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地方税主要税种的思考

关于确立地方税主要税种的思考

一、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思瑞[1](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吴桐[2](2014)在《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有力的确保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使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了加强,规范了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通过此次改革,地方税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然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不断变化,使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地方税立法层次低、缺乏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差距,地方税收规模偏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也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地方税体系主要由税源零散、收入缺乏稳定性、增长缓慢的小税种组成。而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深入,将会使现行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由于地方税缺乏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及重要固定税源,地方税收入难以满足地方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同时地方税收入比重偏低,很难调动地方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也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在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省、市(县)两级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选择的分析。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财政分权思想分析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界定了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分析了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标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划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当前地方税体系存在着主体税种不突出、中央地方税种划分不规范等问题,由此造成地方政府收不抵支,地方收入不规范,地方政府调控能力受限制等情况的出现。之后选取实行分税制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分析其对于事权财权的划分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并对各国的实践经验中共性的部分进行总结整理。在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的基础,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应坚持简化税制、严格征管、合理设计各项税收要素,并以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充分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的作用,逐步确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结合各税种的特性和我国实际情况,分别对省、市(县)两级政府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在对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可将其逐步发展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可培养房地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市(县)一级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并进一步对具体税种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对地方税体系建设所需的其它配套改革措施进行分析,地方税体系的稳步推进也依托一系列配套改革的实行,这样才能为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提供制度保障。

李峄[3](2015)在《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后,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界探讨的重点。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这是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财税体制改革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这给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本选题的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寻求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与对策。基于全面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形成本选题的研究基础,并明确了五个方面主要的研究任务:理论基础研究、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国内外地方税制实践研究、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发现:一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培育适合的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由客观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观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税收征管水平三者共同决定的。三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下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税种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地方税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研究是利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得出:一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深层影响因素是地方工业增加值和地方第三产业增加值。基于深层影响因素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成为省级主体税种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二是地方税收增长的中层影响因素是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居民消费能力。基于税种属性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能够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三是消费税是中层影响因素,但当前的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为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可以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并作为省级主体税种。最终本研究选择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由六部分八章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组成,为理论准备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了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体系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内容包括:(1)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借鉴。本研究选择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并分别在地方税制管理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制结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根据这三个国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启示:一是税权划分应该考虑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制化进程,还要考虑中央主导和地方分权分别在本国的适应程度。二是科学合理的设计地方税结构是核心,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是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时,要注重税务监督和稽查。第四部分是研究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其次才是经济调控职能和分配职能。因而本文选取了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应用ism来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因素之间的结构解释图。根据结构解释图得出影响因素的层次性,从而将可选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范围缩小。再结合税种的属性和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要求,分析后提出:选择企业所得税和开征销售税一起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作为市(县)级主体税种。第五部分是设计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从地方税权、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征管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一是地方税权方面:中央税与共享税仍维持现状,全部由中央集中立法;对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体税种进行适度分权;允许省级政府独立开征部分独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税种。二是地方税制结构方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化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地方税收征管方面:要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和税收服务。第六部分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税收法律体系、地方非税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一是税收法律方面,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地方非税收入方面,需要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同时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使收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本研究主要创新点有:(1)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分析税权划分问题。用公共品的层次性来作为税权划分的基础,这只体现了税权划分的经济属性。而税权划分本身也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所以本文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分析。这是对税权划分本质的回归,也丰富了财政理论分析。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步性。(2)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地方税征管问题。这是一个新视角,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为完善地方税征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需要去分析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方案。(3)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仅依赖于上述原则,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其影响因素。本文用结构解释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层次性,进而为主体税种选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这是将系统工程理论运用于财政学的一次尝试,有助于厘清影响主体税种选择因素的层次和结构关系,为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本文存在的不足是:首先,本文重点是如何选取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而对地方税体系改革中的其他问题探究不深入。如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问题。其次,本文采用ISM时,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的总结,而形成最初的要素关系。若是能够加以数据分析,则更具有说服力。再次,本文基于国外地方税体系所得出的税制设计。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要求与条件能否实现,还需要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验证。最后本文最后提出的对策,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而且其在实践中的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与研究分析。论文进一步研究方向:(1)最优财产税。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内容来看,只涉及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商品税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税的地位已经极大的提高。而且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见对最优财产税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在研究最优财产税时,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来研究:一是运用微观模型来研究财产税的优化路径;二是用制度变迁来研究财产税制。(2)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实际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间的功能比较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定量分析。可以尝试对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从而更明确税种的功能和传导机制。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二是用价格传导机制进行微观分析。

田君怡[4](2018)在《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文中指出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了较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缩小了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别。营业税因其占地方税收入30%左右的收入规模扮演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营业税保证了地方税税收收入,支撑着分税制后地方税体系的运行。然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导致企业税负过重而不利于释放经济活力。为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我国从2012年开始大力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简称“营改增”),到2016年5月基本上全面完成了“营改增”,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了“营改增”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地方税体系将面临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后“营改增”时代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在研究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时,将定性化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理论标准加以定量化的分析,引入大量最新数据作实证分析,并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区域间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性,试图寻求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水平,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最优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力求对地方税体系理论有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共有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选题的意义与价值?对国内外与本选题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与综述。第二章对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标准,从收入规模和调控经济两个方面的作用阐述了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实践经验借鉴,首先分析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其次对比了不同税权划分模式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异同点,最后总结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借鉴经验。第四章对“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作了分析,通过“营改增”前后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收入规模的对比分析,发现“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主要包括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税收入减少量逐年扩大,地方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逐年降低,中央削弱地方的税收征管权及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渐加大等。第五章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比分析了几种热议的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建议的可行性,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发现个人所得税和经过整合后的房地产税在收入规模?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收入稳定性及收入对地区经济的弹性等方面优于其他税种,是未来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最具潜力的培养税种。第六章提出了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总体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建议。近期应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步伐,推进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并提高与之配套的征管水平,培育个人所得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与此同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房地产税近期还不具备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客观条件,还需要整合改革相关税种,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可将房地产税作为中长期的培育税种,待时机成熟时将房地产税培养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未来构建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双主体税种的新型地方税体系。本文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主要使用到的研究方法有:首先使用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和分析大量有关文献为论文写作夯实理论基础。其次在分析问题时大量使用对比分析法,对比研究不同税权划分模式下各个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实践经验,总结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在分析“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时也多采用对比分析法。最后利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对不同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税是未来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最具潜力的培养税种。

郝昭成[5](2018)在《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健全地方税体系,是党的十九大对深化税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开启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本轮税制改革的一场攻坚战。健全新时代地方税体系,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重大现实意义。健全地方税体系,首先明确三个基本概念:一是地方税,是指税收收入专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二是地方税收,是指地方税的收入加上地方政府从共享税中得到的分成部分。三是地方政府,从分税制角度看,

杨俊滨[6](2019)在《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也对新时期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变化。2016年,我国完成了“营改增”的重大调整,地方税体系支柱税种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后“营改增”时期如何优化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能力,理顺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国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全面释放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红利,成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领域探寻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将研究对象指向我国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体系,着眼于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历史沿革展开论述,重点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站在前人肩膀上开展课题研究;二是结合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税种优化选择理论等,从不同维度阐述和论证后“营改增”时期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三是结合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收治理权严重缺失、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等进行深刻分析。四是对各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先进经验,如税权划分、税种设置、主体税种选择、征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借鉴。五是提出后“营改增”时期我国优化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以期对我国优化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有所裨益。

肖楠[7](2018)在《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营改增”导致地方主体财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完善地方税体系和重新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被提上日程。国际经验显示,与我国一样以分税制为财政管理体制的国家大多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本文将通过理论分析、实践比较和模拟测算证明我国也具备了培育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条件,并且为了使其更好实现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先后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方法等,奠定了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则分别介绍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方面介绍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另一方面结合典型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地方税体系构建经验,为我国重新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提供可参考的借鉴。第三部分基于“营改增”的大背景,分析了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地方主体税种的现状,体现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紧迫性,尤其重新确立地方主体税种更是迫在眉睫。第四部分基于前两部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设计了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方案,并选取三个典型区域城市进行模拟测算来验证其可行性。第五部分在得出以房地产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一定可行性的结论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房地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明确了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前提并提出构建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选择以及具体配套政策的建议。

刘晓红[8](2008)在《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结构与体制优化》文中提出分税制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是分税制的基本内容。我国于1994年确立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进行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的分割、税收权限的划分,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使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产生了。地方税体系的产生对于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这次分税制改革还带有较强的对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并且沿革了中华几千年高度集权的单一制政体,使得在这次改革基础上产生的地方税体系也只是初见端倪,尚未成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税收入规模小,税权、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与地方税制划分不彻底,共享税过多,地方独享税很少,而且缺乏明确的主体税种;税收权限高度集中,地方几乎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政策调整权;国税与地税系统征管责任不明确,相互扯皮现象较为普遍等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基本财力、调控区域经济的功能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履行其各项职能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财力制约,同时在配套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科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只能在税外寻求其它合法甚至不合法的筹资渠道,以满足其对资金的需要,这成为引发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变相举债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诱因。对这些问题的治理光治标不治本是起不到根本效果的,只有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扩大地方税权和收入规模、使地方政府能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财力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法外增收、行为越轨的动机才会有所收敛,再配合国家强有力的经济、行政以及法律制裁,促使地方政府在合法、正当的轨道上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各项内容存在的弊端和不和谐音符也日益暴露出来。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这既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也可以看作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的前期工作。理论源于实践,又要高于实践。对下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取向和基本对策,理论界诸多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争论,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健全和完善分税制的见解和思路。其中有一点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权,促进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但是在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仅观点各异,而且研究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而对完善地方税体系较为系统、全面地进行对策分析和理论研究的尚不多见。作者多年在税务部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粗浅的想法和见解,借撰写博士毕业论文之际,遂选择“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为题,一是想把自己工作中对完善地方税体系的一些想法和体会与各位同仁、学者分享,二是希望能有助于弥补当前地方税体系研究中存在的一些欠缺,抛砖引玉,望能引起更多专家、学者对地方税体系更深入的研究,为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地方政府职能的更好发挥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通过对“中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试图解决以下一些问题: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的不足和缺陷?导致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制度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制度的创新来完善和健全我国地方税体系?鉴于此,本文形成了“理论界定——实证剖析——对策研究”的基本分析思路,其中理论界定和实证剖析是在为对策研究作铺垫。首先,在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中,一方面,给出了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内涵的界定,提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根据一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各个税种的总称。地方税体系是集地方税收收入、税收制度、税收权限与征收管理等为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关于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其实已经规定了地方税对策研究的基本结构和组成内容。另一方面,分析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依据,包括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体制、地方政府职能实现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等,这些理论依据其实又规定了地方税体系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运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其次,在地方税体系的实证分析中,以梳理我国地方税体系发展脉络为基础,重点剖析了现行地方税体系,也就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立的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分析了导致地方税体系诸多问题存在的制度根源。只有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的放矢,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最后,在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对策研究中,将地方税体系的组成结构分为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确定、地方税税制结构的优化、地方税税收权限的配置和地方税征管模式的探讨四个主体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地方税体系建设过程中,与周围环境及其内部各个组成元素的相互协调问题。对每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本文又采取了“理论分析——国外借鉴——改革对策”的研究思路,既注重了与全文结构的协调,又保证了每一部分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将地方税体系与政治、经济、社会、财政、税收等系统之间,以及地方税体系内部各个组成元素之间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各个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全文的研究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系统科学的方法论,并通过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融入经济学、法学、制度学、系统科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思想,力求对地方税体系做出客观、全面、真实、动态的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对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来辐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思路,这样就提高了本文以“地方税体系”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分析高度和实践指导价值。经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了以下几点主要认识和结论:第一,完整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产生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同样,分税制改革内容的缺陷也成为地方税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根本制度原因,这样,完善地方税体系只能以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为切入点和制度依托。通过对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和制度深化来促进地方税体系逐步成型并趋于健全和完善。第二,地方政府的收入形式包括地方税收入和以收费、基金等为主的非税收入。首先,要承认这些收入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了政府不同权力的运用和对不同对象的调节,在任何时期都应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次,要承认税收应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应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应能保障各级政府实现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财力,非税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和辅助。再次,要承认目前地方政府各种收入形式中,存在着非税收入膨胀,甚至挤占税收收入的客观事实,而规模庞大的非税收入中更多体现的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所谓“三乱”资金。最后,我们就可以形成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形式的基本思路:清费归税,取缔不合法规和失去存在意义的收费、基金项目,把具有税收性质的非税形式转为税收,增加地方税收入,增强地方税功能。第三,按照理论上划分税种的原则,重新配置中央和地方所属税制结构,减少共享税比重,核心是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要建立动态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发展观,在近期内,加强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完善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远期,逐步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在不同的地区,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有所侧重,结合和体现不同地区的经济和资源优势,形成税收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第四,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在理论上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强的必要性。本文提出:在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坚持循序渐进思想、科学界定政府间事权并建立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保障下,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集权基础上适度分权的中央、地方税权配置新模式,同时,加强法律、人大、立法程序以及社会公众对地方税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第五,税收征管关系到税收收入能否按时足额收缴入库,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加强税收征管需要多策并举。本文提出:要注意税收征管模式的阶段性、区域性发展,税务征管机构应有分有合,既要提高征管效率,又要降低征管成本。要加强税务征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化、信息化、税务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机制等,全面保障和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第六,以系统论思想为指导,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按照系统论思想,任何系统都应该保持与其周围环境之间以及其内部组成元素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适应。据此,本文具体分析了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职能实现、中央税体系以及地方非税收入等外部环境的协调,分析了地方税体系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地方税税收收入、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之间的协调。这样,使前文研究的所有内容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个具有现实可行性和较强生命力的完整的地方税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地方税体系框架进行了全面分析。当前理论界对地方税体系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基于税权的划分,一种观点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另一种观点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本文在采用第二种观点的同时,把加强税收执法管理和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作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的对策加以研究,从而拓宽了研究问题的视角,扩充了研究对策的思路,同时融合了分税制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的内涵,形成了本文对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框架,确立了收入归属权基础上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分税基础上的地方税税制结构、分征和分管基础上的地方税征管模式和以税收立法权为主的地方税权划分等四大部分,形成对地方税体系更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框架。第二,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征。现行地方税体系在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以及与中央之间的协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和不全面。本文用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思想、局部与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与突进式制度变迁以及强制性制度变迁等内容,深入剖析了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在1994年制度变迁中表现出的典型特征。这一系列特征的存在正是分税制改革存在不足的制度根源,由此也为我国下一步如何完善分税制体制、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提供了根本出路,即进行更深层次、更为全面的制度创新。第三,把税权作为一种资源进行配置,强调了税权配置应以效率优先。“资源配置”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之所以显得非常必要,是因为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只有进行合理配置,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税权划分问题上,本文采用“配置”二字,而非多数文献中提到的“划分”,是因为本文认为税权也是一种资源,同样具有资源的稀缺性或有限性。无论是税权的横向配置或是纵向配置,都存在着不同配置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所以需要通过税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税权配置效率,提高政府运行效率,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第四,把法学的基本思想融入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之中。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为基本原则,成为本文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时的主导思想。如以《宪法》和《立法法》为依据探讨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否可行的问题,以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采取“以法治法”的思想建立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监督约束机制等。通过把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思想融入到税收立法权的建设中,使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问题在我国不是一种空想、幻想,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依据的改革目标。第五,提出了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地方税体系是整个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财税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孤立地研究地方税体系或者孤立地进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都是不可取的。因此,本文以系统科学论中的系统思想和一系列系统的思维方式为理论指导和方法论,建立了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分别研究了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职能实现、中央税体系和地方非税收入等外部环境的协调,以及地方税体系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地方税税收收入、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之间的协调。这样,使前文研究的所有内容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个具有现实可行性和较强生命力的完整的地方税体系。遗憾的是,本文没有涉及对省以下地方政府地方税体系的研究,因为这本身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政府间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界定问题,需要更多的篇幅去深入探讨,作者对此问题尚未理顺头绪,仍在不断的思索过程中。在本文研究中央与省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省级政府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作者会继续深入探讨,希望有朝一日能在省以下地方税体系和省以下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问题上有所建树。

蚁佳纯[9](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刘伊萌[10](2015)在《“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实行了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搭建起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新框架,这一改革措施对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了规范,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强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但是,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立法层次较低、收入规模偏小以及地方税体系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问题对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地方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组成多为税源零散、稳定性较低且增长缓慢的小税种,随着“营改增”的深入,作为地方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的税收收入也将大幅下降,这会导致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减少,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为此,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尤为重要,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再者,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自然资源禀赋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地方税的构成亦不尽相同,因此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确保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能够与东部发达地区获得同样充裕的税收收入。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采取在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运行实际,提出论点的方式进行。理论分析中,在明确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的基础上,以财政分权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对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探讨,并总结得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在实践经验总结中,主要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分析其事权、财权的划分情况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方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系以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指出“营改增”会动摇地方税体系中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并将对地方税收入产生一定的冲击,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接着结合各税种的特性和我国实际情况,对几个主要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测算。最后提出了确定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制度基础,指出应在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简化政府层级、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以及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权的基础上,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再以资源税作为补充以平衡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提升上述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推动地方税体系的优化。

二、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三) 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表

(2)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
        1.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1.3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思路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与思路
    1.4 创新点与不足
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相关理论分析
    2.1 地方税存在的理论依据——财政分权理论
    2.2 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
    2.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与特征
        2.3.1 地方税的概念
        2.3.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
        2.3.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
        2.3.4 判定中央与地方税税种需要考虑的因素
3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分析
    3.1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现状
        3.1.1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现状
        3.1.2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现状
        3.1.3 各地区地方政府间税收划分情况
    3.2 我国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
        3.2.1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税收收入规模小、财政功能弱
        3.2.2 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小
        3.2.3 地方税种改革滞后,税收要素设计不合理
        3.2.4 现行税种的设置发挥的税收调控作用有限
        3.2.5 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划分缺乏法律支撑
4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与经验
    4.1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
        4.1.1 美国
        4.1.2 德国
        4.1.3 日本
        4.1.4 法国
    4.2 各国地方税系的启示与借鉴
        4.2.1 构建完善的地方税税种体系的基础及配套措施
        4.2.2 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5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建议
    5.1 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的基础
        5.1.1 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5.1.2 明确中央与地方关系,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责
        5.1.3 调整和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
        5.1.4 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
    5.2 省级地方税种改革方向
        5.2.1 可行性分析
        5.2.2 构建消费税为省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
    5.3 市(县)级地方政府改革方向
        5.3.1 房地产税可行性分析
        5.3.2 资源税的可行性分析
        5.3.3 构建市(县)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
    5.4 地方税改革的配套措施
        5.4.1 减少政府层级,提高行政效率
        5.4.2 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5.4.3 建立完善房地产登记评估制度
6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3)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1.2.1 研究思路
        1.2.2 结构安排
    1.3 论文的创新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1.3.1 论文的创新
        1.3.2 论文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2.1.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2.1.1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探索
        2.1.2 地方税种改革的政策效果
        2.1.3 地方税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2.1.4 地方税税基侵蚀问题
        2.1.5 地方税收入弹性及收敛性
    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2.2.1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2.2.2 地方税权体系
        2.2.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2.3 对文献的评述
第3章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分析
    3.1 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3.1.1 主体税种的界定
        3.1.2 从系统工程理论看主体税种选择
    3.2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基础
        3.2.1 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的界定
        3.2.2 从国家治理理论看地方税体系的税权划分
        3.2.3 从最优税制理论看地方税收体系的优化路径
        3.2.4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看地方税体系的征管问题
第4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改革要求
    4.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4.1.2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4.2 我国地方体系改革的要求
        4.2.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
        4.2.2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现机制
        4.2.3 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取向
第5章 国外地方税制实践探索
    5.1 国外地方主体税种情况
        5.1.1 美国地方税体系
        5.1.2 德国地方税体系
        5.1.3 日本地方税体系
    5.2 国外地方主体税种比较分析
        5.2.1 地方税管理体系的比较分析
        5.2.2 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比较分析
        5.2.3 地方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
    5.3 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5.3.1 适合国情的税权划分为根本
        5.3.2 科学恰当的地方税结构是关键
        5.3.3 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依托
        5.3.4 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补偿
第6章 选择我国地方主体税种
    6.1 ISM的构建及结论分析
        6.1.1 ISM的构建
        6.1.2 ISM结果分析
    6.2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
        6.2.1 税种结构趋势分析
        6.2.2 现实可行性分析
第7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7.1 适当赋予省级政府税收立法权
        7.1.1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7.1.2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
        7.1.3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立法权的改革思路
    7.2 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7.2.1 完善地方主体税种
        7.2.2 改革地方辅助税种
        7.2.3 其他地方税种的完善
    7.3 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
        7.3.1 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
        7.3.2 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税收服务
第8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
    8.1 制定税收基本法
    8.2 规范地方非税收入
    8.3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4)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2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相关基本理论分析
    2.1 地方税主体税种相关概念的内涵界定
    2.2 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
    2.3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取的理论依据
3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及经验借鉴
    3.1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3.2 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践考察
    3.3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实践的经验借鉴
4 “营改增”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的冲击
    4.1 “营改增”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状况
    4.2 “营改增”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的冲击
5 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主要观点可行性分析
    5.1 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主要观点
    5.2 以消费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5.3 以个人所得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5.4 以企业所得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5.5 以房地产税、资源税为我国地方税双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5.6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同建议税种的收入稳定性对比分析
6 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对策建议
    6.1 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总体思路
    6.2 打造个人所得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6.3 培育房地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6.4 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其他配套措施改革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5)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权划分的模式选择
    (一) 外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主要类型及特点
        1. 基本类型。
        2. 主要特点。
    (二)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 地方税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2. 中央向地方适度扩大税政管理权、税收征管权。
        3. 税收立法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
        4. 分税制只停留在中央与省的两级之间, 与实际上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明显不对称。
    (三) 关于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建议
        1. 选择“基本集中, 适度放权”的模式。
        2. 选择“完善两级分权, 探索三级分权”两步走的方法。
二、地方税税种设置建议
    (一) 美、日、法、德四国地方税税种设置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1. 美国。
        2. 日本。
        3. 德国。
        4. 法国。
    (二) 我国地方税税种设置基本情况与特点
        1.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税种有3个:
        2.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有9个:
        3. 营改增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还有11个 (不包括停征的3个税种) :
    (三) 关于地方税税种设置的建议
        1. 稳定框架。
        2. 优化调整。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建议
    (一) 外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的情况与特点
        1. 美国:
        2. 日本:
        3. 法国:
        4. 德国:
    (二)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情况及特点
    (三) 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的建议
        1. 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原则。
        2. 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规模划分建议
    (一) 外国地方税收入规模基本情况与特点
    (二) 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与特点
    (三) 关于地方税税收占全国税收比例的建议
五、地方税征管机构设置应该积极践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6)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二、国内文献综述
    第四节 研究内容
    第五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
        一、地方税的内涵
        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
        二、财政分权理论
        三、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第三节 地方税职能的最优化
第三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
        一、我国地方税税权情况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现有基本框架
        三、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四、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三、地方税治理权严重缺失
        四、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第四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的经验分析与借鉴
    第一节 税权划分方面
    第二节 税种设置方面
    第三节 主体税种选择方面
    第四节 征收管理模式方面
    第五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五章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第二节 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
        一、关于消费税改革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
        三、关于所得税改革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
        五、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和试点
        六、关于房地产税的设立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和原则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收入稳定性对比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现路径
        四、打造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第四节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一、给予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二、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四、推进“费改税”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7)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2.3 国内外综述评述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思路
        1.3.3 研究创新与不足
第2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与实践
    2.1 相关概念
        2.1.1 地方税的内涵
        2.1.2 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
    2.2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依据
        2.2.1 税收职能理论
        2.2.2 公共产品层次理论
        2.2.3 财政分权理论
        2.2.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原则
    2.3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经验与比较
        2.3.1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经验
        2.3.2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启示与借鉴
第3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
        3.1.1 分税制的现状
        3.1.2 营改增对地方财税的影响
        3.1.3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现状
    3.2 培育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所面临的问题
        3.2.1 地方税主体税种相对缺失
        3.2.2 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小
        3.2.3 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划分缺乏法律支撑
        3.2.4 地方税改革滞后,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
第4章 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制设计
    4.1 培育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现实意义
    4.2 具备培育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现实条件
        4.2.1 中央决策层面
        4.2.2 经济和法律环境层面
        4.2.3 征管保障层面
    4.3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分析
        4.3.1 税种设置欠妥
        4.3.2 税收规模小
        4.3.3 税制要素不合理
    4.4 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及模拟测算
        4.4.1 概念界定
        4.4.2 税制设计
        4.4.3 基于样本城市数据的模拟测算
第5章 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建议
    5.1 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前提
        5.1.1 政府层级扁平化
        5.1.2 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5.1.3 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
    5.2 构建以房地产为主题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选择
    5.3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配套政策
        5.3.1 建立健全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制
        5.3.2 建立健全房地产税争议解决机制
        5.3.3 加强资源共享与信息沟通
参考文献
致谢

(8)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结构与体制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0.2 国内外地方税研究状况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
    0.4 本文的研究视角和总体思路
    0.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研究
    1.1 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
        1.1.1 地方税含义界定
        1.1.2 地方税的本质特征
        1.1.3 地方税体系的内容
    1.2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
        1.2.1 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体制是地方税存在的制度基础
        1.2.2 地方政府职能是地方税存在的根本原因
        1.2.3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地方税体系产生的直接原因
第二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
        2.1.1 新中国成立以前地方税的萌芽
        2.1.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改革
        2.1.3 改革开放以后至1994年以前的税制改革
        2.1.4 1994年地方税体系的真正确立
        2.1.5 1994年以后地方税体系的调整
    2.2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制度剖析
        2.2.1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2.2.2 现行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剖析
        2.2.3 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第三章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1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完善的指导思想
        3.1.1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3.1.2 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为目标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3.1.3 以构建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3.1.4 以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为契机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3.1.5 以世界经济性财政分权改革为背景指导地方税体系建设
    3.2 地方税体系建设与完善的原则
        3.2.1 法制化原则
        3.2.2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3.2.3 事权、财权与税权相匹配原则
        3.2.4 公平与效率原则
第四章 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分析
    4.1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理论分析
        4.1.1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界定
        4.1.2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影响因素
    4.2 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4.2.1 典型国家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比较
        4.2.2 经验与借鉴
    4.3 我国不同地区地方税收入规模的聚类分析
        4.3.1 聚类分析方法
        4.3.2 分类准则
        4.3.3 我国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层次聚类分析结果
    4.4 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政策建议
        4.4.1 确定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现实基础
        4.4.2 增加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政策建议
        4.4.3 改革与完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
第五章 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优化
    5.1 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原则
        5.1.1 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原则
        5.1.2 杰克·M·明孜的税收划分原则
        5.1.3 罗宾·鲍德威的税收划分原则
        5.1.4 赛利格曼的税收划分原则
        5.1.5 迪尤的税收划分原则
        5.1.6 大卫·金的税收划分原则
        5.1.7 税收划分的一般原则
    5.2 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5.2.1 典型国家地方税税制结构的比较
        5.2.2 不同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情况
        5.2.3 经验与借鉴
    5.3 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基本思路
        5.3.1 税制优化的内涵与目标
        5.3.2 中央与地方税制结构的优化思路
    5.4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5.4.1 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考虑因素
        5.4.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
第六章 我国地方税权的配置
    6.1 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
        6.1.1 税权的界定
        6.1.2 税收立法权及其与其它税权的关系
        6.1.3 税权划分的原则
        6.1.4 赋予地方适度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6.2 地方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6.2.1 典型国家地方税权划分的比较
        6.2.2 经验与借鉴
    6.3 我国地方税权优化配置的政策建议
        6.3.1 我国地方税权优化配置的现实基础
        6.3.2 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政策建议
        6.3.3 地方税权的约束机制
第七章 我国地方税征管模式改革的探索
    7.1 地方税征管的理论基础
        7.1.1 关于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
        7.1.2 关于地方税征管的基本理论
        7.1.3 我国地方税征管模式改革的历史回顾与总体评价
        7.1.4 我国地方税征管改革的现实要求
    7.2 地方税征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7.2.1 典型国家地方税征管的比较
        7.2.2 经验与借鉴
    7.3 我国地方税征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7.3.1 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思考
        7.3.2 税收征管机构改革的探索
        7.3.3 加强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7.3.4 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完善
        7.3.5 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7.3.6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7.3.7 推进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
        7.3.8 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惩罚力度
        7.3.9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机制
第八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
    8.1 系统思想:研究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方法论
        8.1.1 关于系统科学和系统的几个主要概念
        8.1.2 系统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体现
    8.2 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8.2.1 地方税体系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2.2 地方税体系组成元素的协调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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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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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一、社会契约理论
        二、财政分权理论
        三、分配正义理论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10)“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与国际经验
    2.1 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
        2.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2.1.2 税种在各级政府间配置的理论依据
        2.1.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影响因素
    2.2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2.2.1 部分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2.2.2 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借鉴
3“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分析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及其主体税种
        3.1.1 我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3.1.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
    3.2“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3.2.1“营改增”对地方税征管的影响
        3.2.2“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入的影响
4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4.1 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4.1.1 房地产税具有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特质
        4.1.2 房地产税的现状分析
        4.1.3 房地产税改革的模拟测算
    4.2 资源税的可行性分析
        4.2.1 资源税具有作为地方税的特质
        4.2.2 资源税改革的效果分析
5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建议
    5.1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前提
        5.1.1 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5.1.2 简化政府层级
        5.1.3 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5.1.4 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
    5.2 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
        5.2.1 以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5.2.2 以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的补充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D]. 吴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02)
  • [3]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峄.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4]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D]. 田君怡. 浙江财经大学, 2018(05)
  • [5]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 郝昭成. 国际税收, 2018(06)
  • [6]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D]. 杨俊滨. 华侨大学, 2019(01)
  • [7]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D]. 肖楠. 上海海关学院, 2018(07)
  • [8]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结构与体制优化[D]. 刘晓红. 山西大学, 2008(04)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以江西省为例[D]. 刘伊萌.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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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地方税主要税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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