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实行存款实名制?(论文文献综述)
高天明[1](2020)在《论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主要是研究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现状、漏洞以及FATF对黄金交易商提出的反洗钱制度义务(2012年版FATF‘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第22、23条)在我国的具体履行情况。笔者建议借鉴银行的反洗钱制度,在黄金行业履行与银行类似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以打击黄金行业的洗钱犯罪活动。我国黄金生产、交易金额逐年加大,按照黄金零售价格计算,2017年其交易金额达到2800亿人民币。但我国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黄金行业没有直接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反洗钱制度。2003年版FATF‘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第一次对贵金属交易商提出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国反洗钱法也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须履行反洗钱制度,但我国现行有关黄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在黄金行业中落实反洗钱制度的条文几乎是空白的。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是直接的管理金银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金银收购、配售、金银匠、金银进出境等进行规定,但没有反洗钱制度的条文。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5条授权国务院反洗钱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办法,但是至今没有针对黄金行业制定反洗钱的具体规则。2017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提出要求的贵金属等行业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行业,逐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对黄金行业履行反洗钱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具体的细则文件至今还未出台。本文的写作动机,是笔者辩护的一宗2017年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经营案件所启发。笔者对该案中3个通过以买卖黄金的形式洗钱的实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反洗钱制度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在该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一个洗钱犯罪集团,在三个月时间内,通过购买黄金的形式,成功将涉嫌职务侵占的约8.1亿人民币赃款洗钱出境。该案中,所有黄金买卖均通过内地和香港的地下钱庄‘对敲’的方式支付货款。香港的货款支付到香港的账户,内地的货款由地下钱庄通过内地人民币账户支付给黄金经营者的内地个人账户,黄金制品交付给指定接货人。直至公安机关因侦查刑事案件通过资金流水找到接收人民币的黄金经营者,终止该洗钱活动。在我国现行黄金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中,没有落实反洗钱的客户实名制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洗钱犯罪集团利用了这个漏洞实施洗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防止继续发生类似的通过买卖黄金洗钱的案件。文章还分析了进出口走私黄金案例。在法院审理的走私黄金案例中,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笔者认为这些走私黄金违法行为基本上是洗钱犯罪集团雇佣马仔实施转移非法所得出境的洗钱行为,刑法151条第二款的走私贵金属罪的实质为洗钱犯罪;走私黄金进口的,除持有人系合法所有且合法所得外,实质上也是洗钱犯罪;文章结合购买8.1亿黄金洗钱的案例,具体讨论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中的漏洞。结合2012年版FATF‘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第22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第23条的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及我国反洗钱实践,笔者提出若干在黄金行业可借鉴的反洗钱制度。比如,黄金行业没有主管部门的现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黄金行业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黄金行业的反洗钱执法检查和制度落实;比如,黄金买卖不需要实名身份证件的现状,建议在黄金行业落实黄金交易实名制,规定在一定限额以上的黄金买卖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同时做好交易单据留存,同时对于付款人、购买人与提货人不符的,要作为可疑交易报告;根据我国目前洗钱犯罪多发、高发的现状,而洗钱犯罪又与银行的资金调查直接相关,且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有丰富的经验,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洗钱类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另外,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判断标准非常主观,而银行每天交易数据庞大,为了做到可疑数据的自动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程度,建议借鉴美国联邦税务局与其执法机关信息共享的做法,通过纳税信息反映当事人的银行资金规模和银行资金是否可疑,建议反洗钱机关首先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比对,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及时性、准确度。
陈红国[2](2019)在《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法律评判》文中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配套制度是决定个税能否有效实施的基础性制度。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因为改革空间有限,制度层面没有对此做实质性的改革。随着个税影响的扩大以及相关征管制度的推进,配套制度中的信息共享、现金管理、个人申报等制度的细节设置及完善是其制度改革与调整的方向。
李池[3](2019)在《存款实名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伴随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网络化、虚拟化程度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其与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的相互联系日趋紧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银行作为其财产的主要管理者,更是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风潮。西方国家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更是加快了立法和监管机制的步伐。与此同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普适原则确立的基础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重要指导原则与监管理论得到较大发展,如《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金融教育国家战略高级原则》、“双峰”监管等。基于此背景,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我国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定和监管建设步伐逐渐加快。虽然当前我国关于金融消费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理论研究层面上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是比较新的课题,金融消费者在经营体系中依然是“被动元素”。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对我国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意义深远,但在其实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限制了实名制作用的发挥。存款实名制下的银行业务、储蓄存款的保密以及实名制下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由于当前我国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相关立法较为分散,对此我们要积极开展系统化的立法工作,制定专业化的银行保密法律法规。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对客户的金融隐私权进行系统化规定,进一步确定金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在明确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进行明确。银行业金融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个人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隐私权尚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现有的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也比较分散,虽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但是实操性不强。尽管金融隐私权在我国已经被使用,但是还没有形成完全的法律概念。对此,我国立法还需要做很多工作,逐步推进金融隐私系统性立法,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化、多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制度。
陈福勇[4](2017)在《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文中提出腐败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痼疾,是困扰世界各国政府的一个共同难题。国(境)外的实践表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地区),其腐败的程度一般比没有建立的相对要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财产申报制度就如一把利刃,直刺权力腐败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我国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1986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制定涉及财产申报方面的制度,其后不断地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95年制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我国也有不少地方尝试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如浙江省若干县(市、区)先后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实践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以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知识,系统研究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功能及理论基础,综合梳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史、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在比较分析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廉政建设实践,尝试性提出了构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对策。通过比较研究部分代表性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本文找出各国申报制度在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上具有的共通性,以及在一些具体规定和运行中的差异性。例如,多数国家把财产申报主体限于掌握较大权力、拥有较多腐败机会的公职人员,但具体范围各国不同;多数国家要求财产申报予以公开,但公开范围和程度不一样,有些甚至要求保密;完善的审查机制是申报情况真实性的重要保证,财产申报制度需要良好的配套制度支撑,普遍将财产申报制度上升为法律,等。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建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宜将申报主体主要划定在副处级以上和县(市、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二是在发展路径上以初任申报为切入点、以日常申报为延续并探索实行离职申报和特别申报的渐进方式。三是申报的财产项目要具全面性,但可分步实行,先申报重要财产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范围。四是以稳妥方式公开财产申报情况,在公开的主体和内容方面突出重点,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以及省、市、县党政一把手在官方报刊上公示公开;县级副科以上、市级副处以上、省级副厅以上和中央一级副部以上并处于领导岗位的申报者采取有条件的审批查询公开;其他申报者的申报资料则不予公开。五是在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开进程中,要在充分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争取全面实行。六是明确申报的受理及审查机构及职责权限,强化审查监管。七是加强金融实名制、财税监管体系、个人征信系统等配套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八是推进财产申报制度国家立法,强化对违反申报义务行为的惩戒力度。
吕雅玲[5](2015)在《我国公务员房产申报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社会公众对建立健全公务员申报制度的呼声愈来愈强烈。本文从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分析入手,以公务员房产申报作为推进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切入点。本研究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分析制约我国房产申报制度构建与推行的原因。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推进完善我国公务员房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本研究提出,应当健全房产申报顶层制度设计,具体界定申报范围,实行申报有限公开并严格问责机制。从制度设计层面健全公务员房产申报——监督——公示——问责四位一体的申报体系;在路径选择方面,提出分阶段分步骤施行,先以拟提拔干部作为切入点,在条件成熟基础上再促成房产申报自上而下全面推广;应尽快完善房产征信的配套设计工作,依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金融实名制促进房产实名,构建以个人身份证号为社会信用保障号码,同时建立住房金融纪检的共享联网平台。通过上述举措,推进我国公务员房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陈川[6](2015)在《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网络的特殊性在于其构建的是一个以多元信息为元素的集合空间,我们一般认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该空间的信息传递依靠的是IP/TCP协议,基于特殊且唯一的一个以字符串为单位的IP地址,不考究信息上传和下载的地址背后行为人的真实社会身份。网络具有先天的隐匿性,然而匿名所导致的问题就在于网络秩序的非稳定化发展及违法有害信息的泛滥,所以才产生了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网络实名制即在互联网络空间实施网络行为主体以个人正式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制度,该制度将行为人不同的网络地址接入端变化为个人信息。因为网络端口接入的特殊性,网络实名制在现行的实施方案中,包括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前台实名两种模式。韩国作为首例依法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针对网络服务接受者而言,采用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即网络服务接受者接受网络服务时,向有关部门实名登记,但是在网络服务界面不显露或公示真实姓名,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律采用后台实名前台也实名的模式。我国自2000年、美国自2006年起也有网络实名的基本实践操作。对于我国网络实名制的继续实施和扩大操作范围,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络实名制和网络用户言论自由权、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冲突,社会各界普遍存认为网络实名制极大可能会对网络用户言论自由权造成戕害,并可能导致用户个人身份信息隐私的不当收集和泄露问题;并且就我国现有立法来看,网络实名制的实施缺乏应有法律依据。公众对网络实名制不信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网络实名制度的不了解,事实上,网络实名制和公民言论自由权及身份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可以调处的,所谓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就整个社会自由权而言,一部分绝对的自由必然导致其他部分的不自由,完善的网络实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部分的自由,规范网络秩序,其对网络行为主体自由的部分限制和身份信息隐私资料的收集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网络言论等自由权利,设定实名制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及权利救济积极,以及提供良好网络身份信息管理技术性支持,可以很好地化解这一问题,消除公众对网络实名制的恐慌心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甚至是所有其他国家的发展和构建,是必然的趋势。
高扬[7](2015)在《匿名存款,取款先要告银行?》文中认为实行存款实名制以前,一些人用匿名到银行存款。实名制以后,因为无法证明当时存款所用匿名,取款遭到银行拒绝,存款人被迫与银行打官司讨要存款。然而,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在匿名存款人取款时不应设置障碍。 十六年前存款,取款遭银行拒绝
徐晔[8](201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课税模式的弊端分析与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一直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这一课税模式在我国开征个税的早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以及收入多元化的普遍性,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有失公平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我国近十多年来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分化以及个税流失等问题日益加剧,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是背景介绍和文献综述评述,第三到第七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其中,第三章是基本的理论分析部分;第四章和第五章是现行课税模式的弊端剖析及实证测算部分;第六章是我国课税模式改革方案的设计;第七章是课税模式改革实施的保障措施;最后是结论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和意义,说明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指出文章的创新点。第二章“文献综述”,分别从理论和实践部分对国内外有关课税模式的研究做了梳理。理论综述部分首先对国内外用于评述课税模式效果的两个要素:公平和效率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其次对在设计课税模式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要素:累进性的国内外研究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总结;最后对课税模式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综述分析。实践部分主要是对课税模式的选择以及个人所得税流失测算研究进行了评述。第三章“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税模式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比较,并且用一张表格把三种课税模式的各种优缺点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比较;接着剖析了分类所得与综合所得的关系,说明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其实依旧是以所得的分类为基础的,也就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且分析了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之间的区别;最后对应税总所得和应税净所得的理论进行了全面剖析。第四章“我国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弊端——公平性缺失”,在这一章中,系统地剖析了我国现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各种问题导致的不公平,包括税基范围狭窄问题、复杂的税率结构及其他税率问题、不合理的费用扣除问题、纳税期限和纳税单位。并且在每一部分用翔实的案例印证了理论分析的不公平性。第五章“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弊端——税收流失严重”,在这一章中,首先剖析了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税收流失严重的原因,包括分类课税模式本身缺失公平性、分类课税模式设计的特点、分类课税模式下税收优惠乱而多以及征管效率低下等;其次用多种方法对我国近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进行了测算,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很大,也进一步说明现行课税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第六章“我国课税模式的改革方案”,在这一章中,首先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课税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课税模式实践运用的历史发展轨迹;其次,结合国际课税模式发展规律提出了分类综合税课税模式的渐进式改革方案,包括改革中适合综合计征的所得项目的界定;需要综合计征的适用人群的界定、费用扣除项目的改革、税率的改革以及申报单位的改革等。第七章“课税模式改革实施的保障措施”,在这一章中,首先提出了与课税模式改革配套的征管模式改革;其次分析了与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条件以及配套措施改革,包括信息化系统、激励约束机制、税务征管和执法队伍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等的建设。全文总结部分形成三个结论:第一,我国目前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引起了种种问题最后导致税收的极大不公平;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规模很大;第三,在近期我国应该采用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并且分群体分项目分步骤进行渐进式改革。
李琛[9](2014)在《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机构编制实名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体制。机构编制实名制兴起的原因既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主观因素,同时又有政府管理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核定编制与实有人员脱节、政府运行成本持续增加等客观因素。在政府管理实践中,机构编制实名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化的实践形式,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从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现状来看,机构编制实名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不能有效实现科学配置执政资源、精简膨胀怪圈难以破除、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不够完善、法制化建设需要强化、政务公开亟待推广、绩效评估机制缺失等。针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制度缺陷,参考目前国内哈尔滨、佛山、杭州、烟台等城市的典型先进经验,本文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实名制管理的对策和转型路径,如实行总量管理、探索公务员聘任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提升科技信息化水平、完善评估机制等方法。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通过介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选题背景,阐述本文研究的意义和内容,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有关概念和理论,以及兴起缘由和功能。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目前天心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现状,阐述面临的困境,以及分析这些困境的成因。第四部分是介绍我国几个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做法,以期起到借鉴参考的作用。第五部分是加强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对策。
邹洪凯[10](2013)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文中认为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将领导干部置于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我国民间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了积极地实践探索,但仍然存在制度困境。下一步可采取"全面申报、分步公开、重点审核、完善配套"的方针,健全金融和房产实名制度、完善反洗钱制度、建立强制信托制度和领导干部信用管理制度等,逐渐发挥监督合力和综合效能,为深入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夯实基础。
二、为何要实行存款实名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何要实行存款实名制?(论文提纲范文)
(1)论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购买8.1亿元黄金制品洗钱案 |
1.1 周某某买卖黄金案 |
1.2 周某生买卖黄金案 |
1.3 曾某某买卖黄金案 |
1.4.案件引发的问题 |
第2章 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概况 |
2.1. 我国黄金矿山的反洗钱规定 |
2.2. 我国黄金行业的反洗钱法律 |
2.3. 我国黄金行业的反洗钱行政法规 |
2.4. 我国黄金行业的反洗钱部门规章 |
第3章 我国走私黄金洗钱的刑法规定 |
3.1. 我国走私出口黄金的刑法规定 |
3.2. 我国走私进口黄金的刑法规定 |
第4章 FATF对贵金属行业的反洗钱建议 |
4.1. 第22条贵金属交易商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
4.2 第23条 贵金属交易商应当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4.3. FATF建议第22、23条对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意义 |
第5章 完善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建议 |
5.1. 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行业的反洗钱执法措施 |
5.1.1 从矿山、冶炼、精炼、加工到批发零售均缺失反洗钱主管部门 |
5.1.2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履行黄金行业反洗钱的执法能力 |
5.2 建议黄金行业推行实名制 |
5.2.1 银行金融机构推行实名制的历史渊源 |
5.2.2 实名制在其他行业的普遍推广运用 |
5.2.3 黄金行业推行实名制的具体建议 |
5.2.4 实名制身份证件技术新发展 |
5.3. 建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刑事侦查权 |
5.3.1. 我国洗钱案件侦查概况 |
5.3.2.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署反洗钱执法概述 |
5.3.3. 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刑事侦查权具有可行性 |
5.4. 建议反洗钱机关与税务机关实施信息共享制度 |
5.4.1. 现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判断标准不适合电脑自动识别 |
5.4.2. 信息共享是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趋势 |
5.4.3 建议反洗钱机关首先与税务机关实施信息共享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法律评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
二、储蓄存款实名制 |
三、现金管理制度 |
四、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 |
(3)存款实名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存款实名制度基本理论 |
1.1 存款实名制度基本理论界定 |
1.2 存款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关系 |
1.2.1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主体 |
1.2.2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客体 |
1.2.3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内容 |
1.3 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必要性 |
1.3.1 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
1.3.2 反腐倡廉,预防腐败 |
1.3.3 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税负,避免两极分化 |
第2章 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2.1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监管体系不完善 |
2.1.1 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1.2 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 |
2.1.3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形成挑战与风险 |
2.2 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核查业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
2.3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不足,约束机制欠缺 |
2.3.1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 |
2.3.2 银行业内部管理制度漏洞 |
2.4 存款实名制与公民财产权益产生的矛盾 |
2.4.1 存款实名制与夫妻财产分割之间的矛盾 |
2.4.2 存款实名制与财产继承之间的矛盾 |
第3章 国外存款实名制度研究及可借鉴的经验 |
3.1 国外实行存款实名制度情况 |
3.1.1 美国健全的金融隐私保护体系 |
3.1.2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金融隐私数据的保护 |
3.1.3 瑞士严苛的个人隐私保密法律制度 |
3.1.4 韩国 |
3.1.5 新加坡关于客户隐私的保密义务规定 |
3.2 对我国的可借鉴经验 |
3.2.1 制定银行保密法 |
3.2.2 明确金融机构法律义务与责任 |
第4章 完善我国存款实名制度的建议 |
4.1 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隐私权法律体系 |
4.1.1 完善我国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
4.1.2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
4.1.3 对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
4.2 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金融隐私权的监管机构 |
4.2.1 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职能 |
4.2.2 完善客户权利救济制度 |
4.3 加大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将监管要求落实到位 |
4.3.1 明确个人金融隐私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 |
4.3.2 依法履行金融隐私保护监管职责 |
4.4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
4.5 在存款实名制下甄别财产所有权归属 |
4.5.1 普及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4.5.2 加强存款实名制与财产继承制度的联系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4)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及基本问题阐释 |
2.1 财产申报制度及基本特征 |
2.2 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要素 |
2.3 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 |
2.4 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
3.1 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
3.2 财产申报制度探索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浙江省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 |
4.1 财产申报制度试点探索 |
4.2 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实施 |
4.2.1 申报的主体范围 |
4.2.2 申报的类型与方式 |
4.2.3 申报的财产内容 |
4.2.4 申报的公开情况 |
4.2.5 申报受理与核查 |
4.2.6 申报的结果运用与违反申报规定的惩处 |
4.3 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简要评析 |
第5章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况及借鉴 |
5.1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要素分析 |
5.1.1 申报主体 |
5.1.2 申报范围 |
5.1.3 申报时间 |
5.1.4 申报受理 |
5.1.5 申报责任 |
5.1.6 申报公开 |
5.2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启示 |
5.2.1 上升为国家法律的保障 |
5.2.2 国家领导人的率先垂范 |
5.2.3 程序严密的公开监督机制 |
5.2.4 严格的责任追究 |
第6章 构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
6.1 构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立足国情 |
6.1.2 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
6.1.3 鼓励探索总结经验 |
6.1.4 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
6.2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措施 |
6.2.1 明确界定主体范围 |
6.2.2 科学设置申报类型 |
6.2.3 明晰申报财产项目 |
6.2.4 严格申报受理与监督审核 |
6.2.5 公开申报资料 |
6.3 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
6.4 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公务员房产申报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及预期目标 |
第2章 房产申报概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房产概念 |
2.1.2 财产申报制度概念 |
2.2 房产申报概述 |
2.2.1 房产申报与财产申报相关性分析 |
2.2.2 房产申报必要性分析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共选择理论 |
2.3.2 社会契约理论 |
第3章 境内外公职人员房产申报的经验启示 |
3.1 境内房产申报试点经验总结 |
3.1.1 湖南湘乡市住房信息公开情况 |
3.1.2 上海市局级干部购房情况申报 |
3.1.3 安徽省党政干部申报住房情况 |
3.1.4 境内房产申报试点问题分析 |
3.2 韩国不动产实名制启示 |
3.2.1 韩国不动产实名登记背景 |
3.2.2 韩国不动产实名制的效果 |
3.2.3 韩国不动产实名制的经验借鉴 |
3.3 新加坡公务员申报制度的启示 |
3.3.1 新加坡财产申报制度特点 |
3.3.2 新加坡申报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
第4章 制约我国房产申报制度推行的因素分析 |
4.1 官员群体心理排斥 |
4.2 基于制度风险考量 |
4.3 法律制度缺失 |
4.4 配套设施缺位 |
4.4.1 房产征信制度的缺失 |
4.4.2 金融实名制没有全覆盖 |
4.4.3 尚未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5章 完善房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顶层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务员房产申报行为 |
5.1.1 申报范围界定 |
5.1.2 申报核查监督 |
5.1.3 申报有限公开 |
5.1.4 申报问责机制 |
5.2 路径选择建议 |
5.2.1 自上而下的纵向推进 |
5.2.2 以拟提拔干部作为实施房产申报制度切入点 |
5.3 完善房产征信的配套设计工作 |
5.3.1 以金融实名促进房产的实质实名 |
5.3.2 构建个人信用保障机制 |
5.3.3 建立住房金融纪检的联网平台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
(一)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概念 |
1.互联网络及实名制和匿名制 |
2.网络匿名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
3.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和特点 |
(二)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1.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
2.有关网络服务获取者的规定 |
(三)网络实名制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
二、网络实名制存废法律争议 |
(一)废止网络实名制 |
1.网络实名制的违宪违法性 |
2.网络实名制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冲突 |
3.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的冲突 |
(二)实施网络实名制 |
1.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 |
2.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 |
三、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 |
(一)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制度构想 |
1.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结合 |
2.网络实名制直接实现模式和间接实现模式的结合 |
3.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的结合 |
(二)网络实名制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内容 |
1.网络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2.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3.网络监管者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三)网络实名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
1.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制度 |
2.网络身份信息的管理制度 |
3.争议解决机制 |
4.网络实名制技术滥用之防范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课税模式的弊端分析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框架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课税模式理论研究综述 |
一、课税模式效果要素——公平和效率的研究 |
二、课税模式设计要素——累进性的研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理论研究 |
第二节 课税模式实践研究综述 |
一、关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 |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率测算研究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三种课税模式的理论分析和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
四、三种课税模式的比较 |
第二节 分类所得与综合所得的关系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以所得分类为基础的 |
二、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区别 |
第三节 应税总所得的理论阐述 |
一、对总所得界定的三种不同的理论依据 |
二、“净增值”说操作中的现实困难 |
三、应税总所得的定义 |
四、应税总所得定义与分类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
第四节 应税净所得的理论阐述 |
一、获得所得的成本 |
二、个人基本扣除 |
三、受抚养人扣除 |
四、个人特许扣除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第四章 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弊端——公平性缺失 |
第一节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税基过窄导致的不公平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属于税基范围的项目 |
二、税基范围过窄导致的不公平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税率问题导致的不公平 |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问题 |
二、税率问题导致的不公平案例分析 |
第三节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费用扣除问题导致的不公平 |
一、目前我国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
二、费用扣除问题导致的不公平案例分析 |
第四节 纳税单位和纳税期间问题导致的不公平 |
一、目前我国纳税单位和纳税期间存在的问题 |
二、纳税单位问题导致的不公平案例分析 |
三、纳税期间问题导致的不公平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第五章 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弊端——税收流失严重 |
第一节 分类课税模式下税收流失严重的原因分析 |
一、分类课税模式的缺乏公平性容易诱发逃税行为 |
二、分类课税模式下税收优惠不规范导致的税收流失 |
三、分类课税模式下征管方式及效率导致的税收流失 |
第二节 分类课税模式下税收流失的测算 |
一、承受能力标准方法 |
二、税收收入能力估测方法 |
三、个人收入分布函数模型法 |
四、三种方法结果比较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第六章 我国课税模式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世界各国课税模式的选择与发展分析 |
一、世界各国课税模式选择的现状 |
二、基于影响因素考虑的世界各国课税模式发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课税模式的改革方案 |
一、改革思路和内容 |
二、适用综合计征所得项目的界定 |
三、综合计征纳税人的界定 |
四、综合计征下的费用扣除项目设计 |
五、综合计征下的税率结构设计 |
六、综合计征下的申报单位选择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第七章 课税模式改革实施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与课税模式改革配套的征管模式改革 |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征收 |
二、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必要和紧迫性 |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改革 |
第二节 征管条件以及配套措施改革 |
一、建立强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系统 |
二、制定一套税收征管激励约束机制 |
三、培养一大批强有力的税务征管和税收执法队伍 |
四、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
五、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
本章小结 |
本章注释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核心概念和相关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编制 |
2.1.2 实名制 |
2.1.3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
2.2 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兴起缘由及其作用 |
2.2.1 兴起缘由 |
2.2.2 机构编制实名制的作用 |
2.2.3 机构编制实名制的要求 |
2.3 相关理论 |
2.3.1 公共行政组织体制理论 |
2.3.2 公共管理监督理论 |
2.3.3 公共绩效管理理论 |
第3章 天心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现状 |
3.1 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简介 |
3.1.1 天心区区情 |
3.1.2 天心区机构编制概况 |
3.1.3 天心区机构编制部门设置 |
3.2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施情况 |
3.2.1 加强和完善编制审核管理的措施 |
3.2.2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操作 |
3.3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面临的困境 |
3.3.1 不能有效实现科学配置执政资源 |
3.3.2 精简膨胀怪圈难以破除 |
3.3.3 部门间的协调与约束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
3.3.4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亟待推广 |
3.3.5 绩效评估机制缺失 |
3.4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困境的成因 |
3.4.1 管理意识淡薄 |
3.4.2 职能部门之间存在权力分割冲突 |
3.4.3 政务公开条件不够完备 |
3.4.4 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
第4章 其他地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各地先进做法 |
4.1.1 佛山市的经验做法 |
4.1.2 哈尔滨市的经验做法 |
4.1.3 杭州市的经验做法 |
4.1.4 烟台市的经验做法 |
4.2 启示与借鉴 |
4.2.1 要建立电子化的管理信息系统 |
4.2.2 要规范审批流程和加强协作 |
4.2.3 要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机制 |
第5章 加强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的对策 |
5.1 立足大局创新理念 |
5.1.1 立足发展大局 |
5.1.2 创新工作理念 |
5.2 解决进人漏洞 |
5.2.1 实行总量管理 |
5.2.2 消化超编人员 |
5.3 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
5.4 提升科技信息化水平 |
5.5 完善评估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和人员异动编制事项办理流程 |
附录B 长沙市天心区设计的在编人员异动核编表 |
附录C 长沙市天心区设计的在编人员销编表 |
附录D 长沙市天心区设计的临时用工计划审报表 |
附录E 机构编制有关问题调查问卷 |
致谢 |
(10)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民间呼声和制度困境 |
二、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 中央:财产申报制度的逐步完善 |
(二) 地方: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创新 |
1. 新疆阿勒泰: |
2. 湖北掇刀: |
3. 江苏淮安等地: |
三、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 全面申报 |
(二) 分步公开 |
(三) 重点审核 |
(四) 完善配套 |
四、为何要实行存款实名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完善[D]. 高天明.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2]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法律评判[J]. 陈红国. 法制博览, 2019(24)
- [3]存款实名制法律制度研究[D]. 李池.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4]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D]. 陈福勇. 山东师范大学, 2017(11)
- [5]我国公务员房产申报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探究[D]. 吕雅玲. 华侨大学, 2015(03)
- [6]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陈川.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6)
- [7]匿名存款,取款先要告银行?[N]. 高扬. 检察日报, 2015
- [8]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课税模式的弊端分析与改革研究[D]. 徐晔. 复旦大学, 2014(03)
- [9]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研究[D]. 李琛. 湖南大学, 2014(04)
- [10]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J]. 邹洪凯. 廉政文化研究,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