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梁宝伟[1](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王江伟[2](2014)在《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集会自由权是非常重要的公民表达权利。保障公民的集会自由权,不仅是宪法实施的对象和内容,也是宪法实施的推力和动力,同时还是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思维和路径。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在特殊历史时期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导致国人尤其是政府对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存在一种主观和片面的认识,过于强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严重忽略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学界也未对集会自由权从学理角度展开系统而深入的讨论。过去三十年的经历表明:一方面,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其突出体现在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和升级上;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和人权事业取得很大成就,民众权利意识日渐觉醒且权利需求日益高涨,但同时对公民的表达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的保障却进展缓慢。当下我国的社会治理迫切需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治手段为主,从偏重社会秩序维护转向社会秩序与权利保障并重。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给予我们重新思考集会自由权的契机和压力以反思和认真对待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如何认识公民的集会自由权?与大多数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研究不同,本文从权利限制的角度切入,从集会自由权的“概念界定”、“法律限制”和“限制的限制”三个层次展开对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从不同层次探讨集会自由权的限制与界限,不仅有利于客观认识集会自由权,也能够为推动和保障集会自由权的行使提供可操作化的思路。与此同时,在本文的研究中还增加对集会自由权限制研究的历史视角和对我国现实问题的探讨。历史视角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集会自由权的认识和保障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观念认识转变、从严格限制到合理保障的过程,这比单纯梳理比较各国和地区集会自由权行使的限制和限制之限度的制度经验,更能给我们有益的指导和启示。对我国现实问题的探讨则使本文的研究不仅停留在对权利本身的理论和制度层面的讨论,更进一步转向对现实问题的思考。从而也使本文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贡献上的增量,同时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文章分五章展开对集会自由权限制的讨论与论证。第一章从本体论的角度探讨集会自由权的概念界定,也系从内在的角度勾勒集会自由权的界限。集会应具备“参与主体”、“集会场所”、“共同目的”、“暂时性聚合”四个要素。法律通常将集会主体界定为二人或三人以上,集会场所则通常被界分为室内和室外,而共同目的则使集会区别于偶然的聚集,暂时性聚合则使集会区别于结社。这四个要素再加上集会自由所固有和本质性的“和平性”要素,构成为本文所定义的集会自由,即多数人基于共同目的而暂时性地聚集于某一场所的自由,这种自由为任何人所享有且须以和平的方式行使。集会的自由与集会的权利有一些细微的差别,自由古已有之,而权利观念则是现代人的发明。本章第二节对此进行了界分,但本文所谈论的集会自由是指现代权利意义上自由,将集会自由视为等同于集会权利,故以“集会自由权”称之。为避免自由权的泛政治化倾向,文章更强调集会自由权的表达权利属性。同时区分了与集会自由权密切相关的概念,如公民不服从、抗议权和抵抗权。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集会自由权的发展演进。现代权利意义上的集会自由是伴随着作为政治参与形式的请愿活动在17世纪大量且成规模地发生而步入历史舞台,并于18世纪末期首先在美国被法典化为一项具体的权利。而在宪政架构之下建构一套有效规范集会自由权的有序行使的理念、程序和方式,则经历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漫长发展过程。集会自由权的历史就是集会自由限制的历史。只不过此种限制的性质在历史进程中最终发生了质变,在宪政体制尤其是实效性的宪法审查机制未发挥作用之前,对集会自由的限制近似于禁止,而经由宪法审查机制的调试,裨使集会自由的限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在保障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利与维持公共秩序之间大致保持相对合理的平衡,也是经历了一个观念转变、制度调试的历史过程。第三章从“程序限制”、“方式限制”和“场所限制”对各国和地区法律限制集会自由权行使的三个主要方面进行集中的系统比较。在“程序限制”方面,比较了事先限制集会自由行使的许可制和报备制。许可是对禁止的解禁,非经许可不得为之,报备则系基于公民权利行使的一种通知行为,一经报备,即可为之。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集会自由的立法采许可制抑或报备制的名目,而在于其实质的内容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实效性的宪法审查机制,若有实效性宪法审查机制的存在,即使是采行许可制的国家或地区,对集会自由的限制也不会太过严格。在“方式限制”方面,集会自由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和平义务,规范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主要包括携带武器的禁止、暴力行为或暴力倾向行为的禁止以及对可能刺激或挑起暴力行为的限制或禁止。在“场所限制”方面,集会自由权行使的场所大致可分为公物场所、私人场所和禁制区,不同场所类型对集会自由权行使的限制各异。第四章系统分析了目前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宪法审查模式,并考察其在集会自由权案中的应用。以美国为代表的类型化多元审查模式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而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并经由判例的积累发展形成了复杂而精细的宪法审查原理。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比例原则审查模式,则可普遍适用于任何权利类型案件的审查,具有审查方式固定单一、容易操作使用的特点。两种宪法审查模式的适用均有助于使政府对公民集会自由权的限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从而保障公民集会自由权的行使。但类型化多元审查模式相较于单一比例原则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其针对具体的集会自由权,发展出更为精细的“公共论坛”原理,该原理为公众表达权利的行使与政府对该权利行使的限制提供了一个宪法上的规范框架,用以划定表达权利行使的界限和范围。其为解决公民表达权与政府对该权利的限制之间的平衡问题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原则,从而使宪法审查在权利救济之外更兼具有规则建构的功能。第五章回到对集会自由权与中国问题的讨论上。因为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自由权行使的严格限制,导致立法对该权利的限制几近于禁止。若以“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来划分不同的政治时刻,该法应属于“非常政治”背景下制定的一部法律,具有被动、应急、仓促出台的特点。考虑当时国际国内背景,对该法律的出台应抱以历史性的同情式理解。但同时,也应以历史性的发展式眼光看待这部法律。该法出台时的历史背景与要面对的问题与经过二十余年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的当下历史背景及其所要解决的问题迥然有异,该法律已极其不能满足于目前所迫切的社会秩序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文章认为,应当适时修改这部法律,认真对待集会自由权作为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性,赋予公民此一有序化和制度化的表达途径,以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
侯健[3](2010)在《群体性表达事件的法律治理》文中研究表明群体性表达事件是指多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表达共同意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治理群体性表达事件,需要具备法律和权利的思维。对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施加过度的限制,导致群体利益要求不能顺畅表达或者群体表达行为处于非法的状态,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社会稳定。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集会游行示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风险或较多的不可控因素。法律制度既需要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也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在两方面把握好平衡。现行法律制度对集会游行示威权利限制过严而保障不足,应对之作出一定的调整,在使它作为一个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同时,提升它作为有效的怨恨释放和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
江光亮[4](2015)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江西省的民众动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抗美援朝运动是影响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1950至1953年间,在朝鲜战争形势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为旗帜的一系列运动,诸如和平签名、武器捐献、爱国公约、参军参干、拥军优抚、爱国卫生等运动,对于新中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抗美援朝运动与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紧密结合,“三套锣鼓一起敲”,不仅有力地支援了对外战争,而且加速了国内经济恢复和社会改造进程,树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大大促进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建设。本文以江西省为中心,研究抗美援朝运动中的民众动员问题。首先,考察朝鲜战争爆发前后江西省的社会政治状况。分析建国初期江西的基本形势,论述朝鲜战争爆发给江西造成的主要影响,阐明抗美援朝运动兴起的背景。其次,考察江西抗美援朝运动概况。论述江西抗美援朝运动“反美、援朝、爱国”三大主题,探讨运动展开的过程(分三大时期共六个阶段)及其阶段的特点。第三,考察江西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的组织情况。分析运动领导机构及其核心力量的情况,对江西宣传机构人员、宣传网中的报告员、宣传员等骨干和宣传运作机制情况作重点研究。第四,考察江西乡村民众的动员情况。分析共产党在此过程中的政治目标、动员措施、动员过程、民众反应等,并以此强化农民阶级斗争意识和民族主义情绪,推动基层政权建设和乡村社会的改造。第五,考察江西城市民众的动员情况。分析共产党在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工人、工商界、文教界、宗教界等阶层展开动员的不同策略及效果,以此推动国内政治整合,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城市新政权建设。第六,考察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与其他两大运动的关系。分别探讨了民众动员与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之间的关系,重点考察其在动员目标、手段、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关联。最后,对江西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的基本方式、主要特点及其与新中国政权建设关系进行总结。分析其“网络化”、“盘旋式”和“渗透性”三个基本方式和“综合性”和“关联性”两个主要特点。总体上看,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增强了民众对共产党的认同,加快了社会改革进程,大大促进了江西新政权的建设。
刘涛[5](2016)在《论集会自由基本权主体资格的限制》文中指出集会自由基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并为其营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但是在我国,集会的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其着重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时秩序的规范,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规定比较少。为此,本文拟从五个部分讨论集会权的一般概念、影响集会权主体资格的因素、法律关于集会权主体资格限制的规定的现状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交代了研究背景和目的,我国现阶段矛盾层出不穷,群体性事件频发,在集会活动管理方面还较为落后,关于集会的立法和制度存在许多不足,这是现阶段我国集会活动的现实情况。其次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用了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第二部分介绍了集会自由基本权的内涵,关于集会的特征,集会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集会是多数人的集会,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关于集会权的本质,集会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集体行动的权利,也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集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具有重大意义。集会可以缓解公众和政府的对立情绪,增进社会稳定;能够健全民主政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能够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和素养,促进知识增长和道德进步。第三部分介绍了集会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然后讨论了年龄和智力、国籍、职业和特殊身份、户籍和住所、刑事责任等因素对公民行使集会权的限制。根据我国立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集会的负责人,但可以成为集会参与人。国家公职人员在遵循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发动、举办和参加集会。外国人经主管机关批准,能够发动和参加集会活动。本地居民不得在居住地之外举行和参加集会,外地居民也不得在本地举行和参加集会。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得成为集会的负责人,但可以成为集会参与人。笔者认为,并非所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集会参与人,达到一定年龄且能清晰表达意愿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才能参加集会。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不能组织和参加集会向国家提出抗议,只能通过其他平和的方式表达意愿。被判处刑罚的人是有刑事前科的人,再犯可能性较大,会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他们不宜成为集会参与人。外国人在我国发动和参加集会活动,要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对于外地人在本地举行和参加集会,要解除地域限制。第四部分讲的是我国现阶段在公民集会权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关于集会的立法少、组织主体和参加主体的界限不清晰、公安机关权力过大、行使集会权的地域限制过于严格、对外国人行使集会权没有具体的审批标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完善集会立法,细化集会负责人的权责,规制公安机关权力,解除集会权行使的地域限制,细化外国人行使集会权的具体标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集会权主体地位。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了中国集会的现状。虽然公民集会权的行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集会法律制度会越来越完善,集会权的行使也会更加有秩序,社会将更加开放和包容。
胡建刚[6](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郑涛[7](2013)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覃戚[8](2014)在《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执法保障》文中研究指明集会游行示威很早就出现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并依然活跃于当今世界各国。我国并不缺少类似的公民集体行动,只是缺少执法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正式承认和正确理解。近十年来各地频频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折射出的正是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这一宪法问题。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一项脆弱的人权,执法机关必须为公民自由行使该项权利提供保障。然而现实中执法机关不仅无法提供有效保障,甚至还有限制过严以至于将该权利架空之嫌。我们认为要改变这种保障不力的现状,首先需要重塑新的行政理念,需要依宪行政,需要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在行政裁量权限内灵活执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科学性,并落实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救济。从长远上看,只有修缮法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执法机关以“适用法律”之名行“侵犯基本权利”之实。
钟靖[9](2014)在《空间、权力与文化的嬗变上海人民广场文化研究》文中指出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媒介无处不在,它对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也因如此,将媒介作为环境研究逐渐成为传播学重要的研究范式。同时,近年对于“空间”的研究在学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空间实则为媒介。从媒介环境的视角研究空间,不但能发掘空间作为信息载体的特点,并且更能专注于探讨空间与社会的关系。由此,本文以“空间”和“权力”为逻辑起点,以上海人民广场作为空间媒介文本,将其作为研究城市文化传播的典型代表,针对它展开文化研究,重点在于研究广场空间的生产,空间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建构,进而探究广场空间的文化政治、文化实践与差异变化,以此解读人民广场的文化嬗变。并期待从一个侧面关照上海这座城市不同时期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的特点,折射出上海政治变革、经济发展,城市民众生活与文化水平变化,进而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把握不同时代上海城市空间的文化特征。并且期盼通过对上海人民广场的解析,揭示全国同类型城市中心广场的变迁特点、规律及广场文化嬗变的深刻原因。研究发现人民广场空间媒介的风格经历了由人为主导到物为支配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人民广场,作为群体而出现的人构成了广场的主体;九十年代以来的人民广场,标志性建筑组成的符号取代了散落于广场的个体建构出了广场的主要媒介景观。人民广场空间媒介生产或编码存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其前身跑马厅长久持续性地传递着殖民者的权力话语,并且不断以此固化人们对跑马厅功能的认知。建国后的人民广场被打造成为巩固和强化政党合法性权力的政治空间,被重塑成为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符号。九十年代改建后的人民广场,由上海博物馆、上海大剧院、人民大厦以及城市规划展示馆等风格不一的标志性建筑拼贴共同组建的人民广场整体空间,被作为集中传播与展示上海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新形象的窗口。广场空间传播呈现支配性(及主导性)、协商性和对抗性三种不同解码方式,以支配性和协商性为主要解码特点。支配性和协商性的解码行动总体上都可以归为符合权力编码的空间活动,占广场空间消费、传播与实践的绝大部分。而挑战性的解码行为则是对空间控制权的逾越与背反。人民广场的空间再现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空间,但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空间解码实践,由此会产生多维度的再现空间。其中由支配性解码空间实践活动建构而成的再现空间属于正式、主流的空间,符合权力的构想与定位。反之,挑战或对抗式的空间解码形成的再现空间则是边缘化的空间,并且仅有狭小有限的空间余地。人民广场的空间实践活动呈现由多元趋向于单一再回归多元的特点。权力控制力强化时,各种社会关系趋于组织化,被规范、整合,空间中的各种社会活动就趋于单一。权力控制减弱时,各种社会关系更加多维,空间消费、传播和实践的活力才会被真正释放,呈多元化特点。权力具体作用于人民广场空间(涵盖跑马厅时期),管理风格不断变化,体现出规范化——行政化——规范化的转变特点。在广场的整体空间-权力运作中,体现出从政治化到去政治化的风格转变,但去政治化并不意味着权力作用的减弱,权力是以一种更加隐而不显的方式进行着潜藏化运作,实则是去政治化的政治。
师文慧[10](2014)在《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为一种广义上的表达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极大地扩大了人们表达自由的空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的民主建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行使此项自由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各地也鲜有依照法定程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记录,这项自由并没有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本文由案例引入,指出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渠道之一。政府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使人们有了一个合法的方式去宣泄不满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民意表达不畅带来的社会隐形危机,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概述,主要介绍其概念、内涵及功能;第二部分是中外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规定及比较分析,主要阐述了中外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规定及实施,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主要讨论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限制的必要性以及限制此项自由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部分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主要从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方面提出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建议和设想。
二、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2)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研究意义与创新 |
第一章 集会自由权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集会与集会自由 |
一、 集会的定义 |
二、 集会的要素 |
三、 集会自由的定义与内涵 |
第二节 集会的“自由”与集会的“权利” |
第三节 作为表达权利的集会自由 |
第四节 相关重要概念的区分 |
一、 集会自由与公民不服从 |
二、 集会自由、抗议权与抵抗权 |
第二章 集会自由权的历史发展与限制 |
第一节 集会自由的英国法背景 |
第二节 集会自由的法典化 |
第三节 集会自由的实践与管制 |
一、 大众政治与集会自由(18 世纪末-19 世纪末) |
二、 管制方式的转变(19 世纪末至二战前) |
第四节 集会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
一、 第一修正案的新生(二战后至 19 世纪 60 年代) |
二、 “公共论坛”原理的确立(19 世纪 70 年代至今) |
第三章 集会自由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集会自由权的事先程序限制 |
一、 集会自由与事先许可制 |
二、 集会自由与事先报备制 |
三、 许可制与报备制的比较 |
第二节 集会自由权的和平义务与禁止暴力 |
一、 集会自由的和平义务 |
二、 集会自由与禁止携带武器 |
三、 集会自由与禁止暴力行为 |
四、 集会自由与暴力行为的预防 |
第三节 集会自由权与场所使用限制 |
一、 集会自由与公物使用限制 |
二、 集会自由与禁制区限制 |
三、 集会自由与私人场所使用限制 |
四、 集会自由与场所使用的其它义务 |
第四章 宪法审查:集会自由权限制的限制 |
第一节 集会自由权限制的类型化多元审查模式 |
一、 基本权利限制的三重审查标准 |
二、 表达自由案的审查原理:双轨理论 |
三、 集会自由案的审查原理:“公共论坛”原理 |
第二节 集会自由权限制的单一比例原则审查模式 |
一、 比例原则与审查密度理论 |
二、 比例原则审查在德国集会权判例中的适用 |
三、 欧洲人权法院集会权案中的比例原则适用 |
第三节 审查模式的比较与宪法审查的规则建构功能 |
一、 分类适用与单一适用 |
二、 实质规范与空洞公式 |
三、 客观规则和主观衡量 |
第五章 集会自由权的限制与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对集会自由的限制及其反思 |
一、 集会自由的宪法限制 |
二、 集会自由的法律限制 |
三、 从历史视角反思对集会自由的限制 |
第二节 公民表达权与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 |
一、 维稳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观” |
二、 权利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 |
三、 集会自由权的功能与价值 |
四、 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思维 |
五、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修订方向之探讨 |
六、 小结 |
结论:迈向以权利限制为中心的宪法权利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群体性表达事件的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群体性表达事件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
二、群体性表达行为的合法性困境 |
三、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特殊意义 |
四、法律治理的原则与措施 |
(一)原则问题 |
(二)许可制问题 |
(三)对申请的审查 |
(四)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 |
(五)其他方面 |
(4)抗美援朝运动中江西省的民众动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对象 |
二、已有学术成果评述 |
三、研究资料主要来源 |
四、研究思路与叙述结构 |
第一章 朝鲜战争爆发前后江西的政治社会状况 |
第一节 建国之初江西的基本形势 |
第二节 朝鲜战争爆发对江西的影响 |
小结 |
第二章 江西民众动员的概况 |
第一节 民众动员的三大主题 |
第二节 民众动员的基本过程 |
小结 |
第三章 江西民众动员的组织 |
第一节 民众动员的领导机构 |
第二节 民众动员的骨干力量 |
第三节 民众动员的组织制度 |
小结 |
第四章 面向乡村民众的动员 |
第一节 训练运动骨干展开时事宣传 |
第二节 组织集会游行推动自我教育 |
第三节 推行爱国公约融入农村工作 |
小结 |
第五章 面向城市民众的动员 |
第一节 民众动员的全面展开 |
第二节 民众动员与各阶层实际的结合 |
第三节 民众动员的主要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与其他运动的关系 |
第一节 与土地改革运动的关系 |
第二节 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关系 |
小结 |
结论 |
一、江西民众动员的基本方式 |
二、江西民众动员的主要特点 |
三、江西民众动员与新政权建设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论集会自由基本权主体资格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二、集会自由基本权概述 |
(一)集会自由基本权的概念 |
(二)集会自由基本权的特征和本质 |
1、集会权的特征 |
2、集会权的本质 |
(三)集会自由基本权的意义 |
1、缓解公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增进社会稳定 |
2、健全民主政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
3、培养公民民主精神和素养,促进知识增长和道德进步 |
三、集会自由基本权主体资格的限制因素及理由 |
(一)我国集会权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 |
(二)年龄和智力 |
(三)职业(特殊身份) |
(四)国籍 |
(五)住所(户籍) |
(六)刑事制裁 |
(七)法人 |
四、集会自由基本权主体资格限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
(一)存在的问题 |
1、关于集会权主体资格的立法规定少 |
2、我国立法未明确区分组织主体和参加主体的界限 |
3、我国立法默认所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成为集会的参加者 |
4、对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机关的权力规制的不够严格 |
5、对外国人集会权的批准没有详细具体的标准 |
6、对于公民集会权行使的地域限制过于严格和死板 |
(二)应对措施 |
1、健全关于集会的法律法规,规范集会权的主体资格 |
2、明确区分组织主体和参加主体的界限,细化负责人的权责 |
3、立法应禁止一部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参加集会 |
4、规制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机关的集会审查批准权 |
5、对外国人的集会权制定详细具体的标准 |
6、解除公民集会权行使的地域限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6)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假说与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世界城镇化浪潮与中国的选择 |
一、城镇化的基本内涵与主要特征 |
二、城镇化的必然趋势与世界意义 |
三、建国以来中国城镇化历程回顾 |
第二节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的产生 |
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产生 |
二、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 |
三、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增长趋势 |
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分布 |
第三节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 |
一、被动的改变客体:城镇化与失地农民问题的嬗变 |
二、生存问题:对变故的考量与现实的写照 |
三、就业问题:关涉民生之本与生活的尊严 |
四、社会保障问题:当下的焦虑与未知的将来 |
五、子女教育问题:沉重的负担与多重的希望 |
六、身份认同问题:游走于乡村与城市的边缘 |
七、土地征用问题:征地意愿与无奈的选择 |
第二章 利益诉求多元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失地农民经济利益诉求 |
一、不因征地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
二、及时就业有保证,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
三、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保持生命的基本尊严 |
四、希望政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
五、合理分配土地出售所获收益 |
六、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
第二节 失地农民政治利益诉求 |
一、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尊重农民征地意愿 |
三、政府依法征地拆迁,规范征地行为 |
四、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 |
五、拥有与基层政府平等对话的权力 |
第三节 失地农民教育、文化利益诉求 |
一、获得有效的的就业培训 |
二、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
三、满足文化生活需求 |
第四节 失地农民身份认同诉求 |
一、失地农民出现“被边缘化”趋向 |
二、失地农民身份认同模糊 |
三、消除身份认同模糊的诉求 |
第五节 失地农民多元利益诉求格局的主要特征 |
一、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
二、政治诉求的上升并成为政治自觉将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
三、教育、文化利益诉求:从隐性走向显性 |
四、清晰身份认同的诉求将日益强烈 |
第三章 制度供给不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缺陷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
三、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土地征用程序制度缺陷 |
二、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
三、征地补偿支付不及时 |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项分配不合理 |
五、就业安置制度缺陷 |
六、社会保障制度缺陷 |
第三节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起源 |
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实质 |
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章 权利贫困: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第一节 一个研究假设:权利贫困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对权利贫困的追寻:从问题开始 |
二、权利贫困的基本内涵 |
三、权利贫困:一个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 |
一、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现状 |
三、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造成维护权益的先决性权利缺失 |
第三节 失地农民监督权贫困 |
一、监督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节 失地农民参与权的贫困 |
一、参与权的基本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现状 |
三、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节 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自主选择权的作用 |
三、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六节 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一、权利救济的基本内涵 |
二、权利救济与权利拥有 |
三、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第七节 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组织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困境: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第一节 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一、村委会作为财产权主体使其具有了背离失地农民利益的冲动与可能 |
二、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客观上具有助长村委会侵权的负面激励效用 |
三、村委会角色的双重化使其作为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动力缺失 |
四、选举变质与自治异化导致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残缺 |
第二节 乡镇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一、权力冲突时有发生削弱了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功能 |
二、职能错位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内在动因的缺失 |
三、经济利益驱动使地方政府具备了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动机 |
四、土地寻租刺激了地方政府及其部分成员侵害失地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
五、乡村治理格局使地方政府在特定意义上失去行政纠偏的自觉 |
第三节 县级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悖论与行政偏好 |
一、将县级政府也作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主体考察的依据 |
二、县级政府经济发展、政绩追求与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权力悖论 |
三、县级政府对土地征用行政裁决权的行使 |
第四节 基层人大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困境:代表性不足与身份重叠 |
一、人大代表是理论上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重要代言人 |
二、身份重叠之下人大代表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存在局限性 |
三、人大代表广泛性不足导致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受阻 |
第五节 政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党政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一、执政党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当然的代言人 |
二、党政联合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三、监督乏力使部分党员干部成为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主体 |
四、民主党派作为特定利益相关方的代言功能狭窄 |
五、执政党的各阶层利益代表者角色与力量牵制失衡 |
第六节 大众传媒的利益相关者困境 |
一、大众传媒在充当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
二、新闻媒体事业单位性质使其与政府具有内在的利益关联 |
三、利益追求使大众传媒经常失去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的自觉 |
第六章 从沉默到抗争: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第一节 利益表达:必须直面的政治学概念 |
一、利益表达:要素与内涵 |
二、利益表达:地位与功能 |
三、利益表达:方式选择与结果的关联 |
第二节 现状扫描: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沉默的大多数 |
二、制度化表达:艰难的脚步 |
三、非制度化表达:走向极端 |
第三节 追根溯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行动逻辑 |
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沉默者的不能 |
二、低效与无效:制度化表达之伤 |
三、相对有效性:非制度化表达的激励效应 |
第七章 乌坎事件解读: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 |
第一节 城镇化进程与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出现 |
一、城镇化背景下乌坎事件简况 |
二、乌坎事件:发生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个案和缩影 |
三、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关于乌坎土地售卖的数据 |
第二节 乌坎村民的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 |
一、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 |
二、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制度供给不足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完善给村委会滥用集体土地处分权以可乘之机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在乌坎的上演 |
第四节 权利贫困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知情权贫困 |
二、参与权贫困 |
三、监督权形同虚设或缺失 |
四、自主选择权贫困 |
五、权利救济艰难 |
六、建立村民自组织的权利贫困 |
第五节 利益相关者困境下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一、乌坎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二、基层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三、基层人大、政协的不在场和事件发生前媒体的缺席 |
第六节 乌坎村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事发前的无人敢说“不” |
二、制度化表达:二十年漫长上访路的无效 |
三、走向极端:非制度化表达的“相对有效性” |
第八章 走向问题的解决:对策、建议与讨论 |
第一节 有序推进城镇化 |
一、警惕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持续产生 |
二、当前城镇化应更加注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 |
三、注重增强城镇对失地农民的实际有效接纳能力 |
四、合理规划城镇化目标,促进土地集约使用 |
五、重视解决人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滞后于上地城镇化问题 |
第二节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基础 |
一、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
三、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
第三节 治理权利贫困:消除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知情权 |
二、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监督权 |
三、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参与权 |
四、赋予并落实拟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权 |
五、赋予、落实失地农民救济权利 |
六、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建立自组织的权利 |
第四节 促进体制改革: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 |
一、健全村委会制度 |
二、重构基层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与回应的内在逻辑 |
三、破除基层法院阻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与权益维护的困境 |
四、推动人大制度、政协制度的完善 |
五、完善决策制度、促进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 |
六、增强大众传媒的相对独立性和社会责任感 |
第五节 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
一、提高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能力,增强利益诉求表达的主观意识 |
二、赋予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得到及时有效回应的权利 |
三、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执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离不开执法保障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
1.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价值 |
2.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现实意义 |
(二)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执法保障的提出 |
1. 执法保障的两个面向及其理论基础 |
2. 执法保障的具体内容 |
3. 执法保障的价值取向 |
(三) 执法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必要性 |
1. 执法保障是国家落实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方式 |
2. 执法机关是保障集会游行示威和平进行的关键 |
3. 立法不完善情形下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实现更离不开执法的保障 |
二、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执法保障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执法保障现状 |
1. 执法机关的双重标准违反平等原则 |
2. 强硬执法有违比例原则 |
3. 执法不当加剧警民冲突 |
(二)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得不到执法机关有力保障的原因 |
1. 制度层面:立法对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 |
2. 观念层面:执法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长期存在误解 |
3. 实施层面: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对待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执法保障的实现路径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执法保障的理念建构:依宪行政 |
1. 依宪行政的提出 |
2. 依宪行政的特征 |
3. 依宪行政对于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意义 |
(二)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执法保障的当下实现路径 |
1. 执法机关要正确看待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2. 事先申请制度下执法机关裁量权的灵活运用 |
3. 加强执法者现场处置的科学合理性 |
4. 落实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政救济 |
(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执法保障的长远实现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空间、权力与文化的嬗变上海人民广场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广场意义的演变 |
三、空间、权力的界定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五、研究主题、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人民广场前尘回顾 |
第一节 权力角逐下的跑马厅 |
第二节 跑马厅——新型公共空间的出现 |
第三节 微型公共政治舞台——权力的显性展示 |
第四节 体育休闲娱乐之所——权力的隐性渗透 |
第五节 跑马厅的衍生空间 |
第二章 空间生产与权力敞视 |
第一节 “政治化”广场的生产 |
第二节 城市市民广场的重构 |
第三节 广场空间品质的进深解读 |
第三章 单音独鸣与众声喧哗 |
第一节 庆典仪式:政治狂欢的集体记忆 |
第二节 泛政治化宣传的形成与消解 |
第三节 展览:观看的单一到多元 |
第四节 体育:革命化向休闲化的演进 |
第五节 娱乐的遮蔽与启封 |
第四章 广场空间的控制与对抗 |
第一节 广场“规训”:权力的控制 |
第二节 广场管理下的遵从与挑战 |
第三节 非常态:广场的异质活动 |
第四节 案例分析:摊贩与黑车管理下的生存博弈 |
第五章 人民广场的叙事与扩散 |
第一节 广场叙事与印象 |
第二节 人民广场的扩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概述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概念 |
(二)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内涵 |
(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功能 |
二、 中外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规定及比较 |
(一) 我国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规定及实施 |
(二) 国外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规定及实施 |
(三) 我国与国外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比较分析 |
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 |
(一) 限制的必要性 |
(二) 限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
四、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 |
(一)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立法保障 |
(二)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政保障 |
(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司法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2]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D]. 王江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3]群体性表达事件的法律治理[J]. 侯健. 法商研究, 2010(03)
- [4]抗美援朝运动中江西省的民众动员研究[D]. 江光亮. 武汉大学, 2015(07)
- [5]论集会自由基本权主体资格的限制[D]. 刘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6(06)
- [6]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7]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8]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执法保障[D]. 覃戚. 苏州大学, 2014(10)
- [9]空间、权力与文化的嬗变上海人民广场文化研究[D]. 钟靖.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1)
- [10]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D]. 师文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标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群体性事件; 公民权利; 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