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周欢[1](2022)在《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表明“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和医养康养结合、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和激励政策……”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立足实际,着眼未来?
秦仿洁[2](2021)在《迈出地方立法保障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施行》文中指出"赞成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力平的话音久久回旋在会议厅上空。9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落下帷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此,江西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计生相关条例修改工作的省份之一,
程剑波[3](2020)在《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人口发展历史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出生性别比失衡,是较为突出的人口结构性问题。这种长时间、大范围的出生性别结构失衡现象,不仅影响人们婚育结构模式,而且会引发各种社会稳定和发展问题。当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治理效果虽已显现,但出生性别比仍处于失衡状态。因此,对当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理进行研究,完善目前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体系不仅有助于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值域,而且更有利于实现我国人口性别结构均衡、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江西省为例,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呈现出偏高时间长、城乡差距大和孩次差异大等特征;并依据政策网络理论框架对政策文本分析得出,江西省形成了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格局;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团体)组织支持、公民参与的治理结构;形成了组织运行、保障性和目标责任考核治理机制;以及约束型、文化导向型、利益导向以及服务导向型的治理工具等完整的治理体系。这种治理模式促使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偏高水平逐步下降,生育男孩偏好观念逐渐削弱,女性各方面权益逐渐得到保障和提升。但通过对省内部分县村的个案访谈发现江西省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过程中仍存在些许的不足。具体的问题包括:公民参与率较低,社会组织参与不足;目标考核指标针对性弱,部分指标被选择性关注;约束性工具被“操作性”强,执行难度大;利益导向工具效用下降,发展性政策落实不全。本文依据政策网络视角,从出生性别比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工具出发,深究引发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发现在政策网络的治理之中,多元治理主体中的公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发展受限;治理机制当中考核指标设定程序化,“一票否决”强制性弊端;性别平等意识淡薄,选择手段多样且隐蔽;地方经济基础较差,社会保障力度较弱等原因。对此,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现有出生性别比偏高治理的不足,具体为:动员公民参与治理,助力社会组织发展;优化考核方案与指标,明确“一票否决”制内容;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完善约束型治理工具;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健全利益和保障体系。
陈秋钰[4](2019)在《“全面二孩”政策下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研究 ——以ZS市为例》文中认为目前我国的人口问题日益凸显,由之前“人口爆炸”的危机,到现在出现“人口红利”逐步消退的隐忧;由劳动力人口占主体的人口结构,到现在出现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的人口格局。随之而来将加重社会抚养负担,加剧社会财富消耗,削弱社会经济活力等问题。为此,及时调整我国生育政策刻不容缓。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施行全面二孩政策的决定,以改善我国人口结构和优化社会结构。但生育政策调整后所带来的实际影响和作用,需要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进行进一步研究。本次研究以江西省樟树市为例,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梳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特别是分析樟树市人口结构和变化的影响;采用问卷调查,对樟树市的淦阳街道、大桥街道、鹿江街道、福城街道和张家山街道,随机选取部分育龄妇女人群作为目标群体,就生育意愿四维度(理想子女数、生育目的、性别偏好和婚育时间)进行实证调查;并在问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生育影响因素、生育观念等进行深入访谈。调查研究发现,樟树市育龄妇女生育二孩的意愿普遍较高,但也普遍存在对孩子抚养的焦虑,特别是对于孩子的教育成本和教育质量的焦虑最为集中,生育政策的影响较弱,而其他因素更居于主导地位;并且理想中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的生育行为存在偏差,其中性别偏好不明显,并且出现一定程度上女孩偏好的趋势。就其成因而言,第一,受传统观念影响,对于一儿一女“好”的期盼;第二,新时代年轻人不同于老一辈侧重于将孩子吃饱穿暖的带大,更注重孩子的抚养尤其是现代化教育,从小的各种素质培训班开始,到求学时的择校、补课、陪读等;第三,在长期的男女平等宣传教育下,重男轻女思想已经极度弱化,反而由于各种现实的客观经济因素,女孩偏好趋势在加强。最后,针对生育政策对于生育意愿影响偏弱,而其他因素居于主导地位。如受访群众对于二孩的抚养和教育感到焦虑,甚至成为人民是否生育二孩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政府、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一是政府在生育政策、经济教育和宣传引导上更为科学和完备;二是社会营造出一个更好的生育意愿氛围;三是个人在生育选择、生育抚养问题上更为理性。
张翠玲[5](2019)在《我国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对我国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的影响》文中指出生育时间是人类生育模式的重要维度之一,通常通过包括初育年龄、终育年龄、各孩次之间的时间间隔等指标来测量生育的早晚及生育的密度。对这些指标进行现状、趋势和影响因素的研究,对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至关重要。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人类生育行为中,一孩到二孩之间的间隔差异很大,呈现出显着的区域、社会和文化的不同。在我国,生育间隔政策曾长期被用于“调节出生人口在同一时点上的分布,达到降低人口生育密度、减缓人口增长的目的”。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间隔生育”一直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1980年后,各省的生育间隔要求更加普遍。对依法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均要求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之间的时间长度及(或)母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最低年龄。截止到201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取消了类似要求,自此,在我国生育政策中扮演重要地位的生育间隔政策被终止,育龄妇女可以自主决定二孩生育时间。综合现有文献来看,大多数研究将生育间隔作为生育模式分析的一个重要维度,围绕二孩生育间隔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和内部间隔结构分析,来观察个体二孩生育行为的时间变化。同时,出生间隔的长短也与母婴健康有关,了解间隔过长和间隔过短人群的规模大小以及规模变动趋势,进一步认识二孩生育间隔内部间隔结构的特征和变化,在人口发展中有特殊需要。然而长期以来,研究二孩生育间隔的微观数据来源有限,近十多年来的二孩生育间隔变动较为缺乏,而这又是我国生育政策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补充相关二孩生育间隔变动趋势的相关研究极为必要,需要相应的数据支持来补充相关国内实证研究。此外,现有文献缺乏对我国生育间隔政策的详细梳理,相关政策效应研究亦是空白。对中国生育转变的现有研究多集中于评估生育数量政策对二孩生育间隔的影响,对二孩生育年龄和二孩生育间隔的相关政策规定关注较少,对生育间隔政策是否影响及如何影响我国时期生育水平波动和生育模式转变的研究尚为空白,通过间隔政策差异解读省际生育转变差异的研究更是鲜见。究其原因,二孩政策生育年龄和法定生育间隔规定的高度多元化以及随时间的频繁变更增加了相关政策效应研究的难度,因此导致直接影响二孩生育时间的生育间隔政策却很少被触及。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各省广泛的政策差异也为研究出生数量、生育水平、生育时机及生育间隔如何随生育政策变动而波动提供了巨大空间,尤其是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在老的政策被取消或新的政策实施后的变动状况。各地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生育间隔政策如何影响二孩生育间隔的分布,对各时期的二孩生育水平有什么样的影响,并构造出什么样的二孩间隔递进模式,将是本研究旨在回答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对我国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及其政策效应的研究可以促进对计划生育政策历史作用的评估。在生育推迟作为影响和解释低生育水平的一个重要维度越来越受重视的背景下,开展生育间隔政策背景下的二孩生育时间及生育间隔分析,能进一步深化对我国生育推迟进程及原因的理解,从而为判断我国未来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我国二孩生育间隔政策的历史变迁,通过对31个省(区市)1980年来以来的生育间隔要求的详细梳理,获得间隔政策变迁的基础资料,作为理解我国二孩生育间隔变动的宏观制度背景。之后,从多个维度分析了我国二孩生育间隔的历史变动及其对我国时期生育水平波动及生育模式变迁的影响。为认识我国二孩生育间隔变动的内部人群差异,进一步分析二孩间隔的内部结构。此后,采用生存分析方法对照了妇女的不同出生队列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风险和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间早晚,并对城乡、民族、地区、一孩性别、妇女教育水平进行了对比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基于省级典型性分析和省际对比分析,检验各省间隔政策变迁如何影响二孩生育时间及二孩生育水平。研究发现,作为“晚(晚婚晚育)、稀(长间隔)、少(少生)”人口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国引入生育间隔规定是针对当时“早(早婚早育)、密(间隔短)、多(多育)”的一种干预和调控。20世纪八十年代部分省份颁布了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到了九十年代普遍化,自世纪之交以来逐步废除。依法生育二孩的政策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规定的高度多元化,各地的间隔要求亦随时间频繁变更。政策的变迁本身反映了政府对于生育间隔这一政策手段认识的不断转变和进化。由于可生育二胎的人群及生育时间由国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区域自治权的市制定,各省对一孩和二孩间隔要求不仅差异较大,调整时间及调整内容也各不相同,取消间隔政策的步调也不同步,间隔政策的出台、调整和取消既有时间差,也有间隔要求的长度和生育二孩年龄的早晚差异,还有豁免群体差异。同样的二孩生育行为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时期受到多元的时间规制。对我国31省(区市)生育间隔政策的相关要求及历史变动的详细梳理,宏观上掌握了要求生育间隔省份的数量变化,微观上明晰了各省生育间隔规定的方式、具体内容、修订次数及调整方向,填补了目前生育政策研究的空白。二孩生育间隔直接反映了我国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政策的“晴雨表”,也间接反映着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密度,建构着我国妇女的生育模式和家庭的世代间隔。本文基于120县人口监测系统2013年上报数据的分析显示,我国平均二孩生育间隔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前的长期稳定、1990-2005年间的持续上升和2006年至今的缓慢下降,这与我国生育间隔规定呈明显动态关联。1990-2005年间我国平均二孩生育间隔和长间隔所占比例持续上升,越晚出生的妇女其生育二孩的概率更低、生育二孩的进度更慢,人们的生育密度降低,人口增长减缓。基于山东、广东等13省的典型性分析进一步揭示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生育数量政策基本稳定的背景下,各省生育间隔政策的变化对各省的二孩生育时间、二孩生育间隔以及时期总和生育率均产生了强烈影响。间隔政策的出台及政策收紧导致二孩生育水平和时期一孩到二孩的孩次递进比显着下降,放松及取消间隔政策后二孩生育水平和一孩到二孩的孩次递进比相应上升。不同的间隔政策及其变迁导致了各时期不同的二孩分布以及政策驱动的二孩间隔递进模式衍变。各时期的生育间隔政策通过将二孩生育集中或分散到更长的时间,引起二孩生育间隔变动及基于间隔的二孩生育率变动,从而导致不同阶段的时期生育水平波动和生育模式的变迁,显示其在我国人口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研究也促进了对于我国生育推迟的相关研究。我国目前的生育推迟研究多集中在一孩,而由于生育间隔政策的影响,各省的二孩生育时间长期受到间隔政策的强约束,缔造出不同的二孩生育推迟幅度与生育推迟进程。不同间隔政策导致不同间隔年的二孩分布以及政策驱动的二孩间隔递进模式的演化过程。随间隔政策出台,10年间隔的一孩到二孩的递进曲线从左倾斜过渡到右倾斜,间隔政策放松(包括取消)后再次偏向左侧。相应的,峰值二孩生育间隔从八十年代的2年逐渐向更长的政策性间隔年限转变,二孩生育年龄不断推迟。然而,生育间隔政策取消后间隔变短、峰值生育间隔逐渐向2年回归,再次证明在生育间隔政策实施期间,人们的生育时间安排受外在制度约束,一旦外在约束撤销后,生育时间更加自主,生育推迟的幅度有所减弱。本研究还揭示了不同时期不同间隔政策省际间的同质性与异质性。以往的生育间隔分析通过计算平均二孩生育年龄与平均初育年龄的差值来测量二孩生育的集中度,但无法反映二孩生育时间的离散度和异质性。本研究通过基于间隔的一孩到二孩递进比这一指标,既展示了不同时期二孩生育的集中度,也提供了二孩生育在不同间隔的离散分布,更加全面地展示了不同时期和各省不同间隔政策背景下二孩生育的递进概率和生育进度,揭示了政策导致的地区和时期差异,丰富了二孩生育间隔模式及变动规律的相关认识,深化了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在我国生育转变中作用的理解,也证明了生育间隔政策在解释我国生育行为的省际差异中的作用。在当前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全国不分城乡均晚婚晚育、群众主动推迟生育、低生育水平长时期持续的背景下,育龄群众对于生育的自我掌控更强,生育间隔规定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力和作用空间在减小,生育期缩短,过长过短间隔所带来的人口健康影响应被重点关注,并向有关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公共服务。虽然当前政策要求的生育间隔已经淡出,生育间隔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已退出历史舞台,但考虑到恰当的生育间隔对母婴健康的益处,间隔生育(birth spacing)和适当的生育间隔应被重视并倡导,实现从政策主导的被动生育间隔到自主的间隔生育转变。通过有效的避孕节育,达到合理的生育间隔,促进母婴健康,亦是全民健康时代的现实要求。
张小宝[6](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罗菲[7](2019)在《除旧布新:新中国新法接生普及的历史经验及基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目的:与建国之初同样被列为卫生工作重点的烈性传染病防治等工作不同,新法接生直至1985年才基本得到普及,时间跨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若干历史时期,其中原因也远非普遍接种疫苗那样简单。因此,研究新法接生从开始推行到基本普及的历史过程,勾勒新法接生推行的社会图景,探究影响新法接生尽早普及的各种因素,剖析影响新法接生率起伏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即是本课题的主要研究目的。方法:在掌握大量第一手史料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运用历史文献学方法,对新中国推行新法接生直至基本普及的全过程加以系统考察,从而再现新法接生推行的基本历史面貌。与此同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推行新法接生的36年间政治、文化与社会背景的变迁,采用医疗社会史与医疗经济学研究的分析工具,在综合考察各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政治运动、经济水平、人力资源和传统生育观念是影响新法接生尽早普及的重要因素,进而影响到新法接生率的起伏变化的命题。成果:通过分析推行新法接生的各个构成要素,诸如宣传动员、人力资源、推广方式、组织管理等,全面梳理新法接生推广的基本历史经验,客观再现新中国新法接生由推广到基本普及的历史。通过查阅、分析各个历史时期的大量史料,发现“大跃进”时期新法接生率存在虚高的成分,而“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时期农村产妇受到的医疗照顾也并不像前此论者所估计的那样少。“文革”时期许多中、高级妇幼保健人员或参加巡回医疗队,或被下放到农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新法接生的推广,他们培训的“在地化”初级医疗人员也为“文革”后期新法接生迅速推广并普及储备了人力资源。在构建新法接生推行历史图景的过程中,通过深入挖掘史料,对旧产婆改造、妇幼保健员培训、助产教育等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结合社会制度变迁,对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的演变轨迹进行了梳理,并剖析了其中隐含的内在逻辑。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传统中医业者以其技术水平、庞大数量和广泛分布,受到政府关注,并被组织到新法接生推行工作之中。文中还对民族地区新法接生推行特色作了分析,并结合政策环境,提出医疗资源配置在其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在收集与分析各地不同历史时期新法接生率数据的基础上,生动再现新法接生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波浪式走向,借助医疗社会学、人口学等多种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影响新法接生推行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推动力量与影响因素,提出导致这种起伏变化及新法接生推广历时36年才宣告基本普及的原因,主要在于政策环境多变、人力资源严重匮乏、经济条件落后、传统生育观念影响等几个方面。结论:本文力求在再现新法接生普及历史面貌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新中国新法接生从开始推行到基本普及的主要成就及基本历史经验,并由此揭示出新法接生普及耗时长久的主要原因及新法接生率起伏变化背后隐藏的内外制约因素。自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行以来,保护妇婴健康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结合中心工作,采取了团结改造己有人员,培训新生力量,大力宣传新法接生,并在城乡和厂矿广泛建立新法接生组织和机构的一系列措以施,运用点面结合、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法,在全国展开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和产妇产褥热的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体妇幼保健人员的艰苦努力,新法接生于1959年在城市基本普及,此后,推行新法接生工作的重点转向农村。新法接生推行的过程,伴随着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构成新中国新法接生推行的独特面貌。在新法接生宣传中,除了教育民众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外,重点在通过新旧对比,激发民众对新的人民政权的认同感。在接生员培训方面,既有接生技能内容的培训,也带有土地改革、合作化、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鲜明时代特色,其中也能看到传统中医或隐或显的影响。在执业资格管理上,1949-1957年间较严格地实施专业化与证照制度;限于农村地区的各方面条件,1958年提出卫生人员都要做新法接生工作的要求,1963年正式提出只要采用了消毒接生与消毒断脐的方法,即使是家属或亲邻等实施的接生操作一样算作新法接生,事实上弱化了对接生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并使新法接生的技术要求降到了最低。1978年后,在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着重推广了1963年以后的做法,从而提高了这种低技术含量的新法接生推行的速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法接生推行的质量及新法接生率的稳定性。“文革”时期虽然妇幼保健机构大量撤销,影响到新法接生推行,但由于前此“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心放到农村去”的指示,以及“文革”时期包括妇产科专家在内的大批中、高级医疗卫生人员的下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优质资源下沉的效果,部分地区农村母婴健康水平得到了提高。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采取了多样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新法接生推行办法,加之农村经济逐步好转,医疗装备与专业人员基本到位,妇幼保健网基本形成,新法接生很快在全国基本普及。
张正云[8](2016)在《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文中指出建国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酝酿、逐步形成、收紧、确立和法制化、以及调整的发展演变过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极大改善了我国人口素质状况,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在国家生育政策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作了差别化的制度设计,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构建了我国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框架。基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与地方立法相衔接和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特殊情况的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延续并确认了各地生育政策的差异性。总体上看,我国生育政策具有“城乡二元”和“地区多元”的特征。生育政策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间隔、生育行为管理、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公民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上。首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因城乡、民族和工作种类、居住区域、海外关系等不同而不同。其次,各地有关晚婚晚育和生育间隔的时间规定不同。再次,在生育行为管理方面,各地对生育一孩实行许可制、登记制和产后生育证制等不同管理机制,除了实行二孩政策和不限制生育的省份之外,对生育二孩一律实行核准制。从次,各地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帮助、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等规定的差异较大。最后,各地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差异明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会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可以说,生育政策的差异性贯穿于人口生育的全过程。差异性的生育政策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并对人口变动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其一,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冲突,具体表现:生育数量决定权限制的不平等、生育时间决定权限制的不平等性、生育受助权的不平等和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差异性致生育权利与义务的不统一。其二,有关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间隔、生育行为管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等规定与《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采取授权方式交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立法法》相违背。其三,生育政策差异性存“性别歧视”之嫌。其四,生育政策差异性对生育数量、出生性别比、人口素质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其五,户籍制度改革对“城乡二元”生育政策框架带来冲击,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则引发了政策外生育和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生育移民”或“征收移民”现象发生。随着人口发展形势的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迈出了我国人口政策调整的第一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可以明确的是,实行更为宽松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是未来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主基调。缩小生育政策差异性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应有之意和目标旨趣。根据人口预测和二孩政策地区的经验,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必要且可行。除了解决我国人口发展问题外,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缩小了生育政策差异性,彻底改变我国“城乡二元”和“地区多元”的生育政策弊病,符合“以人为本”的政策精神,使生育自由回归理性,更有利于生育权的平等保护。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基础上,需要对《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简称“一法三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重新定位与修订完善。总的原则是,生育权入宪,提高生育权保护的效力层级;有关生育数量、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法三规”进行规定,提升制度正义,便于生育政策统一调整;地方性法规(规章)着眼于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以及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的保护;废除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管理等不合理规定。与此相适应,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以往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职能的定位向提供“覆盖生育全过程、全人口的综合服务”的职能转变。
冯珍素[9](2016)在《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由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对制约违法生育、规范生育秩序、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月1日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强调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社会抚养费征收历来是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矛盾重重,深层原因复杂。目前,在“全面两孩”的形势下,未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何执行?原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执行效果如何?未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将如何实施?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本文以广东省韶关市为例,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比较研究法,在文献综述相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抚养费的发展历程、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以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为分析框架,从理想化的政策、目标群体、执行机构及环境因素方面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提出增强政策的权威性、健全政策的执行机制、发挥考核的监督作用和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等建议,以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落实及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韶关地区稳定、连贯、严肃和权威地实施建言献策。
全津[10](2014)在《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文中提出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国家的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江西计划生育是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开展,在国家的总体框架下进行的,由于全国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江西计划生育呈现出阶段性、行政主导性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因此,研究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对于把握计划生育自身发展规律、研判江西未来人口发展形势、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对策以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无疑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导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现状、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江西计划生育的状况及特点。全国解放初期,人口快速增长,由此产生的问题开始引起中央的重视。1953年,江西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草案)》,由此拉开了江西计划生育的序幕。1953‐1965年,江西在一些重点城市开展了避孕知识宣传和节育技术指导,满足了部分群众的节育需求。但随后“文化大革命”爆发,江西计划生育陷入停滞。1971‐1978年,中央重启计划生育,江西计划生育开始起步,计划生育机构得以恢复,围绕国家“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宣传和节育措施开始普遍进入农村,节育率有所上升,但与全国的差距很大,体现出相对滞后的特点,计划生育任务非常艰巨。第二章分析了江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阶段性成效。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给计划生育事业带来巨大的活力,江西计划生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直接促进了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1979‐1989年,江西各级地方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节育措施逐步深入到城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增多,与全国的差距逐渐缩小,计划生育成效得到进一步体现。但是,由于这段时期江西人口的变化趋势几经反复,波动较大,省内各地区间的计划生育发展也不平衡,控制人口数量不容乐观。第三章论述了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转折。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积累的丰富经验,促使国家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建设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直接加快了江西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修改。1990年《江西计划生育条例》首次出台,随后于1995年和199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一时期,江西计划生育基础得到夯实,计划生育宣传继续拓展,特别是在国家计划生育“三结合”方针的号召下,江西开始注重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导向,将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扶贫致富结合起来,减少了计划生育的阻力,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计划生育面貌发生重大转变。1990‐1999年,江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重大转折。第四章阐述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与江西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这为21世纪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定下了基调。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总体目标,根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江西开始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江西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四次修订,实行“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新的生育政策。同时围绕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和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展开了扎实有效的行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某些方面甚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总体上看,江西计划生育整体水平依然偏低,各地方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长期存在,这也说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第五章展开了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几点思考。在总结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提出未来的政策调整建议。江西计划生育漫长而曲折的历史,既有反映了与全国类似的普遍性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总体上看,江西计划生育卓有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但是,江西计划生育目前也存在着领导层认识有所松懈、整体水平偏低、利益导向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问题,而且未来还面临着低生育水平反弹、人口仍然较快增长等严峻的人口形势。因此,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积极稳妥实施“单独两孩”的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立法解决养老“三难”问题 |
“要像规划学校和医院一样保障养老服务用地” |
打通农村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
(2)迈出地方立法保障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施行(论文提纲范文)
时间紧、质量高以法律形式保障三孩生育政策落地 |
群策群力着力解决“生、养、教”后顾之忧 |
立改立行积极做好修法释法执法工作衔接 |
(3)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出生性别比治理的概念及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出生性别比 |
2.1.2 男孩偏好 |
2.1.3 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 |
2.2 相关理论 |
2.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3.1 出生性别比的现状 |
2.3.2 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 |
2.3.3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后果 |
2.3.4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理 |
2.3.5 文献述评 |
第3章 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特点和治理 |
3.1 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特点 |
3.1.1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时间长 |
3.1.2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城乡差距较大 |
3.1.3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孩次差异大 |
3.2 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 |
3.2.1 治理主体 |
3.2.2 治理结构 |
3.2.3 治理机制 |
3.2.4 治理工具 |
3.2.5 治理效果 |
第4章 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存在的问题 |
4.1.1 公民参与率较低,社会组织参与不足 |
4.1.2 目标考核指标针对性弱,部分指标被选择性关注 |
4.1.3 约束型工具被“操作性”强,执行难度加大 |
4.1.4 利益导向工具效用下降,发展性政策落实不全 |
4.2 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公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发展和地位受限 |
4.2.2 考核指标设定程序化,“一票否决”强制性弊端 |
4.2.3 性别平等意识薄弱,选择手段多样且隐蔽 |
4.2.4 地方整体经济基础较差,社会保障力度较弱 |
第5章 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治理的优化 |
5.1 动员公民参与治理,助力社会组织发展 |
5.1.1 提升公民参与意识与能力,丰富参与方式 |
5.1.2 增强多种扶持力度,发展民间社会组织 |
5.2 优化考核方案与指标,明确“一票否决”制 |
5.2.1 确定科学考核方案,建立合理考核指标 |
5.2.2 明细否决制内容与权重,促使否决制民主法制化 |
5.3 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完善约束型治理工具 |
5.3.1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内容,鼓励践行性别平等理念 |
5.3.2 加强行为约束惩治,丰富妇女法规与维权渠道 |
5.4 加强计划生育生家庭发展能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
5.4.1 协调发展与利益导向,助力女性就业创业 |
5.4.2 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利益与保障体系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全面二孩”政策下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研究 ——以ZS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 |
2.国内外相关研究回顾 |
2.1 相关概念及理论回顾 |
2.1.1 概念界定 |
2.1.2 理论回顾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2.3 文献述评 |
3.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和影响 |
3.1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
3.1.1 “晚、稀、少”政策 |
3.1.2 “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 |
3.1.3 “双独二孩”与“单独二孩”政策 |
3.1.4 “全面二孩”政策 |
3.2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演变 |
3.3 我国生育政策调整下人口指数的变化 |
3.3.1 生育指数的变化 |
3.3.2 人口质量的变化 |
3.3.3 人口结构的变化 |
4.樟树市“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分析 |
4.1 樟树市总体人口及育龄妇女情况 |
4.2 样本的基本情况 |
4.2.1 户口性质与年龄机构 |
4.2.2 职业构成 |
4.2.3 学历结构 |
4.2.4 个人月收入情况 |
4.3 樟树市城镇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四维分析 |
4.3.1 理想子女数 |
4.3.2 生育目的 |
4.3.3 生育性别偏好 |
4.3.4 理想婚育时间 |
4.4 樟树市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
4.4.1 经济因素 |
4.4.2 文化因素 |
4.4.3 政策因素 |
4.4.4 个人及其他因素 |
5.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提升对策思考 |
5.1 研究结论 |
5.1.1 意愿生育两个人数居多,尤其是一男一女 |
5.1.2 生育政策对于生育意愿影响力减弱,其他因素占据主体地位 |
5.1.3 性别偏好变弱,出现女孩偏好的趋势 |
5.2 对策建议 |
5.2.1 完善生育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宣传教育 |
5.2.2 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合理公平的就职环境 |
5.2.3 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理性抉择生育行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对我国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数据来源 |
1.3 研究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基本概念 |
2.1.1 生育 |
2.1.2 计划生育 |
2.1.3 生育间隔 |
2.1.4 生育政策 |
2.2 生育理论 |
2.2.1 孩子的成本与效用理论 |
2.2.2 扩散理论 |
2.2.3 生命历程理论 |
2.2.4 计划行为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生育间隔变动趋势 |
2.3.2 二孩生育间隔内部间隔结构分析 |
2.3.3 二孩生育间隔的影响因素 |
2.3.4 生育间隔对人口预测的影响 |
2.3.5 生育间隔对人口结构的影响 |
第3章 我国生育间隔政策的变迁历程 |
3.1 八十年代以前的生育间隔要求 |
3.1.1 生育间隔规定的萌芽 |
3.1.2 七十年代的生育间隔要求 |
3.2 生育间隔规定的普遍化 |
3.3 生育间隔规定的调整与变迁 |
3.3.1 省级生育间隔政策调整次数 |
3.3.2 生育间隔政策的逐步取消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二孩生育间隔的变动趋势 |
4.1 二孩生育间隔的差异分析 |
4.1.1 二孩生育间隔的时期差异 |
4.1.2 地区差异 |
4.1.3 城乡差异 |
4.1.4 民族差异 |
4.1.5 子女个体因素的二孩生育间隔差异 |
4.1.6 不同人工流产次数的二孩生育间隔 |
4.1.7 不同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生育间隔差异 |
4.2 生育间隔规定对二孩生育间隔时期变化的影响 |
4.3 生育间隔设立、调整与取消前后二孩生育间隔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二孩生育间隔内部结构分析 |
5.1 二孩生育间隔结构的内部构成与时期差异 |
5.2 基于初育史的二孩生育间隔构成 |
5.2.1 初育队列的二孩生育间隔构成 |
5.2.2 不同初育队列的分初育年龄二孩间隔构成分析 |
5.3 妇女出生队列的二孩生育间隔构成分析 |
5.3.1 同一出生队列妇女的二孩生育间隔内部构成 |
5.3.2 同一出生队列妇女的生存曲线及差异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山东省的生育间隔政策效应的典型性分析 |
6.1 开展间隔政策效应省级分析的必要性 |
6.1.1 山东省生育政策及生育水平波动的特殊性 |
6.1.2 主要研究内容 |
6.2 山东省婚育政策历史变动 |
6.2.1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婚育年龄要求 |
6.2.2 山东省生育数量及婚育时间要求的历史变动 |
6.3 数据与方法 |
6.3.1 数据来源 |
6.3.2 研究方法、分析指标及关键政策变动分析 |
6.4 研究发现 |
6.4.1 时期生育水平波动 |
6.4.2 生育时间和二孩生育间隔变动 |
6.4.3 年龄别生育模式的变动 |
6.4.4 政策对生育水平和时间的影响 |
6.4.5 生育率转变的数量效应和进度效应 |
6.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5.1 主要发现 |
6.5.2 山东省典型分析对理解我国时期生育水平波动的启示 |
第7章 生育间隔政策对我国时期生育及生育模式的影响 |
7.1 开展间隔政策效应分析的必要性 |
7.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7.2.1 研究方法 |
7.2.2 数据来源 |
7.3 省级生育间隔政策变动 |
7.4 研究发现 |
7.4.1 “开小口、堵大口”时期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4.2 “严控人口增长”时期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4.3 生育间隔政策调整后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4.4 生育间隔政策取消后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
(三)国外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除旧布新:新中国新法接生普及的历史经验及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缘起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意义 |
1.3 核心概念:新法接生及其演变 |
2. 前人研究述评 |
2.1 涉及“新中国新法接生”的史学着述 |
2.2 有关新中国新法接生队伍及其管理机构的研究 |
2.3 接生制度化与社会动员 |
2.4 新中国新法接生研究的多个面向 |
2.5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3. 研究的范围、分期及意义 |
3.1 研究对象的范围 |
3.2 研究对象的分期 |
3.3 研究目的 |
3.4 研究意义 |
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4.1 研究内容 |
4.2 研究中的重点与难点 |
4.3 创新之处 |
5. 文献资料 |
5.1 文献来源 |
5.2 文献资料的甄选原则 |
第一章 新法接生推行的三种传统 |
1. 民国时期推行新法接生的遗产 |
1.1 新法接生推行被纳入国家卫生行政 |
1.2 卫生试验区的工作与新法接生推行试点 |
1.3 助产教育与接生婆培训开启生育医疗化进程 |
1.4 建立妇婴卫生公共服务网络的尝试 |
1.5 免费接生实践及其经验 |
2. 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推行新法接生的遗产 |
2.1 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新法接生推广的理论基础 |
2.2 陕甘宁边区建立和完善妇幼卫生制度 |
2.3 开展群众性新法接生宣传 |
2.4 多样化的新法接生队伍培训 |
2.5 加强新法接生的组织管理 |
2.6 积极团结各方面力量推行新法接生工作 |
3. 学习苏联先进经验 |
3.1 学习苏联医学的历史选择 |
3.2 学习苏联先进的妇幼卫生组织管理经验 |
3.3 学习苏联经验改革助产教育制度 |
3.4 引进新技术,为新法接生注入时代内容 |
3.5 学习苏联经验中存在的问题 |
4. 小结 |
第二章 新中国新法接生宣传 |
1. 进行新法接生宣传的必要性 |
1.1 新生儿破伤风与产妇产褥热高发严重影响母婴健康 |
1.2 歧视妇女歧视助产的旧生育思想普遍存在 |
1.3 新法接生宣传是打破旧思想束缚的有力措施 |
1.4 新法接生宣传是构建“人财两旺”新社会的思想武器 |
2. 不同历史时期的新法接生宣传政策与宣传主体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法接生宣传政策及其实施主体 |
2.2 1960年代新法接生宣传政策与实施主体 |
2.3 1970-1985年的新法接生宣传政策及其实施主体 |
3. 结合政治运动宣传新法接生理念 |
3.1 土改时期新法接生宣传 |
3.2 结合“大跃进”宣传新法接生 |
3.3 结合革命话语宣传新法接生 |
3.4 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新法接生 |
4. 综合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新法接生家喻户晓 |
4.1 利用妇幼卫生展览会等受众面广的宣传形式扩大影响面 |
4.2 利用个别谈话或小型会谈的方式专注点上深入 |
5. 宣传工作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
5.1 宣传工作的成效 |
5.2 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6. 小结 |
第三章 新法接生队伍培养与提高 |
1. 初级新法接生人员培养 |
1.1 旧产婆改造与新法接生员培训 |
1.2 妇幼保健员训练与女赤脚医生培训 |
2. 学校教育 |
2.1 新中国早期的助产士培训 |
2.2 助产教育的发展及人才培养 |
2.3 助产士在新法接生推广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
3. 高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养 |
3.1 由学校培养的高级妇幼保健人员 |
3.2 由中级晋升而来的高级妇幼保健人员 |
3.3 高级妇幼保健人员在新法接生推广中的作用 |
4. 在职人员的培训与提高 |
4.1 行政干部的培训与提高 |
4.2 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提高 |
5. 小结 |
第四章 点面结合的新法接生推行模式 |
1. 点面结合的新法接生推行模式 |
1.1 国家政策与各省市举措 |
1.2 各地试点区域选择与重点培养 |
1.3 由点带面的工作方法 |
2. 个案分析:广东兴宁县新法接生工作的全面推广 |
2.1 兴宁县开启新法接生试点工作 |
2.2 新法接生工作全面推广 |
3. 民族地区的新法接生推广 |
3.1 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地区新法接生推广的方针政策 |
3.2 新法接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实践 |
4. 小结 |
第五章 新法接生的管理措施 |
1. 新法接生队伍的组织形式 |
1.1 群众性妇幼保健组织 |
1.2 国家举办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
2. 新法接生队伍的管理措施 |
2.1 加强党政领导,实行第一书记挂帅 |
2.2 实行劳动报酬与免费接生的双向经济驱动机制 |
2.3 建章立制,严格制度管理 |
2.4 建立妇幼保健网,实施一体化管理 |
2.5 启动评模奖优的荣誉激励机制 |
3. 小结 |
第六章 新法接生与中医 |
1. 传统中医学产科理论与实践 |
1.1 产科专着中与新法接生有关的分娩方法论述 |
1.2 产科专书以外的医书中与新法接生相关的论述 |
1.3 与产前检查及产后疾病防治有关的中医理论与实践 |
2. 产婆(接生员)接产中体现的中医理论 |
2.1 优秀产婆接生技术源于中医理论 |
2.2 接生员运用中医理论处理难产 |
3. 中医积极参与新中国新法接生推广 |
3.1 中医积极参与新法接生宣传 |
3.2 中医参与培训与辅导管理接生员队伍 |
3.3 中医理论与实践对新法接生的促进 |
4. 中医被纳入新法接生制度之中 |
第七章 推行新法接生的成就及历史经验 |
1. 新法接生推行工作的成就 |
1.1 在全国基本普及新法接生,保障母婴生命健康 |
1.2 建立起一支数量庞大的妇幼保健队伍,促进妇幼卫生工作全面开展 |
1.3 革除旧生育习俗,初步形成科学生育观 |
1.4 加强新法接生科学研究,推动助产学与产科学学术进步 |
1.5 保障国家建设的劳动力供给,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工业建设的发展 |
1.6 新法接生强化了民众的国家认同感 |
2. 普及新法接生的基本历史经验 |
2.1 党和政府的领导是新法接生普及的根本保障 |
2.2 持续有效的宣传工作是新法接生普及的思想基础 |
2.3 接生队伍建设是普及新法接生的人力保障 |
2.4 创建制度化接生模式是新法接生普及的组织基础 |
2.5 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新法接生顺利推进的重要力量 |
2.6 合理解决接生报酬是调动新法接生队伍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
2.7 善用传统中医力量丰富了新法接生理论并促进其推广 |
3. 小结 |
第八章 新法接生推行中的阻滞因素分析 |
1. 不同历史时期新法接生率的起伏 |
1.1 作为评价标准的新法接生率 |
1.2 全国历年新法接生率呈现阶段性变化 |
2. 1958-1959年新法接生率修正 |
2.1 “大跃进”时期新法接生统计方法直接导致新法接生率过高 |
2.2 通过《人口志》等资料修正新法接生率 |
2.3 通过回顾性调查修正新法接生率 |
3. 新法接生推行中的阻滞因素分析 |
3.1 变动较大的政策环境影响新法接生推行 |
3.2 人力资源匮乏迟滞新法接生普及进程 |
3.3 长期经济水平低下影响新法接生推行 |
3.4 传统生育观念长期存在影响新法接生推行 |
4. 除旧布新非易事 |
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新法接生大事记 |
附录2 《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摘录 |
附录3 广东省农村接生员之组织领导 |
附录4 关于普及新法接生工作的报告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统计学审核证明 |
详细摘要 |
(8)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生育政策的分期研究 |
1.2.2 关于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 |
1.2.3 关于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 |
1.2.4 关于生育政策的反思 |
1.2.5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论争 |
1.3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历史考察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规范分析法 |
1.4.5 价值分析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生育政策的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政策 |
2.1.2 人口政策 |
2.1.3 生育政策 |
2.1.4 现行生育政策 |
2.2 生育政策的相关理论 |
2.2.1 中国古代人口思想 |
2.2.1.1 主张增加人口的思想 |
2.2.2 中国近代人口思想 |
2.2.3 西方主要人口理论和学说 |
2.2.4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
第3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成因考察 |
3.1 生育政策的酝酿阶段 |
3.1.1 限制节育 |
3.1.2 提倡节育 |
3.1.3 节育政策停滞不前 |
3.1.4 节育政策的重启 |
3.2 生育政策的逐步形成 |
3.3 生育政策的收紧 |
3.4 生育政策的确立和法制化 |
3.5 生育政策的调整 |
3.6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成因 |
3.6.1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需要 |
3.6.2 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的需要 |
3.6.3 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特殊情况的需要 |
第4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分析 |
4.1 生育数量规定的差异性 |
4.1.1 生育数量规定的城乡差异 |
4.1.2 生育数量规定的民族差异 |
4.1.3 生育数量规定的特殊差异 |
4.1.4 小结 |
4.2 生育时间和间隔规定的差异性 |
4.2.1 晚婚晚育规定的差异性 |
4.2.2 生育间隔规定的差异性 |
4.3 生育行为管理规定的差异性 |
4.3.1 生育一孩行政管理机制的差异性 |
4.3.2 生育二孩行政管理机制的差异性 |
4.4 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规定的差异性 |
4.4.1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的差异性 |
4.4.2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的差异性 |
4.4.3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帮助规定的差异性 |
4.4.4 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规定的差异性 |
4.5 公民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差异性 |
4.5.1 公民违法生育责任形式的差异性 |
4.5.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差异性 |
4.5.2.1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差异性 |
4.5.2.2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差异性 |
4.5.3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生育处罚规定的差异性 |
第5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问题检省 |
5.1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矛盾 |
5.1.1 关于生育权 |
5.1.2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冲突 |
5.2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的内在冲突 |
5.2.1 现有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及其特点 |
5.2.2 现有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的内在冲突 |
5.3 生育政策差异性存“性别歧视”之嫌 |
5.4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人口变动的影响 |
5.4.1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
5.4.2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
5.4.3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人口素质的影响 |
5.5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 |
5.5.1 户籍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影响 |
5.5.2 省际间生育政策差异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 |
第6章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缩小差异性的对策建议 |
6.1 缩小生育政策差异性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应有之意和目标旨趣 |
6.2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 |
6.2.1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
6.2.2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可行性 |
6.2.3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 |
6.3 生育政策法规体系的修订完善 |
6.3.1 生育权入宪 |
6.3.2“一法三规”的修订 |
6.3.3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定位与调整 |
6.4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概念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公共政策执行 |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析框架 |
一、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理论概述 |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理论运用 |
第二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发展历程和政策变迁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发展历程 |
一、“超生罚款”时期(1980年-1992年) |
二、“计划外生育费”时期(1992年-2002年) |
三、“社会抚养费”时期(2002年至今) |
第二节 生育政策变化分析 |
一、新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生育政策变化分析 |
二、新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政策变化分析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变化分析 |
一、新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变化分析 |
二、新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变化分析 |
第三章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展情况 |
一、加强执法力量 |
二、落实征收制度 |
三、注重监督检查 |
四、强化信息管理 |
第二节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显失公平 |
二、执行走样 |
三、征收阻滞 |
四、政策低效 |
第四章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政策方面的原因 |
一、政策内容不合理 |
二、政策目标不实际 |
三、考核体系不科学 |
第二节 执行机构的原因 |
一、依法行政观念不牢固 |
二、执法队伍建设不规范 |
三、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
四、强制执行工作难落实 |
第三节 目标群体的原因 |
一、传统生育观念的冲击 |
二、趋利避害本性的影响 |
三、主体主观认识的变化 |
第四节 环境因素的影响 |
一、经济环境的影响 |
二、普惠政策的冲击 |
三、政策时滞的惯性 |
第五章 其他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其他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 |
一、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信用惩治 |
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完善制度 |
三、江西省抚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统一机制 |
四、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多管齐下 |
第二节 其他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经验借鉴 |
一、澄清观念,依法行政 |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
三、规范征收,加强监管 |
四、创新措施,落实征收 |
第六章 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增强政策的权威性 |
一、健全政策的决策机制 |
二、完善利益的整合机制 |
三、加快新法的立法实施 |
四、注意政策的前后衔接 |
第二节 健全政策的执行机制 |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重视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 |
二、严格执法,主动作为,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 |
三、稳定机构,落实编制,组建计生执法队伍 |
第三节 发挥考核的监督作用 |
一、堵塞权力漏洞,注重打击权力寻租的考核 |
二、堵塞法规漏洞,注重打击规避征收的考核 |
三、堵塞机制漏洞,注重打击不作为的考核 |
第四节 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 |
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
二、部门联动,综合治理 |
三、创新机制,诚信管理 |
四、加强保障,转变观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10)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江西计划生育的状况及其特点(1953—1978) |
第一节 以城市为突破口江西计划生育的尝试(1953—1970) |
一、《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拉开江西计划生育的序幕 |
二、以城市为重点的计划生育实践 |
第二节 “晚、稀、少”政策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起步(1971—1978) |
一、计划生育宣传进入城乡 |
二、避孕节育措施普遍开展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相对滞后性 |
一、计划生育相对滞后的原因分析 |
二、计划生育相对滞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第二章 江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阶段性成效(1979—1989)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
一、奖励一胎、可生二胎、限制三胎及以上生育 |
二、奖励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生育 |
三、城镇只能一胎、农村可二胎、无论城乡都坚决杜绝三胎生育 |
四、城乡二胎开“小口子”、坚决堵住“大口子” |
第二节 “三为主”方针推动江西计划生育的逐步渐进 |
一、计划生育宣传的系列活动 |
二、避孕节育措施的广泛深入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阶段性成效 |
一、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基本得到控制 |
二、群众新的婚姻、生育观念正在形成 |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转折(1990—1999)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修订 |
一、可二胎生育的间隔年限改为五年 |
二、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标准的制定 |
第二节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道路下江西计划生育的推进 |
一、计划生育基础得到夯实 |
二、计划生育宣传继续拓展 |
三、“三结合”促进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导向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面貌的重大转变 |
一、生育水平下降,人口再生产实现转型 |
二、人口结构优化,人口素质提高 |
三、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新型生育文化初步形成 |
第四章 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与江西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2000 年至今) |
第一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适 |
一、可二胎生育的间隔年限改为四年 |
二、取消生育间隔期 |
三、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
第二节 江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改革探索 |
一、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
三、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成绩 |
一、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
二、人口素质显着提升 |
第五章 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几点思考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特点及其保障作用 |
一、江西计划生育的特点 |
二、江西计划生育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第二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江西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 |
二、江西计划生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有力法治保障[N]. 周欢. 人民日报, 2022
- [2]迈出地方立法保障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施行[J]. 秦仿洁. 时代主人, 2021(09)
- [3]江西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研究[D]. 程剑波. 南昌大学, 2020(01)
- [4]“全面二孩”政策下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研究 ——以ZS市为例[D]. 陈秋钰.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5]我国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对我国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的影响[D]. 张翠玲. 吉林大学, 2019(02)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除旧布新:新中国新法接生普及的历史经验及基本问题研究[D]. 罗菲.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03)
- [8]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D]. 张正云. 吉林大学, 2016(08)
- [9]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研究[D]. 冯珍素. 云南财经大学, 2016(12)
- [10]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D]. 全津.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标签:性别比;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年龄; 人口问题; 二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