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三个条件所引起的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李蓉[1](2020)在《初中生“方程与不等式”解题中的错误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甘肃省庆城县两所中学为例》文中指出“方程与不等式”是初中数学“数与代数”领域的核心内容,是刻画现实世界相等关系和不等关系的有效模型,也是实现“实际问题——数学问题——实际问题”这一过程转化的重要工具。为了解初中生“方程与不等式”模块的学习现状,以解题中出现的错误为载体,从错误类型、成因分析和教学对策三个方面展开研究,拟定了三个研究问题:在“方程与不等式”解题中,学生出现的错误有哪些类型?造成这些解题错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基于上述的解题错误类型及归因分析,从教师和学生两个角度出发,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可采取的对策有哪些?本研究选取了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两所中学的374名九年级学生和部分数学教师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法、测试卷法、案例分析法、问卷法以及访谈法等多种方法收集数据,并进行整理与分析。根据测试卷的统计结果,以戴再平等学者的错误分类理论为基础,得出九年级学生在“方程与不等式”解题中出现的主要错误类型有五种:一是概念性质类错误:基本性质掌握不够;方程概念混淆不清;在数轴上表示不等式的解集时,混淆空心圈和实心点所表示的意义;对一元二次方程根的情况与根的判别式的关系模糊。二是运算类错误:法则不清,运用不当;“验根”步骤缺失;消元法的算理不清;符号意识薄弱;最终结果的表达形式不规范。三是策略方法类错误:不善于从反向思考;不能正确识别应用题类型;方程解法不够灵活。四是逻辑类错误:对含参数方程系数间的逻辑关系不清;确定数量关系受阻;题意理解偏差。五是心理类错误:刻板印象引起的思维惰性;忽视二次项系数不为0的隐含条件。通过学生问卷、师生访谈分析等发现知识结构、学习兴趣、数学能力、思维习惯和错误处理等主观因素是造成学生解题错误的主要原因,而家庭背景和教师教学等客观因素也是影响学生解题出错的原因,但影响较小。错误成因具体表现为:一是缺乏数学学科的学习兴趣;二是解题所需的知识储备欠缺;三是数学能力较为薄弱;四是解题习惯尚未养成;五是错误分析和利用的意识淡薄;六是心理素质不强。针对学生出现的解题错误类型,基于成因的探寻分析,笔者提出了如下相应的教学对策:一是提高数学学习兴趣;二是加强知识教学;三是提升数学能力;四是培养良好的解题习惯;五是重视错题的处理及利用;六是强化解题心理素质。
王瑞波[2](2019)在《监督学习算法预测性能比较的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在数据驱动的智能信息系统中,机器学习模型是必用的。模型通常是由一个算法在大量数据上学习得到的。选择一个性能高的算法是系统不断升级的关键技术。事实上,算法比较是机器学习建模中基本问题之一。一个新发明的算法其性能是否优于旧算法,需要经过合理的统计检验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算法比较任务贯穿于建模过程中的算法选择、特征选择、模型选择及评估等各个阶段,是建模中关键环节。本文仅关注两个有监督学习算法的比较问题。算法比较任务通常被描述为:给定一个数据集及两个机器学习算法,哪个算法可以产生性能更为优良的模型?算法比较任务可形式化为统计显著性检验问题,并采用经过精心设计的交叉验证以及合理的显著性检验方法来解决。基于5折(10折)交叉验证的t检验,因简单易用,被研究者广泛采用。然而,该方法采用的方差估计偏小,难以有效控制检验的第一类错误,易导致假阳性的结论。尽管其第一类错误在5×2交叉验证t检验及F检验中得到改进,但5×2交叉验证受随机数据切分的影响,也常常得到不可靠的结论。为此,面向算法比较任务,本文对给定的一个IID数据集,首先从数据的切分方式入手,构建了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给出了较为合理的方差估计,然后构造了合理的序贯检验方法,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其减小了检验的第一类错误,可以得到可靠的结论。进一步,将正则化交叉验证拓展到文本数据集,对预测标签的分布增加正则化条件,并给出了准确率、召回率和F1值的后验分布,构建了算法比较的贝叶斯检验方法。本文研究了正则化交叉验证的理论性质及构建方法。首先,从泛化误差的repeated learning-testing(RLT)估计入手,分析了RLT的随机切分对该估计的方差的影响,发现较差的切分方式会造成RLT中训练集间样本重叠过多,从而增大RLT估计的方差。因此,本文引入正则化条件约束重叠样本个数,优化RLT方法的切分方式,减小RLT估计的方差,构建正则化RLT方法。本文给出了正则化RLT方法的几种简易构造方法。作为RLT方法的一种特殊情形,m×2交叉验证在算法比较中使用更为广泛。为此,本文进一步考虑m×2交叉验证的优化问题。本文分析重叠样本个数对泛化误差的m×2交叉验证估计方差的影响,引入正则化条件将m×2交叉验证的重叠样本个数约束至n/4左右(n为数据集大小),提出正则化m×2交叉验证,证明了正则化m×2交叉验证可有效地减少泛化误差估计的方差,开发了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高效增量式构造算法。针对文本数据集,本文进一步引入卡方统计量来度量训练集和验证集上多种频次分布的差异,提出关于该差异度量的多种正则化条件,进一步优化正则化m×2交叉验证,以构建适用于文本数据的正则化m×2交叉验证方法。本文使用IID数据集和文本数据集上的大量实验,说明上述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的优良性。本文将算法比较任务形式化为假设检验问题,研究了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统计推断方法。针对泛化误差,因训练集间存在重叠样本,正则化m×2交叉验证中多个hold-out估计间存在相关性,使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统计推断不同于IID观测上的传统统计推断方法。本文从理论上确定了正则化m×2交叉验证估计中相关系数的上下界,给出正则化m×2交叉验证估计的合理方差估计,严格证明所采用的统计量服从t分布。通过合理设置相关系数,构造了一个相对保守的序贯t检验统计量,并给出序贯置信区间。区别于传统的IID序贯检验,当重复次数m趋于无穷时,该序贯置信区间的期望长度收敛于一个正值,可能导致序贯t检验在有限时刻内无法停止。为此,本文使用序贯置信区间期望长度的缩减率作为准则,选取序贯t检验的最大停止时刻。本文从理论分析和模拟实验两方面比较了现有的一些检验与本文提出的序贯t检验。实验结果表明该序贯t检验为保守统计推断,可有效控制第一类错误且具有更优的势函数,并可给出可靠的结论。实验结果也说明,在许多情形下,不宜采用固定的m,而采用序贯的做法是必要的。针对文本数据,算法性能指标多为准确率、召回率和F1值。它们的分布是偏峰的。因此,采用t检验不妥。针对准确率,召回率和F1值,本文分析了正则化m×2交叉验证估计中的相关性与准确率、召回率和F1值的后验分布间的关系,给出了它们的精确后验分布,构造了合理的后验置信区间,进而提出了算法比较的贝叶斯检验方法,并在文本数据上的分词及命名实体识别实验证实了该贝叶斯检验的有效性。本文以软件缺陷预测任务为例,针对缺陷数预测模型,将正则化m×2交叉验证序贯t检验用于检验各聚合特征对模型性能是否有显著影响的问题中。针对缺陷倾向性预测模型,文本将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贝叶斯检验,用于比较logistic回归和随机森林两种分类算法在模型的准确率、召回率和F1值上谁更优良。本文提出的正则化交叉验证及其统计推断方法,提高了算法比较结论的可靠性,对有监督学习算法的建模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优化数据切分的正则化思想,可扩展到大规模数据的子抽样上,为分布式学习和建模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曹雅楠[3](2019)在《知识确证的新实用主义路径》文中提出本文基于传统知识理论的批判性分析明确意识状态的语言实质,立足于知识的社会性与规范性转向重新思考确证难题。文中突出了“理性”的能动作用,试图以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路径说明语言主体如何将知觉经验纳入辩护序列,剖析新实用主义视阈下的语言、心灵与世界之间的关系。第一章知识的条件与信念的确证是当代哲学知识理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传统“JTB”定义将“确证”、“真”与“信念”作为知识的三个基本要素。在盖梯尔反例颠覆三元定义之后,传统知识理论不仅受到怀疑主义的威胁,还面临回溯论证的难题,并且难以将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在确证上各自具有的优势相统一。第二章基础主义将不证自明的感官经验作为知识大厦的终极基础并以感觉材料辩护信念。然而,经验中的所予是否真正源于知觉经验,以及基础信念不可纠正的特性遭受到强烈的质疑。一致主义同样将辩护诉诸于内在的心灵状态,整体相一致的确证方式取消了信念间的等级差别,但是面对“真理的不确定性”、“独立理证异议”与“多样化异议”的拷问却无法给出确切的答复。传统知识确证的弊病在于:知觉经验与信念理由的相分立。第三章20世纪30年代,知识理论背离于诉诸心灵状态的内在辩护转而向外在寻求可靠的保证,关注于主体认知机制的可靠性。戈德曼强调外在对象与心智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这种可靠的关联作为获得知识的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以概率为基准的知识以及可靠主义的完善理论阐发了外在主义非自明的确证。与此同时,塞拉斯指出感觉材料不能同时满足知识基础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对“所予神话”的批判彻底瓦解了传统经验知识,心理主义唯名论强调知识内在于逻辑理由空间,感知经验无法脱离概念的介入发挥其认识作用,阐发了一种关于知觉的社会性语言理论。知识的再建构突出了认识的社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维度,对当代确证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导向作用。第四章布兰顿沿袭塞拉斯的论旨以理性主义路径探求知识的确证。“智识”主体推论性的实践活动突出了理性对于认识的能动作用,理性能力使我们能够断言,逻辑能力使其明确,语言是以推理的方式“清晰”说出的。知识的语义建构引入社会实践的概念从而接纳了可靠的非推论理由,推理主义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旨为规范语用学,意义应当在概念的使用中得到理解,断言的意义是其在推理活动或理性活动中所产生的规范作用。第二阶段强调推理语义学,解释语句以及子句、单称、代词等如何在推理中被赋予意义。布兰顿通过对可靠主义洞见与盲点的剖析以“承诺”取代传统知识“信念”使语言与行动超出一般性的知觉意义得以介入逻辑理由空间,“推理”与“可靠”的内在相关彰显出特有的确证优势具有显著的新实用主义倾向。第五章麦克道尔沿袭实用主义哲学传统重新召回经验作为知识、信念的来源与基础,支持一种“最低限度的经验论”。“概念化的经验”重新建构了知觉经验和理性之间的关系,在所予论与融贯论的摆荡之中走出一条中间道路,并且以“第二自然的自然主义”为其合理化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寂静主义拒绝哲学虚幻的语义假设,主张语言主体直接性的确证,理性的概念能力使主体有理由而行动。自然同心灵与理性相关联,我们作为自然的独特组成,概念已然是真正的理解。第六章“概念实在论”在当代知识论及语言哲学发展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般的地位,超越传统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为知识确证难题给出了全新的解决方式,展现出显著的新实用主义倾向。
雷婉璐[4](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陈鹤[5](2014)在《中国德语学习者篇章写作中的词汇错误分析 ——一项基于语料库和三语习得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多语化和多种语言习得也有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在拥有诸多国家和语言多样化的欧洲,甚至在中国,学习多种语言的人也越来越多。多种语言间的互动引起了语言学家们的关注,对掌握了三门、甚至超过三门语言的学习者进行研究成为了一些语言学和教学法领域的新的主题。本论文从“第三语言”这一概念出发,尝试在篇章语用学的框架下,采用语料库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德语学习者作文中出现的词汇错误进行研究。本研究有三个目的:首先,研究作为母语的汉语和第一外语的英语对中国德语学习者的词汇错误有着怎样的影响;其次,研究学习者在作文中出现不同类型的词汇错误的原因是什么;最后的目的是研究学习者如何能够更有效率地习得德语词汇。本论文是一项跨学科的研究。篇章语用学中的动态篇章观、三语习得中的语言间的互动性、语料库语言学的研究方法以及一直以来都普遍运用的错误分析领域的理论共同构成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在实证部分,本论文选取了全国德语专业八级考试中的大学生作文作为语料。在分析部分,本论文借鉴了三语习得领域和错误分析理论中的词汇错误的分类方法,并考虑了汉语的语言结构特殊性,把学习者的错误类型分为了五类:借用错误、语义错误、混淆错误、习语错误和仿造错误。实证部分在语料数字化的基础上采用语料库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运用软件对这些词汇错误进行手动标注、分类、分析和检验。本论文在进行了实证分析后,得出了以下的研究结果:第一,在学习者出现的各种词汇错误类型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语义错误,所占比例最低的是借用错误。同时,出现比例较高的错误类型证明是学习者在语言习得中的困难所在;第二,学习者已经习得的语言对词汇错误均有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是来自于德语内部规则的泛化,其次是来自于母语汉语的影响,而来自于英语的影响相比较最小;第三,学习者出现词汇错误的数量和学习者的语言水平呈现反比的关系,也就是说,学习者水平越高,在作文中出现的词汇错误就越少。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证明,高水平的学习者和低水平的学习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综上所述,本论文的重要学术价值和创新尝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研究是在若干学科的理论基础上进行,除了蓬勃发展的篇章语言学和错误分析理论外,还使用了上世纪末新兴的科学理论,即语料库语言学和三语习得。多个理论基础和不同角度框架下的研究主题有助于全面和深入地阐释研究问题。第二,以往在研究德语习得时大多采用的是二语习得理论。而中国的特殊情况,也就是德语学习者在习得德语之前已经在中小学至少接受了六年的英语教育,却被忽略了。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二语习得的理论是不合适的,因为必须把英语对学习者在德语习得过程中产生的影响也考虑在内,同时要有三门语言间的互动。第三,三语习得领域的专家之前针对不同的学习者进行了研究,他们通常把词汇错误分为四类。汉语作为母语的特殊性是本文的一个要点,因为汉语和德语、英语不属于同一个语族,同时又具有特别的语言结构。因此,结合这个特点在本研究中增加了一种新的词汇错误类型,即主要是和介词错误有关的习语错误。第四,在德语语料的实证分析过程中,运用了语料库语言学的标注软件和检索程序,采用定量和定性的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分析的精确性和客观性。第五,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助于揭示学习者在词汇习得方面的困难。针对目前中国德语课堂的教学现状也提出了多种教学方法,也为帮助学习者如何更有效率地习得德语词汇提供了新的视角。
谢佛荣[6](2014)在《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意义与真理理论之争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唐纳德·戴维森和迈克尔·达米特关于意义与真理理论的论争,在当代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影响。对于这场论争的研究,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意义与真理的关系,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意义理论和真理理论的研究。本文拟系统深入地研究戴维森和达米特在意义理论与真理理论方面的持续争论,并探究两者的追随者所提出的辩护和反驳。在此基础上,运用吉尔伯特·赖尔关于“Knowing How”与“Knowing That”之区分和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关于“语意”与“思意”之区分的思想,探究解决两者争论的路径和方法。在关于意义理论的论争方面,文章做了多层面的梳理与分析,特别是对双方所依赖的理论原则及其沿革进行了比较研究。戴维森创造性地基于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而构建了成真条件意义理论,并为了使其成真条件意义理论能够在经验上得到验证而提出了彻底解释理论;而达米特为了批评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提出了构建一个合理意义理论所必须遵守的四个原则,即全面性原则、显示性原则、分子论原则及反二值性原则,并基于这四个原则对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进行了质疑和批评。达米特的批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成真条件意义理论与知识论和说话者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无关,它不是关于语言的理解理论;(2)成真条件意义理论是把“真理”视为已知的,而没有进一步阐明“真理”概念所意谓的是什么;(3)成真条件意义理论所持的是一种整体论语言观,它违背了一个合理的意义理论必须坚持的分子论原则;(4)成真条件意义理论一个基本的假定是,任何一个语句必须为真或为假,而这个二值性原则使得真理超越于人的认识能力,通过它把握语句的意义必无法显示人们使用语句的能力。面对达米特的批评,戴维森对其意义理论进行了发展,试图通过提出三角测量模式理论及先在理论和转换理论的区分,为成真条件意义理论进行辩护。两者的追随者也就此进行了多维度讨论:达米特的追随者主要通过借用断定性条件、否定知道语句的意义在于知道语句的成真条件等方面,对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进行了批评;而戴维森的追随者主要对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进行了批驳。在关于真理理论的论争方面,文章系统分析了论争的历史进程及其在互动中的发展。戴维森的早期实在论真理理论,实质上仍然是一种传统的真理符合论,因而受到了反实在论者达米特的有力质疑和批评。戴维森为了回应达米特的批评,后期通过提出“取消指称概念”和“融贯导致符合”的观点为其实在论的真理理论进行了新的辩护,并通过探究真理概念的客观性来源来回应达米特通过分析真理概念的起源对其理论的质疑,指出解释者、说话者与世界的“三角互动”是客观真理概念的最终来源,这实质上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新型符合论。两者的追随者主要参与了对论争对方观点的批驳:达米特追随者主要表明,戴维森的真理概念是以世界为导向,而不是以说话者为导向的一个概念,这种概念并不能真正阐明人们使用语言的实践;而戴维森追随者主要表明,从真理是客观的并不能像达米特所认为的那样可以推出真理是与人无关的。针对以上讨论所呈现的问题的症结,本文探究了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意义与真理理论之争的两条解决路径:一条解决路径是,运用赖尔关于“Knowing How”和“Knowing That”区分对论争进行评析。文章试图表明,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实质是关于语言意义理解的“Knowing How”理论,它所阐明的是,解释者正确解释说话者的话语意义并没有预先假定解释者拥有关于语言意义的“Knowing That”,解释者是在具体的交流行动中知道如何使用真理概念在交流过程中正确解释说话者的话语意义,为此,解释者形成自己合理的转换理论;而说话者也知道如何使用真理概念使自己的话语被解释者所恰当的解释,说话者形成自己恰当的转换理论,据此,当解释者和说话者两者的转换理论达到一致时,就意味着解释者正确解释了说话者的话语意义。因此,在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中,语言的意义是在解释者和说话者的交流行动中形成的,它表达的是一种行动能力,这种能力并没有预设说话者拥有关于语言意义的“Knowing That”。而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实质是一种关于语言意义理解的“Knowing That”理论,它所表明的是,人们是预先拥有关于语言意义的“Knowing That”,然后在其指导下进行语言的理解或交流的,它所强调的是对语言意义的一种认知。另一条解决路径是,运用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思想来评析论争。文章着重阐明的是,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之所以遭到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者的有力质疑和批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戴维森的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主要是把语言的意义和思想的意义没有进行彻底的区分,混淆了报道与所报道之物的特征,而正如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所着力阐明的那样,语言的意义与思想的意义之间是表达与被表达的关系,二者不能相混淆;二是,戴维森混淆了真语句和真命题,他把某个语句为真等同于某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为真,而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真语句与真命题之间也是一种表达与被表达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层次,而戴维森同样混淆了报道与所报道之物的特征。文章进一步表明,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虽然具有上述的不足,但是经过其后期改造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它表明了意义的公共性、确定性、客观性最终必须诉诸于解释者和说话者与世界之间的“三角互动”,即诉诸于解释者和说话者具体的主体间交流行动。它实质表明的是,意义的公共性、确定性、客观性必须诉诸于主体的客观行动。而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其没有认识到主体的客观行动对于思想和语言的根本性作用,从而没有认识到通过客观行动可以保证语言意义的公共性、确定性、客观性,从而难以避免陷入相对主义怪圈之中;同时,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并没有对语义事实和语用事实进行区分,它实质所强调的是一种语用事实,强调个体对于语用事实的一种认知性,没有认识到客观行动对于这种事实的根本性作用。文章进一步指出,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虽然具有本身的不足,但其合理性在于,力图从语言使用者的言语行动和意识行动视角探究意义理论。在分析上述解决路径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指出,戴维森后期实在论思想已接近于情境实在论,情境实在论应该是发展戴维森实在论思想的一个方向。
洪莉鸥[7](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王磊[8](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罗时贵[9](2018)在《法律有效的道德条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道德作为法律有效的条件不仅在法理层面存在分歧与争议,而且在法律实践推理中,法官会直接以道德原则修正、限缩、扩展、推翻既定的判决,使法律有时处于闲置状态或置之不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表明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道德作为法律有效条件的主张在西方法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最为典型的有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和德沃金的主张。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渊源主要源自于立法者的创制活动和社会惯习,立法者的创制活动是一种行为事实,法律有效取决于社会事实,与道德无关,又称为“社会事实命题”;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不存在必然联结,即学理上称其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通过“分离命题”切断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的联结,通过“社会事实命题”给出法律有效无需满足道德条件、符合道德标准。然而,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所存在的理论缺陷为,一是将法律有效诉诸于社会事实,不能合理说明法律为什么有效,无法适切地解释人们遵守和服从法律义务的深层理由是什么,法律为什么值得人们尊重和信仰,法律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如果将道德从法律概念中完全剥离出来,法律的创制就成了没有任何规范约束的立法者权力意志的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由此产生“恶法”的实践困境,这有违人们的理性直觉,也不符合法律的良善本性。但法律实证主义却维护了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然法学派一些代表性人物基本的共同主张是,法律有效需要满足道德条件、符合道德标准,否则,法律“非法”或法律“瑕疵”。但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不能成功地反驳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无实效不影响法律有效(指法律资格效力),法律存在是一回事,法律好坏是另一回事。人们可以拒绝遵守和服从邪恶的法律,但有瑕疵的法律或恶法依旧是法律,从而反驳了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成为法律有效的必要条件。另外,自然法学派存在的另一问题是,法律有效需要满足道德条件,在法律实践中用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将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消解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自然法学派将法律有效诉诸于道德条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不正义的、邪恶的法律产生,这符合法律的良善本性之要求。德沃金却另辟蹊径,在回答道德对法律有效的影响和作用时,转换了提问的方式,考察法律实践推理过程中一项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是什么。德沃金主张一项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要通过“符合”与道德“证立”的双重检验,才能作为法律裁判的根据,成为法律。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从一组融贯的政治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来,并为当下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最佳的道德证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一个分枝和细部。道德与法律必然地联结。但德沃金的立论最大理论障碍在于——法律解释过程中存在着道德客观性与不可通约性难题,并为此遭到道德怀疑主义地质疑。故此,德沃金在晚期发展和构建他的“价值统一论”,一方面处理和解决道德客观性和不可通约性难题,一方面论证价值的统一形成过程,将政治、道德、伦理和法律诸价值形成融贯的价值之网,所有的法律、政治、道德等问题都可在价值之网中寻找到“正确答案”。政治、道德、伦理和法律通过人性尊严两项原则的联立方程而统一起来,法律与道德形成一体两面。但在价值多元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现代社会,“价值统一论”或许是一个“乌托邦”,或许是一个“神话”。从西方法理学流派对“法律有效的道德条件”的回答所得到的启示是:在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时,我们必须要警惕两种风险,一是拒绝用简单的公共道德、正义观取代法律的内在目标,破坏法治秩序,消解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二是拒绝对法律内在道德目标的追求,忽视对法律内在道德的教化,使法律无能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各种不正义和不道德的行为。如何消解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两种风险,笔者主张并认为,借用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用以区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能够厘清和独立于法律的外在道德,并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判准基础上。同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这样,即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良善性,又实现了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消解了上述两种风险的存在。
李金明[10](2005)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础观念。首先,从刑法规范的立场,分析了不作为的行为性。作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所以,不作为与作为一样,都属于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其次,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新标准,即:作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升高法益危险或使法益恶化的行为;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规范,既未升高也未降低法益危险,或者说,既未使法益恶化也未使法益好转的行为。第三,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负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义务的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从而与作为方式构成同一种犯罪的不作为犯罪。 第二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及学说发展史。首先,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史作了简要介绍,包括古代国家的立法、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以及当代中国的立法概况。其次,介绍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简史,包括旧法义务说、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保证人说以及当前的理论动态。 第三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首先,介绍国内外关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其次,对之进行了评析和论证;最后,提倡以条件说为标准,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即:如果义务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就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没有。 第四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首先,对作为义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作为义务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所负有的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其次,详细地介绍并评析了国内外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各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质的理论。最后,提出了本文的见解,认为对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分别从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从形式的侧面而言,作为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刑法的规范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条件;从实质的侧面而言,作为义务则根源于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即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在于:在特定的社会中,为人们所普遍认可的,为保护法益而存在的社会关系(或地位),就其关系或地位自身的目的、性质而言,含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容。 第五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首先,论述了等价性问题的缘起。不作为
二、混淆三个条件所引起的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混淆三个条件所引起的错误(论文提纲范文)
(1)初中生“方程与不等式”解题中的错误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甘肃省庆城县两所中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1.新课程理念和核心素养——美好的时代愿景 |
2.教学实践的反思——不容乐观的现实 |
3.“方程与不等式”——“数与代数”的核心内容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1.方程与不等式 |
2.数学解题错误 |
二、文献综述 |
(一)数学解题错误相关研究 |
(二)“方程与不等式”相关问题研究 |
(三)文献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调查研究法 |
3.案例分析法 |
四、学生“方程与不等式”解题错误调查结果及分析 |
(一)“方程与不等式”测试总体情况分析 |
1.各章节得分比率均值 |
2.各题正确率与错误率 |
3.A、B两所中学学生测试成绩均值的差异检验 |
4.不同班级学生测试成绩均值的差异检验 |
5.不同性别学生测试成绩均值的差异检验 |
(二)“方程与不等式”解题中的错误类型 |
1.概念性质类错误 |
2.运算类错误 |
3.策略方法类错误 |
4.逻辑类错误 |
5.心理类错误 |
6.其它类错误 |
(三)“方程与不等式”解题错误成因分析 |
1.影响学生数学解题的主观因素 |
2.影响学生数学解题的客观因素 |
3.学生解题错误成因小结 |
五、提高学生“方程与不等式”解题质量的教学对策 |
(一)提高数学学习兴趣 |
(二)加强知识教学 |
(三)提升数学能力 |
(四)培养良好的解题习惯 |
(五)重视错题的处理及利用 |
(六)强化解题心理素质 |
六、研究结论与反思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一 九年级学生“方程与不等式”学习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九年级学生“方程与不等式”测试卷 |
附录三 九年级学生“方程与不等式”学习情况的教师访谈提纲 |
(2)监督学习算法预测性能比较的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数据切分的优化设计: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 |
1.2.1 设计原则 |
1.2.2 研究现状 |
1.2.3 研究内容 |
1.2.4 解决的关键问题:正则化交叉验证的高效构造算法 |
1.3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统计推断方法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内容 |
1.3.3 解决的关键问题: 算法性能指标的任意两个2折交叉验证估计间的相关性分析 |
1.4 本文的主要贡献 |
1.5 本文的内容安排 |
第二章 正则化RLT方法 |
2.1 记号及定义 |
2.2 正则化RLT的形式化描述 |
2.2.1 情形1: n_1≥(J - 1)n/J |
2.2.2 情形2: n_1=n/2且J为偶数 |
2.2.3 情形3: n_1=(J+1)n/(2J)且J为奇数 |
2.2.4 正则化RLT切分集构造算法的时间复杂度分析 |
2.2.5 关于正则化RLT通用构造算法的讨论 |
2.3 实验数据及设置 |
2.4 实验结果及分析 |
2.4.1 研究问题一的模拟实验 |
2.4.2 研究问题二的模拟实验 |
2.4.3 研究问题三的模拟实验 |
2.5 附录 |
2.5.1 引理2.1的证明 |
2.5.2 正则化RLT中重叠样本个数矩阵与样例出现频次向量的取值 |
2.5.3 定理2.2的证明 |
2.5.4 定理2.3的证明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正则化m×2交叉验证方法 |
3.1 记号及定义 |
3.2 m × 2交叉验证估计的方差的理论分析 |
3.3 正则化m×2交叉验证切分集的增量式构造算法 |
3.4 重复次数m的选取 |
3.5 模拟实验 |
3.5.1 实验设置 |
3.5.2 问题一的模拟实验 |
3.5.3 问题二的模拟实验 |
3.5.4 问题三的模拟实验 |
3.6 真实数据集上的实验结果 |
3.7 附录: 条件ω+γ- 2τ的理论证明 |
2τ的证明'>3.7.1 均值回归下ω+γ>2τ的证明 |
2τ的证明'>3.7.2 一元线性回归下ω+γ>2τ的证明 |
2τ的证明'>3.7.3 多元线性回归下ω+γ>2τ的证明 |
3.8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本数据的正则化m×2交叉验证初探 |
4.1 构造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的基本思路 |
4.1.1 记号和定义 |
4.1.2 正则化m×2交叉验证求解的优化表示 |
4.1.3 训练集、验证集分布差异的度量函数 |
4.1.4 正则化参数如何选 |
4.2 文本数据集上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切分集合的构造算法 |
4.3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序贯t检验 |
4.4 实验及结果分析 |
4.4.1 研究问题一的模拟实验 |
4.4.2 研究问题二的模拟实验 |
4.4.3 研究问题三的模拟实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针对泛化误差的正则化m×2交叉验证统计推断方法 |
5.1 问题描述 |
5.2 泛化误差差值μ的正则化m×2交叉验证序贯置信区间 |
5.2.1 回顾正则化m×2交叉验证方法 |
5.2.2 泛化误差差值μ的正则化m×2交叉验证估计 |
5.2.3 正则化m×2交叉验证估计的方差估计 |
5.2.4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t检验统计量 |
5.2.5 相关系数ρ_1和ρ_2的分析 |
5.3 正则化m×2交叉验证序贯t检验 |
5.4 停时m_(stop)的分析 |
5.5 算法比较任务中现有的t检验 |
5.5.1 5 × 2交叉验证成对t检验 |
5.5.2 合并5×2交叉验证成对t检验 |
5.5.3 组块3×2交叉验证t检验 |
5.5.4 所有t检验的综合比较 |
5.6 实验设置和评价标准 |
5.7 正则化m×2交叉验证估计的方差的三个估计的比较实验 |
5.8 模拟数据上的实验 |
5.8.1 玩具数据集上的实验 |
5.8.2 UCI Letter数据集上的实验 |
5.9 附录 |
5.9.1 引理5.1的证明 |
5.9.2 引理5.2的证明 |
5.9.3 定理5.2的证明 |
5.9.4 样本均值中ρ_(A,1)和ρ_(A,2)的理论分析 |
5.9.5 定理5.3的证明 |
5.9.6 引理5.4的证明 |
5.9.7 定理5.4的证明 |
5.10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针对准确率、召回率和F_1值的正则化m×2交叉验证统计推断方法. |
6.1 问题引入 |
6.2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准确率、召回率及F_1值的后验分布 |
6.2.1 Hold-out验证上准确率、召回率和F1_的后验分布 |
6.2.2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准确率、召回率和F_1值的后验分布 |
6.2.3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准确率、召回率和F_1值的置信区间 |
6.3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贝叶斯检验 |
6.4 实验及分析 |
6.4.1 中文分词任务: 对比“BMES”和“BB_2B_3MES” |
6.4.2 命名实体识别任务: 对比“IOB2”和“IOBES” |
6.4.3 组织名识别任务:对比“IOB2”和“IOBES” |
6.4.4 小结 |
6.5 附录 |
6.5.1 式(6.7)的推导 |
6.5.2 式(6.17)的推导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正则化m×2交叉验证在软件缺陷预测任务上的应用 |
7.1 软件缺陷预测任务的特点 |
7.2 软件缺陷预测任务中算法比较方法的研究现状 |
7.3 正则化m×2交叉验证序贯t检验在缺陷数预测任务上的应用 |
7.4 基于正则化m×2交叉验证的贝叶斯检验在缺陷倾向性预测任务上的应用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知识确证的新实用主义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知识确证困境 |
1.1 知识的“三元定义” |
1.2 盖梯尔问题 |
1.3 怀疑主义与回溯论证 |
1.4 传统知识论的内—外之分 |
第二章 知觉经验与信念理由 |
2.1 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 |
2.1.1 非推论确证的基础信念 |
2.1.2 经验中的“所予” |
2.1.3 基础信念的不可纠正性与知觉来源的不确定性 |
2.1.4 确证的两难 |
2.2 一致主义(Coherntism) |
2.2.1 信念间相一致的确证 |
2.2.2 整体主义的相融贯 |
2.2.3 “独立理证异议”与“多样化异议” |
2.2.4 真理的不确定性 |
第三章 社会性与规范性转向 |
3.1 外在于主体心灵的知识确证 |
3.1.1 因果关系的可靠性 |
3.1.2 普遍性难题 |
3.1.3 以概率为基准的确证 |
3.1.4 非自明的确证 |
3.2 知识内在于逻辑理由空间 |
3.2.1 “自然主义谬误” |
3.2.2 拒斥“所予的神话” |
3.2.3 心理主义唯名论 |
3.2.4 关于知觉的社会性语言理论 |
第四章 理性主义路径 |
4.1 “理性”的再考察 |
4.1.1 “智识”能力的提出 |
4.1.2 语言主体能力的再划分 |
4.2 知识的语义建构 |
4.2.1 摒弃意义的“关系主义” |
4.2.2 理性先行遵从规则 |
4.2.3 意义源自推理 |
4.3 可靠主义的洞见与盲点 |
4.3.1 可靠主义的基本洞见与概念盲点 |
4.3.2 戈德曼洞见与自然主义盲点 |
4.4 “推理”与“可靠”的内在相关 |
第五章 经验主义路径 |
5.1 经验主义的复归 |
5.1.1 实用主义的经验论传统 |
5.1.2 最低限度的经验论 |
5.2 经验知识何以可能 |
5.2.1 走出所予论与融贯论的两难 |
5.2.2 经验化概念 |
5.2.3 概念论的辩护 |
5.3 第二自然的自然主义 |
5.3.1 自发性的探讨 |
5.3.2 第二自然 |
5.4 语言主体的直接性确证 |
第六章 新实用主义倾向 |
6.1 语言哲学的里程碑 |
6.2 基于“概念实在论”的再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国德语学习者篇章写作中的词汇错误分析 ——一项基于语料库和三语习得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辞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前言 |
0.1 本论文的研究问题 |
0.2 本论文的结构 |
0.3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0.4 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 |
0.5 语料的选择和提取 |
0.6 本论文研究对象的界定 |
0.7 本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理论基础概述 |
1.1 篇章语用学和动态篇章观 |
1.1.1 篇章的定义 |
1.1.2 动态篇章观对本文的指导性作用 |
1.2 三语习得基础理论 |
1.2.1 三语习得研究的发展历史 |
1.2.2 三语习得的研究方法 |
1.2.3 三语习得的研究现状 |
1.2.3.1 语言之间的相近度 |
1.2.3.2 语言接触和文化接触 |
1.2.3.3 先英语后德语的实证研究 |
1.2.3.4 中国三语习得的特点 |
1.3 语料库和语料库语言学 |
1.3.1 语料库概要 |
1.3.1.1 语料库的定义和代表性 |
1.3.1.2 语料库的发展 |
1.3.1.3 语料库的分类 |
1.3.1.4 德语语料库及国内语料库概览 |
1.3.1.4.1 德语语料库概览 |
1.3.1.4.2 国内语料库概览 |
1.3.2 语料库语言学概要 |
1.3.2.1 语料库语言学的发展 |
1.3.2.2 语料库语言学的特点 |
1.3.2.3 语料库语言学的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错误分析理论 |
2.1 错误分析三大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发展 |
2.1.1 对比分析理论 |
2.1.2 创造性建构理论 |
2.1.3 过渡语理论 |
2.2 词汇错误的研究 |
2.2.1 词汇错误的定义 |
2.2.2 涉及词汇错误的词类 |
2.2.3 词汇错误的研究现状 |
2.2.4 词汇错误理论分类方法 |
2.2.5 本论文中词汇错误分类的方法 |
2.2.5.1 借用错误 |
2.2.5.2 语义错误 |
2.2.5.3 混淆错误 |
2.2.5.4 习语错误 |
2.2.5.5 仿造错误 |
2.3 词汇错误研究的困难和解决方法 |
2.4 从不同角度看词汇错误产生的原因 |
2.4.1 从动态的篇章观看词汇错误产生的原因 |
2.4.2 从语言系统差异看词汇错误产生的原因 |
2.4.3 从学习者的学习策略看词汇错误产生的原因 |
2.4.4 从学习者的交际策略看错误产生的原因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实证分析中的数据处理和标注 |
3.1 本研究的语料库建设 |
3.1.1 语料库的大小与内容 |
3.1.2 语料库的抽样 |
3.2 本论文所用分析软件的描述 |
3.2.1 Annotool |
3.2.2 AntConc 3.2.4 |
3.2.3 SPSS 18.0 |
3.3 语料库的标注设计和人工标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证分析中的数据统计和评述 |
4.1 五种类型词汇错误的总体分布情况 |
4.2 词汇错误中词类的总体分布情况 |
4.3 造成词汇错误各语言影响来源所占比例 |
4.4 词汇错误描述和分析 |
4.4.1 借用错误具体分析 |
4.4.1.1 低分作文借用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1.2 中分作文借用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1.3 高分作文借用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2 语义错误具体分析 |
4.4.2.1 低分作文语义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2.2 中分作文语义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2.3 高分作文语义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3 混淆错误具体分析 |
4.4.3.1 低分作文混淆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3.2 中分作文混淆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3.3 高分作文混淆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4 习语错误具体分析 |
4.4.4.1 低分作文习语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4.2 中分作文习语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4.3 高分作文习语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5 仿造错误具体分析 |
4.4.5.1 低分作文仿造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5.2 中分作文仿造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4.5.3 高分作文仿造错误分布的特点描述和归类分析 |
4.5 不同分组学习者错误类型分布的差异性研究 |
4.5.1 借用错误的独立两样本t检验 |
4.5.2 语义错误的独立两样本t检验 |
4.5.3 混淆错误的独立两样本t检验 |
4.5.4 习语错误的独立两样本t检验 |
4.5.5 仿造错误的独立两样本t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本研究的教学思考 |
5.1 三语课堂的词汇教学策略 |
5.1.1 词汇教学石化现象的消解 |
5.1.2 充分利用学习者的语言习得经验 |
5.1.3 运用语料库语言学的方法习得词汇 |
5.1.4 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习者词汇输入 |
5.2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束语 |
6.1 本文内容综述 |
6.2 研究结论 |
6.3 研究新意 |
6.4 本论文的局限性 |
6.5 对该领域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研究抽样作文文本名称 |
(6)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意义与真理理论之争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的选题价值 |
1.1.1 意义与真理理论之争的基本诉求 |
1.1.2 戴维森和达米特之争的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戴维森和达米特的基本思想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及成果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研究结构 |
1.3.3 本文的研究成果 |
第2章 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意义理论的论争 |
2.1 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 |
2.1.1 塔尔斯基的真理论 |
2.1.2 基于塔尔斯基真理论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 |
2.1.3 基于真理解释语言意义的路径——彻底解释 |
2.2 达米特对戴维森成真条件意义理论的批判 |
2.2.1 达米特论合理意义理论的构成及原则 |
2.2.2 基于显示性原则的质疑 |
2.2.3 基于全面性原则的质疑 |
2.2.4 基于分子论原则的质疑 |
2.2.5 基于反二值性原则的质疑 |
2.2.6 达米特批评戴维森意义理论的实质 |
2.3 戴维森对成真条件意义理论的辩护 |
2.3.1 戴维森三角测量模式概述 |
2.3.2 论通过三角测量模式理解说话者的语言意义 |
2.3.3 论共享语言的知识不是意义解释的必要条件 |
2.4 两者的追随者关于意义理论之争的分析 |
2.4.1 达米特追随者对实在论意义理论的批评 |
2.4.2 戴维森追随者对反实在论意义理论的驳斥 |
第3章 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真理理论之争 |
3.1 戴维森的早期实在论真理理论 |
3.2 达米特对戴维森实在论真理理论的批判 |
3.2.1 通过否定传统真理符合论质疑戴维森的真理理论 |
3.2.2 论真理概念的起源与本质 |
3.3 戴维森对于实在论真理理论的辩护 |
3.3.1 “取消指称概念” |
3.3.2 “融贯导致符合” |
3.3.3 论真理概念的客观性来源 |
3.4 两者的追随者关于真理理论之争的分析 |
3.4.1 达米特追随者对戴维森实在论真理理论的批评 |
3.4.2 戴维森追随者对达米特之批评的反驳 |
第4章 关于意义与真理理论之争的解决路径探析 |
4.1 运用“Knowing How”与“Knowing That”的区分评析两者之争 |
4.1.1 关于“Knowing How”与“Knowing That”的区分 |
4.1.2 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是关于“Knowing How”的理论 |
4.1.3 达米特的意义理论是关于“Knowing That”的理论 |
4.2 运用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评析两者之争 |
4.2.1 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思想阐述 |
4.2.2 论争双方缺陷与整合路径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法律有效的道德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理由及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结构 |
三、研究文献与方法 |
第一章 否定学说 |
一、法律效力的分析 |
(一)“法概念”与“法效力” |
(二)无效的法律是法律吗? |
(三)小结 |
二、奥斯丁、凯尔森的论证 |
(一)奥斯丁的命令说 |
(二)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
三、哈特的承认规则 |
(一)承认规则的“接受”问题 |
(二)承认规则的难题 |
(三)小结 |
四、拉兹的社会渊源论 |
(一)社会事实命题 |
(二)法律的实践权威论 |
(三)对法律权威论的批判 |
(四)小结 |
五、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学说 |
一、关联“法律品质”的论证 |
(一)拉德布鲁赫公式 |
(二)菲尼斯的实践合理性 |
(三)富勒的内在道德 |
二、关联“法律区分”的论证 |
(一)论证的概念工具 |
(二)以言行事 |
(三)法律的“正确性宣称” |
(四)法律“正确性宣称”存有的问题 |
三、本章小结 |
四、比较分析与暂时结论 |
(一)比较分析 |
(二)暂时性结论 |
第三章 法律原则论 |
一、法律原则与规则的逻辑差异性 |
(一)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差异 |
(二)拉兹、马默等人的批判 |
(三)法律实证主义的质疑 |
二、原则如何成为法律 |
(一)《规则模式Ⅰ》中的阐释 |
(二)《法律帝国》中的阐释 |
(三)原则成为法律的反思 |
三、原则论据与个人权利 |
(一)自由裁量权 |
(二)个人权利 |
四、本章评析与结论 |
(一)评析 |
(二)结论 |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
一、语义学阶段:法律是解释性概念 |
(一)法律根据与理论争议 |
(二)解释性概念是教义性法概念的恰当概念类型 |
二、法学阶段:法律的合法性价值 |
(一)法律合法性价值及其意义 |
(二)法律合法性观念之争 |
三、教义性阶段:法律命题为真条件 |
(一)法律的建构性解释 |
(二)法律命题为真的条件 |
四、裁判阶段:法官是否有、以及如何执行法律义务 |
(一)坚持整全性原则裁判的理由 |
(二)三种不同裁判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三)整全法裁判模式的理论难题及处理 |
五、本章评价与结论 |
(一)评价 |
(二)结论 |
第五章 价值统一论 |
一、反驳价值(道德)怀疑主义 |
(一)道德认识论中相关议题 |
(二)价值外部怀疑主义 |
(三)价值内部怀疑主义 |
二、反驳价值多元主义 |
(一)价值多元主义是错的 |
(二)回访法律解释 |
三、价值统一的形成过程 |
(一)从伦理责任到个人道德责任 |
(二)从个人责任到政治义务 |
(三)从政治义务到个人权利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两种法理论之争 |
一、哈特的描述性法理论如何可能 |
(一)基于法理论的目标和任务 |
(二)基于法律规则的特点 |
(三)基于法律概念的分析方法 |
二、德沃金的评价性法理论如何可能 |
(一)基于法理论的目的和任务 |
(二)基于法律实践的建构性解释目标 |
(三)基于一般法律理论与裁判理论的关系 |
三、两种法理论的评价及发展 |
(一)两种法理论特点及评析 |
(二)两种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
四、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研究的动机 |
二、研究的现状与本文的任务 |
三、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础观念 |
第一节 不作为的行为性 |
一、传统的行为理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 |
二、立场的转换:规范行为论的提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 |
三、规范行为论的具体展开 |
第二节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
一、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学说 |
二、对以往学说的评价 |
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 |
四、区分标准的实际运用—评析所谓“双重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与竞合”理论 |
第三节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 |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名称 |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 |
第二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及学说发展史 |
第一节 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史 |
一、古代国家的立法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概况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概况 |
四、当代中国的立法概况 |
第二节 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简史 |
一、旧法义务说 |
二、因果关系说 |
三、违法性说 |
四、保证人说 |
五、当前的理论动态 |
第三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学说概览 |
一、国外学说 |
二、国内学说 |
第二节 论证与评析 |
一、评价学说的主要标准 |
二、对各主要学说的评析 |
第三节 判断标准及其具体运用 |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
二、条件说的提倡 |
三、条件说在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判断中的运用 |
第四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
第一节 作为义务的概念 |
一、义务的概念 |
二、作为义务的概念 |
第二节 作为义务的来源(一):形式的理论 |
一、形式的作为义务说概述 |
二、法律义务 |
三、合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
四、自愿接受引起的作为义务 |
五、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
第三节 作为义务的来源(二):实质的理论 |
一、德国的实质化运动 |
二、日本的实质理论 |
三、中国的实质理论 |
第四节 本文的见解 |
一、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侧面:规范(刑法)依据与事实依据 |
二、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侧面: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 |
第五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
第一节 等价性问题的提出 |
一、存在结构 |
二、规范结构 |
三、价值结构 |
第二节 不作为与作为等价的可能性 |
一、否定论 |
二、肯定论 |
三、本文的立场:肯定论 |
第三节 等价性的判断标准 |
一、作为义务判断标准 |
二、作为可能性判断标准 |
三、综合性判断标准 |
四、“构成要件等价性”判断标准 |
五、主观方面的判断标准 |
六、本文的见解 |
第六章 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演变 |
二、关于禁止类推解释 |
三、关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
第二节 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一、违反说 |
二、不违反说 |
三、本文的见解 |
第三节 立法论证与建议 |
一、立法的形式 |
二、立法的内容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混淆三个条件所引起的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 [1]初中生“方程与不等式”解题中的错误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甘肃省庆城县两所中学为例[D]. 李蓉.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2]监督学习算法预测性能比较的正则化交叉验证方法研究[D]. 王瑞波. 山西大学, 2019(01)
- [3]知识确证的新实用主义路径[D]. 曹雅楠. 山西大学, 2019(01)
- [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5]中国德语学习者篇章写作中的词汇错误分析 ——一项基于语料库和三语习得的研究[D]. 陈鹤.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4(09)
- [6]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意义与真理理论之争的研究[D]. 谢佛荣. 南京大学, 2014(05)
- [7]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9]法律有效的道德条件研究[D]. 罗时贵.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10]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D]. 李金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