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陈瑞娟[1](2021)在《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研究 ——以快递领域相关案件为例》文中提出
辛月阳[2](2021)在《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文中提出
曾诚[3](2021)在《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快递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快递领域发生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员工非法占有快递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具有很大的争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快递员秦某某非法占有快递财物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快递员秦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围绕争议焦点,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案件评析如下:首先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分析。快递员秦某某符合特殊主体条件,快递财物为顺丰快递公司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属于单位财物,同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因承担事务对财物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并利用其控制支配的地位非法占有财物。案涉人员秦某某对快递财物并不具有支配控制的地位,在快递分拣过程中将快递带回家的行为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快递财物为封缄物,因此先通过对封缄物及内容物的占有和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区别占有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进行支配控制,对于内容物的占有权仍然归属于委托人。因此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内容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案涉人员的行为应定性为对快递整体的职务侵占和对内容物的盗窃。因此案涉人员的行为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综上所述案涉人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中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案件评析基础上,立足于司法现状,立法上应当对封缄物占有归属问题加以明确以便解决类案问题。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具体含义,同时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只包含侵占这一种行为方式以便解决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后还应当均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更好地打击犯罪。
岩保军[4](2021)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须分离、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独立,但该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实施的并不理想,大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直接或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侵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不健全、民事救济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了大量的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相交织的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领域内最突出的疑难情形,这种不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性质难以甄别。理论法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带,没有体系化和规范化的理论,实务者也无法得出精细化的裁判规则。在实务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问题成为司法工作者的“拦路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亟待解决,寻求可行的和可预测的解决方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是引入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背景和研究现状;其次是介绍了大股东、中小股东的法律界定,区别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联系;再次是在阐明刑民交叉的定义基础之上,选取六则典型案例,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常见手段有瑕疵出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挪用资金、减损股权等,并进一步确定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范围和原因;接着从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的视角出发,考察我国民法、公司法与刑法在该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比较研究美国和日本对相同问题的法律规制,得出可借鉴的法律经验;最后,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与对策,以解决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
李抒闻[5](2021)在《从司法认定角度分析职务侵占罪》文中研究说明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分析研究,并科学区分该罪与盗窃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以推动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精细化、合法化和科学化。
蓝学友[6](2018)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关系新论——基于职务侵占罪的两个定罪量刑悖论展开》文中提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既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只有采取想象竞合说才能在解释论层面圆满地解决职务侵占罪的两个定罪量刑悖论。窃取型职务侵占行为在同时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以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论处;骗取型职务侵占行为在同时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论处。想象竞合说既能合理解释《刑法》第183条第1款和第382条的规定,也能在体系上维持"占有"概念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解释一致性,还能有效防止司法恣意与混乱。
石佩灵[7](2018)在《职务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顺丰”快递案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界定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简单照搬贪污罪的解释,另一种是仅从简化的外延方式对其辨析,缺乏对其内涵的解释和认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快递企业员工窃取包裹行为、单位保安在当值时窃取单位财物等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争议不断,影响司法适用的权威和统一。本文拟通过对实践中争议颇大的一个案例——“顺丰快递案”进行分析,来研究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本文首先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了界定,即对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否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事实上国有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一部分从事劳务性工作的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是无法用贪污罪进行规制,所以,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时,需要以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处罚。且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来看也并没有限制主体的范围,因此该罪的主体应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其次,本文就“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利用工作便利”的内涵要比“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更广泛。在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问题上本文通过论证职务侵占罪属于双重法益罪名,得出应基于单位公权力的立场去界定“职务”范围的结论,即“职务”是单位授权的结果和表现,体现单位的公共利益和公权力;同时笔者认为在认定“职务”时应强调所从事事务对单位财产的控制与支配力;在解决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问题上,笔者提出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只应包含“侵吞”这一种的观点,将欺诈、窃取等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外。通过这些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笔者认为“顺丰”快递案中杨某具有对经手快递的控制与支配力,他将公司快递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利用工作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蔡雯文[8](2017)在《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较为概括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名各个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分歧,进而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根据自己仅5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发现在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首先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问题,一人公司股东、临时工等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次,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财产性犯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又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共性,导致实践中容易混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如快递员将快递偷走的行为是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职务侵占行为,还是属于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盗窃行为,如未采用平账手段从公司账户支取钱款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等等,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需要我们从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角度准确予以分析,也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挑战;再次,职务侵占中往往还涉及一些经济纠纷,如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因股权纠纷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等等,这其中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成为区分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关键。最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是采取实际损失说还是获利说,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几个问题结合实际案例、相关学术观点进行阐述、分析,为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提供参考。本文的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问题。该部分主要对实践中出现有争议的几类特殊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准确区分工作便利和职务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的关键。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一套方法,但很难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此还需要我们从职务的特点、内涵出发去准确理解“职务”,结合行为人与财物的关系进行判断,重点将经手财物过程中有没有他人对该财物进行密切监管作为区分工作便利和职务便利的关键。第三部分是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核心。要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我们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予以判断,综合考虑行为人占有钱款的方式、资金去向、事后行为及有无还款能力后予以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部分是数额认定问题。该部分主要是对实践中出现的销售员加价销售、私接业务获得奖励后将部分钱款按照公司规定奖励员工的数额如何认定进行分析,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准。对于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数额认定问题则不在本论文的研究范围之中。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职务侵占罪的几种途径。在前文分析职务侵占罪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分别为明确职务的具体含义、职务侵占的占有方式、处断原则、完善法定刑。
陈璐[9](2015)在《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辨析 ——王某某侵占案分析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均处于同一章节,且法条顺序属前后相连关系,二者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也有大量的不同之处。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常常导致在同一案件中的某一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出现分歧,本文所举的案例便是如此。本文通过表明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围绕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认定、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述,最终得出案例的定性。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2.3万字。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包括了案由即王某某侵占案,该案发生的全部经过,案件焦点,本案定性方面的争议与意见。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包括了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和认定,侵占罪的理解和认定,重点探讨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认定,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认定,以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比较。第三部分:案件结论。根据前面的法理分析,论证该案例中,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四部分:启示。提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自己一些不太成熟的建议,以期对今后的实务有所帮助。
刘欢[10](2015)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研析》文中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单纯依靠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名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于是职务侵占罪应运而生。它的出现虽然解决了一些实践问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难题。如“小区保安窃取业主自行车”等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困境。本文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加以梳理与分析,并在总结以往资料的基础上来探讨实践中此类案件出现区分难题的原因,并在归纳总结以往两罪区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案件定性难的问题,而其中两罪的区分问题更是司空见惯。就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就会出现难以定性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小区保安窃取业主自行车”、“玉石加工厂工人窃取玉石碎屑”两个案件了解到了实践中出现两罪区分的现象之所在。进而通过分析论证认定当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不限于侵占,还包括窃取、骗取时,就有可能发生“窃取式”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两罪的区分场域进行了界定。厘清了两罪的区分场域,我们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两罪的区分标准,即在当下产生区分困境的情况时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总结现有资料不难看出实践中大多仍从传统的犯罪构成角度出发,将两罪的区分标准归结到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这两个要素上,即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犯罪对象仅局限于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仅为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任何公私财物。并且文章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范围(性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人员的范围以及其他单位”的范围三个方面作了详尽梳理与分析,以此来明确两罪犯罪主体方面的界限。但通过对传统区分标准的分析不难看出,从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上对两罪加以区分并没有把握两罪的区分实质,因为当两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都各自明确时根本不会发生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而只有当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一致时才会发生“窃取式”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传统观点对于两罪的区分已无助益,通过分析“窃取式”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手段,本文认为两罪的区分关键仍在于对于窃取这一行为方式的理解上。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却是“利用了职务便利”的窃取。这样我们就把问题归结到了如何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便利”上。对于现有观点的分析与总结不难看出,关于“利用职务便利”,通说观点认为其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文试图通过总结学者们“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劳务便利”的区分及“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分对通说观点加以解读。但通过论证发现现有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通说观点的解释,学者们仍是在自说自话,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对通说观点加以解读,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定罪处罚的千差万别。由于现有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路径,因此笔者试图转换视角来理解“利用职务便利”,以期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加以解决。本文借助于目的性思考,从规范目的的角度出发对“利用职务便利”给出新的界定——从运营秩序上来理解。所谓运营秩序,我们认为其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这样的组织体维持自身存在所依靠的、保护自身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一种秩序。我们说职务侵占罪的规范目的是“不得利用自身职权侵犯组织体利益与秩序”。那么当组织体内部的人员的窃取行为侵犯了运营秩序时,我们就说行为人的职务与取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应当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侵犯组织体的运营秩序,那么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就没有侵犯组织体的运营秩序,此时应被认定为是盗窃罪。
二、浅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3)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2、本案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二)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
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2、同类案件的审判实务梳理 |
3、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完善对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立法 |
(二)关于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问题的几点思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大股东的法律界定 |
2.1 大股东的定义 |
2.2 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
第三章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实证分析 |
3.1 刑民交叉的界定 |
3.2 案例引入及评析 |
3.3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 |
3.3.1 瑕疵出资 |
3.3.2 关联交易 |
3.3.3 违规担保 |
3.3.4 挪用资金 |
3.3.5 侵占财产 |
3.3.6 减损股权 |
3.4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范围 |
3.5 刑民交叉产生的原因 |
3.5.1 法律的滞后与缺陷 |
3.5.2 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
3.5.3 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3.5.4 财务管理不规范 |
3.5.5 公权力的寻租行为 |
第四章 大股东侵害行为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比较 |
4.1 国内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 |
4.1.1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民事立法 |
4.1.2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刑事立法 |
4.2 国外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 |
4.2.1 美国立法 |
4.2.2 日本立法 |
4.3 比较研究结论 |
第五章 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建议 |
5.1 刑民交叉问题的一般判断规则 |
5.2 完善公司法 |
5.2.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立法 |
5.2.2 完善人格混同立法 |
5.2.3 完善股权登记程序 |
5.3 刑法的修正 |
5.3.1 完善侵占、挪用入罪的构成要件 |
5.3.2 严格区分侵占股权、伪造印章的罪与非罪 |
5.3.3 明确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法律地位 |
5.4 完善程序法的救济途径 |
5.4.1 优先适用“先民后刑”诉讼程序 |
5.4.2 人格混同举证中尝试“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5.4.3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5.5 尝试刑法与公司法、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5.5.1 刑法与公司法的有效衔接 |
5.5.2 刑法与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5.6 借鉴信义义务规则与特别背信罪 |
5.6.1 信义义务规则 |
5.6.2 特别背信罪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从司法认定角度分析职务侵占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 |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认定 |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
(二)对“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 |
(三)对“数额较大”的理解 |
四、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
(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
(7)职务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顺丰”快递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第一次抗诉 |
二、第二次抗诉 |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之考量 |
第一节 对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二节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关系 |
第三节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包含劳务人员 |
第三章 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应属于双重法益罪名 |
一、单一法益理论的评析 |
二、双重法益理论的提倡 |
第二节 关于“职务”的界定 |
一、立法和司法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解释 |
二、“职务”的认定应强调所从事事务对单位财产的控制与支配力 |
三、“职务”范围应当适当扩大 |
第三节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一、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二、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三、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法条竞合问题的解决 |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比较分析 |
一、两罪在客体上的区别 |
二、两罪客观方面不同 |
三、两罪的主体不同 |
第二节 重新确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 |
一、职务侵占罪应归入侵占类犯罪的谱系 |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应只包含“侵吞” |
三、“职务身份”的判断应让位于“占有关系”的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争议 |
二、司法实践中几种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
(二)一人公司股东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三)设立中的公司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四)临时业务员、实习生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第二章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 |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纷争 |
二、“职务”的内涵 |
(一)“职务”的概念 |
(二)“职务”的特点 |
(三)“职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
三、认定“职务便利”的方法 |
第三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 |
(一)排除意思说 |
(二)利用意思说 |
(三)综合说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机能 |
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 |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认定 |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认定问题 |
一、销售员加价销售货物后侵吞货款的数额认定 |
二、私接业务获得奖励后将部分钱款按照公司规定用于奖励员工的数额认定 |
第五章 完善职务侵占罪的几种途径 |
一、明确职务的具体含义 |
二、明确职务侵占的占有方式 |
三、明确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竞合下的处断原则 |
四、完善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辨析 ——王某某侵占案分析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基本案件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 |
(三)案件焦点 |
(四)本案定性的争议与意见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和认定 |
(二)侵占罪的理解和认定 |
(三)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比较 |
三、案件结论 |
(一)本案中李某的水泥销售门市不属于“单位” |
(二)王某某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
(三)王某某在运输途中对水泥的权限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
(四)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拒不退还” |
四、启示 |
(一)应当对职务侵占罪的单位作出明确规定 |
(二)建议修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部分,在同等数额条件下,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刑罚应相当 |
(三)从实务角度,应对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作一个时间上的限制 |
(四)对于自身在司法实践中的促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研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场域界定 |
(一) 引例案情介绍 |
(二) 区分场域之厘清 |
二、 传统界分点选择及其实践效果评析 |
(一) 犯罪主体角度 |
(二) 犯罪对象角度 |
(三) 传统界分点的现实困境及界分关键点的应然选择 |
三、 “利用职务便利”认定的观点评析 |
(一) “职务”的界定 |
(二) 职务来源的界定 |
(三) 通说认定标准的实践效果评估 |
四、 “利用职务便利”之核心因素:运营秩序 |
(一) 运营秩序理解的理论展开 |
(二) 实践问题的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浅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研究 ——以快递领域相关案件为例[D]. 陈瑞娟. 吉首大学, 2021
- [2]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刑法学分析[D]. 辛月阳. 南昌大学, 2021
- [3]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D]. 曾诚.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4]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岩保军. 兰州大学, 2021(12)
- [5]从司法认定角度分析职务侵占罪[J]. 李抒闻. 大庆社会科学, 2021(01)
- [6]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关系新论——基于职务侵占罪的两个定罪量刑悖论展开[J]. 蓝学友. 中国案例法评论, 2018(01)
- [7]职务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顺丰”快递案为切入点[D]. 石佩灵. 深圳大学, 2018(12)
- [8]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D]. 蔡雯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17(10)
- [9]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辨析 ——王某某侵占案分析报告[D]. 陈璐.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10]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研析[D]. 刘欢. 吉林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