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虹[1](2021)在《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F市市场监管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经济愈发市场化的今天,政府职能“错位”、“缺位”与“越位”现象频发,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没有理顺等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长远发展。因此,全面理顺权力关系迫在眉睫。2012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公开权力运行的流程,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政府权力运行的现代化,从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实现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至此,权力清单制度首度进入公众视野。F市市场监管局经过两次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工商局、质监局和食药监局等部门合并成新的机构——市场监管局,监管的职责也扩大到企业注册登记、企业信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等。2015年,江西省启动“三单一网”工作以来,F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过几轮权力清单的梳理,初步框定了权力清单制度的构架。本文以F市市场监管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为例,对F市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和应用发展进行实证研究,以F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案例详情佐证,分析F市市场监管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困境和难点。将国内外就权力清单制度研究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事实现状、运行发展、制度矛盾等方向,总结出F市市场监管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困境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其他地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优秀经验,提出促进F市市场监管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冯加付[2](2021)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群众性体育赛事是广大民众参与健身活动、切磋运动技艺、挑战自我极限、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也是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表明,近几年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数量有了显着的上升,但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现实背景下,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第一,探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第二,揭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第三,实现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效应。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治理缘起、治理政策与治理困境等进行了阐述,构建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继而对该理论模型进行了案例验证,最后提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优化策略。经综合研究,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经历了起步与曲折,政府一元化管理(1949—1965);停滞与异化,深受“文革”运动影响(1966—1976);恢复与转型,政社合作关系形成(1977—1992);协作与探索,多元治理萌芽(1993—2012);协同与完善,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2013—)等5个历史阶段。并表现为办赛宗旨从“为国”到“为民”,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办赛手段从行政到综合,办赛效益从“输血”到“造血”,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等5个演变特征。(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结构主要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于深化改革所趋、政府管理转向、多元主体融合和体育产业驱动等;国家和地方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一定政策支持,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正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政府部门权责模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治理过程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3)研究所构建的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由办赛环境、办赛主体、参与动因、协同引擎、互动行为和协同结果6个核心范畴构成,6个核心范畴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又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体系;此外,每个具体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生命历程表现为“协同开启——协同过程——协同完成”3个阶段。(4)将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同国内外其它领域协同治理模型、以及相关支撑理论进行理论对话,试图将实质理论发展为形式理论,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其领域特殊性,尚不具备从实质理论向形式理论升华的条件,扎根理论以建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的实质理论而结束。(5)案例验证表明,本研究所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与赛事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说明该理论模型有较高的外部效度。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办赛环境、办赛目标、办赛过程、主体结构、参与动因、互动关系等千差万别,难以在实践中找到同理论模型完全契合的赛事协同治理过程,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是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最后,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困境和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的启示,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和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等6条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徐周玉[3](2021)在《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对裁量基准的规范化设定更是行政主体运用法治化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积极举措。当今市场主体繁多,市场间的激烈竞争带来了许多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市场行为,各类企业法律风险加大、经营风险增多,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缓解市场竞争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创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视角探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理论与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实践相结合的情况下,针对当下行政处罚公开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裁量正义探索可能的途径。本文的研究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选取了江西省内的三个重点案例,主要分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及司法适用,以探求江西省法院在实务中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僵化适用。第三部分介绍了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为代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采取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找寻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精确化、加强江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经验的收集等方式,提出规范制定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想。
王利来[4](2021)在《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法定审查主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决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调查,进而作出法律评价的一种审查机制。它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维护了公民的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决策失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合法性审查在前期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之后,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其特殊的排列位置决定了合法性审查在五大法定程序中的特殊作用,有别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正式提交决策的最后一道依法保障手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在政府工作中如何对此进行改变,亟需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制度保障来实现。论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介绍了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概念和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合法性审查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探讨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一些构想,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定义和基础理论,简要介绍了“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分析和理论学界的专家观点,并明确提出了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定义,比较辨析了相关概念的主要特点,阐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分别为:法治政府理论、合法性理论和行政控权理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结合法律文本和现实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提出合法性审查主体缺乏独立性、专业性有待提高、合法性审查内容和范围需更加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效力需要强化、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有待加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审查程序形式主义、审查主体责任不明确、官僚主义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完善,包括:完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规范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标准、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刚性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是我国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制度支撑,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决策权,促进政府整体行政行为的法治化水平,最终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框架下大胆的改革和创新。
王颢霖[5](2021)在《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是我国乃至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承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至今已走过将近二十年的历程,开展了形式广泛、内容丰富的保护工作,形成诸多成果。本文聚焦当下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实际情况,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管理制度、法规建设、评估体系、本体保护与传承保护几个方面,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的构建进行基础性的建设。论文从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系统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保护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探讨。论文建立在对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实践、保护研究考察分析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各项研究工作,力求形成整体性的研究构架。引言部分首先明确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我国当下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研究的具体情况,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与重点研究问题进行说明。第一章是本文的研究基础,从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缘起与发展历程切入,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传统营造技艺概念的基础上,分四个阶段梳理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发展历程,厘清保护思想的发展脉络,为其后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的具体问题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针对当下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制度进行论述,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制度三个方面分别进行现状与问题的分析,并尝试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论文第三章试对我国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从项目本体评估与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两方面展开,为评估工作进行方法论层面的搭建。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五章分别针对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与传承保护进行论述,结合实际保护案例,多方面探讨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方式。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收束,并对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当下与未来进行展望。
王颖[6](2021)在《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在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渴望他人承认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同时,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也会本能的对他人进行评价,信用由此而产生。经济发展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交往所秉持的诚实信用理念被逐渐忽视,信用渐失。当前我国信用治理工作逐步展开,尤其是针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和惩戒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了较大的治理成效。然而惩戒并非信用治理的目的,信用治理的目的是引导失信主体回归到守信状态,通过修复失信行为来修复失信社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失信主体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不同于传统的“红名单”制度,信用修复是一项创新激励的新机制,目的是为了重塑失信主体的诚信意识与守信底线,保护失信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作为一项新生机制,信用修复建立初期容易在操作上陷入困境,因此亟需明确机制运行的合法性依据。首先,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是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的必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严格依照现有规定实施信用修复,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权力机关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有损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其次,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约束。通过合目的性审查来检验机制的建立是否具有正当性,利用适当性审查检验信用修复的实施能否产生良好的社会实效,接受必要性审查来保证信用修复的运行既能够实现制度目标又能将各方的损害降至最低,再利用均衡性审查衡量信用修复机制运行中各方的管理是否平衡。再次,信用修复的本质是一项权利救济机制,机制的建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因此要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帮助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过错。除此之外,合理的信息公开是对信用修复工作最好的监督,需要依照信息公开原则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警示潜在失信。最后,考虑到失信修复的成本付出以及失信修复后社会效益的取得,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还需遵守效率原则,权力机关应当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防止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前,基于信用社会的建设需要,我国各地区相继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由于信用修复工作起步尚晚,各地信用修复实践中有关机制的模式设计仍待完善。从实体处理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条件规定模糊,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信用修复方式规定各异且种类较少,造成失信修复过程中容易产生因选择修复方式不当而导致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受损;可实施修复的失信行为界定不明,导致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相混同;替代性措施与失信行为之间缺乏实质关联,有悖替代性措施的设立初衷,不利于实现信用修复治理效果。从程序运行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流程与时限规定各异,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有关信用修复后的异议程序设置不明,导致失信主体在修复权受损后很难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信用修复机制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贯穿信用修复全过程的监督程序仍待完善。从信用修复机构设置来看:国家权力机关与社会公权力的职能划分尚未明确;不同信用修复机构同时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容易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冲突。为此,有必要从上述三个层面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合理设计,使信用修复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据可循。
栾振兴[7](2021)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监督中事前的内部监督,从源头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于法有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也包括我国地方各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其涉及范围广、规制难度大。实践中,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合法性审核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首先,通过对现有国内外文献的全面梳理,明确本文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之处。其次,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内涵以及该制度的价值。再次,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现状和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的梳理,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缺乏,审核主体不明确,审核标准不统一,审核程序不完善及审核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等,并对其成因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最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明确审核主体,统一审核标准,建立主动鉴别和被动审核相结合的审核模式,明确法律责任。
刘洋[8](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郭清梅[9](2021)在《完善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是以行政自制理论、法制统一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为理论支撑,并以中央政府政策推动为历史发展背景的。从理论上讲,该制度应当具备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指导梳理与质量评估、强化管理与确认效力以及促进过滤与制度更新的功能。从良好发挥应然功能的视角对现行清理制度进行检视,发现该制度在法律定位、清理程序以及清理结果的公布与处理程序、评估与清理制度衔接以及违法责任承担等方面皆存在有碍制度功能实现的问题。应以实现应然功能为导向,从找准定位、细化清理程序并增加公众参与程序、科学设定清理结果公布与处理程序、构建合理的评估清理机制并建立清理违法责任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完善清理制度。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2020)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台政办发[202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07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F市市场监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创新点 |
2 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概念 |
2.1.1 权力清单 |
2.1.2 权力清单制度 |
2.2 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有限政府理论 |
2.2.2 法治政府理论 |
2.2.3 信息公开理论 |
3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现状与困境分析 |
3.1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基本情况 |
3.1.1 F市市场监管局介绍 |
3.1.2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过程 |
3.2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现状分析 |
3.2.1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内容 |
3.2.2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过程 |
3.3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困境 |
3.3.1 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建设不到位 |
3.3.2 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缺乏配套机制 |
3.3.3 权力清单实际运用水平低 |
4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权力清单制度规划设计不科学 |
4.1.1 清单的梳理依据不清晰 |
4.1.2 清单的实施缺少法律约束 |
4.1.3 制度标准规范划分不一 |
4.2 权力清单制度内部环境复杂 |
4.2.1 政府人员法治思维不足 |
4.2.2 行政相对人法治思维不足 |
4.2.3 信息公开技术水平低 |
4.3 涉权人员思想认知欠缺 |
4.3.1 行政权力人仍有官僚主义思想 |
4.3.2 “双重”角色导致利益冲突 |
4.3.3 行政相对人存在认知局限 |
5 F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推行的对策与建议 |
5.1 科学规划权力清单制度 |
5.1.1 明确权力清单法律制度 |
5.1.2 明确权力清单法律依据 |
5.1.3 规范权力清单的分类标准 |
5.1.4 完善权力清单的运行程序 |
5.2 持续推进清单配套机制 |
5.2.1 进一步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
5.2.2 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制度 |
5.2.3 完善清单制度监督机制 |
5.2.4 完善清单绩效评估机制 |
5.2.5 构建权力清单数字平台 |
5.3 内部完善清单推行环境 |
5.3.1 树立制度实施主体的法律意识 |
5.3.2 完善系统性的制度法律体系 |
5.3.3 完善公民的参与机制 |
5.3.4 落实健全“互联网+”清单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步入新时代:广大民众对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求增加 |
1.2.2 面对新环境: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迎来机遇与挑战 |
1.2.3 治理新格局: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驱动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方法论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视角创新 |
2 研究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相关研究 |
2.1.2 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3 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4 协同治理模型构建相关研究 |
2.1.5 研究述评 |
2.2 核心概念 |
2.2.1 群众性体育赛事 |
2.2.2 协同 |
2.2.3 治理 |
2.2.4 治理机制 |
2.2.5 理论模型 |
3 理论基础 |
3.1 协同治理理论 |
3.1.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3.1.2 协同治理的内涵 |
3.1.3 协同治理的本土化 |
3.1.4 协同治理的实践应用 |
3.2 其它相关的理论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2 协同优势理论 |
3.2.3 资源依赖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4 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回顾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历史阶段划分 |
4.1.1 起步与曲折阶段(1949—1965):政府一元化管理 |
4.1.2 停滞与异化阶段(1966—1976):深受“文革”运动影响 |
4.1.3 恢复与转型阶段(1977—1992):政社合作关系形成 |
4.1.4 协作与探索阶段(1993—2012):多元治理萌芽 |
4.1.5 协同与完善阶段(2013—):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 |
4.2 新中国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演变特征 |
4.2.1 赛事宗旨:从“为国”到“为民” |
4.2.2 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
4.2.3 管理手段:从行政到综合 |
4.2.4 赛事效益:从“输血”到“造血” |
4.2.5 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 |
5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现实审视 |
5.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 |
5.1.1 制度改革: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加与各种问题并存 |
5.1.2 赛事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 |
5.1.3 改革转型:传统的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
5.1.4 多元融合:协同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 |
5.1.5 产业驱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 |
5.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 |
5.2.1 政府:监管服务与部门协调 |
5.2.2 市场:资源配置与经费扩充 |
5.2.3 社会:公益服务与技术支持 |
5.2.4 个人:民众参与与资源整合 |
5.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 |
5.3.1 国家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2 地方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3 基于公共政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分析 |
5.4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 |
5.4.1 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 |
5.4.2 政府部门权责模糊 |
5.4.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
5.4.4 治理过程协同不足 |
6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6.1 理论模型构建研究设计 |
6.1.1 方法选择 |
6.1.2 样本选取 |
6.1.3 分析工具 |
6.2 理论模型构建过程 |
6.2.1 产生研究问题 |
6.2.2 资料收集 |
6.2.3 资料分析——实质性编码 |
6.2.4 理论建构——理论性编码 |
6.2.5 理论应用 |
6.3 理论模型阐释 |
6.3.1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整体性阐释 |
6.3.2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核心要素阐释 |
6.4 关于理论模型严谨性的说明 |
7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1 案例研究设计 |
7.1.1 案例验证思路 |
7.1.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7.2 验证案例介绍 |
7.2.1 案例一:中国(京山)绿林网球·英雄会 |
7.2.2 案例二:陈仓区周末篮球联赛 |
7.3 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3.1 办赛环境 |
7.3.2 办赛主体 |
7.3.3 参与动因 |
7.3.4 协同引擎 |
7.3.5 互动行为 |
7.3.6 协同结果 |
7.4 案例验证结果与启示 |
8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
8.1 双管齐下: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 |
8.2 政社共治: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
8.3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
8.4 互监互督: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 |
8.5 软硬兼施: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 |
8.6 精准施策: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 |
9 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附件2: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访谈提纲 |
附录3:调研照片 |
附录4:调研访谈内容节选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论文的研究背景 |
2.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营商环境研究现状 |
2.裁量基准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理论 |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基本概念 |
1.何为营商环境 |
2.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述 |
1.裁量基准概念 |
2.何为行政裁量 |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涵 |
(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意义 |
1.法治化营商环境浪潮的推动 |
2.制定基准制度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 |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 |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 |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效力分析 |
1.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 |
2.对法院裁判案件的效力 |
(四)法治化营商环境实务中江西省法院的基准适用 |
1.法院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适用 |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存在僵化适用 |
三、江西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践 |
(一)江西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
1.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 |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 |
(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证分析 |
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 |
2.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的原则 |
3.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取的形式 |
(三)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存在的问题 |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缺乏统一性 |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不合理 |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考虑因素不全面 |
四、规范制定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设想 |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程序 |
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体明确化 |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透明化 |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程序明确化 |
4.建立制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
(二)多方面考虑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内容 |
1.提高制定主体的专业水平 |
2.提高制定主体的创新意识 |
(三)制定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新构思 |
1.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行政处罚经验的收集 |
2.建立小微企业处罚效果定期评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难点和创新点 |
一、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核心概念与基础理论 |
(一)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及其特征 |
1.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概念 |
2.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特征 |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
1.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
2.保障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
3.明确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
(三)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1.法治政府理论 |
2.合法性理论 |
3.行政控权理论 |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践分析 |
(一)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建立与实施 |
1.法律文本层面的发展过程 |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证案例 |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合法性审查主体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待提高 |
2.合法性审查标准和范围需更加明确 |
3.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效力需要强化 |
4.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有待加强 |
(三)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立法不完善 |
2.合法性审查程序形式主义 |
3.审查主体责任不明确 |
4.官僚主义的影响 |
三、完善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对策 |
(一)完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 |
1.提高合法性审查主体的专门性 |
2.加强合法性审查主体中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
3.细化合法性审查主体分类 |
(二)规范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标准 |
1.明确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的内容 |
2.确定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刚性 |
1.明确合法性审查主体责任 |
2.规范审查意见书形式 |
3.完善合法性审查的方式 |
(四)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1.丰富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方式 |
2.强化合法性审查责任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一) |
附录(二)我国现有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缘起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传统营造技艺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念的缘起 |
二、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的内涵阐释 |
第二节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发展历程 |
一、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初兴(20 世纪初——1948 年) |
二、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耕耘(1949 年建国后——1976 年) |
三、传统营造技艺研究的接续(1978 年改革开放后) |
四、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新篇章(21 世纪初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行政管理体系 |
一、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的方向与途径 |
第二节 法律法规体系 |
一、法律、法规政策建设的现状 |
二、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伦理原则 |
三、现有问题与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保护制度的体系建设 |
一、项目申报与认定制度 |
二、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建设 |
三、技艺传承机制的完善 |
四、保护规划编制与履约 |
五、评估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相关阐释 |
一、文化遗产评估的相关研究与经验 |
二、构建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意义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构成框架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框架说明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目标内容 |
三、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主客体 |
四、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方式与流程 |
五、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原则 |
六、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标准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本体评估的搭建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价值评估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现状评估 |
三、评分方式与分类保护模型的设计 |
第四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方式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要素 |
三、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指标与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行为主体 |
一、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单位 |
二、行业保护团体与机构 |
三、传统营造技艺的持有者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内容与原则 |
一、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内容 |
二、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原则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方式 |
一、传统营造技艺的整体性保护 |
二、传统营造技艺的生产性保护 |
三、传统营造技艺的研究性保护 |
四、传统营造技艺的展示性保护 |
五、传统营造技艺的数字化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保护的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保护 |
一、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保护的背景 |
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保护的紧迫性 |
三、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记录工作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途径的保护 |
一、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模式 |
二、现代教育与培训模式的探索 |
三、行业组织与营造团体 |
四、面向公众的普及与宣传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机制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语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当下与未来 |
图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技艺类) |
附录2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美术类) |
附录3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传统技艺类) |
附录4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传统美术类) |
附录5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国家) |
附录6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部级) |
附录7 传统营造技艺相关研究出版物内容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论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信用修复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从信用惩戒到信用修复 |
一、信用惩戒制度现状 |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 |
第二节 信用修复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依法行政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必然要求 |
二、比例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基础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目标 |
四、信息公开原则——信用修复的外在保护 |
五、效率原则——信用修复机制运行的效益 |
第二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现状 |
二、信用修复实体机制面临困境 |
第二节 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现状 |
二、信用修复程序机制面临困境 |
第三节 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 |
二、信用修复机构设置面临困境 |
第三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实体:健全信用修复处理机制 |
一、明确信用修复条件 |
二、完善信用修复方式 |
三、细化信用修复中的失信行为 |
四、加强失信行为与替代性措施的相关性 |
第二节 程序:健全信用修复运行机制 |
一、统一信用修复流程标准 |
二、统一信用修复时限标准 |
三、完善信用修复异议机制 |
四、加强信用修复监督体系建设 |
第三节 机构:完善信用修复机构设置 |
一、明确信用修复的管理机构 |
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管理 |
三、多元化信用修复机构的协同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概述 |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涵 |
2.1.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2.1.2 合法性审核的定义 |
2.2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价值 |
2.2.1 加强行政监督的需要 |
2.2.2 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 |
2.2.3 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
第3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3.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演进 |
3.2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内容 |
3.2.1 审核范围 |
3.2.2 审核主体 |
3.2.3 审核标准 |
3.2.4 审核程序 |
3.2.5 审核责任 |
3.3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立法 |
3.3.2 审核主体不统一 |
3.3.3 审核标准不一致 |
3.3.4 审核程序规定不完善 |
3.3.5 审核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 |
第4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完善 |
4.1 推进国家层面统一立法 |
4.2 明确审核主体 |
4.3 统一审核标准 |
4.3.1 明确规范性文件界定标准 |
4.3.2 统一审核标准 |
4.4 完善审核程序规定 |
4.4.1 建立主动鉴别和被动审核相结合的审核模式 |
4.4.2 加强与其他审查制度有效衔接 |
4.5 明确法律责任 |
4.5.1 明确责任性质 |
4.5.2 明确责任主体 |
4.5.3 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8)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完善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清理制度的理论和历史基础及其应然功能 |
(一)理论基础 |
1.行政自制理论。 |
2.法制统一原则。 |
3.依法行政原则中的依法立法与法律优位原则。 |
(二)历史基础 |
(三)应然功能 |
1.规范行政权力与保障权利功能。 |
2.指导梳理与质量评估功能。 |
3.强化管理与确认效力功能。 |
4.促进过滤与制度更新功能。 |
二、以实现应然功能为出发点审视现行清理制度 |
(一)清理制度定位不明 |
(二)清理程序尚需健全 |
1.清理方式与清理间隔期设置不科学。 |
2.普遍缺失公众参与程序。 |
3.混淆了清理结果公布与处理程序。 |
(三)评估与清理制度有待合理衔接和科学设定 |
(四)缺失清理失职或者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三、以实现应然功能为导向,完善清理制度 |
(一)找准定位并合理设定清理程序 |
1.合理设定清理方式与清理间隔期。 |
2.构建和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3.分别设定清理结果公布与处理程序。 |
(二)合理构建评估清理机制 |
(三)建立清理违法责任和监督制度 |
结语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F市市场监管局为例[D]. 王虹.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D]. 冯加付.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3]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研究[D]. 徐周玉.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D]. 王利来.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5]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D]. 王颢霖.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1(09)
- [6]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D]. 王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研究[D]. 栾振兴.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8]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9]完善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研究[J]. 郭清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01)
- [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Z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