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部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本刊编辑部[1](2010)在《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文中研究指明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该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
本刊编辑部[2](2009)在《安全监管机构60年的变迁》文中指出一、安全监管1949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劳动部,李立三任部长。1950年5月劳动部成立劳动保护司,张维汉任第一任司长,章萍任第二任司长。各地方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处或劳动保护科,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专管机构。
高国钧[3](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谢典[4](2019)在《论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规则发展规律》文中指出当世界贸易体系发展到上个世纪70、80年代,关税等传统贸易壁垒已经受到严格约束,成员国开始使用各种非贸易借口进行产业保护,其中就包括寻求基于劳工保护而免除在国际贸易制度下承担的义务。为实现该目的,在理论上发达国家主张低劳工保护水平的国家利用不正当的比较优势实行社会倾销,不利于公平竞争,应将劳工与贸易挂钩。劳工领域为实现社会正义,也主张二者挂钩。在此背景下,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者逐渐要求美国对外签订FTA(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过程中纳入劳工规则。为回应国内诉求,美国签署了《北美劳工合作附属协议》(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简称NAALC),并在《美国约旦FTA》将劳工规则纳入协约正文。而美国《2002年贸易促进法案》(The Bipar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Act of 2002,简称TPA)进一步规定劳工应与其他谈判目标享有同等地位。2007年《两党贸易协定》(The Bipartisan Trade Deal,简称BTD)细化并提高了美国对外谈判FTA中应达到的劳工保护水平。在理论和国内法律政策的影响下,美国主导的FTA中劳工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劳工规则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2年以前,包括NAALC和美国约旦FTA,其劳工规则分别具有附属性和粗略性;第二阶段为2002年到2007年TPA的生效阶段,包括美国新加坡FTA等6个FTA,其劳工规则具有独立性、精细性和有效性;第三个阶段为2007年至今,在BTD影响下,美国秘鲁FTA和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的劳工规则更具可行性和强制性。协约内容可分为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前者包括立法义务和执法义务,其中立法义务因需根据立法强制性考虑操作性,呈现由多到少再增多的规律。执法义务则不断扩大,缔约国的自主权和豁免权缩小。后者包括劳工争端解决程序和一般争端解决程序,呈现合作对话范围和磋商受案范围扩大、诉讼效率提高以及最终报告执行手段增多的发展规律。总体而言,美国主导的FTA中劳工标准呈阶段式提升,内容基本为国内法律和政策的体现,回应了美国国内保护主义诉求。对此,中国应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立场,以劳工谅解备忘录模式促进国际劳工合作,提高劳工保护水平。
钟期进[5](2010)在《中美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在查阅有关文献的基础上,发现我国近十年(2000-2010年)安全科学发展特点与美国1965年至1975年十年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今美国安全科学步入了世界领先水平,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比较研究。本文以安全科学方法学中关于中外安全比较研究的思想为理论基础,对中美安全科学发展的各个侧面(硬实力和软实力)进行了综合比较分析。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通过论证分析发现中美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进而首次提出中国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2000—2010)的概念,对于推进我国安全科学发展,认清国内发展现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运用“3E法则”结合比较教育学中的“贝雷迪比较四步法”,系统地构建了以下四方面的比较内容:安全科学发展历程、安全科研实力与教育发展、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体制和安全文化;(3)美国安全科学的发展水平比中国提前了近30年。我国安全科学发展属于一种“跨越式”的发展模式,由劳动保护阶段直接跨入了安全科学全面发展阶段;此种发展模式可能导致安全科学不能健康、平衡、全面发展的弊端;(4)我国安全科学研究工作整体处于分散状态,国内安全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类学术期刊水平较低,国家安全科研机构地位不明显,作用不突出,民间科研团体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再者,相比美国我国开办安全类院校在数量和办学层次优于美国,然而美国具有先进的安全人才培养模式;(5)美国是垂直的综合安全监管模式,安全立法注重“以社会为本”。而我国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安全与卫生监管分离,安全立法着重“以生产为本”。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预计未来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干预力度必然大于美国;(6)我国安全文化的特色是以“和谐”为理念,以“道德、情理”为约束。美国是以“天赋人权”为理念,以“科学、法律”为规范的安全文化特点。相比美国,我国安全物质文化投入不足,缺少全民参与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围,长久存在不良的安全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意识薄弱。
张群卉[6](2012)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指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出发,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上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国家越来越多,所管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种类也越来越多。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出口管制,从经济方面来看,可以限制某些短缺物资的外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求不平衡的矛盾,有利于本国对商品价格的管制。如果该高新技术产品是中间投入品,还可以起到为本国的加工工业提供较为充足的生产资料的作用。此外,适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可以保存本国在生产力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保持本国的技术领先优势,有利于本国的产品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从军事和政治方面来看,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强其他国家军事实力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的对外出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敌对国军事实力的增长速度,从而维护本国或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与军事安全。再者,禁止向某国或某国家集团出售产品和技术也可以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可以实施较为严厉的出口管制,当两国关系缓和或有意缓和关系时,可以适当放松出口管制。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有时也会为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损害国家外交利益和政治利益、削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究竟会为管制政策实施国带来哪些有利的影响?哪些不利的影响?会为管制对象国带来哪些有利影响?哪些不利影响?对整个世界又会有哪些影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怎么样的?有哪些特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什么样的?有些什么特点?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本文试图研究和回答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本文最后将探讨中国如何去应对其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以及如何去重构本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典型研究法、政策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代表性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做了介绍和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第一,在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有利于维护管制政策实施国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信息安全,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会让本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失去大量的国际市场,不利于企业收回投资,还有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贸易逆差。此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管制政策实施国的外交、生态安全、产品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对消费者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其影响取决于被管制产品的性质、管制的程度和企业的定价策略。第二,对管制对象国来说,其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于维护本国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信息安全是不利的,而对于生态安全、技术进步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对于消费者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被管制产品的性质、管制的严格程度、外国企业的定价策略以及本国国内企业的行为。同时,其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减少了对本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冲击,减少了本国企业模仿和借鉴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三,站在整个世界的角度来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不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升级换代,制约了世界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还容易形成两极分化,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容易导致世界经济失衡。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于世界和平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所管制产品的性质、各国对于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第四,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法规非常完备,管制的对象也非常广泛,其管制清单和国际多边管制清单较为一致,实行域外管制,执法严格且透明度高;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具有强烈的歧视性,外交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有重要影响。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管制主体的权力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管制清单更新缓慢、管制体系过于繁杂等。第五,日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具有管制主体多元化、官方管制机构权责分明、管制对象较为全面、在管制清单的设置上注意与国际接轨、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之间的联系紧密、管制法规呈层级式结构、管制程度依产品性质而有区别、执法有度等特点。但是日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缺乏专门的出口管制立法、缺乏对官方管制主体的制约、缺乏对变更管制对象的明确规定等。第六,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具有管制主体多元化、管制客体多样化、管制客体分类较细、既有整体的共同政策也有各成员国的保留权利、决定出口许可证的标准灵活、对不同的高新技术产品实施宽严程度不同的管制等特点,存在着未能平衡灵活性和统一性、制定的统一政策偏于一般化、欧盟间转让管制过于严厉等问题。第七,较多“外来压力”是俄罗斯出口管制政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俄罗斯加入了很多多边出口管制体系,其管制清单与多边出口管制体系的管制清单较为一致;俄罗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权责交叉,协调较差,整个管制体系中缺乏对官方管制主体的制约,执法力度也不够。第八,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要晚一些,它们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原因多样,所管制的主要是战略性高新技术产品,在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过程中非常看重企业的意见,对于多边出口管制体系也是有选择性的加入。第九,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管制政策、法规方面,具有政策上推崇多边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具有国际性、管制法规较为全面等特点;在管制主体方面,具有管制部门权责分明、各主管部门之间大多实行分级制、管制部门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化等特点;在管制客体方面,具有管制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集中在两用领域和军事领域、出口管制的地域标准较为公正、出口经营者一般都是企业等特点;在管制方式上,具有实行单一的出口许可制度、许可证种类较多、许可证的审批单位多样化等特点。但是,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管制法规方面,部分管制法规的条款规定不够具体、法律法规相互交叉、缺乏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不够完善;在管制主体方面,中国缺乏专门的管制机构,管制部门种类较少,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较弱,部分管制部门权利过大;在管制客体方面,缺乏对经纪人、转运人的管制,缺乏对民用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出口管制的对象国的限定标准不够明确;在管制方式上,管制方式单一、没有配套的国别管制清单、管制方式透明度低。第十,世界各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广泛而严格的管制不利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于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不利于优化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不利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利于中国增加财政收入,不利于中国发挥“后发优势”。中国应本着维护中国的国民利益、促进中国的科技发展、不干涉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内政、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原则积极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如制定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进口产品应有权利的保护、利用各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某些特点引进部分被管制产品、多渠道的引进高新技术产品、向国外公开招标某些项目,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前来投资、有选择性的加入多边出口管制体系、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扩展到民用领域、对管制对象国实行差别待遇、和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部门进行磋商、争取管制政策实施国国内放松出口管制政策的力量、利用多边协定来迫使管制政策实施国放松或放弃管制、联合有关国家一起应对某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等。第十一,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经济利益,保持适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中国需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在重构时,应以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维护中国的外交利益、不得丧失或削弱中国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能力、有利于推进国际防扩散活动、保障其他国家和平利用与分享两用领域和民用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权利为基本原则,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推进中国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进口、有利于培育中国的产业竞争优势、管制效率高、管制程序透明度高、执行程序公正严明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为达到这一目标,中国首先要充分重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并制定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正确处理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出口管制的关系,积极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引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程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守则机制,动员全民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加入对中国有利的多边出口管制体系以加强出口管制的效果。
李军[7](2015)在《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庞德语)。2012年发生的罗尔斯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将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新审视。另外在资本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而寻求正当的外资限制措施,此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逐渐发展为主要的投资壁垒之一。为了降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壁垒对资本自由化的阻碍,OECD等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协调活动,但是囿于其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很难真正约束各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壁垒的泛用。因此有必要总结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在此基础上提出条约化建议,以便将来各国在缔结投资条约中参考,为完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协调提供思路和方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渐放弃传统严格的外资批准制,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另外目前我国正步入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平衡期,过多的外资限制必然会引起他国的对等待遇,从而导致我国海外投资受阻。在此背景下,放弃其他外资限制措施的同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势必将成为我国可采用的主要保留措施之一。虽然我国已经设置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雏形,但是其立法层次低,外资国家安全实施要件规则还有众多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再思考,从而为其完善提供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八章,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运用法理和实证分析来概括归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结构和具体内容。首先借助法律规范结构要素理论来演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法律规范结构的要素包含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根据该三要素,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行政行为制定法律规范,其基本的结构是:外资安全审查的条件;外资安全审查的处理;违反处理的法律后果。通过这一进路分析,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要件是:一定条件下的外资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外资安全审查的对象要件;然后以外资危及国家安全的程度等条件决定是否准许外国投资,实际上这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具体根据。其次,根据行政行为要件理论来演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概括为三要件:主体及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与此相应,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相应包含: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及权限合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合法,包含权利义务的处理合法、具有事实根据等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合法。再次,运用法律全球化及本土化分析范式,对不同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文中选列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韩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八个典型示例国家,对其立法进行了梳理。综合各国立法实践,显示出来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共有要件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根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第二章阐述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从层级结构、专业结构、分权结构总结分析了本文示例国家规定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虽然各国基于本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沿革及其他国情,规定了不同的外资国家安全审主体,例如有总统、总督、财政部、经济部、委员会等等。但是各国规定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也有许多趋同化表现,主要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均为级别较高的国家部级以上机构,层级机构方面实行单层或者双层结构,双层结构中上层机构负责重要决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有专业部门或专家的参与。第三章探讨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审查对象——外国投资。本文示例国家的立法中均有外资审查对象概括规则,其内容包含: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类型、规模等资本特征,投资的目标,投资者对目标的权益。本文示例国家立法中均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识别规则,外国投资者包含自然人、实体和其他特殊投资者。对外国自然人身份识别一般采用国籍标准、居住标准或者两者混合标准。外国自然人识别的趋同化表现是:居住标准逐渐被大多国家认同,单纯采用国籍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少,这也是国家之间自然人流动增多在经济领域的一个反映。对于外国实体投资者,大多国家采用了复合标准。识别的基本标准一般较清晰,如设立地、准据法、营业地等。对于按照基本标准识别为外国实体,如果有被外国人控制的特殊情形,按照特殊标准,如资本控制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将其识别为外国实体。对于特殊投资者,有些国家识别了政府投资者、国际组织投资者、条约成员国投资者等。对于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类型,多数国家仅限于外资并购,少数国家包含绿地投资,个别国家甚至将部分间接投资也涵盖在安全审查范围内。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投资规模,仅有少部分国家作了规定。广泛的实体定义包含任何组织和作为一个事业运营的资产,依据该定义,各国规定的投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在本国营业的实体。关于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权益条件趋同化的表现是,大多国家选择了比例结合实际控制的复合标准。比例标准按照权益资本等事项的固定比例来确定控制的状态,相对而言客观、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就是不符合资本实践的纷繁变化,投资者的权益资本达到一定比例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对企业施加有效影响或者控制,低于该比例也并不完全意味着不能左右企业。实际标准,放弃了资本权益比例,而完全依照投资者对企业重要事项影响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更符合资本实践多样性的需要,但是相对而言主观、模糊、弹性,不易于判断,给执法者留下了太多自由空间。鉴于上述两种标准的优势和弊端,因此大多国家采用了复合标准。第四章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的基本标准是:外国投资对投资接受国国家安全是否有影响及影响的程度。首先借助解构主义阐述国家安全概念的演变和目前国家安全概念的解构状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概念在国内法、国际法中的不一致、模糊性和部分含义的相互重叠,为国家安全概念的解构提供了可能,使得国家安全可能包含更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内容,这一部分虽然不属于根本安全利益的部分,但是对于国家安全也较重要,可称之为重大安全。其次讨论了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大致有: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区域、敏感主体。再次,剖析了影响国家安全的评估基准和方法。对于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基准,美国、俄罗斯、韩国、德国采用了“威胁”国家安全基准,法国、加拿大、日本采用了“有害”国家安全基准,澳大利亚采用了“与国家利益相悖”基准等。综合这些标准,大多是盖然性标准,是损害国家安全可能或者可能性判断标准。关于评估方法,仅有美国、法国立法中存在简单规定,美国学者莫兰提出了三威胁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本文概括了三因素变量分析方法,以投资者意图、投资控制和投资威胁三个变量来评估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本章最后讨论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异化及其规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主要表现为:经济保护主义、安全审查政治化、安全审查成为外资并购竞争者的竞争手段。应对的策略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明确、遵循非歧视原则、符合比例原则、实行问责制。第五章分析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大部分国家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启动、核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关于启动程序,有自愿启动程序、法定申报程序和强制启动程序,大多国家选择了法定强制启动程序。关于核查程序,大多国家规定了一般核查和特别核查程序。关于决定程序其趋同化的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附加条件通过审查的方式被各国采用,各国寻求外资开放和限制外资之间的平衡,对于虽然有一定国家安全风险的外国投资,如果能够附加一定条件缓和该风险,那么对外资附加缓解措施而放行是更好的选择;第二,在两阶段核查程序中,一般核查和特别核查的过程中都有通过安全审查的情形,在一般核查中安全审查的通过能够提高审查的效率,节省审查成本;第三,禁止性决定通过最高层次审查部门作出;第四,大多国家的决定,特别是禁止决定,根据专业分析意见作出。对于其他程序,各国规定不一致,有预磋商程序、执行程序、国会监督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等。本章还探讨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透明原则和时间效率原则。大多数国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如外国投资者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第六章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作了判例研究。首先分析了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罗尔斯提出的诉讼主张主要有:越权、非平等保护、违反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体现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要件、内容要件和程序要件。该案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对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进行检讨的机会,虽然目前该案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命令和总统令违反正当程序,给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和执法敲响了警钟。外资限制措施欧盟案例主要体现了比例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保护的国家利益性质;是否存在对国家根本利益的真实威胁;达到措施目标的需要;没有对资本自由流动产生歧视性后果。比例原则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尽量考虑适用的原则。第七章讨论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国际协调问题。目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作为重要投资壁垒已经兴起,国家有可能借此来保护其本国经济,从而演变为阻碍资本自由化的措施。但是目前在国际条约中却很少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限制,虽然OECD等国际组织对该问题进行了协调,也出台了《投资接受国有关国家安全外资政策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但是这些文件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另外ICSID的实践中对于国家安全例外的认定也不一致。因此,基于目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不足,本章在总结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趋同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条约规则构想。可选择的路径是:在投资条约中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附加说明或附件,以目前国际条约中大多将根本安全例外和公共秩序等例外分列不同的条款,对这两种情形做不同规定。首先是根本安全例外和公共秩序等例外共同适用的情形,条约化的内容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依法进行,该立法应该以方便投资者获得的方式公布,立法中应该特别明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评估方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方面,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禁止投资的决定应该由中央部门以上的权威机构作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原则上应该限于外资并购;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应该透明;该程序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外资审查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属于非国家保密的部分,应该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据此辩解的权利等。其次是公共秩序等例外基础上的条约化。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应该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任意和武断的区别对待,不能成为对外资的变相限制手段;遵守比例原则,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应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安全风险应该是足够和真实的风险,保护的安全利益应该是社会根本利益,采取的具体审查行为应该合理适当;外资审查应该接受司法审查。第八章探讨了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完善。综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来看,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伴随我国市场开放、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演变。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通知仅是勾勒了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雏形,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不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合法缺陷。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法律渊源应该是法规。另外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强制措施也需要法规以上层次的法源。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更倾向于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规范,即使将其作为行政规章,也不能设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行政许可。另外以《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安全问题不妥切、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经济安全审查的关系不明确。其次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具体要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主体方面。由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权限缺陷,以此为根据的审查主体的权限也将没有合法依据;没有明确联席会议的调查权及外资审查中需要的临时暂停、限制及其他处理外国投资的权力;联席会议参加部门不固定、不明确,联席会议不是一个单独的主体,对于其决定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第二,对象方面。外国投资者界定不明确;外资并购的目标仅限于对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权益标准不明确。第三,决定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国家安全的要素非常笼统并缺少兜底条款;国家安全影响的判断基准方面也缺少兜底条款,国家安全审查基本标准没有确定国家安全影响的程度,也没有说明影响国家安全的评估路径或者方法;第四,程序方面。存在启动程序不完善、缺少缓解措施程序、缺少调查程序等众多问题。对于外资国家全审查立法体系的不足,应该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进行重构,建议适当立法,使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合法落位,逐渐取消经济安全审查机制。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了《外资法草案稿》,虽然就现有立法和文件进行了修改,但是变动不大,仍然存在上述众多缺陷。对于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实施要件的不足,具体建议为:重构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将联席会议更换为常设的委员会,固定和扩大其成员,赋予其调查、限制、审查决定等权力。对于审查对象,明确界定外国投资者,将境内企业修改为境内实体,细化投资目标的权益标准。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遵循我国已参加条约所建立的根本安全利益和公共秩序等例外框架,确定我国国家安全的外延;在国家安全影响评估基准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将“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代之以“社会公共秩序”等概念,明确关键技术、关键设施、领先技术等概念,并建立清单机制;评估方法上采用本文提出的三因素变量分析法。程序方面,建立自愿申报和强制申报相结合的机制,增加调查取证程序,明确正当程序,增加和完善缓解措施程序,完善时间框架、预磋商、执行监督等。对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应该更多委托和授权其管理机构参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吴昊[8](2019)在《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建立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草案,标志着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9年3月,该草案正式生效,欧盟自此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虽然自《里斯本条约》生效,外国直接投资(FDI)作为共同商业政策的一部分已经成为欧盟的专属权能(competence),但出于对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尊重,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欧盟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统一的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17年6月,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推动下,欧盟内部掀起了对是否建立统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讨论。与十年前主权财富基金兴起时的态度不同,欧盟委员会这次起草了一部框架性的条例草案,欧盟外资审查制度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出台背景。从内部环境来说,欧盟层面缺乏统一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尽管如此,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的条文仍然散见在不同的欧盟条例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有十三个欧盟成员国建立了自己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些立法在审查主体、触发条件、审查程序、审查要素方面差别巨大。从外部环境来说,外国直接投资大量进入欧盟,且集中在敏感领域,使得欧盟感受到了威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些投资母国的投资环境不具有对等性,欧盟认为对这些国家开放投资市场是不公平的。此外,大多数资本输入国都具备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也使得欧盟建立类似制度显得愈发必要。本文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条例的内容。本文从定义、审查主体、审查要素、反规避、合作框架和通知义务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草案和正式文本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可以看出,条例的侧重点在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制度。本文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条例的特点,分别是使能性、协调性、概括性和国家安全的模糊性。使能性是指,条例为欧盟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审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框架,而并未做更细致的规定。条例的协调性主要是指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性。条例具有的协调性使得各国在外资审查方面能够互相沟通,交换信息,以更有力地应对外国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而条例中国家安全的模糊性虽然使得其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随之带来了透明度的下降。本文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条例的影响。条例对欧盟法的影响首先在于可能在欧盟法内部创造两对矛盾:第一对矛盾是资本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这是所有外资安审法律都具有的矛盾,但由于欧盟将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写入了欧盟的宪法性条约,因此这一矛盾显得更加尖锐。第二对矛盾涉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权能重叠问题,这一矛盾在未来也有导致宪法性纠纷的可能性。但是,条例的出台也会使得欧盟在外资政策方面的一体化程度加深。条例同时会对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政策造成影响。毫无疑问,作为一贯的多边主义支持者,欧盟此次在外资政策上的转向会使得世界投资政策进一步趋于保守,而投资政策趋于保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流量的下降。同样,在欧盟将FDI收归专属权能后,正在密集谈判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对国家安全的关切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这些协定的谈判中,此举会加大谈判的难度和协定的复杂程度。最后,本文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层面分别提出了可能的应对措施。
王端武[9](2005)在《国家安全生产保障理论及其应用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事故伤亡人数也逐年增加,1991年至2004年,我国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4.27%。2004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近14万,每天因各类事故夺走370多人的生命。每年由于生产事故而受伤的人数达70万人。每年近100万个家庭,由于生产事故受到伤害。我国安全生产问题不仅严重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安全生产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原因,有管理落后的原因,有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原因,也有人员素质低的原因。但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巨大,不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保证国家经济发展安全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尽快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鉴此,本文对国内外安全生产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比对研究;对国家安全生产保障相关的理论进行了论述,对安全生产保障的综合构成、环境影响因素及其作用规律进行了研究,提出国家安全生产保障的协同理论。在安全生产保障协同理论基础上,为了科学合理地对各子系统协调和优化配置,并为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提供快捷和科学的决策信息,首次提出采用神经网络模型来反映考虑各子系统之间及各子系统与总的保障体系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安全生产保障协同理论指导下,对国家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构成、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进行了具体设计,提出资源整合、协同规划、协同建设的思路和措施,可供国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国家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借鉴和参考。 本论文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了分析预测,认为我国仍处于事故的高发时期,实现国家确定的奋斗目标任务非常艰巨。并依照安全生产协同保障理论,提出了从政府监督管理、法制建设、技术装备保障、信息保障、投入保障、人力
陶斌智[10](2015)在《中国海外劳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人口在世界各国的流动,实际上是平衡全球生产力发展和适应商品交换需要的一种社会必然产物。”国际移民现象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移徙劳工也必将受到国家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规制和调控。尽管国际、国内层面不乏保护移徙劳工的国际标准和政策法律,但海外劳工总是在剥削性条件下工作,基本权利被剥夺,常常被排除在社会保护、法律保护之外,地位日益边缘化,最终致使其脆弱性进一步恶化。改善海外劳工的工作条件与劳动待遇充满了复杂性与挑战性,这就意味着解决措施必定是综合性的和多渠道的。海外劳工权利保护需要母国、东道国法律衔接配合、国内国际规则整合协作、硬法与软法融通合作。海外劳工内部已有不同向度的分化和转型,其享受权利、待遇亦相应不同,不同群体权利缺失和诉求存在着广泛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故需首先明晰相关主体概念并界定权利形态与构成。观察海外劳工受侵害的基本表现形式,从政策理念、政府责任、劳工地位、维权能力、工会角色等方面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发现海外劳工实有权利减损、法定权利缺失、应有权利虚无。海外劳工权利保障从来就不能回避一个“权利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本文将直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之作为海外劳工权利保障研究的逻辑起点。人权保护、弱势群体保护、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国家保护责任与权能、劳动创富理论均从不同维度阐释了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基础,才能多角度、多层次地为东道国、母国、国际组织、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保护海外劳工权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价值引导。一般而言,跨国流动和劳动就业对劳工自身、输出和接受劳工的国家均为有利,因此母国、东道国都有动力、责任和道义保护海外劳工。海外劳工汇款既刺激母国消费,又带动了投资,新增国内就业岗位,从而成为母国发展所需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海外劳工也可能成为新技术和新思想的源泉、以及新兴出口产业形成的助推器,这会让广大国内民众同时受益。根据国家责任、属人管辖权、国家能力理论,母国应是保护海外劳工首当其冲的责任主体,应负担起域内域外全程保护海外劳工的责任。通过对海外劳工母国保护法律的一般性梳理和对印度、菲律宾等劳务输出较为成功国家的经验剖析,在出国管理、教育培训、合同监控、延伸保护、福利援助、归国安置等重要环节之法律安排方面加以借鉴,指陈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开放不足、监管不力市场无序、服务、支持功能不足和海外保护能力不足等种种缺陷,从完善海外劳工保护专门立法、专门机构统一执法、引导私人部门有序参与、强化政府服务与保障责任、改革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司法保护职能等方面提出立法、行政、司法建议。对东道国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外籍劳工只是“填补空缺”,一般不会造成当地人失业,也不会冲击工资水平的稳定。相反,外籍劳工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往往大幅超出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参与率方面,外籍劳工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还能有效避免东道国整体福利水平下降。虽然输入劳工会引发社会适应性问题,但此种负面影响远不足以抵消外籍劳工给东道国带来的种种收益。但海外劳工通常会面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的多重不利因素,只能享受有限的权利、福利和不均等的就业机会。东道国雇佣关系的灵活性和就业的竞争性导致非正规就业、国籍歧视、违法招募和以及非正常状态屡禁不绝。根据国民待遇和国际责任理论,东道国应是保护海外劳工权利责无旁贷的义务主体,其外籍劳工保护政策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国际意义,因此其有责任兑现在宪法和国际条约中那些保证实行平等待遇的承诺,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海外劳工所遭受的强迫、虐待与剥削。文中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混合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予以评析,指出欧陆国家外国人就业法专门保护、美国反就业歧视法精准保护、混合法系国家行政与司法交相保护均可借鉴,针对东道国立法保护不周、行政保护不足和司法保护不力等缺陷,从东道国立法规定的周延性、行政执法的充分性、司法运作的实效性方面指出完善之策。总之,健全的移徙劳工政策既要立基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之上,又要立足于尊重基本人权以及坚持人道主义原则,致力于两种目标的融合与平衡。母国、东道国在海外劳工权利保障中总是处于主导性地位,不应把政府当作侵权主体或“帮凶”予以价值上的批评。惟其如此,才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海外劳工权利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说,管理海外劳工活动是个多边性的国际问题。但对移徙劳工政策的选择最终体现的是各国内部及相互之间的价值取向和优先目标。因此在确定移徙劳工政策方向时各国须达成广泛的共识,进而建构一个共同的行动框架。当前移徙劳工流动的全球规模及其网络的全球影响也进一步迫使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和条约来加强国际合作。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大部分跨国界流动仍然发生在地区范围内,因此,区域条约和程序对于移徙劳工管理和保护同样重要。因此国际法规则和安排在海外劳工权利保护方面作用无可替代。解读现行多边条约、区域条约、双边条约文本,发现三者在整合移徙劳工保护领域的国际标准和方法、授权或促进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和政策行动、提高国际劳工标准的连贯性、互补性、执行力和影响力均有积极作用和缺憾之处,针对三大层面条约不同的规制方式和运行环境,建议完善以权利为基础、惠及各方的的国际移徙劳工制度、衔接国内国际规则共同治理移民过程、确保国际劳工标准连贯一致与权威适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协调平衡各国利益主张、提升移徙劳工社会地位和推广海外劳工保护的最佳实践。软法作为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新工具,具有创制主体多元、制度安排灵活开放等特征。劳动软法与硬法可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提升法律实效、降低治理成本,有利于海外劳工充分表达权利诉求、雇主企业强化自我约束以及良善应对劳资矛盾,从而能变革传统的劳动管制模式,推进劳动治理民主化与法治化。软法创制中存有地位不等、利益不均、保护不足问题以及实施中履行不实、追责不力、政治泛化、标准分歧等困境,但通过软法的民主创制、标准统一以及政府推动、劳资合作等途径,可促成政府“赋权”与劳工“自我增权”互动相济、国家“公力救济”与劳工“私力救济”有机联结、法律调控机制和社会压力机制协调配合。总之,软法机制的引入能整合国家、市场、社会三方力量参与劳动治理,其善用外在的市场规则、社会压力以及内在的自我约束、自发维权,从而全方位地支持与保障海外劳工权利。现代国际移徙劳工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要素。全球化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层面、以及实现平衡、可持续发展方面并未给发展中国家及其国民带来公正,更未给广大海外劳工带来公正。海外劳工权利保护问题既是全球化在社会方面产生的问题、也可能是影响人类安全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因此需要立即采取共同行动改善海外劳工的地位和待遇,建立一种各方接受、多边合作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全面保护为原则的法律政策体系,从而确保劳务移民产生互利普惠之效、确保全球化在社会方面的公正。
二、劳动部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部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论文提纲范文)
1990年 |
1991 年 |
1992 年 |
1993 年 |
1994 年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安全监管机构60年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全监管 |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
三、矿山安全 |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 |
五、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论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规则发展规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现有影响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理论及其不足 |
第一节 公平竞争论 |
一、公平竞争论现有主张及历史发展 |
二、基于公平竞争论分析劳动力成本差正当性 |
第二节 社会正义论 |
一、社会正义论现有主张及历史发展 |
二、社会正义论的现实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国内影响其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法律与政策 |
第一节 2002 年之前美国国内影响其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法律与政策 |
一、1890 年-1988 年美国国内促进劳工与贸易挂钩的法律分析 |
二、1992 年前后美国国内影响其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政策分析 |
第二节 2002年TPA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问题分析 |
一、TPA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的政策分析 |
二、TPA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2007年BTD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问题分析 |
一、BTD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的政策分析 |
二、BTD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法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演变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主导FTA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一、NAFTA以及美国约旦FTA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二、美国新加坡FTA等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三、美国秘鲁FTA以及TPP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第二节 美国主导FTA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一、NAFTA和美国约旦FTA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二、美国新加坡FTA等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三、美国秘鲁FTA和 TPP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第三节 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评价 |
一、FTA对美国就业影响报告中有关劳工规则的意见分析 |
二、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积极评价 |
三、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消极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现存法与美国主导FTA核心劳工标准比较 |
一、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
二、强迫劳动 |
三、童工保护 |
四、就业歧视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应对建议 |
一、坚持立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
二、尊重国家主权,以备忘录模式促进劳工合作 |
三、提高劳工保护水平,掌握国际劳工规则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美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文献回顾 |
1.2.1 对原苏联劳动保护工作借鉴学习阶段 |
1.2.2 对西方国家安全科学比较借鉴阶段 |
1.2.3 中国比较安全学创建探索阶段 |
1.2.4 文献总结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线和内容 |
1.4.1 研究路线 |
1.4.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中美安全科学发展历史进程 |
2.1 人类安全科学的发展 |
2.1.1 人类安全科学发展概述 |
2.1.2 人类安全科学发展阶段 |
2.2 美国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的由来 |
2.2.1 美国安全科学发展历程和阶段 |
2.2.2 美国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的提出 |
2.3 中国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的由来 |
2.3.1 中国安全科学发展历程和阶段 |
2.3.2 中国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的提出 |
2.4 中美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历程比较分析 |
2.4.1 中美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可比性分析 |
2.4.2 中美安全学科发展"黄金十年"历程对比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安全科研实力与教育发展比较 |
3.1 中美安全科学研究实力对比分析 |
3.1.1 中美安全科研机构比较 |
3.1.2 中美安全类学术期刊比较 |
3.1.3 中美安全科学基础研究比较 |
3.2 中美安全科学高等教育比较 |
3.2.1 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高等教育 |
3.2.2 中国安全工程专业高等教育 |
3.2.3 中美安全科学高等教育比较 |
3.3 中美安全培训与宣传比较 |
3.3.1 中美安全培训概述 |
3.3.2 中美安全工程师制度比较 |
3.3.3 中美安全宣传概述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安全监管体制比较 |
4.1 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
4.2 中美安全监管机构比较研究 |
4.2.1 美国主要安全监管机构概述 |
4.2.2 中国主要安全监管机构概述 |
4.2.3 中美安全监管机构比较分析 |
4.3 中美安全立法比较研究 |
4.3.1 美国安全立法概述 |
4.3.2 中国安全立法概述 |
4.3.3 中美安全立法比较分析 |
4.4 中美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
4.4.1 美国安全标准化进程 |
4.4.2 中国安全标准化进程 |
4.4.3 中美安全标准体系比较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安全文化综合比较分析 |
5.1 安全文化概述 |
5.2 中美安全文化发展比较 |
5.2.1 美国安全文化发展概述 |
5.2.2 中国安全文化发展概述 |
5.2.3 中美安全文化发展比较 |
5.3 中美安全文化综合比较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和展望 |
6.2 研究的创新点 |
6.3 研究存在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取得的主要成果 |
(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一、 选题的创新 |
二、 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 对策研究的创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文献综述 |
一、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
二、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 |
三、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四、 关于中国应对国外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五、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制度建设 |
六、 对现有研究文献的评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 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 本文的结构安排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和今后的研究方向 |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与高新技术出口管制 |
一、 高新技术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含义 |
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与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分类 |
一、 按照管制形式进行的分类 |
二、 按照管制对象的行业特性进行的分类 |
三、 按照被管制产品的用途进行的分类 |
四、 按照管制结构进行的分类 |
五、 按照出口管制的利益动机进行的分类 |
六、 按照出口管制机构的类型进行的分类 |
七、 按照出口管制机构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
八、 按照出口管制的经常性进行的分类 |
九、 按照出口管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的分类 |
十、 按照出口管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分类 |
第三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基础及原因 |
一、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基础 |
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原因 |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第一节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的影响 |
一、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的政治安全的影响 |
二、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的军事安全的影响 |
三、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外交的影响 |
四、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信息安全的影响 |
五、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生态安全的影响 |
六、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产品创新的影响 |
七、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企业的影响 |
八、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
九、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贸易收支的影响 |
十、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消费者的影响 |
第二节 对管制对象国的影响 |
一、 对管制对象国政治安全的影响 |
二、 对管制对象国军事安全的影响 |
三、 对管制对象国信息安全的影响 |
四、 对管制对象国生态安全的影响 |
五、 对管制对象国技术进步的影响 |
六、 对管制对象国消费者的影响 |
七、 对管制对象国生产者的影响 |
第三节 对世界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影响 |
一、 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影响 |
二、 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
三、 对世界和平的影响 |
第四章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制 |
第一节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历程 |
一、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产生 |
二、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 |
三、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 |
二、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措施 |
四、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执行情况 |
五、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六、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框架 |
三、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主要机构 |
四、 “清单管制”和“最终用途管制” |
五、 日本的出口许可证政策 |
六、 日本私有企业的出口管制 |
七、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执法情况 |
八、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九、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欧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欧盟军民两用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 欧盟军品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三、 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四、 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俄罗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 |
三、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清单 |
四、 俄罗斯的“全方位管制”机制 |
五、 俄罗斯的许可证发行程序 |
六、 俄罗斯的信息搜集和共享机制 |
七、 俄罗斯对违规者的惩罚 |
八、 俄罗斯参与的多边出口管制体系 |
九、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十、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巴西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二、 印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三、 以色列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四、 新加坡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五、 中国台湾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六、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七节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与启示 |
一、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 |
二、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第一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 新中国建立初期至 1979 年改革开放 |
二、 1979 年改革开放后至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
三、 2001 年加入 WTO 开始至今 |
第二节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 |
一、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法规 |
二、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 |
三、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客体 |
四、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方式 |
第三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一、 管制政策、法规方面的特点 |
二、 管制主体方面的特点 |
三、 管制客体方面的特点 |
四、 管制方式上的特点 |
第四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管制法规方面的问题 |
二、 管制主体方面的问题 |
三、 管制客体方面的问题 |
四、 管制方式上的问题 |
第六章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体制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
一、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
二、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三、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
四、 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
五、 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
六、 促进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七、 促进“后发优势”的发挥 |
八、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
第二节 后发优势与高新技术产品进口 |
一、 马克思关于后发优势的论述 |
二、 西方学者关于后发优势的论述 |
三、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对发挥后发优势的促进作用 |
第三节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 |
一、 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约 |
二、 对中国传统产业发展的制约 |
三、 对优化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的制约 |
四、 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 |
五、 对中国增加财政收入的制约 |
六、 对中国发挥“后发优势”的制约 |
第四节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体制与政策建议 |
一、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体制建议 |
二、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必要性 |
一、 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二、 维护中国的外交利益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三、 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四、 保持适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第二节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
一、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基本原则 |
二、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目标 |
第三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的体系架构 |
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体系 |
二、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象与重点 |
三、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程序 |
四、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方式 |
第四节 完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建议 |
一、 制定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 |
二、 充分重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三、 正确处理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出口管制的关系 |
四、 积极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引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程序 |
五、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
六、 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守则机制 |
七、 动员全民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八、 加入对中国有利的多边出口管制体系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部分 |
二、 英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附件 |
(7)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结构分析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法理分析 |
一、法律规范结构要素论:法理分析进路一 |
二、行政行为要件论:法理分析进路二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立法实证分析 |
一、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立法实证分析范式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别考察 |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别比较与归纳 |
第二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权限与专业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层级结构 |
一、双层审查主体结构 |
二、单层审查主体结构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专业结构 |
一、部门联合审查主体 |
二、咨询性审查主体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分权结构 |
一、审查受理主体 |
二、审查决定主体 |
三、审查决定执行主体 |
四、审查监督主体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比较 |
一、审查主体层级结构比较 |
二、审查主体专业结构比较 |
三、审查主体分权结构比较 |
第三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外国投资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 |
一、一般外国投资者 |
二、特殊外国投资者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类型、规模及目标 |
一、投资类型 |
二、投资规模 |
三、投资目标 |
第三节 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权益 |
一、以实际标准认定控制 |
二、以比例标准认定控制 |
三、以复合标准认定控制 |
第四节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条件比较 |
二、投资类型、规模及目标条件比较 |
三、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权益条件比较 |
第四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影响国家安全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家安全”的蕴意 |
一、“国家安全”在当代的解构 |
二、解构的“国家安全”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影响国家安全”的判断 |
一、国家安全影响因素 |
二、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基准 |
三、国家安全影响程度评估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及其规制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表现及原因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规制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比较 |
一、国家安全概念比较 |
二、影响国家安全评估比较 |
第五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正当、透明与效率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启动 |
一、自愿启动与强制启动 |
二、外国人申报与本国人申报 |
三、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核查 |
一、一般核查 |
二、特别核查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 |
一、通过 |
二、缓解 |
三、禁止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其他相关程序 |
一、预磋商程序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执行 |
三、外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 |
四、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司法审查 |
第五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比较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趋同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差异 |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
第六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判例分析 |
第一节 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 |
一、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介绍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在案例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外资限制措施欧盟案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中体现的外资限制措施实施条件 |
第七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现状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的兴起及国际协调的必要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体现及不足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条约规则构想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趋同化小结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条约规则设计 |
第八章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外国投资指导制度 |
二、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 |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实施要件的现状 |
二、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完善 |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的重构 |
二、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的重构 |
三、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要件的完善 |
四、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要件的完善 |
五、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要件的完善 |
六、我国自贸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出台背景 |
(一)欧盟层面统一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缺失 |
(二)成员国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各自为政影响深度一体化 |
(三)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为欧盟提供借鉴 |
二、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内容 |
(一)相关定义 |
(二)审查主体 |
(三)成员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 |
(四)审查要素 |
(五)合作框架 |
(六)欧盟委员会对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介入 |
(七)信息要求 |
(八)外国直接投资审查专家组 |
三、《建立外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特点 |
(一)使能性 |
(二)概括性 |
(三)协调性 |
(四)国家安全的模糊性 |
四、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影响 |
(一)对欧盟法的影响 |
(二)对国际投资政策的影响 |
(三)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
五、中国的应对措施 |
(一)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
(二)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国家安全生产保障理论及其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安全生产保障理论的研究是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
1.1.2 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全方位综合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
1.2 安全生产保障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安全系统工程 |
1.2.2 安全经济学 |
1.2.3 行为安全理论 |
1.2.4 声誉管理理论 |
1.2.5 博弈论 |
1.2.6 事故致因理论 |
1.2.7 公共行政理论 |
1.2.8 安全协调学原理 |
1.3 国内外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现状 |
1.3.1 国外现状 |
1.3.2 国内现状 |
1.4 论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
2 安全生产保障协同理论 |
2.1 协同理论的概述 |
2.2 安全生产保障协同理论基本内容 |
2.3 国家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框架设计 |
2.4 小结 |
3 国家安全生产协同保障体系的神经网络模型 |
3.1 人工神经元网络 |
3.2 神经网络的自学习方法 |
3.3 BP神经网络原理 |
3.4 进化人工神经网络 |
3.5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进化神经网络模型的建立 |
3.6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进化神经网络模型算例 |
3.7 小结 |
4 技术装备保障体系 |
4.1 技术装备保障体系设计 |
4.2 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 |
4.2.1 国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2 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设计 |
4.3 装备安全性能认证体系 |
4.3.1 我国装备安全性能认证体系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2 装备安全性能认证体系的设计 |
4.4 安全专家支持体系 |
4.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
4.5.1 国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开展情况 |
4.5.2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 |
4.6 安全评价体系及方案设计 |
4.7 小结 |
5 信息网络体系 |
5.1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的必要性 |
5.2 信息网络体系方案 |
5.2.1 信息网络体系设计思想 |
5.2.2 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的基本构成 |
5.2.3 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组织体系 |
5.2.4 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运行机制 |
5.2.5 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的保障机制 |
5.3 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设计 |
5.4 小结 |
6 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
6.1 我国安全生产人力资源保障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6.2 安全生产人力资源保障体系设计 |
6.2.1 安全生产人力资源保障体系设计思想 |
6.2.2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 |
6.2.3 安全技术培训体系 |
6.2.4 人员安全资格认证体系 |
6.3 小结 |
7 应急救援体系 |
7.1 应急救援体系的设计原则 |
7.2 应急救援体系的设计 |
7.2.1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
7.2.2 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
7.2.3 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
7.3 小结 |
8 政策法规体系 |
8.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8.1.1 我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
8.1.2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8.1.3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
8.1.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框架 |
8.2 国家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
8.2.1 工伤保险制度 |
8.2.2 高危行业尽快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
8.3 小结 |
9 政府监督监察体系 |
9.1 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
9.1.1 目前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 |
9.1.2 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9.2 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设计的思路 |
9.3 政府安全监管体系设计 |
9.4 小结 |
10 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研究 |
10.1 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趋势分析预测 |
10.1.1 国内形势 |
10.1.2 国际形势 |
10.1.3 发展趋势 |
10.2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
10.2.1 指导思想 |
10.2.2 基本方针 |
10.2.3 目标 |
10.3 国家安全生产发展策略选择研究 |
10.4 小结 |
11 主要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查新项目报告书 |
(10)中国海外劳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评析 |
三、分析思路、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一) 分析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可能的创新 |
四、叙述框架内容、拟突破的重点难点 |
(一) 框架内容 |
(二) 计划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海外劳工权利保护问题概述 |
一、海外劳工权利考察 |
(一) 海外劳工的界定 |
(二) 劳工权的意蕴 |
二、海外劳工受侵害的权利 |
(一) 实有权利的减损 |
(二) 法定权利的缺失 |
(三) 应有权利的虚无 |
三、海外劳工权利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
(一) 政策理念偏差 |
(二) 政府责任缺位 |
(三) 社会支持缺乏 |
(四) 劳工自身弱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人权保护理论 |
(一) 人权保护之价值 |
(二) 劳动者的人权保护 |
(三) 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
二、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一) 劳动权保障人的劳动能力的发展 |
(二) 劳动权保障社会关系的发展 |
(三) 劳动权保障人的需要的实现 |
(四) 劳动权保障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 |
三、国家管辖权理论 |
(一) 母国属人管辖权:合理延伸与自我限制 |
(二) 东道国属地管辖权:优先适用与待遇保障 |
(三) 外交保护:管辖权的衔接与协调 |
四、国家责任理论 |
(一) 国家的内部责任 |
(二) 国家的外部责任 |
(三) 国家劳工保护机制的构建 |
五、劳动创造财富理论 |
(一) 劳动创造财富理论的价值内涵 |
(二) 保护劳工与财富创造之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劳工权利的母国法律保护 |
一、海外劳工母国法律保护域外实践考察 |
(一) 海外劳工母国保护法律发展的基本状况 |
(二) 海外劳工母国法律保护的基本经验 |
(三) 海外劳工母国保护的典范:印度经验考察 |
二、我国海外劳工保护的法律演进与制度缺陷 |
(一) 我国海外劳工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海外劳工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 |
三、完善我国海外劳工法律保护的初步构想 |
(一) 完善海外劳工保护专门立法 |
(二) 成立专门机构统一执法 |
(三) 引导支持私人部门有序参与 |
(四) 强化政府管理、服务与支持、保障责任 |
(五) 改革教育培训制度 |
(六) 善用外交保护与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劳工权利的东道国法律保护 |
一、东道国外籍劳工法律保护的政策意义 |
(一) 政治意义 |
(二) 经济意义 |
(三) 社会意义 |
(四) 国际意义 |
二、东道国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基本状况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 |
(三) 混合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 |
三、东道国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评析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评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三) 混合法系国家外籍劳工法律制度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外劳工权利的国际法保护 |
一、国际层面条约对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
(一) 现行国际层面条约概况 |
(二) 现行国际层面条约作用评价 |
(三) 现行国际层面条约的完善与利用 |
二、区域层面条约和安排对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
(一) 现行区域层面条约概况 |
(二) 区域层面条约作用评价 |
(三) 现行区域层面条约完善与利用 |
三、双边层面条约和安排对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
(一) 典型国家间双边劳工条约 |
(二) 双边劳工条约作用评价 |
(三) 中国完善和利用双边劳工条约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新工具——软法 |
一、海外劳工权利保护中的软法概观 |
(一) 软法的涵义 |
(二) 软法的规范形式 |
(三) 软法的特征 |
(四) 软法的价值 |
二、海外劳工保护领域中软法的制定 |
(一) 软法的制定方式 |
(二) 软法制定过程中的问题 |
三、海外劳工保护软法的实施 |
(一) 全面落实海外劳工权利诉求 |
(二) 督促雇主企业自我约束 |
(三) 弹性灵活应对矛盾纠纷 |
(四) 协调各国劳动治理行动 |
四、海外劳工权利软法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
(一) 海外劳工权利软法保护的不足 |
(二) 海外劳工软法保护的完善与利用 |
本章小结 |
结语:体面劳动,公平的全球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图、表) |
后记 |
四、劳动部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J].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2010(01)
- [2]安全监管机构60年的变迁[J].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2009(10)
-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论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规则发展规律[D]. 谢典.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中美安全科学发展“黄金十年”比较研究[D]. 钟期进. 中南大学, 2010(02)
- [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D]. 张群卉. 武汉大学, 2012(07)
- [7]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D]. 李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8]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D]. 吴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国家安全生产保障理论及其应用研究[D]. 王端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05(07)
- [10]中国海外劳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陶斌智.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