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农业银行系统的分类指导(论文文献综述)
李曦[1](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何江[2](2009)在《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途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细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发展一个必然趋势,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实施精细化管理显得更为重要。信贷业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信贷组织架构、流程、信贷环节、信贷人员管理及监督管理等。长期以来,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存在管理粗放,信贷组织架构臃肿,委托代理链条长,流程复杂,环节与人员粗放、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造成农业银行信贷竞争力比同业弱。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农业银行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迈进;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和银行竞争的同质化;全面推进经营战略转型,转变经营管理模式的实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现状及非精细化管理因素的存在,都要求农业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农行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建设稳步推进,各级行对信贷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加快,为实施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提供了可行性。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的内部途径主要从信贷组织架构的扁平化、流程的缩减合并优化、信贷环节(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贷后管理等)的精细化、人员管理的精细化、激励机制精细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把握。实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还要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的问题,这就需要外部社会公共环境的信息资源系统平台的打造,主要从政府行政单位信息资源公开、银行同业信息资源共享、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和自律三方面进行构建,为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提供必要信息支撑。通过内外部途径,最终实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
应建均[3](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认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李家亿[4](2019)在《城镇化下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分担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全面推动新型城镇化,重点关注人的城镇化这一核心的背景之下,农业转移人口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成为农业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里市民化的过程不仅需要经历自身身份的转变,同时还需要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地位、待遇以及同等福利保障等。以上过程的实现,除了必要的制度政策作为保障外,还需要一定量的资金作为支撑,即市民化成本问题。本文首先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理论的研究背景及内涵做了界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及成本分担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介绍了相关研究理论,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成本研究出现,但大多集中在国家或省级以上的单位;运用文献分析法,整理已有研究,结合对186位农业转移人口的实际调研数据,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鞍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其现状特征进行描述,对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以农业转移人口主体城市生存角度,结合先前学者研究成果和国家相应政策,确定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成本构成内容,主要分为公共成本、企业成本和个人成本三个方面。将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各项成本支出通过分类加总法进行测算,得到当前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总额需要约11万元,其中占比最高的为住房成本(38.03%)以及住房保障成本(21.92%)。再次分别构建有关政府(中央及地方)、企业、和农业转移人口个人的利益相关函数,并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得到影响各利益相关主体成本分担收益的因素。运用动态博弈相关理论,构建利益相关者之间两两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矩阵,得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过程中的最优均衡解。然后对全部利益相关主体建立成本分担的一次动态博弈模型,并对模型采用逆推归纳法得到纳什均衡解。结果得到仅当博弈各方采取积极市民化的策略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状态。最后以此为出发点,从市民化成本分担角度入手,构建成本分担总框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从资金方面给予其保障性建议。
张格[5](2019)在《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遂成为抗战大后方政治、经济中心。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被日军接管之后,重庆成为抗战大后方的金融中心。以此为基础,重庆金融市场成长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对抗战大后方的经济与金融影响极大,为国民政府坚持抗战以及抗战的最终胜利做出了贡献。目前学界对于战时重庆金融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战时重庆金融市场则仍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篇论文以重庆市档案馆未刊档案、已经出版的档案资料汇编、民国时期期刊与报纸、各地方志与文史资料为主要史料,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学与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对战时重庆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以求还原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原貌,探索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与特点,分析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财政、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主要写作思路如下:文章首先解决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子市场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以及发展结果等方面的问题。重庆开埠之后,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金融人才的涌现以及金融机构的增加,促使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发展。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市场不完善、发展不健全且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特点,货币市场、内汇市场、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而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相对滞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在普遍的公债投机、公债价格骤跌以及全国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下,最终爆发了公债风潮,而公债风潮又进一步引发重庆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的动荡。为平息公债风潮,国民政府遂开始在重庆金融市场中实施金融统制政策,受此影响,重庆货币市场、内汇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均完成了变革。而原来发展相对滞后的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则因为战时需求的增多以及金融投机的刺激而得到极大发展。重庆金融市场通过国民政府的政策干预也逐渐适应了战时状态,该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多,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然后,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解决重庆金融市场在1937-1945年的地位变化问题。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地位空前提高,为近代以来之顶峰。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地位仅为区域性质的金融市场中心,其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地区,规模有限,影响范围较窄,与西南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十分有限。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增加,资本额不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与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显着提高。在此基础之上,重庆金融市场的影响范围突破了西南地区的限制,逐渐覆盖整个抗战大后方。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逐渐形成,而重庆金融市场则成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再者,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在战时发展的过程与地位,分析该时期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经济、战时财政与战时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指出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对于战时经济与金融的影响具有双重属性。重庆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将自身的各种业务向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中传播,推动各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重庆金融市场为抗战大后方工、农、商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战时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而另一方面,重庆金融市场也对战时经济与金融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从全面抗战爆发初期开始,重庆金融市场就一直出现层出不穷的金融风潮。而导致金融风潮频发的原因是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金融投机等违法行为,大量的金融投机不仅破坏了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秩序,同时也刺激了社会生产资本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社会游资增多,导致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日益严重,难以控制。另外,重庆金融市场在全面抗战时期的发展,与战时政府财政、社会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影响着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反映出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最后,文章以论述完毕的内容为基础,总结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时代特点。重庆金融市场因处在特殊的时代环境中,具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在重庆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尤其在全面抗战后期,金融黑市与金融投机在重庆金融市场中频频出现,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失灵,而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与配置功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财富在此过程中逐渐集中于社会上层的特权阶级之手,一般民众生活越发艰难,而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也越发严重。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国民政府也做出了及时的反应,努力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其采取的方法主要为联合地方政府与重庆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政策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等。但是由于国民政府本身的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的腐败以及民间组织自律能力的低下,多种形式的监管与自律均不能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最终使得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一直延续至全面抗战结束。同时,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均获得发展,并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而这对于重庆金融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刘显利[6](2013)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中国的实践研究》文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由马克思、恩格斯最初创立,经由列宁继承和创造性发展,并在我国得以传播、运用和创新。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农业合作的必然性、农业合作的具体形式、农业合作的原则和方法、农业合作的最终目标等。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作为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理论基础,不仅对我国历史上的农业合作运动产生过深远影响,而且对我国当前及今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研究在梳理大量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整体研究的方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合作运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成动因、政策依据、具体操练、典型特征、基本经验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再现了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指导下,带领和组织中国农民进行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进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早期的共产主义信仰者就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进行了宣传与讨论,并进行了有限的实践尝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到1949年的这段时间,分别经历了北伐革命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其控制地区的农民在各战争时期进行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极大的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战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物质保障,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建国后的三年,史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针对农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并组织了农民进行农业合作生产运动,为新生政权的巩固创造了物质基础和精神凝聚力。之后到了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既定方针,在短短数年就于1956年基本实现了中国农业合作化。其后,在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又进一步掀起了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格局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巨变。然而,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分散的农户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外统一大市场的竞争,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及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日益加剧。基于此,农民联合起来共同进入市场成为了一种客观必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立足于现代市场经济背景,运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以湘南G市为例,对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径选择、模式设计、存在不足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孙林[7](2005)在《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竞争与合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并不能取得像其工业品贸易那样迅猛的增长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农业的发展,而这主要是由种类繁多、数额巨大的农产品贸易及非贸易壁垒所导致的。农产品贸易壁垒是致使发展中国家农村发展缓慢、减少贫困计划成效甚微的主要原因1。如何通过扩大农产品贸易,刺激农产品出口需求从而拉动农村经济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通过建立各种优惠的经贸安排,寻求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也已成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策选择。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要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就必须团结起来,实现南南合作。 中国与东盟近年来加快了区域经济合作步伐。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决定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而在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就正式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进程正式启动,两大区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在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经济利益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农产品上2。农业和农产品问题,一直是东亚经济体自由贸易区谈判中过不去的坎。但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双方都把农业确定为五大重点合作的领域之一,农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始终是中国与东盟开展合作的重点。 中国与东盟同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和层次,因而双边贸易关系可能以竞争性为主。但是,对于农业和农产品来说,其生产和贸易结构受气候影响比较大,中国的国土主要处于温带,而东盟国家基本上处于热带,这一农业气候差异导致双方在资源禀赋方面的差异,从而出现了农产品结构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本文利用出口相似性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验证了上述的假说,并且列出了中国与东盟现阶段处于竞争、互补贸易关系农产品的种类。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产品相似性小于市场相似性,出口产品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关系以互补性为主。另外,中国与东盟双边农产品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小于各自的总体水平,说明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形式是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的产业间贸易为主,两者之间的贸易主要是互通有无、互补余缺为主的贸易。
郭振宗[8](2005)在《中国农业企业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面对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日益显现出来的局限性,以下问题理论研究无法回避:超小规模农户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能走多远?农业现代化能绕开农业企业化吗?农业企业化在中国真的不可行吗?中国农业企业化应按什么样的路径推行? 本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以农业生产方式理论、企业组织与交易费用及制度变迁理论、农业现代化及产业组织理论等为理论依据,以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企业化改造为主线,运用规范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研究、归纳与演绎研究以及比较研究及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农业企业化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在对农业、农户、政策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作出农民经济理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追求公众利益目标及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的假设基础上,对农业企业化一般规定性进行了分析,构建了一个基本研究框架;以中国国情为依据,对中国农业企业化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中国农业企业化必要性及条件进行了分析;在以上研究基础上,对中国农业企业化目标、模式、发展阶段及政策选择等进行了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 1.通过对企业起源的考察后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它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和行为特征。农业企业化是使农业微观经营主体逐步按照企业特点与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调整以及提高农业微观主体经营效率和效益的客观要求。农业企业化推行及其进程除受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及农业企业化主体主观意愿等因素影响外,还受农业企业化制度变迁速度、企业化模式及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2.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本研究对中国农业企业化作了特别规定,以“农业企业化经营组织”概念取代“农业企业”概念,把农业企业化经营组织界定为包括企业化经营农户、农业准企业、农业企业等一切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把农业企业化分离为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组织形式企业化和经营行为企业化两条线索。同时,对农业企业化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农业企业化经营与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等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3.通过对中国小规模农户的深入分析,认为中国小规模农户经营表现出明显的组织、行为缺陷及其基础上的效能缺失。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在保留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与完善,以企业化经营组织替代小规模农户经营组织,有效克服其内在组织及经营行为缺陷,改进其效能,因而具有很大必要性。
汪艳涛[9](2015)在《农户分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因此要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不能变,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农户分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民兼业化严重,出现了农村生产的老龄化和空心化问题,造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这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相矛盾;再加上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呈恶化趋势,而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仍以经营规模小、自给半自给的家庭经营为主,这种经营模式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因此,必须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从而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时间顺序,对本文进行了结构安排。第一,培育前准备阶段研究内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进行界定,并且分析其主要的特征,从而找出研究需要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历程进行梳理,从其演变轨迹中找出其产生的动因和趋势;并从生产要素视角探寻培育过程中的影响因素。第二,培育过程阶段研究内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理模型,并对机理模型进行流程分解,从而加强每一流程的控制性;在过程模型和流程分解的基础上,对政府、农户、社会组织等的权责进行社会分工,构建他们之间协调合作机制。第三,培育后运行反馈阶段研究内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后的运行模式进行了探讨,比较了各种运行模式的优劣;构建了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评价体系;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路径选择。论文主要结论包括:(1)要清晰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概念。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虽然学者们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相关说明和研究,但是目前学术界仍没有达成一个权威或一致的定义。定义的模糊很容易造成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时,很容易由于概念错误解读而产生不当的行为。因此,需要完善概念的制定、修订工作,从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内部动因和外部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历程的梳理,我们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经历了解放前的原子化经营、计划经济的合作经营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经营等几个阶段,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走向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和社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是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需要生产要素的支持,但是要素配置中要根据经营主体的差异性提供差异化的要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需要农村金融、人力、土地、技术和制度等各种要素的支持。利用山东省调研数据,采用多元Logit模型各要素支持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各个生产要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效果不同,并且相同要素对不同类型的主体支持效果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在培育过程中,要发挥各要素的不同作用,同时要好注意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的要素支持政策。(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其培育过程进行流程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是一个融汇了人力、资金、土地、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的综合配置,以及在要素配置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农户、金融机构、农业协会、信息部门、物流部门等多种社会组织共同协调配合,其培育过程是集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与一体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的一个复杂系统,需要对其进行流程分解,从而将复杂系统分解成有序地、简单的流程进行管理,有利于加强对每一流程的控制和考评。(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长效发展,必须创新其运作模式,建立运作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是简单的促使其产生,更要注重其产生后的长效运作模式。长效运作模式必须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建立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传统的“农户+企业”运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必须创新运作模式。在坚持实用、有效和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推行“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和股份合作制运作模式,同时加强买断式、合同式、合作式、企业化和股份式利益联结机制。(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好坏,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绩效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后,为了实行反馈控制,需要对其培育效果进行合理评价,所以,必须构建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到财务指标,也要重视培育过程中的流程、市场、成员、技术和社会等非财务指标的设计,从而更全面地考察每一指标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从而更能加强其培育流程的管理,通过指标评价反馈,找出控制的重点。(7)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选择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但考虑到国外政策、文化、经济、地理等要素的差异性,我国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从宏观和微观视角提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管理水平、生产技术,加快土地要素流转体制创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改革农业补贴和税收制度等措施,构建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
谭贵华[10](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二、论农业银行系统的分类指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农业银行系统的分类指导(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2)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中国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背景及现状 |
1.1.2 农业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的背景 |
1.2 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的研究现状 |
1.2.1 精细化管理的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对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农业银行实施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框架、思想和方法 |
1.3.1 研究农行实施信贷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框架 |
1.3.2 研究思想和方法 |
第2章 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相关内容 |
2.1 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
2.1.1 基本含义 |
2.1.2 基本原则 |
2.2 信贷组织架构与流程 |
2.2.1 信贷组织架构 |
2.2.2 信贷流程 |
2.3 贷款流程环节 |
2.3.1 贷款调查 |
2.3.2 贷款审查 |
2.3.3 贷款审议审批 |
2.3.4 贷后管理 |
2.4 信贷人员管理 |
2.4.1 定义及分类 |
2.4.2 人员精细化与业务精细化 |
2.4.3 信贷人员管理 |
2.5 信贷监督管理 |
2.5.1 监督管理内涵 |
2.5.2 监督管理内容 |
2.5.3 基本架构 |
第3章 农业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的必要性 |
3.1 当前信贷管理架构流程存在不足 |
3.1.1 农业银行的信贷架构运行模式 |
3.1.2 信贷流程存在问题 |
3.2 贷款流程环节粗放 |
3.2.1 贷前调查 |
3.2.2 审查不细不严 |
3.2.3 贷款审议、审批中存在的不足 |
3.2.4 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
3.3 信贷人员管理粗放与激励缺失 |
3.3.1 信贷人员管理粗放 |
3.3.2 信贷激励机制缺失 |
3.4 农业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1 实施信贷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
3.4.2 实施信贷精细化管理的可行性 |
第4章 农业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的内部改造途径 |
4.1 信贷流程、组织架构精细化 |
4.1.1 信贷流程优化 |
4.1.2 信贷组织架构设计 |
4.2 调查环节精细化 |
4.2.1 政策制度熟悉的调查人员 |
4.2.2 纵横向多维度调查 |
4.2.3 调查手段途径多样化 |
4.2.4 尽职调查 |
4.3 审查环节精细化 |
4.3.1 政策制度熟悉的审查人员 |
4.3.2 以实质性风险审查为主的审查视角 |
4.3.3 信息多方核实 |
4.3.4 设定条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4.4 审议审批环节精细化 |
4.4.1 审议审批精细化的整体框架 |
4.4.2 完善贷审会运作 |
4.4.3 信贷业务决策审批转变 |
4.4.4 网上决策 |
4.5 贷后管理环节精细化 |
4.5.1 设置放款审核环节 |
4.5.2 贷款资金用途核实监管 |
4.5.3 担保物管理 |
4.5.4 关注资金回笼 |
4.5.5 多手段,非现场监测 |
4.5.6 行业、产业风险及时预警 |
4.6 信贷人员管理、激励机制精细化 |
4.6.1 信贷人员精细化管理的途径 |
4.6.2 激励考核精细化 |
4.7 监督约束精细化 |
4.7.1 部门分层次监管 |
4.7.2 环节与人员的监管 |
第5章 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外部环境打造 |
5.1 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平台的完善 |
5.1.1 社会公共信息平台资源建设的必要性 |
5.1.2 社会公共信息平台资源建设的现状 |
5.1.3 社会公共信息平台资源建设的基本要求 |
5.1.4 建设的难点 |
5.2 同业信息资源共享 |
5.2.1 互通信息,协调行动 |
5.2.2 集团客户信息沟通 |
5.2.3 推广银团贷款模式 |
5.3 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完善 |
5.3.1 行业自律约束 |
5.3.2 规范资产评估事务所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城镇化下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分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依据 |
2.1 基本概念辨析 |
2.1.1 农业转移人口 |
2.1.2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2.1.3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
2.1.4 成本分担机制 |
2.2 理论依据 |
2.2.1 劳动力转移理论 |
2.2.2 城乡预期收入差异理论 |
2.2.3 推拉理论 |
2.2.4 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
2.2.5 博弈论相关理论 |
3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状及成本构成分析 |
3.1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状 |
3.1.1 农村土地 |
3.1.2 城市就业 |
3.1.3 城市收入 |
3.1.4 城市生活基本支出 |
3.1.5 城市居住 |
3.1.6 社会保障 |
3.1.7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
3.1.8 落户意愿 |
3.2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约因素分析 |
3.2.1 制度因素 |
3.2.2 社会文化因素 |
3.2.3 经济因素 |
3.3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构成分析 |
3.3.1 成本构成现状 |
3.3.2 成本构成内容选取及分析 |
4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 |
4.1 市民化成本测算原则 |
4.2 市民化成本分类测算 |
4.2.1 公共成本 |
4.2.2 企业成本 |
4.2.3 个人成本 |
4.2.4 测算结果 |
4.3 小结 |
5 基于博弈论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
5.1 利益相关者分析 |
5.1.1 中央政府 |
5.1.2 地方政府 |
5.1.3 企业 |
5.1.4 农业转移人口 |
5.2 模型基本假设 |
5.3 利益相关主体间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博弈模型 |
5.3.1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转移人口成本分担博弈 |
5.3.2 地方政府和输入地企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博弈 |
5.3.3 输入地企业与农业转移人口对市民化成本分担博弈 |
5.4 利益相关主体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的一次博弈模型 |
5.4.1 模型假设 |
5.4.2 模型的构建 |
5.4.3 模型求解 |
5.5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
5.5.1 成本分担原则 |
5.5.2 成本分担总框架 |
5.5.3 成本分担具体实施方案 |
5.5.4 成本分担机制的保障 |
6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一: 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状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金融市场与近代重庆金融市场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时间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全面抗战爆发后重庆金融市场的动荡 |
第一节 1937 年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一、货币市场从混乱向统一与规范发展 |
二、以申汇交易为主的重庆内汇市场 |
三、重庆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四、全面抗战之前尚未充分发展的市场 |
第二节 公债风潮与重庆证券市场的动荡 |
一、重庆公债风潮的爆发 |
二、公债风潮的最终解决 |
第三节 全面抗战爆发后的重庆比期风潮与利率市场的动荡 |
一、全面抗战前期重庆利率市场的动荡 |
二、1938 年-1940 年利率市场的平稳发展 |
三、1941 年重庆利率风潮与比期的废除 |
四、日拆制度时期的重庆利率市场 |
第四节 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筹备与争论 |
一、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 |
二、筹备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及其引发的论争 |
小结 |
第二章 重庆传统金融市场在战时的变革 |
第一节 重庆向法币发行中心的转型 |
一、1937-1938 年国民政府法币发行中心的内迁 |
二、1939-1942 年重庆法币发行中心的建立与巩固 |
三、1942 年之后的重庆法币发行中心 |
第二节 全面抗战时期的重庆票据市场 |
一、重庆票据交换的曲折发展 |
二、重庆票据承兑贴现的快速发展 |
第三节 全面抗战时期重庆内汇市场变迁 |
一、1937-1941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二、1942-1945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第一节 战时重庆外汇市场的崛起 |
一、追随上海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二、独立发展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第二节 战时重庆黄金市场与黄金风潮 |
一、黄金统制初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二、黄金统制成熟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三、开放黄金自由交易时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第三节 战时重庆的保险业与保险市场 |
一、全面抗战爆发与重庆保险市场兴起(1937-1941) |
二、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兴盛(1942-1945) |
三、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业务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政策与法令监管 |
二、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开端 |
二、四川省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三、重庆市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三节 重庆金融业对重庆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一、重庆市银钱业同业公会对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二、重庆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对保险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三、重庆市银楼业同业公会对黄金市场的自律监管 |
小结 |
第五章 重庆金融市场在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地位 |
第一节 重庆货币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法币在抗战大后方各主要金融市场的推广 |
二、重庆票据市场在大后方的延伸 |
三、重庆利率市场对于大后方的影响 |
第二节 重庆黄金与外汇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重庆黄金市场在大后方各地的拓展 |
二、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外汇市场网络的构建 |
第三节 重庆保险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南的网络构建 |
二、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北的网络构建 |
小结 |
结语 |
一、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双重性 |
二、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分析 |
三、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特点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阶段发表文章 |
(6)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中国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农业合作 |
2.1 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理论的基本内容 |
2.1.1 关于农业合作的必然性 |
2.1.2 关于农业合作的具体形式 |
2.1.3 关于农业合作的原则和方法 |
2.1.4 关于农业合作的最终目标 |
2.2 列宁农业合作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1 农业合作的必然性 |
2.2.2 改造小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
2.2.3 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
2.2.4 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条件 |
2.3 毛泽东农业合作理论的基本内容 |
2.3.1 关于农业合作的地位和作用 |
2.3.2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性质 |
2.3.3 关于农业合作的形式和步骤 |
2.3.4 关于农业合作的原则和方法 |
2.4 邓小平农业合作理论的基本内容 |
2.4.1 关于农业合作的形式 |
2.4.2 关于农业合作的方法和步骤 |
3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实践 |
3.1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中共成立前后的传播与实践 |
3.2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北伐革命战争时期的实践 |
3.2.1 北伐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动因 |
3.2.2 北伐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政策文本 |
3.2.3 北伐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现实操练 |
3.2.4 北伐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典型特征 |
3.2.5 北伐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 |
3.3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实践 |
3.3.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动因 |
3.3.2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政策文本 |
3.3.3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现实操练 |
3.3.4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典型特征 |
3.3.5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 |
3.4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实践 |
3.4.1 抗日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动因 |
3.4.2 抗日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政策文本 |
3.4.3 抗日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现实操练 |
3.4.4 抗日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典型特征 |
3.4.5 抗日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 |
3.5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实践 |
3.5.1 解放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动因 |
3.5.2 解放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政策文本 |
3.5.3 解放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现实操练 |
3.5.4 解放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典型特征 |
3.5.5 解放战争时期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 |
4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改革前的实践 |
4.1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恢复时期的实践 |
4.1.1 恢复时期农业合作的动因 |
4.1.2 恢复时期农业合作的政策文本 |
4.1.3 恢复时期农业合作的组织形式及典型特征 |
4.1.4 恢复时期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 |
4.2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过渡时期的实践 |
4.2.1 过渡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 |
4.2.2 过渡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政策文本 |
4.2.3 过渡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组织形式及典型特征 |
4.2.4 过渡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本经验 |
4.3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实践 |
4.3.1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化的动因 |
4.3.2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化的政策文本 |
4.3.3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化的典型特征 |
4.3.4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 |
5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 |
5.1 新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提出 |
5.1.1 人民公社体制的消亡 |
5.1.2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 |
5.1.3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 |
5.2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文本 |
5.2.1 引导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与联合 |
5.2.2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
5.2.3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流通领域 |
5.2.4 国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扶持 |
5.3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内涵及发展历程 |
5.3.1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
5.3.2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
5.4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
5.4.1 依据牵头创建的主体来划分 |
5.4.2 依据其组织形式及其功能划分 |
5.5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的典型特征 |
5.5.1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
5.5.2 坚持“三民”、“四自”原则 |
5.5.3 坚持以发展特色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为依托 |
5.5.4 坚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目标 |
5.5.5 坚持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 |
5.6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
5.6.1 市场服务功能 |
5.6.2 增收益贫功能 |
5.6.3 权益维护功能 |
5.6.4 农业产业化推进功能 |
5.6.5 民主政治监督功能 |
6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当代镜像:一个湘南样本 |
6.1 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径选择 |
6.1.1 G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系统设计 |
6.1.2 农民合作社在G市农村经济中的“鲶鱼效应” |
6.1.3 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效应展现 |
6.2 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设计 |
6.2.1 G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 |
6.2.2 合作社联合直销模式 |
6.2.3 产业专业合作社模式 |
6.2.4 “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 |
6.2.5 “公司+合作社+农户+科技”的运营模式 |
6.2.6 “种植+加工+休闲”的运行模式 |
6.3 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足之讨论 |
6.3.1 “品牌竞争力”有待提升 |
6.3.2 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
6.3.3 合作社产权结构不完善 |
6.3.4 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
6.3.5 制度供给不足 |
6.4 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
6.4.1 培育合作意识,转变社会观念 |
6.4.2 坚持合作原则,尊重主体地位 |
6.4.3 鼓励农民参与,加强股份合作 |
6.4.4 规范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 |
6.4.5 协调村组管理,建立联动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竞争与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意义及问题的提出 |
1.2 相关研究回顾 |
1.3 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分析框架与技术路线 |
1.4.1 分析框架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论文结构 |
1.6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2 理论综述 |
2.1 自由贸易理论 |
2.1.1 贸易结构与分工的决定 |
2.1.2 分工、贸易关系与贸易利益 |
2.2 贸易自由化的新型实现形式:区域经济合作 |
2.2.1 全球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
2.2.2 区域经济合作形式 |
2.2.3 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
2.3 自由贸易区的合作效应 |
2.3.1 自由贸易区的静态效应 |
2.3.2 自由贸易区的动态效应 |
3 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关系 |
3.1 贸易关系的确定方法 |
3.1.1 贸易竞争关系的确定方法 |
3.1.2 贸易互补关系的确定 |
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3.2.1 数据来源 |
3.2.2 农产品的范围 |
3.3 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关系的总体考察 |
3.4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竞争关系实证分析 |
3.4.1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产品相似性程度比较 |
3.4.2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市场相似性程度的比较 |
3.5 中国与东盟贸易互补的农产品种类 |
3.5.1 贸易互补的内涵 |
3.5.2 互补农产品种类确定 |
3.6 中国和东盟双边农产品贸易互补的解释 |
3.6.1 中国和东盟气候上的差异 |
3.6.2 中国和东盟农业生产资源禀赋差异 |
3.7 简短结论 |
4 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结构 |
4.1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变化趋势 |
4.1.1 农产品的分类 |
4.1.2 中国出口到东盟农产品结构变化 |
4.1.3 中国从东盟进口农产品结构变化 |
4.1.4 中国与东盟互补农产品贸易额的变化 |
4.2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形式:产业内贸易与产业间贸易的比较 |
4.2.1 产业内贸易及其度量 |
4.2.2 中国与东盟双边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计算 |
4.3 简短结论 |
5 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波动 |
5.1 贸易波动因素分解方法——CMS模型 |
5.1.1 出口额波动的影响因素 |
5.1.2 出口额波动的影响因素模型分解 |
5.1.3 用出口额变动来定义竞争力变化的解释 |
5.2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波动状况 |
5.2.1 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波动 |
5.2.2 中国从东盟进口农产品波动 |
5.3 影响中国与东盟农产品双边贸易的因素及其变化 |
5.3.1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进口需求变化 |
5.3.2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出口结构调整能力比较 |
5.3.3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变化趋势 |
5.4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增长波动影响因素的实证分解 |
5.4.1 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波动因素实证分解 |
5.4.2 中国从东盟进口农产品增长波动因素实证分解 |
5.5 简短结论 |
6 中国与东盟贸易合作对双边农产品贸易波动的影响——兼论农业合作模式选择 |
6.1 东亚贸易合作模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10+3” |
6.1.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
6.1.2 “10+3”合作模式 |
6.1.3 东亚贸易合作格局及解释 |
6.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10+3”合作模式对双边农产品贸易波动的影响 |
6.2.1 不同合作模式对农产品总进口——需求因素的影响 |
6.2.2 中-东盟自由贸易区与“10+3”合作模式对双边农产品贸易波动的影响 |
6.3 合作模式选择的进一步探讨 |
6.4 简短结论 |
7 中国-东盟农业合作展望 |
7.1 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前景 |
7.1.1 中国与东盟农业主要合作领域 |
7.1.2 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进展及合作前景 |
7.2 推动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政策建议 |
7.3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附录1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农产品种类(SITC Rev.2) |
发表论文 |
(8)中国农业企业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符号及缩略词说明 |
1 导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前人的研究 |
1.3 理论准备 |
1.4 研究方法 |
1.5 逻辑思路 |
1.6 基本研究框架及主要研究结论 |
1.7 主要创新之处及有待研究的问题 |
2 农业企业化一般理论分析 |
2.1 企业的内涵与特征:打开企业“黑箱” |
2.2 农业企业的一般涵义与特性 |
2.3 农业企业化若干问题分析 |
3 中国农业企业化的特别规定 |
3.1 中国农业企业的特别规定 |
3.2 中国农业企业化的特定内涵 |
3.3 农业企业化与几个相关范畴的关系 |
4 中国农业企业化的必要性分析 |
4.1 农业微观经营组织评判与选择基准:组织、行为及其效能 |
4.2 中国小规模经营农户及其效能局限性 |
4.3 农业微观经营组织企业化创新:有效替代形式及效能改进 |
5 中国农业企业化的条件分析 |
5.1 中国农业企业化的有利条件分析 |
5.2 中国农业企业化的制约因素分析 |
5.3 基本结论 |
6 中国农业企业化目标、模式选择及发展阶段 |
6.1 中国农业企业化目标 |
6.2 中国农业企业化模式选择 |
6.3 中国农业企业化发展阶段 |
7 中国农业企业化政策 |
7.1 农业企业化政策选择:创新与适应性调整过程 |
7.2 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与组织领导 |
7.3 大力发展各种农业企业化经营组织,提升农业企业化水平 |
7.4 深化体制和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要素市场,为农业企业化提供生产要素保证 |
7.5 积极推进农村非农化和城镇化 |
7.6 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农业风险制度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发达国家农业企业化经验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例 |
附录二: 中国农业企业化经验研究—以山东淄博市临淄区和广西玉林市为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9)农户分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动态 |
1.2.2 国内文献动态 |
1.2.3 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4.3 创新之处 |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
2.1.1 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
2.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
2.2.1 专业种养大户 |
2.2.2 家庭农场 |
2.2.3 农民合作社 |
2.2.4 农业龙头企业 |
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
2.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特征 |
2.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型特征 |
2.4 论文相关理论基础 |
2.4.1 分工与协作理论 |
2.4.2 规模经济理论 |
2.4.3 产业组织理论 |
2.4.4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历程、动因与发展趋势 |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历程 |
3.1.1 解放前的原子化小农经营 |
3.1.2 计划经济下的合作化经营 |
3.1.3 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化经营 |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动力机制 |
3.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内部动力 |
3.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外部动力 |
3.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 |
3.3.1 农业生产逐渐转向多元化经营 |
3.3.2 农业生产逐渐转向产业化经营 |
3.3.3 农业生产逐渐转向专业化经营 |
3.3.4 农业生产逐渐转向集约化经营 |
3.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必要性 |
3.4.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可行性 |
3.5 本章小结 |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影响要素分析 |
4.1 我国农村生产要素发展状况分析 |
4.1.1 农村人力要素发展状况分析 |
4.1.2 农村金融要素发展状况分析 |
4.1.3 农村土地要素发展状况分析 |
4.1.4 农村技术要素发展状况分析 |
4.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素影响 |
4.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素影响理论模型 |
4.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素影响实证检验 |
4.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素影响检验结果 |
4.3 本章小结 |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理与流程管理机制 |
5.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原则与目标 |
5.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原则 |
5.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目标 |
5.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理模型 |
5.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理中的要素配置 |
5.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理空间扩散模型 |
5.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理的差异化分析 |
5.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管理设计 |
5.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设计目标 |
5.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设计原则 |
5.3.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设计思路 |
5.3.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管理构建 |
5.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参与主体角色分工 |
5.4.1 培育流程中参与主体角色分工存在的问题 |
5.4.2 培育流程中参与主体角色分工遵守的原则 |
5.4.3 培育流程中参与主体角色构成与职责分工 |
5.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参与主体合作机制 |
5.5.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参与主体合作必要性 |
5.5.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合作博弈模型 |
5.5.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参与者博弈策略选择 |
5.5.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程参与主体利益协调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运作模式与利益联结机制 |
6.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模式选择的原则 |
6.1.1 适用性原则 |
6.1.2 有效性原则 |
6.1.3 可持续原则 |
6.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模式的类型及特点 |
6.2.1 “公司十农户”型运作模式 |
6.2.2 “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型组织模式 |
6.2.3 股份合作制组织模式 |
6.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运行机制 |
6.3.1 “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 |
6.3.2 “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运行机制 |
6.3.3 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 |
6.3.4 运行机制需要重视几个问题 |
6.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过程中的利益联结机制 |
6.4.1 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模式 |
6.4.2 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问题 |
6.4.3 利益联结机制的路径选择 |
6.5 本章小结 |
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
7.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评价必要性、原则和思路 |
7.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评价的必要性 |
7.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指标构建原则 |
7.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指标构建思路 |
7.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评价体系框架设计 |
7.2.1 财务指标体系框架设计 |
7.2.2 流程指标体系框架设计 |
7.2.3 市场指标体系框架设计 |
7.2.4 成员指标体系框架设计 |
7.2.5 技术指标体系框架设计 |
7.2.6 社会指标体系框架设计 |
7.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 |
7.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绩效评价指标选取 |
7.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
7.3.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绩效评价指标验证 |
7.4 本章小结 |
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路径选择 |
8.1 国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经验与启示 |
8.1.1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与启示 |
8.1.2 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
8.1.3 国外农业企业发展经验与启示 |
8.2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选择 |
8.2.1 宏观层面培育路径选择 |
8.2.2 微观层面培育路径选择 |
8.3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农业银行系统的分类指导(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2]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精细化途径研究[D]. 何江. 贵州大学, 2009(S1)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城镇化下鞍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分担研究[D]. 李家亿. 沈阳建筑大学, 2019(05)
- [5]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D]. 张格. 西南大学, 2019(01)
- [6]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中国的实践研究[D]. 刘显利. 中南大学, 2013(01)
- [7]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竞争与合作研究[D]. 孙林. 南京农业大学, 2005(01)
- [8]中国农业企业化问题研究[D]. 郭振宗. 山东农业大学, 2005(02)
- [9]农户分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研究[D]. 汪艳涛. 中国海洋大学, 2015(10)
- [10]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