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胡冲[1](2019)在《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背景下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信州区沙溪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基层政府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并逐渐形成一批经济发达镇。但由于这些经济发达镇现行所拥有的职、责、权与其发展前景并不匹配,需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形式,来进行扩权改革,被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通过优化机构设置、改革人事管理、理顺条块关系、划分事权责任等,实现权限承接、简化审批、推进执法、加强服务,从而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本文以分权理论和现代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信州区沙溪镇作为研究的对象,分析了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根据其扩权改革的具体举措以及走访调研的资料分析,进一步挖掘沙溪镇扩权改革过程中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力下放和承接不畅,权力寻租和异化风险增加,放权、用权缺乏法律保障,权力行使个体能力有限等问题。分析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有思想观念和相互利益存在痛点、制度和体制建设存在堵点、权力监督保障存在难点、干部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存在盲点。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基层政府治理以及扩权改革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巩固思想基础;二是改革财政体制,提供物质保障;三是完善法律保障,推进改革合法化;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督实效;五是提升干部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应建均[2](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提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魏振华[3](2017)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流变考》文中研究说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史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为了突破《宪法》及土地管理规范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禁止性规定而创设的。创设初期,为了避免法律冲突,相关规范不得不采取允许"转包"而禁止"出租"的路径。土地使用权"出租"解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日益活跃,相关规范转而承认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并存。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转包"与"出租"的区别界定在"转包"创设时并不存在。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并无本质区别,不宜在法律中并存规范。鉴于"转包"或者"出租"仅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其形式与内容自由,未来民法典中无需特意规范。
顾大松[4](2011)在《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历史上的房屋拆迁立法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曾得到被拆迁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侧重开发模式并与政府土地财政目标结合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也推动了房屋征收立法进程。《征收条例》的出台,为均衡配置房屋征收的保护与发展双重目的奠定了基础,应包括三方面:“全面落实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保障其基本人权;重点完善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促进机制;建立被征收人共享发展成果的补偿机制。”《征收条例》推动了房屋征收立法从规则到原则的技术进步,初步确立了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原则与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则为征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贡献了法律保留原则。被征收房屋承载的“居者有其屋”属性,在我国加入并批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升华为国际人权法上的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上述四项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已经或将会推动我国征收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在推动《征收条例》出台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关征收条款的争论,揭示了房屋征收制度的公私法交叉属性。房屋征收作为依法剥夺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活动与制度,主要目标在于取得征收范围的土地,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创设物权的私法效力,该效力在补偿确定时发生。公平标准决定了“市场”而非“行政”主导征收补偿的完成,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具备平等、自愿的私法属性。公共利益的个性决定了房屋征收的类型化。作为推动公益事业建设的一般征收,为确保其目标达成及践行征收公正原则,应有用地人的参与,由其启动征收程序,承担补偿义务,而征收补偿的私法属性,则要求协商方式主导征收补偿的确定,行政或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当基于补偿的私法属性设计。特殊征收类型中,包括“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区段征收主要以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为目标,而扩张征收类型,则是房屋所有权人为避免一般征收范围过大的损害而启动的房屋征收。为推动法定公平补偿标准的落实,被征收房屋的财产范围应当显化其土地因素。在被征收房屋财产价值的确定机制方面,应当坚持法定的市场价格法,同时以《征收条例》的调整为契机,探索第三方评估之外的自我估值与市场交易方式。功能主义的征收补偿理论及房屋征收公正原则,共同揭示了公平补偿标准的不足,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已有的“留地安置”、“金包银”、“地票”模式等行政创新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被征收人共享土地发展权益的补偿机制。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程秀建[6](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薛思宇[7](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石济尘[8](2019)在《宅基地超占问题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超占是我国目前十分普遍的农村土地问题,文章研究该问题的法律对策。文章的引言部分,阐述研究背景,对以往研究进行综述,解释研究方法,说明研究意义,并总结文章的创新之处。文章正文分为四章内容展开对宅基地超占问题法律对策的研究,在对超占问题分类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超占问题的法律对策。文章的第一章揭示宅基地超占问题。理论上,宅基地超占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类宅基地超占,根据问题形成的法律原因可分为合法性超占与非法超占类宅基地超占。实践中,政府公开数据与学者调研数据揭示出宅基地超占在我国普遍且严重的问题现状。宅基地超占能够带来资源浪费、损害宅基地公平性、增加管理难度、误导观念风气等危害,这些危害揭示出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文章的第二章分析宅基地超占问题形成的法律原因。宅基地超占问题形成于立法环节与执法环节。立法环节中,法律制度的变革、现行法之间的不协调是宅基地合法性超占形成的法律原因。执法环节中,监督检查瑕疵与处置措施不当是宅基地非法超占形成的法律原因。文章的第三章提出宅基地合法性超占的法律对策。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制度间价值的平衡,宅基地合法性超占法律对策的基本原则是将超占宅基地合法化。合法化的具体路径有收取有偿使用费,允许合法性超占宅基地的流转与有偿退出。有偿使用费收取适用于因历史原因、继承及遗赠而形成的合法性超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适用于具有合法性的一户多宅类超占。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宅基地合法性超占。文章的第四章提出宅基地非法超占的法律对策。宅基地非法超占法律对策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不能变相将非法超占行为合法化。宅基地非法超占问题应对的具体路径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依法处置,鼓励放开土地公益诉讼。结论部分,重申本文论证观点。
耿卓[9](2019)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类型化及立法回应》文中研究指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在收回制度乃至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都处于关键地位。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混乱,有待理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可分为单方收回和协商收回。前者又可以根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分为公共利益收回和非公共利益收回两类。非公共利益收回又可以分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收回如违反宅基地用途而收回,因集体成员身份丧失而收回等类型。民法典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应分工协调,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作出具体规定,以统一法制。
徐祥[10](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近几十年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城市中的土地越来越难以供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的问题越来越不可避免。然而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更是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如果继续按照以原有土地年产值为主要测算依据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仅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势必会愈演愈烈。在农村集体土体征收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并给予土地权利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才是平息征地矛盾的根本途径。纵观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来看,仍然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根源,尽快解决好当下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的平衡的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繁荣稳定的问题。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可分四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理论依据和不断完善的前提,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梳理研究有其重要的作用,故本章节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进行切入,其次阐述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接着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最后论述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第二部分是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本章节开始便梳理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的三个阶段时期,让我们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轨迹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随后着重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以及改革试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益改革经验;第三部分则是根据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现有立法及发展实践现状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以及我国一些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从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以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供制度化建议。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背景下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信州区沙溪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关于经济发达镇的界定 |
2.1.2 关于扩权改革的界定 |
2.1.3 关于乡镇政府治理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分权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2.3 现代化治理理论 |
第3章 沙溪镇扩权改革实践探索 |
3.1 沙溪镇基本概况 |
3.2 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3.2.1 镇政府职能不能满足现行经济发展需求 |
3.2.2 镇政府财力不能适应其承担的事权责任 |
3.2.3 镇政府公共服务不匹配群众的公共需求 |
3.2.4 镇政府的执法体制不适应目前执法诉求 |
3.3 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3.3.1 社会效能能够得到提升 |
3.3.2 公共服务能够得到提质 |
3.3.3 运转机构能够得到精简 |
3.4 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的具体探索 |
3.4.1 扩大管理权限,增强发展动力 |
3.4.2 创新管理体制,优化组织架构 |
3.4.3 推进配套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
第4章 扩权过程中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扩权过程中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权力下放和承接不畅 |
4.1.2 权力寻租和异化风险增加 |
4.1.3 放权、用权缺乏法律保障 |
4.1.4 权力行使个体能力有限 |
4.2 扩权过程中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思想观念和相互利益存在痛点 |
4.2.2 制度和体制建设存在堵点 |
4.2.3 权力监督保障存在难点 |
4.2.4 干部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存在盲点 |
第5章 进一步提升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
5.1 国内外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
5.1.1 国外可借鉴的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
5.1.2 国内可借鉴的乡镇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
5.2 提升沙溪镇扩权改革背景下政府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
5.2.1 统一思想认识,巩固思想基础 |
5.2.2 改革财政体制,提供物质保障 |
5.2.3 完善法律保障,推进改革合法化 |
5.2.4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5.2.5 提升干部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上饶市信州区赋予沙溪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发展与保护:房屋征收法制的双重目的 |
第一节 重视发展的房屋拆迁立法历史 |
一、早期以国家建设为重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房屋拆迁立法 |
二、后期以房地产开发为重心推进经济发展的房屋拆迁立法 |
第二节 强调权利保护的房屋征收立法进程 |
一、提升房屋征收立法位阶,强化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
二、明确公共利益具体标准,限定房屋征收的财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均衡配置房屋征收法制的双重目的 |
一、全面落实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保障其基本人权 |
二、重点完善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促进机制 |
三、建立被征收人共享发展成果的补偿机制 |
第二章 规则到原则:房屋征收立法的技术进步 |
第一节 通过法律原则发展征收法制 |
第二节 房屋征收法律保留原则 |
一、房屋拆迁立法的失序与混乱 |
二、房屋征收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及内涵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房屋征收立法的缺失 |
第三节 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 |
一、作为公法"帝王条款"的必要性原则 |
二、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的依据 |
三、房屋征收中必要性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房屋征收公正原则 |
一、公正原则与征收制度的共生关系 |
二、房屋征收公正原则的内涵 |
三、房屋征收公正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房屋征收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 |
一、作为人权保障载体的被征收房屋 |
二、房屋征收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的内涵 |
三、房屋征收中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的适用 |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房屋征收制度的交叉属性 |
第一节 房屋征收的界定 |
一、国外法制中的征收界定 |
二、国内法制中的征收界定 |
三、房屋征收的界定 |
第二节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私法属性 |
一、房屋征收决定系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创设物权的私法效力 |
第三节 房屋征收补偿的私法属性 |
一、公法学者的不同认识 |
二、房屋征收立法中的反复 |
三、征收补偿民事性质之厘定 |
第四章 单一到多样:房屋征收类型的适度扩张 |
第一节 房屋征收的类型化需要 |
一、"上海新天地"建设模式引发的思考 |
二、域外的多样化征收类型 |
三、我国房屋征收多样化类型的确立 |
第二节 一般征收 |
一、一般征收的界定 |
二、一般征收的主要程序 |
第三节 区段征收 |
一、区段征收的界定 |
二、"危旧房"改造 |
三、"城中村"改造 |
第四节 扩张征收 |
一、扩张征收的界定 |
二、我国房屋拆迁实践中扩张征收的类似情形 |
三、房屋征收制度下扩张征收的适用 |
第五章 房屋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共同要素 |
第一节 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一、自由主义向功能主义的转变 |
二、公正原则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要求 |
三、"补偿"与"安置"的辨析 |
第二节 房屋征收的财产补偿 |
一、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确立 |
二、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标准 |
三、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范围 |
四、被征收房屋财产价值的确定机制 |
第三节 房屋征收的土地发展权益补偿 |
一、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不足 |
二、被征收人土地发展权补偿的引入 |
三、我国征收实践中土地发展权补偿的缺失 |
四、土地发展权益补偿方式在我国征收实践中的萌芽 |
五、构建我国房屋征收中的土地发展权益补偿制度 |
余论:规范主义?功能主义?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博硕士论文 |
攻读博士期间的论文发表情况 |
后记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8)宅基地超占问题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宅基地问题研究方向 |
(二)“宅基地超占”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与创新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宅基地超占的类型、现状与危害 |
一、宅基地超占的类型 |
(一)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 |
(二)合法性超占与非法超占 |
二、宅基地超占的现状 |
(一)政府公开数据 |
(二)学者调研数据 |
三、宅基地超占的危害 |
(一)资源浪费 |
(二)损害公平 |
(三)管理难度提升 |
(四)观念风气误导 |
第二章 宅基地超占形成的法律原因 |
一、立法环节 |
(一)历史维度的立法原因 |
(二)现行法之间的不协调 |
二、执法环节 |
(一)监督检查 |
(二)处置措施 |
第三章 宅基地合法性超占的法律对策 |
一、基本原则——合法化 |
(一)合法化的理由 |
(二)合法化的路径 |
二、合法化路径的适用条件 |
(一)有偿使用费的适用条件 |
(二)使用权流转的适用条件 |
(三)使用权退出的适用条件 |
第四章 宅基地非法超占的法律对策 |
一、基本原则——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
二、严格监督检查 |
(一)明确监督检查主体 |
(二)明确监督职权与责任 |
(三)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
三、严格依法处置 |
四、鼓励公益诉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各省宅基地用地标准 |
致谢 |
(9)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类型化及立法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类型化考察:文本与实践 |
(一) 立法文本梳理 |
(二) 司法实践总结 |
(三) 规范与实践的脱节 |
(四)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类型化辨析 |
二、因集体公共利益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 定性 |
(二) 与因规划调整而为的收回的关系 |
(三) 因集体公共利益而收回的制度意蕴和法律效力 |
三、因集体成员身份丧失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而收回 |
(二) 关于绝户问题 |
(三) 关于“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
四、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 因违反宅基地用途而收回 |
1. 宅基地在满足自己居住的条件下建设多层住宅, 多余的住宅用于出卖、出租, 是否属于收回情形? |
2. 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 既用于农民居住, 又用于工商业等非居住用途, 是否属于宅基地应当收回的情形? |
(二) 因宅基地长期闲置而收回 |
(三) 关于一户多宅问题 |
(四) 小结 |
五、结论与建议 |
(10)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2.2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2.1 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 |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
2.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 |
2.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 |
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 |
3.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 |
3.1.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起步时期 |
3.1.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改革调整时期 |
3.1.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逐步完善时期 |
3.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 |
3.2.1 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 |
3.2.2 改革试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践现状 |
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
4.1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4.2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 |
4.3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 |
4.4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
5.1 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 |
5.1.1 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
5.1.2 科学设置补偿项目范围 |
5.1.3 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机制 |
5.1.4 当前可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
5.1.5 未来可采用“市场价值公平补偿+合理征税”模式 |
5.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1 健全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2 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节机制 |
5.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 |
5.3.1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社会救济模式 |
5.3.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救济模式 |
5.3.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司法救济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背景下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信州区沙溪镇为例[D]. 胡冲. 南昌大学, 2019(01)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流变考[J]. 魏振华. 财经法学, 2017(02)
- [4]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 顾大松. 武汉大学, 2011(05)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8]宅基地超占问题法律对策研究[D]. 石济尘.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9]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类型化及立法回应[J]. 耿卓.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 [10]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D]. 徐祥.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标签:农村改革; 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