考。
麻婷婷[2](2021)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是首要要件。确定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准确的选择被告提起诉讼,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挽回公益损失,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同时只有在明确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怎样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才能够进一步对其是否有履行的可能,以及履行所达到的效果进行判断,从而判定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有无责令履行的必要。因此本文通过对司法裁判中以监督管理职责为争议焦点的案件进行梳理,按照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两个步骤,即第一步判断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被告资格,第二步判断该行政机关应具有的具体职责内容,对法院的裁判思路予以展现。通过案例分析可知,目前司法裁判中对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主要存在的差异在于:第一,判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存在三种情形,导致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结果不同;第二,判定履行内容的法律依据也有三种标准,导致对被告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认定结果不同。根据对案件的梳理与整合可以知道,在被告资格和具体职责判定方面的不同思路会导致对被告认定、履行内容判定存在不一致,进一步导致对监督管理职责的判定出现差异,使得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出现问题,让被诉行政机关处在行政越权或适法错误的双重困境当中,从而致使公益诉讼人选择性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出现。对法院在裁判中的不同思路及其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之后,总结得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判定监督管理职责被告资格时存在的普遍规则。在判定被告资格时,法院应当谨慎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进行审查,并继续遵循适用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的既有规则,对于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来源,行政机关应当仅受先行行为与行政契约的约束。同时,法院在判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容时,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位阶,并结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判定其属于哪种职责,作出进一步判断。更重要的是,法院应当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进行考虑。
陆洋[3](2021)在《大理市太邑乡“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世纪90年代初,享誉全球的孟加拉国“格莱珉”小额信贷扶贫模式被引入我国,但历次复制移植的效果均不理想,直到“富格贷”扶贫项目落地云南大理太邑,“格莱珉”的本土化推广才取得突破性进展。究其原因,“富格贷”之前的移植试点主要由各类社会力量单独承办,未能充分与我国的国情、民情相结合,同时也少有政府、市场等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其中,往往因资质缺陷、资源短缺或势单力薄难以为继;而“富格贷”扶贫项目则集中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治理合力,资质全面、资源丰富且推力强大,故较为成功。因此,本文以“格莱珉”的本土化案例“富格贷”扶贫项目为研究对象,积极探索该项目背后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三方协同治理贫困的合力扶贫模式,分析当中内蕴的机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该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促成更多类似“富格贷”的合力扶贫项目可以顺利诞生并成功推进,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添有益助力。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富格贷”扶贫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复盘,梳理了项目的诞生背景、酝酿筹备和推进过程,综合评估了项目的信贷投放、扶贫成效和舆情反响,还原出研究主体的基本面貌。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机制和优势,首先探讨了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力量三方治理主体在“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下各自发挥出的作用;而后从职能转移角度和资源转移角度对三方治理主体的具体行为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并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加以归纳和提炼,最终总结出“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运作机制;同时,结合项目实际,分析说明“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在拓宽资源获得渠道和优化资源配置、在打破金融排斥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以及在预防“使命漂移”等三方面的突出优势。第三部分则转换视角,在前文对“富格贷”扶贫项目及其合力扶贫模式的研究基础上,指出“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还存在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关系不紧密、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所需创业机会挖掘不深入,以及合力扶贫格局基础不牢固等三点短板不足,并逐一分析了问题成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研究结论,分别提出了强化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关系、引入专业合作伙伴制造更多创业机会,以及全面优化内外薄弱环节等完善“富格贷”合力治理模式的三项对策;同时提出了审慎评估立项条件、适度拓宽移植思路、灵活制定推进策略以及着力优化风控体系等推广“富格贷”合力治理模式的四点建议。
普洱市人民政府[4](2020)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普政发[202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张卫[5](2019)在《跟随时间的脚步 回望2019年食品行业点滴变化(上篇)》文中研究表明时间总是过得这么快,不经意间,2019年已经接近尾声,令不少人都开始感叹"时间都去哪了?"但无论时间过得有多快,它依然记录下了国家以及我们自己发生的点点滴滴的变化。在2019年,我国食品行业的哪些新变化被时间记录下来了?下面让我们分上下两期,分别从政策法规篇、地方新闻篇、行业动态篇、食安事件篇四个篇章,来回顾一下2019年的中国变化。
朱勋毕[6](2019)在《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是当前扶贫工作运行机制的核心要素,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精准扶贫工作的最终成效。当前昆明市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的政府主导型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了“涓滴效应”,保障和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问题,也由此引发“连锁效应”,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同时也带来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扶贫内生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等问题。本文在分析昆明市扶贫开发的历程和取得的成效,以及扶贫工作的现状情况的基础上,以国内外的一些专家、学者的理论模型,如缪尔达尔的“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理论、佩鲁的发展极理论以及国内许多学者的多元化扶贫、参与式扶贫模型等为理论基础,采取文献研究、调查访谈、定性分析等方法,系统性地研究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发现,目前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在扶贫对象的瞄准机制和扶贫资金的筹措机制、整合机制、投入分配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运行机制上的缺陷。针对存在问题,本文再次以上述理论模型为基础,并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完善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的对策措施,主要包括严格审核把关,加强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培育多元主体,化解财政扶贫资金压力:强化沟通协调,理顺扶贫资金整合机制;注重扶贫成效,转变扶贫资金投入分配方式;转变评价方式,健全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从而改善昆明市精准扶贫的资金投入机制。
李棋[7](2019)在《昆明市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扶贫开发经历了四十年之久,在经过了“救济式扶贫”、“以生产帮助为主,救济式扶贫为辅”、“区域开发式扶贫”之后,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中国贫困人口大规模减少。从目前的贫困人口分布来看,粗放式的扶贫已经显现出局限性,我国新一轮的扶贫方式逐渐转向为“滴灌式”的精准扶贫。精准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扶贫开发工作更具针对性,最大程度的提高了扶贫效率。政策执行作为从公共政策到政策现实的关键步骤,在根本上决定了政策目标是否能够实现。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为扶贫开发做出了比较完善的顶层设计,并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过程,就是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决策的过程,政策的落实与推进,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即政策执行主体的严格把控。基层政府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决策,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发展贫困地区经济,这一方面能够体现基层政府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是在为政府树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以人为本的形象。但政策执行过程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各种问题,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也不例外。本文选取有三个省级贫困村的晋宁区作为调研对象,收集关于当地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材料,通过访谈的方式了解晋宁区扶贫开发的工作情况,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来分析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成因,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一些提高政府执行成效的思考。本文导论部分阐述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并对文章中涉及的核心概念进行了解释。本文第一部分罗列展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具有代表性的精准扶贫政策,为文章后续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晋宁区的贫困现状,并从机制创新、执行过程、执行成效三方面介绍了昆明市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情况。第三部分以调研获取的资料为基础,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从政策本身、政策执行者、政策目标群体、政策环境四个方面分析了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关于如何提高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成效的一些思考。
范乾帅[8](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唐梅玲[9](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冯志峰[10](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违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处理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违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处理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云南省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调查问卷设计 |
三 访谈设计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 精准扶贫 |
二 驻村干部 |
三 驻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 弗鲁姆期望理论 |
二 亚当斯公平理论 |
三 库克曲线理论 |
第二章 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基本情况 |
第一节 云南省驻村队伍的形成过程 |
一 政策回顾 |
二 驻村干部队伍组建 |
第二节 丘北县驻村干部队伍的形成与管理和服务 |
一 人员选派 |
二 日常管理 |
三 人员培训 |
四 保障激励 |
第三节 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成效 |
一 严格选派程序 |
二 完善管理机制 |
三 强化培训学习 |
四 发挥组织作用 |
五 明确管理责任 |
第三章 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 派出单位选派不严谨 |
二 组织管理不到位 |
三 驻村帮扶存在难题 |
四 驻村干部的能力问题 |
第二节 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派出单位缺乏充分调研 |
二 组织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 |
三 驻村帮扶不到位 |
四 驻村干部个体差异 |
第四章 完善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人员选拔和派驻制度 |
一 明确选拔要求,规范选拔程序 |
二 优化选拔结构,创新人才建设 |
第二节 完善驻村干部管理制度 |
一 明确管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
二 规范人员借调,缓解派出单位压力 |
第三节 提升帮扶效果,巩固村两委核心地位 |
一 明确村干部地位,提升工作能力 |
二 坚持群众路线,增进干群关系 |
第四节 开展培训引导,提高个人思想觉悟 |
一 开展业务培训,强化个人综合能力 |
二 强化党员培训,提高思想觉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监督管理职责司法判定的不同思路 |
第一节 判定步骤一:对被告主体资格的判定 |
一、依据组织规范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
二、依据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
三、依据其他规范判定被告主体资格 |
第二节 判定步骤二:对履行职责内容的判定 |
一、依据单一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二、依据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三、依据其他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特点 |
一、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多重思路 |
二、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共同特征 |
三、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分歧之处 |
第二章 不同裁判思路并行导致的问题 |
第一节 被告资格认定思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
一、导致对被告认定存在差异 |
二、导致检察机关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 |
三、导致法律规范适用存在困难 |
第二节 判定履行内容思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
一、致使判定履行内容存在差异 |
二、致使行政机关处于双重困境之中 |
三、致使公益诉讼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三章 对监督管理职责判定思路的再审视 |
第一节 判定被告资格时的规则适用 |
一、适用“三定方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则 |
二、适用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的规则 |
三、法律之外的依据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判定履行职责内容时的规则适用 |
一、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规则 |
二、判断行政执法权的规则 |
三、判断实现公益诉讼目的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大理市太邑乡“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与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相关理论概述、相关概念界定以及重要政策梳理 |
第一章 “富格贷”扶贫项目的诞生背景和实施情况 |
第一节 “富格贷”扶贫项目的诞生背景 |
一、 “富格贷”诞生前“格莱珉”本土化的艰辛历程 |
二、大理市太邑乡孕育“富格贷”的有利条件 |
第二节 “富格贷”扶贫项目的酝酿筹备 |
一、明确共同努力方向和阶段推进预期 |
二、发挥各方优势做足前置准备 |
第三节 “富格贷”扶贫项目的推进过程 |
一、项目具体实施流程 |
二、项目重要内控机制 |
三、项目相关配套措施 |
第四节 “富格贷”扶贫项目的综合评估 |
一、项目信贷投放评估 |
二、项目扶贫成效评估 |
三、项目舆情反响评估 |
第二章 “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机制和优势 |
第一节 “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下各治理主体的作用发挥 |
一、政府治理主体在“富格贷”扶贫项目中发挥的合力作用 |
二、市场治理主体在“富格贷”扶贫项目中发挥的合力作用 |
三、社会治理主体在“富格贷”扶贫项目中发挥的合力作用 |
第二节 “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从职能转移角度分析“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运作机制 |
二、从资源转移角度分析“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三、用协同治理理论总结“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运作机制 |
第三节 “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主要优势 |
一、资源得到额外补充,配置实现整合优化 |
二、打破固有金融排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
三、协作过程取长补短,有效预防“使命漂移” |
第三章 “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的不足及成因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关系不紧密 |
一、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关系不紧密的具体表现 |
二、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关系不紧密的问题成因 |
第二节 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所需创业机会的挖掘不深入 |
一、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所需创业机会挖掘不深入的具体表现 |
二、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所需创业机会挖掘不深入的问题成因 |
第三节 合力扶贫格局的基础不牢固 |
一、合力扶贫格局基础不牢固的具体表现 |
二、合力扶贫格局基础不牢固的问题成因 |
第四章 完善和推广“富格贷”合力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富格贷”合力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
一、强化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关系 |
二、引入专业合作伙伴制造更多创业机会 |
三、全面优化内外薄弱环节 |
第二节 推广“富格贷”合力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
一、审慎评估立项条件 |
二、适度拓宽移植思路 |
三、灵活制定推进策略 |
四、着力优化风控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跟随时间的脚步 回望2019年食品行业点滴变化(上篇)(论文提纲范文)
政策法规篇 |
国务院 |
农业农村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财政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人社部 |
交通运输部 |
教育部 |
生态环境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自然资源部 |
商务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地方新闻篇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6)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贫困 |
1.3.2 反贫困 |
1.3.3 精准扶贫 |
1.3.4 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 |
1.4 研究理论基础 |
1.4.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4.2 公共财政理论 |
1.4.3 公共产品理论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昆明市基本贫情及扶贫开发历程和成效 |
2.1 昆明市基本贫情及扶贫开发历程 |
2.1.1 昆明市贫困概况 |
2.1.2 贫困的原因分析 |
2.1.3 昆明市扶贫开发历程 |
2.2 昆明市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的相关分析 |
3.1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的主要内容 |
3.1.1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的主客体 |
3.1.2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的目标 |
3.2 扶贫对象的瞄准机制 |
3.2.1 以片区为单位 |
3.2.2 以县为单位 |
3.2.3 以村为单位 |
3.2.4 以户为单位 |
3.3 扶贫资金的筹措机制 |
3.3.1 扶贫资金的投入需求 |
3.3.2 扶贫资金的筹措 |
3.4 扶贫资金的整合机制 |
3.4.1 政策体系的整合 |
3.4.2 扶贫项目的整合 |
3.4.3 财政资金的整合 |
3.5 扶贫资金的投入分配机制 |
3.5.1 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方向 |
3.5.2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 |
3.5.3 财政扶贫资金的产出效应 |
3.6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 |
3.7 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 |
第四章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1 贫困对象识别不够精准 |
4.1.2 精准扶贫对政府投资的依赖度高 |
4.1.3 财政扶贫资金整合机制不畅 |
4.1.4 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和分配与实际需求错位 |
4.1.5 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 |
4.2 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工作难度大 |
4.2.2 尚未构建多元化投资格局 |
4.2.3 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财政扶贫资金整合 |
4.2.4 资金投入和分配机制未理顺 |
4.2.5 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 |
第五章 完善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的对策措施 |
5.1 严格审核把关,加强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 |
5.2 培育多元主体,化解财政扶贫资金压力 |
5.3 强化沟通协调,理顺扶贫资金整合机制 |
5.4 注重扶贫成效,转变扶贫资金投入分配方式 |
5.5 转变评价方式,健全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昆明市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核心概念 |
1. 精准扶贫 |
2. 政策执行 |
(五) 理论基础 |
1.精准扶贫的理论基础 |
2. 政策执行的理论基础 |
(六) 调研对象的选择 |
一、我国的精准扶贫政策 |
(一) 中央出台的精准扶贫政策 |
(二) 地方出台的精准扶贫政策 |
二、晋宁区贫困现状与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情况 |
(一) 晋宁区贫困现状 |
(二) 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情况 |
1. 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机制创新 |
2. 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 |
3. 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成效 |
三、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 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1. 扶贫开发工作人员“公仆”意识淡薄 |
2. 社会扶贫主体参与度低 |
3. 贫困户依赖性较强 |
4. 贫困户识别出现偏差 |
5. 主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 |
6. 扶贫资金有限 |
(二) 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问题成因分析 |
1. 政策本身的原因 |
2. 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 |
3. 政策目标群体的原因 |
4. 政策环境的原因 |
四、关于提高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成效的思考 |
(一) 理想化政策方面 |
1. 健全精准扶贫制度 |
2. 合理规划政策走向 |
(二) 政策执行主体方面 |
1. 提高基层扶贫开发人员工作能力 |
2. 整合社会和市场力量参与扶贫 |
(三) 政策目标群体方面 |
(四) 政策环境方面 |
1. 经济发展政策更加兼顾公平 |
2. 加强贫困地区文化教育 |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提纲 |
致谢 |
(8)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违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处理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云南省丘北县驻村干部管理与服务研究[D]. 尹秋豪.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D]. 麻婷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大理市太邑乡“富格贷”合力扶贫模式研究[D]. 陆洋.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1)
- [5]跟随时间的脚步 回望2019年食品行业点滴变化(上篇)[J]. 张卫. 中国食品, 2019(24)
- [6]昆明市精准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研究[D]. 朱勋毕. 云南大学, 2019(03)
- [7]昆明市晋宁区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研究[D]. 李棋. 云南大学, 2019(03)
- [8]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9]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