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娟[1](2019)在《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文中认为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鉴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中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出台了多项针对该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和提高居民住房福利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理解历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挖掘其变迁背后之机理,总结其未来发展之趋势,既是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丰富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的理论需要。本文首先基于政策文本分析视角,运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政策文献计量方法,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划分为三个阶段,展示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聚焦点变迁的阶段特征和规律,并联系具体政策内容分析不同阶段政策主题词变化的原因,总结出1998-2018年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演进路径主要围绕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方面进行。其次,本文着眼于长时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引入间断-均衡理论对其进行阐释,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两个均衡期和一个间断期,体现出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特征。为了进一步解释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本文结合了修正后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综合考察近二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研究发现,政策形象变化是房地产调控变迁的前提,而焦点事件爆发、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和宏观层面价值取向的变化是政策变迁的三个基础变量。最后本文从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高丽娜[2](2014)在《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法制化研究》文中指出海南房地产业自1988年建省以来,在经历着第一轮房地产热引发的房地产泡沫后,在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同时,逐步摸索以依托优越的自然生态资源发展生态型房地产业的发展道路。2009年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的实施给海南房地产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年轻的海南房地产业不能再重蹈失败的老路,如何通过产业政策立法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是摆在当代建设者面前的课题。本文从对房地产业内涵和产业特点研究出发,明确指出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地位。在对产业政策的本质、目标、制定影响因素进行理论研究之后,结合房地产产业特点,指出了房地产产业政策制定的特殊性要求。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建设“国际旅游岛”战略高度,将产业发展目标定位于世界一流的休闲度假旅游房地产业,走高端、多元化、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打造国内一流的服务型、开放型、生态型房地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调整房地产产业结构,把握产业发展特点,引入产业融合、产业集聚的发展模式。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立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产业政策作为立法的实质性内容,产业政策立法就是实质性内容的程序性保障。房地产产业政策法治化要求就是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确保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公开性与透明性,在各方利益主体利益博弈的基础上,产生出最为理性的产业政策。通过立法效果评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升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质量,确保产业政策立法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对促进和保障海南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引导与规范的作用。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房地产产业政策影响因素与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总体要求,主要对房地产业内涵、特点、产业政策的目标与影响因素进行理论上的研究,结合海南房地产业实际,总结出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的特殊性所在;第二部分为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及其立法的变迁。通过对海南建省以来房地产产业政策与立法的回顾,总结出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经验与不足;第三部分为当前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面临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新形势下海南房地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提出总体要求,指出了新形势下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为完善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对策。完善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首先必须明确房地产业及其发展的定位与目标,完善产业政策立法体系,促进立法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建立与完善立法评估机制。
寒江雪[3](2001)在《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用猛药》文中认为在中国房地产发展进程中,海南房地产的畸形发展过程——疯狂地热炒、骤降至冰点、烂尾楼林立、大片土地闲置等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1998年底,朱镕基总理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指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处理房地产热的遗留问题。1999午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在海南全面启动,首批启动的试点项目面积达20万平方米,共有2100套住房,采取政府限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最高价政府限价为1418元/m2,最低价为942元/m2。2001年5月底,建设部在海口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座谈会”,海南省有关部门在会上通报了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费鹏,屠梅曾[4](2001)在《海南处理烂尾 楼 对上海 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日前宣布,2001年上海市住宅发展目标已经确定:住宅峻工面积1500万平方米,住宅新开工面积1300万平方米,公建设施竣工面积160平方米,各主要建设指标将超过2000年。而2000年,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已超过当年竣工面积,新建商品房销售量约1600万平方米,存量房约750万平方米,总交易量超过2300万平方米。同时,从1999年11月起,本市住宅价格已开始回升,2000年6月办公楼价格开始回升。专家预测,上海房地产市场需求会全面稳定增长。估计在未来两三年内,上海的住宅需求会达到历史顶蜂。
张海明[5](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唐俐[7](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杨庆媛[8](2001)在《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镇土地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宝贵的经济资源。城镇土地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土地市场运行状况,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城镇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建设土地市场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和运行规律的研究,探求中国城镇土地市场有序运行的途径,对中国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以“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为论题,主要研究1978年至2000年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的运作不规范问题。论文以中国城镇土地产权制度、城镇土地供需以及市场价格为切入点,分析阻碍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制度原因和体制原因,并分析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影响,特别是对城镇土地配置效率的负效应,以解决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途径、措施为归宿。该项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应用市场理论,特别是产权经济学理论和地租地价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特征,如市场结构特征、主客体的特殊性进行系统分析,对中国现阶段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状况作出判断和评价;从对中国城镇土地产权制度、政府行为和城镇土地市场运行状况的考察中,揭示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影响分析中,证实城镇土地一级市场运行不规范以及低地价对城镇土地配置效率的影响;通过城镇土地市场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关系分析,揭示影响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因素;根据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模式和发展战略;通过对政府行为在城镇土地市场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分析,提出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原则、模式、机制及手段。研究的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根据研究技术路线设计的论文基本结构为:第1章为绪论,主要简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明确研究的问题、对象、目标、思路及方法;第2章是理论借鉴,首先阐述了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范畴,其次阐述了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基本理论,重点阐述了各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的指导作用;第3章分析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发展进程和现状特征,将城镇土地市场研究置于特定的历史坐标中,并为研究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的全面展示提供分析基础;第4章将研究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③ 图1.技术路线方枢图 厂且运作不规范的种种表现;第5章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影响分析,证实中国城镇上地市场发展中市场发育程度低、规模小以及价格水平低导致城镇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城镇土地配置效率低下以及微观经济主体竟争不公平等负效应;第6章探寻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原因;第7、8两章则针对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城镇土地市场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第9章研究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政府调控;研究结论将作为第10章的内容。 通过研究,得到如下结论: 1.通过对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状特征分析,得出四方面的评价结论:()以 20世纪 80年代初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标志着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萌芽,1987年深圳出让第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 1988年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块土地首次国际招标取得成功为标志,中国真正出现了城镇土地市场。在这20年的发展过程中,根据发育特点,中国的城镇土地市场大致经历了萌芽时期、初步发展时期和全面发展时期。 (2)中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是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推动下展开的。这项改革的主要目标以及各个细节,也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明确的。经过20年的摸索,人们逐渐明确:城镇土地产权制度,城镇土地配置机制,城镇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城镇土地管理制度构成了这项改革的四个主要方面。其中城镇土地配置机制基于核心地位,而城镇土地配置机制的选择及其作用的发挥与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密切相关。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出现和发展是客观的必然,它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土地市场既是要素市场,也是消费品市场,它连接着国民生产和国民消费的两端,因此城镇土地市场的运行状况对城镇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近年来,城镇土地市场的启动和运行不仅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了大量资金,加快了城镇建设的步伐,提高了城镇土地配置效率,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而且也为今后我国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中国城镇土地市场体系的框架己经初步形咸。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市场管理和调控方式的创新。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始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
徐红军[9](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张师[10](2000)在《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取得实效》文中研究指明 一年来,海南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积压房地产形成的各种因素,制定出一整套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确保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由于泡沫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占全国人口千分之六的海南岛积压商品房面积却占到了全国的10%。据统计,到 1998年底,全省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品房
二、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 |
2.1.1 房地产宏观调控 |
2.1.2 政策变迁 |
2.2 间断-均衡理论及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2.1 间断-均衡理论 |
2.2.2 间断-均衡理论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变迁阶段分析 |
3.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的选择与分析方法 |
3.1.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选择 |
3.1.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分析方法 |
3.1.3 信效度检验 |
3.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阶段的定量分析 |
3.2.1 住房制度改革起步阶段(1998-2002 年) |
3.2.2 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2003-2009 年) |
3.2.3 房地产市场化调整阶段(2010-2018 年) |
3.2.4 变迁阶段的总体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阐释与内在机理 |
4.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理论阐释 |
4.1.1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探索阶段(1998-2002 年) |
4.1.2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深化阶段(2003-2009 年) |
4.1.3 间断期:房地产宏观调控得转向阶段(2010-2018 年) |
4.1.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历程的总体阐释 |
4.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 |
4.2.1 焦点事件爆发 |
4.2.2 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 |
4.2.3 宏观层面价值取向 |
4.2.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
5.1 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 |
5.1.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
5.1.2 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配套政策 |
5.2 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 |
5.2.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性 |
5.2.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回归 |
5.2.3 加强房地产预期管理 |
5.3 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
5.3.1 合理配置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
5.3.2 提高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 |
5.3.3 搭建房地产信息公开平台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2)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房地产产业政策影响因素与立法的总体要求 |
(一)房地产产业内涵、特点及其地位 |
1. 房地产业的内涵 |
2. 房地产业的特点 |
3. 房地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
(二)房地产产业政策的目标与影响因素 |
1. 产业政策的目标 |
2. 产业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 |
3. 房地产产业政策的特殊性 |
(三)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总体要求 |
1. 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
2. 产业政策立法的总体要求 |
3.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要求 |
二、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及其立法的变迁 |
(一)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及其立法变迁的基本情况 |
1. 建省之初房地产产业政策与立法(1988—1991年) |
2. 短暂以房地产业为支柱产业时期的产业政策与立法(1992年) |
3. 处置积压房地产时期的产业政策与立法(1993—2009年) |
4. “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时期产业政策与立法(2010年—至今) |
(二)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经验与不足 |
1. 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及其立法的经验 |
2. 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及其立法的不足 |
三、当前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面临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当前海南房地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 |
1. 海南房地产业发展优势 |
2. 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
(二)新形势下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总体方向 |
1. 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必须突出“生态建省”战略的重要位置 |
2. 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必须围绕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战略实施 |
3. 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必须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
(三)新形势下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房地产产业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 |
2.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体系尚不健全 |
3.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目标不清 |
4.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程序没有充分体现科学性、民主性 |
5.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效果评估机制不完善 |
四、完善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对策 |
(一)明确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宗旨 |
1. 立法目标必须明确房地产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
2.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需要定位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目标 |
3. 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需要明确海南房地产业发展思路 |
(二)提升房地产产业政策法治化水平 |
1. 对产业政策立法必要性的再认识 |
2. 提高现有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层次 |
(三)完善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体系 |
1. 尽快出台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专门性地方法规 |
2. 优化房地产业结构政策立法 |
3. 促进房地产业组织政策立法 |
4. 合理房地产业布局政策立法 |
5. 加强房地产业技术政策立法 |
(四)促进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
1. 建立科学的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预测机制 |
2. 进一步增强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规划的民主性 |
3. 完善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程序的民主参与机制 |
(五)完善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的效果评估机制 |
1.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产业政策立法效果评估的程序 |
2. 建立立法评估工作的多方主体参与实施机制 |
3. 完善立法评估信息收集工作机制 |
4. 增强立法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的科学性 |
5. 对评估结论的运用给予制度化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3)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用猛药(论文提纲范文)
沉重的包袱、烫手的山芋,政府头痛、银行无奈 |
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四个轮子一齐转 |
1.加快确权进程,为项目的处置扫清障碍 |
2.启动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
3.多途径(包括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该无偿收回的绝不手软 |
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
处置积压房地产是一场攻坚战,阻碍重重,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
(5)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文献综述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对象 |
1.2.1 城镇土地的范围 |
1.2.2 城镇土地市场的界定 |
1.2.3 土地市场与地产市场 |
1.3 研究的目标 |
1.4 研究思路及论文框架 |
1.4.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2 论文的基本结构 |
1.5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2章 理论借鉴 |
2.1 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范畴 |
2.1.1 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概念 |
2.1.2 城镇土地市场的主要功能 |
2.1.3 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特征 |
2.1.4 城镇土地市场的主体 |
2.2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基本理论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地租理论 |
2.2.3 地价理论 |
2.3.4 区位理论 |
2.3.5 可持续发展论 |
第3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进程 |
3.1 中国土地市场的发展历程 |
3.1.1 高度行政化无市场时期 |
3.1.2 城镇土地市场的萌芽时期 |
3.1.3 城镇土地市场初步发展时期 |
3.1.4 城镇土地市场全面发展时期 |
3.2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现状特征 |
3.2.1 城镇土地市场的结构特征 |
3.2.2 城镇土地市场的客体特征 |
3.2.3 城镇土地市场供求主体的成长 |
3.2.4 城镇土地市场中介的发展特征 |
第4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
4.1 中国城镇土地产权制度考察 |
4.1.1 中国城镇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
4.1.2 中国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
4.2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主体行为考察 |
4.2.1 出让主体行为不规范 |
4.2.2 市场主体身份混杂 |
4.2.3 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不规范 |
4.3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育程度考察 |
4.3.1 城镇土地市场规模狭小 |
4.3.2 城镇土地市场化程度低 |
4.3.3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平衡 |
4.4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秩序的考察 |
4.4.1 城镇土地市场秩序的含义 |
4.4.2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秩序的特点 |
4.5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供需关系考察 |
4.5.1 城镇土地供给总量失控 |
4.5.2 城镇土地一级市场供过于求 |
4.5.3 城镇土地二级市场供过于求 |
4.5.4 城镇土地二级市场供求结构失衡 |
4.6 中国城镇土地价格问题考察 |
4.6.1 城镇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 |
4.6.2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特征 |
第5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影响分析 |
5.1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
5.1.1 城镇土地市场供给总量失控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5.1.2 土地投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5.1.3 地价不合理对宏观经济结构优化的影响 |
5.2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对城镇土地配置效率的影响 |
5.2.1 城镇土地配置效率标准假定 |
5.2.2 中国城镇土地配置效率考察 |
5.2.3 中国城镇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考察 |
5.3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与国家财富流失 |
5.3.1 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
5.3.2 国家非土地财富的流失 |
5.4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
第6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不规范的原因 |
6.1 阻碍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因素 |
6.1.1 城镇土地产权的权能空间和利益大小不明确 |
6.1.2 城镇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确 |
6.1.3 城镇土地市场行为者的土地产权缺损 |
6.1.4 土地产权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
6.2 阻碍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体制原因 |
6.2.1 初始土地配置中的“双轨制”及其弊端 |
6.2.2 城镇土地一级市场竞争不完全 |
6.3 缺乏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 |
6.3.1 地方政府供给城镇土地的动机 |
6.3.2 地方政府行为与城镇土地总量供给失控 |
6.4 城镇土地供给对需求引导和制约的作用不强 |
6.4.1 存量土地家底不清 |
6.4.2 城镇土地供给结构失衡 |
6.5 地价地税对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影响 |
6.5.1 地租地价不合理导致城镇土地需求过度膨胀 |
6.5.2 土地税制不健全造成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缓慢 |
第7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模式 |
7.1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目标定位 |
7.1.1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规模化目标 |
7.1.2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目标 |
7.2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 |
7.2.1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目标模式(一):两级所有,多种方式 |
7.2.2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目标模式(二):开放型市场 |
7.3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产权模式 |
7.3.1 建立城镇土地法人所有制,国有土地实行分级所有 |
7.3.2 规范城镇土地产权市场制度 |
7.3.3 完善城镇土地使用权制度,促进土地产权流动 |
7.3.4 加强城镇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设 |
7.4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年期模式 |
7.4.1 中外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比较 |
7.4.2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评价与思考 |
7.4.3 城镇土地市场发展的年期模式:短期出让和租赁 |
第8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战略 |
8.1 规模化战略 |
8.1.1 转变思想观念,扩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土地市场规模 |
8.1.2 规范初始化供应的“双轨制”,提高城镇土地市场发育程度 |
8.1.3 放宽存量划拨土地的市场准入条件 |
8.2 地价杠杆调控战略 |
8.2.1 运用地价政策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
8.2.2 准确掌握地价杠杆度与量的关系 |
8.2.3 灵活运用地价杠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
8.2.4 根据地价杠杆规律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
8.3 市场竞争战略 |
8.3.1 广泛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8.3.2 制定科学的土地招标拍卖计划 |
8.4 规范化战略 |
8.4.1 政府行为的规范 |
8.4.2 中介行为的规范 |
8.5 土地商品塑造战略 |
8.5.1 土地商品增值与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
8.5.2 城镇土地增值的动力机制 |
8.5.3 城镇土地开发及其增值 |
8.6 土地收益分配引导战略 |
8.6.1 城镇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的目标取向 |
8.6.2 政府获取土地收益的方式设计 |
8.6.3 促进城镇土地市场有序发展的土地税收体制 |
第9章 中国城镇土地市场的政府调控 |
9.1 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理论依据 |
9.1.1 城镇土地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 |
9.1.2 政府调控对城镇土地市场失灵的克服和矫正 |
9.2 政府在城镇土地市场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
9.2.1 城镇土地市场秩序的形成机制 |
9.2.2 政府调控在土地市场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
9.3 政府行为对城镇土地供求及地价的影响 |
9.3.1 政府行为对城镇土地供给的影响 |
9.3.2 政府行为对土地市场价格的直接影响 |
9.3.3 政府行为对土地使用者成本的影响 |
9.3.4 政策因素对土地市场波动的影响 |
9.4 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机制 |
9.4.1 目标导向机制 |
9.4.2 市场运行的保障机制 |
9.4.3 市场调控和监管机制 |
9.5 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模式、原则和手段 |
9.5.1 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模式选择 |
9.5.2 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基本原则 |
9.5.3 政府调控城镇土地市场的手段 |
第10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 谢 |
(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D]. 张娟. 燕山大学, 2019(06)
- [2]海南房地产产业政策法制化研究[D]. 高丽娜. 海南大学, 2014(08)
- [3]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用猛药[J]. 寒江雪.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1(15)
- [4]海南处理烂尾 楼 对上海 的启示[J]. 费鹏,屠梅曾. 上海房地, 2001(07)
- [5]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8]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 杨庆媛. 西南农业大学, 2001(01)
- [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取得实效[J]. 张师. 中国房地信息, 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