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保险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白晓霞[2](2021)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基于对个人投保意愿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
崔蓝月[3](2021)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陈光宇[4](2021)在《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研究》文中认为
师慧颖[5](2021)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研究》文中提出
杨舒然[6](2021)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如何科学合理的保障老年生活成了每个家庭每个人必须思考的问题。在2035年,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突破20%,养老需求快速增长。因此,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可以解决每个人都十分关心的养老问题,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保障国家稳定以及促进民生经济的平稳发展。目前,我国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文件只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但是《试点通知》不属于法律,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立法方面不健全;当前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由企业代缴,实际适用对象为中高收入者,但税收优惠力度小,吸引力低。中低收入者工资收入未达起征点,无法参与该保险的购买。无形之中也将这一部分人排除在外,投保主体不全面;我国个税扣除实行超额累进制,若不加监管,很容易造成“累退效应”,拉大了贫富差距,极易造成社会不公平;同时,《试点通知》对于退出机制和惩戒措施也没有进行规定。这些问题都是在日后继续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中需要解决。在过往的研究中,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研究多集中于保险、税务等经济学方面,本文借鉴了以上学科的研究成果,从法律层面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释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念,明确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适用对象和特征,比较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两类养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阐释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依据,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持有基本认识;我国曾经有过三次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经验,其中,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第三次在试点结束后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在对比三次试点之后,寻求相通点,认为我国试点过程中存在法律位阶低、投保主体不完全覆盖、没有最高抵免额以及投保人行为边界模糊等问题;接着,分析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总结适合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提高法律位阶,扩大投保主体,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模式和明确行为人投保边界等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理论保障。
刘旭[7](2021)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产品种类增多,创新的产品层出不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我国资本市场也焕发出新的活力。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想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规范与扶持,也需要企业自身通过积累来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纳税筹划上有较为灵活的筹划空间。当前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加强,并对部分业务领域进行了专项的金融风险整治,企业合法经营是其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企业在制定好纳税策略的同时更应该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注意对于纳税风险的防控。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获得更多资本和时间上的价值,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满足其日益增长的财务和资本需求。本文围绕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展开探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性的归纳和整理,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选取M集团进行案例分析。全文主要阐述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理论出发,对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梳理了互联网金融和纳税筹划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第二部分,对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进行了阐述,介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和及其基本概念、特点及现状,同时也阐述了纳税筹划的概念和基础理论;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涉税政策现状及分析,梳理了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策,着重阐述了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从政策大环境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税收现状,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涉税属性。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性出发,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四部分,选取M集团作为案例,分析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涉税情况,对其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活动、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分析,提出股权架构、利用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应税收入确认模式等方法进行筹划;第五部分,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对纳税筹划风险进行防范,并给出了具体建议和举措。
王保坤[8](2021)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业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作为具有税收优惠的新兴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未来养老需求缺口巨大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养老意识的日渐提高,养老已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地吃饱穿暖,更高质量的养老和个性化的养老需求正在逐渐成为人们未来养老所追求的目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伴随着这样的背景而产生,其通过在供给端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此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和对未来养老生活水平得以保障维持的需要。尽管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加持,但在供给的过程中供给效率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力度、保险险种的提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都会对供给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提高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通过保证养老保险的质量,兼顾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的不同个性化需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未来养老压力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开发以国家税收政策支持为主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具体来说,第一,本文论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研究背景和主要研究内容,根据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中阐述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现状提出本文主要的两个研究内容,从而确定本文的研究目的。第二,在前人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相关定义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性地梳理了有关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文献文章,明确对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进行了概念界定,同时,探究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特点。第三,本文考察了影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因素,认为其主要受外部和内部因素两方面的因素影响,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政策以及监管等,内部因素则主要是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相关,并就两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同时从供给的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指标入手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值进行测算,通过构建模型完善理论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表明,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着整体供给效率不足,供给效率值偏低的问题。基于这样的问题,对供给效率进行深入分析,认为税收优惠额度、力度等政策、市场份额、营业费用率以及资本总量的投入等因素都会对保险企业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产生影响。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部分,根据研究结果总结出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而提出相关建议,同时对研究涉及到的具体方面加以说明;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严朔[9](2021)在《H公司纳税筹划研究》文中指出科学技术是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近些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产值盈利能力显着增强,逐步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个活跃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家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多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际运用,有助于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引导企业利用好政策的红利,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当前我们急需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本地区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H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对纳税筹划的概念与特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界定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随后通过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总结法以及文献研究法收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报表数据,对H公司的营业状况、纳税状况和生存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后得到了纳税筹划的基本方向,在方向确定之后查阅政策文件,收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进行归纳分类,为后续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提供政策支撑。随后在不违背税收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来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筹划方案,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让企业利润增加,进而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最后对整个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过后给予一些建设性的保障措施,例如加大资金的投入、灵活地面对与运用政策、转变内部管理观念与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办法来让此套纳税筹划更完善,能够为企业降低税负,达到纳税筹划最终目的。该套筹划方案的设计会使得企业能够在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突出重围,同时为大庆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提供新动能,也可为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赵艳[10](2021)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健康老龄化”逐步成为全球性发展战略目标:将健康的概念延伸到老龄化过程中,将重点放在提高大多数老年人生活质量。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养老”的涵义进入了强调养老服务的可获得性、满意度及老年尊严阶段。中国老龄化存在着城乡倒置问题,农村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健康养老困境。本文首先界定了养老服务供给等相关概念。运用需要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福利经济学、福利多元主义等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展做了四个发展阶段的划分,归纳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逻辑和规律。接着,本文构建了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模型,使用CHARLS数据,通过对农村老年人能否获得及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回归分析,将城乡老年人获得家庭养老服务供给和社会养老服务供给进行对比,从健康、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特征具体分析了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社会变迁、非正式照料、“家庭道德风险”导致家庭供给养老服务的困境;政府责任不到位造成城乡养老服务待遇悬殊、缺乏独立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法制权威性不足、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缓慢;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缺乏动力驱动、专业人才缺乏使得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发展缓慢、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欠缺是社会组织供给养老服务严重不足。为此,本研究从福利多元主义四个维度入手,从社会治理的责任边界划分出发,基于多元主体合作意愿和利益博弈,倡导政府与其它主体在养老服务生产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构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政府“一核”主导养老服务供给,核心任务是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和政策供给,培育其他供给主体力量,主导市场化的方式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与家庭、市场、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为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提供支持,为家庭赋权增能,家庭从责任取向转为权利取向的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引导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推动社会组织互助志愿供给养老服务。依据上述模式,本文提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多支柱筹资机制,包括国家、社会和家庭(个人)筹资支柱的建立。以流动式养老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对乡村养老价值予以再认识,支持农村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以科技创新应对老龄化,培养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有:(1)对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进行了探索式推进。现代社会下,福利多元主义面临内生性和外源性困境。本文尝试对政府、市场化养老服务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家庭主体进行功能定位和边界厘清,不只强调责任分配和分散化,而是注重各供给主体供给方式和合作关系,探索构建政府“一核”主导,多方合作的目标模式。研究为福利多元主义本身困境的克服提供了新机制。(2)为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供给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本研究着重探究在健康老龄化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到底该走一条怎样的养老服务供给之路,创新乡村养老模式,使得农民健康养老,农村成为理想的生活之地,从而稳定农村、繁荣农业。研究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贡献了新方案。
二、购买保险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购买保险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小结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述 |
2.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界定 |
2.1.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适用对象 |
2.1.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特征 |
2.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 |
2.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保险联系和区别 |
2.3.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养老保险联系 |
2.3.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养老保险区别 |
2.4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溯源 |
2.4.1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
2.4.2 永久收入消费理论 |
2.4.3 分配公平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
3.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1 天津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2 上海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3 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区试点情况 |
3.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3.1 法律位阶较低 |
3.3.2 投保主体范围小 |
3.3.3 未设置最高抵免额 |
3.3.4 投保人行为边界不明 |
3.4 小结 |
第4章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经验 |
4.1.1 美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1.2 德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1.3 加拿大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2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明确立法 |
4.2.2 不同主体不同对待 |
4.2.3 设置个税最高抵免额度 |
4.2.4 税收优惠方式 |
4.2.5 规定税收惩罚措施 |
4.3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建议 |
5.1 提高法律位阶 |
5.2 扩大投保主体 |
5.3 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 |
5.4 明确行为人规范边界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7)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或有创新 |
二、不足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原则 |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特征 |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方法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 |
一、有效纳税筹划理论 |
二、契约理论 |
三、纳税风险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税政策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税相关政策梳理 |
一、政策概述 |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必要性分析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以M集团为例 |
第一节 M集团基本情况 |
一、M集团简介 |
二、M集团经营范围 |
三、M集团经营情况分析 |
四、M集团涉税情况 |
第二节 M集团投资决策纳税筹划分析 |
一、股权架构的纳税筹划 |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
第三节 M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
一、研发费用与推广费用的纳税筹划 |
二、支付服务费收入的纳税筹划 |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
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纳税筹划 |
五、逾期贷款催收的纳税筹划 |
六、互联网理财与保险业务的纳税筹划 |
第四节 M集团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
一、员工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
二、应税收入确认模式的纳税筹划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
二、企业搭建持股平台的税负问题 |
三、线上业务纳税时间、地点确定问题 |
四、纳税筹划风险和成本问题 |
第二节 优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
一、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 |
二、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
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
四、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建议 |
五、评估纳税筹划成本效益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本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及其供给效率的概述 |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 |
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概念 |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理论基础 |
一、激励效应理论 |
二、供给理论 |
三、税收公平与效率理论 |
四、莫迪利安尼生命周期理论 |
第三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现状 |
第一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国外供给现状 |
一、美国401k计划 |
二、加拿大RRSP模式 |
三、德国吕库普计划 |
第二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国内供给现状 |
一、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现状 |
二、福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现状 |
三、总结 |
第四章 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测算及影响因素 |
第一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因素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
三、Tobit 回归分析结果 |
第二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测算分析 |
一、SBM模型和DEA窗口分析法 |
二、投入、产出指标及数据的选取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实证分析结果 |
一、供给效率值的横向比较 |
二、供给效率值的纵向比较 |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政府层面 |
二、保险公司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H公司纳税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纳税筹划 |
2.1.2 高新技术企业 |
2.2 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
2.2.1 博弈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H公司现状及纳税筹划方向 |
3.1 H公司简介 |
3.2 H公司现状 |
3.2.1 H公司经营现状 |
3.2.2 H公司纳税现状及筹划现状 |
3.3 H公司纳税筹划方向 |
3.3.1 增值税——熟悉政策确保税负最小化 |
3.3.2 企业所得税——调整结构保证利益最大化 |
3.3.3 个人所得税——统筹薪资实现个人收入最优化 |
3.4 本章小结 |
4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分析 |
4.1 H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筹划方案 |
4.1.1 通过简易计税降低增值税税负 |
4.1.2 抵扣差旅费降低税负 |
4.1.3 分摊销售收入降低附加税税负 |
4.1.4 选择付款方式实现延缓纳税 |
4.1.5 运输环节合理选择运货商 |
4.2 H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
4.2.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4.2.2 安置残疾人就业以享受加计扣除 |
4.2.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递延纳税 |
4.2.4 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方式 |
4.2.5 购入环保设备以抵免税额 |
4.2.6 增加公益性捐赠降低税负 |
4.3 H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
4.3.1 调整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 |
4.3.2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4.3.3 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计算方式 |
4.3.4 转化薪资收入形式 |
4.4 本章小结 |
5 H公司实施纳税筹划方案保障措施 |
5.1 多方强化确保政策落实 |
5.1.1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 |
5.1.2 灵活面对税收政策 |
5.1.3 合理运用税收政策 |
5.2 转变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
5.2.1 打破用人偏见 |
5.2.2 完善内部控制 |
5.3 加强税企信息传递交流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健康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老龄化城乡倒置问题 |
1.1.2 我国农村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健康养老困境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目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养老 |
2.1.2 养老服务 |
2.1.3 养老服务供给 |
2.1.4 养老服务供给模式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需要理论 |
2.2.2 社会公平理论 |
2.2.3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2.4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对养老服务理念和政策方面的研究 |
2.3.2 对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及其关系的研究 |
2.3.3 对养老服务照护模式的研究 |
2.3.4 对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
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展历程 |
3.1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四个发展阶段 |
3.1.1 第一阶段:1949--1979年,集体和家庭承担主要责任阶段 |
3.1.2 第二阶段,1980--2000 年前,家庭和个人独担养老服务阶段 |
3.1.3 第三阶段,2000 年--2012 年,养老服务体系构建阶段 |
3.1.4 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多方力量创新提质阶段 |
3.2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逻辑 |
3.2.1 养老服务的对象在逐步扩大 |
3.2.2 养老服务项目逐步丰富 |
3.2.3 运用市场化政策管理工具增多 |
3.2.4 注重养老服务质量意识增强 |
3.3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规律 |
3.3.1 家庭是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 |
3.3.2 政府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
3.3.3 市场化是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有效手段 |
3.3.4 社会组织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补充方式 |
4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
4.1.1 数据来源说明 |
4.1.2 样本选择描述 |
4.2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变量选取 |
4.3 农村老年人能否获得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 |
4.3.1 农村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2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3.3 主要结论 |
4.4 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影响因素 |
4.4.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
4.4.2 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回归结果分析 |
4.4.3 主要结论 |
4.5 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城乡对比分析 |
4.5.1 能否获得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城乡对比研究 |
4.5.2 城乡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对比研究 |
4.5.3 主要结论 |
5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
5.1 农村家庭(非正式部门)供给养老服务的困境 |
5.1.1 社会变迁导致农村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数量减少 |
5.1.2 非正式照料导致农村家庭养老服务水平不高 |
5.1.3“家庭道德风险”导致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窘迫 |
5.2 政府部门供给农村养老服务责任不到位 |
5.2.1 公平理念欠缺造成城乡养老服务待遇悬殊 |
5.2.2 缺乏独立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 |
5.2.3 养老服务政策的法制权威性不足 |
5.2.4 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缓慢 |
5.3 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 |
5.3.1 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不足 |
5.3.2 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缺乏动力驱动 |
5.3.3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缺乏,阻碍养老服务市场供给 |
5.4 社会组织(社区)供给养老服务严重不足 |
5.4.1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发展缓慢 |
5.4.2 我国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欠缺 |
5.4.3 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6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的构建 |
6.1 多元主体存在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意愿 |
6.1.1 政府的合作意愿 |
6.1.2 家庭的合作意愿 |
6.1.3 市场的合作意愿 |
6.1.4 社会组织的合作意愿 |
6.2 多元主体存在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利益博弈 |
6.2.1 政府和家庭(农民)之间的博弈 |
6.2.2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
6.2.3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博弈 |
6.3 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责任边界 |
6.3.1 政府:一核主导养老服务供给 |
6.3.2 家庭:权利取向的养老服务供给 |
6.3.3 市场:产业化供给差异性养老服务 |
6.3.4 社会:社会化互助志愿供给养老服务 |
7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多支柱合作筹资机制 |
7.1.1 国家筹资支柱的建立 |
7.1.2 社会筹资支柱的建立 |
7.1.3 家庭(个人)筹资支柱的建立 |
7.2 以共享合作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
7.2.1 增加医疗服务的流动性,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
7.2.2 通过流动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 |
7.3 提升乡村养老价值,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7.3.1 乡村养老价值的再认识 |
7.3.2 支持农村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 |
7.3.3 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7.4 融合科技力量,促进乡村养老的现代化 |
7.4.1 科技创新会提高养老服务能力 |
7.4.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
7.5 合作培养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
7.5.1 政策上要对养老服务人才建设进行规范 |
7.5.2 发挥城市到乡村的人才辐射效应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四、购买保险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基于对个人投保意愿的分析[D]. 白晓霞.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3]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崔蓝月.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4]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研究[D]. 陈光宇. 西南民族大学, 2021
- [5]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研究[D]. 师慧颖.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6]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杨舒然. 山西财经大学, 2021(12)
- [7]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 刘旭.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研究[D]. 王保坤.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9]H公司纳税筹划研究[D]. 严朔.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1(12)
- [10]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D]. 赵艳.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1(01)
标签:养老保险; 纳税筹划; 养老;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