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文中指出GZ0120210005穗府规[2021]5号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城市管理主要成效(二)对标美丽宜居花城,
广州市人民政府[3](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中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4](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陈欢欢[5](2020)在《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筑退让区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红线以内、建筑控制线以外的区域。业主尤其是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据工作实践及调研掌握的情况,出于道路拓宽预留、市容环境维护等方面的目的,我国法律尤其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其既不能建造建筑物,又很难获准进行户外经营,而且,该区域在部分地方被视为城市道路,其获准使用后还被要求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此造成多个法律问题:其一,部分行政主体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不论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式处理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且其行政活动缺失协商参与机制缺位,牺牲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合比例,造成业主的私人利益受到过度限制;其二,业主高价受让了土地使用权,但该区域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还长期负担维护、管理的义务,获准使用后还要缴纳行政费用,业主的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三,该区域对于业主来说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社会公众通行等公益用途的利用率却较低,严格限制业主的利用是否会造成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不能仅从行政法中规制行政的视角作单纯的限制,也不宜只局限于民法中的物权保障,而应当寻找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交融之处。地役权、相邻关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内现行制度似乎难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与传统的地役权相比,域外的公共地役权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成立要件,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和土地权利人平等、诚信地协商,约定其忍受一定的不利益或负担,同时给予相应补偿,并保障其享有“剩余”的土地利用权利。鉴于其协商性、保障性、补偿性、稳定性等优势,同时考虑到国内公用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法已存在公共地役权“雏形”并趋于成熟,借鉴并引入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与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趋势之下,我国应当采取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以公共地役权制度协调对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为维持必要的公共利益而保留一定的限制之余,在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其一,尊重私法物权,业主使用该区域不再缴纳行政费用,相反还因为权利受限而获得一定补偿;其二,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放宽对业主使用该区域的条件、形式、范围、期限、强度等要素的尺度,积极维护其“剩余财产权利”和土地资源的效用;其三,通过行政协议细化并固化上述要素的尺度,为业主的户外经营活动提供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引导;其四,通过签订长期有效的行政协议,最大限度减少办理行政手续的负担,确保业主使用该区域的高效与便利。
万筠[6](2020)在《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与政策变迁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间断均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日益成为城市品质提升的关键,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社会的兴起,城市尤其是大中型城市的生活垃圾问题逐渐暴露并日趋严峻,据统计现在全国2/3以上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困境。我国自八十年代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开始出台专项政策以来,经历了早期的随意丢弃简单处理、城乡环卫一体化的集中收集处理、发展到现在已经进入到了源头分类的综合治理阶段,然而其在发展变迁中却并非一帆风顺,曾面临着焚烧设施大规模兴建期和反焚烧冲突频发的矛盾,也在垃圾分类推广中出现时而暂缓停滞、时而积极热情的现象。基于这些实践观察和矛盾张力,本研究尝试探究的问题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在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变迁形态?在中国的制度结构和政策运行中,如何理解这种变迁形态的运行机理和内在动力?随着政策变迁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可了政策变迁的非线性发展形态,结合着对中外政策变迁代表性理论的梳理,本研究从政策窗口开启的机会视角、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互动视角、制度与时机兼顾的转换视角对其不足和启示进行评析,并继而提出了“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分析框架用来分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的阶段形态、均衡式发展机理、及间断发生的因果机制,为政策优化和城市治理提供更好的政策建议,并进一步回应和推动本土化政策变迁理论的发展。在构建并利用“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框架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的实证分析过程中,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政策内容分析法、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历史和逻辑统一法、半结构访谈法等方法来分析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发展的形态特征、内在机理和因果机制。具体而言,本研究在实证分析过程中进行了以下安排:首先,在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形态的分析判断上,借助政策范式理论的序列分布设定判断标准,通过与政策内容分析法的结合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处理和具体解读,并进而划分出四个时期,分别为:末端被动管理的第一个均衡期(1986—2003年)、鼓励市场参与的第二个均衡期(2004—2009年)、冲突频发和转向源头防治的间断期(2010—2016年)、以及源头防治和公众参与的新均衡期(2017—至今)。其次,在针对推动均衡式变迁的机理解释上,借助制度结构对中国政策运行过程的影响,推导出自上而下的“中央政策制定—地方偏好执行—社会反馈互动”政策运行“三阶段”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制度惯性在政策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及成本作用形式:中央政策制定阶段的价值导向固化提升认知成本、地方偏好执行阶段的路径依赖提升决策和交易成本、社会反馈互动阶段的参与渠道缺失提升信息成本,并进一步分析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中的均衡期产生、维持及推动新均衡期重新出现的内在运行机理。再次,在针对间断发生的因果机制分析上,具体进入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政策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因遭遇反焚烧冲突所形成的间断发生场域,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探讨并验证间断结果差异的影响因素及因果机制,并将其归纳为:扩大社会影响的“负面形象—媒体互激”、政府维稳压力下的“焦点—吸纳”、维稳压力与社会影响共存的“媒体互激—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动员—共识”四种模式,在将四种模式统一整合后补充了行动者之间如何互动导致间断结果出现的因果机制链条,也进一步完善了从机会之窗开启到间断结果出现的中间逻辑环节。最后,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对“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分析框架进行了补充完善,将均衡运行机理、间断因果机制的分析结论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和过程优化进行结合,并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未来发展之路作以展望。限于作者有限的知识能力,本研究或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论贡献:其一,对政策变迁形态认知边界的拓展。本研究对间断均衡的变迁形态判断持肯定态度,在融合了政策范式理论后重新设定了形态判断标准,并通过对政策文本材料的内容分析,将原来应用在公共财政领域的研究材料和判断标准进行了拓展,并将间断期视为一段时期的矛盾凸显期。其二,通过对政策运行过程的提炼,分析了制度惯性对均衡式变迁的作用机制。聚焦决策环节的传统变迁理论分析是一种截面式的观察视角,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渐进式变迁逻辑的关注,本研究将中国的政策运行过程进行了自上而下的三阶段提炼,并通过制度惯性在其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分析了均衡式变迁的内在机理,是一种关注政策长期发展的历时性视角。其三,通过间断发生场域概念的提炼和具体分析,补充了政策间断出现的因果机制。传统理论对“机会之窗”开启到间断出现的中间因果机制并未给予足够关注,本研究通过对焦点事件开启机会之窗后各主体的行为互动进行了 fsQCA分析,回应了传统理论对因果机制分析不足的问题,并由此对间断发生的变迁过程优化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马竞遥[7](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现状调查研究——以广东省设区的市为例》文中提出2015年我国新《立法法》出台,其中一大特点是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但权限范围限缩。地方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后,全国地方立法数量大幅增加。本文以广东省21个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现状为调查研究样本,发现了地方立法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之间不协调、立法质量不高、重复立法现象突出、立法权限不清、审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而提出地方立法应坚持"小而精"的立法原则,明确立法权限,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构建立法评估机制等具体可行的办法。
邢丽[8](2020)在《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机制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发展迅猛,创造了巨大生产力,大量人口集聚到城市,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使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重。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规制政策,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协调保障经济增长并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要在思考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环保问题,同时也使人们思考环境规制对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从微观视角出发,重点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盈利能力有何影响,这种影响是正向促进的影响还是负向制约,其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另外,考虑到环境规制具有区域异质性,而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试验区,一直担当着“改革试验田”的角色,本文就以广东地区为对象展开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其他地区的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提供借鉴作用。本文将2001-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广东省的微观企业数据与广东省21个地级市的环境规制数据相结合,建立实证模型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发现,由于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存在“创新补偿”效应和“遵循成本”效应,使得环境规制与企业利润率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关系,即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利润呈先递增后减少,这说明实施严格且适宜的环境规制可能会赢得提高环境质量和企业利润率增长的“双赢”结果。从区域异质性角度来看,珠三角地区环境规制显着促进了该地区企业利润率的提升,而非珠三角地区线性关系不显着,非珠三角地区环境规制与企业的利润率之间呈倒U型关系;从行业异质性角度来看,环境规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利润率的影响依然呈倒U型特征,但不同行业理论上最优的环境规制强度是不同的,轻度污染行业最优环境规制强度最高,中度污染行业最优环境规制强度最低;从企业所有制异质性角度来看,外资企业的环境规制强度与利润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和非线性关系都不显着。本文进一步通过建立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作用机制,发现环境规制主要是通过促进企业资本产出率的提升来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贺宇航[9](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地市一级的地方立法是以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起点的,当时只有一部分设区的市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被称作“较大的市”,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上地方立法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使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央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为了更进一步提升地方在环境保护事项上的主动性使得中央与地方能够在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更健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权是有必要的。由于环境具有地域差异性,在设区的市没有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中央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会有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的地方,设区的市能够发挥其地方优势,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和改善当地的环境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且环境立法多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为主,在实际的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不足:环境立法的针对性较弱;跨行政区域立法较少;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概述,第一节详细阐述了设区的市立法的概念并以此引出第二节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阐述,主要包括了其定义、分类和特点,这一节主要是为了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三节和第四节主要是对其原则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作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状的介绍,在第一节以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为界点来描述现状,在2015年之前,不是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而是一部分“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本文选取了部分“较大的市”的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在2015年之后,“设区的市”在三大事项上取得了地方立法权,本文利用法律检索工具对其进行了统计和梳理。在第二节本文选取了几部地方性环境法规进行体例及内容上的对比,以期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能够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不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少、《立法法》里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这些问题对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来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地方性环境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结合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主要有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构建相关的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制度、细化相关的法律概念、强化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第五部分是结语,通过前部分阐述的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指出我国目前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毕竟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且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会越来越科学,更好的为创建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许妍君[10](2020)在《公共服务视域下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城市管理中,城市整洁有序和流动摊贩生存已成为制约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矛盾。驱赶流动摊贩,打砸、毁坏、没收流动摊贩的生活资料,并不能从根本解决这一矛盾冲突,政府在城市管理与流动摊贩生存之间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和断层。而流动摊贩的产生是社会转型期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必然现象,需要相关部门去关注大背景下城市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流动摊贩生存空间,以公共服务的视角去回应这种社会需求,以促使城市和谐秩序的建立,也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基于公共服务视域,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理念上重管理、服务意识不够,供给上流动摊贩疏导资源不足,保障上对于流动摊贩的社会保障不力,诉求上流动摊贩与政府信息沟通不畅等。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管理理念长期存在偏差、资源配置忽视流动摊贩利益、流动摊贩自治组织事实缺失、城管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等。因此,依照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在借鉴国内外各城市经验基础上,扬州市政府部门对流动摊贩管理可以提供如下服务措施:首先,转变政府思维角色,由管理取缔转变为提供服务、由禁止驱赶转变为引导保障;其次,城市规划要预留空间,增建惠及流动摊贩的公共基础设施;再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畅通流动摊贩利益表达渠道;此外,提升依法行政服务水平,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精细管理公共政策;最后,引入多元主体参与服务,强化政府部门的主体服务责任,发挥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力量。通过多方位、多维度的服务供给,才能体现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生存困境,政府部门致力于更好更优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同享共治社会。
二、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5)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问题的提出 |
研究意义 |
研究现状及方法 |
1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乱象 |
1.1 建筑退让区域的法律界定 |
1.2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 |
1.2.1 主要用于社会公众通行 |
1.2.2 较少用于停放机动车 |
1.2.3 偶尔用于户外经营 |
1.2.4 基本不能建造建筑物 |
1.3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存在的乱象 |
1.3.1 违法建造建筑物形成公共安全隐患 |
1.3.2 乱设停车场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
1.3.3 户外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与社会秩序 |
1.3.4 利用价值不高造成业主疏于管理和维护 |
2 业主利用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受到的法律限制 |
2.1 规划管理立法对建设行为的限制 |
2.2 市政设施管理立法对场地使用行为的限制 |
2.3 停车场管理立法对停车场设立行为的限制 |
2.4 市容管理立法对户外经营行为的限制 |
3 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面临的两难困境——限制抑或保障? |
3.1 法律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 |
3.1.1 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界定造成私人利益受到不合理限制 |
3.1.2 未体现行政法比例原则中对私人利益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
3.1.3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私人利益的保障堪忧 |
3.1.4 “一刀切”式的限制缺乏协商参与机制的介入 |
3.2 私人物权亟待充分保障 |
3.2.1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缺乏补偿机制的配套 |
3.2.2 土地资源的效用尚未充分发挥 |
3.2.3 公共用公物的“剩余财产权利”应当获得保障 |
3.3 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协调对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 |
3.3.1 现有民法制度难以适用 |
3.3.2 现有行政法制度难以妥善解决问题 |
4 新的思路:公共地役权理论与制度的引入和借鉴 |
4.1 公共地役权理论的引入 |
4.1.1 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与性质 |
4.1.2 公共地役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4.2 对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借鉴 |
4.2.1 法国的行政地役权 |
4.2.2 意大利的强制地役权 |
4.2.3 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 |
4.2.4 美国的保护地役权 |
4.2.5 域外立法例的借鉴意义 |
4.3 协调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中公私利益冲突的新思路 |
4.3.1 借鉴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 |
4.3.2 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可行性 |
5 协调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法律限制与保障的初步构想 |
5.1 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1 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5.1.2 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
5.2.1 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
5.2.2 商业用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5.3 公共地役权的具体行使 |
5.3.1 公共地役权的设立 |
5.3.2 权利的转让 |
5.3.3 权利的消灭 |
5.4 公共地役权的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6)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与政策变迁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间断均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立意和议题选择 |
第二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本研究政策相关概念的梳理辨析 |
三、国外政策变迁理论的回顾述评 |
四、国内政策变迁研究的理论进展 |
第四节 研究对象和问题分解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问题的分解 |
第五节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论文结构和篇章布局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的政策变迁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关于政策变迁的三个解释视角 |
一、对不确定性的关注: 政策窗口开启的机会视角 |
二、对理性选择的关注: 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互动视角 |
三、对子系统的关注: 制度与时机兼顾的转换视角 |
四、解释视角的不足和启示 |
第二节 “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 一个解释框架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制度惯性的作用形式 |
三、注意力转移的驱动因素 |
四、分析框架的具体说明 |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历程 |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体系 |
一、城市生活垃圾界定及属性 |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理念及原则 |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职能与体系构成 |
第二节 间断均衡期划分的判断标准 |
一、政策范式理论 |
二、判断标准的说明 |
第三节 基于扎根理论的政策内容分析 |
一、阶段历程的划分 |
二、扎根理论的选择依据 |
三、具体操作步骤 |
第四节 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发展历程 |
一、1986—2003年: 末端被动管理的均衡期 |
二、2004—2009年: 鼓励市场参与的均衡期 |
三、2010—2016年: 冲突频发和转向源头防治的间断期 |
四、2017—至今: 源头防治和公众参与的新均衡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惯性: 均衡式变迁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一节 制度惯性与政策运行过程 |
一、制度结构对中国政策运行过程的影响 |
二、制度惯性的作用过程: 自上而下的三阶段政策运行 |
第二节 制度惯性的阻力及成本分析 |
一、中央政策制定: 价值导向固化提升认知成本 |
二、地方偏好执行: 路径依赖提升决策交易成本 |
三、社会反馈互动: 参与渠道缺失提升信息成本 |
第三节 制度惯性对均衡式变迁的塑造、延续与调整 |
一、第一个均衡期: 初步构建、塑造成型 |
二、第二个均衡期: 方向延续、阻力对抗 |
三、新均衡期实现: 成本支付、政策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注意力转移: 基于间断发生场域的因果机制分析 |
第一节 间断发生场域和影响因素模型 |
一、政策间断的发生场域 |
二、影响因素模型和变量设计 |
第二节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过程 |
一、fsQCA的选择依据 |
二、具体运算过程 |
三、真值运算结果讨论 |
第三节 间断发生的模式提炼和因果机制分析 |
一、扩大社会影响的“负面形象—媒体互激”模式 |
二、政府维稳压力下的“焦点—吸纳”模式 |
三、维稳压力与社会影响共存的“媒体互激—吸纳”模式 |
四、社会力量参与的“动员—共识”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策变迁: 理论阐释、实践对策与发展之路 |
第一节 “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框架的理论启示 |
一、对政策变迁形态的认知拓展 |
二、制度惯性维持均衡式变迁 |
三、注意力转移助推间断发生 |
第二节 均衡性与顶层设计: 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 |
一、层级治理迈向法理分权 |
二、转向协商共识的公共决策 |
三、完善创新扩散的试点机制 |
第三节 间断性与过程优化: 冲突应对和消解策略 |
一、冲突应对: 多元行动者参与的嵌入式治理 |
二、消解冲突: 多元利益诉求的制度化吸纳 |
第四节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未来发展之路 |
一、源头主动防治,兼顾前瞻性与协调性 |
二、鼓励公众参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
三、践行“三化”原则,构建配套政策体系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理论贡献 |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已发表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机制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2 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回顾 |
2.3 文献评述 |
3 广东省污染排放与环境规制的现状分析 |
3.1 广东省总体工业污染排放现状 |
3.2 广东省环境规制现状 |
4 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理论机制分析 |
4.1 环境规制理论 |
4.2 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机制分析 |
5 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2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5.3 企业异质性检验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机制分析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9)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述 |
1.设区的市的含义 |
2.地方立法的定义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内涵 |
1.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义 |
2.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特点 |
3.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分类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原则 |
1.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2.公众参与原则 |
3.有特色可操作性原则 |
4.经济补偿原则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意义 |
1.更加符合生态环境地区差异性特点 |
2.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3.促进地方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 |
1.1979年—2015年的新《立法法》实施前 |
2.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后至今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内容的对比 |
1.大气污染防治 |
2.水资源保护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困境 |
(一)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针对性较弱 |
(二)设区的市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较少 |
1.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的分类 |
2.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 |
1.环境保护的内涵模糊 |
2.地方性事务缺乏判断标准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偏重行政事权 |
1.过多注重公权力 |
2.部门利益法制化 |
3.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 |
1.在环境立法中更注重实际 |
2.正确理解“不抵触”的内涵 |
(二)构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区域立法制度 |
1.上级指导立法 |
2.区域自主立法 |
(三)细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相关概念的内涵 |
1.规范环境保护的内涵 |
2.对地方性事务进行法律解释 |
(四)强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10)公共服务视域下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可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对比研究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服务 |
2.1.2 流动摊贩 |
2.1.3 流动摊贩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第3章 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现状 |
3.1 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的来源构成 |
3.2 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现状 |
3.2.1 扬州市流动摊贩管理机构和执法主体的变化 |
3.2.2 扬州市城管部门对流动摊贩管理方式的变化 |
3.2.3 扬州市流动摊贩聚集地——小贩中心典型案例 |
第4章 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服务理念上:政府管理过程中服务意识不够 |
4.1.2 服务供给上:面向流动摊贩疏导的资源不足 |
4.1.3 服务保障上:对于流动摊贩的社会保障不力 |
4.1.4 服务诉求上:流动摊贩与政府信息沟通不畅 |
4.2 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政府管理理念存在偏差 |
4.2.2 资源配置忽视流动摊贩利益 |
4.2.3 流动摊贩自治组织事实缺失 |
4.2.4 城管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
第5章 国内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经验借鉴 |
5.1.1 新加坡:规范管理、奖惩分明 |
5.1.2 法国巴黎:依法管理、优质服务 |
5.1.3 美国纽约:人性管理、灵活分类 |
5.1.4 韩国首尔:区域管理、行业自律 |
5.2 国内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经验借鉴 |
5.2.1 上海:循序渐进、制度先行 |
5.2.2 广州:专项立法、严格考核 |
5.2.3 苏州:精心打造、创新执法 |
5.2.4 镇江:有限开禁、民主自治 |
5.3 国内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经验总结 |
第6章 推进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建议 |
6.1 转变政府思维角色 |
6.1.1 执政理念由管理取缔转变为提供服务 |
6.1.2 政府角色由禁止驱赶者转变为引导保障者 |
6.2 城市规划预留空间 |
6.2.1 城市建设中要预留流动摊贩的规划疏导点 |
6.2.2 增建惠及流动摊贩的公共基础设施 |
6.3 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
6.3.1 健全流动摊贩社会保障体系 |
6.3.2 畅通流动摊贩利益表达渠道 |
6.4 提升依法行政服务水平 |
6.4.1 启动城市管理立法工作 |
6.4.2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
6.4.3 实施精细管理公共政策 |
6.5 引入多元化主体参与服务 |
6.5.1 强化政府部门的主体服务责任 |
6.5.2 发挥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24)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22)
-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5]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D]. 陈欢欢. 广西大学, 2020(08)
- [6]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与政策变迁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间断均衡研究[D]. 万筠. 山东大学, 2020(08)
- [7]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现状调查研究——以广东省设区的市为例[J]. 马竞遥. 法治论坛, 2020(01)
- [8]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机制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D]. 邢丽. 暨南大学, 2020(04)
- [9]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D]. 贺宇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公共服务视域下扬州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研究[D]. 许妍君. 扬州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