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么红杰[1](2012)在《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文中提出科技发展规划,是政府对未来科技活动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发展前景及科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战略预期。从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内蒙古一直不间断地分阶段进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作。与国家已经制订和实施了8个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内蒙古至今制定和实施了4个科技发展五年计划,3个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对不同时期科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回顾自治区成立以来内蒙古科技规划编制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自治区成立到改革开放(1947—1978),以“奠定基础,重点发展,迎头赶上”为目标,迅速建立起了强大的科研基础和完善的科研体系,这期间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改革开放后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呈现着不同的发展特征。第一阶段确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和“面向、依靠”的战略方针,努力破除经济与科技脱节的旧体制,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七五(1986-1990)”科技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八五”(1991-1995)科技发展规划》。第二个阶段通过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确立“创新、产业化”指导方针,调整科技基础结构,建设区域创新体系。1996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条例》;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区的战略目标,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政策》。第三个阶段通过探索具有自治区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型转变。200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把向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努力作为面向未来的总体策略。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2006-2020)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五十年来,在国家宏观科技政策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事业顺应经济发展背景、科技发展面对的主要矛盾、科技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的变化,不断深入认识和正确把握区情,始终以制订、完善、实施科技规划作为科技战略发展的载体,引领科技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由“促进”到“支撑”,由“推动”到“引领”的历史性转变。但在科技规划实施过程中,内蒙古仍然存在重设计决策、轻执行评估;重行政指令、轻市场指导;重省市级层面的科技战略、轻旗县级层面等问题。特别是在科技规划实施绩效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评价原则、方法较难把握、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等原因,虽然内蒙古在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方面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但对于科技发展规划后续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评估之后的改进和动态更新与修正,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来终结则关注不够,尤其是缺少对科技规划整体实施效果的评估,使得花费了很大精力制订的规划在指导科技实践和进步方面发挥的效力有限。本文在查阅大量资料、内部辑刊等史料的基础上,开创性地综合回顾与总结了内蒙古科技规划五十年的发展历程,这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也是前人没有做过的工作,对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区域科技政策绩效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估的可行性路径选择与方法模型,为决策层今后树立开展科技规划绩效评价的理念提供了科学论证和方法选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出通过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科技评估规章制度和系列评估专业规范,加强评估方法的研究;加强科技评估环境建设,系统地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等措施加快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步伐的建议。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王康敏[4](2013)在《困境与解困:20世纪60年代新安江移民入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是以文书档案及地方志文献的搜集和研究为基础,对新安江移民入赣相关的文献进行整理与研究。新安江移民安置问题在“大跃进”时期已经产生,并已出现外流情况,随着势态的发展,到“文革”时期,重迁已经不可避免,所以有了十万新安江移民入赣这一事件。在这一特殊时期,国家、浙赣两省及地方县市在对待新安江移民入赣这一事件上所持态度是不同的。由于这批入赣的新安江移民的安置及安置经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迫使移民为了维护其利益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历经二十年的空白期,国家才着手处理新安江移民遗留问题并开始加大对水库移民的扶持,新安江移民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因此陷入困境,国家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并扶持水库移民,这也是一个解困的过程。背井离乡并历经多次迁移,这对新安江移民来说是一段血泪史,然而这批移民能够在江西立足并融入当地社会,所以这也是一段移民的奋斗史。本文将借助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在通过对移民村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了解移民村基本的社会变迁状况,并分析移民村经济得到发展的原因。入赣新安江移民问题的研究将对我国水库移民等类似工作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点的借鉴作用。
张奕,卢东民,陈亚萍,庄一渝,冯文明,沈建通,温秋月[5](2018)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分级诊疗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的比较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诊疗政策的主要内容,从而为分级诊疗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方法访问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委的官方网站和人民网、新浪网等官方媒体网站,以获取与分级诊疗政策相关的文件和新闻报道;同时检索中国知网(CNKI)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式为"分级诊疗and(措施or政策)"。检索时间均为建库(网站)至2017-03-31。从纳入的文献中提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分级诊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内容,并采用分类归纳法进行分析。结果共获得分级诊疗政策相关文件和新闻报道38篇、数据库文献12篇,有完整分级诊疗政策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9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位建设、基层首诊建设、双向转诊建设、医疗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5个方面,共12项具体措施。其中,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确定分级诊疗病种;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内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基层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内容,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关于转诊流程的建设内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内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内容。结论我国分级诊疗制度虽未建立,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级诊疗建设正在有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思路和方法基本一致,提示可基于当地特色建立符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分级诊疗模式。
杨羽宇[6](2014)在《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13亿多的人口,这意味着必须坚持“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的治国方针。粮食生产与气候、经济发展高度相关,在极端天气反复发生、城镇化不断推进的今天,粮食生产不可测因素增加,耕地抛荒、农村青壮劳动力流失等现象日益严重。作为国家粮食安全的“蓄水池”——粮食储备为最大限度减少粮食市场波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质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走过了萌芽、初步发展、调整完善的发展历程。在整个变迁过程中,粮食储备管理的主体都是政府。虽然在特殊历史阶段也鼓励农户储备,但农户储备和民营粮食企业的周转储备只占整个粮食储备的很小部分。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实施的各具特色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都顺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在当时的环境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粮食储备的内容也走过了“周转储备→周转储备+战略储备→周转储备+战略储备+国家专项储备”的不断完善发展之路。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希望从管理制度的角度思考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以及如何改进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从管理制度视角研究我国粮食储备问题,本文将研究的重点集中于2000年到当下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上,通过对现行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的博弈分析,围绕以下问题开展:第一,未来该选择什么样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第二,粮食储备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路径选择?现阶段由于地方政府的“搭便车”、民营企业的逐利性以及农户储备的发展缓慢,为了提高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的真实且质量完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作为公共产品的粮食其储备必须由政府直接承担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粮食安全。因而当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粮食储备必须以政府储备为核心,坚持中央政府在粮食储备工作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可以更好的贯彻中央政策意图、高效落实调控任务,有效克服过去专储粮分级负责时的权责不清、职责不明、调不动、用不上等弊端,有效地保障政令畅通、调配及时。在坚持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的同时,辅以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地方粮食储备分级管理是提高粮食储备效率,落实粮食储备工作,保障口粮绝对安全的重点,是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特色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品种和布局的动力,是构建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步骤。强化地方的粮食储备责任有利于实现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的优势互补,有利于推动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发展,有利于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轻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压力和财政负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本文的研究在构建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需要的背景下,综合公共产品理论、宏观调控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理论,紧紧围绕“动因”→“问题”→“改进”→“选择”四个层次,逐层推进,展开研究。具体而言,“动因”就是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变迁历程,思考其形成的原因;“问题”即对不同历史时期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特别是基于博弈模型对现阶段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问题展开分析;“改进”即在博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给出关于改进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和地方粮食储备分级管理制度的建议。“选择”即回答“未来粮食储备管理制度走向”问题。围绕“动因”→“问题”→“改进”→“选择”这四个层次,论文共分为七章对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展开了研究,主要的内容和章节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目的。回顾并总结了粮食储备研究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对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点以及不足进行了说明。第二章,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理论依据和相关概念界定。本文展开研究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公共产品理论、宏观调控理论、博弈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在认真学习这些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将这些理论融会于论文研究中,思考、分析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选择、改进问题。为了明确研究范围,研究概念,本章从储备和管理制度的角度对粮食、粮食储备、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章,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思考。本章按照新中国成立到2000年粮食储备历史发展的脉络,将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分为三个阶段,思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被选动因,并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得出不同历史时期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是其所处历史阶段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必然选择的结论。第四章,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本章从政府储备、社会储备这两个角度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发展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了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为主,辅以地方分级管理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为接下来第五章的分析做好铺垫。第五章,现行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地方粮食储备分级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政策性储备和商业性经营混合、政策性储备出库难问题、托市收购中的“转圈粮”问题、地方储备“搭便车”等主要问题,本章从实际案例中提炼、总结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建立“警察与小偷”模型、合谋模型、多任务委托代理等博弈模型对原因进行博弈分析。第六章,国外经验借鉴与未来路径选择。在分析了现阶段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本章试图从国外的粮食储备管理建设中寻找到值得借鉴、学习的经验,结合国情,思考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未来发展问题。第七章,制度改进建议与展望。通过之前六章的分析,层层深入,逐步展开。在对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变迁历史梳理,对现状及其问题原因进行博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的粮食储备管理经验,在得出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必须坚持中央政府储备为重,坚持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地方储备责任,推动“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结论的基础上,就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研究视角的创新和博弈模型应用的创新。每个方面的创新都与文章研究的主题密切相关,具体阐述如下: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过往关于粮食储备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粮食物流建设、粮食储备规模优化、粮食储备规模测算等方面,而从管理制度这一视角对粮食储备进行探讨的比较少。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纵向梳理,尤其是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博弈分析,试图寻找到关于“什么样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才是适合当下粮食储备需要的制度”这一问题的答案。第二,博弈模型应用的创新。将博弈论运用于粮食问题研究由来已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论文做出了更进一步的构建博弈模型尝试。比如,将地方粮食储备“搭便车”行为的博弈拓展到有限次重复博弈层次进行模型构建;对政策性粮食储备出库难问题展开了纯粹策略Nash均衡和混合策略Nash均衡分析;以Holmstrom和Milgrom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为蓝本,构建了“中储粮”政策性粮食储备和商业性粮食经营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通过对大量实际案例的总结、分析、寻找规律,本文的主要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坚持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本文认为粮食作为公共产品,其储备具有明显外部性,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承担。而地方政府在储备上往往会选择“搭便车”,缺乏储备动力,再加上民营粮食企业的逐利性、农户储备发展的缓慢、外资粮食企业的战略威胁以及应对国际粮食市场变化的压力等因素,在现阶段以及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坚持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在国家急需时粮食能调得动、用得上的必然选择。第二,改进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中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混合、政策性储备出库难、托市收购“转圈粮”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借鉴国外的管理制度经验,本文提出了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剥离、加强内外监管与处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等改进建议。第三,稳步推进粮食储备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粮食储备责任与分工。“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分级管理制度,有利于减轻中央政府的储备压力和财政负担,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建设,并对解决粮食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强化从粮食生产到饭桌的地方全程负责起到了积极作用。第四,促进储备主体多元化发展。在坚持粮食储备的政府中心地位的同时,鼓励企业储备,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专业粮食储备企业发展。改善储备条件,鼓励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储备,促进储备主体多元化发展,并积极推进粮食立法工作进程,构建现代化粮食物流网络。
严士清[7](2012)在《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二元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的国内国际环境的产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工业化的不断推进,“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它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产生了城乡隔离、城乡差距扩大、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等的负面效应。从“大跃进”运动开始,到“拨乱反正”之前,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不断强化,使城乡隔离进一步加剧、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元社会结构更为牢固。“拨乱反正”后中央政府对二元户籍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非正常的城乡人口“对流”被遏制、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后,二元户籍结构的空间特征发生了变化,城市内部二元户籍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开始形成。究其原因,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因被绑定了多种社会管理功能,造成城乡隔离、导致城乡居民间的不平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政策以来,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由试点到全面放开、由点到面逐步地展开。户籍制度改革首先从小城镇开始,接着大中城市进行多样化尝试,稍后省、自治区在其辖区内进行改革探索。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平等权得到了改善。大中城市政府实施的落户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改革、实施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改革等措施,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推向更广的区域。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一城乡户口改革的推进,使其辖区内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历史、公民在身份标识上实现了统一,也加快了革除因户口性质不同而导致的公民福利待遇上的不平等的步伐;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入户制度改革,部分地解决了外来人口因没有当地户口而导致的工作、学习、子女教育上的困难,为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落户开辟了新的道路,对加速二元户籍制度一元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结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可以自由迁徙的一元户籍制度。本文对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并据此分析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路径特征。论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对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的分析,将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分为“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和“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两个演化阶段。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空间上隔离,称之为“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同“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所组成的二元户籍结构的空间隔离及其福利待遇差异的矛盾。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城市内部二元户籍结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中国户籍制度遂演变为“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同“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表现为城市内部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福利待遇不平等的矛盾。其次,根据户籍制度演变过程中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动情况,对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体系进行分析。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人口信息统计功能和身份定格功能是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户籍制度其他功能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户籍制度身份定格功能是对居民居住、就业、接受义务教育、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的户籍身份进行规定(划分),户籍身份一旦确定就难以改变。身份定格功能从居民等级身份和居民空间身份两个方面对居民身份进行界定。身份定格功能是中国二元户籍制度与一元户籍制度的根本区别,它为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户籍制度相邦定提供了“接口”。所以,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在城乡隔离和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形成过程中不是“替罪羊”,而是发挥了“助手”或“帮凶”作用。显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从居民等级身份定格和居民空间身份定格两个方面逐步取消户籍制度的身份定格功能,使中国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回归到一元户籍制度。第三,根据户籍制度改革中户籍结构变动情况,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分为“先三后一”型、“以一化二”型、“三元过渡”型和“合二为一”型四种路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采用的是“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前期阶段出现的“自理口粮户口”、“当地有效城镇户口”为有别于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第三类户口形式。因此,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期为构建三元户籍结构阶段。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后期是将“自理口粮户口”或“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合并为城镇户口。这一改革阶段称为三元户籍结构一元化改革阶段。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由密不可分的两个阶段构成,故称为“先三后一”型的改革路径。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三种路径,其中,城市落户制度改革是通过设置一定的落户门槛,将农村人口转变城市户口,用二元户籍结构中的城市户口来消化吸收农村户口,最终实现二元户籍结构一元化。所以,这种户籍制度改革形式称为“以一化二”型改革路径。大中城市实行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改革,是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建立新的“第三元户口”,同时规定“居住证转城市常住户口”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转变为城市户籍人口,这种通过第三元户籍形式使二元户籍结构向一元化过渡的改革实践,称为“三元过渡”型改革路径;大中城市统一城乡户口的改革,是在其辖区内将城乡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逐步实现所有居民福利待遇的均等化,这一改革的实质是将城乡两种户籍形式整合为一种,以实现户籍结构的一元化,故被称之为“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显然,省、自治区尺度的户籍制度改革有两种路径区:统一城乡户口的改革属于“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实行区域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积分入户制度改革则属于“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第四,分析小城镇、大中城市、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同路径的实施效果。小城镇采取的“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有效地推进了绝大多数小城镇户籍结构一元化的进程。但发达地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这一改革路径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大中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在特定的城市取得了成功,但也有被迫叫停的事例。若向全国推广,必须谨慎行事。大中城市采取“合二为一”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对迅速推进辖区内城乡居民福利均等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难以解决非本辖区户籍的外来人口同户籍人口福利待遇差别的问题;“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在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效果甚微。大中城市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采用“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能够部分解决外来人口因户口问题所导致的工作、生活及子女教育上的困难,让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转变为城市常住人口,又能避免因大量人口流入而对城市产生的巨大冲击。第五,分析不同的户籍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根据采用四种不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时,地方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状况、不同的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风险特征,分析不同的户籍改革路径的适用条件。“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是,户籍制度改革之前户口福利承载量比外来人口户籍地大,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户口福利承载量同外来人口户籍地户口福利承载量迅速接近的城镇或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适用于户口福利承载量较小,对外来人口吸引力小,通过设置适当的落户门槛,能够推动辖区内户籍结构一元化的城市或城镇。“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是外来人口数量少、统一辖区内的城乡户口能够迅速推进户籍结构的一元化进程的城市,或者外来人口数量小、户口福利承载量空间差异小的区域。“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于户口福利承载量大,外来人口数量大的城市或区域。最后,提出未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应该采取两种措施,即改革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先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乡城流动人口的特征、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该循序渐进。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确立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增加居民福利待遇方面统筹的力度;建立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城市间户口福利承载量的动态机制,使农村户口福利承载量的增长速度高于城市户口;不断增加大中城市居住证的福利承载量,不断降低城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门槛,有利于城市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化。户籍制度改革中,也应该确立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发达地区的小城镇、欠发达地区的中等城市,因当地户口的社会福利承载量小,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条件日趋成熟,采取“以一化二”的改革路径,以加速户籍制度一元化步伐。在外来人口数量大的大中城市以及部分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居住证制度或者居住证制度同积分入户相衔接的“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因户口问题而导致的生活、工作和子女教育的问题,又能避免大量外来人口对城市或城镇产生的巨大冲击;在特大城市及少数大城市,可以采取“多元居住证制度”以满足不同类型城市外来人口的迫切需求,为部分城市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化创造条件。
吴刚[8](2018)在《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长期以来受资本市场制度变化影响较大,外生性的政策冲击对整个行业的活跃度、景气度、回报率均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在微观层面影响创投机构的投资战略与投资绩效。由科技部、商业部、国家开发银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相关支持政策对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中一些政策由于在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政策的执行效果一般。已有文献关于制度因素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影响做了大量研究,但是存在局限与不足,具体包括多以某项具体制度为研究内容,尚未对与创投行业相关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作出明确界定与系统研究;多以某项具体战略为研究内容,缺少对战略中几项基本维度的统筹研究;多以投资战略为中介变量,缺少制度因素直接作用投资绩效方面的研究。因此,梳理影响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资本市场制度,构建制度指标体系,评估整体制度与分项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影响,成为本文关心并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理论回顾与文献梳理,对与创投行业相关的资本市场制度、创投机构的投资战略和绩效进行了界定,进而从法律合规制度、资金支持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和退出环境制度四个方面选取了标志性制度安排并构建了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本文收集整理并筛选出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390条政策文件作为衡量制度的依据,通过主成分分析方法,得到了31个省级地区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综合得分;进而根据理论假设建立了研究模型,引入创投机构自身特征和各地区投资环境等控制变量,考察了资本市场整体制度环境以及相关分项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投资绩效的影响。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不同地区间支持创投行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制度是存在显着差异。广东、浙江、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对创业投资市场的资金的支持力度较大,广东、河北、江西则在创业投资机构的市场进入环境与退出环境方面支持力度较大。(2)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的投资地域选择有重要影响。推出较多“资金引导支持”类政策的省份,如江苏、广东、浙江、北京等地,其创投市场的发展明显处于领先地位。(3)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规模的选择在边际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相比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市场创新、人力资本和金融创业等投资环境,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吸引作用明显较弱。(4)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阶段选择有显着影响。2000年以来,随着国有风险投资的功能弱化,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整体上呈向后端移动,但是随着制度导向调整,2010年之后,创业投资阶段的后移趋势有所改观,天使投资的比例大幅度提升。(5)优化退出环境制度对创投机构的提高投资绩效具有显着影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都对拓宽创投机构退出渠道、提高投资绩效起到积极作用;此外,地方政府出台的上市奖励制度也能显着提高创投机构的IPO率。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资本市场制度体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研究维度以及度量指标,对现有资本市场制度理论研究进行了有益的补充与完善;二是从多个主要维度对创投机构的投资战略与投资绩效进行统筹研究,较已有文献重点关注某一具体维度更为全面,丰富了现有研究理论;三是灵活运用计量方法得到了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边际效应,并结合控制变量进行综合分析,得到一些新的结论与启示。
芦莉[9](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石文香[10](2019)在《基于三方参与主体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研究 ——以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是遭受农业自然灾害频次最多、损失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每年大约有20%的农作物会遭受自然灾害,灾害给农业生产主体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十分巨大,威胁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从业者经营收入的稳定性。因此,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十分必要。在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中,农业保险是比较有效、规范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我国主要通过保费补贴的形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种植业险种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较为迅速,但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问题,诸如补贴方式单一、补贴品种少、保险费率高、保障水平低、农业生产主体投保意愿低、保险公司套取补贴资金等。这些问题说明,亟需构建种植业保险绩效评价系统,并以此剖析种植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种植业保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建议。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为例,从农业生产主体、保险公司、政府三方视角对其进行绩效评价,试图为政府科学制定补贴政策、提高财政补贴效率提供实证与理论依据。一是构建三方参与主体视角的绩效评价框架。分析了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绩效、保险公司绩效、政府绩效的影响机理,并据此提出了五个假说:保费补贴提升了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保费补贴提升了农业生产主体的投保积极性;保费补贴提高了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效率;保费补贴有助于稳定农业生产;保费补贴有助于增加农业从业者收入。构建了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框架,选取不同的目标变量和实证方法,对五个假说进行验证。二是总体评价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利用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数据,通过因子分析法对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做出初步的评价。从因子分析结果来看,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和保费收入的公共因子负荷分别为0.9293和0.9297,指标得分分别为0.2013和0.2014,高于农机功率和耕地面积指标得分,但是低于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劳动力得分,说明这两个指标对于种植业保险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评价基于农业生产主体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首先,借助微观调研数据,以农业生产投入积极性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多元回归模型,选取农业生产费用指标来衡量农业生产投入积极性,重点分析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生产积极性提升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不论是总支出还是各项支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提升都显着地提高了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费用,即提升了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从而验证了研究假说一“保费补贴提升了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假说二,以农业生产主体继续追加投保种植业保险的意愿强度为被解释变量,运用logit模型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保费补贴力度提高对农业生产主体投保提升意愿具有显着影响。其中,补贴力度每增加百个单位,农业生产主体继续追加投保的积极性将增加0.43个胜算比,从而验证了假说二“保费补贴可以提升农业生产主体的投保积极性。”四是评价基于保险公司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运用DEA模型和Malmquist指数方法,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分析保费补贴下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率。得出的结论为,通过静态经营效率分析,五家保险公司总体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率都在不断提升,但是基本上每年农业保险公司的种植业保险规模效率都要小于纯技术效率;通过动态经营效率分析,得出济南市各农险公司的种植业保险全要素生产效率呈现出倒“U”型的变化趋势,但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并不是保费补贴力度过大,而是技术进步的下降。综合静态和动态经营效率分析结果,保费补贴总体上显着提高了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效率,从而验证了假说三“保费补贴提高了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效率”。五是评价基于政府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首先,选取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作为被解释变量,选择农业总产值指标进行衡量,运用柯布道拉斯生产函数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结果是:保费补贴对于农业总值的影响效果比较有限,但是2012年之后,随着种植业保险补贴力度的加大,保费补贴在稳定农业总产值的作用越来越大。这说明种植业保险的良性发展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研究假说四“保费补贴有助于稳定农业生产”。然后,选取农业从业者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创新性的使用Hansen(1999)发展的静态面板门槛回归模型,系统考察了保费补贴对农业从业者收入的非线性结构影响。结果显示,受收入水平制约,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从业者收入的影响表现出“门槛”特征:当农业从业者收入水平较低,人均收入低于9570.11元时,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从业者的增收作用很小,微乎其微;只有当农业从业者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后,超过12468.99元时,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增收作用才会明显显现出来。虽然在不同区间内,保费补贴对农业从业者收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但从总体上看,保费补贴对农业从业者收入影响系数是逐渐提高的,即对农业从业者收入的增收效应是愈发明显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也验证了假说五“保费补贴有助于增加农业从业者收入”。根据实证分析,本文的结论是:近年随着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大,种植业保险在提升农业生产主体生产积极性,提升农业生产主体投保积极性,提高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经营效率,稳定农业生产和提高农业从业者收入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政策设计上需要完善种植业保险支持政策的顶层设计,完善种植业保险补贴机制,提高农业生产主体对种植业保险知晓度,完善保险保费精算制度和调节机制,完善种植业保险再保险及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种植业保险行业监督。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理论层面 |
1.1.2 现实层面 |
1.2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我国宏观科技政策的研究综述 |
1.3.2 科技政策理论研究综述 |
1.3.3 区域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
1.3.4 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综述 |
1.3.5 少数民族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
1.3.6 内蒙古科技规划、政策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第二章 建国初期,内蒙古开始全面规划科技事业 |
2.1 国家确定集中科技资源解决经济建设关键问题的政策 |
2.1.1 “十二年”科技规划 |
2.1.2 《科研工作十四条》和《十年规划》 |
2.2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科学发展规划《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 |
2.3 内蒙古自治区《1961——1962年科技发展纲要》和《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 |
第三章 内蒙古科技事业迎来“科学的春天”,科技规划更加注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
3.1 国家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确立 |
3.1.1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 |
3.1.2 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的确立——迎接新的世界产业革命的挑战 |
3.1.3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
3.2 内蒙古科技事业从瘫痪到恢复 |
3.2.1 建国以来自治区召开的第一次科学大会 |
3.2.2 自治区科技工作进入全面快速恢复发展时期 |
第四章 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三个层次科技计划 |
4.1 国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科技进步 |
4.1.1 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 |
4.1.2 “科教兴国”战略确立 |
4.2 内蒙古开始实施“八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三项改革稳步推进 |
4.2.1 内蒙古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
4.2.2 科研机构事业费管理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制度改革政策 |
4.2.3 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成果丰硕 |
4.2.4 农村牧区科技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
4.2.5 民办科技机构崭露头角,成为科技改革新的“生力军” |
4.3 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3个层次科技计划 |
4.3.1 星火计划与振兴农村经济 |
4.3.2 火炬计划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
4.3.3 攻关计划 |
4.3.4 其它相关配套科技计划与政策 |
第五章 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
5.1 国家确立以创新为主线的科技政策 |
5.1.1 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 |
5.1.2 科技人才体系不断完善 |
5.2 科技计划集中集成,六大领域重点突破,自治区全面推进“科教兴区”战略 |
5.3 建立新型科研结构和区域创新体系 |
5.3.1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出台 |
5.3.2 科研机构转制攻坚战 |
5.3.3 全区技术创新大会 |
5.3.4 构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
5.4 新世纪之初科技基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5.4.1 科技生产力布局136程 |
5.4.2 科技计划5226体系 |
5.4.3 建设创新型内蒙古,从“科教兴区”到“科技强区”转变 |
5.4.4 科技政策规划体系 |
5.4.5 科技投资结构 |
第六章 内蒙古科技发展的经验与反思 |
6.1 内蒙古科技事业五十年(1958-2008)的发展 |
6.2 值得借鉴的几条经验 |
6.2.1 以科技规划引领科技战略发展,不断优化科技发展环境 |
6.2.2 加快原始创新步伐,充分发挥传统特色产业先发优势 |
6.2.3 通过技术进步重大项目推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 |
6.2.4 全力打造特色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取得显着成效 |
6.2.5 强化高层次引进和培养,实现科技资源的跨区域配置 |
6.3 有待反思的几个问题 |
6.3.1 科技政策与宏观政策关联度大,宏观政策的偏差易致科技政策的盲动 |
6.3.2 科技投入水平低,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受到制约 |
6.3.3 研究开发能力仍然不高,关键技术自给率低 |
6.3.4 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受制约 |
6.3.5 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严重制约创新能力的发挥 |
6.3.6 科技创新制度与环境不健全影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
6.4 今后的发展思路及对策建议 |
6.4.1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宏观体系 |
6.4.2 在加大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研发平台和产业化载体的升级工作 |
6.4.3 推动激励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
6.4.4 强化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科技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
6.4.5 加强国际国内科技合作 |
6.4.6 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科技观,整体推动科技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 |
第七章 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价 |
7.1 科技评价综述 |
7.1.1 科技评价的范畴和主要方法 |
7.1.2 我国科技评价的发展 |
7.2 内蒙古科技评价现状 |
7.3 以“十一五”为例,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 |
7.3.1 决策单元的界定与评价指标的选择 |
7.3.2 样本归集 |
7.3.3 样本运算及分析 |
7.4 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的建议 |
7.4.1 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 |
7.4.2 加强对评估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专业规范 |
7.4.3 系统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统筹科技评估环境建设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困境与解困:20世纪60年代新安江移民入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内容、目标和方法 |
(三)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一、 新安江移民入赣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原因 |
(一) 从新安江水库建设到“大跃进”时期的移民安置 |
(二) “文革”时期的移民重迁进入江西 |
二、 新安江移民入赣的过程 |
三、 新安江移民入赣安置问题 |
(一) 移民安置方案的实施 |
(二) 移民安置经费的拨付与落实问题 |
(三) 移民问题凸显 |
四、 80 年代末期对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后期扶持 |
(一) 入赣新安江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 |
(二) 国家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五、 移民村案例分析:资溪县乌石镇新月畲族村 |
(一) 新月畲族村的基本情况 |
(二) 社会生活变迁 |
(三) 社会变迁原因分析 |
六、 浙赣两省文献中记载新安江移民的反差及其思考 |
(一) 方志记载的反差比较 |
(二) 相关专题报告文学之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5)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分级诊疗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文献来源及检索方法 |
1.2文献筛选 |
1.3 资料收集与分析 2 结果 |
2.1 文献检索结果 |
2.2我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分级诊疗主要内容的建设情况 |
2.2.1 分级诊疗定位建设 |
2.2.2 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建设情况 |
2.2.3 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建设情况 |
2.2.4 分级诊疗医疗资源建设情况 |
2.2.5 分级诊疗信息化建设情况 3 讨论 |
3.1 我国分级诊疗发展现状 |
3.2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分级诊疗建设情况对比分析 |
3.3 对于我国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建议 |
3.3.1 建立分级诊疗的准则和规范 |
3.3.2 合理、综合运用多种“杠杆”手段 |
3.3.3 建立具有创新性的本土化分级诊疗制度 |
3.3.4 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开展分级诊疗信息建设 |
(6)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研究回顾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
1.2.2 粮食储备规模研究 |
1.2.3 粮食储备与宏观调控研究 |
1.2.4 区域粮食储备研究 |
1.2.5 农户粮食储备研究 |
1.2.6 中储粮研究 |
1.2.7 其他领域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2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理论依据 |
2.1.1 公共产品理论 |
2.1.2 宏观调控理论 |
2.1.3 博弈理论 |
2.1.4 制度变迁理论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粮食 |
2.2.2 粮食储备 |
2.2.3 制度与体系 |
3 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思考 |
3.1 自由购销时期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3.1.1 主要内容 |
3.1.2 实施动因及问题思考 |
3.2 统购统销时期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3.2.1 主要内容 |
3.2.2 实施动因及问题思考 |
3.3 经济转型时期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3.3.1 主要内容 |
3.3.2 实施动因及问题思考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 |
4.1 政府储备 |
4.1.1 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 |
4.1.2 地方储备分级管理制度 |
4.2 社会储备 |
4.2.1 民营粮食企业储备 |
4.2.2 农户储备 |
4.3 实施特色 |
4.3.1 依托粮改谋求发展 |
4.3.2 深化绿色储粮管理理念 |
4.3.3 推动主产区粮食储备 |
4.3.4 建设粮食应急机制 |
4.3.5 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
4.4 本章小结 |
5 现行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
5.1 中储粮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
5.1.1 政策性储备和商业性经营混合 |
5.1.2 政策性粮食储备出库难 |
5.1.3 托市收购“转圈粮”频发 |
5.2 地方储备分级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
5.2.1 地方粮食储备“搭便车” |
5.2.2 储备粮规模与布局欠合理 |
5.2.3 储备目标、储备主体模糊 |
5.2.4 地方国有粮企缺乏活力 |
5.2.5 储备粮轮换静态管理 |
5.2.6 仓库日常管理效率低 |
5.2.7 特种粮食储备单列 |
5.3 本章小结 |
6 国外经验借鉴与未来路径选择 |
6.1 国外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经验 |
6.1.1 美国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6.1.2 俄罗斯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6.1.3 澳大利亚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6.1.4 印度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6.1.5 日本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
6.1.6 国外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的启示 |
6.2 坚持中储粮垂直管理制度 |
6.2.1 中储粮垂直管理的动力来源 |
6.2.2 中储粮垂直管理的成效 |
6.3 稳步推进粮食储备分级管理制度 |
6.3.1 地方分级管理的动力来源 |
6.3.2 地方分级管理的成效 |
6.4 本章小结 |
7 制度改进建议与展望 |
7.1 改进中储粮垂直管理的建议 |
7.1.1 混合业务的剥离问题 |
7.1.2 加强储备的内外监管 |
7.2 改进地方储备分级管理的建议 |
7.2.1 明确储备目标 |
7.2.2 分清中央与地方责权 |
7.2.3 强化地方储备责任 |
7.3 促进主体多元化和相关配套建设 |
7.3.1 围绕市场鼓励企业储备 |
7.3.2 改善条件搞活农户储备 |
7.3.3 加快粮食立法工作进程 |
7.3.4 构建现代粮食物流网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7)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阶段的研究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研究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研究 |
四、新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一、主要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二元经济结构 |
二、计划经济体制 |
三、人口数量巨大、人均资源贫乏 |
四、紧张的国际形势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过程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萌芽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逐步形成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开始形成 |
二、城乡差别不断扩大 |
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追赶战略”是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直接原因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时期户籍制度的功能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空间特征 |
第三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背景 |
一、经济状况不断恶化 |
二、人口总量迅速增加、人均资源拥有量不断下降 |
三、“文化大革命”导致国内政治状况恶化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过程 |
一、“大跃进”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状态进一步强化 |
二、城乡不平等状况不断加剧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原因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第四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背景 |
一、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呼声 |
二、“上山下乡”运动暴露的问题 |
三、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 |
四、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终结 |
五、城乡差距的存在 |
六、城市容量的限制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过程 |
一、对“农转非”指标进行严格控制 |
二、“冤假错案”平反中相关人员城市户口的恢复 |
三、返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市户口的恢复 |
四、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政策的出台 |
五、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状况发生了变化 |
二、城市常住人口间的等级性开始形成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空间特征的变化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中的路径依赖 |
第五章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
一、城镇外来人口的迅速增长 |
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
三、就业制度同户籍制度绑定关系的变化 |
四、义务教育制度同户籍制度的绑定关系的变化 |
五、流动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 |
六、城市外来人口落户需求强烈 |
第二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及其路径特征 |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 |
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小城镇“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一、绝大多数小城镇户口已经失去吸引力 |
二、发达地区小城镇外来人口落户需求强烈 |
三、发达地区的部分小城镇落户门槛被逼抬高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对户籍制度功能的影响 |
四、地方政府进行“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动力 |
五、“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风险特征 |
第六章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多样化尝试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背景 |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
二、城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
三、户口管理“四项举措”的出台 |
四、西部大战略的实施 |
五、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设立 |
第二节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及路径特征 |
一、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历程 |
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大中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湖州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二、石家庄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三、郑州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大中城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五节 大中城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六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导致的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三、大中城市地方政府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
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社会风险特征 |
第七章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背景 |
一、小城镇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
二、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的内需不足 |
三、最高决策层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
第二节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推进及其路径特征 |
一、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推进过程 |
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区域性“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实践 |
一、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四节 区域性“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实践 |
一、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五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对户籍制度身份定格功能的影响 |
四、地方政府进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
五、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社会风险特征 |
第八章 未来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的过程特征 |
一、新中国户籍结构的演变过程 |
二、新中国户籍制度功能的演变过程 |
三、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 |
第二节 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理想路径及选择的依据 |
一、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具有渐进性特征 |
二、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不同路径的适用条件 |
三、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理想路径 |
四、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理想路径选择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采用理想的二元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路径的前提 |
一、确立中央政府在户籍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
二、建立缩小户口福利承载量空间差异的动态机制 |
三、及时准确地把握户籍制度改革两种路径的适用范围 |
四、尽快寻找新的“管理平台”以取消户籍制度的异化功能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现实背景与意义 |
1.1.2 理论背景与意义 |
1.1.3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框架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资本市场制度的定义及度量 |
2.1.1 资本市场的定义 |
2.1.2 资本市场制度的定义和研究范畴 |
2.1.3 制度因素的度量 |
2.1.4 制度环境的评估 |
2.1.5 小结 |
2.2 创投机构投资战略的定义及度量 |
2.2.1 投资战略的定义 |
2.2.2 投资战略的度量 |
2.2.3 小结 |
2.3 创投机构投资绩效的定义及度量 |
2.3.1 投资绩效的定义 |
2.3.2 投资绩效的度量 |
2.3.3 小结 |
2.4 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影响 |
2.4.1 法律合规制度的影响 |
2.4.2 资金支持制度影响 |
2.4.3 税收优惠制度影响 |
2.4.4 退出制度环境影响 |
2.4.5 小结 |
2.5 文献综述总结 |
2.5.1 当前文献的理论成果 |
2.5.2 当前文献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本文的研究空间 |
第3章 我国创业投资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 |
3.1 行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制度背景 |
3.1.1 萌芽期的制度背景 |
3.1.2 成长期的制度背景 |
3.1.3 调整期的制度背景 |
3.1.4 扩张期的制度背景 |
3.1.5 回调期的制度背景 |
3.1.6 活跃期的制度背景 |
3.2 资本市场标志性制度析出 |
3.2.1 法律合规方面的标志性制度 |
3.2.2 资金支持方面的标志性制度 |
3.2.3 税收优惠方面的标志性制度 |
3.2.4 退出环境方面的标志性制度 |
第4章 资本市场制度、创投机构投资战略和绩效的度量 |
4.1 资本市场制度的度量 |
4.1.1 指标体系构建 |
4.1.2 制度因素的度量方法 |
4.1.3 主要因素的选取与评估 |
4.2 创投机构投资战略的度量 |
4.2.1 投资战略的选取 |
4.2.2 投资战略的度量 |
4.3 创投机构投资绩效的度量 |
4.3.1 投资绩效的界定 |
4.3.2 投资绩效的度量 |
第5章 数据来源与描述 |
5.1 数据来源 |
5.2 变量选取 |
5.3 描述统计 |
5.3.1 投资机构特征 |
5.3.2 投资行为特征 |
5.3.3 投资绩效特征 |
第6章 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地域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引言 |
6.2 理论背景与假设提出 |
6.3 研究设计 |
6.3.1 数据来源 |
6.3.2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6.3.3 模型构建 |
6.4 主成分分析及恰当性检验 |
6.4.1 主成分分析 |
6.4.2 恰当性检验 |
6.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5.1 各省市综合得分 |
6.5.2 跨期变化 |
6.5.3 政策得分与投资地域选择 |
6.6 结论 |
第7章 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规模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 引言 |
7.2 理论背景与假设提出 |
7.3 研究设计 |
7.3.1 数据来源 |
7.3.2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7.3.3 模型构建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混合数据回归 |
7.4.2 面板数据回归 |
7.5 结论 |
第8章 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阶段影响的实证研究.. |
8.1 引言 |
8.2 理论背景与假设提出 |
8.3 研究设计 |
8.3.1 数据来源 |
8.3.2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8.3.3 模型构建 |
8.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8.4.1 投资轮次 |
8.4.2 天使投资 |
8.5 结论 |
第9章 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9.1 引言 |
9.2 理论背景与假设提出 |
9.3 研究设计 |
9.3.1 数据来源 |
9.3.2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9.3.3 模型构建 |
9.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9.4.1 整体资本市场制度对投资机构绩效的影响 |
9.4.2 优化退出环境制度对退出率的影响 |
9.4.3 上市奖励制度对IPO率的影响 |
9.4.4 税收优惠制度对账面回报倍数的影响 |
9.5 结论 |
第10章 研究结论、创新点和局限性分析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启示 |
10.3 创新之处 |
10.4 研究的局限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1 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历年主要政策汇总 |
附表2 2001-2017年各地与创投行业相关的资本市场政策文件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10)基于三方参与主体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研究 ——以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必要性研究 |
1.3.2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绩效评价研究 |
1.3.3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研究 |
1.3.4 国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6.1 研究的创新点 |
1.6.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重要概念界定与研究范畴的释疑 |
2.1.1 种植业风险 |
2.1.2 种植业保险及其功能 |
2.1.3 绩效评价及对种植业保险开展绩效评价的原因 |
2.2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农业弱质性理论 |
2.2.2 农业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农业风险管理理论 |
2.2.4 农业财政绩效评价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种植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实施 |
3.1 关于本章研究的说明 |
3.1.1 种植业保险对农业保险概念的替代 |
3.1.2 本章概念替代的具体说明 |
3.2 保费补贴前的种植业保险政策及实施:2007 年之前 |
3.2.1 中国种植业保险的起步阶段(1950-1958 年) |
3.2.2 中国种植业保险的恢复试办阶段(1982-1993 年) |
3.2.3 中国种植业保险的萎缩阶段(1993-2003 年) |
3.2.4 中国种植业保险再起步孕育阶段(2004-2007 年) |
3.2.5 本阶段种植业保险实施特点 |
3.3 保费补贴后种植业保险政策及实施:2007 年至今 |
3.3.1 相关政策的出台 |
3.3.2 发展总体情况 |
3.3.3 保费补贴情况 |
3.3.4 市场运作情况 |
3.4 地方性种植业保险政策及其实施 |
3.4.1 选择依据 |
3.4.2 相关政策及措施 |
3.4.3 保费补贴情况 |
3.5 案例研究对象选择依据及济南市种植业保险发展状况 |
3.5.1 案例研究对象选择依据 |
3.5.2 济南市种植业保险发展状况 |
3.6 本章小结 |
4 基于三方参与主体视角的绩效评价框架构建及总体评价 |
4.1 对种植业保险三方参与主体的说明 |
4.2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框架构建 |
4.2.1 保费补贴对三方参与主体绩效的影响机理 |
4.2.2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框架 |
4.3 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总体评价 |
4.3.1 济南市种植业保险发展与保费补贴情况效果 |
4.3.2 研究方法与指标选取 |
4.3.3 实证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基于农业生产主体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
5.1 研究思路 |
5.1.1 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生产积极性的提升效果评价 |
5.1.2 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投保积极性的提升效果评价 |
5.2 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生产积极性提升效果的实证分析 |
5.2.1 变量统计描述 |
5.2.2 模型构建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3 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投保积极性提升效果的实证分析 |
5.3.1 变量统计描述 |
5.3.2 方法选择 |
5.3.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保险公司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
6.1 种植业保险承保公司发展情况 |
6.2 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经营效率的实证分析 |
6.2.1 方法介绍与指标选取 |
6.2.2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基于政府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
7.1 保费补贴对农业生产稳定性的实证分析 |
7.1.1 方法介绍与指标选取 |
7.1.2 实证结果分析 |
7.2 保费补贴对农业从业者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7.2.1 指标选取 |
7.2.2 计量模型设定 |
7.2.3 实证结果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与建议 |
8.2.1 完善种植业保险支持政策的顶层设计 |
8.2.2 完善种植业保险补贴机制 |
8.2.3 提高农业生产主体对种植业保险的知晓度 |
8.2.4 完善保险保费精算制度和调节机制 |
8.2.5 完善种植业保险再保险及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8.2.6 加强种植业保险行业监督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D]. 么红杰.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2(07)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困境与解困:20世纪60年代新安江移民入赣问题研究[D]. 王康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13(03)
- [5]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分级诊疗政策比较研究[J]. 张奕,卢东民,陈亚萍,庄一渝,冯文明,沈建通,温秋月. 中国全科医学, 2018
- [6]我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建设研究[D]. 杨羽宇.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7]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D]. 严士清.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
- [8]资本市场制度对创投机构投资战略与绩效的影响研究[D]. 吴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9]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10]基于三方参与主体视角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研究 ——以济南市种植业保险为例[D]. 石文香.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