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地方立法工作的几个辩证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陈建华[1](2016)在《立法协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法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制度创造。为了推动立法协商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作为多层次协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立法协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对于立法协商的基本概念,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立法实践领域,都未能达成基本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立法协商基本概念与制度建构进行梳理,为立法协商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开展立法协商实践与完善我国立法协商制度提供理论准备。最终,通过对立法协商问题的研究,为深化立法协商理论,推进完善立法协商制度,发挥立法协商的重要功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良法”,进而实现“善治”提供学理贡献。除引论、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论述立法协商基本概念。作为20世纪民主理论新发展的“协商民主”理论,为构建当代中国立法协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借助这一理论,结合中国的民主实践和立法协商制度的本土资源,探讨中国立法协商制度建立的可能,归纳出“立法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统一的最佳体现方式”这一规律。所谓立法协商,是指在立法过程的每个环节中,相关主体就法律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理性对话、充分协商的立法活动。在中国特殊国情背景下,立法协商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弥补代议制弊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四项主要功能。第二章主要介绍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协商制度,同时,通过对照这些国家立法协商经验,重点分析我国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的协商实践,总结我国开展立法协商实践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构建我国立法协商制度须重视的三重经验,即完善政党参与立法协商制度、加快立法协商制度法律化、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第三章论述立法协商制度的宏观结构,包括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表达方式、多层次的立法协商体系、立法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立法协商的外部环境。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表达方式主要从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角度进行论证,主要论述构建立法法专章表述、单行法集中表述的立法协商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多层次的立法协商体系的基础在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多个层面的统一,具体而言,即构建包括政治协商层面、人大层面以及社会层面立法协商在内的多层级立法协商体系。作为立法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可以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作为立法协商的外部环境,良好的政治、法治、社会氛围对于发挥立法协商制度功能具有重要的影响。第四章论述立法协商的主体制度。立法协商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确定协商主体,通过考察参与立法协商各主体的职能、法律地位以及性质,在分析立法协商的主体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协商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并指出人民政协不能作为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通过分析立法协商主体制度的构成和缺陷,指出如何提升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协商的能力、如何提高各主体参与协商的意识与参与协商的能力。最后,特别指出,尽管人民政协不是立法协商主体,但可以构建合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立法协商主要平台的重要功能。第五章论述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根据传统立法学的划分方法,立法过程包括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完善三个阶段。立法协商不仅是立法程序中的协商,更应该是立法全过程中的协商。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程序理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提出构建涵盖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立法协商程序。总之,立法协商制度,既包括支撑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宏观结构,又包括具体实践和微观程序。首先,立法协商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立法。作为立法活动的一部分,党通过特定方式和渠道领导立法协商,建立一套科学的领导立法协商的制度,是立法协商制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其次,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国家立法的当然有权主体,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再次,立法协商制度在调动各协商主体积极参与协商的同时,也要搭建好人民政协这一立法协商的主平台和主渠道。立法协商相关主体积极联动,形成各主体平等参与、形式多样的协商保障体系。最后,在立法协商程序方面,应当设计立法协商启动和联动机制、参与主体遴选机制、相关主体商请机制、立法协商终结机制、立法协商成果回应反馈机制以及立法协商过程评估和激励机制等。
黄洪旺[2](2012)在《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七大提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在我国,引导和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日益受到重视,这与它具有的多重价值与功能是分不开的。在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的今天,扩大公众有序立法参与并不是对代议制的否定,而是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制度上所展开并发挥功能的一种直接民主方式。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公众立法参与的重要性的认识上已经不存在分歧,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让公众更有效的参与到立法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当前我国公众立法参与还存在公众参与广度、深度、效度不足,公众参与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缺乏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乃是由于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不足,公众参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规范参与行为、拓宽参与渠道、保证参与有效性的具体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健全的立法参与运行机制。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制度化参与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公民社会的生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普遍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形式、效力等进行详细地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立法透明度高。凡此种种,均值得借鉴。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有关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公众立法参与运行规范,提升制度化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立法参与制度体系,是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迫切要求,也具有坚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大致包括立法参与核心制度、具体配套制度和其他机制的建立健全。构建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需要着力解决的公众立法参与中突出问题的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制度而言具有总体性的、原则性和根本性的特点,对开展公众立法参与工作起到总体部署和导向性作用。只有构建刚性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进行支撑,才能避免立法参与被异化或虚置,执行失范。因而,参与的制度化,首先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将参与原则、参与对象、参与范围、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参与效力、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公众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或者说支架性的制度确立起来,形成制度框架。同时,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制度本身也难以发挥效用。从其运行过程来看,公众立法参与立法程序紧密相关,公众立法参与只有深深“嵌入”立法程序之中,才能做到深度参与和有效参与。在立法程序中引入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完善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机制,减少既得利益者对立法的干扰,平等、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实效的根本途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专家咨询、立法听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具体配套性制度。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建设,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等,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语境,如文化传统、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要素。要提升公众立法参与质量,让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既活跃有序又深入有效,需要公民具有与参与相适应的文化素质、民主素养和参与能力。特别是在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公民参与的观念、意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重要课题。要依据国民的政治心理和行为现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与立法民主相配套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提高公民立法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优化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生态环境。通过培育公民组织,使得公民的立法利益表达组织化,从而提高公众立法参与的有序性和效度。同时,要重视公众立法参与中舆论平台的建设,包括对立法过程中如何发挥大众媒体在公众参与中的作用,也应当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吴飞艳[3](2013)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法治现代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历史推动下,体育发展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并进一步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以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规范体育体制为内容,从形式上不断地扩大社会民主,建立全国统一又有地方特色的灵活的、富有特效的法律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显得极为重要。地方体育立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地方立法而言,出现时间较晚,目前仍是一个薄弱而又重要的环节。地方体育立法以调整地方体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体育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各地体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制统一。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为背景,以立法学为基础,在地方立法与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以我国大陆31个城市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从历史发展、地域分布、内容与形式等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进一步从地方体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层次关系上,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未来需求的挖掘,从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性体育立法提出建议。
郑伟华[4](2019)在《立法与改革互动探析 ——以厦门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文中提出中国的改革往往始自地方,而经济特区是其重要窗口和实验平台。事实证明,地方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创新源泉,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要引擎。从经济特区立法和改革之间的互动观察中国的法治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视角。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与改革的历史演进情况。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自身变迁即是一场改革,可大致分为奠基、授权立法和双重立法权三个阶段。特区立法质量的提升离不开立、改、废并举,归纳厦门地方法规的年度发展情况可进一步探究该年份或时间段立法和当时国家政策、地方改革环境之间的协调衔接。对厦门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做统计图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和设区的市法规在数量占比、修改时间和次数、立法重心变化、调整对象和内容构成情况等方面各有不同,体现出改革和立法的互动关系。党的十八大后,地方法规每年的立法内容和件数显示,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已经转向引领推动型,注重立法先行。第二章阐述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立法促进改革发展背后的理论支撑。先行先试立法是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探路开路的具体表现,与中国改革实践推进密切相连。首先,对经济特区立法概念、立法权性质定位进行概括。其次,对学界出现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存废之争,结合授权立法作用分析,认为其仍然大有可为。再次,围绕实践动因和法理依据两个层次着重分析先行先试立法的形成机制。最后,为有效发挥先行先试立法探索试验、引领创新和补充完善的功能,必须坚持如下立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注重提炼经验和适度灵活前瞻;符合实际需要和具备实现可能。第三章对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进行实证分析。着重研究具有全国首创意义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改革实效问题。厦门经济特区前后先行先试开展创制性立法共48部,立“经济法”引领重大改革,立“社会法”推动文明进步,立“生态法”坚持绿色发展,立“民生法”保障民生改善。其中,多部系全国首创地方特色立法,如首部自贸试验片区立法,首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立法,首部促进社会文明立法,首部督促老字号保护发展立法等。第四章阐述经济特区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的特色与问题。厦门经济特区立法的特色体现在:突出涉外涉台立法,着重制定市场经济法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法治化。同时,厦门地方法规存在如下问题:“一市两法”影响仍未消除,授权立法存在滥用风险,立法重要领域引领作用发挥仍显不足,立法失位、错位等立法不适应改革实践需要。以上问题可以归结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有待完善,立法质量有待继续提高。第五章探讨如何完善经济特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立法与改革的衔接取决于具体举措,应当做到:保障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途径;坚持科学立法,优化立法内容质量;严格依法立法,完善立法权限划分;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立法规划编制,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本文研究得出结论:厦门经济特区成功的经验表明,特区授权立法权作为试验性立法、创新型立法,不应当收回,取消或者废止;立法变通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先行先试天然契合于渐进式改革;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背后,体现着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国立法体制体系本身也处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实际发展需要而不断改革的过程;经济特区肩负的神圣使命在于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立法试验,推动制度创新,打造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示范模板”;立法是法治的起点,以立法推动改革,实现重大决策法治化日趋重要;基于法治原则和立法引领改革要求,良法善治所追求的不再是立法的数量而是质量。总之,只有完善立法与改革衔接机制,才能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陈雪琴[5](2006)在《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地方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多,地方立法中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最重要和最紧迫的课题。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立法质量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然而学术界在此方面所作的探讨与研究却远远不够,现有的研究多限于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概念和检测标准等问题上,对于如何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解决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的研究却比较少,本文将在此做一探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立法质量的含义及地方立法质量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其次,对地方立法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详细说明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体系,包括地方立法质量的一般标准和地方立法质量的特殊标准。第二部分,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一节,对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第二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分别简称《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三个方面对造成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指出地方立法主体方面存在的原因,包括立法者立法观念的偏差、立法者素质不高以及立法主体结构的不合理;其次,指出了地方立法权限存在的原因,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不清、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立法权限不清、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之间立法权限不清;最后,指出了地方立法程序方面存在的原因,包括立法规划阶段、法案到法的阶段以及地方立法其他阶段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首先,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要转变认识、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加强地方立法主体自身的建设以及优化立法主体结构,从而完善地方立法主体建设;其次,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和方式,以此完善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最后,着重说明如何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程序、法案到法的程序以及立法的其他程序,达到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目的。
李延吉[6](2020)在《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与限度》文中研究表明对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主要是对过程的主导,包括立项、计划编制与调整、调研起草、意见征集、审议、修改、表决等,在这些过程中,行政立法处于辅助地位。一、问题与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人大主导立法"这一重要论断[1]。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在法律上确认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
黄捷[7](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孙波[8](2007)在《试论地方立法“抄袭”》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立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存在对上位法、同位法和下位法的"抄袭"。"抄袭"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法律体系的统一,阻碍了法律的发展。"抄袭"现象产生的原因有:立法人员观念上存在误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不清晰、地方立法的作用不大,等等。防范"抄袭",应正确认识地方立法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提高立法人员素质,确立地方专属立法权。
沈广明[9](2020)在《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基于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文中提出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张颖[10](2020)在《彭真立法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定位到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肯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新的前进道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成为新时代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彭真十分注重理论的学习,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也很注重总结反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了彭真丰富、科学的立法思想,在他的立法思想的指引下,彭真为中国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主持了八二宪法的修改工作,并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极大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一帆风顺的,再次回顾这一历程,彭真同志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为此做出了努力与探索,其深刻的立法思想成为我国立法史册上的一颗明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础的奠定,离不开他作出的历史贡献,深入研究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内容、特点,得出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推进的启示,实现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统一。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从纵向上梳理出彭真立法思想各阶段的发展成果,从横向上对彭真的立法思想进行汇总和分类,对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进行归纳和揭示,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理的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时间为线索,从纵向上梳理了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将这一历史过程分为萌芽阶段(1929-1949年)、发展阶段(1949-1979年)、完善阶段(1979-1997年),结合中国历史与彭真生平对各个阶段中其立法思想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从横向上对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概括,分为立法依据论、立法目的论、立法方法论、立法技术论和立法领导论五个模块,对彭真立法思想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和研究工作。第三部分主要归纳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这一部分由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和内容出发,总结其在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即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积极性与慎重性的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并对这三大特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以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为指导,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包括当代立法理念、当代立法机制、当代地方立法热点以及当代党领导立法问题,进行了学术研究,在这一部分里,笔者没有局限于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工作的直接启示,而是结合时代特点对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进行了发散性思考,以求在前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更远。
二、论地方立法工作的几个辩证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地方立法工作的几个辩证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立法协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对象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协商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立法协商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本土理论资源 |
三、我国协商民主理论的特点 |
第二节 立法协商的概念界定 |
一、协商释义 |
二、立法协商及立法协商制度 |
第三节 立法协商的功能分析 |
一、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
二、弥补代议制的弊端 |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
第二章 立法协商域内外实践 |
第一节 立法协商域外实践 |
一、英美法系立法协商实践 |
二、大陆法系立法协商实践 |
第二节 立法协商的中国实践 |
一、中央立法协商实践 |
二、地方立法协商实践 |
三、我国立法协商制度的现存问题 |
第三节 域内外立法协商实践的启示 |
一、加快立法协商制度建设 |
二、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
三、及时总结立法协商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三章 立法协商制度的总体结构 |
第一节 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 |
一、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要求 |
二、立法协商法治化的意义 |
三、立法协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
第二节 构建多层次立法协商体系 |
一、民主和民主制度的三个层次 |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统一 |
三、多层次立法协商体系框架 |
第三节 完善立法协商形式 |
一、会议协商制度 |
二、约谈协商制度 |
三、书面协商制度 |
第四章 立法协商主体制度 |
第一节 |
一、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
二、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法定 |
三、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各主体参与立法协商制度 |
一、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与立法协商制度 |
二、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协商制度 |
三、专家以公民身份参与立法协商 |
第三节 完善立法协商主体制度 |
一、完善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协商制度 |
二、加强立法协商主体协商意识建设 |
三、提高协商参与主体的协商能力 |
四、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作用 |
五、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 |
第四节 完善人民政协立法协商主要平台作用 |
一、人民政协不能作为立法协商的主体 |
二、人民政协组织立法协商的历史 |
三、人民政协作为立法协商主渠道 |
四、人民政协立法协商平台功能的改善 |
第五章 立法协商程序制度 |
第一节 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启示 |
一、“交往理论”中的话语协商 |
二、商谈中的程序主义法律观 |
三、法律商谈理论的“中国化”意义 |
第二节 立法协商程序的模式与框架 |
一、外部策动立法模式 |
二、立法协商程序框架性制度 |
第三节 立法协商程序具体设定 |
一、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协商程序的设定 |
二、立法程序中的立法协商程序设定 |
三、立法完善阶段的协商程序设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趋势 |
四、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五、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六、研究方法 |
七、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公众立法参与的一般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立法 |
二、参与 |
三、公众参与 |
四、公众立法参与 |
五、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 |
第二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价值与功能 |
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
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三、有助于公民社会的生成 |
第三节 推进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推进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的必要性 |
二、推进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消极效果及克服 |
一、公众立法参与的消极效果 |
二、正确认识公众立法参与 |
三、扩大公众立法参与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
四、扩大公众立法参与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第二章 公众立法参与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及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的论述 |
二、列宁对国家学说的探索和实践 |
三、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家学说的探索与发展 |
第二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西方理论渊源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参与理论 |
三、协商民主理论 |
第三节 走中国特色公众立法参与道路 |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
二、合理借鉴西方民主理论 |
三、走中国特色的公众立法参与道路 |
第三章 公众立法参与的实践与制度化建设之考察 |
第一节 境外立法参与实践及其启示 |
一、境外立法参与的实践与制度化之考察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二节 我国公众立法参与及其制度化的历史进程 |
一、历史进程的回顾 |
二、特点与趋势 |
第三节 我国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化的现状 |
一、宪法层面 |
二、法律层面 |
三、地方性法规层面 |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 |
第四节 当前公众立法参与及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当前公众立法参与实践的不足 |
二、现有的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公众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公众参与亟待刚性制度建设 |
一、增强刚性保障的必要性 |
二、制定法律是关键 |
三、公众立法参与核心制度及其法律化 |
第二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公开原则 |
三、平等原则 |
四、便民原则 |
五、有序原则 |
第三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主体 |
一、公众立法参与主体的界定 |
二、具体立法参与活动中的主体 |
第四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客体 |
一、横向层面:尽量全覆盖 |
二、纵向层面:实现全程参与 |
第五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形式与程序 |
一、公众立法参与的形式 |
二、公众立法参与的程序 |
第六节 公众立法参与的效力与保障 |
一、明确公众立法参与效力的意义 |
二、公众立法参与效力的法律保障 |
第七节 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一、明确规定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定义务 |
二、法律责任的明确 |
三、参与人的权利救济 |
第五章 公众立法参与的配套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立法程序中的具体参与制度 |
一、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
二、建立公众提出法规草案制度 |
三、完善公民参与法案起草制度 |
四、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 |
五、立法审议公开制度 |
六、公众参与立法审查制度 |
第二节 立法公开制度 |
一、立法项目公开 |
二、立法起草公开 |
三、法案审议公开 |
四、立法文件和资料公开 |
五、立法成果公开 |
第三节 立法旁听制度 |
一、立法旁听制度的实践 |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旁听制度的要点 |
第四节 立法专家咨询制度 |
一、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已有的探索与问题 |
三、辩证看待立法中专家的地位作用 |
四、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的路径 |
第五节 立法听证制度 |
一、扩大立法听证事项的范围 |
二、完善听证人的遴选机制 |
三、强化立法听证的辩论色彩 |
四、确立听证结果的效力 |
第六节 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立法后评估及其意义 |
二、立法后评估的实践及其不足 |
三、推进立法后评估的规范化 |
第六章 提升公众立法参与质量的其他机制 |
第一节 培育参与型公民 |
一、参与型文化和参与型公民 |
二、公民社会的培育 |
三、参与水平的提高 |
第二节 引导公民组织化参与 |
一、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是公众立法参与的重要内容 |
二、当前我国公民组织化利益表达中存在的不足 |
三、培育利益表达组织引导公民组织化参与 |
第三节 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 |
一、媒体在公众立法参与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发挥媒体作用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
三、进一步发挥媒体作用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立法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2 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3 有关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4 有关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3 论文创新点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资料法 |
1.6.2 文本分析法 |
1.6.3 比较研究法 |
1.6.4 逻辑分析法 |
2 立法与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1 立法概述 |
2.1.1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
2.1.2 立法的地位与功能 |
2.1.3 立法的内容与形式 |
2.1.4 我国的立法体制 |
2.1.5 我国的地方立法 |
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2.1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
2.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背景与发展 |
2.2.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需求与意义 |
2.2.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主体与形式 |
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状况 |
3.1 不同时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2 1995——1999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3 2000——2008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4 2009 年之后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 不同区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1 东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2 中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3 西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3 地方体育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
3.3.1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形式 |
3.3.2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
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与存在问题 |
4.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 |
4.1.1 随动于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 |
4.1.2 适应体育法制的需要不断扩大与提升 |
4.1.3 部分地区率先带动下的日益普遍 |
4.1.4 适应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成为主体 |
4.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与体育发展需要 |
4.2.2 立法形式内容与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
4.2.3 部分立法内容重复且地方特色不足 |
4.2.4 立法技术在诸多方面尚不够规范 |
4.2.5 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做到信息公开 |
4.3 影响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发展的主要因素 |
4.3.1 体育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还不够 |
4.3.2 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的制约 |
4.3.3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立法能力相对欠缺 |
5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与对策 |
5.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 |
5.1.1 实现法治中国伟大梦想的客观需要 |
5.1.2 建设体育强国与法治体育的必由之路 |
5.1.3 完善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基础保证 |
5.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
5.2.1 进一步提升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地位 |
5.2.2 紧跟地方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的步伐 |
5.2.3 坚持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价值取向 |
5.2.4 更加鲜明地突出地方需求与特色 |
5.2.5 不断提高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化水平 |
5.2.6 加强地方体育立法研究与决策服务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立法与改革互动探析 ——以厦门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厦门地方立法与改革的历史演进 |
(一)厦门立法权运行本身的改革变迁 |
(二)厦门地方法规的立、改、废 |
(三)厦门地方法规年度发展 |
(四)厦门授权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情况 |
(五)党的十八大后厦门地方立法的新发展 |
二、先行先试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理论阐释 |
(一)经济特区立法 |
(二)先行先试立法形成机制 |
(三)先行先试立法功能 |
(四)先行先试立法原则 |
三、经济特区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实证分析 |
(一)自贸试验片区立法先行先试 |
(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
(三)促进社会文明 |
(四)督促老字号保护发展 |
四、经济特区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的特色与困境分析 |
(一)立法特色展示 |
(二)立法困境剖析 |
五、完善经济特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的路径设计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 |
1.1 地方立法质量的概念 |
1.1.1 立法质量的含义 |
1.1.2 地方立法质量的含义 |
1.2 地方立法质量的理论基础 |
1.2.1 地方立法质量的哲学基础 |
1.2.2 地方立法质量的经济学基础 |
1.2.3 地方立法质量的法理学基础 |
1.3 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体系 |
1.3.1 地方立法质量的一般标准 |
1.3.2 地方立法质量的特殊标准 |
2 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2.1 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 |
2.2 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的成因分析 |
2.2.1 立法主体观念及素质有待提高 |
2.2.2 立法权限划分不清 |
2.2.3 立法程序亟待完善 |
3 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 |
3.1 加强地方立法主体建设 |
3.1.1 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 |
3.1.2 加强地方立法主体素质的建设 |
3.1.3 优化立法主体结构 |
3.2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 |
3.2.1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 |
3.2.2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范围和方式 |
3.3 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
3.3.1 完善立法规划程序 |
3.3.2 完善立法由法案到法的程序 |
3.3.3 完善立法的其他程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独创性声明 |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6)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提出 |
二、我国地方立法的基本格局 |
三、何谓“主导”? |
四、“主导”的限度 |
五、相关制度支撑 |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
(二)加强立法程序控制。 |
(三)强化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 |
(四)制度之外的配套。 |
(7)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试论地方立法“抄袭”(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立法“抄袭”的定义与具体表现 |
二、地方立法“抄袭”的危害性及其原因分析 |
地方立法“抄袭”作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 其影响主要是负面的, 也是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地方立法“抄袭”导致地方立法灵活性和针对性不强, 法的适用能力大打折扣 |
2.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降低了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侵蚀了公民尊法守法的心理基础 |
3.地方立法“抄袭”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损害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
4.立法“抄袭”阻碍法的互相借鉴, 延缓法律的发展步伐, 甚至可能导致法律发展的倒退 |
地方立法“抄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立法人员思想观念问题, 也有技术能力问题, 还有地立法本身作用发挥的问题。 |
1.立法人员对于地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 |
2.立法人员素质不高, 缺乏针对地方性事务进行立法创新的能力 |
3.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不明确, “不抵触”原则失却具体规定 |
4.地方立法“抄袭”与地方立法作用发挥的既有程度有关系 |
三、地方立法“抄袭”之防范 |
1.破除错误观念, 正确认识地方立法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 |
2.提高立法人员素质, 建立稳定的专业化队伍 |
3.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划分, 确立地方专属立法权 |
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立法标准法》, 规范地方立法“抄袭”现象 |
(9)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基于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的确立 |
(一)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 |
(二)已有研究成果难以回应现实困境 |
(三)病症与药方:研究思路的确立 |
二、公共服务理论及其与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逻辑关联 |
(一)公共服务理论的主要内容 |
1.意识形态层面的国家重构 |
2.立法体制层面的建构 |
(二)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标准与公共服务理论的逻辑关联 |
1.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公共服务 |
2.央地立法权限划分:以公共服务为中心 |
三、公共服务理论下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 |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定位及其范围 |
1.框架性法律与细则性法律 |
2.中央立法:框架性法律+部分细则性法律 |
3.地方立法:细则性法律 |
(二)“便利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 |
1.什么是“便利服务”标准 |
2.“便利服务”标准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划分 |
结语 |
(10)彭真立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历史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萌芽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发展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完善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 |
(一)彭真的立法依据论 |
1、彭真立法的实际依据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理论依据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宪法依据思想 |
(二)彭真的立法目的论 |
1、彭真立法的人民目的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法制目的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经济目的思想 |
(三)彭真的立法方法论 |
1、彭真立法的群众路线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矛盾焦点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多方借鉴思想 |
(四)彭真的立法技术论 |
1、彭真立法的立法体系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立法计划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立法监督思想 |
(五)彭真的立法领导论 |
1、彭真立法的党的领导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政策到法思想 |
3、彭真立法的人大立法思想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特点 |
(一)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实践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理论性 |
(二)积极性与慎重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积极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慎重性 |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原则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灵活性 |
四、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 |
(一)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理念的启示 |
1.坚持科学立法 |
2.坚持民主立法 |
3.坚持依法立法 |
(二)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机制的启示 |
1.重视宪法激励作用 |
2.健全人大主导立法 |
3.明确立法权限划分 |
4.构建立法评估机制 |
(三)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地方立法的启示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合理化 |
2.完善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 |
3.促进地方立法技术科学化 |
(四)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党领导立法的启示 |
1.发展“党领导立法”与时俱进 |
2.加强“党领导立法”规范建设 |
3.完善“党领导立法”保障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论地方立法工作的几个辩证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立法协商制度研究[D]. 陈建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2]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研究[D]. 黄洪旺. 福建师范大学, 2012(12)
- [3]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D]. 吴飞艳. 天津体育学院, 2013(07)
- [4]立法与改革互动探析 ——以厦门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D]. 郑伟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雪琴. 重庆大学, 2006(02)
- [6]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与限度[J]. 李延吉. 人大研究, 2020(09)
- [7]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8]试论地方立法“抄袭”[J]. 孙波. 法商研究, 2007(05)
- [9]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基于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J]. 沈广明. 河北法学, 2020(04)
- [10]彭真立法思想研究[D]. 张颖. 山西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