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与公民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定公证(论文文献综述)
董凡[1](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林小烨[2](2020)在《论遗嘱执行制度》文中提出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肆虐使公民更加注重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使社会认识到妥善安排身后财产权利的重要性。遗嘱的执行制度正是我国继承法法律部门中的重要一环,关乎公民身后财产的妥善分配与对终意处分的尊重,涉及多方利益,包含丰富内容。当中最为核心的便是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及遗嘱执行人制度。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遗嘱执行制度的规则尚有欠缺。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缺乏立法确认与统一的操作规范。遗嘱执行人制度存在较多立法盲区,即使《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通过“准用遗产管理人之规定“的条文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补全,对遗嘱执行人的地位、法定权责模式的认知仍然不清,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内容规定依旧简略,对遗嘱执行人执行不当责任的规定始终粗放。基于对遗嘱执行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可行性分析,遗嘱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完善遗嘱保管制度。明确保管机构为我国公证处及遗嘱库等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搭建联通线上备案平台,明确指导规范体系与遗嘱保管不当责任。接着,明确遗嘱的提示与开封的程序。明确遗嘱提示的对象包括执行人、基层自治组织、遗嘱保管机构及涉遗嘱利害关系人,规范遗嘱提示与开封的流程;同时,通过智能化区块链技术实现保管机构与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及时通知遗嘱预设的紧急联系人,实现保管遗嘱的逆向提示。最后,在明确法律地位与权责模式的基础上实现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精进。将执行资格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正常经营的法人、社会团体;从选任、职务的接受、辞任对遗嘱执行人的履职流程进行规范。根据管理清算型的法定权责模式,补全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体系,在准用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内容的前提下,立法赋予遗嘱执行人诉讼代理权、报酬获得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并加以遗嘱审查义务、遗产管理义务及受监督义务。细化遗嘱执行人的执行不当责任。遗嘱执行人应承担勤勉忠实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曲超彦[3](2017)在《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夫妻财产制以所有权关系为核心,同时还包括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夫妻债务、家庭生活费用的承担、财产清算分割等内容,既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又包括债权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发生在特殊身份主体之间,但是并不排斥财产法规则的调整,应当符合财产法规则的基本原理,即使有所突破也应当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夫妻财产制度中对有关债的关系的处理上同债法规则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在:第一,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满足设立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债务为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债务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情形之一的按个人债务论;而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此债务应当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规定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债法规则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区别债务的成因、性质,并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清偿责任,尤其以《合伙企业法》最为明显。第三,夫妻间赠与问题的处理上。夫或妻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所有的情形,如果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则处理,将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无需履行物权变动规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赠与行为处理,则只产生债权效果,受赠人只具有债权请求权,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还有法定撤销权的保护。法律是对利益进行调整的工具,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的本质为利益冲突。处理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可以借鉴利益平衡理论。衡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该理论既能够对规则间的冲突予以解决,又能对既有规定进行审查、检阅,促使立法途径对不合理的规定予以调整或司法途径做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之间冲突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利益平衡理论。随着民法典总则的颁布,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全面启动,作为其组成部分,各分编在编纂中应当注意彼此间的协调与统一。除了遵循公平平等、意思自治、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确立"私权"意识,提高对"私权"的保护。提高对"私权"的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应当确立"私法优位",公权力不应过分干预私法领域;二是对"私权"本身而言,其至少应当涵盖私权神圣、私法自治、自己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提高对"私权"的保护并不仅仅指向同公权力的关系,更应当注重对其第二层内容的保护。作为亲属法编,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关系对此也应当予以遵守,注意均衡各利益体之间的关系。借助于上述理论,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的冲突有了解决的思路。在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应当注重对各主体利益的平衡,同时还应当注意同债法规则相协调,以维护民法典的统一性。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可以借助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解决。在夫妻债务清偿问题上,解决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重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在新的认定规则下不需要区分债务性质,适用统一的清偿规则;二是在现有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下,通过对债务的性质予以区分,适用不同的清偿规则。在夫妻间财产赠与问题上,则需要通过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赠与合同对无偿性的要求、夫妻特殊身份对赠与合同构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来解决。
孙艳军[4](2012)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和法定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债务清偿、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财产是人格的基础,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关系到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确定,关系到民事交易安全。研究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对于倡导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构建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三部分:导论、正文、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夫妻财产制理论基础之演进。本章从法理研究的角度,探寻夫妻财产制理论基础之演进,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夫妻财产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分析了古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及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其次,分析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及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最后,梳理了夫妻财产制理论基础演进之轨迹和原因。第二章域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简介。本章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域外立法背景。本章主要考察了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分类作为研究切入点,探析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夫妻债务的负担和清偿;夫妻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五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三章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理路。本章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探究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从无到有,从家庭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演变历程。为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历史依据。第四章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与表现。本章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阐述了决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主要原因,论证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自古以来的农耕文明正在向商业文明发生转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家庭本位的夫妻财产制必然发展为以个人本位的夫妻财产制。深度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性和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第五章发展趋势视野下我国夫妻财产制之完善。根据前文论证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其价值取向,在穷尽我国目前学术界对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学术观点,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制的先进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探讨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结论: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自古以来的农耕文明正在向商业文明的进行转型,以家庭本位为立法理念的夫妻财产制必然发展为以个人本位的夫妻财产制。
郭建霞[5](2019)在《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较完善国家和地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措施。但我国的《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继承法律关系调整的需求。而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主要是通过《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的,其仅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及通知加以规定,较之遗嘱执行人制度立法较完善的国家,不免简单。遗嘱执行人制度对于维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减少继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增加遗产税收,创造社会效益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使我国《继承法》的相关制度体系更为完善,发挥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和价值,笔者欲经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加以借鉴,旨在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进而促进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民法典》的编纂做出努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其主体共有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学层面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论述,首先介绍了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的历史,遗嘱执行人一词最早出现于《罗马法》,该制度的雏形是中世纪欧洲的“中介受托人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及不断发展才日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笔者在该部分还论述了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将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保管人制度等相似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制度之内容。最后论述了遗嘱执行人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等作用和价值以阐明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笔者阐述和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及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遗嘱执行的前置程序、遗嘱执行人的任职资格及产生、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制度措施,并对这些国家和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阐述和分析了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的规定过于简单、未规定遗嘱执行的前置程序及遗嘱执行人制度相关的具体的制度措施等缺陷。并从国际背景下及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阐述我国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之必要性。第四部分,在遵循遗嘱执行人制度基本理论原理的前提下,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相结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经验,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从遗嘱执行人的确定、就职与拒绝、遗嘱的提示与开启、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监督、遗嘱执行人身份的终结等方面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徐可[6](2018)在《俄罗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述评》文中指出我国新企业法人破产法出台前夕,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应纳入立法,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时过境迁,立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搁置使得我们有机会冷静思考个人破产制度,于欢案又再次掀起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传统的中国讨论该制度的构建,似乎颇有纸上谈兵的嫌疑。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真的那么遥远吗?也许,个人破产制度的遥远,有如古罗马将破产债务人的尸体予以瓜分的典故,有如中世纪意大利商人砸烂长椅的传说。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几乎就是中国无数房奴脚下的一方土地,就是刷卡成瘾的卡奴一族手中的一张账单。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源于个人债务问题普遍存在的内在需要,也源于国家之间制度借鉴的外在催化,还源于破产制度本身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人性化的趋势。随着近年来各国关于破产法理论研究上新的、具有颠覆性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诸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确立了本国的个人破产制度。通过考察各国历史发展的脉络可以发现,破产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一般表现为由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的发展。俄罗斯为缓解居民沉重的债务负担,出台了一项新的法案,历史上第一次允许俄罗斯公民个人进行破产申请。该法案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事实上,俄罗斯早在2002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法(破产法)》中,就已经赋予了公民破产能力,只不过该法仅允许个体经营者和农场主申请破产而并未对普通自然人作出相应规定。对于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目前国内只有简单的新闻报道,关于这部法律的出台背景,以及相关内容的介绍,国内鲜有知晓。本文意图通过介绍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背景、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对俄罗斯个人破产法的综合述评来回答这一问题:俄罗斯为什么出台这部新法案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目前的实施状况是否达到了法律创制的目的。笔者试图通过追溯俄罗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结合俄罗斯个人破产法出台的历史背景,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条文,具体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及其特殊制度;不仅从理论上论述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体例结构,也从实际出发评议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方面和缺陷,从而探究该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全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导论部分提出问题,并阐述笔者研究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说明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以及本文在论证过程中的创新和不足;第一章追溯个人破产制度在俄罗斯的起源与发展,从三方面论述公民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背景,即信贷激增导致公民债务高台垒筑、经济危机导致公民财务状况更加危急、地缘政治形势恶化和西方世界的制裁;第二章至第六章详细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第二章介绍提出公民个人破产申请的主体以及提出申请所需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第三章介绍仲裁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裁决,第四章详细介绍债务重组程序,第五章论述公民被宣告破产并进入财产清算的结果,第六章为破产诉讼程序之外的和解程序;第七章主要论述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述评,笔者试图从正面阐述公民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立法意义,及该制度在体例设计上的优点,同时通过图表及数据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目前的实施状况,引出破产制度在适用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如程序设计较为复杂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申请破产的费用高昂导致破产程序难以启动等。即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笔者仍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俄罗斯的诞生已经是巨大的进步,目前政府也在不断修改与完善立法,将来可能出台新的法案规定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减轻债务人和仲裁法院的负担,司法实践上越来越多的案例也会不断地为法律的更新提供动力。
肖华杰[7](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张焱[8](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罗鹏飞[9](2019)在《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证明是行政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广泛地存在于法律法规和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多年来,行政证明出现了泛化倾向,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越来越普遍地要求相对人提供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证明,甚至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给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无端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负担,释放全社会的创新动能和发展活力,其中行政证明的法定化应是法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减证便民”探索得多,从法治视角规范行政证明研究得少。因此,加强行政证明的法定化研究,通过法治方式规制行政主体“爱要”但企业群众“厌烦”的行政证明,对于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行政证明为研究对象,结合多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减证便民”的丰富实践经验,对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进行了分析,对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作了尝试性探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介绍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研究现状、意义,研究思路、方法,对本文的研究缘起和总体思路进行了概略阐述。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限缩性明确行政证明的概念,梳理出行政证明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其主要内容和特征,并与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对行政证明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总体呈现。第二章,通过阐释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实际影响、与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衔接属性,剖析了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着重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对行政证明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三章,分析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法定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设定主体混乱、性质复杂、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足等主要障碍和形成缘由,力争找出目前行政证明存在问题的“病灶”,为法定化“对症下药”提供依据。第四章,结合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迫切现实要求,以及法定化应遵循的原则,提出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设定依据法定化、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法定化、内容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救济法定化五个方面内容,力图从法治视角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旨思想进行了总结性概括,并着重阐述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设想,以期发挥出建言献策和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公证协会[10](2015)在《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文中提出
二、谈与公民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定公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与公民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定公证(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论遗嘱执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遗嘱执行制度之内涵 |
第一节 遗嘱执行制度之内容 |
一、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 |
二、遗嘱执行人制度 |
第二节 遗嘱执行制度之意义 |
一、遗嘱执行制度的理论意义 |
二、遗嘱执行制度的实践意义 |
第二章 大陆遗嘱执行制度之现存问题 |
第一节 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一、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缺乏立法确认 |
二、遗嘱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缺乏统一规范 |
第二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盲点 |
一、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不清晰 |
三、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的规定简略 |
四、对遗嘱执行人执行不当责任的规定粗放 |
第三章 遗嘱执行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遗嘱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遗嘱保管制度之规范 |
二、大陆法系提示与开封之法律规定 |
三、英美法系遗嘱检验之法律规定 |
第二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之立法选择 |
二、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的域外立法模式 |
三、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的域外立法体例 |
第四章 大陆遗嘱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遗嘱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的完善进路 |
一、遗嘱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的完善可行性 |
二、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之立法确认 |
三、遗嘱保管制度之完善 |
四、遗嘱提示与开封制度之程序设计 |
第二节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制精进 |
一、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可行性 |
二、遗嘱执行人制度法律定位的明晰 |
三、遗嘱执行人任职的规范化 |
四、遗嘱执行人权利义务的体系化 |
五、遗嘱执行人职务终结的明确 |
六、遗嘱执行人执行不当责任的精细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3)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状况与发展分析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状况 |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
三、当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向个体权益倾斜 |
一、共同财产制的局限性 |
二、分别财产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三、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考察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的表现及基本解决思路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同债法规则冲突的表现 |
一、夫妻财产制同债法规则之间的具体冲突 |
二、夫妻财产制同债法规则冲突的本质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的解决思路 |
一、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解决的理论依据 |
二、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解决的具体办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同债权相对性原则之间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我国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现状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二、夫妻债务认定标准之学说 |
三、夫妻债务推定规则的弊端 |
第二节 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同债权相对性原则之间冲突的解决 |
一、冲突解决的基本思路——提高对债权人的义务要求 |
二、冲突的协调——重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同债法规则之间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重构下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
一、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为债务认定标准下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
二、共同债务清偿后的追偿权 |
第二节 现有债务认定标准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冲突的协调 |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现状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定位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追偿 |
第三节 夫妻个人债务清偿规则 |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现状及困境 |
二、夫妻个人债务清偿困境的解决途径 |
第四节 夫妻共同债务同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规则 |
一、既有观点分析 |
二、本文观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夫妻间财产赠与约定同《合同法》赠与合同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 |
一、理论界的不同认定 |
二、本文观点及理由 |
三、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所有之行为属性分析 |
第二节 《合同法》对赠与行为无偿性及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
一、赠与合同对无偿性的要求 |
二、赠与之任意撤销权 |
第三节 夫妻间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夫妻间赠与同《合同法》赠与行为在主体上的差异性分析 |
二、夫妻间赠与同《合同法》赠与行为在内容上的差异性分析 |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夫妻房产赠与规定的意义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 研究现状 |
五、 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理论基础之演进 |
第一节 古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 |
一、 夫妻一体主义(common-law property scheme, coverture system) |
二、 夫妻一体主义下的夫妻财产制 |
三、 过渡形态的夫妻财产制 |
第二节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之一 |
一、 夫妻别体主义(civil-law property scheme) |
二、 夫妻别体主义下的夫妻财产制 |
第三节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之二 |
一、 私法自治理念 |
二、 私法自治原则下的夫妻财产制 |
第四节 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流变 |
一、 罗马法人格理论的概述 |
二、 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的分野 |
三、 人格独立与平等的创造 |
四、 理论基础演变之求证 |
第二章 域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简介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财产制 |
一、 法国夫妻财产制 |
二、 意大利夫妻财产制 |
三、 德国夫妻财产制 |
四、 日本夫妻财产制 |
五、 台湾地区夫妻财产制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 |
一、 英国夫妻财产制 |
二、 美国夫妻财产制 |
三、 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制 |
第三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理路 |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
一、 古代家庭财产制的考证 |
二、 近代西方夫妻财产制的借鉴 |
三、 新中国夫妻财产制的探索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评析 |
一、 法定财产制 |
二、 约定财产制 |
第三节 《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
一、 侧重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
二、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
三、 房产赠与撤销权的适用 |
四、 创立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
第四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原因与表现 |
第一节 决定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之原因—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转型 |
一、 经济基础—农业经济转型为商业经济 |
二、 社会基础—农村化转型为城市化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发展 |
一、 家庭职能的转变 |
二、 个人本位是市民社会的基础 |
三、 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之表现 |
一、 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范围呈扩张趋势 |
二、 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之发展趋势 |
三、 约定财产制呈推演之势 |
四、 夫妻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原则 |
五、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
六、 侧重保护弱势利益原则 |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冲突之衡平 |
一、 交易安全与债务有限责任之博弈 |
二、 交易安全与个人利益之博弈 |
第五章 发展趋势视野下我国夫妻财产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的探讨 |
一、 立法原则的学理之争 |
二、 立法原则的改进 |
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
一、 通常法定财产制 |
二、 非常法定财产制 |
第三节 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
一、 通则性规定 |
二、 立法理念 |
三、 立法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论文类 |
三、史料资料 |
四、各国法典 |
五、论文集 |
六、百科全书 |
七、网络资料 |
八、外文文献 |
(5)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方法 |
2 遗嘱执行人制度概述 |
2.1 遗嘱执行人的概念 |
2.2 遗嘱执行人制度与相似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2.2.1 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保管人制度 |
2.2.2 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管理人制度 |
2.2.3 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嘱信托制度 |
2.3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
2.3.1 代理权说 |
2.3.2 固有权说 |
2.3.3 信托受托人说 |
2.4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
2.4.1 遗嘱执行人的任职资格 |
2.4.2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和就职 |
2.4.3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
2.4.4 遗嘱执行人的责任与监督 |
2.5 遗嘱执行人制度之作用与价值 |
2.5.1 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 |
2.5.2 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
2.5.3 增加遗产税收,创造社会效益 |
3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大陆法系遗嘱执行人制度 |
3.1.1 德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1.2 法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1.3 我国澳门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 |
3.2 英美法系遗嘱执行人制度 |
3.2.1 英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2.2 美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2.3 我国香港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 |
3.3 域外遗嘱执行人制度之比较分析 |
3.3.1 同一性分析 |
3.3.2 差异性分析 |
4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考察 |
4.1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缺陷 |
4.3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
4.3.1 从国际背景下看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
4.3.2 从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看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
5 对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 |
5.1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
5.1.1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
5.1.2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
5.1.3 数人担任遗嘱执行人之规定 |
5.2 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 |
5.3 遗嘱的提示与开启 |
5.4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监督 |
5.4.1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
5.4.2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
5.4.3 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
5.4.4 遗嘱执行人的监督 |
5.5 遗嘱执行人身份的终结 |
5.5.1 遗嘱执行人身份的自然终结 |
5.5.2 遗嘱执行人被解职 |
5.5.3 遗嘱执行人辞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俄罗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Реферат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十八、十九世纪的破产制度 |
二、十月革命后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背景 |
一、信贷激增导致公民债台高筑 |
二、经济危机导致公民财务状况更加危急 |
三、地缘政治形势恶化和西方世界的制裁 |
第二章 公民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提出公民破产申请的主体 |
一、公民个人 |
二、破产债权人 |
三、授权机构 |
第二节 提交破产申请 |
一、提交申请所需的条件 |
二、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 |
第三章 仲裁法院对公民破产案件的裁决 |
第一节 认定破产理由成立 |
一、破产原因 |
二、进入债务重组程序 |
三、宣告公民破产 |
第二节 认定破产理由不成立 |
一、判决驳回起诉 |
二、判决终止诉讼程序 |
第四章 债务重组计划 |
第一节 提交债务重组计划 |
一、提交债务重组计划的程序 |
二、债务重组计划的内容 |
第二节 批准和修改债务重组计划 |
一、债务重组计划的审议 |
二、批准债务重组计划的结果 |
三、修改债务重组计划 |
第三节 履行或撤销债务重组计划 |
一、履行债务重组计划 |
二、撤销债务重组计划 |
第五章 公民破产的结果 |
第一节 清算分配公民财产 |
一、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 |
二、破产管理人拍卖出售公民财产 |
三、偿付债权的顺序 |
第二节 免责制度 |
一、免责的概念和意义 |
二、个人破产制度对免责的规定 |
三、个人破产制度中不予免责的情形及不予免责的债务 |
第三节 宣告破产的后果 |
一、失权与复权的概念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中失权与复权 |
第四节 破产程序重要的参与者 |
一、破产管理人 |
二、债权人会议 |
第六章 和解协议 |
第一节 和解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
一、和解协议的签订 |
二、仲裁院批准和解协议 |
第二节 和解协议与债务重组的区别 |
一、适用阶段和前提不同 |
二、执行期限不同 |
三、债务人可否自由处置财产不同 |
四、获得批准的条件不同 |
第七章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与述评 |
第一节 公民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意义 |
一、使公民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 |
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与国际接轨响应破产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体例的优势 |
一、双轨制 |
二、和解程序 |
第三节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新法的实施状况 |
二、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本文所涉及的图表 |
二、《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破产)法》(译文) |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证明的制度概述 |
一、行政证明的概念 |
(一)什么是证明 |
(二)行政证明的概念 |
二、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一)行政证明的生成 |
(二)行政证明的古代类似形态和演进过程 |
(三)建国后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三、行政证明的内容与特征 |
(一)行政证明的内容 |
(二)行政证明的特征 |
四、行政证明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
(一)行政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二)行政证明与群众自治组织证明、法人证明、自然人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三)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和联系 |
(四)行政证明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 |
第二章 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 |
一、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 |
(一)行政证明的法律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的行政法规依据和来源 |
(三)行政证明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来源 |
(四)现存的其他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与“实际影响” |
(一)准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二)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事实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一)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二)非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第三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挑战 |
(一)覆盖领域广 |
(二)数量庞大 |
(三)在经济和民生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上集中度高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
(一)设定主体混乱 |
(二)性质复杂 |
(三)标准不清 |
(四)程序不明 |
(五)救济不足 |
四、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形成缘由分析 |
(一)统一立法存在空白 |
(二)政府干预过多 |
(三)信息共享程度低 |
(四)信用社会建设不到位 |
(五)公众维权意识不强 |
第四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要求 |
(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 |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客观公正原则 |
(三)为民便民原则 |
(四)保守秘密原则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实现路径 |
(一)设定依据法定化 |
(二)主体法定化 |
(三)内容法定化 |
(四)程序法定化 |
(五)救济法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序① |
前言遗嘱概述 |
(一)遗嘱制度历史沿革 |
(二)法定遗嘱形式 |
一、公证遗嘱概览 |
(一)公证遗嘱的立法现状 |
(二)全国遗嘱公证办理情况 |
1.全国年代数据 |
2.各省直辖市总体数据 |
3.各省直辖市年代数据 |
(三)公证遗嘱的采用 |
(四)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
二、公证遗嘱实践样本分析 |
(一)特定地区样本分析 |
1.各地区数据样本分布情况 |
2.抽样对象性别比例 |
3.抽样对象年龄段 |
4.婚姻状况 |
5.财产类别 |
6.文化程度 |
7.受益人情况 |
8.遗嘱原因、目的 |
(二)公证遗嘱收费分析 |
(三)涉及公证遗嘱纠纷的分析 |
1.公证遗嘱错误成因分析 |
2.现行法中的救济模式 |
3.继承诉讼中的公证遗嘱 |
三、公证遗嘱制度 |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 |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
(三)公证遗嘱继承中的有关制度 |
四、公证遗嘱发展研判 |
(一)公证遗嘱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
(二)时代需求下公证服务的拓展和信息化建设 |
(三)完善公证遗嘱制度的可能路径 |
五、结语 |
附录1: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基本情况 |
一、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制度 |
二、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 |
(一)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概念 |
(二)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功能和作用 |
附录2:公证遗嘱的参考写作方法 |
一、必备要素 |
二、可选要素 |
(一)家庭情况简介 |
(二)立遗嘱原因 |
(三)遗嘱人行为能力 |
(四)遗嘱所附义务 |
(五)必要的份额保留 |
(六)债务的处理 |
(七)遗嘱执行人 |
(八)遗嘱的历史情况 |
(九)份数及持有情况 |
(十)其它内容 |
三、综合范例(供参考) |
四、谈与公民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定公证(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论遗嘱执行制度[D]. 林小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3]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D]. 曲超彦.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D]. 孙艳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12(10)
- [5]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D]. 郭建霞. 新疆师范大学, 2019(06)
- [6]俄罗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述评[D]. 徐可.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11)
-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D]. 罗鹏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10]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J]. 中国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