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刘博怀[2](2019)在《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是各国商标市场中都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难题。在我国,基于对目前商标制度的完善和市场中存在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遏制与反思,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开始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并受到了广泛的讨论。以商标的知名度为标准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分类,可以将未注册商标分为普通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三类。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中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多有典型案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说明。而对于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而言,由于其显着性、影响力和商标价值的不足,很难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本文只选取未注册商标中“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主要采用了法解释学、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经济学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论述。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有四章。文章第一章主要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本章第一节阐述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和与注册商标的区别。第二节分别从注册商标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质和功能的同一性角度论述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即“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节结合商标发展历史和当下市场实际阐述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主张在对商标进行保护时要充分尊重商标使用人的注册志愿,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要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商标利益和商誉利益。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相关侵权行为的规制是商标法公平、效率价值的体现,是实现利益平衡和行政司法的统一。文章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其条件的认定标准。对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文主张在目前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限度的保护,反对过度扩张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对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的范围和条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未注册商标需要满足商标可注册、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等三个条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章第二节、第三节进一步探讨了商标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细化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文章第三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域外“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进行梳理。基于域外主要国家商标法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国情,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主要国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立法模式和保护方法的各异特征,并对域外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文章第四章第一节阐述并分析了我国法律中国关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二节考察了我国目前商标市场中存在的商标抢注问题,分析了商标抢注问题背后的法律漏洞和抢注人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第二节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认识基础和完善目标,主张解释多于批评,理论结合实际。本文认为,应该在坚持商标注册制度的同时,在《商标法》中进一步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加大保护力度,规制抢注现象。另外,应适当减轻“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举证责任,并通过完善处罚制度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以此更加有效、合理地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李珍权[3](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郑志涛[4](2016)在《商誉私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誉,是法治经济中珍贵的无形财产。但是学界对于商誉的法律性质认识莫衷一是。学理上,尽管商誉作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已为我国学界普遍认可,但我国仅通过个别民事特别法对于商誉利益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认和保护,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法研究领域对商誉侵权问题给予一定讨论,对于商誉权的保护关注亦不足够,鲜有从私法视角对商誉及其私权形态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立法上,商誉在我国法律上含义模糊不清,存在立法错位,没有明确的权利地位,严重脱离社会实践和司法裁判需要。本文从商誉及其私权形态的基础理论研究出发,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国际公约、双边协议中商誉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反思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和困境,明确商誉确权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价值性。分析商誉侵权案例,进一步研究商誉侵权和商誉利用的私法保护理论,从私法的宏观视角提出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具体的完善路径和立法建议。全文结构从理论研究到现实分析,再到完善建议和立法措施,基本逻辑如下:第一部分,商誉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阐述商誉的基础理论,探讨商誉的形成和信息、经营的关联,并分析“线下”和“线上”的商誉载体类型和功能,以及商誉和其载体的关系。其中,着力说明商誉及其载体之间非严格的依附关系,为研究商誉的利用和变动先行理论铺垫。商誉载体的变动,仅会导致依附于该载体的商誉发生变动。当整体商誉依附于多种载体时,其中个别载体的变动对商誉仅造成相应的减值效应,而不会导致商事主体整体商誉的变动。另一方面,基于商誉的属性和本质,分析不同理论语境下商誉的类型,以及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各自内涵。其中,基于商誉属性的分析,着力探讨商誉的可转让性,商誉的财产价值评估,以及商誉的资本化。从研究商誉经济价值转为研究商誉财产价值,体现的正是商誉价值估定由纯粹的会计学研究向商誉权利类型化这类民法学研究的转变。同时,就商誉财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分析,以及解析商誉的资本化利用,进一步揭示商誉的财产本质。第二部分,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研究。首先,分析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以及确立商誉权的必要性。其次,基于商誉的确权保护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解析商誉权利形态的基本构成,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存续期间。再次,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在系统阐明商誉权的主体类型、商誉的生产、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以及商誉本质的基础之上,明确商誉权法律属性。论证商誉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性资信权,属于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然后,辨析商誉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包括辨析商誉权和信用权、法人名誉权、荣誉权之间的不同,进一步明晰商誉权独立的权利形态。最后,探讨商誉权的变动。一方面,分析商誉权变动的方式,即商誉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另一方面,解析商誉权的变动途径,即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第三部分,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比较分析。当前,学界主要在人格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无形财产权理论之中,对商誉私法保护的各类问题予以了研究。尽管各理论的研究结论不同,但是不同理论之间都有相同的研究范围。如,各理论都对商誉的本质、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或基本特征、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商誉权立法构建等问题予以了探讨。于是,基于重合的研究范围,分析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通过比较比分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阐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为全文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商誉私法保护现状、困境和反思的分析。首先,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以及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商誉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基于考察梳理其中的启示。然后,通过商誉私法保护的个案实证分析,分析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包括商誉侵权保护的现状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所存的问题。最后,反思我国商誉权私保护的现实困境,即理论上商誉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分歧较大,商誉的生成和本质,商誉财产价值的认知,以及商誉权的基本构成和特征的研究不尽准确;立法上商誉权立法模式的构建不健全,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法人名誉权的立法设计无法涵盖完整的商誉权益,商誉侵权保护立法滞后,以及《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不足以全面保护商誉利益。第五部分,商誉的私法确权保护,主要是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商誉权的民事权利地位。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范围,且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商誉主要涉私法体系化保护实际上是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应该坚持全面保护立法原则和节约立法资源原则,并确立对商誉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商誉权及一般概念,辅以《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的相关规定。第六部分,商誉权的使用及相关配套制度。首先,商誉权的使用不同于商誉的利用,应根据商誉权的内容对商誉权的使用予以界定。其次,商誉权的使用应遵守利益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和评估监督原则。权利人在使用商誉权的同时,应该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基于商誉财产价值不断波动变化的特征,权利人还应根据自身交易的需要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商誉财产价值予以评估,确保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和安全。再次,就商誉利用私法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即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在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誉权许可使用期限、新增商誉的归属、具体许可使用的商誉载体范围,以及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同时,围绕商誉出资,应建立完善的商誉评估、商誉交付机制和商誉出资风险分担机制,并取消商誉出资的比例限制。最后,相关制度层面,主要探讨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包括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机制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第七部分,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分析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归纳一般环境和网络环境的侵犯商誉主体类型,判定侵权行为的违反性、侵权行为类型和违法阻却事由,明确侵犯商誉权行为人过错认定和过错归责原则,以及阐述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探讨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探讨除“赔偿损失”这一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且,结合网络侵权的基本特点,分析网络环境下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最后,讨论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原则、范围和计算标准,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商誉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衡平原则,以及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商誉侵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但是,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或者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支出额外的赔偿数额,以惩戒和抑制该类侵权行为。
吴庆龙[5](2013)在《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随着驰名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认定和保护问题也日趋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从国外的研究状况来看,西方国家多数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适用淡化理论,这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行政认定是指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驰名商标认定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事实来认定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事实情况对于争讼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一种有别于商标保护的特殊保护,这体现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上。认定是方式和前提,特殊保护是目的和结果,认定和特殊保护构成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整体。本论文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正文分为四章。具体写作内容和构思为:引言部分概述了驰名商标保护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而引出写作缘由和创新点。第二章是驰名商标概述,首先介绍驰名商标概念及其认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分析两种认定制度的异同,着重提出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是关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介绍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背景和保护理论演变,还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内容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第四章着重阐述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介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分析现状,查找问题以解决问题,弥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的缺陷。第五章在借鉴国际经验和联系中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关键在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和保护体系的建立,并提出具体设想。在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研究成果,提炼本文的中心观点。
蒋虹[6](2011)在《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商号是商事主体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它是商号法律保护的对象。保护商号的实质在于保护其上的权利。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界定过商号,只是把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看待,商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企业名称权而无商号权的法定概念。学术界对商号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商号即等于商业名称,狭义商号仅指字号,而立法持狭义说,但这种界定容易使商号被淹没在企业名称中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导致实践中产生不少问题,我国以“企业名称”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与国外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模式相比,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层级低,立法分散、混乱,法律规定简略、粗陋,相互之间不协调,管理法色彩浓厚等。对此,其他国家对商号的保护不仅对商号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商号保护立法位阶高、立法体系清、立法内容也比较全,而且对商号权的司法救济也比较到位,救济原则明确、救济手段多样。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商号与商号权,并对在此基础上构建商号保护基本规则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商号法律保护离不开一套基本规则的支撑。除导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商号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本章分二节。首先,论文分析了商号在国外的起源与法律保护概况。阐述了商号的产生与存在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到了现代,商号又进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视野。这在不少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都可以得到例证。这种变化可以从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显现出来。其次,对商号在中国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做了一番梳理。以时间维度,分别对近代以前的商号保护及特点、清末民国的成文法保护及特点、建国后的立法保护及问题作了分析、概括。回溯历史,可以看出商号保护在立法模式、保护目的、保护方式方面的中外差异。第二章商号的界定。本章分三节。在第一节中,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对商号的概念及范畴作了比较灵活的界定。笔者认为,其实商号全称与商号核心构成都应属于商号范畴,全称是完整的商业名称,简称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构成部分,较多情形下是字号。处理两者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立法解释、立法特点予以明确。概念明确之后,笔者通过商号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商号与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第二节中,笔者把商号放在商业标识这个大平台中进行考察,这样更有助于对它的全面认识。特别是对商号与商标、域名的关系作了说明:它们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既易冲突,也可共赢。在第三节中,笔者界定了商誉的概念以及商号与商誉的关系。指出商号既可以指称一个商事主体,同时这个特定的标记也可以积淀、代表并承载商誉,具有经济价值。第三章商号法律保护的核心—商号权。本章分二节。第一节为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笔者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证明这个必要。我国现行立法中,《民法通则》对权利定性存在矛盾和偏差,而企业名称权不能满足对商号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有规定成效不大。由此导致许多实际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说明分析,并指出这些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此说明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第二节对商号权做了界定。首先,笔者以为,商号权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并对商号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商号权性质之争的几种主要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折衷说,并指出折衷说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成为了商号权性质的通说。在此基础上,明确商号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并对这个定性进行了论证。同时,笔者探讨了商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关注点的不同侧重。最后,对商号权的内容作了说明,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号使用权、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变更权。第四章商号取得制度的评价与建构。由于商号取得是商号法律保护的起始点,也是构建商号基本规则的重要方面,这是笔者关注这个问题的理由。本章分三节。第一节关于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有使用取得和登记取得,笔者对各自利弊作了分析,并认为,其实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对所有商号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商号权,商号登记应主要起强化保护的作用。另外,对其他的未登记商号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节是商号的选用与登记规则。对商号的选用原则,笔者认为要寻求自由主义和真实主义的平衡,选用要遵循单一性、识别性、禁止混淆的限制。对商号登记,笔者按登记种类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在登记效力上,明确了不同的取得方式意味着登记有不同的效力。第三节谈了我国商号取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第五章商号利用制度的优化。我国目前关于商号利用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还成为商号权有效利用的障碍。有必要在借鉴国外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是商号使用的规则。国外一般明确规定使用情形以及必须遵循正当使用、禁止混淆的规则。我国应完善相关规则。第二节是商号许可的规则。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立法的矛盾之处与不足;通过对日韩商法中有关商号出借的规定,指出他们关于名义出借方责任的规定值得借鉴,同时对特许经营中涉及商号许可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美国法上有关责任分担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第三节是商号转让的规则。需要明确商号的转让方式、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商号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二节。第一节是完善对商号的立法保护。首先,完善商号立法保护模式的建议。要以商号为中心构建基本规则,以更为科学的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取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为中心的立法,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商号条例》。同时,运用多法协调办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节,以发挥立法的整体效应。其次,应加强对驰名商号、老字号的立法规范。第二节是完善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首先,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并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考量因素作了分析;其次,在商号侵权行为的救济方面,可以将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作为最核心的救济指导原则。对商号侵权行为,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手段。
刘琴琴[7](2011)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集美誉、信誉、商誉于一身的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以维护企业权益,这也是践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部署之一。传统商标保护是基于制止混淆的同类保护,而面对即使不发生混淆,也可能使驰名商标价值或声誉受到损害的情况,就需要借助商标反淡化制度加以规范。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商标淡化法律相比,我国对此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条款,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恰逢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本文通过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及世界各国反淡化立法现状的介绍和分析,列举了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法,运用对比、分析、归纳的方法,找出我国驰名商标淡化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所在,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本章首先对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和认定标准进行了介绍,接着对保护商标的传统混淆理论进行简要概括并分析其不足之处,从而引出区别于混淆理论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淡化理论,通过对淡化的含义、淡化的表现形式以及构成要件的介绍,了解淡化理论对保护驰名商标的作用。第二章:本着更好地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初衷,本章将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反淡化立法比较成熟的美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以期对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有所启示。第三章:本章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对驰名商标及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并分阶段列举了司法实践中与商标“淡化”有关的案例,通过对立法和实践现状的分析,反映出我国建立反商标淡化法律的必要性。第四章:本章在上一章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在驰名商标反淡化方面的立法不足之处。针对具体问题,结合上述各国立法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立法的一些具体构想。
吴杨杨[8](2008)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日新月异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工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与超常的创利能力,而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遭致损害。因此,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而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趋势和走向,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模式、不同模式的利弊以及不同模式之间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构想,面对当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不断增多的趋势,对该类情况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力求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驰名商标认定之路,使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与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驰名商标的认定模式为中心,对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在引言中介绍了撰写本文的现实背景、研究价值、国内外关于驰名商标规定上的差异、本文想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思路,共将正文分为四章。本文第一章论述了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通过国内、国际对驰名商标的不同定义的比较,对驰名商标作了界定。结合分析驰名商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由此更清楚地阐述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第二章主要是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立法和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基础上,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认定程序、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介绍了国际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及其发展,并阐述了《巴黎公约》、《TRIPS协议》及《联合建议》各自的优缺点;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趋势和走向。同时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历史发展。第三章主要是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关系、驰名商标不同认定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进而引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沿革变化,论证了我国采用的以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在前一章的分析基础上,对当今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政认定的立法发展趋势加以借鉴提出了我国驰名商标两种认定制度的完善及其建议。最后,在结语中总结全文并归纳了论文的不足,希望通过本文力求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之路。
王海英[9](2006)在《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文章针对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的问题,阐释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及其法律保护范围,提出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审查驰名商标要素时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对开展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提出了几点建议。
陈佳立[10](2006)在《服务商标及其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各服务行业为了相互区分,开始大量使用服务标记。服务商标的重要性也逐渐被广大服务性企业认知,不少企业都积极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并加强对其管理和保护工作。与此同时,服务行业仿冒服务标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给权利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亟有必要把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提上法律议程。然而我国关于服务商标的立法中却只有类似“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大大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研讨的核心即是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作者试从服务商标的产生、法律特征和功能入手,将其与商品商标、企业名称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继而结合国际条约以及部分国家的立法,对我国服务商标保护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再从不同于商品商标保护的视角来剖析服务商标法律保护中的特殊性,并从侵权的角度来探讨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然后专章论述了房地产领域出现的新的服务商标侵权现象,分析了房地产商标维权中与地名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服务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与建议,以期对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诠释。
二、试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2)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基本思路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基础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概念解读 |
一、“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
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分 |
三、商标注册制度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影响 |
第二节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同质性——以商标功能与商标本质为视角 |
一、“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功能上的同质性 |
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本质上的同质性 |
第三节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现实意义 |
一、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 |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市场习惯的延续 |
三、未注册商标制度是对商誉的保护 |
第二章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认定 |
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定条件 |
第二节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认定 |
一、商标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 |
二、商标在先使用的司法认定——以“捕鱼达人”案为例 |
第二节 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
一、“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因素 |
二、“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以“无印良品”案为例 |
第三章 域外“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立法保护研究 |
第一节 混合原则下英美法系的保护机制 |
一、英国法律中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及评析 |
二、美国法律中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及评析 |
第二节 注册制度下大陆法系的保护机制 |
一、德国法律中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及评析 |
二、日本法律中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及评析 |
第四章 我国“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一、商标法上的保护——《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制定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 |
第二节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恶意抢注问题 |
一、恶意抢注现象背后的法律漏洞 |
二、商标抢注的恶意要件与司法认定——以“鸭王”案为例 |
第三节 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完善 |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认识基础和完善目标 |
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三、《欧盟商标法》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誉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动因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观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前提 |
一、私权保护对象的拓展 |
二、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发展 |
三、私法保护的优越性 |
第二章 商誉的界定 |
第一节 商誉的形成和特征 |
一、商誉的形成 |
二、商誉的特征 |
第二节 商誉的载体 |
一、商誉载体的基本类型 |
二、商誉载体的功能 |
三、商誉载体和商誉的关系 |
第三节 商誉的类型 |
一、市场中的商誉 |
二、立法中的商誉 |
三、学理中的商誉 |
第四节 商誉的法律属性 |
一、商誉的人格属性 |
二、商誉的财产属性 |
第五节 商誉的利用 |
一、商誉的可转让性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评估 |
三、商誉的资本化 |
第三章 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商誉的私权保护 |
一、明确商誉权的必要性 |
二、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 |
第二节 商誉权的构成 |
一、商誉权的主体 |
二、商誉权的客体 |
三、商誉权的内容 |
四、商誉权的存续期间 |
第三节 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 |
一、商誉权的主体类型 |
二、商誉的生成 |
三、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
四、商誉的本质——经营性资信 |
第四节 商誉和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辨析 |
一、商誉和信用的权利形态 |
二、商誉和法人名誉的权利形态 |
三、商誉和荣誉的权利形态 |
第五节 商誉的权利形态变动 |
一、商誉权的变动方式 |
二、商誉权的变动途径 |
第四章 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对比研究 |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探究 |
一、人格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推进 |
一、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三节 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发展 |
一、无形财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四节 上述各理论研究的评析 |
一、上述各理论的研究基点 |
二、上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及启示 |
第五章 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困境和反思 |
第一节 商誉私法保护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一、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 |
二、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考察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商誉私法保护实证分析及启示 |
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困境的反思 |
一、缺少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认识不足 |
三、商誉侵权保护立法的滞后 |
四、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不足 |
五、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 |
第六章 立法明确商誉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选择原则 |
二、选择方案 |
三、直接保护立法模式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 |
一、各观点的评介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民事特别法的细化规定 |
第七章 商誉权的使用 |
第一节 商誉权使用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商誉权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 |
二、价值位阶原则 |
三、评估监督原则 |
第三节 商誉权使用的私法保护 |
一、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 |
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 |
第四节 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征信法律制度 |
二、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 |
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第八章 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侵犯商誉权的主体 |
二、侵犯商誉权行为的分析 |
三、侵犯商誉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四、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
二、侵犯商誉权的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三、侵犯商誉权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第三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 |
一、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二、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三、侵犯商誉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
四、明确侵犯商誉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
五、构建侵犯商誉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文章研究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3 文章的逻辑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 文章的创新点 |
第2章 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概述 |
2.1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
2.1.1 驰名商标的概念 |
2.1.2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异同 |
2.1.3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
2.2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理论基础 |
2.2.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必要性 |
2.2.2 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 |
2.3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
2.3.1 不能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个诉讼请求 |
2.3.2 严格依法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
第3章 驰名商标的国内外认定和保护制度比较 |
3.1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
3.2 外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
3.2.1 美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3.2.2 日本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3.3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 |
3.3.1 理论基础 |
3.3.2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
3.3.3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
第4章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的不足 |
4.1 驰名商标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
4.1.1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模糊、趋于形式化 |
4.1.2 驰名商标认定效力的矛盾性 |
4.2 驰名商标保护有待完善 |
4.2.1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封闭性 |
4.2.2 应当保护在先权利 |
第5章 促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对驰名商标实施有条件的淡化保护 |
5.1.1 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存在局限性 |
5.1.2 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具有更大的保护优势 |
5.1.3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适应我国的国情 |
5.2 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完善 |
5.2.1 建立有条件的驰名商标淡化保护 |
5.2.2 严格驰名商标侵权条件 |
5.2.3 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完善的具体设想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号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商号在国外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 |
一、商号的起源 |
二、商号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概况 |
第二节 商号在中国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 |
一、字号的起源与发展 |
二、商号在中国的法律保护概况 |
第二章 商号的界定 |
第一节 关于商号的界定 |
一、我国法律及学者对商号的界定 |
二、外国法上的商号 |
三、各种界定的启示 |
四、本文界定的商号及与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位 |
第二节 商号与商业标识 |
一、商业标识:界定商号务必关注的大平台 |
二、商号与商标、域名的关系 |
第三节 商誉与商号 |
一、商誉的概念 |
二、商誉与商号的关系 |
第三章 商号法律保护的核心---商号权 |
第一节 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 |
一、现有立法规定的缺陷 |
二、商号权缺失带来的实际问题 |
三、商号权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商号权的界定 |
一、商号权的概念 |
二、商号权的性质之争及定位探讨 |
三、商号权的内容 |
第四章 商号取得制度的评价与建构 |
第一节 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一、使用取得 |
二、登记取得 |
第二节 商号的选用与登记规则 |
一、商号的选用原则 |
二、商号的选用限制 |
三、商号的登记规则 |
第三节 我国商号取得制度的完善 |
一、商号登记取得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二、要对未登记商号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商号利用制度的优化 |
第一节 商号的使用规则 |
一、商号的使用范围 |
二、商号的使用方式 |
第二节 商号的许可规则 |
一、我国关于商号许可使用的规定 |
二、国外关于商号许可使用的规定 |
第三节 商号的转让规则 |
一、商号转让的方式 |
二、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 |
三、商号转让的法律效力 |
第六章 商号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对商号的立法保护 |
一、完善商号立法保护模式的建议 |
二、加强对驰名商号、老字号的立法规范 |
第二节 完善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 |
一、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考量因素 |
二、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救济原则与手段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驰名商标及淡化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特征及认定 |
一、驰名商标 |
二、驰名商标的特征 |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
第二节 混淆理论及其缺陷 |
一、混淆的含义 |
二、混淆理论的不足 |
第三节 驰名商标淡化理论 |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含义 |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
三、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各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美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 |
一、理论发展 |
二、美国联邦反淡化法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欧洲国家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 |
第三节 日本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 |
第三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在立法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第二节 我国在立法上对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体现 |
第三节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一、我国早期有关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案例 |
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商标淡化”的现状 |
第四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不足 |
一、立法层次相对较低,调整力度和适用范围有限 |
二、理论基础比较模糊,相关概念定义和性质界定不清 |
三、在实践中,驰名认定标准及商标淡化表现形式分类不明确 |
四、法律救济方式不足 |
第二节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制度立法完善建议 |
一、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体系的构想 |
二、完善相关概念的明确统一 |
三、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的法律界定 |
四、完善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驰名商标概述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驰名商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着名商标、知名商标 |
二、相关公众 |
三、驰名商标的地域性 |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
五、驰名商标的知晓度 |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一、《巴黎公约》 |
二、《知识产权协议》 |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四、《卡塔赫那协定》 |
五、《美国反商标淡化法》 |
六、《关于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的联合建议》 |
七、我国规定 |
第三章 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分析 |
第一节 两种认定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异同 |
二、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利与弊 |
第二节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沿革 |
第四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国际上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立法发展趋势 |
一、《巴黎公约》 |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 |
四、新加坡《商标法》 |
第二节 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模式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原则 |
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体系 |
三、准确把握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驰名”的界限 |
第三节 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模式的完善及其建议 |
一、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模式的缺陷 |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模式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其法律保护范围 |
(一) 驰名商标的真实内涵 |
(二)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界定 |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一) 认定驰名商标实行因需认定的原则 |
(二) 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 |
(三) 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有效的原则 |
三、审判实践中对认定驰名商标要素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
(一) 对“相关公众”范围的界定 |
(二) 对商标知晓度的认定 |
1、“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的掌握。 |
2、对“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掌握。 |
3、对“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掌握。 |
(三) 对商标的美誉度的认定 |
(四) 对“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的掌握 |
四、开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几点建议 |
(10)服务商标及其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综述 |
引言 |
一、服务商标概述 |
(一) 服务商标的产生 |
(二) 服务商标的法律特征 |
(三) 服务商标的功能 |
(四) 服务商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二、服务商标的立法保护及比较研究 |
(一) 服务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比较 |
(二) 部分国家立法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模式比较 |
(三) 我国立法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
三、服务商标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分析 |
(一) 服务商标法律保护中的特殊性 |
(二) 服务商标侵权 |
(三) 服务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 |
四、服务商标保护实践中的新问题──房地产商标 |
(一) 房地产商标的性质 |
(二) 房地产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
(三) 房地产商标保护的“软肋”──与地名权的冲突 |
五、完善我国服务商标法律保护的构想与建议 |
(一) 立法上的构想 |
(二) 加强权利人的商标意识 |
(三) 规范对服务商标的管理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四、试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D]. 刘博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3]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珍权. 厦门大学, 2018(06)
- [4]商誉私法保护研究[D]. 郑志涛. 海南大学, 2016(01)
- [5]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D]. 吴庆龙. 南昌大学, 2013(07)
- [6]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D]. 蒋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7]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立法完善[D]. 刘琴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8]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完善研究[D]. 吴杨杨. 浙江工商大学, 2008(03)
- [9]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J]. 王海英.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6(06)
- [10]服务商标及其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陈佳立. 四川大学,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