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论文文献综述)
王乙[1](2018)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据估计,当前野生动物灭绝速度比自然状态快1000倍、比物种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灭绝速度由每天1种增加到每小时3种。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想要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保护野生动物。人类保护决策的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就是计算投入多少成本并带来多少回报,虽然决策也会受道德、美学、科学的影响,但主要依据是经济问题。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明确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本底和质量本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就是研究测度野生动物的保护本底的理论和方法,对制定保护政策、配置保护资源、提升保护成效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是在物种稀缺濒危的背景下,人类通过保护行为能够保存、延续并产生的野生动物总体价值,包括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内禀价值是物种延续自身存在和特征的价值,利用价值是野生动物对人类经济、生态、社会的贡献价值。本文首先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内禀价值就是野生动物作为种质资源维系物种特征延续的价值,可以体现在稀有性、遗传资源信息、自然历史及进化信息、生产力供给能力和所处营养级等五个方面,尝试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内禀价值进行评价方法设计,拓展了保护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范围。其次,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机理,提出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自身禀赋是影响保护价值的首要因素、生态服务价值最能代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这些因素彼此关联并形成包括直接关系、中介关系和相关关系的复杂机理关系。第三,将保护价值影响机理研究结果与评价体系结合,以自身禀赋特征作为种质资源价值评价的主要指标,提出包括5个因素15个指标的种质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对已有价值评价方法进行改进,设计基于CE方法的非消费型游憩价值评价模型,构建包括4类、14项内容的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层次,明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名录以外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总体评价方法。最后,根据保护级别与层次分别选取丹顶鹤、黑熊、东北林蛙3个物种进行实证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的政策建议。
林森[2](2013)在《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野生动物保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人类的利益需要,也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野生动物自身的利益需要,不同的回答表明了我们不同的哲学立场,并由此导致我们制定完全不同的公共政策和法律。事实上,当我们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时,我们就是在比较和分析哪一种伦理观具有道德正当性。人类的行为并不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行为,人类是具有社会性的有机生命体,我们的行为无时无刻不显示出我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我们不但生活在一个物质世界,同样也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道德约束的世界里。野生动物保护当然与环境保护有很大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一理解可能会抹煞问题的实质,即野生动物保护从本质上看是一个伦理问题,不必也不该与某种好处或某种更大的“善”联系起来,否则我们将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里无法自拔。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重新思考答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果地球上并无人类,自然也谈不上野生动物保护,因为无论是大自然也好,还是各种形式的非人类存在物,均不是道德主体,不能承担道德责任,大自然的一切不能用是非善恶来评价。然而,人类的存在导致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之间产生了伦理关系。所谓野生动物保护并不是要求人类积极地去帮助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而是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野生动物能够“自然地”依据其本性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和消亡。一方面,这要求我们应当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定位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放弃那些违背伦理的行为;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总是要与野生动物的生存发生冲突,这突出表现为两个问题:第一,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严格的自然保护制度,而不发达国家的穷人和土着民族则要求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谋生;第二,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往往以牺牲土着民族的环境权益为代价,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经济增长服务,忽视了对环境人权的关注。如何解决围绕着野生动物保护所产生的一系列矛盾,依然需要我们在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野生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上做出基本判断。笔者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信奉的那种增长至上的意识形态,完全扭曲了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类,都处于一个层层压迫与剥削的等级制体系当中,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必须与人权保护连接起来,才能找出野生动物保护步履维艰的原因并进一步解决问题。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本文只选取若干重要领域对其进行分析。本文第一章阐述了人类所持有的对与非人世界关系的思想根源及其演变,指出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首先应当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其次,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又有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不同的进路,笔者对此做了详细分析,指出我们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采取整体主义立场,但这一立场只是一个初始立场,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不能僵化地将这一原则推行到所有情形中。简言之,保护物种是整体主义基本原则,但同时我们要在一些情况下侧重对个体的保护。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现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状,指出野生动物在法律上被当作财产或者物,是一种“主客观二分法”思维的产物。这种法学思维方式应当予以变革。笔者分析了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以及后现代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同时初步阐述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演变过程,指出野生动物应当被赋予法律上的准人格资格。本文第三章指出,对于物种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栖息地的保护。笔者以荒野观念的变迁出发,指出一方面应当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也认为不应忽视社区居民的利益。笔者以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了其在分类管理制度、资金机制、土地权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地关系冲突中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第四章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土着民族的环境权益保护联系起来,指出人对大自然的压迫与剥削和人对人的压迫与剥削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是以对土着民族环境权的侵犯为代价的,笔者详细分析了一些具体案例指出,追求现代性的国家是侵犯环境权的主要原因,而法律的结构性限制使得土着民族的环境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土着民族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多样性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保护他们的环境权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后,笔者针对中国狩猎民族在当代的遭遇做出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该问题异常复杂,很难有一个简单的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法,但总的来看,生存性狩猎权作为小民族的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本文第五章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权力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局限性,指出野生动物保护作为地区性的环境问题应当侧重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本文结语部分展望了野生动物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运动必须与人权斗争相结合,直指人类社会等级制,通过变革政治和经济制度来实现人和野生动物的双重解放。
梁治平[3](2020)在《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野生动物犯罪上诉案件,该案二审律师和一些刑法学者围绕该案展开了一场讨论,参与者就动物保护乃至于人与动物关系等议题发表了诸多意见。这些意见预设了人权与"动物权"的对立,反对将"动物权"凌驾于人权。它们还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批判所谓国家主义,强调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重要性,并把现行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更不用说非官方的动物保护主张)视为域外影响的结果,认为它们脱离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对这些观点的深入分析可以揭示,这些意见武断且充满偏见,反映了一种基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只有意识到进而自觉去除特定历史条件下被人为赋予的封闭、狭隘性质,法治、人权、财产权这些理念和价值才能获得更大生机,成为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基础。
李艳双[4](2016)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的兴盛代表着文明的兴盛,生态的衰败则代表着文明的落寞。这就要求我们时刻要向对待生命一样去对待生态。我们如果破坏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间接破坏生态平衡。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有分明的四季,地广物博,适宜野生动物生存。但在我国珍稀野生动物却在逐年减少,乱捕杀,滥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严重。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被人为的破坏,人类在动物生存地建立工厂,建立高楼大厦,有的人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开垦农田,乱砍伐树木,导致许多野生动物无家可归,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作者在文中分析了野生动物对生态、对环境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大自然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我们国家制定法律以及通过增加立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但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经过大量实践,细致的研究,所以国家在实际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缺乏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例如对滥杀,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处罚标准过低,执法体制不协调,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建议,即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的前提下,使《民法》、《刑法》、《森林保护法》等法律也渗透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同时加强《刑法》和《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其次作者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引用最近全民讨论保护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阐明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最后,作者结合2015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我国补充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建议增加虐待野生动物等罪名,明确对食客的处罚,加大执法力度,分析公众参与对保护野生动物的作用。以及建议地方政府建立有保护野生动物地方特色的地方政府规章,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现今很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还只限于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或者是政府、环保人士的宣传中。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具有深刻的意义,我们不能总把保护野生动物看成是人类的美德,保护野生动物是利于千秋万代的战略工程,它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张军辉[5](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段朋江[6](2014)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文中指出人与动物的关系很密切,从达尔文的进化论来看,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但是,随着人类的发展壮大,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却在急剧减少。我国目前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濒危的野生的动物进行了保护,但由于人类活动范围越来越广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小,很多物种都从地球上消失了,这对我们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同时,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口腹之欲等,对动物进行残酷的对待和虐杀,这与当前世界文明的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国外,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具有先进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他们的立法对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农场动物等都有很好的保护,对它们的福利在饲养、运输、利用、屠宰等环节都有很好的体现,彰显了现代文明和欧美对动物的人道主义情怀,也体现了他们与动物和谐相处、营造更好的生态体系的意愿。我国在动物立法上比较滞后,现在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检验检疫法等少量的法律,动物保护范围极其有限,对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场动物、工作动物等都没有相应的保护,这使得我国在非野生动物的饲养、运输、利用等环节处于空白,经常会出现虐待和残忍对待动物的事件,不但不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文明社会的形象,更使我国在对外畜产品贸易上造受外国“绿色壁垒”的打击,更是阻碍了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进程,破坏了人类生活环境的和谐。所以我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动物保护法,以响应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世界接轨,建立起适合自己国情的动物保护制度。本论文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行了反思和完善,分四章对我国动物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策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为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中外动物立法的理论的不同来阐述中外立法的差异;第二章为中外动物保护立法的比较,说明中国和外国立法的差异;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动物立法不足的反思;第四章是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旨在通过研究找出解决我国当前动物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全文的分析和研究,希望对我国动物立法能起到相应的建议作用。
李文杰[7](2015)在《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人类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似乎已经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然而在人类开始为自己的“成绩”而欣喜的时候,自然开始了报复,人类开始生活在自己营造的环境危险社会之中。因此,环境问题逐渐成为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也随之成为我国立法之重点。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犯罪保护的目标并不明确,在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与生态法益之间左右游移,造成环境犯罪立法目的的模糊,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本文主张在四种法益之间,生态法益应该成为环境犯罪保护的主要目标,其余三种法益则是环境犯罪保护的次要目标。以此为主题思想,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进行研究。本文以“利益”为出发点,利益的本意是需要的满足,而最低的需要应是生存,它的表现就是生命,由此将非生物体和后代人的利益主体资格排除。生态利益是生态法益的上位概念,本文通过对生态利益概念的梳理,得出生态利益的主体是人类及非人类生物体。本文以“法益”为出发点,通过法益与利益关系的辨析得出生态法益的主体是人的观点,排除了非人类生物体生态法益主体的资格。本文以“生态”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的比较,指出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及其难以跳脱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泥潭的先天缺陷,而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及其自然科学研究基础之雄厚的特征,得出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更为适宜的结论。由此,生态法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脱离了人类的人身、财产、秩序法益和环境精神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在环境犯罪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合理性讨论中,笔者提出生态法益中心论的观点,这一点源于生态利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易恢复性、公共性和跨国影响性。本文借用经济学中的“无差异”标准对具有不易恢复性的生态法益损害完美赔偿的不可行进行论证,通过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公共性论证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由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跨国影响性引出环境犯罪的惩治并非某一国家自己的事务,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事业,我国环境刑法应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刑法相接轨,由此得出我国刑法介入生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以人类传统法益为保护中心的表现,本文进一步论证生态法益是环境犯罪主要客体、生态法益损害是环境犯罪与其他类罪的最本质区别、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能够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等观点。我国环境刑法中虽有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和迹象可寻,但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反思,会发现我国环境犯罪存在三方面不足。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表现为缺少对生态脆弱区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条文中“数量较大”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之间的重复与表述不当和危害林木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度量以林木的立木蓄积为标准的财产倾向。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仅停留在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层面,而且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也不够周延,具体表现为缺少外来物种入侵罪的设置、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对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环境犯罪刑事责任设置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表现为环境犯罪与相关其他犯罪的刑罚幅度设置存在罪刑不均衡现象以及对生态法益损害行为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罪名的增加还是刑法条文及解释的调整都应以环境犯罪的独立成章为基础,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对生态法益与其余三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的讨论,得出其所处位置应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两章之间。在具体罪名的增加与法文的调整方面,应该给予重点生态脆弱区以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同等的保护,通过解释的方法将湿地纳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中,增设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的外来物种入侵罪,危害自然保护区罪和违法获取、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蛋卵罪。在刑罚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以恢复生态为目的的裁判,通过对理论学说的比较,本文主张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环境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中增加以恢复生态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对生态法益损害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进行量化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对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进而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的方法已经在美国和欧盟得到适用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广受各国推崇和借鉴。我国目前适用这种方法对生态法益进行量化所具有的基础包括我国生态经济学学者已经拥有对生态价值进行评估的技术,我国刑法内和刑法外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规范基础,在司法鉴定上已经具备一定的操作基础,但是虽存在这些基础,真正做到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纳入刑法规制还需要更加充足的准备。本文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法进行了与之相契合的调整,并主张在生态法益损害入罪标准的设计中采用浮动区间的方式以化解环境容量的地域性与生态法益损害定罪数额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叶良芳[8](2020)在《《野生动物保护决定》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文中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决定》是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颁布的一个特别法律,具有紧急状态法的特点。它确立的"加重处罚""参照适用""全面禁食"等规则,无论在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方面,均与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有必要探讨其内在的设计机理,以便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准确适用。
黄雯怡[9](2020)在《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历史考察和现实反思》文中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使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成为焦点。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来看,采集狩猎文明时代人依赖野生动物生存,随着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由互利共生逐步走向对立,近些年来一些重大动物外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使得人与野生动物关系愈趋紧张。从伦理角度反思,对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忽视、不合理的消费欲望及以开发利用为导向的保护制度是造成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类仍未摆脱工业文明背景下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和伦理观,以及现代工业文明导致的人性异化和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顺应生态文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人类作为动物伦理的责任主体,应树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命和天性,重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建立健全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加快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努力构建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生关系。
张燕[10](2015)在《谁之权利?如何利用? ——伦理视域下的动物医疗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事业是人类健康的福祉,动物在医学科研、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动物权利运动的发展,人们对医疗领域利用动物的行为是否道德提出了质疑。对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关注让人类重视对动物内在价值的考量,避免陷入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的风险;但过度强调动物内在价值而完全拒斥其工具价值,也让现实的医学科研、生产实践陷入进退两难的伦理困境。特别在我国,动物药是传统中医药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一部分,动物权利的诉求与动物利用的现实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本文在伦理视域下对动物医疗应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探讨现行条件下动物医疗应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本文从动物权利概念与发展切入,全面梳理了关于动物权利的哲学观点,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与动物关系的理论诉求,并剖析了激进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和实践困境。本文力图整合人类中心主义动物利用观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观,寻求一种能够同时惠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目标的理论共识,为医学科学和人类健康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的伦理理论支撑。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整体生态观、罗尔斯顿的生态中心论以及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这几种理论形态的分析,本文从人与动物的和解、人类本身的和解的角度提出以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构建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基础,并从目的、手段和结果三方面分析动物医疗应用的道德正当性,提出了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边界:人类生存原则、人类基本利益优先原则、人类有限发展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实践方案:以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为基本思路,对医疗实验中的动物利用提出尊重、审慎、仁慈、感恩的伦理要求,对医药生产中的动物利用提出弘扬生态诚信、重视人类对物种的义务等伦理要求。伦理审查是落实动物医疗应用伦理要求的基本路径,本文介绍了动物医疗应用中伦理审查的现状与目的、类别与程序、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结果传达与跟踪管理等内容。伦理审查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是对动物医疗应用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伦理监管,是完善动物医疗应用伦理实践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当前医疗领域动物利用的伦理困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伦理解决方案。
二、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论文提纲范文)
(1)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分析 |
2.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野生动物 |
2.1.2 保护价值 |
2.1.3 价值评价 |
2.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特征 |
2.2.1 复杂特殊性 |
2.2.2 综合影响性 |
2.2.3 动态变化性 |
2.2.4 保护约束性 |
2.2.5 种间差异性 |
2.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理论 |
2.3.1 劳动价值论 |
2.3.2 效用价值论 |
2.3.3 环境价值论 |
2.3.4 能值理论 |
2.3.5 认知心理学理论 |
2.3.6 野生动物可持续经营理论 |
2.3.7 保护经济学理论 |
2.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 |
2.4.1 直接市场法 |
2.4.2 间接市场法 |
2.4.3 虚拟市场法 |
2.4.4 路径分析法 |
2.4.5 层次分析法 |
2.5 本章小结 |
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分析 |
3.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3.1.1 影响因素结构 |
3.1.2 影响因素内容 |
3.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机理 |
3.2.1 影响因素的直接关系 |
3.2.2 影响因素的中介关系 |
3.2.3 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 |
3.3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及变量预设 |
3.3.1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 |
3.3.2 观测变量预设 |
3.4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研究 |
3.4.1 问卷设计及数据收集 |
3.4.2 数据分析及检验 |
3.5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结果分析 |
3.5.1 假设验证结果分析 |
3.5.2 模型路径拟合分析 |
3.5.3 观测变量差异分析 |
3.6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实证研究解释 |
3.7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构建 |
4.1 保护级别对评价体系的约束 |
4.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构成分类体系构建 |
4.2.1 种质资源价值构成分析 |
4.2.2 经济价值构成分析 |
4.2.3 生态价值构成分析 |
4.2.4 社会价值构成分析 |
4.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体系设计 |
4.3.1 种质资源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2 经济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3 生态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4 社会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5 预期收益折现方法设计 |
4.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指标设定及内涵阐释 |
4.4.1 种质资源价值指标设定 |
4.4.2 活体价值指标设定 |
4.4.3 一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4 多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5 消费型游憩价值指标设定 |
4.4.6 非消费型游憩价值(CE方法)指标设定 |
4.4.7 能量供给价值指标设定 |
4.4.8 有害物种控制价值指标设定 |
4.4.9 植物授粉及种子传播价值指标设定 |
4.4.10 科学研究价值指标设定 |
4.4.11 社会生产力价值指标设定 |
4.4.12 文化、美学及遗产价值指标设定 |
4.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总体评价方法 |
4.5.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2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3 国家保护名录外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6 本章小结 |
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研究 |
5.1 案例研究的原因、物种选取标准及数据来源 |
5.1.1 案例研究的原因 |
5.1.2 案例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3 参照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4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构成的确定依据 |
5.1.5 数据来源 |
5.2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丹顶鹤(Grus Japo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2.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2.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丹顶鹤保护价值评价 |
5.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Ursus thibetanus)保护价值评价 |
5.3.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3.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3.3 黑熊保护价值评价 |
5.4 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东北林蛙(Rana Chensi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4.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4.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4.3 东北林蛙保护价值评价 |
5.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的比较分析及解释 |
5.5.1 影响因素对案例物种价值评价结果影响分析 |
5.5.2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评价结果的比较及解释 |
5.6 本章小结 |
6 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提升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 |
6.1.1 重点保护高度濒危野生动物 |
6.1.2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
6.1.3 加强历史孓遗野生动物保护 |
6.2 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 |
6.2.1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产业 |
6.2.2 发展野生动物生态旅游产业 |
6.2.3 探索野生动物新型保护经营模式 |
6.3 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 |
6.3.1 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
6.3.2 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
6.4 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 |
6.4.1 开展野生动物科普教育 |
6.4.2 推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2)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TABLE OF CONTENTS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 |
第一节 自然观的梳理 |
1.1.1 西方哲学的自然观 |
1.1.2 中国哲学的自然观 |
1.1.3 自然与自然观 |
第二节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 |
1.2.1 人类中心主义 |
1.2.2 非人类中心主义 |
1.2.3 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 |
第三节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 |
1.3.1 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体主义进路 |
1.3.2 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主义进路 |
第四节 初步的结论 |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
2.1.1 野生动物的概念 |
2.1.2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
2.1.3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制度 |
第二节 作为“物”的野生动物 |
2.2.1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质 |
2.2.2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
2.2.3 动物的法律地位论争 |
第三节 法律主体资格方法论的演进 |
2.3.1 法学方法论的演进 |
2.3.2 后现代主义对主流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2.3.3 后现代主义对法律主体资格的认识 |
第四节 野生动物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
2.4.1 “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产物 |
2.4.2 法律主体的标准 |
2.4.3 野生动物的准人格资格 |
第三章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荒野的观念和价值 |
3.1.1 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荒野 |
3.1.2 荒野的价值 |
3.1.3 荒野价值的实践 |
第二节 法律中的荒野观念 |
3.2.1 早期法律的荒野观念 |
3.2.2 现代法律的荒野观念 |
3.2.3 荒野观念的两个争议 |
第三节 野生动物栖息地分类体系的法律完善 |
3.3.1 中国自然保护立法概况 |
3.3.2 中国自然保护立法的不足 |
3.3.3 世界保护地分类标准对中国的启示 |
3.3.4 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的完善 |
第四节 野生动物栖息地土地权属的法律完善 |
3.4.1 土地权属现状 |
3.4.2 土地权属立法的不足 |
3.4.3 国外关于土地权属立法的经验 |
3.4.4 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的法律对策 |
第五节 野生动物栖息地资金机制的法律完善 |
3.5.1 野生动物栖息地资金问题 |
3.5.2 国外关于资金机制的立法经验 |
3.5.3 完善资金机制的法律对策 |
3.5.4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
第六节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 |
3.6.1 野生动物保护与生态补偿制度的关系 |
3.6.2 野生动物致害法律补偿机制的缺陷 |
3.6.3 野生动物致害法律补偿的法律对策 |
第四章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与土着民族的环境权益保护 |
第一节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危机 |
4.1.1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不力的原因 |
4.1.2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本质 |
第二节 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危机 |
4.2.1 文化多样性的概念 |
4.2.2 文化多样性保护危机的原因 |
4.2.3 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内在关系 |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土着民族人权的侵犯 |
4.3.1 土着民族问题概述 |
4.3.2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土着民族生活的影响 |
4.3.3 对自然的压迫与对女性的压迫 |
4.3.4 中国的情况 |
4.3.5 双重破坏的根源 |
第四节 土着民族环境权的保护 |
4.4.1 环境权的发展 |
4.4.2 国际人权法对土着民族人权的确认 |
4.4.3 土着民族的环境权 |
4.4.4 土着民族环境权的文化解释 |
4.4.5 土着民族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
4.4.6 土着民族环境权保护的法律途径 |
4.4.7 土着民族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
4.4.8 土着民族环境参与权的法律保护 |
第五节 中国的难题—狩猎权与小民族生存 |
4.5.1 狩猎文化的消亡 |
4.5.2 私法视角下的狩猎权 |
4.5.3 人权法视角下的狩猎权 |
第五章 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管理权力 |
第一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概论 |
5.1.1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必然性 |
5.1.2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概念 |
第二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行使的现状 |
5.2.1 普罗米修斯主义 |
5.2.2 行政理性主义 |
第三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问题 |
5.3.1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评价 |
5.3.2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
5.3.3 中国的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问题 |
第四节 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5.4.1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有限性 |
5.4.2 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 |
5.4.3 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意识形态:一种法律意识/无意识 |
二、“鹦鹉案”申诉意见所见之法治意识形态 |
三、人权vs.动物权:法治意识形态之展开 |
四、讨论一:阶段论与人权论 |
五、讨论二:法益说、重刑论与财产权 |
六、讨论三:动物保护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 |
七、人与动物关系:民意与法律 |
八、结语:从法治意识形态中获得解放 |
(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
(一)野生动物概念 |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 |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三)《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较窄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衔接 |
(三)执法体制不协调 |
(四)对致害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弱 |
(五)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不力 |
四、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 |
(二)健全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 |
(三)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
(四)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工作 |
(五)增设相关致害野生动物的罪名 |
(六)加大对栖息地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 |
1.1 西方动物保护思想 |
1.1.1 动物解放论 |
1.1.2 动物权利论 |
1.1.3 动物福利论 |
1.2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论 |
1.2.1 儒家、墨家、道家关于动物保护的观点 |
1.2.2 文化传承的断裂与传统的续接 |
1.3 当代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理论基础 |
1.3.1 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理论 |
1.3.2 反虐待动物理论 |
1.3.3 动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1.3.4 动物保护的公众参与 |
第二章 中外动物保护立法比较 |
2.1 外国动物保护立法概况 |
2.1.1 英国动物保护立法 |
2.1.2 美国动物保护立法 |
2.1.3 德国动物保护立法 |
2.1.4 瑞士联邦动物保护立法 |
2.2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概况 |
2.2.1 法律 |
2.2.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2.2.3 地方性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 |
2.3 我国参加与缔结的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
2.3.1 我国参加的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
2.3.2 我国缔结的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
2.4 比较研究结论 |
2.4.1 立法目的不同 |
2.4.2 动物保护范围不同 |
2.4.3 法律责任不同 |
第三章 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反思 |
3.1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不足 |
3.1.2 行政补偿难以实施 |
3.1.3 欠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控制 |
3.2 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
3.2.1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
3.2.2 缺乏对饲养动物的保护 |
3.3 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完整 |
3.3.1 缺失动物保护基本法 |
3.3.2 动物保护地方立法较为滞后 |
3.3.3 单行法缺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建议 |
4.1 明确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目的 |
4.1.1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4.1.2 促进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 |
4.1.3 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
4.2 扩大动物保护范围 |
4.2.1 扩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
4.2.2 增加对饲养动物的保护 |
4.3 完善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
4.3.1 农场动物管理制度 |
4.3.2 实验动物“3R”标准 |
4.3.3 禁止虐待动物 |
4.3.4 伴侣动物管理制度 |
4.3.5 完善动物保护监督体制 |
4.4 合理设置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
4.4.1 民事责任 |
4.4.2 行政责任 |
4.4.3 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态法益概述 |
一、以“利益”为原点的生态法益主体分析 |
(一)利益略论 |
(二)以“利益”为原点划定生态利益的主体 |
(三)法益简论 |
(四)法益对生态法益主体的限缩 |
二、以“生态”为原点的生态法益客体分析 |
(一)“生态”释义 |
(二)生态法益客体的两种观点:生态系统与环境资源 |
(三)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的优势 |
三、生态法益内涵及概念的界定 |
(一)生态法益是对人类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 |
(二)生态法益独立于人类传统利益之外 |
(三)生态法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中心的合理性 |
一、生态利益的特殊性 |
(一)生态利益损害的不易恢复性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 |
二、通过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必要性 |
(一)生态利益损害完美赔偿不可行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提倡 |
(一)现行环境犯罪的核心法益分析 |
(二)环境犯罪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宏观比较优势 |
第三章 生态法益中心论下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反思 |
一、趋向于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 |
(一)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体现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二)环境犯罪中的行为犯设置增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力度 |
(三)危害动植物类犯罪体现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中对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 |
二、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一: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 |
(一)缺少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二)缺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三、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二: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 |
(一)外来物种入侵罪的刑法空白 |
(二)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 |
(三)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 |
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三:惩罚力度不够 |
(一)刑罚幅度的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二)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章 生态法益理念下的环境犯罪立法优化设想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的提升:节至章的调整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提升的价值 |
(二)生态法益与人类传统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 |
(三)环境犯罪应位列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之间 |
二、有限度的调整环境犯罪的处罚范围 |
(一)增加对重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二)增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三)增设外来物种入侵罪 |
(四)增加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保护 |
(五)环境犯罪量化标准中立木蓄积的去财产化 |
三、环境犯罪恢复生态刑罚执行方式的解析 |
(一)司法判例的创造性引领:一判三赢 |
(二)理论界对司法实践的学说回应 |
(三)社会服务令制度与我国环境犯罪的跨境结合 |
第五章 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立法趋势研究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必要性 |
(一)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将是国际通行的方法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可行性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前提基础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规范基础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刑事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 |
三、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契合的环境犯罪立法趋势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标准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容量 |
(二)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适应的环境犯罪应然立法例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历史考察和现实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历史演变 |
(一)采集狩猎文明时代:人依赖野生动物生存 |
(二)农业文明时代:人与野生动物互利共生 |
(三)工业文明时代:人主宰和过度利用野生动物 |
二、当前人与野生动物紧张关系的伦理反思 |
(一)对野生动物生态价值功能的忽视 |
(二)不合理的野生动物消费欲望 |
(三)以开发利用为导向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
三、构建生态文明时代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生关系 |
(一)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命和天性 |
(二)重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 |
(三)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四)加快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野生动物消费观 |
(10)谁之权利?如何利用? ——伦理视域下的动物医疗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和研究现状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第二节 动物医疗应用及其发展 |
一、动物医疗应用的界定及其主要内容 |
二、动物医疗应用的发展与问题 |
第三节 动物医疗应用的“中国问题”:中医药产业中的动物利用及其困境 |
一、“中国问题”的典型案例: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 |
二、中医药产业中动物药的难以替代性分析 |
三、中医药产业中动物利用的伦理困境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基本思路与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动物权利和动物利用的理论源流与纷争 |
第一节 动物权利与动物权利运动 |
一、动物权利的概念与发展 |
二、动物权利运动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 |
一、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观:动物为人类而存在 |
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观:人对动物的道德关怀和管理责任 |
第三节 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观的主要内容 |
一、动物解放论:动物具有与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 |
二、动物权利论:动物拥有权利 |
三、生物中心论:敬畏生命、爱护动物 |
第四节 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 |
一、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 |
二、动物权利论的实践困境 |
第二章 整体生态观——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基础 |
第一节 整体生态观的若干理论形态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整体生态观 |
二、罗尔斯顿的生态中心论 |
三、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 |
第二节 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与动物利用 |
一、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转化统一 |
二、人类权利与动物权利的双重考量 |
三、现实需要与理想诉求的适度结合 |
第三节 以马克思主义整体生态观构建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基础 |
一、人与动物的和解:人与动物的辨证关系 |
二、人类自身的和解:人类中心主义观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的整合 |
第三章 动物医疗应用的道德正当性和伦理边界 |
第一节 动物医疗应用的道德正当性何以可能 |
一、人类生物属性与道德属性的结合 |
二、人与动物基本价值秩序的权衡 |
三、人与动物的权利与义务的整体性关系 |
第二节 动物医疗应用道德正当性的评价标准 |
一、目的的正当性 |
二、手段的正当性 |
三、结果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边界 |
一、人类生存原则 |
二、人类基本利益优先原则 |
三、人类有限发展原则 |
第四章 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实践 |
第一节 3R原则的发展和应用 |
一、3R原则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 |
二、3R原则的理论优化 |
三、3R原则的伦理内涵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实验动物应用的伦理实践 |
一、尊重对待实验动物 |
二、审慎对待实验动物 |
三、仁慈对待实验动物 |
四、感恩对待实验动物 |
第三节 生产动物应用的伦理实践 |
一、弘扬生态诚信,重视人对物种的义务 |
二、合理发展天然动物药的代用品 |
第五章 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审查 |
第一节 伦理审查的现状与目的 |
一、伦理审查的国内外现状 |
二、伦理审查的目的和必要性 |
第二节 伦理审查的类别与程序 |
一、伦理审查类别 |
二、伦理审查机构 |
三、伦理审查方式 |
四、伦理审查流程 |
第三节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
一、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
二、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伦理审查的结果传达与跟踪管理 |
一、结果传达 |
二、跟踪管理 |
三、动物伦理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论文参考文献)
- [1]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D]. 王乙. 东北林业大学, 2018(01)
- [2]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 林森.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3]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视角[J]. 梁治平. 中外法学, 2020(06)
- [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李艳双. 吉林大学, 2016(12)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6]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D]. 段朋江. 兰州大学, 2014(10)
- [7]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李文杰. 吉林大学, 2015(07)
- [8]《野生动物保护决定》若干适用问题探讨[J]. 叶良芳. 法治研究, 2020(03)
- [9]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历史考察和现实反思[J]. 黄雯怡. 南京社会科学, 2020(08)
- [10]谁之权利?如何利用? ——伦理视域下的动物医疗应用研究[D]. 张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