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辨析(论文文献综述)
艾萍[1](2021)在《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定性之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贿犯罪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财物。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情形日益增多?
徐亦,黄子威[2](2021)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司法适用之思考——以“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颁布以来,国家对于贪污贿赂、妨害企业与公司管理、侵犯财产类犯罪等问题关注度日益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为上述领域相关罪名增补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量刑档次,但未在修正案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就量刑数额标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犯罪存在标准缺失从而可能导致判罚无据及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故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以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尝试探索和完善相关量刑标准,为未来的司法审理实践提供适当的研究基础及裁量依据。
刘俊杰[3](2021)在《论监察法实施的刑事实体法保障》文中认为《监察法》施行三年多来,在中央部署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展开,有力地推进了公权力运行法治化;但由于《监察法》诸多条款如何与刑事实体法对接尚不够明确,导致现在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察制度的施行效果。为从实体法层面给监察制度实施提供保障,首先,要正确解读"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同一范畴,理论和实务中扩大监察对象即公职人员范围的做法不可取,这样不当扩大了监察权的行使范围;其次,"有关人员"指的是各类涉案人员,其实施阻碍监察机关办案的的犯罪活动,属于监察机关的办案范围;再次,监察人员属于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成立相应的贿赂、渎职和其他犯罪,立法论的观点不可取;最后,要在《刑法》立法上增加《监察法》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方式,适度犯罪化,在《刑法》总则增加《监察法》新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形,确定各种情节的从宽处罚梯度和力度,明确认罪认罚等预防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以协调《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刑罚规定。
邓鹏,张理恒[4](2021)在《特定关系人参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对于特定于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并未退还或上交的行为,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退还上交义务(故意的不作为)进一步强化了贿赂的不法占有状态,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对于特定关系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代理人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贿赂超出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范围,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诈骗、侵占等普通财产犯罪。
高景峰[5](2021)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建构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主要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中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结构配置,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运行结构与体系,以及两者有机统一的样式。《刑事诉讼法》第19条所规范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建构与完善,要从立法授权要义出发,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在刑事司法治理体系中的结构位阶,将衔接贯通作为模式建构与完善的首要考量因素。侦查模式的建构要积极适应司法治理权力结构的变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制度优势,对照借鉴司法惩戒统筹内生外生侦查需求的制度建构逻辑,立足运用侦查规律,完善侦查机制,科学整合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要素。侦查模式的完善要贯彻落实以证据为中心、大数据化侦查办案、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模式优化思路;坚持以检察一体为主导;推动立案审查的规范与完善,探索移案环节的多向衔接,强化撤案司法人权保障;通过保障职务犯罪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和系统建构被害人合法权益防御体系,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权益保障机制。
尚晓阳[6](2021)在《如何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文中研究说明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不一致、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笔者的理解和看法,供大家讨论和参考。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石贤平[7](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开卷[8](2020)在《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三步骤”及其展开》文中研究表明"三步骤"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第一步看职责,即是否从事公务,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步看委派主体是否具有委派资格,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受到具有委派资格的委派主体的委派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步看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既不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并非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是临时性或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从事了具有公务性质活动的人员,能否将其在从事公务期间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则需要看现行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至不含国有资产的公司、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具有委派资格,但国家出资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 "行长办公会"等不具有委派资格。非国有公司人员从事其所在公司承接国有单位动拆迁等具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因其受所在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既未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未受聘于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刘志洪[9](2020)在《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称为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主体限于纯国有单位,罪刑法定原则及新时代精神要求对委派的主体不应做扩张解释。被委派人员应当在委派单位拥有一定职务,在派驻单位应当担任主要的领导职务。委派与委托有实质区别。委派单位与派驻单位可以没有投资关系。
莫晓宇[10](2020)在《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文中认为第三人利用受托代为行贿、受贿之机截留贿赂的行为中,贿赂财物不因被不法行为所利用的"被动状态"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资格;防止贿赂被其他不法行为再度侵害和肆意践踏之必要,乃被截留贿赂之法益,故截贿行为亦应由刑法规制。就行为类型而论,受托行贿中的截贿,因第三人交付贿赂的举动系协助请托人收买国家公权力,非介绍贿赂罪所能涵盖,且契合诈骗罪成立要件,应以行贿罪共犯+诈骗罪并罚;受托受贿中的截贿,因主观上未超出共谋受贿的射程,客观上服从并服务于协同受贿的"大局",且请托人并未因第三人截贿而陷入错误认知、导致额外损失,故该行为应囊括于受贿行为中,以共犯论。
二、“国家工作人员”辨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定性之辨(论文提纲范文)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程度,是首要判断因素 |
谋利事项的性质,是判断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本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
(2)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司法适用之思考——以“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议题之背景 |
二、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数额标准司法实践检析 |
(一)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特点总结 |
1. 未有具体量刑数额标准时,各地人民法院较少采用“数额特别巨大”的评价方式,修法成果难有实践价值 |
2. 各地人民法院在进行定罪量刑时,一般仅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
3. 因缺乏具体量刑数额标准,造成各地量刑不均的情况 |
(1)同一地区同等犯罪数额,不同量刑 |
(2)不同地区同等犯罪数额,不同量刑 |
(3)同一地区不同犯罪数额,同等量刑 |
(4)同一地区不同犯罪数额,相反量刑 |
4. 部分人民法院量刑时存在于法无据的情况 |
(1)超出量刑档次量刑 |
(2)创造量刑档次量刑 |
(3)无量刑标准量刑 |
三、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之建构 |
(一)我国立法层面缺失量刑标准之原因探析 |
1. 立法层面未形成严格、完整的定罪量刑逻辑链条 |
2. 授权地方解释传统由来已久,致各地自主量刑现象泛滥 |
3. 立法技术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滞后性 |
(二)建构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之考量 |
1. 避免“唯数额论”,坚持“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综合评价社会发展形势与社会危害性的关联性 |
(1)数额标准之必要性 |
(2)情节标准之必要性 |
2. 坚持量刑标准全国统一,避免量刑不均 |
3. 量刑标准应同时符合法律体系逻辑与社会信赖 |
(1)符合法律体系逻辑 |
(2)考虑社会信赖 |
(3)论监察法实施的刑事实体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实体法的适用与监察制度脱节导致的问题 |
二、公职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同一范畴 |
三、《监察法》中的“有关人员”指的是各类涉案人员 |
四、监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
五、监察人员属于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
六、《刑法》从立法上回应《监察法》 |
七、余论:刑法理论及立法应当更加深入浅出 |
(5)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建构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衔接贯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治理逻辑 |
(一)职务犯罪侦查与纪检监察的衔接贯通 |
(二)职务犯罪侦查与司法惩戒的衔接贯通 |
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职权要素及系统整合 |
(一)检察官惩戒制度模式建构的横向比照 |
(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职权要素 |
(三)职权要素的系统整合 |
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优化 |
(一)模式优化的基本思路 |
(二)坚持以检察一体为主导 |
(三)程序优化的具体建议 |
(四)强化权益保障机制 |
五、结语 |
(6)如何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依据 |
二、认定标准 |
三、主要情形 |
(7)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四、“国家工作人员”辨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定性之辨[N]. 艾萍.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1
- [2]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司法适用之思考——以“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A]. 徐亦,黄子威.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1卷——刑法研究会卷, 2021
- [3]论监察法实施的刑事实体法保障[J]. 刘俊杰. 法学论坛, 2021(06)
- [4]特定关系人参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研究[J]. 邓鹏,张理恒. 光华法学, 2021(01)
- [5]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建构与完善[J]. 高景峰.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5)
- [6]如何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N]. 尚晓阳. 人民法院报, 2021
- [7]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8]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三步骤”及其展开[J]. 罗开卷. 刑法论丛, 2020(03)
- [9]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研究[J]. 刘志洪. 刑法论丛, 2020(03)
- [10]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J]. 莫晓宇. 刑法论丛,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