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欧美反倾销法之差异(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朱瑞[2](2019)在《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已然从经济学问题转变为了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由于WTO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的注释2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申明。而正是这个申明使得WTO各成员国,尤其是以欧美为代表,对该申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授权性的理解,即该项申明赋予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在反倾销领域对出口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适用各种歧视性规则。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领域一直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来源于在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的的相关承诺,以及由于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模糊性和伸缩性规定,导致各国在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适用规则的歧视性。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具有歧视性的替代方法,但是对该条款规定方法的适用规定了到期日。正是由于国内外学者对第15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中国能否在到期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方法能否继续在反倾销领域被适用的争论。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的源起和发展,包括GATT时期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时期,并且指出了该规定所具有的不合理之处;以欧美为代表从国内—域内法的角度进一步阐述“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演进。第二部分通过对欧美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适用的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等特殊规则予以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涉及中国的相关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则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过程中极不合理,充满了模糊性和歧视性。第三部分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入手,分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其次针对国内外部分学者对15条到期的主要争论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分析现今欧美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给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吴晓蕾[3](2018)在《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分析》文中提出随着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人类对于清洁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愈发强烈,应运而生的光伏产业由此发展得如火如荼。我国光伏产业的异军突起,对欧洲、美国等地区的竞争对手造成了很大威胁,欧盟内部的相关产业协会和企业不断向欧盟提出,要求对我国输欧的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欧盟光伏产业协会正式向欧盟提交了关于我国输欧的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的立案调查申请。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也居于世界首位。我国有关企业频繁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以欧盟调查我国光伏产品倾销一案为例,分析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以及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从“非市场经济主体”和“公共利益原则”两个角度来分析本案,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应对欧盟以后的反倾销调查,希望日后能对我国相关贸易部门和企业在应付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尽到自己的力量。第一部分,此案的案情、法律焦点和谈判结果。欧委会贸易委员古赫特于2013年7月对外表示,通过磋商,中欧对之前输欧光伏产品的贸易争端形成共识,并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将提交欧委会批准。作者在本部分介绍了本案的主要法律争议点:如何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非市场经济地位争议。本案中双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欧盟是否能承认我国应诉企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不承认我国任何一家应诉的光伏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导致了在欧盟的初次裁定时,我国光伏产品就被认为存在倾销。第三部分,公共利益争议。在欧盟现行法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比较完善,即使一行为完全符合倾销相关因素,但只要该行为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就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此项规定与世贸组织的原则性条款相互照应,我国企业在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指控时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第四部分,对案件的思考与启示。作者对前面部分案例分析进行思考,调查研究了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该类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并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此类对华反倾销措施在立法、条约设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给出了建议。
方菲菲[4](2018)在《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及效应的研究》文中认为自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张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十六年后,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但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贸易增速放缓的形势下,各国纷纷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减少中国的出口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自WTO成立以来,中国已有2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严重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的经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对华反倾销为例,深入研究贸易救济措施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世界银行公布的临时性贸易壁垒数据库(Bown,2016),结合多个大型微观及宏观数据库,构造了 1995-2015年国家级面板数据、1995-2013年国家-行业级面板数据、2000-2006年企业-产品级面板数据以及2000-2006年企业级面板数据这四个样本,运用统计分析及计量经济学方法,以对华反倾销为例,考察了贸易救济措施的动因及效应。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首次探讨了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溢出效应及反倾销调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从产品层面分析反倾销措施对受影响企业非倾销产品出口的影响,并且从企业层面探讨反倾销调查对企业专利申请数的影响;其次,本文尝试以所有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为例,结合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多重因素,从宏观层面探讨了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分别探讨了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我们发现,一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与贸易逆差、同类产品间的竞争以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有关,与此同时,中国的“入世”将会加剧两国竞争带来的效应;行业层面反倾销调查动因的分析表明,行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均产出减少、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张以及贸易逆差是引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因素。这些结果随着发起国收入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结果都与我们的预期一致,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和引入工具变量的结果都支持了这部分的主要结论。接下来,本文基于2000-2006年企业-产品级微观面板数据,以美国对华反倾销为例,运用面板双重差分方法探讨了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受影响企业销至美国的非倾销产品出口额、出口量及出口价格的影响。我们的研究表明,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使受影响企业非倾销产品出口额上升6.9%-9.1%,出口量增加了5.4%-7.8%,而对这些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显着影响,并且该效应与贸易国是否为企业原有出口渠道有关。异质性分析的结果表明,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受影响企业非倾销产品的影响随着企业所有制不同和企业是否为多行业企业而有所差异。这一结果为验证美国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受影响企业出口向非倾销产品转移这一假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即企业可能存在产品种类的溢出效应。第三,本文运用面板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对华反倾销调查(或措施)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我们发现,反倾销调查使得受影响企业的非发明专利数显着增加;而反倾销措施不仅增加了受影响企业的非发明专利数,专利申请总数也显着增加了 0.66%;异质性分析的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仅对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反倾销高频行业的企业的创新有促进作用,而对私营企业和非反倾销高频行业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数则没有显着影响。以上结果为反倾销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有助于我们为企业应如何规避反倾销的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最后,本文概括了主要研究结论,并从国家、行业和企业层面对如何正确认识反倾销问题、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提出了三点政策建议:一是构建对华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重视“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与各国间经贸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减少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负面影响;三是引导企业主动实施产品创新策略应对各国对华反倾销,通过出口新产品规避与外国企业间的“价格战”,从而减少反倾销调查的负面影响。
曾艳军[5](2014)在《我国应对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的法律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的贸易壁垒,是反倾销措施的发展与延伸,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反规避本来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贸易壁垒,被欧美等国家频频利用。欧美等国家往往以其国内法为依据,一旦裁定规避行为存在,就对我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一方面针对国外反规避措施要积极应对,包括参与制定统一的反规避国际条约,防止反规避措施的滥用;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防止出口企业被列入第三国规避范围;充分利用反规避条例中量化标准的"例外条款";等等。另一方面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针对国外出口商规避我国反倾销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威慑出口国对华歧视性的反规避行为。
曾艳军[6](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邢雅君[7](2011)在《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但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也关系到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正确应对和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是保护国内产业,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完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通过介绍欧盟、美国及印度反倾销法的立法现状及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的先进规定,分析当前我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首先,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层次较低,仅有国务院在2001年以条例的方式颁布的《反倾销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也比较分散,立法缺乏统一性。其次,在反倾销实体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正常价值时缺乏“正常贸易”和“可比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价格等相关规定。同时在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上划分的比较模糊,有关同类产品的确定和国内产业范围的界定也不明确。最后,在反倾销程序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在一项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容易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冲突。同时我国反倾销调查自行发起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没有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时,反倾销主管机关来不及实施反倾销调查,不利为维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此外,我国反倾销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合理。对此,我国应参照欧美和印度反倾销法的先进规定,在实体规则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正常价值、可比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法律规定,分别规定损害程度的确定标准,明确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应参考的相关因素,并且应参照印度的反倾销法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在程序规则方面,进一步明确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在反倾销法中增加反倾销自行发起机制的法律规定,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倾销法。
李英,曾宇[8](2010)在《中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自1978年对外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保障,往往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而不管理论与实践的准备是否足够。我国的反倾销法③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产生的。由于先天的不足,我国一共经历了4次反倾销法的立法实践,这4次立法实践也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反倾销立法的不断成熟与进步。但是,即使是经过2004年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反倾销条例》亟待进一步完善。
王宏[9](2008)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达成以前,国际反倾销法并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设置任何期限,是否终止、何时终止反倾销措施成为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这就使得反倾销措施被无限延长,从而对于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同意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日落复审的裁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税征收的最终期限,也在客观上决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强度和效果。但日落复审规则仍不完备,仍然可以成为延续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重要手段,这使得日落规则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限制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由贸易体制中的缓冲,为遭受歧视性价格冲击的成员方国内市场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论文首先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作了疏理,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区别于行政复议制度、反倾销行政调查制度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同于反倾销其它行政复审制度。论文接着分析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体性规则,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范围和裁定作了阐释。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可以分为基本主体和其它主体,基本主体是指具体负责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主管机关,而其它主体在日落复审中则是起到了协调配合的作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包含反倾销税令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令的发布必须建立在以前裁决的基础上,一般是根据终裁决定作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成员方主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并作出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均存在的肯定性初裁后,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从1994《反倾销协定》第8条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来看,价格承诺显然不同于征收反倾销税,两者在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根据该协定第11.3条的规定,日落复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协议通常应在期满5年后终止。日落复审中的“可能性裁定”与原始调查中的裁定并不相同。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能性裁定”是日落复审裁定的重要标准,也是确定倾销或损害继续或重现的依据。“可能性裁定”是一个预期裁定,要求主管机关必须对假设终止反倾销税后倾销或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作出预测,并根据预测作出裁定。原始反倾销调查中,主管机关需要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倾销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才能确定倾销成立。而在日落复审中,只要证明了撤销反倾销措施后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性裁定”可以分为“倾销可能性裁定”和“损害可能性裁定”两种。日落复审“可能性裁定”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且各成员方的做法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中还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定,当利害关系人弃权或不合作,或者出口商有规避行为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特殊规则作出裁定。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相当重要。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申请、信息收集、调查、期限以及证据规则。1994《反倾销协定》第11.3条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启动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各成员方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相较欧美及我国的规定,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最为特殊,不仅区别于其它各成员方,而且也不同于美国的其它行政复审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显然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不同。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的范围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申请人范围并不一致。在WTO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规则上,有权提起日落复审申请的主体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但是什么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各成员方理解各异。比较欧美对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其范围应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范围严格一致。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收集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但是反倾销法中的“信息”与“证据”并不能完全等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应当与证据相区分。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规则上,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相对比,发现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一致的。在期限规则上,反倾销税的征收在届满5年后即应当自动终止。然而在日落复审中,这一期限又存在着例外情形,5年的期限有可能被延长。实际上,日落复审中规定的5年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反倾销税征收最终期限。由于缺乏统一的日落复审程序中的具体执行期限的规定,欧美中的具体做法表明:何时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属于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反倾销调查对证据规则应有同样的要求,在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查时,都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日落复审中运用的证据标准一般要比原始调查中规定的低,日落复审只需证明一种可能性就可以了,它的裁定是预测性的,只要有证据支持一种合理判断就能够作出裁定。另外,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调查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在证据上的要求并不一致。在自行发起的调查情况下,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正当的、充分的证据,而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中只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并不要求其证明其证据的正当性。复审与原始调查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简单地将适用于原始调查的规则挪用于复审。此外,在日落复审之中,无论是主管机关、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负有一定的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在特殊情形下,主管机关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规则作出裁决,这一规则下的证据有特殊的规定。论文最后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和现行规则存在着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
侯连琦[10](2008)在《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外提起的对华反规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企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受到被驱除国际市场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直面接踵而至的严峻挑战,深入研究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本文对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就是在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贸易摩擦的日渐频繁的情势下,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所展开的尝试性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的冲击下,随着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逐渐降低,出口商为了增加其竞争能力,也有意将产品倾销到进口国。与此相应的是,各国又纷纷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抵消国际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为本国的国内工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救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往往是通过生产方式和贸易方式的改变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诸如此类的规避行为使各国及WTO反倾销法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国际贸易的制度实践中,各国又开始了反倾销法的立法尝试,并且为了维护反倾销法的有效作用,各国也持续性的关注立法的实际效果并及时修订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规范,增加了反规避条款的特别规定,以期通过法定的措施对此类规避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从世界范围看,制定反规避法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各国对反规避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适用范围等存在颇多争议,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反规避法律规则。曾经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立法的第一次尝试就由于各国的立场不一,无果而终。即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最终被删除。值得欣慰的是,在其后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反规避问题又被列入反倾销议题。且不论其成效如何,单就反倾销议题本身而言,就足以证明反规避问题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与承认。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最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保证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讨论就是基本因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建构性思路,就规避与反规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展开的初步论述。文章认为,面对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规避指控,中国政府与所涉企业应采取积极的贸易对策和法律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欧美等国的现行反规避制度的相关立法;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革;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充分重视反倾销、反规避预警机制的作用。论文前言主要介绍了反规避制度产生,然后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方法并详细介绍了反规避问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最后介绍了研究意义、当前国内主要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规避,主要介绍了规避的种类并对一般法律规避和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进行区分。第二章论述了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制度的性质,同时对反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即贸易保护主义。第三章介绍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重点分析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欧共体、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比较研究,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条款进行了条分析,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它们的相似与不同之处。第五章研究了WTO体制下的反规避问题,介绍了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分析了反规避条款与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对多边统一的反规避规则的影响。第六章是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章主要是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思考及相关建议,对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二、浅析欧美反倾销法之差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欧美反倾销法之差异(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 |
二、WTO《反倾销协定》时期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的国内-域内法渊源 |
一、欧盟反倾销规则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第二章 欧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替代国制度 |
二、生产要素法 |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特殊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欧盟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类比国制度 |
二、一国一税制度及其例外 |
第三节 WTO国际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性 |
一、WTO/GATT并未授权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无法替代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 |
第三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及展望 |
第一节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 |
二、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的争论及评析 |
三、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
四、《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
一、欧盟、美国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状 |
二、中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案基本情况 |
(一)案件背景 |
(二)调查过程和结果 |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分析 |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义 |
(二)欧盟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依据 |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
三、“公共利益”问题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依据 |
(二)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相关规定的价值 |
四、案件启示 |
(一)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现状 |
(二)我国频繁遭遇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
(三)我国应对他国反倾销的策略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及效应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反倾销调查的制度背景 |
1.2.1 反倾销的起源与发展 |
1.2.2 反倾销调查的流程 |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第十五条的解读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1.5.1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反倾销动因的文献综述 |
2.1.1 反倾销调查的经济因素 |
2.1.2 反倾销调查的政治因素 |
2.1.3 反倾销调查的其他因素 |
2.2 关于反倾销效应的研究综述 |
2.2.1 反倾销政策对贸易的影响 |
2.2.2 反倾销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
2.2.3 反倾销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
2.3 关于反倾销对策的研究综述 |
2.3.1 企业的短期应对策略 |
2.3.2 企业的长期应对策略 |
2.3.3 行业与国家层面的应对策略 |
2.4 文献评述及展望 |
3 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动因分析——基于国家和行业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
3.1 研究背景 |
3.2 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设 |
3.2.1 国家层面的影响因素 |
3.2.2 行业层面的影响因素 |
3.3 研究设计 |
3.3.1 研究问题与估计方法 |
3.3.2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3.3.3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
3.4 实证结果分析 |
3.4.1 基准回归结果:国家层面 |
3.4.2 基准回归结果:行业层面 |
3.4.3 异质性检验 |
3.4.4 稳健性检验 |
3.4.5 内生性问题 |
3.5 结论与启示 |
4 反倾销措施与出口产品种类溢出效应——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背景 |
4.2 研究设计 |
4.2.1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4.2.2 研究问题与估计方法 |
4.2.3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基准回归结果 |
4.3.2 美国反倾销措施对非倾销产品出口影响的异质性研究 |
4.3.3 对本章影响机制的进一步说明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结论与启示 |
5 反倾销与企业创新——基于全球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背景 |
5.2 研究设计 |
5.2.1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5.2.2 研究问题与估计方法 |
5.2.3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基准回归结果 |
5.3.2 反倾销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异质性研究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小结与启示 |
6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2.1 倾销的定义和分类 |
2.2 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2.3 反倾销法的作用和意义 |
第三章 国外反倾销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3.1 国外反倾销法的立法现状 |
3.2 国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则 |
3.3 国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则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
4.1 我国反倾销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则 |
4.3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则 |
4.4 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提高立法层次及完善配套法规 |
5.2 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完善建议 |
5.3 反倾销法程序规则的完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题目) |
(9)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导论 |
第一节 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 |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含义 |
二、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 |
三、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反倾销行政调查 |
四、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
第二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历史沿革 |
一、GATT 第6 条的立法精神 |
二、1979 年《反倾销守则》第7 条、第9 条 |
三、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11 条 |
第三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第四节 日落复审制度与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 |
一、日落复审与期中复审 |
二、日落复审与新出口商复审 |
第二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 |
第一节 基本主体 |
一、日落复审主管机关与原审主管机关 |
二、日落复审主管机关的性质 |
三、欧美中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基本主体 |
第二节 其它主体 |
一、基本主体与其它主体的关系 |
二、欧美中日落复审的其它主体 |
第三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 |
第一节 反倾销税令 |
一、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原则 |
二、追溯征收 |
三、预期征收 |
第二节 价格承诺 |
一、价格承诺的含义 |
二、价格承诺的一般规则 |
三、价格承诺的复审特殊规则 |
第四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定 |
第一节 关于日落复审裁定的一般依据 |
一、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则 |
二、美国规则 |
三、欧共体规则 |
四、中国规则 |
第二节 倾销可能性裁定 |
一、倾销幅度计算 |
二、微量倾销 |
三、倾销可能性裁定结果 |
第三节 损害可能性裁定 |
一、损害可能性标准 |
二、可能性裁定依据的时间范围 |
三、损害可能性裁定考虑因素 |
四、累积评估 |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的裁定 |
一、弃权或不合作 |
二、基于规避决定的裁定 |
第五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 |
第一节 启动 |
一、启动的方式 |
二、启动的时间 |
第二节 申请 |
一、申请的资格 |
二、申请的时间 |
三、申请书的内容 |
第三节 信息收集 |
一、复审中“信息”一词的理解 |
二、信息的收集范围 |
第四节 调查 |
一、问卷调查 |
二、实地核查 |
三、听证会 |
四、资料的披露与保密 |
第五节 期限 |
一、终止最终反倾销税令或中止协议的期限 |
二、区分回复的特殊复审执行期限 |
三、单一程序的复审执行期限 |
第六节 证据 |
一、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标准 |
二、证据的范围 |
三、证明责任 |
四、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
第六章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
第一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 |
一、历史演进 |
二、现行主要规则 |
三、存在缺陷 |
第三节 我国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践 |
一、我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等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二、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生成模式 |
二、加强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应对国外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具体对策 |
一、政府应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 |
二、各方应关注国外日落复审动态,适时介入相关程序 |
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四、企业应善于申请运用日落复审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附表 |
后记 |
(10)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论文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 |
第一节 法律上的规避 |
一、规避概念 |
二、一般法上的规避形式 |
第二节 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 |
一、救济 |
二、贸易救济制度 |
三、贸易救济制度的特征 |
四、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及其形式 |
第三节 一般法上的规避与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的关系 |
一、所涉及的领域不同 |
二、两者规避的法律不同 |
三、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
四、两者实施规避的手段不同 |
第二章 反规避制度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反规避制度的性质 |
一、反规避制度与行政法 |
二、涉外行政法与反规避制度性质的确立 |
第二节 反规避制度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关联 |
一、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根源 |
二、贸易保护主义对反规避制度实施的影响 |
第三节 反规避制度的价值及其合法性 |
一、反规避制度的价值 |
二、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 |
第三章 欧共体反规避制度 |
第一节 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欧共体反倾销制度的统一对反规避制度确立的影响 |
第二节 欧共体反规避实体法 |
一、规避行为的定义 |
二、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规避行为的种类 |
第三节 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程序规定 |
一、立案 |
二、调查程序 |
第四节 欧共体反规避制度与原产地规则 |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其作用 |
二、欧共体原产地规则立法对规避行为认定的影响 |
第四章 美国反规避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反规避制度的建立 |
一、美国早期的反规避制度 |
二、美国现代反规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美国反规避实体规则 |
一、美国反规避制度中规避的种类 |
二、原产地规则在规避行为认定中的作用 |
三、美国反规避制度中关于规避行为认定的条件 |
第三节 美国反规避程序规则 |
一、关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启动 |
二、反规避调查程序 |
第四节 欧美反规避制度比较 |
一、欧美的反规避制度相同之处 |
二、欧共体与美国反规避制度的差异 |
第五章 WTO 反规避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反规避问题的提出及讨论 |
一、反规避问题的提出 |
二、反规避非正式小组及其讨论的议题 |
第二节 WTO 框架下反规避制度合法性分析 |
一、反规避制度符合WTO 发展方向 |
二、反规避制度的建立是对WTO 法律制度漏洞的弥补 |
第三节 《邓克尔草案》 |
一、《邓克尔草案》的产生 |
二、《邓克尔草案》关于规避行为的界定 |
三、规避行为的种类 |
四、欧美反规避制度与《邓克尔草案》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反规避争端解决——改锥案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二、争端当事方的主要论点 |
三、DSB 的见解 |
第六章 中国反倾销法之下的反规避制度 |
第一节 中国反倾销法之下的反规避立法现状分析 |
一、中国反规避制度的建立 |
二、规避行为的种类 |
第二节 中国反规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反规避法立法层次低 |
二、反规避条款操作性不强 |
三、反规避制度适用范围的缺陷 |
第三节 中国反规避制度的完善 |
一、借鉴欧美及《邓克尔草案》相关规定 |
二、实体内容的完善 |
三、程序内容上的完善 |
第四节 CEPA 实施中的反规避问题 |
一、CEPA 的原则与目的 |
二、CEPA 带来的倾销与反倾销之下规避问题 |
三、CEPA 之下反规避问题的解决 |
第五节 中国应对规避与反规避的对策 |
一、中国应对来自外国反规避之诉的对策 |
二、外国出口商规避我国反规避制度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详细摘要 |
四、浅析欧美反倾销法之差异(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朱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3]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分析[D]. 吴晓蕾.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及效应的研究[D]. 方菲菲. 厦门大学, 2018(07)
- [5]我国应对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的法律对策[J]. 曾艳军. 岳麓法学评论, 2014(00)
- [6]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7]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D]. 邢雅君. 延边大学, 2011(04)
- [8]中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A]. 李英,曾宇. 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2010)——第六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获奖论文集, 2010
- [9]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王宏. 苏州大学, 2008(03)
- [10]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D]. 侯连琦. 苏州大学,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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