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理解和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夏冰[1](2020)在《制度变迁情境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过去十年间,地方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政府竞争和分税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激发、“投资饥渴”的症状显现,地方平台公司无疑是矛盾缓和与症状缓解的重要制度性设计。地方平台公司充分利用土地和金融资源撬动资金杠杆,以投融资营造城市发展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和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但在新的发展周期里,一方面,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地方平台公司的资源输入管道在逐步撤离,“政府输血”式发展难以为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任务式思维和规模化路径导致地方平台公司债台高筑、企业经营活力不足,“自我造血”发展能力堪忧。企业内外部经营压力并发,这是地方平台公司不可否认的问题。地方平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条件的。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地方平台公司的成长得益于制度设计,也受制于新的制度安排。自2014年以来,受“供给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债务防化”等系列政策影响,地方平台公司融资功能和融资渠道全面受限,其新一轮发展迎来了“两难”局面。向外看,地方平台公司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功能不会改变,投身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项目的要求持续升级;向内看,地方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业务结构、财务结构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以防范风险,谋求支持发展的资源和能力。因此,制度变迁背景下,地方平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将必然要求其在发展理念上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发展模式上进行负债驱动向质量驱动的转变。当前各界对地方平台公司的大量评价与预判是有失偏颇的。客观地分析地方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价值的形成与变迁,是地方平台公司谋划新一轮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我们不得不带着历史观对政府竞争背景下平台公司如何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进行总结;我们不得不带着未来观对负债约束下平台公司如何深化改革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行研判;其中,我们也不得不探讨资源约束和机制约束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地方平台公司发展的作用。这就形成本文希望解答的三大问题。为探讨上述研究问题,本文选择民营经济发达的佛山市顺德区、南海区的平台公司为样本,运用扎根研究的方法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对案例资料的开放式译码—主轴译码—选择性译码确定核心范畴的范式模型,进而构建研究变量,分析研究变量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提出初始假设命题,为构建总体研究框架奠定基础。根据理论分析进一步完善研究框架,并选取78个地级市441家平台公司以及376家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检验假设,提出了以下有益结论:(1)“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资本市场融资”价值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结构性设计。政府竞争背景下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负债冲动,这种负债冲动通过土地资源注入让平台公司获得了强大的融资能力,大规模的融资不断投入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2)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更好的平台公司拥有更好的资源配置与转化能力,其溢出效应更强。通常,经济效益好的平台公司有更好的业务结构设计、运营管理效率和企业经营活力,它们以更高的质量服务于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同时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3)制度变迁背景下,平台公司是否拥有自生能力,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当前制度变迁带来的直接影响表现为传统的价值链逻辑被打破,原有资源输入管道被撤离,这对平台公司通过债权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产生了抑制效应;相反,形成良性经营循环的平台公司受制度变迁的影响不大,它们能够通过内生动力反哺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可持续的路径。(4)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平台公司发展的作用受到制度变迁和区域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混改主体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本优势与非国有资本的灵活市场机制,保证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诉求,形成相互制衡与互赢共利的载体;同时,本文也发现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更需要通过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为地方平台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俞佳宁[2](2020)在《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引起了土地界各层次全方位的探讨和反思。作为常州市的工业优势发展区域,在高质量发展的潮流中,新北区已经面临诸多发展瓶颈,例如规划空间不足、低效用地再开发困难和土地亩产效益偏低等问题。因此,探索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破除工业用地无效供给,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是破解新北区发展面临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所在。首先,本研究梳理了政策起源,对工业用地绩效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国内外学界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整理,掌握了学理意义上的知识,进而从概念和理论中整合出与本研究相关的论点。其次,本研究以常州市新北区为研究区,采用文献研究、调查分析、深入访谈等方法,从利用情况、失衡问题、体制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基于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制度壁垒、隐形障碍等制约因素,结合国内长三角、珠三角典型城市的9位土地部门管理者访谈记录,从准入门槛、价格修正、政务公开、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对策建议。最后,从公共管理学的视角对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设计理念进行反思结语,实证分析了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设计,可以有效破除新北区内的工业用地无效供给,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期望依托本研究,在未来构建出一套更适合新北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企业和谐稳定政策机制。该论文有图6幅,表17个,参考文献70篇。
林晨[3](2020)在《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顺昌县土地是当地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顺昌县的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对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但是近些年,顺昌县土地流转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当地农村经济。本文以政府干预理论、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为理论基础,采用问卷、访谈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收集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数据。根据调查结果从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政府的宣传力度和土地持有者的法律契约意识等多个角度着手,对顺昌县土地流转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如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秩序不够规范、宣传力度不足和土地流转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研究结果表明:顺昌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政府鼓励经营抛荒耕地。政府宣传力度和土地持有者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对土地流转行为有推动作用,一个健全的中介组织将有效地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金融的支持对土地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针对顺昌县土地流转的问题和原因,结合顺昌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土地流转的一些可能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未来能更好地指导顺昌县农村土地的流转。
冷成英[4](2020)在《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观察我国家庭农场的五种典型发展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模式外,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按照区位条件可以分为都市郊区模式和一般农业区模式。比较这两类模式,可以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否与区位因素有关?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为什么出现分化?发展路径分化对地区家庭农场发展带来什么影响?通过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家庭农场的研究集中在家庭农场的演化机制、发展模式、制约因素和发展方向等方面,而关于区位因素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则是一个研究盲点。基于这一情况,本文研究了区位视角下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问题,通过比较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探究不同区位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出现分化的机制,以及由发展路径分化带来的影响。首先,文章对一些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概述了对论文写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农业区位论、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演化理论,为后续的深入分析奠定基础。文章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在农业生产中通过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来获得家庭主要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定义突出了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体地位,并体现了家庭农场的五个基本特征,即以农户家庭为主体,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农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这一界定能将家庭农场与传统小农、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休闲农场等其它农业经营主体相区别开来。其次,文章简述了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介绍了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和安徽郎溪五大家庭农场典型发展模式,总结了各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并将其归类为都市郊区模式和一般农业区模式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结合在两地进行的问卷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文章总结了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问题,指出市场化环境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兴起的关键,工业化和城市化催生了家庭农场的繁荣,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形成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大规模投资是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扶持对家庭农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家庭农场的界定不规范稀释了政策支持力度,农场主文化素质不高限制了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现代科技支撑力度不强制约了家庭农场集约化水平,金融机构融资门槛高增加了家庭农场经营难度,风险控制措施匮乏对家庭农场发展带来挑战。同时,文章从上述分析中总结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异同点,指出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都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近年来发展规模不断壮大,规范程度逐渐提高,经营产品都趋于多元化,政府推动作用都非常明显,但两种模式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也存在明显不同,都市郊区家庭农场的复合经营程度更高,经营蔬菜瓜果、水产的家庭农场比重更高,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较小,而一般农业区家庭农场实行单一经营家庭农场比重更高,经营范围以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主,种植类农场经营规模较大。再次,文章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家庭农场的演化机制,认为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户在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农产品流通放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为获得更高期望收益而推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产生的制度安排,进一步运用数理和图示推导的方法,分析了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的内在机理,指出区位与消费市场的差异是不同区位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的关键。都市郊区家庭农场可以依托庞大的都市消费需求经营附加值更高的蔬菜瓜果、水产等农产品,同时很多家庭农场为规避较高的市场风险而选择复合经营,而一般农业区的农产品消费市场有限,受距离限制,家庭农场主要种植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且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从事单一经营的家庭农场比重更高。经营范围的差异又会进一步导致种植类的经营规模的不同,都市郊区家庭农场种植类规模要小,而一般农业区种植类规模更大。随后,论文构建了多个计量模型,利用家庭农场调查数据对上述结论进行实证验证。最后,总结全文研究结论,并针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充分考虑本地的区位条件,优化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取向;构建与地区家庭农场发展导向相匹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家庭农场培训,提高农场主对家庭农场发展规律的认识;支持和鼓励有志于扎根农村的高素质人才创办家庭农场,提高农场主群体素质水平;提高家庭农场对各类经营风险的防御能力。
刘相汝[5](2020)在《土地细碎条件下连片种植影响地块生产费用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土地细碎化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分配方式,以及不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地块合并、交换等土地流转方式以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现实证据却表明由于交易成本较高,流转到适宜土地的农户数量极少,我国土地细碎程度并没有明显下降。现有文献表明土地细碎化会造成农机作业效率低下和规模经济损失,但现实中农机作业服务却迅猛发展,规模经济的存在也得到有力证明。若农户家庭呈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农户购买农机服务和农机户提供农机服务时就必须要考虑服务交易的便利性。土地细碎化作为农机作业服务交易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户农机服务购买决策、农机服务费用、乃至农业生产性支出产生影响。因此,在土地细碎程度下降缓慢、地块合并与交换等土地流转环节交易成本较高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接轨,如何在避开复杂的土地交易环节、在不改变土地细碎程度的条件下寻找家庭土地规模经营之外的规模经济实现方式理应成为必须关注的一个学术问题和政策重点。本文要研究的主要科学问题是土地细碎条件下连片种植对地块生产费用的影响。本文将块均农机服务费和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的节约视为地块生产费用节约的表现。本文的研究逻辑主要是:首先,本文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理论基础进行一定阐述,引出基本假设。其次,根据调研数据,对样本地区土地细碎化、地块连片种植、农机作业服务购买情况、农机作业服务块均费用、家庭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和地块连片种植对土地细碎化的抵消作用等进行描述性统计。然后,运用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和内生转换模型分别研究土地细碎化和地块连片种植对块均农机服务费用和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的影响,以及地块连片种植对土地细碎化不利影响的抵消作用。最后,在我国土地高度细碎的背景下,提出节约地块生产费用并有助于实现服务规模经济的政策考虑。根据上述分析,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1.土地细碎化会显着增加块均农机服务费用和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估计结果显示土地细碎化导致的地块分散、狭小和形状不规则等属性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块均农机服务费用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从而对地块生产费用的节约形成制约。2.地块连片种植会显着降低块均农机服务费用和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可以在不扩大地块面积的条件下实现地块平均生产费用的节约。本文的研究认为修筑机耕道、促进地块种植趋同等地块连片种植方式可以在不扩大地块面积的前提下降低农机服务费和农业生产性支出,因而可能是土地细碎条件下节约地块平均生产费用并获取地块服务规模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此外,农户购买农机作业服务决策主要受地块通机耕道情况影响。3.地块连片种植还能节约更加细碎地块的块均农机服务费和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土地细碎对块均农机服务费和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的不利影响,从而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背景下提高地块更加细碎的农户节约地块生产费用的可能性。通过地块连片种植,即在细碎地块之间修筑机耕道、鼓励相邻地块种植趋同,能在不改变土地细碎状况的条件下扩大地块作业单元面积,实现农机在细碎地块间连片作业的可能性。尽管面临土地细碎化的长期挑战和土地交易消除土地细碎影响的局限性,地块连片种植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土地细碎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节约地块生产费用,以地块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机作业服务规模经营替代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地块更加细碎的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的可得性,实现小农户与大生产的接轨。4.土地情况更为复杂的山区地形尽管连片种植成本较高,但连片种植的效果更好。山区可通过地块连片种植在不改变土地细碎条件的情况下降低农机作业服务的交易成本,找到增加山区农户的耕地资产价值并与相邻地块农户共享使用农机装备规模经济的新思路。本文认为地块连片种植可以破除地形地貌限制,打破以土地资源为中心的政策思路,成为土地细碎条件下节约地块生产费用并实现服务规模经济的普遍途径。本文的研究验证了在土地细碎背景下通过地块连片种植可以在不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下对地块生产费用的节约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土地细碎背景下节约地块生产费用和实现服务规模经济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与促进地块合并和交换等交易成本过高的地块集中经营的政策相比,推动承包经营权分属不同农户的相邻地块连片种植可以避开复杂的土地交易环节,在不改变土地细碎程度的条件下增加地块作业单元面积,降低农机作业服务交易成本,从而节约地块生产费用,促进农机服务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地块的规模化经营。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鼓励地块相邻农户共同生产。以扩大地块作业单元面积为切入点,促进相邻地块种植趋同,其技术机理为作物的茬口和成熟期与周边地块相同。在山区更要集中政府力量促进地块连片种植,这一路径可能成为山区农户不进行土地调整而节约地块生产费用并获取服务规模经济的新思路。2.大力推进机耕道修筑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块之间的互联互通。完善地块通机耕道的修筑可以增强农机移动的便利性,解决农机具在田间作业的搬运和不经济问题,使农机具可以在细碎的地块间自由移动从而实现连片作业,节约地块生产费用并提高服务规模经济的可得性。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大力推动机耕道建设,发展多元化投资渠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并加大对完善机耕道修筑的补贴力度;另一方面,村组干部应积极组织农户自愿投工投劳自主修缮机耕道,并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地块机耕道建设工作,注重科学建设和强化养护,建管并重。3.鼓励合作社和村集体发展地块代耕业务。强化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小农户通过联耕联种、联户经营等方式进行联合生产,接受统耕统收等农业生产服务。也可通过代耕将细碎的土地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种植、共同生产,实现农机跨区规模化连续作业。4.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发展服务规模经济。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1.研究内容:一是研究指标有所创新。本文引入反映地块形状不规则属性的变量来描述土地细碎化,丰富土地细碎化影响农机作业服务交易成本的分析角度。且本文定量研究的被解释变量均选择平均地块费用指标,更好地从地块层面验证假设。二是丰富了地块生产费用的相关研究。以扩大地块作业单元面积为切入点,丰富地块生产费用节约的实现路径。2.研究视角:一是丰富了土地细碎化的研究视角。本文的研究以不改变土地细碎程度为切入点,并将农机作业服务的交易成本纳入分析框架,丰富和充实土地细碎化对农机作业服务的影响机制。二是连片种植方式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提出的实现地块连片种植的技术机理为茬口和成熟期与周边地块相同和地块通机耕道,其目标是通过扩大地块作业单元面积而非产权地块面积使农机具在细碎的地块间达到连片作业的效果。3.研究方法:在实证模型选择上,对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的定量分析选择内生转换模型分别观察购买和未购买农机作业服务的样本情况,更深入分析各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4.研究结论:本文验证了抵消土地细碎化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不利影响不一定非要通过地块合并和交换等交易成本过高的土地流转环节,进一步提出地块连片种植是在土地细碎和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背景下节约包括地块农机服务费用在内的地块生产费用的可能实现途径。本文的上述研究结论为实证分析小规模经营和土地细碎条件下地块服务规模经济的实现提供了有益借鉴。研究还发现,山区地形尽管地块连片种植的成本较高,但连片种植的效果更好,应该集中政府力量促进地块连片种植,对解决山区地形的土地抛荒问题具有一定价值。
刘芮[6](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刘福临[7](2019)在《“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民生之基,系于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随着城镇化发展的牵引力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群逐步朝向城市转移,实际进行农业生产的人员则是以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为主,这部分群体很难承担农业生产的主要工作。传统的粗放型小农生产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其获得的收益已经不能更好地满足农民发展需求,以至于农民对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丧失了积极性。因此,国家适时地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做出了改革调整,提出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新思路。农村土地信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创新。“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其中,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流转合法的权利载体;专业化的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稳定的农地信托关系介入到农业生产,给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在农业现代化要求下,农村土地信托逐渐从宏观的政策目标转向为微观的农民个人发展诉求;农地信托关系将农民、政府、信托机构、经营主体等有机结合在一起,保障各主体流转过程中土地权益的最大实现。首先,本研究以农地“三权分置”理论为立足点,综合运用多种研究分析方法,通过对“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村土地信托相关基础理论的梳理,从流转的主要类型入手,分析出农地信托独有的优势特点和价值功能;其次,通过观察我国现阶段农地信托的整体发展概况,寻找、整理、总结出国内已有的农地信托典型实践模式,在掌握国内农地信托实践动态的基础之上,探究影响农地信托流转的主要因素,结合目前农地信托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挖掘造成这些法律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再次,通过对美国、日本、法国等农地信托的法律环境、运行模式等考察和分析,总结出当前对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确定明晰土地产权、引入科技要素、主导规模经营、制定土地保护法律等参考方向。最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农地信托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从实践、政策、法律相协调的层面确定新时期农地信托流转的基本原则,提出完善农地信托流转的具体法律制度和农地信托流转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并结合国内农地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创建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农地信托银行设想,以促进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总之,“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信托发挥了信托制度应有的时代价值,在不断实践探索中助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旨在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金融权益,帮助农民实现土地改革成果共享,最终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整体实现。
闪烁[8](2019)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王仲荦是20世纪中国古代史研究领域的着名学者。在1961年出版的《魏晋南北朝隋初唐史》的基础上,王仲荦于1979年编订出版了《魏晋南北朝史》,这是我国较早的魏晋南北朝断代史着作之一,是王仲荦对中国史学研究的一个突出贡献,《魏晋南北朝史》是一部有理论有体系的断代史着作。在理论上,王仲荦坚持魏晋封建说,将魏晋至唐的社会,看成是中国封建社会建立时期,突出阐明了魏晋南北朝的时代特征。在体系上,全书以时间为轴,将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民族史的内容分别加以叙述和总结,勾画了完整的叙事结构和认识框架,为后来的断代史着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板。《魏晋南北朝史》不仅叙述了相对充实的史学内容,也向我们阐述了王仲荦的史学观念,书中通过对魏晋南北朝史时期的土地所有制、民族关系、经济文化成就等方面的介绍,提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华多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阶段,其经济文化成就为隋唐时代打下了坚定基础的历史观念,驳斥了魏晋黑暗说。在写作特点上,《魏晋南北朝史》注重史论结合,突出视野宏观,强调历史研究与现实的结合,并利用图表对史实进行梳理与考证。王仲荦以唯物史观与中国传统史学相结合,以新观点书写断代史着作,在当时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成功的尝试。当然,《魏晋南北朝史》对那一时期社会生活史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
张海明[9](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王天琪[10](2019)在《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 ——以宁夏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实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常态化背景下,农村土地的“效率”与“公平”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其核心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化配置。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乡利益关系出现新的情况和转机,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涌入城市,伴随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稳固化,农村生产要素的自主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随之产生。为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缩小与全国发展差距,破解多重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补齐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短板,途径之一即是流转农地,通过农地合理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带动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富裕,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本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808个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从民族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交叉视角出发,依据计划行为理论、感知价值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采用文献计量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完全信息博弈法、结构方程模型等研究方法,以“行为关系-价值感知-影响路径”作为逻辑主线,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进行研究,以期为推动民族地区农地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和理论支持。基本研究结论如下:首先,运用CiteSpace信息可视化软件,从文献计量学的角度,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农地流转、农地“三权分置”两大领域的研究热点。在农地流转研究领域中,以往关于农地流转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基于计量经济学模型探究农地流转主体的意愿及行为,这部分的研究热点有明显的时间节点特征,且研究对象主要是以身兼农地转入行为与农地转出行为双重身份的农户为主。其次,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的流转行为由于受到自然资源、经济环境、政策制度、知识、信息资源等因素的制约,他们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更为突出。结果表明:农地转出方和转入方出于自身经济理性的考虑,在博弈时容易出现“囚徒困境”;农地流转中介方的参与,除了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履行中介及监督职能,提升交易双方合作的概率;而乡镇政府出于政绩等需要与农地转入方合谋,则是以牺牲转出方的利益为代价。再次,基于感知价值理论,本研究构建了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三权分置”的感知价值测量量表,并采用方差分析的方法对调研区域数据进行测算,结果显示:在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最为清晰,也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最主要的受益方;乡镇干部及村干部作为农地产权制度的执行者和传播者,其对于“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并不占优,缺乏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普通农户文化程度较低,小农思维仍然存在,对于农地产权及归属关系的认识比较混乱。另外,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及感知价值理论,本研究构建了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的理论模型,通过实地调研获得有效样本数据808个,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显示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农地流转要素认知、农地流转意识、农地流转动机均对农地流转意愿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对农地流转行为也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此外,通过多群组分析显示,代表农地转入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对农地流转的意愿及行为均高于其他主体。实证检验的结果说明对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的研究除了以往学者论证的受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外部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外,个体主观的认知及感受对其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应该受到重视。
二、谈谈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理解和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理解和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制度变迁情境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设计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地方政府公司主义 |
2.2 地方政府平台公司 |
2.3 制度变迁理论 |
2.4 混合所有制改革 |
2.5 文献述评 |
第3章 案例研究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设计 |
3.3 研究变量构建 |
3.4 初始假设命题的提出 |
3.5 总体研究框架 |
第4章 平台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
4.1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
4.2 研究设计 |
4.3 实证分析 |
4.4 结论与讨论 |
第5章 制度变迁在平台公司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 |
5.1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
5.2 研究设计 |
5.3 实证分析 |
5.4 结论与讨论 |
第6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平台公司经济效益的影响 |
6.1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分析 |
6.4 结论与讨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理论贡献 |
7.3 实践启示 |
7.4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研资料汇总 |
附录二 调研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访谈情况统计 |
附录四 样本城市及所在省份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2)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与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研究难点和研究创新点 |
2 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阐释 |
3 新北区在尝试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新北区概况 |
3.2 工业用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失衡问题 |
3.3 工业用地潜力释放中存在的疲弱问题 |
3.4 工业用地导向管理中存在的能动低下问题 |
4 制约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主要因素 |
4.1 现存制度中存在的不可抗因素 |
4.2 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隐形障碍因素 |
4.3 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多重思索与尝试 |
5 完善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相关对策 |
5.1 国内部分城市的典型经验及借鉴 |
5.2 提高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准入门槛 |
5.3 研究新北区差别化供应价格修正梯度 |
5.4 净化新北区差别化供应信息公开环境 |
5.5 规范新北区差别化供后评价与监督机制 |
5.6 实现新北区差别化供应全生命周期管理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流转 |
2.1.2 土地流转形式 |
2.1.3 三权分置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干预理论 |
2.2.2 地租理论 |
2.2.3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3 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
3.1 顺昌县经济概况 |
3.2 样本和数据来源 |
3.3 调查样本概况 |
3.3.1 调查样本的个人特征 |
3.3.2 调查样本的家庭特征 |
3.3.3 调查样本的农村经营情况 |
3.4 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
3.4.1 以转包和出租为主要形式 |
3.4.2 土地流转以完全自主为主 |
3.4.3 基本完成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 |
3.4.4 政府扶持抛荒耕地流转 |
4 顺昌县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顺昌县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土地流转方式过于单一 |
4.1.2 土地流转宣传力度不足 |
4.1.3 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甚至未签订 |
4.1.4 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产权划分不明确 |
4.1.5 土地流转缺乏有效引导 |
4.1.6 流转过程中农户土地权利保障不到位 |
4.1.7 农村土地流转为导向的金融产品匮乏 |
4.2 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部分土地流转方式存在较大风险 |
4.2.2 土地流转宣传中信息不对称 |
4.2.3 土地流转管理法律不完善 |
4.2.4 村民产权观念意识不强 |
4.2.5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展落后 |
4.2.6 土地流转政策配套不到位 |
4.2.7 土地流转金融市场发展弱后 |
5 促进顺昌县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对策建议 |
5.1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借鉴与创新 |
5.2 拓宽土地流转制度宣传渠道 |
5.3 规范土地流转秩序 |
5.4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
5.5 建立健康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
5.6 建立流转后长效保障机制 |
5.7 加大对土地流转中金融的扶持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关于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问卷调查 |
附录B 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访谈提纲 |
致谢 |
(4)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主要创新之处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家庭农场的演化机制 |
二、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 |
三、家庭农场的制约因素 |
四、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 |
五、对现有研究文献的评论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框架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和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和展望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家庭农场 |
二、都市郊区 |
三、一般农业区 |
四、发展路径 |
五、发展模式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农业区位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四、演化理论 |
五、二元经济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和典型发展模式 |
第一节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 |
一、我国家庭农场的起步和发展 |
二、我国家庭农场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家庭农场典型发展模式 |
一、上海松江模式 |
二、浙江宁波模式 |
三、湖北武汉模式 |
四、吉林延边模式 |
五、安徽郎溪模式 |
六、家庭农场典型发展模式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和问题 |
一、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 |
二、我国家庭农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的表现 |
第一节 武汉和郎溪的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比较 |
一、经营范围和规模 |
二、农场主和家庭劳动力 |
三、土地流转与利用 |
四、生产性固定资产 |
五、劳动力雇工情况 |
六、产品类型和品牌建设 |
七、农场经营性收支 |
八、技术需求与应用 |
九、农场经营和管理 |
十、农业金融和保险 |
十一、参加农民合作社情况 |
十二、武汉和郎溪的家庭农场发展比较小结 |
第二节 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异同 |
一、发展路径的共同特征 |
二、发展路径的不同特征 |
第五章 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的原因 |
第一节 家庭农场的演化机制分析 |
一、家庭农场的主要要素 |
二、家庭农场产生的背景 |
三、都市郊区与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演化背景差异 |
四、家庭农场的演化机制 |
第二节 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机理 |
一、理论假设:典型家庭农场的故事 |
二、理论分析:典型家庭农场的生产决策 |
三、从个体到区域:区位与家庭农场发展路径的分化 |
四、从典型到一般:拓宽假设条件 |
第六章 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的影响 |
第一节 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对复合经营程度的影响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含义及数据描述性统计 |
三、模型拟合结果 |
第二节 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对经营范围的影响 |
一、模型设定 |
二、数据及核心解释变量描述性统计 |
三、模型拟合结果 |
第三节 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化对经营规模的影响 |
一、模型设定 |
二、数据及核心解释变量描述性统计 |
三、模型拟合结果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推动家庭农场发展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A.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
B.土地流转与利用情况 |
C.生产性固定资产及投资 |
D.农场劳动雇工情况 |
E.农场生产、储存和销售情况 |
F.农场经营性收支情况 |
G.农业新技术需求与应用情况 |
H.农场经营管理情况 |
I.农业自然与市场风险及其影响 |
J.参与合作社、协会和龙头企业情况 |
K.金融与保险情况 |
M.其他相关问题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5)土地细碎条件下连片种植影响地块生产费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预期研究目标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可能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可能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土地细碎化的文献综述 |
2.1.2 关于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的文献综述 |
2.1.3 关于服务规模经济的文献综述 |
2.1.4 综合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交易成本理论 |
2.2.2 成本-收益理论 |
2.2.3 专业化与分工理论 |
2.2.4 规模经济理论 |
第3章 基本概念与分析框架 |
3.1 基本概念 |
3.1.1 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 |
3.1.2 农机作业服务的交易成本 |
3.1.3 地块连片种植特征的衡量 |
3.2 研究框架与基本假设 |
3.2.1 土地细碎化对农机作业服务交易成本的影响 |
3.2.2 土地交易消除土地细碎影响的局限性 |
3.2.3 地块连片种植降低农机作业服务交易成本 |
3.2.4 基本假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样本户土地细碎化与地块生产费用现状描述 |
4.1 数据来源 |
4.2 样本户土地细碎化和地块连片种植描述 |
4.2.1 样本户土地细碎化现状 |
4.2.2 样本户地块连片种植现状 |
4.3 样本户地块生产费用现状描述 |
4.3.1 样本户对农机作业服务的购买情况 |
4.3.2 样本户块均农机服务费用情况 |
4.3.3 样本户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情况 |
4.3.4 地块连片种植对土地细碎影响的抵消作用 |
第5章 土地细碎条件下连片种植影响地块生产费用的实证分析 |
5.1 土地细碎化影响块均农机服务费用的实证分析 |
5.1.1 实证模型构建 |
5.1.2 变量说明 |
5.1.3 模型估计结果 |
5.2 土地细碎化对块均农业生产性支出的实证分析 |
5.2.1 实证模型构建 |
5.2.2 变量说明 |
5.2.3 模型估计结果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5.3.2 内生转换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发表论文及参与课题一览表 |
(6)“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3 研究对象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存在的问题不足 |
第二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理论基础研究 |
2.1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内容和法理基础 |
2.1.1 “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
2.1.2 农地信托流转的含义 |
2.1.3 “三权分置”与农地信托的关系 |
2.1.4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功能分析 |
2.2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主要类型 |
2.2.1 土地服务性全托管 |
2.2.2 土地“半托”型合作经营 |
2.2.3 土地入股式收益型全托 |
2.3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的理论基础 |
2.3.1 法学基础理论 |
2.3.4 经济学理论 |
第三章 “三权分置”下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现状考察 |
3.1 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整体概况 |
3.1.1 农地信托在土地流转方式中的比例偏低 |
3.1.2 土地规模化经营受到碎片化土地问题困扰 |
3.1.3 区域间的农地信托行业呈现差异化布局 |
3.2 “三权分置”下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模式 |
3.2.1 西南地区:“合作社+流转土地+农民+保证保险”模式 |
3.2.2 中部地区:政府主导的“土地合作经营”模式 |
3.2.3 东北地区:“?产业链?式农地信托流转”模式 |
3.3 影响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主要因素分析 |
3.3.1 经营方式 |
3.3.2 流转价格 |
3.3.3 信托风险 |
3.3.4 法律环境 |
3.4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
3.4.1 农地流转主体的权责利界定不清晰 |
3.4.2 农地信托机构综合服务专业水平低下 |
3.4.3 农地信托流转的风险分担机制匮乏 |
3.4.4 农地信托多方合作协调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
3.5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存在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通畅 |
3.5.2 农地信托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
3.5.3 农村土流市场信用环境差 |
3.5.4 惠农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协调 |
第四章 国外典型国家农地信托的经验参考与借鉴 |
4.1 域外国家的农地信托发展梳理 |
4.1.1 美国:明晰产权的“土地保护信托” |
4.1.2 日本:“互联网+”的绿色土地信托 |
4.1.3 法国:土地集中经营式信托流转 |
4.2 国外典型国家农地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明晰土地产权并加快土地确权工作 |
4.2.2 发挥信息科技在农地信托中的应用 |
4.2.3 规模化经营需注重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
4.2.4 完善“土地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相关法律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 |
5.1 确定“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基本原则 |
5.1.1 土地利益中心原则 |
5.1.2 利益引导与自愿原则 |
5.1.3 农民金融权益保护原则 |
5.2 完善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 |
5.2.1 明确流转各主体权责利分配 |
5.2.2 促进农地信托交易公示法定 |
5.2.3 规范农地信托流转合同内容 |
5.2.4 完善农地信托市场监管制度 |
5.2.5 建立农地信托惩罚性赔偿制度 |
5.3 构建农地信托流转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 |
5.3.1 农地信托流转保险制度 |
5.3.2 农地信托收益保障制度 |
第六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制度运行保障措施 |
6.1 选择适当的农地价值评估方式 |
6.2 建立农地确权信息数据库 |
6.3 发挥农地信托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 |
6.4 重视农地信托专业人才培养与输送 |
6.5 完善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 |
第七章 农地信托流转的发展趋向与模式创新 |
7.1 农地信托流转的未来发展趋向 |
7.1.1 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方向转变 |
7.1.2 科技、资本和土地有机融合,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附 |
7.2 农地信托流转的创新模式——农地信托银行 |
7.2.1 明确农地信托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
7.2.2 调整农地信托银行的经营服务范围 |
7.2.3 坚持发挥农地信托银行的功能优势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1.农地“三权分置”有效助推农地信托流转 |
2.农地信托流转相较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更具优势 |
3.发展农地信托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去设计和推进 |
4.农地信托银行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创新模式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访谈提纲(一) |
附录B 访谈提纲(二) |
附录C 农村土地托管合同样本(一) |
附录C 菜单式土地托管服务合同样本(二) |
附录D 研究生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8)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魏晋南北朝史》的编撰及增订 |
第一节 魏晋南北朝断代史研究背景 |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史》的编撰 |
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史》内容的增订 |
第二章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学术成就 |
第一节 对土地所有制的研究 |
第二节 对民族关系的认识 |
第三节 从经济文化成就驳斥了魏晋黑暗说 |
第三章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史学特色 |
第一节 一部有理论有体系的断代史 |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史》写作特色 |
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史》的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 ——以宁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四节 概念界定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第六节 研究框架及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节 农地流转研究现状 |
第二节 农地“三权分置”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农地产权分置制度的演变历程及民族地区农地流转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分置制度的演变历程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的现状——以宁夏为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的识别 |
第二节 农地流转主体的行为分析 |
第三节 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的博弈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三权分置”感知价值模型构建 |
第一节 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的概念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量表的开发与验证 |
第四节 调研地区农地流转主体对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的差异比较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的理论模型 |
第一节 理论模型构建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调研区域与样本描述 |
第二节 数据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的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第三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成果介绍 |
四、谈谈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理解和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制度变迁情境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D]. 夏冰. 中山大学, 2020(03)
- [2]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研究[D]. 俞佳宁.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3]顺昌县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 林晨.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4]都市郊区和一般农业区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比较研究[D]. 冷成英. 武汉大学, 2020(03)
- [5]土地细碎条件下连片种植影响地块生产费用的实证研究[D]. 刘相汝. 西南大学, 2020(01)
- [6]“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刘福临.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8]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研究[D]. 闪烁. 西北民族大学, 2019(02)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10]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 ——以宁夏为例[D]. 王天琪. 宁夏大学, 2019(02)
标签: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产权; 产权理论; 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