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我国现阶段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施彦军[1](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邵帅[2](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张文波[3](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孙红军[4](2016)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三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三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陈兵[5](2018)在《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文中研究表明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指引下,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进行了一揽子协同修订,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通过审议后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从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高校出现以来,纵观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政策变迁的历程,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学校管理模式既带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印迹,也深受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影响。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旋律。高校缺乏自主办学的传统和主动追求学术自由的精神,与其作为追求高深学问和促进科学文化传承创新的学术组织本质不相符合。为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中共中央1985年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并着手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这两部法律规定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但二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法律规定层面存在着立法理念有偏差、法律关系不明确、性质不清晰、权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实施层面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审查界限模糊、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不清晰、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困境。这促使笔者关注并思考高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权问题,冀以系统性研究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完善和运行保障。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理论,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权能、配置、运行和保障等法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应当转变立法的主体视角,重构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和边界,进而构建科学的内外部运行机制和完善的保障约束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论文的基本情况。第一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是独具我国话语特色的一个术语表达,指的是以高校为主体,在各种办学活动中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管理、对外参与公共行政,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法权,它体现出了相对性、工具性、集体性和交互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国家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自身和学术主体几个层面都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从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轫至今,高等教育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历经变迁,高校自主办学空间随之波动,但始终以政府主导为主基调。当前,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国家政策层面,都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规定,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反思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域外比较和启示。通过逐条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各项“权利”在运行中实际上并不顺利,表明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在理论适用方面,政府管制理论仍然强势,法人制度理论和消极自由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社会治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现实迫使我们对高校组织的定位进行反思和重新界定。而公共行政概念的形成,也进一步回应了高校社会属性和自治属性的展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属性应当得到立法设计的系统保障。西方国家大学自治文化和制度历史悠久,但与我国国情诸多差异决定了我国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实事求是结合国情地借鉴学习是应有的态度。第三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基本问题的理论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成。高校办学自主权所要展现的社会属性、自治属性时机已然成熟,但其法律身份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民法中的权能理论为分析路径,结合高校在外部的运行空间以及内部管理的组织特性,本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向度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权能重构和边界的再造。从外部来说,高校具有知悉权、表达权、公平权、抵制权和合作权等参与性及保障性权利;在内部方面,高校应当具有对自身管理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设计上以高校为主体视角,划定国家公权力的边界,保障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空间。相关主体由此明晰各自活动的法定伸展空间。第四章主要是解决高校办学自主权“怎么安排”和“怎么运行”的问题。通过对选取的三所高校的样本考察,我们基本可以了解目前我国高校在章程和校内制度建设上基本完备,内部治理也渐上轨道,基本具备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和基础。但也存在着在现实和未来实际运行的挑战和考验。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比公办高校空间更大,但实际办学水平和能力和公办学校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决策、监督体系和学术组织的实际作用。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还可以从公平权、抵制权、合作权的增加,财产经营收益权、学位授予自主权、学科专业自主权的扩展,以及通过加强合法性审查、管办评分离、理事会平台利用等方式的改进等方面予以实践性地拓展。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由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章程,对高校在外部和内部的各项权能予以配置,通过不同机构分别行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机制涉及内外部的主体很多,历史沉淀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认为应当按照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抓住难点问题重点突破。在高校外部,加强党的领导,重点发挥执政党对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明确人大职能,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功能;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好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行政职能;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发挥好社会主体功能的积极作用;高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承担好高等教育的主体责任。在高校内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校长负责;确立学术权力在自主权运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融合机制;发挥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完善内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着力完善民办高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第五章研究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构建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建设具有同一性。立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制度建设的主体功能,在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给予应有的关切和及时的回应,包括高校的章程建设;加强对政府管理高校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监察机关加强反腐败预防教育和监督调查工作。司法机关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以保障权利为主的原则,依法对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积极介入,对高校办学行为合理审查。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是对高校自主权保障和监督的同一性体现。而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当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承担政府委托的对高校评估和监督等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秉承客观、中立、公平的原则,不断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在高校内部,重点完善党和行政机构的纪律监督,建立依章程制定的决策规则和体现民主、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的学术规范制度,保障学术权力的自主规范运行。结语部分回顾并梳理了前文各章的基本研究成果,并分三个层面提出了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作为法学研究的落脚点。一是加快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咨询、听证、回避、程序抵抗、行政决定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二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包括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三是完善并推进章程实施。章程重点规范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举办者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同时指出,校内的管理制度是对章程的必要配套和细化,要重点注意细化决策规则、加强学术规范和民主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则设定。除了章程的文本和配套管理制度,章程的完善和实施还涉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问题、章程的执行及监督问题。要体现利益相关者“合意、合议”原则;建议通过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立独立的“学术仲裁委员会”;由人大负责高校章程的核准和监督。
丁伟峰[6](2017)在《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对待行政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恒久话题,亦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与外部控制相比较而言,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饱受争议的控权机制。近些年来,由于行政任务的多元化和行政裁量权的急剧扩张,外部控制显得有些鲁钝,而行政自我规制却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行政自我规制在行政实践中的迅猛发展,逐渐受到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并对之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然而,行政自我规制应当如何实现,迄今为止还缺乏比较深入的研究成果,这种情形非常不利于行政自我规制理论的发展。因此,本论文主要是从行政组织视角展开分析,探寻行政组织架构中所蕴含的自我规制基因,以及这些自我规制机制又是如何被虚置化了,进而主张通过行政组织重构来构建行政自我规制的实现机制。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行政法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政府自我革命行为,从行政法学角度及时地作出回应;二是探寻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多元途径,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的控制机制;三是为当前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理论进行阐述。论文首先对行政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主要包括行政自我规制的概念、内涵。然后论述了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与法治政府之间的关系。接着论证了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中所蕴含的行政自我规制基因,以及行政自我规制如何被虚置化了。最后论文主张通过行政组织重构来构建行政自我规制的实现机制。第二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阐释了行政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和组织规模三个维度,这三者直接影响着行政组织结构的形成。然后,基于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描述了我国行政组织结构的现状,重点分析了行政组织权分配、职责同构、组织规模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对行政组织结构的影响等。最后论文提出通过行政任务导向、行政组织权适度分配、法治保障、精简效能等具体路径,优化行政组织结构促进行政自我规制的发展。第三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合理配置行政职权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对行政职权配置予以界定,然后阐释我国行政职权配置的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构建行政职权合理配置的多种路径,主要包括权责一致、分权与制衡以及行政职权相对集中等具体途径,进而为合理配置行政职权提供些许有益的借鉴。论文最后还对当前行政实践领域的权力清单制度进行论述,因为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职权配置的制度实践,有着代表性的意义。第四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促进行政组织协调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论述了行政组织协调的必要性,以及与行政自我规制的关系。行政组织之间相互依赖的加强,以及行政任务的跨地区、跨部门属性,是行政组织协调的时代背景。接着,根据行政组织协调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划分为命令控制模式和契约控制模式,并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契约控制作为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标志着行政组织协调的现代转向。论文最后阐述了行政组织协调在实践中出现的新趋势,即行政内部约谈,以期通过行政实践来佐证行政组织协调的发展变化。综上所述,本论文研究以行政组织的行政自我规制为主线,力图揭示行政自我规制的组织依赖性,明确行政组织的行政自我规制的重要意义,进而构建有效的行政自我规制之实现机制。尤其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当下,更需要强调行政组织的法治建设,以便为实现行政自我规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本文研究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同时重视政治学、行政学和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与行政法学科之间的互动,以期为行政自我规制理论提供一个相对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上实现行政自我规制之功用。
李辰星[7](2013)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犯罪由触犯行政法规之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但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为重大,由行政处罚手段规范和惩治已具有明显的失当性,有悖于有罪必究的刑事法律原则,所以,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适当程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经由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针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之移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四多四少”现象、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带来的危害和隐患在如今日趋具备广泛性、公益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中日渐突出,在我国,严重威胁和危害了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制秩序。正因如此,目前实践中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此特定情况下的衔接、其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法的设定等问题是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完善的法制发展课题。现阶段我国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足,如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依据和结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均缺乏详细的界定;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程序设置、监督模式等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在分析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和研究。本文拟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研究范畴,从权利关系、分权学说、行政刑法学说等法学理论出发,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分析,参照现行法律依据、着眼“法治主义”的实践目标,结合我国及域外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试图找到现有“两法衔接”机制的缺陷和成因,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践要素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依托两大部门法学相关理论,全面地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改良。本文的理论研究思路萌发于权力学说,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虽然在法学理论领域很难完全做到,但是通过分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法理关联,能够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提供理论依据,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之间就共同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的方面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以我国目前“两法衔接”机制实践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实践经验入手,对如何建立和完善具体法规、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其更新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衔接要素,对“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范畴予以明确的划定;此外,以行政、司法职业化的研究为进路,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阐释改善意识对改善“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矛盾论、分权学说对于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等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提升衔接机制与法律依据的切合,对运行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方式等“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虽在此领域的关注颇多,但均碍于篇幅限制,具有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全局性把握不足、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不高等问题,本文是首次以博士论文的篇幅展开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讨论,拟期望的价值在于:其一,通过理论研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单薄的现状,对该领域的理论完善和发展乃至突破提供些微思路。其二,通过内容资料的全面搜集、更新以及分析,力求全面针对有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制实践中现有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根据中共十八大全面部署、推进改革的精神,构建一种与中国目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全新的“两法衔接”机制,并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及问题对策。其三,通过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研究,发现“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在关联和矛盾。本文以行政执法调研和检察机关调研为基础,以我国有关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工作现状为背景,采用比较分析、矛盾分析、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方法构建全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范畴论,全面思考和理解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中各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政犯罪等概念进行界定,并试图清晰梳理、区分相关对象之间的关系,以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属性;第二部分关联论,以两法衔接机制中各要素的相互内在理论联系,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法理论从法治主义、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行政刑法学说三个视角深入论证了“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意义和价值。第四部分运行论,以“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衔接现状为引,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机制运行不足与运行缺陷及其成因,反推现有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中的疏漏及缺失;第五部分改良论,以体系、制度的设定承接理论部分的分析,将法制建设与实践相结合,弥补现有缺陷及不足,试图全面架构和逐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体系。
孔维臣[8](2013)在《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诉讼诉的利益问题长期被理论界所忽视,随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不断涌现,行政诉讼在权利保护与救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基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纠纷。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利保护标准,形成一种新的案件筛选机制,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获得充分救济,又不至于造成滥诉而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就是担负这一职责的新标准。本文试图构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理论体系,以解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难题。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解读”。本章首先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是行政诉讼原告所拥有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或者与行政主体发生争议之时,确有必要且能够运用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其行政诉权所体现出来的正当利益。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本质是“当事人利益说”,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属性上既属于诉讼要件亦属于权利保护要件。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功能上已经突破限制当事人资格的消极功能,而追求司法生成权利的积极功能。其次,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相关范畴进行比较,包括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权进行比较,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比较,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最后从八个方面探讨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认定问题,即行政确认之诉诉的利益、行政变更之诉诉的利益和行政撤销之诉诉的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现时利益和将来利益;起诉利益、上诉利益与再诉利益;法律保护的利益和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公法利益和反射利益。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我国立法中的表现。第二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演进”。本章首先分析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其次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诉的利益”进行考察,探究了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产生原因,包括确认之诉的产生和行政实体法的欠缺。第三,分析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发展趋势,即扩张的趋势、利益范围不断扩大及诉讼实务促进学说发展。最后,本章对影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因素进行梳理,包括权益保护范围的变化、诉讼目的之发展、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第三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要素”。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适格、诉讼权能和权利保护必要。首先分析了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名义成为该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应当从三个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即判断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依据原告起诉时诉之主张来判断。并从行政确认之诉、行政撤销之诉和行政给付之诉分析当事人适格之一般情形。其次,行政诉讼权能是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依据,亦是国家法律赋予纠纷当事人籍以消除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主张理论、正当性理论和可能性理论都是行政诉讼权能的学说,但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可能性理论。最后,在分析了诉讼权能具体情形后,讨论权利保护必要的要件。权利保护必要的形成基础有目的说、诉讼经济说、诚实信用原则说、诉讼制度滥用禁止说。权利保护必要在具体诉讼类型中有不同的判断基准,而欠缺一般权利保护必要类型也有不同的表现,如排除不存在法律上利益,排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排除行政诉讼原告请求不适当之行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三种情况下归于消灭,行政处分后情势变更之情形,因行政处分期间届满致诉的利益消灭,行政处分执行终了之情形。第四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首先,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衡量方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全面原则、正常人原则、宽严结合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进行衡量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方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衡量应当在审理阶段进行,并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其次,行政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之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必须有受确认的法律上的利益存在,必须是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处于不确定或者不明确状态且发生争议,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有立即受确认的利益;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时间因素和利益因素;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有重复同样不利行政处分的不利危险者,行政处分虽终结但行政诉讼原告的名誉已经受到贬损而有寻求恢复的必要时,行政法院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违法判决,对于法院以后的其他判决具有先例拘束者。第三,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的学说有可能性说、单纯表明说和具说服力说,笔者赞同具说服力说。在行政撤销诉讼诉的利益认定上,采用德国行政法学理上的新保护规范说,不但可以修改反射利益的狭隘立场,而且又不会使之沦为民众诉讼。同时,还应当考虑争讼的成熟性问题。第四,行政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行政给付诉讼包括一般给付之诉和课予义务之诉两个种类。一般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有财产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非财产上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公法上契约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课以义务诉讼诉的利益分为怠为处分课以义务诉讼诉的利益和驳回处分课以义务诉讼诉的利益两种类型。通过相应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行政撤销诉讼中间接相对诉的利益,行政给付相对人诉的利益问题。第五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扩大认定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利益存在的倾向,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流趋势。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扩张,是解决新的行政诉讼类型中诉权保护的关键,其扩张形式有内涵扩张、内容扩张、功能扩张和保护扩张。通过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扩张,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行政诉权、行政公诉权、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之行政诉权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诉权等特殊权利主体的行政诉权问题,扩大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范围,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蒋润婷[9](2010)在《行政法视阈下的行政参与权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而西方国家已经步入后现代社会。在当今社会剧烈变迁的大背景之下,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情况之下,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调整,需要重塑新型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核心在于探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本文分析与行政权力运行密切相关的行政参与权问题,从宏观的视角研究现代行政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公共治理模式以及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法律关系、实现方式、价值原则以及意义所在。促使本文将研究焦点定位在行政参与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日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行政参与实践。行政机关回应公民参与需求与维系自身权威之间的矛盾,客观上构成了公民参与的障碍,由此引发了对参与权理论和制度予以研究的迫切需求。无论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还是现代行政法学,都将行政主体作为研究的重心和基点。但是,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行政法律关系都不可能仅由行政主体一方形成和支撑,而必须要有相对一方即相对人的介入。这样,公众作为相对方的行政法主体,应否具有参与权,又如何行使参与权,就成为行政法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当代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已经为行政参与权的研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基础。从公共权力的发展演变,以及宪政理论的不断丰满,再到我国公民法律文化的不断丰富,这些都可成为研究我国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当今公共治理模式的推进是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超越。行政参与伴随着公共治理的发展,体现出了政府角色的转换。行政参与权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公法制度的重塑,对公法制度结构的调整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是从行政参与权的法理基础和公共治理理论基础分析入手,探讨行政参与法律关系和行政参与权的实现方式,系统阐述行政参与权的法律价值和实现原则,在对实现因素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参与权的相关对策。本文关于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分析,即是研究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迁中体现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即由从属与被动走向积极,这种演变背后透视出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以及公民权变迁的深层原因。而关于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政治学理论、人民主权的宪法学理论,以及行政民主化的行政学理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公共治理模式也带来了行政参与权的发展变化。笔者在文中对行政参与权的法律关系以及实现方式作出了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行政参与权利是政治权利,因而行政参与和政治参与具有内在关联性;行政参与权利是公法权利,因而其保障和实现都具有不同于私法权利的公法特色;行政参与权也是程序性权利,其实现依赖于行政程序法制的健全。目前行政参与权的主体以多种形态存在,并且不同种类的主体以各自不同的权利实现方式行使参与权利。如此,行政参与权的类型也存在种种差别,包括个体参与权与组织参与权;直接性参与权与间接性参与权;必要性参与权与选择性参与权。同时,权利的实现方式也存在各种差别,并且其实现方式的选择关系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重构。对一项理论的分析和研究,离不开目的、理论基础、内容形式的阐述,同时,也必须对价值和原则层面进行深度探讨。本文对行政参与权的价值意义与实现原则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相对人行政参与的合法、理性与和谐的价值,探讨了行政参与权对于公法制度重构的意义。在行政参与权的实现中,提出需坚持权利保障原则、有序原则、公开原则以及诚信原则。本文在解决问题的取向方面,分析了影响行政参与权实现的相关因素,包括我国行政参与权相关的法治现状,以及行政参与权发展的新的趋势,并且在这种背景之下的立法缺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了主体完善,制度设计完善以及司法救济完善这三个维度展开论述。在主体完善方面,应对行政参与权的主体进行拓展,积极完善行政自治组织,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保障我国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主体资格,发展我国的利益关系人制度和公益代表人制度;在制度保障层面,通过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对我国听证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予以完善,从而为行政参与权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从司法救济制度完善来看,加强对行政参与权的保障。当下在我国关于行政参与权的法治现状中还存在种种不完满之处。对行政参与权的研究和关注,将给我国行政法发展以及行政管理研究以一种新的思路。通过扩大公民参与行政,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可以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的积极性,以推动我国的现代法治进程。
徐纯[10](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二、试论我国现阶段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现阶段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和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化 |
一、法治与法制 |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
三、法治与人治 |
四、法治与道德 |
五、法治与改革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角色定位 |
一、政府概述 |
二、地方政府概述 |
三、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 |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三、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征 |
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第四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依法执政的涵义与特征 |
三、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 |
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协同关系 |
第五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其特征 |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 |
第二章 中西政府法制(治)历程与检视 |
第一节 中国政府法制(治)化进程 |
一、清末宪政改革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二、清末行政改革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 |
第二节 西方政府法制(治)进程检视 |
一、英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二、美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三、法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 |
四、德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第三节 中西政府法制(治)化比较与检视 |
一、历史推进中的关键条件差异 |
二、法治进程中的核心动力差异 |
三、法治发展的文化土壤不同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实践 |
一、地方政府的法治实践探索 |
二、地政府政府法治实践的共同点 |
三、地方政府法治实践的特色与个性 |
四、地方政府法治思维的共同点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成就 |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 |
二、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
三、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 |
四、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
五、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
六、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
七、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实践困境 |
一、各级地方政府仍然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够 |
二、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心理失衡,对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提出新挑战 |
三、新兴媒体成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应对的全新课题 |
四、地方政府立法“不良”与执法“不善”问题并存 |
五、地方政府运作“财权”与“事权”界限不清 |
六、地方政府监督的“体制内”与“体制外”双重软化 |
第四节 制约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 |
二、人治影响根深蒂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 |
三、政府角色定位尚不准确,角色错位、越位和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 |
四、“以物为本”的观念影响仍然很深,“以人为本‘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
第四章 法治政府: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 |
第一节 从政策行政走向法治行政,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 |
一、依政策治国理政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传统和习惯 |
二、重政策、轻法律有特定的社会历史与现实背景 |
三、依政策行政在我国特定的文化氛围中,有浓重的人治特质 |
四、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实现从政策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 |
五、从政策行政走向依法行政的着力点 |
第二节 从全能走向有限,建成有限政府 |
一、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
二、权力有限:地方政府权力不是无边的 |
三、职能有限:地方政府不是万能的 |
第三节 从价值追求走向制度实践,建成责任、诚信、廉洁与服务型政府 |
一、权责统一:建成责任政府 |
二、诚实守信:建成诚信政府 |
三、廉洁高效:建成廉价政府 |
四、善政善治:建成服务型政府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动力机制:上下互动与联动 |
一、下压:执政党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
二、上推: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增强 |
三、协力:上下联动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 |
第二节 程序机制:主导律己、参与透明与环节细化 |
一、地方政府律己严谨化 |
二、社会主体参与明晰化 |
三、政社互动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路径选择:出发点与归宿点的法治连贯 |
一、理念更新: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前提 |
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法治化的核心要求 |
三、行为约束: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
四、社会自治:夯实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社会基础 |
结论 |
一、推进地方法治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过程、一个系统工程 |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下压” |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也离不开自治型市民社会的建设和民众的“上推” |
参考文献 |
科研情况 |
后记 |
(5)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意涵 |
一、主要内涵 |
二、基本特征 |
三、现实价值 |
第二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演变 |
一、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 |
二、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变迁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现行规定 |
一、法律规定 |
二、政策规定 |
第二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实反思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实践反思 |
一、运行现状 |
二、实践困境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理论反思 |
一、理论适用 |
二、功能定位 |
三、基本属性 |
第三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域外比较与启示 |
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内涵 |
二、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历程 |
三、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理论基础之完善 |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第三部门理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属性之理顺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社会属性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自治属性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与边界之再造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能重构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边界重塑 |
三、厘清相关主体的伸展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配置和运行 |
第一节 高校办学实践之样本考察 |
一、样本高校的制度设计 |
二、样本高校的实际运行 |
三、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拓展 |
一、权利项目的增加 |
二、权利内容的扩展 |
三、权利行使或保障方式的改进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合理配置 |
一、配置原则 |
二、配置主体和方式 |
三、配置内容和对象 |
第四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科学运行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和约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保障体系构建 |
一、完善以救济制度为主体的外部保障机制 |
二、健全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内部保障机制 |
三、强化以全民守法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约束机制完善 |
一、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 |
二、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
三、建立权力约束为导向的立体监督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概述 |
一、行政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自我规制的界定 |
(二)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 |
(三)互补而非替代:行政自我规制与外部控制 |
(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组织自我规制的实践探索 |
二、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及其自我规制 |
(一)行政组织的界定 |
(二)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 |
(三)我国行政组织自我规制的虚置化 |
(四)行政组织重构:实现自我规制的途径 |
第二章 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组织结构的自我规制意义 |
(一)行政组织结构的界定 |
(二)行政组织结构对自我规制的意义 |
二、我国行政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分配行政化 |
(二)行政组织职责同构现象 |
(三)行政组织规模不尽合理 |
(四)现代信息技术下组织结构的新特点 |
三、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任务导向的行政组织结构 |
(二)行政组织权的适度分配 |
(三)行政组织结构优化的法治保障 |
(四)行政组织结构优化应遵循精简效能原则 |
第三章 合理配置行政职权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职权配置的自我规制意义 |
(一)行政职权配置的界定 |
(二)行政职权配置对自我规制的意义 |
二、我国行政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职权横向配置交叉重叠 |
(二)行政职权纵向配置同质化 |
三、合理配置行政职权实现自我规制 |
(一)以权责一致约束行政职权配置 |
(二)以分权制衡约束行政职权配置 |
(三)以相对集中约束行政职权配置 |
四、行政职权配置的实践机制:以行政权力清单为例 |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律性质 |
(二)行政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 |
(三)完善行政权力清单的具体措施 |
第四章 促进行政组织协调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组织协调的自我规制意义 |
(一)行政组织协调的必要性 |
(二)行政组织协调对自我规制的意义 |
二、我国行政组织协调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组织协调以命令控制为主 |
(二)命令控制模式的局限性 |
三、契约控制模式:行政组织协调的现代转向 |
(一)契约控制模式的界定 |
(二)契约控制模式与命令控制模式的关系 |
(三)契约控制模式的正当性 |
(四)完善契约控制的具体途径 |
四、行政内部约谈:行政组织协调的实践探索 |
(一)行政内部约谈的界定 |
(二)行政内部约谈的价值取向 |
(三)完善行政内部约谈的路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范畴论 |
第一节 “两法衔接”机制的意涵 |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界定 |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要素 |
三、“两法衔接”机制的特征 |
第二节 “两法衔接”机制的拆分 |
一、“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行政执法 |
二、“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刑事司法 |
三、“两法衔接”机制中“两法”的关系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的界分 |
一、行政违法行为 |
二、刑事违法行为 |
三、行政犯罪 |
四、三者的区分 |
第二章 关联论 |
第一节 行政法与刑法 |
一、行政法与刑法功能上的关联 |
二、行政法与刑法特性上的关联 |
三、行政法与刑法调整对象上的关联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权与刑事司法权 |
一、社会保障体系中处罚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 |
二、行政处罚权的实现与刑事司法权实施范围的关联 |
三、刑事司法权的实施与行政责任的认定的关联 |
第三节 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 |
一、活动属性层面 |
二、活动目的层面 |
三、活动效果层面 |
第三章 法理论 |
第一节 法治主义 |
一、职权约束功能 |
二、依据和准则功能 |
第二节 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 |
一、职能分工的法理依据 |
二、协作的法理依据 |
第三节 行政刑法学说 |
一、行政刑法学说概述 |
二、行政刑法理论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支撑 |
第四章 运行论 |
第一节 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缘起 |
一、刑罚实施的阻碍 |
二、立法方式的不足 |
三、“两法衔接”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两法衔接机制”的规范依据 |
一、规范依据的发展及演进 |
二、规范依据的分析 |
第三节 域外“两法衔接”制度及其启示 |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和“两法衔接”实践经验 |
二、以英国为参照对象,考察不同制度的实践意义 |
第四节 “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 |
二、法律依据不完善 |
三、衔接思想认识不足 |
四、衔接程序规定不足 |
五、保障运行的能力不足 |
第五节 “两法衔接”机制失序的原因 |
一、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理论和法规断层 |
二、“两法衔接”问题产生的现代因素 |
三、法规层面因素 |
四、行政权的限制缺陷 |
第五章 改良论 |
第一节 意识方面 |
一、衔接意识概述 |
二、衔接意识机制的建构 |
第二节 规范方面 |
一、对立法现状的分析 |
二、立法修正路径 |
三、衔接配套机制 |
第三节 程序方面 |
一、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程序的基本理论及建构 |
二、证据搜集和转化程序的规则 |
第四节 救济方面 |
一、检察监督机制 |
二、司法监督机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域外研究现状归纳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4 研究的方法 |
0.4.1 比较分析的方法 |
0.4.2 规范分析法 |
0.4.3 系统分析方法 |
0.5 研究思路 |
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解读 |
1.1 利益概述 |
1.1.1 利益的概念 |
1.1.2 利益与法 |
1.1.3 利益与权利 |
1.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内涵 |
1.2.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界定 |
1.2.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特征 |
1.2.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本质 |
1.2.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属性 |
1.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功能 |
1.3.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消极功能——限定原告起诉资格 |
1.3.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积极功能——司法生成权利 |
1.3.3 小结 |
1.4 与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相关之范畴 |
1.4.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权 |
1.4.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1.4.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类型 |
1.4.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民事诉讼诉的利益 |
1.5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形态 |
1.5.1 确认之诉诉的利益、撤销之诉诉的利益和给付之诉诉的利益 |
1.5.2 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 |
1.5.3 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 |
1.5.4 现时利益和将来利益 |
1.5.5 起诉利益、上诉利益与再审时诉的利益 |
1.5.6 法律保护的利益和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 |
1.5.7 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
1.5.8 公法利益和反射利益 |
1.5.9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
1.5.10 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1.6 我国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
1.6.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立法规定 |
1.6.2 我国立法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限制过多 |
1.6.3 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之解读 |
1.6.4 小结 |
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演进 |
2.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 |
2.1.1 法治原则 |
2.1.2 人权保障原则 |
2.1.3 分权制衡原则 |
2.1.4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2.2 域外“诉的利益”考察 |
2.2.1 大陆法系国家“诉的利益”考察 |
2.2.2 英美法系国家与“诉的利益”相近的概念考察 |
2.3 民事诉讼诉的利益之形成与发展 |
2.3.1 形成的背景——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
2.3.2 诉讼法上之地位 |
2.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产生 |
2.4.1 行政确认之诉的产生 |
2.4.2 行政实体法的欠缺 |
2.5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发展趋势 |
2.5.1 扩张的趋势 |
2.5.2 利益范围不断扩大 |
2.5.3 诉讼实务促进诉的利益学说发展 |
2.6 影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因素 |
2.6.1 权益保护范围的变化 |
2.6.2 诉讼目的之发展 |
2.6.3 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
2.6.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要素 |
3.1 当事人适格 |
3.1.1 当事人适格之涵义 |
3.1.2 当事人适格之理论发展 |
3.1.3 当事人适格之判断 |
3.1.4 当事人适格之一般情形 |
3.1.5 基于诉讼信托之正当当事人 |
3.1.6 正当当事人之审查 |
3.2 行政诉讼权能 |
3.2.1 行政诉讼权能之学说 |
3.2.2 权利侵害 |
3.2.3 诉讼权能之类型 |
3.2.4 具体情形 |
3.3 权利保护之必要 |
3.3.1 权利保护必要学说之发展 |
3.3.2 权利保护必要之形成基础 |
3.3.3 权利保护必要在具体诉讼类型中之判断 |
3.3.4 欠缺权利保护必要(诉的利益)之类型 |
3.3.5 行政诉讼诉中权利保护必要(诉的利益)之消灭 |
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 |
4.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概述 |
4.1.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原则 |
4.1.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方式 |
4.1.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阶段 |
4.1.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主体 |
4.1.5 举证责任 |
4.1.6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一般衡量标准 |
4.2 行政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2.1 行政确认诉讼之内涵 |
4.2.2 行政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2.3 行政确认诉讼诉的利益之实例分析 |
4.3 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3.1 行政撤销诉讼之内涵 |
4.3.2 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3.3 我国行政撤销诉讼中间接相对人诉的利益判断 |
4.4 行政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4.1 行政给付诉讼之内涵 |
4.4.2 行政给付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 |
4.4.3 行政给付相对人之诉的利益分析 |
5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 |
5.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概述 |
5.1.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内容扩张 |
5.1.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形式扩张 |
5.2 行政公益诉讼 |
5.2.1 行政公益诉讼之界定 |
5.2.2 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 |
5.2.3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5.2.4 行政公益诉讼之规制 |
5.3 预防性行政诉讼 |
5.3.1 预防性行政诉讼之解读 |
5.3.2 预防性行政诉讼之研究意义 |
5.3.3 预防性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
5.3.4 预防性行政诉讼之制度构建 |
5.3.5 预防性行政诉权滥用之防止 |
5.4 行政公诉 |
5.4.1 行政公诉的内涵 |
5.4.2 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 |
5.4.3 行政公诉中诉的利益 |
5.4.4 域外行政公诉的发展 |
5.4.5 行政公诉制度之建构 |
5.4.6 小结 |
5.5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之行政诉权 |
5.5.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产生 |
5.5.2 特别权力关系之发展与修正 |
5.5.3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 |
5.5.4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之诉的利益 |
5.5.5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及其保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行政法视阈下的行政参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的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行政参与权 |
1.2.2 利益和权利 |
1.2.3 行政相对人 |
1.2.4 行政相对人权利 |
第三节 行政参与权的研究现状分析 |
1.3.1 行政参与 |
1.3.2 行政法视域下的行政参与权 |
1.3.3 行政参与与政治参与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变迁 |
2.1.1 行政相对人在传统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 |
2.1.2 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法学理论基础 |
2.2.1 行政参与权的权利渊源 |
2.2.2 行政参与权的学科基础 |
2.2.3 行政参与权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公共治理理论基础 |
2.3.1 当代中国公共治理模式转型及其特征 |
2.3.2 公共治理与公民权的扩展 |
第三章 行政参与权的内容、价值及实现方式 |
第一节 行政参与权的内容 |
3.1.1 行政相对人 |
3.1.2 行政参与权的内容 |
第二节 行政参与权的价值与意义 |
3.2.1 行政参与权的价值 |
3.2.2 行政参与权之意义——推动公法制度重构 |
第三节 行政参与权的实现形式及原则 |
3.3.1 行政参与权的实现形式 |
3.3.2 实现行政参与权的原则 |
第四章 关于行政参与权实现因素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影响行政参与权实现的因素分析 |
4.1.1 公共生活的制度化程度 |
4.1.2 权利意识 |
4.1.3 社会自组织程度 |
第二节 我国目前关于行政参与权的法治现状 |
4.2.1 我国行政参与权的相关法律 |
4.2.2 我国行政参与权实现的制度保障现状 |
第三节 影响我国行政参与权实现的原因分析 |
4.3.1 法律保障方面的问题 |
4.3.2 我国行政参与权制度不完善的成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参与权制度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发展行政参与权主体 |
5.1.1 行政自治组织 |
5.1.2 制度保障的完善 |
5.1.3 以消费者协会为例 |
第二节 调整行政参与权的司法救济 |
5.2.1 扩大诉讼保护的权利范围 |
5.2.2 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
5.2.3 完善程序违法的责任规定 |
第三节 健全行政参与权制度 |
5.3.1 行政参与权保障制度 |
5.3.2 听证制度 |
5.3.3 信息公开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试论我国现阶段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2]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3]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4]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08)
- [5]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D]. 陈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D]. 丁伟峰. 吉林大学, 2017(09)
- [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 李辰星. 武汉大学, 2013(10)
- [8]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D]. 孔维臣. 武汉大学, 2013(07)
- [9]行政法视阈下的行政参与权研究[D]. 蒋润婷. 南开大学, 2010(07)
- [10]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