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技术引进中有关商标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黄家周[1](2015)在《文化建设视域下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研究 ——以广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同时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历史。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完成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体现和生命力所在。遵循恰当的路径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关键。马克思主义的文化与意识形态理论、精神文化生产理论、文化领导权思想、文化软实力思想是我们理解文化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之间关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指导思想的地位,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则有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进程。我们在探索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的过程中应重视文化建设的视域,关注不同地区的“人文特点”,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要求。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加强对该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五四”运动至新中国成立是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发轫期。“五四”运动前后,广西籍进步知识分子为促进马克思主义在本地区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左右江革命根据地时期,红七军、红八军和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开展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深受民族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广西党组织牢固掌握了桂林抗战文化运动的领导权,向各阶层广泛宣传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张,鼓舞了广西民族群众的抗战斗志。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广西党组织根据新的工作方针,发动群众开展反内战、反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为配合解放军南下解放广西创造了必要的舆论氛围和群众条件。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初是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开拓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广西的文化艺术事业全面振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立体现了中共灵活运用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文革”十年却使广西文化艺术事业惨遭破坏,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亦历经曲折。随着拨乱反正、思想解放运动的推进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广西文化建设事业重现新的曙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呈现新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是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全面推进期。广西通过创建社会文化先进县工程、建设千里文化长廊工程、推进知识共享工程等活动,实现了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双学”活动的开展、“四个广西”建设理念的提出、民族文化强区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广西精神”的凝练、“桂理昕”宣传品牌的形成、“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生态乡村)”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以及“中国梦”理念和“四个全面”思想在广西的广泛宣传,彰显了新时期广西马克思大众化的新特征。我们通过对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历程的系统考察和分析,概括了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六条基本路径:一是积极开展民族地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其引领群众的能力;二是利用有民族特点的多样化载体促进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三是加强民族文化建设发挥先进文化的育人功能;四是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功能和社会力量参与马克思主义宣传的作用;五是发扬民族团结教育在促进民族和谐发展中的作用;六是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本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践创新。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选择过程中蕴含着以下特点:首先,围绕实现群众利益需求而确定目标任务;其次,体现了鲜明的民族特点;再次,采取了多层面的保障措施;最后,呈现出多样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代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的选择和实现过程中依然有不少问题和制约因素,尚存在某些路径不够顺畅、不够明晰、不够完备和适用性欠强等问题,影响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的成效。新时期新形势下广西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创新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第一,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筑牢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之基。围绕提升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充实民族教育的内容;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丰富民族教育的形式。第二,改善民族地区的文化民生,夯实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发展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倡导和组织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第三,充分利用广西民族地区优秀文化资源,开拓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特别是要着力促进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红色文化资源与马克思主义相契合,提升民族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程度。第四,建立和健全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实现的组织、制度和机制。我们应遵循统筹兼顾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推进中心”,健全广西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人才、经费和奖惩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健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反馈和辅助等方面的实践机制。
程建华[2](2018)在《技术引进对我国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国家经济自主性是衡量主权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话语权强弱的重要指标,是判断一国是否成为世界强国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这一时期牢牢把控国家经济自主性成为我国应对国内外各种复杂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逐渐成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天宫、天眼、墨子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然而,虽然当前我国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先进科技集中在航天、互联网+、交通运输业等极少数领域,而在广大民用领域的技术力量仍旧较为薄弱。尤其是在与实体经济相关的技术引进领域,以往单纯依靠引进技术进行技术革新的旧观念依然存在,企业往往容易忽视技术引进过程中的国家经济自主性建设。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技术引进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如何在技术引进的同时提升国家经济自主性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本文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技术引进(本文研究的技术引进主要是指民用领域的技术引进)对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影响问题进行剖析,并试着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本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综述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对本文涉及的国家经济自主性、技术引进相关概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进行阐释和评析。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技术引进对我国国家经济自主性影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较高,二是技术再创新能力不足。第四章就技术引进削弱我国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原因,从国家经济自主性意识薄弱、政策局限性、技术出口国与我国的利益目标差异、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制约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从提高国家经济自主性意识、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降低对外技术依存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主动参与和推动技术全球化进程等五个方面提升国家经济自主性。
鞠海亭[3](2005)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提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三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李明星[4](2008)在《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其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论文第一章提出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开篇指出,本论文将以品牌创新为切入点,以市场占有为归宿点,改变以往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和取向,为企业实现技术优势和知识优势能够转变为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在介绍国内外品牌创新理论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理论的研究现状后,本文指出,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很少有文章将知识产权与品牌联系起来,而将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起来研究尚为空白。通过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思路与方法、比较研究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思路与方法,本文力图构建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去创品牌、创市场和创效益,使“贴牌生产”和“加工经济”转变为“品牌生产”和“创新经济”,以期为我国企业谋得更为有利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第二章在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分析中,着重介绍了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企业品牌创新理论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理论,揭示了企业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在关系,提出了品牌评估模型,研究了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特征、目标、要素、重点及战略步骤。第三章阐述了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体运用。美国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事实标准战略等十大战略。日本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技术专利化战略等七大战略。韩国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技术引进战略等四大战略。美日韩三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同之处在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模式不同、企业专利战略的侧重点不同、企业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不同、企业专利和技术研发的R&D资源不同、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不同。论文分别介绍了美日韩三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论文认为要把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贸易、品牌结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科技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建立一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以及灵活运用国际规则。论文认为要把智力成果的创造、保护、应用与企业创品牌、创市场、创效益结合起来。论文认为要将企业技术优势和知识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促成技术、品牌与市场三者之间的有机协调和彼此互动的成熟模式。论文对这三个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横向比较研究及其借鉴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四章分析论证了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第五章是本文的重要部分。在专利层面,提出了7个战略,即公知公用专利技术的使用战略、取消专利权战略、产品未到专利先行战略、专利网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专利公开战略、官产学研金合作战略。在商标层面,提出了3个战略,即驰名商标战略、地理标志品牌战略、专利与商标协同战略。在标准层面,介绍了标准概念及分类、标准的功能,分析了标准的产权效应,提出了企业标准五步走战略。第六章也是本文的重要部分。论文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因素分析模型,分析了商标、驰名商标、国际名牌、标准、专利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对于企业经济效率增长的作用。论文利用索洛型生产函数,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经济增长贡献度数理模型,并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包括5个一级指标和14个二级指标)。通过科学测评,本文认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绩效水平处于中等。第七章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证剖析了海尔集团的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海尔品牌创新战略、海尔专利战略、海尔标准战略、海尔的专利与标准预警机制以及基于知识产权底蕴的企业国际化战略。第八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方向。
朱玛[5](2015)在《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损害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如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之所以难以确定,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以物为主导,对物的侵害通常表现为有形的损毁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计算物的实际价值减损之差额方法来计算。随着时代的发展,当被损害的对象为无形标的尤其是知识产权时,侵权行为并不会导致有形损毁,传统的损害学说和损害计算方法难以应对,需寻找、建构新的理论模型。但,我国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理论远未深入。本文以损害为核心,围绕着“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认知——损害的赔偿原则——损害的计算方法——损害的确认规则”为线索展开,初步构建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数额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尽可能开展深入研究,为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和实践指引。除绪论与结论外,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损害。损害是贯穿于整个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核心概念,开篇之初必须对损害概念予以把握。本章共分为三部分,旨在明晰何为损害?哪些损害可以获得救济?首先,确定损害在法学理论中的研究维度。本文关于损害概念的探讨限定在侵权责任法的领域内,因为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有着重要意义。其次,介绍关于损害认识的历史演变及学说争议,并对相关学说进行辨析。就知识产权领域的损害认知,本文采用规范说。即只要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就构成损害,这样可以解决传统的差额说在解决无形损害时所面临的困境。再次,阐述损害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以规范说为基础,可以对侵害与损害、损害与损失两组概念进行辨析。判断损害是否可以获得救济,应满足几个要件:(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2)损害的确定性;(3)损害的可补救性;(4)综合考虑因果关系、过错、违法性等要素。此外,损害的分类也有助于对损害本质的认识,以找到更适当的民事责任方式对其进行救济。学理上关于损害的主要分类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法定损害和边际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第二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基于规范说的损害认知,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就会造成一种事实上的损害和不利益状态。本章分四部分,旨在弄明白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什么?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的本质是什么?首先,认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及其特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不以损害事实和过错为要件,只有违法性才是充分必要条件。但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其鲜明的特点。其次,就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应坚持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统一。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只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价值,彼此之间并不是“非A即B”的关系。再次,在价值认识的基础上来认识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相比,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有其特殊之处,实质上是一种可期待利益的损害。通常来说,就是如果没有侵权行为而本可以由知识产权为权利人带来的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即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财产利益。对权利人而言,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市场份额受侵占导致的所失利润、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交而未交的许可使用费。最后,对“即发侵权”这一概念进行辨析。所谓的“即发侵权”只是诉前的一种临时措施,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泛化。应当摒弃知识产权领域“即发侵权”的概念,代之以“侵权危险”。相应地,以民事责任体系中的“消除危险”责任方式对该危险行为予以规制,避免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不当扩大。第三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原则。本章分四部分。在讨论损害赔偿原则之前,先简要介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四种非财产责任方式。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非损耗性,金钱赔偿成为承担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最主要方式之一。然后,依次对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衡平原则、惩罚性赔偿进行论述。(1)坚持以完全赔偿为原则。知识产权各部门法有关合理费用的赔偿规定,是侵害知识产权领域贯彻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表现。(2)赔偿衡平原则不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否认,而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补充和变通。为实现赔偿衡平,就应当依法确定商业维权的赔偿数额,真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建立与诉讼时效相配套的制度,以防止权利懈怠,合理规范原告选择诉讼时机的行为。(3)惩罚性赔偿并不具有一般原则的地位。应否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倾向于后者。但立法已无法改变,更加要对惩罚性赔偿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强调要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害或非法获利为参照,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之间的倍比,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第四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计算。明确损害赔偿的原则,实质上就是界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那么,对于已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害如何进行计算?本章分五部分进行探讨。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对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予以特别规定,且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首先对各国立法予以简要介绍与评价,接着依次对我国立法所确认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进行论述。(1)所失利润。我国司法解释对如何计算所失利润做了明确规定,但计算规则仍过于简单粗放,缺乏对侵权行为与损害数额之间因果关系的关注。美国的潘达测试法与日本立法对因果关系的强调,值得我国借鉴。(2)许可费用。在某种程度上说,真正符合损害赔偿理念的计算方式只有权利人实际损失和许可使用费用这两项。虚拟谈判法可以确保许可使用费反映专利技术的根本价值,15个Georgia-Pacific要素就是用来辅助专利许可费谈判中相关定量和定性因素的评估。至于适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是为了使得计算结果更接近实际损失,而不是去刻意惩罚侵权者。(3)侵权所得。侵权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并不符合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法理分析可见,权利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够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回归;如果侵权所得利益大于侵权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时,则以“不法管理”的形式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此外,要注意对侵权所得进行利润分割。(4)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仅仅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最后选择,要避免法定赔偿的异化,规范使用法定赔偿的损害确定方法。第五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确认。要解决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除了要完善实体制度,还应考虑到具体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的运用。本章分为四部分,探讨如何科学地构建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认定损害赔偿数额。首先是概述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及其规则体系。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确认流程依次进行论述。(1)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辩证看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也是证据收集的有力方式之一,但法院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是彼此独立的制度,各自审查标准各异,不应混淆。(2)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尽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举证难度大,但不能因此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阶段,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成立,有利于拓宽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至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却认可了“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确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实际上这二者并不冲突。(3)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法官审查认定证据要遵循认证的基本原则。公证证据虽然具有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但对于瑕疵公证证据的效力认定应辩证看待。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业性更强、新型案件频出,常常因为专门性问题而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具体就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而言,有效利用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便于法官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赔决定。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证据规则都是为了确定损害赔偿额而采取的一种司法技术,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赔偿确定方法。
梅月华[6](2012)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税政管理体制研究》文中认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支持自主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是我国面对全球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复杂形势,迎接新时期挑战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应对国际竞争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与实践均证明,影响自主创新的因素很多,其中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密切相关,好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建立健全有效的税收政策激励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增强我国科技竞争实力,值得认真研究由于税收政策形成并作用于一定的税政管理体制之中,科学的税政管理体制,有助于发挥税收政策效果,研究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探究深层次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与国际比较相结合总量分析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图实现以下研究目的: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进而研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税政管理体制的内在联系;从政策上,系统梳理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历史与现实,借鉴国际经验做法,评估分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情况,探究我国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从管理上,分析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现状,分析制约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效果的主要税政管理体制障碍,并探索完善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具体章节的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是绪论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研究的问题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综述国内外已有文献资料观点,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第2章是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理论分析主要内容包括:自主创新的特点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自主创新结果的公共性、效应的外部性过程的风险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特别是税收激励的必要;通过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机制分析,论证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由于税政管理体制中存在利益相关者、税政管理体制影响行政效率和纳税人遵从成本税政管理体制决定着监督机制建设等原因,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密切相关第3章是国外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启示主要内容包括:世界各国在激励企业自主研发强化产学研合作激励激励创业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加强人才激励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鼓励技术转移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主要启示第4章是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历史与现实主要内容包括:1978年-1993年1994年—2005年2006年以来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发展情况;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陆续出台,并在宏观总量上呈现大中型企业创新比较活跃、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骨干、企业资金是研发投入主要来源等特点,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成效显着,也存在诸多问题第5章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典型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背景中关村税收政策的早期探索中关村试点四项税收政策分析,以及中关村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效果评价对比分析了试点税收政策预期目标和运行结果,政策的实际运行与政策目标偏差很大,很多预期的减免税收激励研发、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促进企业增加职工培训和实施股权激励等等目标均未能实现第6章是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其对策主要内容包括:针对现实情况,深入分析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研究如何把握税收政策优化原则,以及对具体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对策建议第7章是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及其对策主要包括:分析我国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体制的关系,研究当前制约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效果的主要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并提出了管理体制上的顶层设计、健全税收竞争和税政监督机制,加强税式支出分析评估体系建设等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成果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我国改革发展新形势下的税收政策,特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认为当前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政策门槛过高政策设计缺陷政策重心分散以及总体税负较重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原则和具体税种的改革建议;二是在分析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现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论证了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性,认为更深层次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在现实中制约了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效果;三是具体研究了我国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如政策效率低、执行力度差、监督约束弱等等,剖析其如何制约了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效果,进而结合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理论,提出加强机构职能顶层设计、健全竞争监督机制完善税式支出分析评估体系等对策建议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马忠法[8](2005)在《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技术催生的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世界,其内生的动力结合技术发展的威力最终瓦解了两极世界,南北问题遂成为国际关系的基调,而后进国家技术的获取与可持续发展又是其核心所在。 各国相互依存度加强下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使国际关系两大传统理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在现实中并行不悖:各国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试图通过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个体逐利的不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产生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这些构成了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背景和理论基点。本文从南北关系考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技术转让较为成功的历史,反思其经验对今天的启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的条件准备,即必要性和可能性;还探讨了该制度的特征。 本文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分析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基础,其中着重分析了现有主要有关技术转让的国际法文件,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三大体系涉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规定一脉相承,前者为技术转让的基础性文件,其确权和保护制度为技术转让的前提:中者为国际技术转让在特定领域的体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和《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试图在实体法上对技术转让构筑统一协调条约,虽因南北分歧而受挫,但今天已露还魂于多哈宣言等之端倪;后者与前面文件内容有着相当继承、发展关系。近30年的有关技术转让协调活动可分为三轮:首轮自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发展中国家的形胜实败而告终;次轮自乌拉圭谈判起至1994年谈判结束,以发达国家取得阶段性实质胜利而落幕;末轮于WTO运转后至今,标志性发展于多哈会议,其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国家利益。现有制度的弊端是:发达国家意志起主导作用,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无国际统一技术转让条约,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重保护,轻转让;严重扭曲技术转让路径;实体制度欠缺、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等。它们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仿战略的选择。 为此,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必须找到自己的历史出路,它应遵循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视与公平等基本原则。它分两个层面:一是国内,各国完善自己法律规定以履行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二是国际,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有两条路径:1、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增加相关内容,协调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执行性;2、形成一个WTO框架下统一的多边条约;前一条现实易行;后一条较为理想,既可将其与投资、其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联系起来,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近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加入国际技术转让相关条约,并通过国内法履行义务,取得一定成就。但在引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条约时,需依国情而承诺并履行;在加入国际条约、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学之路,需征求被调整主体意见,因为他们才是法律的最后执行者和实践者,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为此我们需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学习他国经验,完善国内法;同时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并在相关活动中起到与政治、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作用。
梁孝玲[9](2002)在《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共分六章:(Ⅰ)外国投资法的导论、(Ⅱ)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Ⅲ)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Ⅳ)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Ⅴ)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Ⅵ)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其中,第一章至第五章是论述中韩两国外国人直接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即对两国外资法的共同点及区别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比较分析。第六章是在前几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及探索中国加入WTO后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及经济发展规模的外商投资法的重构方案和实践之路。 论文第一章,外国投资法导论,着重对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进行研讨。主要阐述:一、外国投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和形式,并概括说明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二、有关外国投资环境和外国投资立法的概况,在外国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的概况中,论及中韩两国相互之间的投资概况及投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现状。 由于投资阶段分为外资进入前和外资进入后两个阶段。外国人直接投资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对资本的进入和进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管制,使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本论文第二章至第五章对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主要涉及的问题分别进行比较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投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国的外资法均有所更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为了反映这新的情况,本文作者通过比较中韩外资法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总结出其特点并介绍当前国际投资形式的新趋势。 第二章,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主要探讨:一、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其中包括外资准入的自由化和外资准入的范围。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审批制度的目的、立法原则和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韩国的审批制度。论文分析了外资准入的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形式、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BOT方式和韩国的外资准入形式。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外国投资的一般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则探讨了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问题。本章以国际投资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力图对中韩外资法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 第四章,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中韩外资法中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讨。其主要内容有经营自主权及组织机构。本章还详尽研究了外资的资本与财产,包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制度、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最后研讨了外汇管制。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是论文第五章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探讨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如优惠待遇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探讨了投资限制措施,然后论述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争端解决等。投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投资的选择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投资的资本利润的处置权以及储备权、税收优惠权和公平解决争端权等内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中韩两国外资法的国内法律和两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协定进行探讨。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中国加入* 后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对其外资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符合WTO有关规则及中国目前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本论文的第六章主要探讨中国加入们 后外资法的调整和完善问题。一、阐述和介绍韩国加入叮 后对外资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及调整的内容。并论述WTO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包括《WTO协议》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调整、(TRIM协议》、《GATS》和《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二、阐述了中国加入WTO后应进一步对外资政策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用WTO基本原则来衡量中国外资法以及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贯穿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在中国确立,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和法律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逐步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给外资的国民待遇。这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所必要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必需的、更是中国加入W 后必然的结果。
曾维新[10](2019)在《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文中提出网络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新兴产业,并日益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部分国家对该产业采取扶持政策。目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新闻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型业态已初具规模,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及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众多涉及该产业的重要政策,从明确该产业的重要地位到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变化以及各种财政、税收、金融扶持补助政策不一而足。这些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提供的各种政府资源最终落实到企业层面都归入了政府补助范畴。然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当介入和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尚存争议,有关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情况如何,因扶持政策形成的巨额补助是如何落实到网络文化企业层面,补助是否实现了政府部门既定目标,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探讨。因此研究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政府补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一是当前国内外对网络文化产业并无权威统一的界定,众多学者或部门将其称之为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内容产业、互联网文化产业等;二是现有对政府补助的研究大都聚焦于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鲜有以网络文化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三是对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较少以定量方法来研究政府补助的绩效;四是在考察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影响时,大都只考察总体补助的作用,较少考察不同类型补助的效果差异,且对政府补助类型的研究仍有细化的空间。基于此,本文依据“要不要-怎么样-行不行”的逻辑,聚焦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研究其政府补助问题。“要不要”是解决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补助,这就需要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及在中国国情下的现实必要性开展研究。“怎么样”是解决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如何,这就需要梳理中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研究当前中国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所呈现的总体特征和内容特征。“行不行”则要解决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即绩效评价问题,这就需要验证政府补助(包括总体补助和不同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社会责任方面是否起到积极作用。最终目的在于为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依据,并帮助其更好的制定和修正补助政策,实现补助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本文的研究工作可概括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在明确和完善网络文化产业概念及系统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各种特性的基础上,先是从市场失灵、产业竞争力理论和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出发论述政府扶持该产业的理论依据;然后在介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现状及其原因之后,从中国经济转轨及文化体制改革角度探讨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尝试明确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第二部分全面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一是依据重要政策出台或技术进步的关键节点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并详细梳理各阶段的政府政策,总结政策演进情况以及特点和问题。二是依据筛选的179家网络文化上市公司(其中核心领域132家,相关领域47家)年报中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数据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总体政府补助和不同类型补助(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在所有制、细分行业和区域等方面呈现出的分布特征;并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one-way ANOVA)和LSD多重比较法(Least-Significant Difference)验证所有制性质、细分行业和区域因素是否是影响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的因素。三是对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基于补助的目的和具体指向性,将样本企业补助明细科目归类整理分为七大内容板块,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特征。第三部分检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有效性。本文搭建了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的综合评价框架,利用179家网络文化样本企业2013-201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三方面的影响。不仅考察总体政府补助,还考察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种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在整个实证研究中还考虑了所有制因素和细分行业因素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各种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此外还检验了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是否起到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可归纳为:第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通过梳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学者繁杂众多的概念中可知,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到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再到互联网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这些概念的出现是文化产业和不同时段的技术融合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进步,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网络文化产业的定义还会不断演进。第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网络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三重属性,同时表现出强大的产业融合和技术关联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让其具备了其他产业没有的优势。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公共产品、信号传递理论)、产业竞争力理论及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为政府介入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石。同时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缓解中小科技型网络文化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情况也需政府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本文还明确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公共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者和提供者,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第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从萌芽发展至今可划分为六个阶段,管理和补助扶持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现有补助政策呈现出规制监管的专门性和政府补助的一般性,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网络化转型补助政策多过扶持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等特征。同时补助政策也存在不够具体,相对被动和滞后需求等问题。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含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税收减免、政府采购、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贴和政府奖励等在内的多种手段的综合补助政策体系,但尚未建立对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和绩效进行评价的机制。第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2013-2017年政府补助覆盖率在95%以上,说明补助对于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是“普惠”政策,而非“特惠”政策。财政拨款是我国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最主要的形式,其次为税收优惠;政府奖励呈现出“奖励名目较多,奖励金额不高”的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网络文化企业、相关领域企业和东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相较于非国有、核心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补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LSD多重比较法研究发现,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上存在显着的所有制和细分行业差异,而地区差异并没有统计上的显着性。第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对网络文化产业的补助大部分都投向了技术和创新方面,这符合网络文化产业与技术高度关联的特征。其次为产业专项补助和项目专项补助,投融资补助、涉外补助、人才和就业补助、无形资产补助四块内容的政府补助金额占比较少。第六,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而言,在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方面,政府补助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对企业市场价值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企业财务绩效并无显着影响;在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和社会责任(就业)方面,政府补助均有积极正向促进作用;(2)不同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财政拨款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税收优惠对其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政府奖励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有负向影响;(3)所有制因素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就业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4)细分行业是影响政府补助和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就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以生产网络文化设备为主的相关领域相较于以网络内容生产为主的核心领域而言,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和增加就业的影响更加显着;(5)研发投入(RD)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有6.63%是通过企业研发投入来实现的。鉴于以上主要发现和研究结论,本文就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提出如下优化建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二是明确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类补助各自的特征和效果,依据政策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补助类型,确保补助发挥最佳效用;三是破除“所有制惯性”,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则,给予国有和民营网络文化企业平等市场地位,公平合理分配补助资源。四是关注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结构差异,鉴于核心领域企业是网络文化产业的主体最能体现该产业特性,补助可适当向核心领域企业倾斜;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以提高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利用效率。
二、我国技术引进中有关商标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技术引进中有关商标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建设视域下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研究 ——以广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本课题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课题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 |
第2章 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关系相关问题探析 |
2.1 有关概念阐释 |
2.1.1 文化和文化建设 |
2.1.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及其路径 |
2.1.3 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及其路径 |
2.2 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 |
2.2.1 文化与意识形态理论 |
2.2.2 精神文化生产理论 |
2.2.3 文化领导权思想 |
2.2.4 文化软实力思想 |
2.3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
2.3.1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
2.3.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 |
2.4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助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实现 |
2.4.1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2.4.2 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2.4.3 营造良好文化环境和氛围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2.5 民族文化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实现相辅相成 |
2.5.1 民族文化建设过程中开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 |
2.5.2 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实现以民族文化建设为条件 |
第3章 广西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历程 |
3.1 广西民族地区的人文特点 |
3.1.1 广西民族地区的总体概况 |
3.1.2 广西民族地区的人文特点 |
3.2 “五四”运动至新中国成立的发轫期 |
3.2.1 广西对“五四”运动的声援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3.2.2 左右江革命根据地文化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3.2.3 桂林抗战文化运动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3.2.4 解放战争时期广西爱国民主运动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3.3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开拓期 |
3.3.1 新中国成立开始了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新征程 |
3.3.2 “文革”十年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历经曲折 |
3.3.3 思想大解放开启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新局面 |
3.4 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全面推进期 |
3.4.1 广西系列文化建设工程与转型期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3.4.2 广西“双学”活动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桂宣传 |
3.4.3 “四个广西”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 |
3.4.4 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与“桂理昕”宣传品牌的形成 |
3.4.5 “广西精神”的凝练与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战略的提出 |
3.4.6 党的十八大后广西的理论宣传与“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系列活动 |
第4章 广西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路径 |
4.1 开展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增强引领群众能力 |
4.1.1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贯穿于广西革命和建设的始终 |
4.1.2 多渠道培养民族干部增强其引领民族群众的能力 |
4.2 利用有民族特点的多样化载体促进马克思主义传播 |
4.2.1 重视有民族特点的报刊图书的宣传功能 |
4.2.2 发挥民族文艺在传播马克思主义过程中的作用 |
4.2.3 善用传统大众媒体增强马克思主义传播的效果 |
4.2.4 发挥现代传媒打造理论传播新模式的作用 |
4.3 加强民族文化建设发挥先进文化的育人功能 |
4.3.1 新民主主义文化在广西的发展及其功能 |
4.3.2 社会主义文化在广西的发展及其功能 |
4.4 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功能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 |
4.4.1 广西先进人物教育示范功能的发挥 |
4.4.2 广西妇女组织对党的宣传工作的参与作用 |
4.4.3 广西青年学生组织对党的宣传工作的参与作用 |
4.5 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在促进民族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
4.5.1 民族团结教育是广西革命和建设事业成功的法宝 |
4.5.2 新世纪新阶段广西强化民族团结教育的新举措 |
4.6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推进自身实践创新 |
4.6.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 |
4.6.2 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对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 |
第5章 广西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的主要特点 |
5.1 明确的目标任务 |
5.1.1 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宣传马克思主义 |
5.1.2 结合满足民族群众利益需求选择科学理论大众化的路径 |
5.2 鲜明的民族特点 |
5.2.1 以民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为宣传重点对象 |
5.2.2 以普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为重要内容 |
5.2.3 运用民族文化资源作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重要载体 |
5.3 多层面的保障措施 |
5.3.1 物质保障 |
5.3.2 组织保障 |
5.3.3 人力保障 |
5.3.4 制度保障 |
5.4 多样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 |
5.4.1 多样化态势 |
5.4.2 综合化态势 |
第6章 完善广西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的思考 |
6.1 阻碍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实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
6.1.1 主要问题 |
6.1.2 制约因素 |
6.2 发展民族教育筑牢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之基 |
6.2.1 发展民族教育提升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成效 |
6.2.2 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并充实民族教育内容 |
6.2.3 根据民族地区特点丰富民族教育形式 |
6.3 改善文化民生夯实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 |
6.3.1 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
6.3.2 发展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 |
6.3.3 倡导和组织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 |
6.3.4 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及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意识 |
6.4 利用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开拓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 |
6.4.1 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优秀因子与马克思主义相契合 |
6.4.2 深入挖掘和弘扬广西红色文化 |
6.4.3 广泛宣传和践行广西精神 |
6.5 建立健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路径实现的组织、制度和机制 |
6.5.1 建立“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推进中心” |
6.5.2 健全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保障制度 |
6.5.3 健全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践机制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着及科研情况 |
(2)技术引进对我国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2.3 综合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其理论依据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技术引进 |
2.1.2 国家经济自主性 |
2.2 理论依据分析 |
2.2.1 技术引进的相关理论 |
2.2.2 国家经济自主性的相关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技术引进对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影响 |
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引进的概况 |
3.1.1 技术引进的相关政策法规 |
3.1.2 技术引进的类型 |
3.1.3 技术引进存在的问题 |
3.2 技术引进对我国国家经济自主性影响 |
3.2.1 对外技术依存度偏高,削弱了国家经济自主性 |
3.2.2 技术再创新能力不足,降低了国家经济自主性 |
第四章 技术引进削弱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原因 |
4.1 国家经济自主性意识问题 |
4.1.1 技术独立意识淡薄 |
4.1.2 国家经济自主性观念匮乏 |
4.2 政策局限性 |
4.2.1 技术引进门槛较低 |
4.2.2 政策支持力度过大 |
4.2.3 缺乏有效管理 |
4.3 技术出口国与我国的利益目标差异 |
4.3.1 经营目标不同 |
4.3.2 核心技术归属权不同 |
4.3.3 国家利益不同 |
4.4 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
4.5 不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
4.5.1 忽略人才的作用 |
4.5.2 经费投入比例不协调 |
4.6 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制约 |
4.6.1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垄断地位 |
4.6.2 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依附地位 |
第五章 技术引进过程中增强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对策 |
5.1 提高国家经济自主性意识 |
5.1.1 强化经济自主发展意识 |
5.1.2 提高技术安全意识 |
5.2 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
5.2.1 完善与技术引进相关的法律政策 |
5.2.2 合理引导技术引进投向 |
5.2.3 提高技术引进门槛 |
5.3 降低对外技术依存度 |
5.3.1 合理调整技术引进结构 |
5.3.2. 增加R&D经费支出 |
5.4 努力提高企业技术再创新能力 |
5.4.1 加大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投入 |
5.4.2. 鼓励企业由技术引进向技术创新转变 |
5.5 主动参与和推动技术全球化进程 |
5.5.1 主动参与国际技术合作 |
5.5.2 鼓励企业强强联合、技术共享 |
5.5.3 加快培育国际技术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
全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3)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 |
第一节 因特网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一、因特网的涵义 |
二、网络空间的特征 |
第二节 因特网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 |
一、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 |
二、因特网引发的法律问题及本文研究的对象 |
第二章 因特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挑战及其应对 |
第一节 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
一、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 |
二、因特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管辖权相对论问题 |
二、关于第四国际空问理论的问题 |
三、关于新主权论的问题 |
第三节 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评析 |
一、关于美国的法律实践评析 |
二、关于澳大利亚的法律实践评析 |
三、关于加拿大的法律实践评析 |
四、关于德国的法律实践评析 |
第四节 应对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
一、对相关观点的评述 |
二、应对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一、从网络自身的特点看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二、从网络案件的处理看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关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协调问题 |
一、关于1 9 9 7 年的“五项共识” |
二、关于1 9 9 8 年提出的“禁止的管辖权” |
三、关于1 9 9 9 年日内瓦会议对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讨论 |
四、关于1999 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涉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
五、2000 年加拿大渥太华会议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讨论及其评价 |
六、关于排他性管辖权公约草案(2003 草案)对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三节 欧盟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
一、欧盟传统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
二、欧盟第44 号规则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及其评价 |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协调的法律原则 |
一、尊重他国主权原则 |
二、维护国际利益原则 |
三、有效和便利原则 |
四、国际礼让原则 |
五、管辖权自我控制原则 |
第四章 因特网对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
一、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
二、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总体影响 |
第二节 因特网对连结点的法律挑战 |
一、对属地性连结点的挑战 |
二、关于对属人性连结点的挑战 |
三、关于对主观性连结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因特网对准据法的法律挑战 |
一、因特网使许多可能适用的准据法落空 |
二、网络自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准据法的空白 |
三、扩大了公法之间的冲突 |
第五章 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关于美国和欧洲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研究 |
一、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U C I T A ) 评述 |
二、欧盟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直法评述 |
第三节 电子合同各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关于电子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四节 特殊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网络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六章 因特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因特网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 |
一、网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二、网上侵权行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 |
第二节 网络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关于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
二、关于法院地法的适用 |
三、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四、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五、关于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中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网上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网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七章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网络对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影响 |
一、因特网有助于解决司法文书域外送达难题 |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和特点 |
三、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
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电子送达的研究结果及其评述 |
五、各国通过因特网进行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域外调查取证问题 |
一、网络对域外调查取证的影响 |
二、网络技术在民商事诉讼域外取证中的运用 |
第八章 网络环境下外国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问题 |
第一节 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影响 |
一、关于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 |
二、对上述国际司法实践的评价 |
第二节 关于网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问题 |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网上仲裁裁决与《纽约公约》的要求 |
第三节 因特网对外国裁决执行的影响 |
一、关于申请执行的形式 |
二、关于网上强制执行问题 |
三、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誉标记制度 |
四、建立全社会的网上和网下诚信联动机制 |
五、关于建立通知与取消的程序 |
第九章 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
一、我国现行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实践 |
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新《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关于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
三、关于民法草案中的规定 |
四、关于完善我国电子格式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我国电子送达方式的确立 |
二、关于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关于完善电子送达的对策和建议 |
第四节 网络技术对我国域外调查取证的影响 |
一、我国关于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 |
二、网络技术对我国域外取证的影响 |
第五节 我国法院对因特网以及信息技术的运用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四、主要参考网址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独创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后记 |
(4)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其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1 选题的目的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外品牌创新理论研究现状 |
1.3.2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理论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的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分析 |
2.1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基础 |
2.1.1 自主知识产权理论 |
2.1.2 企业品牌创新理论 |
2.1.3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理论 |
2.2 企业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在关系 |
2.3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及其构成 |
2.3.1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
2.3.2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征 |
2.3.3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 |
2.3.4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要素 |
2.3.5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 |
2.3.6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步骤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比较 |
3.1 美国的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3.2 日本的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3.3 韩国的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3.4 不同国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比较 |
3.4.1 美日韩三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比较 |
3.4.2 美日韩三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比较 |
3.5 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借鉴研究 |
3.5.1 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贸易品牌相结合 |
3.5.2 智力成果的创造保护和应用与企业创品牌创市场创效益相结合 |
3.5.3 企业特有的技术品牌与市场的协调机制和互动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品牌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
4.1 主要外部环境 |
4.1.1 人口环境与自然环境 |
4.1.2 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 |
4.1.3 国家创新体系与政策法制环境 |
4.2 主要内部条件 |
4.2.1 盈利投入与企业知识产权 |
4.2.2 创新人才创新制度与企业技术资源 |
4.2.3 企业文化与企业家精神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内容及其运用 |
5.1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专利战略基本内容及其运用 |
5.1.1 公知公用专利技术的使用战略 |
5.1.2 取消专利权战略 |
5.1.3 产品未到专利先行战略 |
5.1.4 专利网战略 |
5.1.5 专利收买战略 |
5.1.6 专利公开战略 |
5.1.7 官产学研金合作战略 |
5.2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商标战略基本内容及其运用 |
5.2.1 驰名商标战略 |
5.2.2 地理标志品牌战略 |
5.2.3 专利与商标协同战略 |
5.3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标准战略基本内容及其运用 |
5.3.1 标准概念及分类 |
5.3.2 标准的功能 |
5.3.3 标准的产权效应 |
5.3.4 企业标准五步走战略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 |
6.1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因素分析模型 |
6.2 企业知识产权对企业经济增长贡献度数理模型 |
6.3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构建 |
6.3.1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6.3.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证分析 |
7.1 海尔品牌创新战略 |
7.2 海尔专利战略 |
7.3 海尔标准战略 |
7.4 基于知识产权底蕴的企业国际化战略 |
本章小结 |
第8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本文的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范围与目的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损害 |
一、损害的研究维度及意义 |
(一)损害之于理论研究的维度 |
(二)损害之于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
二、损害认知的演变及学说 |
(一)关于损害认知的历史演变 |
(二)关于损害认知的学说争议 |
(三)统一的损害认知:规范说 |
三、损害的构成要件及类型 |
(一)损害的概念辨析 |
(二)损害的构成要件 |
(三)损害的学理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 |
一、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基础理论 |
(一)侵害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概念辨析 |
(二)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特点分析 |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 |
(一)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学说及评价 |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劳动 |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效用 |
三、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本质与表现 |
(一)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特点 |
(二)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本质 |
(三)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表现 |
四、即发侵权: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不当扩张 |
(一)即发侵权的性质:不是独立的侵权行为 |
(二)即发侵权的立法:本质上只是临时措施 |
(三)即发侵权的概念:以“侵权危险”代之 |
(四)侵权危险的救济:借助于“消除危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原则 |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立法 |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非财产责任方式 |
(三)侵害知识产权的财产责任方式 |
二、完全赔偿原则 |
(一)完全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
(二)完全赔偿:侵害知识产权赔偿的基础 |
(三)完全赔偿:合理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 |
三、赔偿衡平原则 |
(一)赔偿衡平:侵害知识产权赔偿的补充原则 |
(二)赔偿衡平:依法确定商业维权的赔偿数额 |
(三)赔偿衡平:建立赔偿诉讼时效的配套制度 |
四、关于惩罚性赔偿 |
(一)惩罚性赔偿:历史发展与目的功能 |
(二)惩罚性赔偿:理论争议与立法体现 |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与考量因素 |
(四)惩罚性赔偿:谨慎适用与严格限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计算 |
一、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计算方式概述 |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二)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三)对各国立法及损害计算方式的评价 |
二、所失利润 |
(一)所失利润的法律界定 |
(二)所失利润的组成部分 |
(三)所失利润的计算:潘达测试法 |
(四)潘达测试的修正:市场份额法 |
三、许可费用 |
(一)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方法 |
(二)许可使用费的影响要素 |
(三)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四)版权与商标的许可费用 |
四、侵权所得 |
(一)侵权所得计算方式的适用困境 |
(二)侵权所得利益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三)侵权所得利润分割的调整难题 |
五、法定赔偿 |
(一)法定赔偿的性质与存在理性 |
(二)法定赔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三)法定赔偿的计算与考量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确认 |
一、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及规则体系 |
(一)证据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意义 |
(二)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特点 |
(三)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 |
二、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与陷阱取证 |
(二)当事人申请取证与证据披露制度 |
(三)法院调查收集与保全证据的界分 |
三、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与标准 |
(一)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证明标准 |
(二)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损害赔偿事实 |
(三)采取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四、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
(一)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的基本原则 |
(二)辩证看待瑕疵公证证据的效力 |
(三)有效利用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税政管理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1 研究的背景 |
1.2.2 研究的意义 |
1.2.2.1 促进自主创新本身意义重大 |
1.2.2.2 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及其税政管理体制意义重大 |
1.3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3.1 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
1.3.2 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效果 |
1.3.3 税收政策着力点的优化 |
1.3.4 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 |
1.3.5 总体评价已有研究成果 |
1.4 研究对象和目的 |
1.5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5.1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5.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1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 |
1.5.2.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5.2.3 历史分析与国际比较相结合 |
1.5.2.4 总量分析与典型调查相结合 |
1.6 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2 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理论分析 |
2.1 自主创新的特点和政府干预的必要 |
2.1.1 自主创新结果的公共性 |
2.1.2 自主创新效应的外部性 |
2.1.3 自主创新过程的风险性 |
2.2 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机制分析 |
2.2.1 税收激励政策的有效性 |
2.2.2 税收激励政策的局限性 |
2.3 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性分析 |
2.3.1 税政管理体制中存在利益相关者 |
2.3.2 税政管理体制影响行政效率 |
2.3.3 税政管理体制影响纳税人遵从成本 |
2.3.4 税政管理体制决定着监督机制建设 |
2.4 小结 |
3 国外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
3.1 激励企业自主研发 |
3.1.1 研发费用税前抵扣 |
3.1.2 研发费用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 |
3.1.3 提取技术准备金 |
3.1.4 科研设备加速折旧 |
3.1.5 设备投资税收抵扣 |
3.2 强化产学研合作激励 |
3.3 激励创业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 |
3.3.1 新创业企业的税收减免 |
3.3.2 创业投资的税收减免 |
3.3.3 扶持中小企业创新 |
3.3.4 鼓励再投资 |
3.4 加强人才激励 |
3.4.1 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 |
3.4.2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 |
3.4.3 员工教育培训的税收政策 |
3.5 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 |
3.6 鼓励技术转移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
3.6.1 鼓励技术转移 |
3.6.2 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
3.7 主要启示 |
3.7.1 重视税收激励政策的系统性 |
3.7.2 重视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激励 |
3.7.3 重视对新创办企业的激励 |
3.7.4 重视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 |
3.8 小结 |
4 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历史与现实 |
4.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演进 |
4.1.1 1978年-1993年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
4.1.1.1 涉外税制的建立 |
4.1.1.2 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 |
4.1.2 1994年-2005年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
4.1.3 2006年以来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
4.2 我国现行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
4.3 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宏观总量效果分析 |
4.3.1 大中型企业创新比较活跃 |
4.3.2 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骨干 |
4.3.3 企业资金占研发投入比重持续上升 |
4.3.4 企业创新成果不断丰富 |
4.4 小结 |
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典型调查 |
5.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背景 |
5.1.1 示范区经济总量增长 |
5.1.2 示范区企业规模壮大 |
5.1.3 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 |
5.1.4 示范区创新能力增强 |
5.1.5 示范区创新人才积聚 |
5.1.6 示范区空间区域拓展 |
5.2 中关村税收政策的早期探索 |
5.3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四项税收政策分析 |
5.3.1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分析 |
5.3.2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政策的分析 |
5.3.3 关于股权奖励延迟纳税政策的分析 |
5.3.4 关于中关村高新认定政策的分析 |
5.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效果评价 |
5.4.1 试点税收政策预期目标 |
5.4.2 试点税收政策运行结果 |
5.5 小结 |
6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其对策 |
6.1 当前税收政策主要问题 |
6.1.1 政策门槛过高 |
6.1.1.1 有些政策企业无法实际享受 |
6.1.1.2 有些政策企业通过造假获得 |
6.1.2 政策设计缺陷 |
6.1.2.1 企业总收入政策 |
6.1.2.2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 |
6.1.2.3 股权奖励政策 |
6.1.3 政策重心分散 |
6.1.3.1 战略性新兴产业 |
6.1.3.2 高新技术产业 |
6.1.4 税收负担较重 |
6.1.4.1 不同视角的分析 |
6.1.4.2 分析差异的原因 |
6.1.4.3 基于上述分析的判断 |
6.2 相关对策建议 |
6.2.1 把握税收政策优化原则 |
6.2.1.1 立足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
6.2.1.2 实施以减税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
6.2.1.3 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 |
6.2.1.4 处理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细节 |
6.2.2 具体税收政策的调整 |
6.2.2.1 货物与劳务税 |
6.2.2.2 企业所得税 |
6.2.2.3 个人所得税 |
6.2.2.4 关税 |
6.2.2.5 其他小税种 |
6.3 小结 |
7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及其对策 |
7.1 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
7.2 当前税政管理体制主要问题 |
7.2.1 政策制定环节问题 |
7.2.1.1 立法层次较低 |
7.2.1.2 部门职责不清 |
7.2.1.3 管理效率低下 |
7.2.2 政策执行环节问题 |
7.2.2.1 管理成本过高 |
7.2.2.2 知晓程度不够 |
7.2.3 政策监控环节问题 |
7.2.3.1 税政监督缺失 |
7.2.3.2 税收秩序混乱 |
7.2.3.3 税式支出管理缺位 |
7.3 相关对策建议 |
7.3.1 管理体制上的顶层设计 |
7.3.1.1 坚持税收法定 |
7.3.1.2 优化机构设置 |
7.3.1.3 加强职能调整 |
7.3.4 税收竞争与税政监督 |
7.3.4.1 税收竞争机制建设 |
7.3.4.2 税政监督机制建设 |
7.3.5 税式支出分析评估体系建设 |
7.3.5.1 信息资源共享 |
7.3.5.2 税收支出分析 |
7.4 小结 |
主要附表 |
主要附图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学术概述 |
前言 |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技术转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出路 |
二、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协调宗旨及框架 |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中的两方面关系 |
(一) 外部性关系 |
1.全球性与地域性的关系 |
2.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南北关系) |
3.技术转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
(二) 内部性关系 |
1.技术权利保护与技术转让的关系 |
2.技术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关系 |
3.技术交易与反垄断的关系 |
四、本文的基本结构 |
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及其与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的由来 |
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
三、经济全球化与技术转让及其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关系 |
四、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的私法行为公法化 |
(一) 经济人的不理性与私法行为公法化 |
(二) 私法行为公法化定义及其历史发展 |
(三) 私法行为公法化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表现 |
(四)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私法行为公法化的国际协调 |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南北关系协调:历史考察的意义 |
一、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中的南北关系:历史考察的必要性 |
二、自由资本主义(1701年—1914年)时期的技术转让 |
三、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存在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必要性 |
(一) 国际技术转让性质主要为私法行为的需要 |
(二) 国际技术转让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 |
(三) 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性的需要 |
(四) 国际技术转让时代性的需要 |
(五) 国际技术转让主体特殊性的需要 |
二、可能性 |
(一) 理论上的可能性 |
(二) 经济全球化提供的可能性 |
(三) 国内立法经验的积累 |
(四) 国际协调经验的积累 |
第四节 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律协调制度的特征 |
一、国际技术转让的特征 |
(一) 转让客体—技术—的特殊性 |
(二) 民事行为特征 |
(三) 国家行为的干预性 |
(四) 供方主体的特殊性 |
(五) 跨国性与内国性 |
(六) 时代性 |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特征 |
(一) 私法性与公法性相结合 |
(二) 广泛性与综合性 |
(三) 主体多元性与复杂性 |
(四) 国际性与国内性 |
第二章、现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及其弊端 |
第一节 现有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协调制度 |
一、国际协调的国内法基础——各国涉及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
(一) 基础性法律规范 |
(二) 技术转让管制与管理 |
(三) 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法 |
二、国际协调的国际法基础——与国际技术转让有关的国际条约法 |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辖下的有关技术转让条约或条约草案 |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2.《专利合作条约》(PCT)与《专利法条约》(PLT) |
3.《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 |
4.《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二) 联合国体系其他有关技术转让法律文件 |
1.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性文件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3.环境保护宣言、条约 |
4.《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
5.《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
(三) 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有关技术转让的协议或规定 |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
2.WTO框架下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
3.多哈宣言及《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 |
4.《关于TRIPS协议第66.2款的执行决定》与《执行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决定》 |
(四) 三大体系下相关规定的内在关系 |
1.共同点 |
2.三大体系的递进关系与融合 |
3.问题 |
第二节 现有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协调制度的弊端 |
一、现有制度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 |
二、缺少统一国际技术转让条约,技术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 |
三、现有制度重在保护,忽略对技术转让的协调 |
四、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严重扭曲技术转让途径 |
五、若干具体制度的缺失 |
(一) 实体制度的欠缺 |
(二) 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 |
(三) 放任“权利用尽”制度由成员方自主决定 |
六、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协调方面的困境 |
一、发展中国家在南北关系中所处的劣势及其趋势 |
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协调中的经验教训 |
(一) 经验的不足、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 |
(二) 对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影响力微弱 |
(三) 缺少谈判中的筹码 |
三、南北关系中技术转让协调制度分歧的实质:国家利益的较量 |
(一) 美国国家利益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调整 |
(二) 现有技术转让制度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利益的较量 |
第三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历史出路 |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合作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五、非歧视原则 |
六、公平原则 |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完善的构想 |
一、各国完善国内法律规定以履行在WTO及其他国际法文件中的承诺 |
(一) 发达国家通过具体措施履行国际承诺 |
(二) 发展中国家完善国内制度,建立利益联盟 |
二 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
(一) 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 |
1.变现有制度的原则为可执行的具体规定 |
2.补充、完善现有国际条约或协议中相关内容 |
3.地区性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的努力 |
(二) 形成WTO框架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多边协议 |
1.制定统一多边协议的时机与条件 |
2.协调制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
(三) 成立国际技术转让专门协调机构 |
三、构想实现的曲折性和长期性 |
(一) 国际协调制度的现状发展态势 |
(二) 发达国家地位巩固的影响 |
(三) 发展中国家地位 |
第四章 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现状和对策 |
第一节 中国实施与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有关条约法的国内立法现状 |
一、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国际条约及其实施义务 |
二、中国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国内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
(一) 现有有关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立法体系 |
1.基础性法律规范 |
2.技术进出口管理规范 |
3.技术权利人权利滥用的限制 |
(二) 现有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对策 |
一、中国应对国际环境的政策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努力 |
(一) 国际环境及我国政策 |
(二) 中国的积极合作和应对 |
二、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未来对策 |
(一) 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完善国内法,加强执法力度 |
(二) 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协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9)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国投资法导论 |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概念 |
一、 外国投资及其特点 |
二、 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
三、 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环境 |
一、 投资政策 |
二、 投资概况 |
第三节 外资立法的概况 |
一、 中国的外资法 |
二、 韩国的外资法 |
第二章 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 |
第一节 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 |
一、 外资准入的自由化 |
二、 外资准入的范围 |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 |
一、 审批制度的目的和立法原则 |
二、 审批机构及其权限 |
三、 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 |
四、 韩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
第三节 外资准入的形式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 |
二、 投资性公司 |
三、 外资并购 |
四、 BOT方式的投资 |
五、 韩国外资准入的形式 |
第三章 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
一、 外国投资者的一般界定 |
二、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 |
一、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
二、 最惠国待遇标准 |
三、 国民待遇标准 |
第四章 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经营自主权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
二、 经营管理机构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 |
第三节 外资的资本与财产 |
一、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
二、 出资制度 |
三、 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
第四节 外汇管制 |
一、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外汇管制 |
二、 中国的外汇管理 |
三、 韩国的外汇管制 |
第五章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 |
第一节 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 |
一、 优惠待遇 |
二、 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优惠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限制措施 |
一、 投资限制措施的适用合理性和发展趋势 |
二、 投资限制措施的具体类型和适用 |
第三节 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 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 |
二、 国有化及其补偿 |
三、 解决投资争端 |
第六章 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WTO与中韩外资法的调整 |
一、 WTO规则在成员方国内的适用 |
二、 《TRIM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三、 《GATS》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四、 《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
一、 投资自由化是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点 |
三、 中国外资法体系的结构性调整 |
四、 统一中国国内市场主体的法律待遇 |
五、 中国外资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
六、 确定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
七、 中国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
八、 中国积极利用WTO的争端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论文结构和创新 |
四、研究不足及展望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政府补助界定及类型 |
二、政府补助的动机研究—政府宏观角度 |
三、政府补助的影响研究—企业微观角度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及评价 |
三、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
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及国际经验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和角色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补助政策 |
三、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 |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三重属性”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特征 |
三、网络文化产业的产业特征 |
第二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产业竞争力理论 |
三、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依据 |
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简析 |
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
三、中国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考虑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定位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演进历程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孕育期(2000 年以前)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初步发展期(2001-2004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期(2005-2008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全面发展期(2009-2012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五节 步入移动互联网时期(2013-2015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六节 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新时期(2016 年至今)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特征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筛选与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一、样本公司筛选和数据来源 |
二、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总体政府补助特征 |
一、总体政府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总体政府补助的实际控制人分布特征 |
三、总体政府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四、总体政府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不同类型政府补助特征 |
一、不同类型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不同类型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三、不同类型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分类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明细科目情况 |
二、网络文化上市公司补助内容分类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特征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内容结构总体分析 |
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三、不同细分行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四、不同区域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一、区域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二、区域与所有制性质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三、所有制性质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验证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
二、变量选取和度量 |
三、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 |
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 |
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 |
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的主要内容 |
六、补助有益于企业提升市值及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补助优化建议 |
一、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 |
二、明确各类补助的特征和效果确保发挥最佳效用 |
三、破除所有制惯性确保市场主体可公平获得补助 |
四、关注产业内部结构差异可适当向核心领域倾斜 |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
附录 B:中国网络文化及相关产业上市公司名单 |
致谢 |
四、我国技术引进中有关商标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建设视域下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路径研究 ——以广西为例[D]. 黄家周. 西南交通大学, 2015(08)
- [2]技术引进对我国国家经济自主性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D]. 程建华. 福州大学, 2018(03)
- [3]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3)
- [4]基于品牌创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其运用研究[D]. 李明星. 武汉理工大学, 2008(12)
- [5]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损害为中心[D]. 朱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6]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税政管理体制研究[D]. 梅月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01)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D]. 马忠法. 复旦大学, 2005(07)
- [9]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D]. 梁孝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1)
- [10]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D]. 曾维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