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警察到罪犯

从警察到罪犯

一、由公安干警到罪犯(论文文献综述)

许云[1](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的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中国进入了大数据的时代,大数据技术深入的影响着中国的社会治安治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拉萨市社会治安的因素日益多样化,在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中引入大数据,对于改进和提高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转变和创新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以大数据背景下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数据统计分析等,利用搜集的数据资料,主要基于公安部门视角,分析大数据背景下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在研究过程中,首先对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及方法等进行概述,明确论文的研究框架,同时对大数据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理论进行介绍,包括公共治理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对后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运用搜集的数据资料,对大数据背景下的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现状进行分析,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车辆交通、网络舆情、民间矛盾纠纷、寺庙社区等维度分析拉萨社会治安治理的影响因素。再次对拉萨市运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存在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对策建议。得到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拉萨社区既是各民族群众的居住场所,也是社会矛盾、宗教冲突和民族问题沉淀的集中区域。随着省市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拉萨市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也不断加大财政经费、人力、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投入,保障了拉萨市大数据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应用发展。第二,拉萨市运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存在问题有数据采集密度低、数据质量准确性存在缺陷、讯息来源少难采集、数据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数据关联融合性差、民警缺乏大数据处理能力、治安治理体系缺少科学设计等。第三,加强拉萨市大数据运用与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对策包括做实基础信息化、加强大数据共享、提升智慧化程度、提高智慧化水平、推进警务实战应用等。

汪学通[2](2020)在《《除暴》:咬死不放,除暴务尽》文中研究表明"有的观众留下惊叹:真的能这样抓到罪犯吗?我想说:真的能这样抓到。能抓到的原因,也真的就是主角从片头说到片尾的那句话:咬死不放。"一名基层检察干警在看完近期上映的警匪片影片《除暴》之后,如是说。影片以上世纪90年代为背景,讲述了以刑警队长钟诚为代表的公安干警与江洋大盗张隼所带领的犯罪团伙之间的激烈较量。

章莉坚[3](2016)在《论建立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管理体制》文中指出2009年,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内发生“躲猫猫”事件,看守所执法工作引起全国关注,随后看守所系统发生的多宗影响全国的事件,看守所执法工作被推向风口浪尖。改革的呼声也随之而来,学界和公安一线干警也撰文提出对看守所职能进行侦押分离改革。提出改革的依据主要是针对看守所出现管理不善,执法不当;看守所隶属于侦查机关,担负着”深挖犯罪”的工作职能,容易产生刑讯逼供等等。本文中笔者将以另一视角阐述看守所侦押分离必要性。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侦查中心主义向庭审中心主义过渡,但是看守所没有中立化,仍为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看守所内人权保障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无法根治解决,凸显看守所侦押合一的体制弊端。看守所必须要进行侦押分离改革。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看守所的现实状况分析侦押分离的必要性以及现实意义。第三部分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可行性分析,认为当下进行侦押分离改革具有可操作性。第四部分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制度重构,提出对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制度构想,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以及羁押替代措施,并对侦押分离后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的重新定位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法律控制进行论述。

梁莉[4](2016)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文中指出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又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刑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刑罚执行的效果。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罚执行的一项专有权力,是联结刑罚执行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而唯一的纽带。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不足广受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存在规定不全、体系杂乱,权力边界不清晰等明显缺陷;二是刑罚执行监督职权配置和行使状况存在“两张皮”现象;刑罚执行涉及刑罚的判决、交付、执行、终止等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空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同时,刑罚执行监督权欠缺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此,系统梳理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立法和改进工作机制的路径,无论是对于深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完善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一论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在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础上,分别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范围、原则、手段、方式和运行模式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实质就是运用检察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它最直接、直观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第二章主要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包括其目的、功能、价值、结构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虽然是我国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就具有的监督权能之一,但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权能,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依据、目的、价值、功能和原则是探索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路径的基础。第三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沿革历程。分别介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清朝末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以及新中国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情况等三个历史阶段的内容与发展历程。旨在厘清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实践脉络,从而建立起对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更深层次的认知和启发。第四章从比较视角重点介绍了域外刑罚执行监督。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以及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比较研究,进而分析指出,世界各国皆规定专门的机关或者机构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通过比较考察有三点启示:第一因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上存在一定差异。第二,各国在死刑执行、自由刑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以及监督刑罚执行场所等方面各有千秋。第三,对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借鉴:一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执行中更多的权力,包括监督权和执行权;二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者突击检察的权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我国实行的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进行了梳理,提出检察机关在其中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是执行的指挥者,也不是执行的执行者,而是单纯的法律监督者。进而介绍了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职能。其次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不足,立法上不科学、不系统、操作性差、保障监督效果的手段缺乏等问题,机制上我国现行检执分离型体制存在的缺陷,实践上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各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尚待解决等。再次论述了 2002年以来,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中有关内容,并总结提炼各地已开展的实践探索,最后得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走向性趋势,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需要顶层设计,并且与刑罚执行改革一体进行,需要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且制定细致、规范、严密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规范,以达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第六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我国现有的执行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追寻原因,主要是整个执行体系的设计不够科学,多年来进行的各类修改、补充、完善,只是进行细节性、局部性、阶段性的修补,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因为各自为政的修订、非顶层设计式的局部改革造成法律、法规之间发生冲突,衔接过程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着眼于法治社会建设大局,从根本上对我国现有刑罚执行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进行同步设计,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刑罚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为此,论文提出了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具体构想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李红辉[5](2016)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文中指出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东莞地区为参照样本,对一定历史时期的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展开研究相当鲜见。透过并不完整的被尘封的史料、数据和案例,分析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主要目的是要总结出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模式、转型的方向、转型的途径以及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之外,包括四个部分:导论阐述了研究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研究主旨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力图在经验的层面解说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与社会整体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对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发展的形塑,探求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实践过程、规律、特点及其局限。本论题研究的意义在于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具有地方性、内生(自生自发)性和转型改革的实验性。本文研究的主线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有以档案为中心的内容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和法社会学分析等方法。第一章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出地方刑事审判整体发展的背景是传统社会的解构与现代社会的转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解构了以计划统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市场经济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发展,个人权利的成长构成了社会转型的基础。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执政党下放地方权力激发了地方改革的活力,地方司法内生性职能转型被激活。但社会转型太快使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从而使刑事审判控制社会秩序的压力激增,这也促使执政党不断地强化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但从长久来看,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整体转型,决定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方向的仍然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二是分析了在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推进下,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发展可以分为法制化初始时期、“严打”时期、司法改革时期三个阶段。其中,司法改革时期又可分为执法活动改善阶段、推进司法改革阶段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刑事审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出职能转型的不同特点。三是分析了地方刑事审判在自上而下整体性发展的同时,亦存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自我演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不同时期地方刑事审判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决定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地方司法创新。表现在法制化初始时期,地方主要以践行公开审判的方式推进刑事审判法制化发展;在“严打”时期,由于审判政治化运作,导致审判体制、机制和程序脱离了法制轨道,法外规则丛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严打”司法习惯和司法传统。在改革时期,由于激发了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发展活力,地方刑事审判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审判技术上、裁判规则上开始了颇具地方特点的改革尝试,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完善输送了地方经验。第二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的“专政型”司法模式。专政型司法的政治逻辑,是执政党通过政策的发动,各省统一部署,地区层层落实。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是实体判决上“从重”、程序审理上“从快”、刑事审判重心不在法庭而在于公开执行的宣判大会。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行、刑事审判权力的“专横”以及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法外丛生且刑事审判技术粗糙。这种刑事审判模式延续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政治司法运作模式:首先,刑事审判是实施执政党刑事司法政策的工具,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更是刑事审判展开行动的依据;其次,刑事审判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实现阶级斗争的“刀把子”、维护统治秩序的“枪杆子”;再次,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通过镇压犯罪,刑事审判成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手段。因此,刑事审判的主要职能只重视专政的属性和惩罚犯罪的职能,而忽视了其它职能,因而是工具主义的。第三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转型。地方刑事审判从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从“严打”的“从重从快”方针中解脱出来,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过程中,刑事程序开始了两极化发展: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剧增,程序要求日益繁琐,审判机构不堪重负,出现了以追求案件审理高效为目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另一方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在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得到全面贯彻,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考虑照顾的因素太多,使案件审理过程出现太多的“潜规则”,从而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程序冗长拖沓,法外程序较多。此一时期,司法实务界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全国性大行动,在刑事审判领域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二是司法职能转型集中在以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上。主要表现在:审判人员不再实践“三员办案”司法协作机制,刑事司法协作开始转变为“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性协作;由于案件多、积案多以及法官裁判负担加重,处于科层制上层的院庭长开始还权于合议庭,审判分离的现象减少;为了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抗辩式审判制度得到落实,东莞地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庭前证据交换,以帮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实现诉讼结构上的控辩平衡。三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审判制度性变革中,地方刑事审判在定案证据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技术性规则,一审、二审的庭审功能得到不断强化,事实上开始了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导向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同时,地方法院还创新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司法救助制度以化解诉讼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正是由于这种审判职能转型具有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大大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笔者将这种司法实践模式称之为“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第四章研究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一是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模式的职能转型受到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首先是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表现在地方党委决定了地方审判机构人事任免,上级及地方党委的认可成为了评价地方刑事审判机构职能的标准。这使得地方审判机构极易受到党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实践中,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处理已成为地方司法传统和习惯。同时,地方行政掌握着地方审判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这也会影响或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次是地方党政领导将审判机构视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与其他部门一样承担“维稳”的任务,这也会导致地方党政领导关注的刑事案件难以实现公正审判。二是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首先是刑事司法权力的体制性配置出现侦查权独大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过分依赖侦查权,侦查结论主导着刑事审判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性控权机制始终建立不起来;其次是法院内部刑事审判权行政化运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划分不细,权责范围不明,权力混同导致审判权被多头行使,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立公正司法的裁判机制存在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困难。三是确保公正司法必备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如案件简繁分流规则、审级职能的确定规则、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辩护权的保障规则(包括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等)、大小合议庭(包括如果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评议规则等程序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证据规则,都是以重打击、轻保护为价值取向,缺少精致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保障人权发展,审判职能转型仍然停留于经验司法阶段,公正司法所要求的精密的制度规则尚未形成。四是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缓慢,法官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能力尚不能适应公正审判职能的要求。审判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不完善,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不足,也是中国刑事审判向公正型职能转型存在的障碍。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首先指出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正在由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虽然执政党所确定的“政策——任务”支配了中国地方刑事审判三十多年的发展,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是形式上的,真正促进这种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整体转型过程中人的权利的发展,保障与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决定了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路径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与自下而上地方创新相结合的形态,不是靠单一的发展方式,而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正当程序规则在刑事审判中日益技术化发展是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前,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需要国家的司法权力进行结构性调整,更需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改革活力。执政党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举措,已经开始从司法管辖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阳光司法机制、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角度开始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些改革内容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并不彻底,但已经触及到司法改革面临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为地方司法职能向公正型转型的破局发展确立了方向,地方司法职能转型必定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与动力。

王君,许俊霞[6](2016)在《公安院校逻辑课程实践教学技巧探索》文中研究说明逻辑思维可以帮助人们对事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认识。特别是在侦破案件中,逻辑思维对于公安干警来说尤为重要,通过对现场勘查的一些基本信息的了解,对其进行有根据的分析、判断和推理,确立侦查方向,从而可以高效地抓捕到罪犯并揭露罪犯的犯罪过程,减少社会的不良分子,当好社会的保护伞。公安院校教育是为社会培养公安干警,为社会培养保护者。尽管在公安院校的教育过程中,逻辑课程占据基础地位,但是,新疆公安院校在逻辑课程特别是实践教学教育过程中的效果不太明显。因此,本文将结合新疆公安院校逻辑课程实践教学方式技巧的现状,对逻辑课程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创新逻辑课程实践教学的技巧。

邹华文[7](2014)在《论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及完善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我国刑罚执行是通过限制罪犯的身体行动自由为手段,通过教育、劳动改造,并加上一定性质的惩罚,改造罪犯的错误思想,改变其世界观,在监狱内执行完相关刑罚后,使其适应及融入社会的过程。我国2008年在全国推行监狱体制改革和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让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现实社会的要求,给目前监狱刑罚执行造成了一些制约,目前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关刑罚执行的立法研究工作相当少,刑罚执行机关与立法机关缺乏有效沟通途径,各省、市、自治区的刑罚执行机关各自为政,各自按自己的理解执行监狱法,监狱法的实施细则至今也未公布实施,使刑罚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给目前刑罚执行造成了很多困境。本文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的状况须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刑罚执行权的统一与主体的司法地位;二是要详细规范监狱、戒毒、社区矫治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要完善刑罚执行相关法律。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部分监狱刑罚执行的执法状况进行调查,比较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的相关立法,找出相关问题,并分析原因,搜索刑罚执行立法发展的轨迹,寻找求证完善相关立法的途径。笔者就监狱目前一些执法状况应进行分类和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我们立法者必须好好审视我们目前的刑罚执行的现状与立法之间的差距,需要认真对待和急需要修改、完善《监狱法》等相关立法工作,以改变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一些困境,让刑罚执行有法可依,规范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工作手段。本文从刑罚执行权主体的角度、从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执行的权力,罪犯权力的边界和比较现行的一些刑罚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差距,从中找出监狱刑罚执行实践的一些执法困境,进行原因分析,从刑罚执行主体、细化监狱人民警察权力、刑罚执行实践与立法相适应等三个维度来修改完善监狱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还建议修一部《监狱、戒毒局、社区矫治机关人民警察法》。其中用一章规定人民警察的职权,用一章规定人民警察的义务和不得有的行为,用一章规定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本文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建议出台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明确罪犯的权利、义务保障范围,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条款,修订减刑相关条款,创设减刑撤销法律条款设计构想,完善刑罚执行相关监督法律条款。

尚启文[8](2014)在《论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自首制度是刑法体系中一项重大复杂的量刑制度,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因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实质性的助益,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但在司法实践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还存在诸多问题。从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翁世凤[9](2013)在《社区矫正主体的建构选择 ——以社区矫正性质的定性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社区矫正最早诞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具有行刑成本低、矫正效果显着、方便罪犯复归社会的众多巨大优点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认可。社区矫正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一个长时期的发展后如今已经渐趋成熟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的制定及主体的建构问题基本上都已得到了解决。社区矫正在我国则是一个舶来词,从2003年起在我国才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发展到目前也还是处于全国范围内的试点阶段。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下来,但我国尚缺乏一部专门的可供操作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我们来说依然是一个新鲜的事物,社区矫正主体的建构还处于摸索的阶段,没有建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机制。为此,本文拟从社区矫正性质的视觉角度出发,挖掘社区矫正性质与主体的内在联系,探讨社区矫正主体建构的一条选择之路,为我国社区矫正主体的设置与完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想法。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从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出发,简单概述了我国社区矫正主体目前所处的困境,介绍了本文写作的思路、方法和写作内容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正文。这一部分由六个章节的内容组成。第1章,概括分析了国内外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种种认识和观点。在国外,英国把社区矫正的性质定性为“刑罚种类”,美国则定性为“刑事执法活动”,加拿大为“刑罚执行的替代方式,日本则是“社会内处遇”。国内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及观点比较多,主要有“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行为矫治、生活扶助的活动”、“管理教育罪犯方式”、“行刑、矫正和福利性质的综合性矫正方法”、“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制度”、“刑种、量刑和行刑制度的结合”及“刑罚种类、行刑方式、行刑场所”等。第2章,从社区矫正性质的权力属性与国家职能机构设置体制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社区矫正性质与国家职能机构的内在联系。不同的社区矫正性质的认定赋予了社区矫正性质不同的权力属性,不同权力属性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由不同的国家职能机构来执行,国家的权力交由国家的权力职能机构来行使。所以,社区矫正性质与国家职能机构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第3章,对我国官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探讨,指出了其中的优点及不足之处。我国官方把社区矫正的性质认定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所适用的对象范围来看主要包括五种罪犯: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犯,其中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属于刑种的范围,而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属于刑罚的替代措施,把它们一致认定为是刑罚执行活动不利于区别对待。第4章,结合实践的具体工作情况,归纳介绍了我国试点工作中对社区矫正主体两种不同的分类状况,一种是根据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把他们分为权力主体与辅助主体,另一种分法是根据主体法律资格与工作执行的不同把他们分为执法主体与执行主体。第5章,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各类主体的工作情况和所面临的困境。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紧缺、设备落后、缺乏刑罚执行的工作经验等,公安机关社会治安处罚及维护工作任务繁忙,刑事案件侦破任务艰巨,分身乏力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等。第6章,首先从国外社区矫正性质的认定与主体的建构实践出发,总结分析了国外社区矫正主体机构的设置情形,阐述了社区矫正性质对主体建构的直接影响与道路选择;然后就我国当前社区矫正主体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从刑罚执行体制科学建构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社区矫正主体的如何建构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方法及设想。第三部分:结语。对全文的观点作了总结性补充。强调说明了制约一国社区矫正主体建构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周蓬[10](2012)在《利用网络公关平台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的不断变化和人们对于网络的认识,故此随着互联网网民的大量涌入,人们在网上有一定诉求,但网络鱼龙混杂的状况对公安执法公信力产生严重损害,那么利用网络公关的方式与网络媒体相结合建立平台,不断完善网络公关机制树立公安正面执法形象并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调控舆论向导,做好危机公关提高舆论事件的研判能力,稳妥处置危机,进而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由公安干警到罪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由公安干警到罪犯(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背景下的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治安治理理念的相关研究
        (二)治安治理方式——新型实用技术的相关研究
        (三)新技术背景下边疆民族地区的治安治理研究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 大数据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第一节 相关概念
        一、治理
        二、社会治安
        三、大数据
    第二节 基本理论
        一、公共治理理论
        二、社会系统理论
第二章 大数据背景下的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
    第一节 拉萨市概况
        一、地理人口
        二、拉萨市社会治安概况
    第二节 拉萨社会治安治理的影响因素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
        二、车辆交通
        三、网络舆情
        四、民间矛盾纠纷
        五、寺庙社区
    第三节 拉萨市运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治安治理状况分析
        一、大数据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法律政策
        二、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大数据化的基本配备
        三、拉萨市大数据与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创新
        四、拉萨市大数据与社会治安治理在具体领域的应用
第三章 拉萨市运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第一节 拉萨市运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存在问题
        一、数据采集密度低,数据质量准确性存在缺陷
        二、数据来源少难采集,数据库维护更新不及时
        三、数据关联融合性差
        四、民警缺乏大数据处理能力
        五、治安治理体系缺少科学设计
    第二节 拉萨市运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宗教活动原因
        二、经济社会发展原因
        三、工作管理机制原因
        四、工作人员及技术原因
第四章 加强拉萨市大数据运用与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对策
    第一节 做实基础信息化
        一、完善大数据法制保障
        二、提升大数据平台建设
        三、拓展数据来源
        四、建设大数据保护屏障
    第二节 加强大数据共享
        一、汇集各类数据源
        二、加强资源整合
        三、努力消除信息孤岛现象
        四、加大应用系统建设
        五、推动预警系统建设
    第三节 提升智慧化程度
        一、做好人才储备和供给工作,提高防控人员素养
        二、大数据技术和传统调查方法有机结合
        三、改变数据处理的原有思维,快速适应大数据技术特点
        四、加强重点防控人员信息的多角度监管
        五、加强公安安全的应急管理的智慧化程度
    第四节 提高智慧化水平
        一、完善社会稳定预警信息的快速响应机制
        二、加强科学运用水平
        三、培养大数据防控文化
    第五节 推进警务实战应用
        一、大数据分类结合,分层次应用
        二、强化访问采集、设备采集和社会数据采集的整合力度
        三、强化顶层规划设计,多方位展开整合
        四、从全方位进行技术保障,在标准规范中工作
        五、紧密校企局之间的合作,最大化发掘警务大数据潜能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2)《除暴》:咬死不放,除暴务尽(论文提纲范文)

正邪较量
致敬英雄

(3)论建立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管理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论文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论文选题背景
        二、论文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三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看守所侦押分离问题的产生
        一、看守所侦押合一存在的现实问题(以G市Y区为例)
        二、看守所侦押合一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现实意义
        一、符合保障人权的宪法需要
        二、符合诉讼权力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三、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四、有利于完善羁押制度
        五、有利于羁押替代措施的构建
第三章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管理具有可行性
        一、政府“代管”为侦押分离创造了条件
        二、侦押分离不会对监管工作造成大的影响
        三、侦押分离不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大的影响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接管看守所具有可操作性
        一、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才保障
        二、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经费保障
        三、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业务保障
第四章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制度重构
    第一节 看守所实现侦押分离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原则
        二、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
        三、遵循控辩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预防性及中立性的原则
        五、完善刑事执行体系的原则
        六、节约司法羁押成本的原则
    第二节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制度配套
        一、完善审前羁押制度
        二、建立审前羁押替代措施
    第三节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职能转型
        一、看守所为中立的审前羁押场所
        二、看守所强化服务诉讼功能
        三、看守所对羁押失范享有监督权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重新定位
        一、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
        二、建立刑罚执行统一数据库
        三、填补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的空窗期
    第五节 公安机关侦押分离的侦查控制
        一、对侦查权力的控制
        二、对侦查程序的控制
        三、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4)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概述
    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1.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
        1.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特征
    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
        1.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辨析
        1.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
        1.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适用范围
    1.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1.3.1 法律监督的原则
        1.3.2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原则
        1.3.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1.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1.4.1 对刑罚执行内容的法律监督
        1.4.2 对执行主体行刑权活动的法律监督
        1.4.3 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监督
    1.5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1.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
        1.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1.6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运行模式
        1.6.1 事后监督模式的评析
        1.6.2 同步监督模式的评析
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
    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
        2.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共有理论依据
        2.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特有理论依据
    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目的
        2.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直接目的
        2.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终极目的
    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功能
        2.3.1 理论功能
        2.3.2 实践功能
    2.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价值
        2.4.1 法律监督的价值
        2.4.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直接价值目标
        2.4.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最终价值目标
    2.5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结构
        2.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结构
        2.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行使主体
        2.5.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和客体
    2.6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形态和类型
        2.6.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形态
        2.6.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类型
3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发展沿革
    3.1 我国古代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1.1 古代文献中的“检”与“察”
        3.1.2 御史制度
        3.1.3 我国古代监管场所及其监督
    3.2 中国近现代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2.1 清朝末年司法改制期间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2.2 国民政府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2.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3 新中国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3.1 曲折工作阶段(1949年—1977年):改革开放以前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3.2 正常发展阶段(1978年—2012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3.3.3 改革创新阶段(2012年—至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域外考察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4.1.1 英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4.1.2 美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4.2 大陆法系国家及其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4.2.1 法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4.2.2 德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4.2.3 日本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4.2.4 俄罗斯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4.2.5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4.3 域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几点启示
        4.3.1 检察机关作用之比较
        4.3.2 监督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之比较
        4.3.3 我国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法律监督之学习借鉴
5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
        5.1.1 我国现行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的现状
        5.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规定
    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5.2.1 立法方面的问题
        5.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5.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司法实践问题
    5.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探索
        5.3.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的概况
        5.3.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的评析
    5.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走向
        5.4.1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走向性趋势
        5.4.2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的发展趋势
6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6.1 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6.1.1 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
        6.1.2 科学设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
        6.1.3 改造现有执行体系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案
    6.2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6.2.1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实体内容
        6.2.2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程序规范
    6.3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
        6.3.1 完善对各刑种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
        6.3.2 完善对各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制度
        6.3.3 完善对各执行主体的法律监督制度
        6.3.4 完善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6.3.5 赋予检察机关若干特殊的法律监督权限
        6.3.6 完善被监督对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5)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状况
        (一)国内研究
        (二)国外研究
        (三)对东莞地区的研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
    一、背景:传统解构与现代转型
        (一)经济体制改革对传统社会的解构
        (二)社会转型的基础:个人权利的成长
        (三)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
    二、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
        (一)法制化初始时期
        (二)“严打”时期
        (三)司法改革时期
    三、抑制与转变: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自我演进
        (一)初始:公开审判的法律实践
        (二)“严打”:专政职能的回归
        (三)改革:公正与效率的取舍抉择
    四、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与逻辑
第二章 地方刑事审判“专政型司法”模式
    一、专政型司法展开的政治逻辑
        (一)政策发动
        (二)省级部署
        (三)地区落实
    二、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
        (一)实体判决上“从重”
        (二)程序审理上“从快”
        (三)刑事审判的重心:“宣判会”
    三、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
        (一)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作
        (二)刑事审判权力“专横”
        (三)审判运行法外机制丛生
        (四)刑事审判技术粗糙
    四、工具理性支配下的专政型司法
第三章 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
    一、公正与效率价值支配下的程序分化
        (一)解决超期羁押: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二)突出效率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
        (三)制约公正价值的疑难案件审理的“潜规则”
    二、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一)从个案协作走向制度协作
        (二)逼出来的审判长负责制
        (三)重视诉讼结构平衡的庭前证据交换
    三、严格控制死刑对刑事审判的制度性变革
        (一)定案证据标准的技术改变
        (二)庭审功能不断强化
        (三)以“案结事了”为导向的地方司法创新
    四、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变
第四章 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
    一、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
        (一)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
        (二)为地方服务的工具角色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
        (一)刑事司法体制性分权局限
        (二)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混同
    三、公正司法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
        (一)程序规则不足
        (二)证据规则不足
    四、法官职业化掣肘
        (一)司法观念障碍
        (二)司法能力障碍
        (三)职业化制度保障障碍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6)公安院校逻辑课程实践教学技巧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公安院校逻辑课程实践教学方式技巧问卷调查结果
三、公安院校教育中逻辑课程实践教学的问题分析
四、公安院校逻辑课程实践教学技巧的创新
五、结语

(7)论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及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相关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内容
    1.4 创新点与难点
第2章 监狱刑罚执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监狱刑罚执行现状
        2.1.1 暴力犯罪率增多
        2.1.2 监狱刑罚教育转化效果不佳,罪犯重新犯率罪高
        2.1.3 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普遍
        2.1.4 减刑范围过广
    2.2 现监狱刑罚执行存在的问题
        2.2.1 监狱刑罚执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2.2.2 监狱刑罚执行观念存在的某些问题
        2.2.3 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
        2.2.4 减刑立法规定及其适用欠合理性
第3章 监狱刑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监狱刑罚执行立法滞后原因
        3.1.1 现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
        3.1.2 刑罚执行权不能统一
        3.1.3 监狱刑罚执行立法研究工作相对较少
    3.2 监狱现刑罚执行权主体理念落后
        3.2.1 现监狱狱政管理理念侧重于政治化
        3.2.2 监狱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定模糊
    3.3 监狱刑罚执行某些欠缺操作性的原因分析
        3.3.1 罪犯权利义务没有详细的列举
        3.3.2 监狱监管安全、秩序日趋复杂、严峻是由于立法滞后造成
        3.3.3 现行罪犯减刑中某些的规定不太合理
第4章、完善监狱刑罚执行的几点建议
    4.1 完善监狱刑罚执行权的统一与主体的司法地位
        4.1.1 建立刑罚执行一元化主体
        4.1.2 明确监狱刑罚执行主体的理念
    4.2 明确监狱警察的职权、义务和警务保障
        4.2.1 增加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法律规定
        4.2.2 增加关于监狱人民警察义务、纪律规定
        4.2.3 增加监狱人民警察警务保障规定
    4.3 完善监狱刑罚执行相关法律
        4.3.1 出台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4.3.2 明确罪犯权利保障的范围
        4.3.3 对破坏监管秩序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条款
        4.3.4 修订减刑相关条款,创设减刑撤销法律条款
        4.3.5 细化对监狱刑罚执行的监督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8)论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 据以研究的案例
2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概念
3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成立要件
    3.1 认定的前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3.2 认定的关键:形迹可疑而非犯罪嫌疑
    3.3 实践操作:没有在身边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9)社区矫正主体的建构选择 ——以社区矫正性质的定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0.2 研究思路和方法
        0.2.1 研究的思路
        0.2.2 研究的方法
        0.2.2.1 文献综述法
        0.2.2.2 比较分析法
        0.2.2.3 实证研究法
    0.3. 研究的内容及创新点
        0.3.1 研究的内容
        0.3.2 创新点
1. 社区矫正的性质
    1.1 国外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定
    1.2 国内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
        1.2.1 试点工作中的社区矫正性质认识
        1.2.2 四部委的认识
        1.2.3 学术界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
    1.3 社区矫正性质之我见
        1.3.1 社区矫正性质的三个基本特性
        1.3.2 社区矫正性质三个层次的含义
2. 社区矫正性质与国家职能机构的关系
    2.1 国家机关设置的职能性
    2.2 社区矫正性质的权力属性
    2.3 社区矫正性质的权力属性与国家职能机构的内在联系
3. 我国官方社区矫正性质认定的不足
4. 我国现行社区矫正主体的分类
    4.1 权力主体与辅助主体
    4.2 执法主体与执行主体
5. 现行社区矫正主体建构的困境
    5.1 执法主体的乏力
    5.2 执行主体的疲惫
    5.3 辅助主体的缺失
6. 社区矫正主体建构与完善的选择之路
    6.1 社区矫正的性质对主体建构的选择
    6.2 我国社区矫正主体的建构与完善
        6.2.1 建构与社区矫正性质相适应的主体
        6.2.2 解决主体建构的立法障碍
        6.2.3 强化辅助主体与权力主体间的关系
        6.2.4 完善执行机构的设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利用网络公关平台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发展不断考验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二、利用网络公关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势在必行
三、利用网络公关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一) 利用网络公关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
    (二) 应用网络公关树立公安正面执法形象。
    (三) 不断健全网络公关工作机制。
    (四) 提高舆论事件的研判能力, 稳妥处置危机。
    (五) 开通网络发布平台, 调控舆论导向。

四、由公安干警到罪犯(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背景下的拉萨市社会治安治理研究[D]. 许云.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2]《除暴》:咬死不放,除暴务尽[J]. 汪学通. 廉政了望, 2020(22)
  • [3]论建立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管理体制[D]. 章莉坚.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4]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D]. 梁莉. 武汉大学, 2016(01)
  • [5]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D]. 李红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6]公安院校逻辑课程实践教学技巧探索[J]. 王君,许俊霞.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6(03)
  • [7]论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及完善对策[D]. 邹华文. 湘潭大学, 2014(07)
  • [8]论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司法认定[J]. 尚启文.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4(04)
  • [9]社区矫正主体的建构选择 ——以社区矫正性质的定性为视角[D]. 翁世凤.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4)
  • [10]利用网络公关平台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J]. 周蓬. 文化学刊,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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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察到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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