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审查隐瞒转移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论文文献综述)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1](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文中提出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萧明峰[2](2002)在《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湾地区土地税制以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作为实现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要工具,目标在税去地主不劳利得,防止土地投机垄断炒作与抑制地价飙涨。然而自一九五四年颁布“实施平均地权条例”迄今,虽经多次修正,不但未能达成各项土地政策目标,反而衍生出更多的问题,在其政治教条的外表下,究竟背后隐藏何种意涵?值得深入探讨。本研究除就理论面与法规面作基础的整理比较之外,在制度面是针对一九四九年后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变迁,以法规结构分析法作纵向的探讨,并观察土地税制历次沿革与其课税规定的演变,以了解各阶段性的特殊意涵。政府当局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在安定的“平均地权”口号下,潜藏的是一种图利地主阶级。因此,本研究主要是强调,台湾的土地税制变迁历程,是脱离理论轨道之外,而受制于历史环境中的政治经济因素,而必须从政治权力核心深入探讨。本论文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各种不动产税制之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范围、对象、税基)、时机、减免优惠、税率、稽征程序等租税制度及税务行政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俾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十节,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论文研究之动机与目的、研究范围与方法及本文章节架构。第二章“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本章说明中国大陆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之规范,并就税收之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说明。第三章“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本章首先概述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以交易制度为主,并辅以管理产权制度,并说明土地使用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探讨房地产交易之主要法令。第四章”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不动产登记之规范。第五章“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制度之规范,及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第六章“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本章内容包括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税基、税率、租税优惠与免征、税务法规与行政、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等问题之检讨与改进,以及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本章内容为归纳与综合海峡两岸不动产税课,并<WP=3>对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之缺失检讨意见作一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方向。众所周知,土地之分配与利用为人类生存最重要的问题,而“住”为民生六大需求之一,因住宅为高价位财货,社会中仍有许多人极需政府或有关单位协助,始能获得最低水平之住宅服务,以解决居住问题,且让每一家庭皆有适当居住环境,亦是政府住宅政策主要遵行之目标。在政府住宅政策中租税补贴政策工具始终扮演极为重要角色,现行土地税税法为减轻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权人负担,对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所课征之土地增值税采行若干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土地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土地税法第三十五条和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之重购退税等相关优惠措施。然随着时代变迁,现行优惠之规定标准失之过宽,在租税收入上造成政府税式支出(Tax Expenture)浮滥致税收巨额损失,在租税公平上:对所得分配造成垂直与水平不公平现象,在租税效益上:使租税产生非中立性而影响整体经济效益,形成资源的无谓损失,在租税稽征成本上:由于税法规定简单、解释令繁多,致征纳双方时起争议徒增稽征成本。为使政府税收减少损失、社会所得分配公平、社会资源配置有效率及简化稽征工作降低稽征成本,本研究探讨下述目的:(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税收重大影响?(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3)就经济效益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4)就稽征实务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增加稽征成本?本论文根据研究探讨作成下列结论:(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对税收造成重大影响。A.现行优惠措施(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重购退税)过于优惠,造成税收流失。B.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税收流失。C.现行同时出售、申报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处限制,形成多处享用,造成税收流失,应限制多处。D.现行重购退税申请无次数限制,造成税收减少,应限制申请次数。(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A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同为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高所得者税负却相对较轻之不公平现象。B.现行同时出售、申报<WP=4>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
胡宏雁[3](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李杨[4](2019)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类型、后果与治理》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同时也伴随着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腐败践踏着公平正义,污染着社会风气,并最终危及政府合法性,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的重大阻碍。因此,厘清我国各个时期,尤其是现阶段存在的主要腐败类型,探究其成因,并分析其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以及如何治理腐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将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发展阶段大致分为“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和“现阶段”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腐败问题并不严重。改革开放初期,双轨制下的价格差异、社会各阶层获取资源和机会的不均等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了腐败行为的泛滥。在现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所存在的主要腐败类型逐渐消亡,代之以新的腐败类型。通过对在2013年至2018年共6年期间受到查处的共1400余名“中管干部”、“央属干部”和“省管干部”的违纪处分公告和审判结果的分析发现,土地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为现阶段主要的腐败领域。并且相比于改革开放初期,现阶段腐败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多,涉案金额持续增大。通过比较中西方腐败类型可以发现,两者的根本差别源于我国政府更多地是以主导经济发展为职能的“发展型政府”,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更多地是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服务型政府”。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腐败类型是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相对应的。与之相比,由于我国政府承担着更多的发展职能,因此不仅有与公共服务职能相对应的腐败类型,还有与发展职能相对应的腐败类型。在理论中关于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存在着“润滑剂”和“绊脚石”之争。在实践中,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长期存在着经济高速增长与腐败频发并存的现象。本文发现,高增长与高腐败并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在推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迫切希望抓住经济增长的主导权,而控制土地等生产要素供应、兴建基础设施、完善投资服务、提供政策优惠和倡导招商引资就是地方政府主导经济增长的关键性举措。这些关键性举措也伴生了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和规划审批、企业经营和滥用公共经费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在模型分析中,本文将政府的公共支出分为投资型公共支出和消费型公共支出。其中投资型公共支出与私人资本一同对企业的生产函数发挥作用。如果官员能够将贪腐得来的非法收入投入到资本积累中,那么当各个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腐败可以对经济增长发挥正向作用。进一步地,考虑官员会根据两类政府支出的腐败难易程度而对公共支出结构进行动态调整,那么经济增长率就是一条关于腐败水平的倒U型曲线。随后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腐败对经济增长的这种促进作用是通过扩大投资实现的,当由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型增长模式不再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时,腐败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会削弱。再次,经济增长只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而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矿难为例,探讨了腐败问题所造成的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社会损失。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但矿难死亡率却长期居高不下,针对这一问题,已有的解释主要是从生产设备水平,人员训练程度以及产权制度安排等角度展开的。本文认为腐败是导致矿难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结合模型分析和实证检验后发现,腐败显着地提高了矿难死亡率。矿难问题所反映出的是在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政绩考核制度下,腐败对于企业选择低安全标准、高负外部性生产方式的强化激励作用。要降低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必须摒弃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而通过打击相关行业的腐败,从而破除由官商合谋形成自增强链条的土壤,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最后,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政府治理架构下,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打破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利益同盟,同时提高地方政府的反腐职能,就有可能提高腐败治理的成效。具体来说,官员的异地调任制度有助于打破地方的政企合谋;而提高反腐部门和反腐官员的政治地位则有利于缓解由于过于强调发展职能而产生的对于反腐工作的漠视和对腐败的纵容。在我国,纪委书记对于反腐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别以纪委书记的异地调任制度和政治地位变迁来考察两者出于打破当地利益同盟和提高反腐职能重要性对于腐败治理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并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分析后发现,异地调任的纪委书记和政治地位高的纪委书记其反腐绩效更好,从而印证了上述推断。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研究系统地梳理和区分了“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和“现阶段”三个时期内我国存在的主要腐败类型及其成因。尤其是对1400余名违纪干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为有关我国腐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补充。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来考察腐败成因,认为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导致我国现阶段多数腐败问题发生的核心原因,也是我国腐败问题的特殊性所在。第二,本文以腐败对经济增长和对矿难发生的影响为例考察了腐败对于我国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从而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看待腐败发挥的“润滑剂”、“攫取之手”和“破坏之手”的三种作用。本研究对腐败与煤炭生产安全关系的探讨,可以为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兼有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优势与伴随着高昂社会成本的弊病提供一个注脚。第三,本文引入了反腐干部的异地任职和政治地位两个制度因素并综合考量了其对于反腐绩效的影响,丰富了关于反腐体制机制设计对于我国腐败治理成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研究结论对于当今中国腐败治理的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张学斌[5](2002)在《转让定价税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向国际化、一体化方向迈进,跨国投资成为世界经济中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这个当今最为热点的大舞台上当仁不让地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扮演了重要的世界生产组织者的角色,并伴随着全球化进程而迅速壮大。跨国公司已逐渐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然而,在此过程中跨国公司凭借其跨国生产和销售的优势,在从事跨国经营活动中,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利润,即发生国际避税问题,其中最典型的避税方法就是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所以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转让定价税制,以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跨国集团公司将会来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与国外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技术、劳务、资金等交流,外方投资者通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或费用分摊标准等手段,以达到其目的。这不仅损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制造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假象,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但是,1991年正式确立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目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难免存在种种不足之处,所以,研究转让定价税制,不断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以有效地防范外商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当前我国税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选择《转让定价税制研究》为题,在对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对世界各国转让定价税制以及OECD转让定价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我国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法和税收征管上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进而有助于解决世界各国与我国之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不公平问题,从而维护两国之间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本文由导论和正文共七章组成,约16万字。全文沿着理论分析——国际实践——现状分析——对策建议的思路展开论述,将落脚点落在加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建立起我国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导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原因、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研究目的、研究<WP=4>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对论文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进行了界定,并对全文的结构安排作了介绍。理论分析部分(第一章到第四章)对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以及预约定价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一章 通过对转让定价的含义、基本原理、内容、影响因素、表现形式、制定方法、制定程序以及跨国公司如何运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等转让定价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为全文打下了基础。第二章 探讨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转让定价税制的内涵,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和发展,转让定价税制的主体—关联企业的认定,转让定价税制的客体——业务范围,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和分配标准,转让定价的审查、调整和相应调整,转让定价税制的处罚等,为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章 对目前流行的两大类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比较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及其具体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比较,对在转让定价税制实践中如何选择各种具体方法也进行了阐述,并指出将数学方法和计算机软件运用到转让定价调整实践中,建立的一些实践中可行的数学模型,将使转让定价的调整能够具有科学的“精确化”。第四章 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着眼于对关联企业间违反正常交易原则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但近些年来国际上兴起了一项用以解决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事前调整制度——预约定价制(APA)。为了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中能很好地应用这一新型制度,本章对预约定价制的产生和发展、基本理论以及具体实施过程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实证分析部分(第五章到第七章)在对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详尽地分析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系统提出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设的具体对策和建议。第五章 国际实践。根据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理论,对具有一定特色的澳大利亚和日本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阐述,并对OECD以及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比较,以便在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设时借鉴。第六章 现状分析。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有关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已有不少,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本章通过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现象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详尽分析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为了
王希岩[6](2015)在《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借鉴了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现状,从地方公共财政的角度提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度的优化方案。为便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还给出了设定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的方案建议。历史的纵向分析表明,中国具有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传统。国别的横向比较表明,房地产税可分为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或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以及对房屋和土地合并课税的一般财产税两类三种模式。结合历史的纵向分析与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应采取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模式,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本文设计出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税在内的我国房地产税优化方案。作为对房地产税的补充,本文同时探讨了我国资源税的优化。由于不动产税与不动产物权密切相关,在探讨不动产税的同时,本文也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借鉴进行了研究。为配合房地产税顺利开征,在明清永佃权、清租界永租权、建国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借鉴波兰和前苏联曾实施过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本文提出我国应采取“免费续期,定期登记”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对人口、疆域、经济总量这三项指标的综合排名,本文界定出美国、俄罗斯、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尼这八个“大国”,分析其“大国”财政的特点。就财政体制而言,这几个“大国”的共同特征是均实行财政联邦制,通过征收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我国唐朝中叶一度出现地方财政现象,但没有形成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反而因藩镇割据导致王朝覆灭。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历史教训,本文提出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通过开征房地产税引入地方政府与辖区纳税人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让地方纳税人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分解中央政府与日俱增的政治压力。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本文对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房产税开征对两地房价的影响方向截然相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区分了房地产税的消费税成分与资本所得税成分,探讨了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以及房地产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世界各国开征不动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以及促进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开征房地产税,除了这两项基本功能之外,其实际功能还在于规范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完善国家治理机制以及消除房地产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就路径实现而言,本文设计了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包括结构性减税、对房地产税纳税人开放户籍、小产权房有条件合法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社会信用体系、推行预算民主等。由于土地批租时间早、产业升级效果佳、外来人口及小产权房占比较高,深圳适宜列为推行房地产税试点的第一批城市。当前我国应从大战略的视角出发,以房地产税改革为突破口,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在地方政府层面大力推行地方公共财政建设,创造制度红利,凝聚社会共识,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并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包括房地产税和资源税在内的不动产税制。
米冰[7](2019)在《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当前商业竞争环境已逐渐演化成以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发展为本质特征,对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商业环境而言,现行国际税收法律体系的适用能力已大大减弱。由于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兼具跨国性和隐蔽性,跨国企业惯常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税制的差异,将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相关研究表明,位于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子公司间税率差异越大,则跨国公司在相关国家间转移的税基越多。而且在国外市场组织低成本外包与开发营销类无形资产,成为近年来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特别是高税收国家经营利润的新形态,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冲突。作为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隐形资产,只有小部分无形资产能被确认入账,企业的会计账面上无法真实反映出无形资产的价值驱动作用,由于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转让定价过程往往呈高度不透明。因而,无形资产事实上构成了跨国企业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迫切需要解决高度全球化经济中无形资产的收入来源和税收利益归属问题。鉴于特定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平交易价格难以为税务机关掌握,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扭曲其转让价格,以便在所有运营的附属公司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避税地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因此,与以往研究集中于研发税收抵免不同,本文的分析侧重于公司专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的配置。在全面回顾和评述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实施收入转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进而为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以及我国税收利益的合理“回流”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本文从论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的理论范畴出发,对无形资产识别标准、价值决定、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详细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和定价方法的重大发展。论述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税基的作用机理,分别从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结构、重新配置公司架构和专利许可三种利润转移策略。本文对跨国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税收利益的全过程进行细致描述,全面地论述了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明显的税率差异提高或调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使得更大部分的利润流入避税地,以较低的税率纳税。(2)跨国公司通过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研发或营销合同安排进行低成本生产,进而利用母公司或分包公司的低税率进行转让定价,成为他们攫取相关国家经营利润的主要策略。(3)使用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协议是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典型方法。本文还重点考察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侵蚀税基的实施条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以及引发的国家间税收利益冲突等经济后果。研究发现: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经济体,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有害税收竞争。其次,本文进行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位置转移与国家间税收利益受损的实证分析。利用一个新的、独特的数据集来研究企业所得税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该数据集将全球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联系起来,且数据库中的所有实时专利都包含所有权更迭信息。同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内部专利位置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增加了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公司税制的信息。将全球跨国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结合,合并数据集捕捉到来自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的跨国公司对专利进行重新配置的实验证据。研究结果发现:(1)中国是全球专利净转出数量最大的国家,而后依次是印度、德国、加拿大和英国四位高税收国家。(2)位居前列的专利净转入国家和地区,如瑞士、荷兰、开曼群岛、卢森堡、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爱尔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巴多斯岛、百慕大群岛、马耳他、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和萨摩亚群岛等,均为着名的避税地。(3)基于上述发现,跨国公司的专利迁移路径表现为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第三,基于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视角,本文以全球186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基础,分析以典型税率变量和反避税措施、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为代表的多个维度,并着重分析典型专利净转出国家。以此探讨不同税率指标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作用的差异性,实证检验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许可和转让所得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将其所拥有的专利配置于低税国和避税岛屿的附属公司,确认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活动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之间的联系。(2)其中“专利盒”制度因其有利的税收待遇,加剧了专利收入等流动性税基流入税收优惠辖区。(3)从专利的现实迁移路径看,中国的跨国公司将专利转移至开曼群岛、瑞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附属公司,开曼群岛是中国专利的第一大净转出地。(4)考虑到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检验发现反避税措施对限制无形资产外流有实际效果,但政策亟需从少数国家延伸到以瑞士、荷兰、开曼群岛为代表的低税收国家与避税岛屿。最后,基于前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本文就优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促进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进行综合审视。中国在内的拥有大规模研发活动的高税收经济体,必须限制专利和其他无形资产从本国转移,中国作为目前最大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尤为紧迫。对此,本文提出了逐步完善无形资产在相关国家间的税基划分、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应用、收紧“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等限制无形资产外流的对策建议。
许昌市人民政府[8](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赵鹏[9](2015)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背景和WTO框架下,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受到进一步削减和控制,各国投资准入和金融外汇管制渐趋变松的同时,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易和人员交往的影响作用相形更加突出,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冲突和问题也伴随着中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而大量发生,在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各国税制的相互联系与影响不断加强的时代条件下,如何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科学立法和税务实践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国内税法;如何更好利用中外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作用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同时,促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这是国际税法学者必须思考的问题。而国内有关国际税法和比较税制研究的现状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税收法治的形势发展是极不适应的,无论从研究者的数量还是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客观地讲,我们还处在向西方同行了解、学习和借鉴的阶段,实现理论的本土化乃至做出我们对理论和规则的贡献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之一,各国在设计和制定国内税收规则时可能并未充分考虑别国税收规则的效力。因此各国在按照本国税收规则行使征税权的时候,这些不同的国内法规则在同一时间适用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境交易所产生的收入或所得时,相互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和摩擦。如果是积极的冲突,即各个国家都要按照本国的税法对纳税人征税就产生了双重甚至多重征税的问题。反之消极的冲突,就会对纳税人产生双重甚至多重的不征税。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都违反了国际税法的单一征税原则(The Single Tax Principle)。至少从1920年代国际联盟开始各国普遍认为国际双重征税是对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阻碍,会损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直到2008年西方国家爆发金融危机之前,国际社会税收规则协调和合作的主要目标在于消除和预防对纳税人跨境交易产生利润的双重征税。这一点,无论是从1963年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的范本(全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还是1977年的联合国税收协定的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名称都可看出。但从2008年以来,随着整个西方发达国家国内经济的下行,很多国家财政赤字甚至出现破产,国家税收收入拮据,而与此同时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兴起那些富可敌国的跨国企业凭借极具侵略性的税收筹划(aggressive tax planning)却财源滚滚。八国集团(G8)首先在各自国内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监管,然后开始反思现行的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体系。他们的共识是无论是经合组织的标准还是双边的税收协定模式都无法解决对跨国企业双重不征税的问题。因此从八国集团(G8)到二十国集团(G20)在这些发达国家的推动及“金砖国家(BRICS)”的共同参与下,二十国集团的财政部长们请求经合组织以一种协调和全面的方式制定行动计划来应对跨国企业以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等方式导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活动(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1BEPS的行动计划共包括15项具体行动,每项行动都有具体的时限要求。例如第14项,增加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效性方面,要求最晚在2015年9月由经合组织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的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改变,消除协定缔约国依据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税收争议的障碍。例如,大多数协定中没有规定仲裁解决的条款问题以及寻求MAP和仲裁解决被拒绝的情形。2BEPS的实施将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协定体系产生重要的影响,尽管BEPS对发展中国家并不能自动适用,但它作为国际税法的第一个软法渊源,它针对跨国企业税收套利所确立的标准将对各国自由行使税收主权构成限制。就我国来说,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作为同时皆具“走出去”和“引进来”身份的贸易、投资和税收协定大国,我们不可能对BEPS的规则漠视或无动于衷。恰恰相反,虽然我国不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国但是从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以观察员身份开始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下属税收协定、税收政策分析与统计、跨国公司税收、国际避税与逃税及消费税收五个工作组的专业会议。此外,积极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制定。经合组织BEPS的出台和我国的国际地位决定了我们要积极研究它可能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体系带来的巨大冲击,特别是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面我们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刚刚开始。我国既是税收协定大国,又是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国,2001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中美税收协定适用争议问题的“泛美卫星公司税案”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信息通信技术变革的新形势下,我国如何合法、有据地诚信履行自己的国际条约义务,维护自身税收权益,推动公平合理的跨国税收权益分配秩序,保障跨国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等目标上建立并维持平衡?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关键是制度创新,不是挖掘政策洼地,通过制度创新来推进发展。无论是实现促进投资,还是促进贸易的目标,借鉴并制定符合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毋庸置疑,要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要在试验区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必然要求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相匹配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体系。而只要存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就一定会在国家之间、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产生如何公平有效分配的国际税收争议问题。而上海自贸区这个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为我们借鉴和吸收国外比较成熟和健全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法和制度提供了宽广和良好的平台,我们不仅要研究分析国外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具体方法和制度,而且要把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和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做比较分析,究其原因在于,通过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调整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本质上是跨国投资、贸易、技术转让和劳务服务等各种经济交往活动创造的经济价值和利益在相关的征税国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这就决定了研究评价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必须要综合考虑其关涉牵连的贸易、投资关系,通过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和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联系配合来处理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争议问题。而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从作者检索的结果看,本文是国内第一篇以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为题的博士论文。而全面的、深度的,既从纵向综合研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发展的具体方法如相互协商程序(MAP)、仲裁、预约定价协议(APAS)、以及建议的新机制司法解决方法如由国际法院或WTO来解决,又从横向分析各个中国主要贸易国国内解决方法,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的国内规则,进而把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密切联系的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和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进行比较分析的在已有的理论研究中也是不多见的。有关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机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内法程序。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一般都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税收争议,可以通过行政性救济程序、国内诉讼程序来解决。从研究的范围说,国内法程序基本是属于各国国内法准确的说是国内行政程序法研究的对象,因此本文拟由比较法的观点,选取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及申诉程序、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及妥协提议(an offer in compromise)及深受这两国影响的台湾地区的税捐协谈制度对照比较,说明税款这种公法上债的可交易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背景下,推动行政和解协议从理论走向实践,进而也促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二是国际法程序。在国际法程序这些争议解决方法中,本文既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了传统的解决方法:相互协商程序(MAP)及其延伸仲裁解决程序、预约定价协议,也对争议解决的新设想司法化解决由国际法院或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的程序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而且还专门从比较的角度对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宏观联系和微观制度进行分析,这些具体制度和程序的分析归根到底还是要服务于我国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制度和程序的借鉴与设计。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注意针对研究对象与问题的跨国性、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特点,采用跨学科的、历史的、学理的、比较的综合研究方法,重视经济观察和法律实证分析相结合,制度规范比较和典型案例分析相补充,国际法与国内法相联系,在阐述和分析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国内方法和国际方法时,主要运用历史的和演绎的方法,既有一般规则的概括,也有国别典型制度的介绍,力求从点到面,全面反映制度和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在探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互关系时,主要运用比较的方法,既有宏观制度的比较又有微观具体争议解决方法的比较,既有定性的分析也有定量的分析,力求使用第一手或第二手的文献资料比较全面、客观和准确地发现和认识问题,科学合理地总结经验和提出应对方案。本文第一部分在回顾过去研究的观点和建议后,概括提出国际税收争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及其解决机制的范围以及国际税收争议的税收主权性质,这为下文争议解决具体方法做好了铺垫。第二部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国内解决和国际解决的角度指出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在解决因一个缔约国的行为而产生的双重征税的案件中,如对所得的转移定价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的扣除额,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三个国家的统计数据看,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转移定价调整分配案件方面是非常有效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然后比较分析了当今世界三种典型的国际税收争议仲裁解决程序,而且,指出美国在将来新修订的所得税协定范本中都将规定强制仲裁的条款。转让定价和其它的税收分配产生的争议代表了目前最多最重要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税务审计、国内诉讼、相互协商和仲裁,以及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简称APAS)。与前述国内诉讼、相互协商和仲裁等双重征税争议已经产生再来寻求解决之道相比,预约定价协议的事先预防争议产生功能以及合作而不是对抗的解决方法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意义重大。当前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这三种主要程序MAP、仲裁和APAS实践中都存在如下这些共同的制度缺陷:1.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结果的公开问题。2.多边争议解决的统一适用问题。3.纳税人在非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家能否参予MAP、APAS这些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的问题。4.纳税人的参与度问题。在此背景下,利用国际上现有的司法机制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起来。第三部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国际解决的角度和司法解决的角度,分析了由国际法院和世界贸易组织行使对国际税收税收争议的管辖权。对直接国际税收争议由国际法院来解决答案是肯定的。对间接国际税收争议签案是否定的。从一种务实而能够有效实施的角度来改善世界贸易组织在税收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做出改进:第一,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相关协定中的税收规则,制定补充指导规则。第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和税收委员会。第三,在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税收主要机构如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开展机构间的联系和对话。我们不得不承认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税法多边管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因素,不应低估它对税收的影响作用。第四部分是把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宏观联系和微观制度进行比对分析,以探究它们的联动甚至融入的可能性。通俗地说,一份税收协定代表了两国间的一笔交易,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和保护税基,而这笔交易的代价是对各自税收主权的一定限制与侵蚀。这种主权保留证明了为什么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中缺乏一种正式的、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程序。许多投资协定中都规定,与税收有关的征收只有在首先提交给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税收主管当局认定后才能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起仲裁。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制度方面的不足,提出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科学立法和税务实践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制度设计和可行性方案。税收立法方面吸收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捐协谈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成文的行政和解协议的规章。结合我国国际税收争议的具体问题来不断完善我们现有的MAP规则。修改广为诟病的税收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扩大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从司法体制上理顺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使我国的涉税行政诉讼更加独立和公正。加强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国际税法专业训练,使我国的涉税诉讼更加专业化。同时我国政府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除了继续完善现有的相互协商程序外,可以根据缔约对方国家对仲裁解决税收争议的立场选择性的加入仲裁解决的方式。税收协谈制度和仲裁解决方式都可以选择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实验,实现税收争议解决的制度创新。
陈红国[10](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提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二、如何审查隐瞒转移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审查隐瞒转移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论文提纲范文)
五、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 |
(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范围。 |
(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内容。 |
(三)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性质。 |
(四) 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特点。 |
(五)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针。 |
(六)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政策。 |
(七)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制度。 |
(八)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规则。 |
(九)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任务。 |
(十)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要求。 |
(十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法。 |
(十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由来与发展的历程。 |
六、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 |
(一) 农村土地依法开拓征收、收回、购买途径。 |
(二) 农村土地依法疏通收购、储备、供应途径。 |
(三) 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途径。 |
七、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建设占用调控的目标和任务。 |
(二) 农村土地定级估价的原则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建设使用权转移的两种方式。 |
(四) 农村两种所有制土地建设占用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临时使用补助标准。 |
八、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 |
(一) 农村村民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
(二)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建设申请审批项目。 |
(三) 农村居民宅基地维护和治理途径。 |
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实施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 |
(二)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 |
(三)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任务。 |
(四)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准则。 |
(六)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落实要求。 |
十、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途径。 |
(二) 农村土地全方位监督检查途径。 |
十一、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村民失地变化趋势。 |
(二)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 |
(三)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原因。 |
(四) 农村村民失地后就业创业、生存生活途径。 |
(五) 农村村民失地后拓宽构建社会保障途径。 |
十二、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
(一) 农村土地财政的含义和范围。 |
(二) 农村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和成果。 |
(三)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作用。 |
(四)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失误。 |
(五) 农村土地财政调控管制。 |
(六) 农村土地财政监督检查。 |
(七)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途径。 |
(2)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三节 论文架构 |
第二章 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 |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之规范 |
第二节 房屋税之规范 |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之规范 |
第四节 中国大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第三章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之概述 |
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 |
第三节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主要法令之探讨 |
第四节 中国大陆之房地产交易制度 |
第四章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 |
第一节 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之规范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实施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之规范 |
第三节 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之规范 |
第五章 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 |
第一节 沿革 |
第二节 地价税及田赋制度之规范 |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制度之规范 |
第四节 房屋税制度之规范 |
第五节 契税制度之规范 |
第六节 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 |
第六章 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一节 税基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二节 税率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三节 优惠与免征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四节 税务法规与行政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五节 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问题 |
第六节 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七节 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之探讨 |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经济增长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类型、后果与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选题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腐败的成因 |
2.1.1 腐败形成的前提:政府权力 |
2.1.2 政府权力结构的影响 |
2.1.3 历史地理文化因素的影响 |
2.2 腐败的后果 |
2.2.1 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
2.2.2 对投资的影响 |
2.2.3 对政府职能的影响 |
2.2.4 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2.3 腐败的治理 |
2.3.1 高薪养廉 |
2.3.2 外部监督 |
2.3.3 信息公开 |
2.3.4 异地调任 |
2.4 本章小结 |
3 建国以来各时期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1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2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3 现阶段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4 发展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中西方腐败类型差别 |
3.5 本章小结 |
4 腐败与中国经济增长 |
4.1 研究背景 |
4.2 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与主要腐败类型 |
4.3 基本模型 |
4.4 实证检验 |
4.4.1 腐败的度量 |
4.4.2 模型与变量 |
4.4.3 基本回归结果 |
4.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5 腐败的后果:以煤炭生产安全为例 |
5.1 研究背景 |
5.1.1 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现状 |
5.1.2 研究假说的提出 |
5.2 腐败与煤炭生产安全 |
5.2.1 涉煤腐败的形式与成因 |
5.2.2 矿难频发的模型分析 |
5.3 实证检验 |
5.3.1 模型与变量 |
5.3.2 方法适用性检验 |
5.3.3 基本回归结果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腐败与经济增长中的社会成本问题 |
5.5 本章小结 |
6 腐败的治理:以纪委制度为例 |
6.1 研究背景 |
6.1.1 纪委制度沿革 |
6.1.2 官员交流制度 |
6.1.3 研究假说的提出 |
6.2 实证检验 |
6.2.1 模型与变量 |
6.2.2 方法适用性检验 |
6.2.3 基本回归结果 |
6.2.4 纪委书记行权机制分析 |
6.2.5 稳健性检验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转让定价税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选题说明 |
二、 基本范畴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转让定价与国际避税 |
第一节 转让定价及其起源 |
一、 转让定价及其性质、特征 |
二、 转让定价的起源 |
第二节 转让定价的动因 |
一、 规避税负 |
二、 策略经营 |
三、 避免风险 |
第三节 转让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 影响转让定价的内部因素 |
二、 影响转让定价的外部因素 |
第四节 转让定价的制定 |
一、 转让定价制定的基本原则 |
二、 转让定价制定的基本方法 |
三、 转让定价制定的基本程序 |
第五节 转让定价: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 |
一、 国际避税的成因 |
二、 转让定价是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 |
第二章 转让定价税制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转让定价税制概述 |
一、 转让定价税制及其基本内容 |
二、 转让定价税制的特点、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序 |
三、 转让定价税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
第二节 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
一、 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理论依据 |
二、 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及发展 |
三、 转让定价税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
第三节 转让定价税制的主体—关联企业认定 |
第四节 转让定价税制的客体——业务范围 |
第五节 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和分配标准 |
一、 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 |
二、 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可比性分析 |
三、 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分配标准 |
第六节 转让定价的审查、调整和相应调整 |
一、 转让定价的审查 |
二、 转让定价调整的一般考虑 |
三、 转让定价的相应调整 |
第七节 转让定价税制的处罚 |
第三章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研究 |
第一节 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比较价格法 |
一、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缩写为:CUPM) |
二、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缩写为:RPM) |
三、 成本加价法(cost-plus method,缩写为:CPM) |
第二节 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比较利润法 |
一、 可比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 method,缩写为:CPM) |
二、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缩写为:PSM) |
三、 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缩写为:TNMM) |
第三节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
一、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发展和各自的地位 |
二、 比较价格法与比较利润法的纷争 |
三、 比较价格法与比较利润法的比较与评价 |
四、 转让定价税制实践中各种调整方法的选择 |
第四章 预约定价制研究 |
第一节 预约定价制的产生和发展 |
一、 预约定价制(APA)的缘由——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存在三大难题 |
二、 预约定价制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
第二节 预约定价制的基本理论 |
一、 预约定价的定义 |
二、 预约定价制的基本原则 |
三、 预约定价制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
四、 预约定价的主体及其分类 |
五、 预约定价制的优缺点分析 |
六、 预约定价协议过程及包含的活动 |
七、 预约定价制的法律依据 |
八、 预约定价制的两大问题及其发展前景 |
第三节 预约定价制的具体实施 |
一、 预约定价协议的提出 |
二、 预约定价协议的办理 |
三、 预约定价制的跟踪管理 |
第五章 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税制 |
一、 转让定价税制:法律渊源和解释 |
二、 正常交易原则的确立 |
三、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和选择 |
四、 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
五、 纳税情报资料的搜集 |
六、 举证 |
七、 处罚 |
八、 预约定价税制 |
九、 资本弱化制度 |
第二节 日本的转让定价税制 |
一、 转让定价税制:法律渊源和解释 |
二、 关联企业的认定 |
三、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
四、 转让定价的分类调整 |
五、 纳税情报资料的搜集 |
六、 相互协商与相应调整 |
七、 纳税人资料的保存期限 |
八、 转让定价调查时限 |
九、 举证 |
十、 处罚 |
十一、 预约定价制 |
十二、 资本弱化制度 |
第三节 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评价 |
一、 OECD以及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评价和比较 |
二、 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述评 |
第六章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
一、 区域性立法和实践阶段 |
二、 国内立法实施阶段 |
三、 通过税收协定解决转让定价争议 |
第二节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内容 |
一、 关联企业的认定 |
二、 业务范围 |
三、 正常交易原则 |
四、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
五、 纳税情报资料的搜集 |
六、 转让定价调整 |
七、 报告与申报义务 |
八、 调整时限 |
九、 复议 |
十、 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相应调整 |
十一、 处罚 |
十二、 预约定价制 |
第三节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一、 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转让定价税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形式 |
二、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 |
三、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原因 |
四、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危害 |
第七章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
一、 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所得税法 |
二、 颁布《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建立起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 |
第二节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
一、 建立高效严密的征管机制 |
二、 强化征收管理制度 |
三、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 |
四、 加强税务调查和审计工作 |
五、 建立完善的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 |
六、 建立多种形式的协税制度 |
七、 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
八、 完善反避税体系 |
九、 运用现代化的装备武装反避税工作 |
第三节 推行预约定价制 |
一、 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可能性 |
二、 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存在的难题 |
三、 我国推行预预约定价制的建议 |
四、 我国目前推行预约定价制的可行方案 |
第四节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
一、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签订 |
二、 建立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 |
三、 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 |
第五节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
一、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
二、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
三、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机制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四节 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综述 |
第二节 财政联邦主义与地方公共财政 |
第三节 产权理论与代理理论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与机制设计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不动产物权兴废与税制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田制与赋役制度 |
第二节 近代中国租界的永租制与房地产税制 |
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私有制与房地产税制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制度与房地产税制 |
第五节 评述与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大陆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港澳台地区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中国香港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台湾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三节 中国澳门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四节 评述与小结 |
第六章 国际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土地私有为主的国家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二节 土地公有为主的国家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三节 不对保有土地单独课税的国家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四节 对保有土地单独课税的国家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五节 评述与小结 |
第七章 不动产税与地方公共财政 |
第一节 制度均衡大国的地方财政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地方财政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三节 分权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 |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市场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机会主义 |
第五节 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八章 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设计 |
第一节 从开征物业税转向开征房地产税 |
第二节 路径依赖下我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的路线选择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物权制度与批租制度改革 |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税及资源税税制优化设计 |
第五节 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应 |
第六节 小结 |
第九章 中国不动产税功能定位及引导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 |
第二节 房地产税的税负归宿 |
第三节 房地产税与经济内生增长 |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税的功能定位 |
第五节 房地产税开征引导机制设计及政策建议 |
第六节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附图:1953年北京市房地产税收款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科研成果 |
(7)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范畴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跨国企业 |
二、转让定价 |
三、无形资产 |
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识别、价值决定与评估方法 |
一、无形资产的识别标准 |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决定 |
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分类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跨境利润转移渠道 |
一、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渠道选择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发展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
第二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国家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直接影响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决策.. |
二、利用国家间税率差异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扭曲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二节 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利用无形资产营销合同安排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二、利用无形资产分包与外包研发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无形资产分包研发安排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节 重新配置知识产权许可和公司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具有无形属性和易转移特征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 |
二、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知识产权海外许可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实施的基本条件 |
一、避税地的广泛存在 |
二、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涉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
三、尚不成熟的无形资产划分和估值方法 |
第二节 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是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 |
一、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专有权是跨国集团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 |
二、利用“专利盒”税收激励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三、利用无形资产的重新配置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估测 |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总体规模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行业现状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区域现状 |
第四节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际效应分析 |
一、影响跨国企业税后利润 |
二、影响全球供应链最优决策 |
三、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 |
第四章 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证分析—来自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证据 |
第一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东道国之间公司税率差异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二、国家间公司税率差异、反避税措施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第二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混合回归 |
一、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
三、混合回归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个体效应 |
一、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的判断 |
二、个体效应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以中国为代表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分析 |
一、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的专利转移数量分析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国家间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估值和税基划分 |
一、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识别和估值 |
二、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税基划分方法 |
三、完善利润分割方法在营销类无形资产税基划分中的应用 |
第二节 遏制“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和避税天堂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严格限定“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 |
二、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的适用 |
三、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子公司的适用 |
第三节 规范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许可和组织架构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收紧“受控外国公司”有关立法 |
二、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 |
三、完善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法规制度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论文研究的范围和主题 |
三、论文的逻辑框架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税收争议的概念 |
一、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国际税收争议的种类 |
一、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 |
二、直接争议和间接争议 |
三、国家间的争议与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争议 |
第三节 国际税收争议的特性、成因及解决机制 |
一、国际税收争议的特点和性质 |
二、国际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 |
三、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机制 |
四、小结 |
第二章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传统方式及评价 |
第一节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国内一般方法 |
一、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
二、外国纳税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三、外国纳税人向本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节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中国内解决方法的典型程序 |
一、德国的纳税人国内解决程序 |
二、美国的纳税人国内解决程序 |
三、日本税收争议解决的国内方法 |
四、台湾地区的税捐协谈制度 |
第三节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国际方法 |
一、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
二、仲裁(Arbitration) |
三、转让定价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法:APAS |
四、小结 |
第三章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司法化解决新机制 |
第一节 国际法院(ICJ)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
一、国际法院(ICJ)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概述 |
二、国际法院对国际税收争议的管辖权分析 |
三、国际法院(ICJ)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分析 |
四、国际法院(ICJ)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建议 |
五、小结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解决国际税收(贸易涉税)争议的解析 |
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涉税争端的实践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章 比较视野下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税收争议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比较 |
一、历史比较:国际税收与国际贸易关联性分析 |
二、争议解决方法的比较:MAP、仲裁(Arbitration)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
三、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能否借鉴或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
四、小结 |
第二节 国际税收争议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比较 |
一、宏观比较:国际税收与国际投资关联性分析 |
二、争议解决方法的比较:通过仲裁(Arbitration)解决机制的比较 |
三、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能否借鉴或纳入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
四、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对策与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现状与不足 |
一、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国内方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二、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国际方法:相互协商程序(MAP) |
三、不足:中国泛美卫星公司税案的思考 |
第二节 中国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完善与制度构建 |
一、完善的立法建议:国内税收立法和国际税收条约签订的完善 |
二、完善的执法建议: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税收征管行为的完善 |
三、完善纳税人的税收争议化解机制:对纳税人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件三 |
附件四 |
附件五 |
附件六 |
附件七 |
附件八 |
附件九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如何审查隐瞒转移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20)
- [2]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D]. 萧明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2(01)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4]中国经济增长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类型、后果与治理[D]. 李杨. 浙江大学, 2019(01)
- [5]转让定价税制研究[D]. 张学斌. 西南财经大学, 2002(02)
- [6]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D]. 王希岩. 华东师范大学, 2015(06)
- [7]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D]. 米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
- [9]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 赵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