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普遍法正义与个别法正义关系的基本矛盾(论文文献综述)
王洋洋[1](2021)在《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外对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议持续半个世纪而热度不减,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在马克思把正义作为“意识形态法权”(1)还是规范性价值观念的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回到马克思自身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基于唯物史观阐明的人类解放学说,弥合正义的事实性维度和规范性维度的分裂,在真实意义上提出一种辩证批判的正义观(2)。马克思从解释世界到改造世界的哲学任务根本地是回答“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这一问题,并把何为正义和如何实现正义统一于阐明人类解放的价值追求和现实实践中。马克思在阐释阶级社会法权正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解放的价值目标,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融合赋予了马克思正义观辩证批判性。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基于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把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转变为现实运动。在阶级社会,从属于意识形态法权范畴的正义,内在地指向支配私有财产的统治阶级,最多只能在不彻底的政治革命中追求形式正义,实现人的政治解放;而共产主义,作为人类文明的真正开端,标志着人类社会由扬弃私有财产为中介的外在否定阶段进入自我否定状态,在共同占有财产的意义上实现人类社会的自我生成,这构成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核心内容。人类解放正义理想在共产主义阶段的实现表现为一种持续性的状态,它是人与社会在不断地自我否定中展开的发展的各种可能性。本文以对正义观的理论回溯为前提,系统全面地论证和阐释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逻辑演进、理论内涵、理论特质和当代价值。第一,对正义观进行理论回溯,提出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追溯正义观的理论渊源,根据研究正义问题所依托的理论的不同,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的正义和哲理法学派的正义,他们站在各自立场塑造了正义的“元价值”(1)并导致了基于“元价值”的价值强制。探究正义观的伦理基础,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或者以规范性政治哲学为追求,突出正义的价值性,或者以描述性政治哲学为依据,强调正义的事实性,割裂“价值”和“事实”的“二分法”(2)导致规范性和描述性正义观对正义价值性和事实性的割裂。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提出,在消解“元价值”和超越“二分法”的基础上,立足现实社会,追求“人类解放”正义理想。第二,以马克思理论作为支撑,论证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演进逻辑。马克思最初受思辨哲学影响,在吸收伊壁鸠鲁自我意识正义观、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把正义理解为对抽象意义上的人的自由的实现。当马克思以思辨哲学为指导,在现实社会遇到无法解答的困惑时,转向了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实现了哲学的实践转向并创立了唯物史观,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考察以现实社会作为立脚点,转向了对人类解放的研究,实现了对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证成。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对“社会主义思潮”的正义厘清以及对共产主义正义本质的把握,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中展开。第三,以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推进人类解放,需要对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基本内涵进行系统阐释。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内涵是马克思对“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问题的回答:就“何为正义”而言,马克思把正义理解为立足现实社会的批判正义和指向“人类社会”(3)的否定性正义,它既是正义在事实维度和价值维度的表达,也是对人类社会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的反映。就“如何实现正义”而言,马克思把正义看作走向未来社会的实践正义,实践正义实现了正义的事实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把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理解为人类社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历史过程。第四,揭示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理论特质,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从根本上来看,辩证批判正义观是一次深入政治经济学的更彻底的社会批判,是一场以人类解放为目的的人的高度的革命,是一种人类社会从外在否定到自我否定的现实运动,这是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实质。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其超越性和革命性,它既实现了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以及从道德应得到生产正义的转变,同时也实现了规范性和理想性、批判性和建构性以及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第五,以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回应学界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探究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当代价值。本文选取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以马克思的视野进行了针对性回应:一是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与社群主义正义观围绕无害与至善原则产生的争论,双方以资本主义二元结构为现实根基,在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上,割裂了实现人类解放正义理想的共产主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二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双方在误解马克思本意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正义悖论”(1),割裂了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中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统一。
张燕玲[2](2021)在《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的正义观研究 ——从马克思博士论文到《共产党宣言》》文中提出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马克思一生中“两个伟大发现”之一,对人类社会的活动和历史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唯物史观的创立,确立了物质之于人类生活的先在性。本文从马克思博士论文到《共产党宣言》,以求在原着基础上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思想脉络和内容进行把握,探究马克思正义观内在的理论逻辑,从“自我意识”、“异化劳动”、“法权正义”、“消灭剥削”中分析马克思正义观的本原思想;进而阐明马克思正义观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的视角出发的,有助于我们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找到正义的合理内核。在对正义观的问题探讨中,马克思站在历史维度和物质立场上,反对古希腊正义理论忽视国家和个人正义之间存有矛盾的做法,反对中世纪时期所主张的信仰上帝以求正义的神学正义观和近代哲学思想中对正义过于精神化的臆想,坚持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探寻正义发展的观点,认为正义的发展不是亘古不变的,不是稳固的形态和模式化的结果,而是随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变化发生相应改变的动态过程,是历史性和逻辑性的统一,是在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调整中进行不断调整的过程,佐证了正义绝对不是抽象的,可以脱离具体历史时期和具体国家的价值追求而进行定位的。总之,基于唯物史观视域下研究马克思正义观,回归到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正义的合法性辩护,突出正义在社会制度中的价值意义所在,有助于依托马克思正义观中的主流意识形态,推进正义在社会实践中的完成。
周佑勇[3](2021)在《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文中认为在当下中国,制定一部"行政法总则"并推动行政法的法典化,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成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统领性的灵魂条款。如果欠缺"基本原则"条款,那么一部法律就纯粹只是一些法条的堆砌而失去了灵魂。行政法基本原则为行政法蕴涵的根本价值,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法规范始终的基本准则。科学设置"基本原则"条款,是制定"行政法总则"首要的基本任务。
周佑勇[4](2021)在《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具有立法上的整合统领、执法上的行为准则和司法上的可适用性功能,是"行政法总则"不可或缺的灵魂条款。从体系化构建上看,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需要采取学理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以能够反映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特殊规律为标准,从众多的行政法规范、司法裁判、政策性文件以及各种学说学理中加以提取,并对域外立法例予以分析借鉴。据此,可以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权益保障、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和行政效能五大类共十二项具体的子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置,应当坚持罗列式及分层式表达的方式,以全面而精准地表达出各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效力层次。
张国全[5](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康健[6](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吴暇[7](2020)在《黑格尔“承认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教育思想研究》文中指出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其哲学思想以“意识哲学”闻名于世,虽曾遭到过很多思想家的批判,?但对哲学多少有点兴趣的人,差不多都会碰到过诘屈聱牙的黑格尔。他从关注宗教问题出发,进而探讨人的精神意识和伦理社会生活,试图重新建立分裂世界的统一性,他认为个体通过伦理生活的教化和异化能使主体意识发展为绝对精神,摆脱特殊性的束缚,走向普遍性,实现统一性,真正实现个体的自由和解放。而当我们深入其思想“丛林”中,隐约在不同的“山区”感受到相同的“气候”,正是这相同的“气候”影响着整个“丛林”的“气候”,并保障“丛林”植被的健康生长,这一“气候”特征就是黑格尔的“承认理论”,笔者在黑格尔晦涩的着作中深深地被这种“气候”特色所吸引,并发现“承认理论”几乎贯穿于黑格尔从青年到老年的所有思想体系中,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宗教哲学、意识哲学、教育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国家哲学,构成了其公民教育思想的一种隐性思维方式。本文正是以这条“隐线”为视角,从黑格尔的“承认理论”、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承认逻辑、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内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对当代公民教育的启示四个方面论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体系。从结构上来看,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承认理论”视域下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研究这一选题确定的背景、意义进行针对性阐述,并对当前国内外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对文章的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第二章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黑格尔“承认理论”的产生、体系和内容。法国大革命及启蒙思想后的个人自由主义张扬并未解决德国乃至欧洲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黑格尔批判、继承并发展了古典国家观、启蒙思想、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为生命持存而斗争”思想、康德哲学难题中的“承认理论”、费希特主体间性概念中的“承认理论”,最终形成了无中介的、守在自己身边的、以个体自由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伦理意义和宗教“爱”之涵义的承认思想。具体来讲,个体经过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伦理生活的教化和异化,形成了对法权的承认,对道德的承认,对家庭的承认,对市民社会的承认和对国家的承认;个体意识也经历了“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绝对精神”的发展历程,最终形成了意识升华后的承认思想,承认思想虽然未被黑格尔主题化,但却作为一个对主题性概念进行解释说明的有效运作性概念贯穿于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自由—伦理—教育—自由”的承认逻辑。首先,自由是人的“类存在”本质,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正是因为人是精神性的存在,才使个体有可能从自由的第一个阶段走到第三个阶段(即真正自由实现的阶段),而承认思维是使人能够走到自由第三个阶段的重要条件。其次,伦理精神和伦理实体是使个体真正实现自由的必要思维和必经场域。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伦理生活的磨砺和教化,个体实现了抽象自由和主观自由的统一、个体对个体的承认、个体对国家的承认,个体向自由又迈进一大步。再次,教育是使人符合伦理的一门艺术。公民教育通过培养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知识、意志和情感,培养人的承认意识,培养伦理精神,使个体摆脱无教养的冲动和自然性,消除任意性和特殊性,使任性上升为理性,从而培养个体的伦理性格和伦理能力。此时,个体自由实现的条件均已具备,自由自然呈现。第四章全面系统地梳理了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教育起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原则、教育路径和教育方法,是教育思想承认逻辑的现实表达,也为我国当代公民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实践指南。第五章讨论了承认思想指导下的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笔者一方面评述了黑格尔教育观的唯心主义、教育目的性的保守主义、教育方法论上的矛盾性等局限之处,另一方面也肯定了其独有建树的自由伦理观念及伦理教育思想,并具体阐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同时,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的研究,总结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批判和继承内容,进一步论证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和承认理论对马克思劳动理论、承认思想、劳动教育思想、生活实践教育思想形成的重要意义。最后,笔者重点论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一方面对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关系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另一方面从完善公民教育内容、公民教育方法、公民教育环境三个方面讨论了对当代公民教育的启示。最后,指出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对解决当代“现代性问题”的指导作用。
严海[8](2020)在《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生态补偿是起源于国外的一项经济政策,在当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生态补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公平、传承特定文化等多重作用,因此,生态补偿又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并且依赖国外经验,从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运行主要还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生态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整体上却有所欠缺。生态补偿的法治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生态补偿立法如何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成为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课题。生态补偿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生态系统从最初的客观存在逐渐转变为一种可以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由此便应运而生,并进一步孕育出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在我国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这是与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根本性区别。生态补偿的运行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内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当下生态补偿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基础,除此之外,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也相应地提出了本学科内的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早,在森林、流域、草原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失败的案例,其经验与教训都值得我国的借鉴。生态补偿需要以规范的状态运行,法治化是必由之路。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考察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内都对草原生态补偿做出了立法规定,但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其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理论角度来看,当下的生态补偿立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生态补偿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并不完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是一个环境哲学问题,但其内容在许多学科领域内都有所涉及,包括法政治学领域。不同的学科领域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此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生态价值观念方面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者的对立。事实上,两种生态价值观都各有利弊,应当进行一定的协调,寻求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存在一个“调整论”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突破了传统法理学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在得到部分学者支持的同时也受到了大量的质疑与非议,但调整论的思维仍旧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有所启示,即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针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生态补偿立法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又分为结构调整和运行调整,结构调整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完成,运行调整则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在结构调整中,首先需要针对生态补偿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科学测定生态补偿标准,拓展、拓宽生态补偿的方式和资金来源;其次需要围绕生态补偿的关联性内容进行立法,在宪法中体现生态补偿的基本精神,合理设置生态补偿所牵涉的法律责任规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需要注重生态补偿体系性内容的立法,在行为模式上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为主,在权利义务模式上以权利本位的立法为根本,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以环境资源法作为衔接性质的立法。运行调整主要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而立法之外的手段又可分为法律之内的手段和法律之外的手段。在法律手段内,除立法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都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每个环节当然都有各自的要求,但从整体上看,法的良好运行着重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法治化为本质,二是法的良好运行以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为标准。在法律手段之外,还可分为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经济手段着眼于市场平台的灵活调节,政治手段着眼于环境治理模式的合理选择。从两种手段的作用出发,经济手段解决的是生态保护的去功利性和市场运行的逐利益性之间的矛盾缓解问题,政治手段解决的是国家环境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权之间的平衡取舍问题,这些都是为生态补偿立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所提供的有效的运行机制。
孙东山[9](2020)在《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是马克思结合十九世纪欧洲工人运动实践经验所创立的科学国家管理理论。他基于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国家的历史、本质及职能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阐述,而且结合巴黎公社的国家实验,阐明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性质、依靠主体、过渡形态等。深入挖掘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丰富内涵,有助于推动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坚持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文本与文献结合研究法、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梳理马克思原着中关于国家本质、国家消亡、国家职能等代表性观点。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马克思关于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体系,继而探讨其理论定位及主要治理模式,从而更好的服务于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中国化以及坚持和完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本文基本结构共分为六章。论文的主要思路为:第一章,绪论部分包含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及框架等。第二章,是对马克思相关原着进行爬梳剔抉,以梳理出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渊源。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具有深刻的十九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痕迹,欧洲社会内部资本矛盾的不可调和以及无产阶级运动的蓬勃兴起,为马克思的国家治理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经济条件和阶级基础。此外,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国家有机体论,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国家中心理论,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国家治理思想为马克思思考国家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在上述基础上马克思科学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理论武器创立了无产阶级的国家治理思想。第三章,主要围绕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思想历程及逻辑演进进行讨论。马克思关于国家治理思想的诞生,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成熟的理论。这是因为19世纪无产阶级关于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并不充足,有限的革命实践(如巴黎公社)并不足以为马克思思考国家治理思想提供丰富的实践案例,当然也不能检验其理论的真伪。但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等基本问题的思考规定了无产阶级国家治理思想发展的方向。具体来说,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的规定揭示其国家治理思想的阶级属性(即无产阶级国家治理思想);马克思对于资产阶级国家治理理论的批判揭示其国家治理的人民性;而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治理构想则孕育了未来无产阶级掌权后的国家形态。从思想史角度来看,马克思国家治理经历了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批判;无产阶级专政及其构想;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未来国家治理中人的生存状态四个发展阶段。第四章,是对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主要内容及实践构想进行科学的解释,不仅阐释了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基本概述,还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同时也对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做了挖掘,挖掘出核心观点和要素条件。并对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中的治理模式进行梳理和甄别,分析出治理的社会形态和基本方式。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从国家的阶级本质出发,分析无产阶级专政取代资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阶级统治、无产阶级专政、人民主权、国家职能等,它们共同构成国家治理思想的雏形。尽管马克思并没有以国家治理来界定其相关国家理论,但马克思关于国家主权、治权等问题的思考已经孕育现代意义上国家治理的“胚胎”。马克思基于有限的革命经验和丰富的理论储备,创造性的构想无产阶级阶级国家治理理论,后来欧洲及亚洲无产阶级革命实践证明,马克思这一实践构想具备非常科学的战略远见。第五章,主要阐释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定位及其治理模式。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是一种不断吸取各种科学理论成分而逐步丰富完善自身的“活”理论,这是马克思关国家治理思想最重要的理论品质。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同时代国家治理思想相比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即从(国家-社会)互动关系角度解释国家的形成、发展及灭亡全过程。具体来说马克思国家治理理论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管理国家的主导思想,随着(国家-社会)关系变化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之中。为此,需要探究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共同体之间关系,以及探讨它与无产阶级专政之间的关联,并讨论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之中的社会结构分析。从这些方面来拓展分析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定位。并加以分析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之中的治理模式。第六章,介绍了马克思的国家治理思想在中国实践与运用的探索过程。以及讨论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对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启示。在以马克思自身的国家观与国家治理思想之间的关系做分析前提,来分析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中国的国家合理相互契合之处,来梳理和分析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中国化实践成果,这样更能清晰勾勒出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中国化的实践性表达。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从战略层面综合设计国家治理体系及能力的实现路径:民主巩固水平、资源汲取能力、制度治理水平、基层渗透能力以及国家学习能力现代化。结语部分概述本文的研究思路及主要观点,着重阐释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是马克思理论体系之中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对推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大的启发之用。
李磊明[10](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提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二、决定普遍法正义与个别法正义关系的基本矛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决定普遍法正义与个别法正义关系的基本矛盾(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正义观的理论回溯 |
2.1 正义观的理论渊源 |
2.1.1 自然法学派的正义 |
2.1.2 哲理法学派的正义 |
2.2 正义观的伦理基础 |
2.2.1 规范性政治哲学 |
2.2.2 描述性政治哲学 |
2.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提出 |
2.3.1 消解“元价值” |
2.3.2 超越“二分法” |
2.3.3 实现“人类解放” |
第3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逻辑演进 |
3.1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起源 |
3.1.1 伊壁鸠鲁自我意识正义观 |
3.1.2 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 |
3.1.3 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正义观 |
3.2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证成 |
3.2.1 理论起点: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 |
3.2.2 实现路径:从异化劳动到自由自觉的活动 |
3.2.3 现实走向:从异己的对象关系到全面的社会关系 |
3.3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展开 |
3.3.1 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 |
3.3.2 对“社会主义思潮”的正义厘清 |
3.3.3 对共产主义正义本质的把握 |
第4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内涵阐释 |
4.1 立足现实社会的批判正义 |
4.1.1 对资本剥削劳动的正义批判 |
4.1.2 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正义批判 |
4.1.3 对人的本质异化的正义批判 |
4.2 走向未来社会的实践正义 |
4.2.1 物质生产的正义性: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 |
4.2.2 阶级斗争的正义性: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 |
4.2.3 劳动解放的正义性: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 |
4.3 指向“人类社会”的否定性正义 |
4.3.1 个体的自我否定:个人自由的实现 |
4.3.2 社会的自我否定:社会平等的实现 |
4.3.3 个体与社会的统一:自由人联合体 |
第5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
5.1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批判性 |
5.1.1 “更彻底的社会批判” |
5.1.2 “人的高度的革命” |
5.1.3 “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
5.2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超越性 |
5.2.1 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 |
5.2.2 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5.2.3 从道德应得到生产正义 |
5.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革命性 |
5.3.1 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
5.3.2 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 |
5.3.3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
第6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当代价值 |
6.1 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与社群主义正义观之争:无害与至善 |
6.1.1 争论的价值取向:权利与善的优先性 |
6.1.2 争论的现实根基:资本主义二元对立结构 |
6.1.3 共产主义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
6.2 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之争:马克思与正义 |
6.2.1 反对派:马克思拒斥正义 |
6.2.2 赞同派:马克思赞成正义 |
6.2.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是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的正义观研究 ——从马克思博士论文到《共产党宣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马克思之前正义理论的历史脉络 |
(一)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正义理论 |
1.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
2.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神学正义观 |
1.奥古斯丁的正义主张 |
2.托马斯·阿奎那的正义主张 |
(三)近代哲学的正义思想 |
1.经验派的正义观 |
2.唯理派的正义观 |
3.德国古典哲学的正义理论 |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演进 |
(一)马克思博士论文:“自我意识”所蕴藏的正义图景 |
1.自我意识:人之为人的缘由 |
2.自我意识: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
3.自我意识:实现正义的基础所在 |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黑格尔正义观的批判 |
1.对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批判 |
2.对法权正义的批判 |
(三)《1844 经济学哲学手稿》:在异化劳动中剖析正义 |
1.异化劳动:人和私有财产在市民社会中的体现 |
2.生产领域的不平等状态: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
3.“普遍正义”视野下的正义原则表征:伪善和虚假 |
(四)《德意志意识形态》:唯物史观的开端蓝本 |
1.唯物史观是讨论正义的基础 |
2.唯物史观确立正义发展演进的态势 |
(五)《共产党宣言》:正义观的形成完善 |
1.资本主义剥削是其非正义性的表现 |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正义的根源 |
3.消灭剥削是正义的最高要求 |
三、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质 |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维度 |
1.基于经济基础的正义观念 |
2.基于社会制度的正义观念 |
3.基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正义观念 |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特征 |
1.生产关系是正义实质的根基所在 |
2.社会生产是正义发展和演变的根本要素 |
3.具体的和历史的是正义的历史性特质 |
(三)马克思正义观的实现路径 |
1.劳动中获得自由是实现正义社会的前提 |
2.人民群众是实现正义社会的主体 |
3.正义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正义社会的手段 |
4.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实现正义社会的目的 |
四、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价值 |
(一)廓清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非正义性问题 |
1.私有制的存在导致非正义的产生 |
2.剩余价值的剥削导致非正义的分配 |
(二)当前社会主义社会面临的正义问题 |
1.社会机制的不完善与改善民生问题的诉求 |
2.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1.正义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统一 |
2.正义是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统一 |
3.营造和谐正义的社会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基本原则”条款的功能及其必要性 |
“基本原则”体系化构建的方法与标准 |
“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设计及条款表达 |
结语 |
(4)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原则”条款的功能及其必要性 |
(一)立法上的整合统领 |
第一,稳定价值。 |
第二,协调价值。 |
第三,优化价值。 |
(二)执法上的行为准则 |
(三)司法上的可适用性 |
二、“基本原则”体系化构建的方法与标准 |
(一)采取学理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方法 |
第一,宪法的精神与原则。 |
第二,单行法的规定。 |
第三,国务院纲领性文件。 |
第四,司法裁判。 |
(二)通过域外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
(三)基本原则体系化构建的标准 |
三、“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设计及条款表达 |
(一)权益保障原则 |
(二)行政法定原则 |
第一,职权法定原则。 |
第二,法律优先原则。 |
第三,法律保留原则。 |
(三)行政均衡原则 |
第一,平等对待原则。 |
第二,比例原则。 |
第三,信赖保护原则。 |
(四)行政正当原则 |
第一,避免偏私原则。 |
第二,公平听证原则。 |
第三,公众参与原则。 |
第四,行政公开原则。 |
(五)行政效能原则 |
结语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黑格尔“承认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二章 黑格尔“承认理论”分析 |
2.1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产生 |
2.1.1 黑格尔“承认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
2.1.2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思想来源 |
2.2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内容 |
2.2.1 “承认”是基督教神学中“爱”对“分离”的扬弃 |
2.2.2 “承认”是意识“经验”的结果 |
2.2.3 “承认”是伦理生活中人的自然选择和自由方案 |
2.3 “承认理论”是贯穿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逻辑主线 |
2.3.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相互承认的伦理公民 |
2.3.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内容是主客体的相互承认 |
2.3.3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途径是伦理公民的相互承认 |
第三章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逻辑理路自由—伦理—教育—自由 |
3.1 人之自由本质的绝对承认 |
3.1.1 自由是人的属性和本质 |
3.1.2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
3.1.3 自由是自我意识经验的结果 |
3.1.4 自由是对“自由主义”的扬弃 |
3.1.5 自由实现于主客体相互承认 |
3.2 伦理是自在自为的自由 |
3.2.1 走向伦理是人的必然 |
3.2.2 伦理实现了主客观精神的统一 |
3.2.3 自由在伦理精神中得到复归 |
3.2.4 个体在伦理异化中形成承认关系 |
3.3 公民教育使人符合伦理:教育是使人符合伦理的一门艺术 |
3.3.1 教育打磨人的任性 |
3.3.2 教育培养人的普遍性 |
3.3.3 教育培养人的伦理性 |
3.3.4 教育培养人的承认思维 |
3.4 自由是伦理教育的结果 |
3.4.1 伦理教育使主体认识自由 |
3.4.2 伦理教育培养主体自由能力 |
3.4.3 伦理教育实现个体自由 |
第四章 “承认理论”视域下黑格尔公民教育体系 |
4.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起点与目标 |
4.1.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起点 |
4.1.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目标 |
4.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原则与内容 |
4.2.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原则 |
4.2.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内容 |
4.3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路径与方法 |
4.3.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途径 |
4.3.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方式 |
4.3.3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教化过程 |
一、 教育是使人驱向普遍性的教化过程 |
二、 教育是螺旋上升的辩证教化过程 |
三、 教育是主动地充满激情地教化的过程 |
四、 教育是逐步“控制”世界的教化过程 |
第五章 “承认理论”视域下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评析与启示 |
5.1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评述 |
5.1.1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历史地位 |
5.1.2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
5.1.3 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局限性的澄清 |
5.2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批判和继承 |
5.2.1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批判 |
5.2.2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继承 |
5.3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5.3.1 对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借鉴意义 |
5.3.2 对当代公民教育的借鉴意义 |
5.3.3 对解决当代“现代性”问题的借鉴意义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四、拟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生态补偿概述 |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解析 |
(一)生态补偿的制度缘起 |
(二)生态补偿的本土改造 |
(三)生态补偿的属性定位 |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四)自然契约关系理论 |
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三)草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五)国际性碳汇交易补偿的实践状况 |
第二章 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分析: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 |
一、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 |
(一)宪法的规定 |
(二)法律的规定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 |
(四)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规定 |
(五)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
二、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规范性问题 |
(一)国家层面的专项法律缺位 |
(二)单项法律的内容缺失缺陷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粗疏 |
(四)地方性立法整体参差不齐 |
三、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性问题 |
(一)现行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所欠缺 |
(二)现行立法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存在矛盾冲突 |
(三)现行立法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取舍较困难 |
第三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事理逻辑 |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性理论 |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质疑 |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辩白 |
(三)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论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内容与启示 |
(一)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基本内容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所受的质疑 |
(三)环境法律调整论的主要启示 |
三、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调整问题的双层视角 |
(一)立法之内的结构调整 |
(二)立法之外的运行调整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构调整 |
一、生态补偿核心要素的立法 |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 |
(二)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测定 |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来源 |
二、生态补偿关联内容的立法 |
(一)宪法精神的体现 |
(二)法律责任的设置 |
(三)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
三、生态补偿体系内容的立法 |
(一)行为模式的立法 |
(二)权利义务模式的立法 |
(三)法律部门间的衔接立法 |
第五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运行调整 |
一、法的良好运行 |
(一)法的良好运行的本质 |
(二)法的良好运行的标准 |
二、市场的调节作用 |
(一)市场运作的现实困境 |
(二)市场调节的模式选择 |
(三)市场调节的运行重点 |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治策略 |
(一)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越性 |
(二)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向 |
(三)注重政府主导地位中的合理作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9)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基本思路 |
(二)研究主要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注释 |
第二章 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时代背景及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时代背景 |
(一)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断加剧 |
(二)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理论诉求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国家有机体论 |
(二)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国家中心理论 |
(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国家治理思想 |
注释 |
第三章 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思想历程及内在逻辑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思想历程 |
(一)马克思国家本质中蕴含着国家治理的思想萌芽 |
(二)马克思国家批判中蕴含着国家治理的思想雏形 |
(三)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蕴含着国家治理的思想实践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内在逻辑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逻辑起点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基本原则 |
(三)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发展趋势 |
(四)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价值旨归 |
注释 |
第四章 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基本概述及实践构想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基本概述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内容与特点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核心观点 |
(三)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要素条件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实践构想 |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模式的批判继承 |
(二)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治理模式的设计 |
(三)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国家治理发展方向的预测 |
注释 |
第五章 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定位及治理模式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论定位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共同体理论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无产阶级专政论 |
(三)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社会有机体理论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治理模式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的社会形态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
注释 |
第六章 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中国化实践及其启示 |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中国化实践 |
(一)马克思国家观与国家治理思想内在关联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与国家治理的协同 |
(三)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
二、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启示 |
(一)夯实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
(二)完善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设计 |
(三)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路径 |
注释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决定普遍法正义与个别法正义关系的基本矛盾(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D]. 王洋洋. 吉林大学, 2021(01)
- [2]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的正义观研究 ——从马克思博士论文到《共产党宣言》[D]. 张燕玲.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3]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J]. 周佑勇. 社会科学文摘, 2021(02)
- [4]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J]. 周佑勇. 行政法学研究, 2021(01)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6]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7]黑格尔“承认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教育思想研究[D]. 吴暇. 吉林大学, 2020(01)
- [8]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D]. 严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D]. 孙东山.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12)
- [10]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