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教育效果的整体判断(论文文献综述)
姚朝兵[1](2014)在《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谨慎投资人规则是20世纪末美国信托法的法典化和统一化的成果之一,其由民间机构创设之后迅速被美国大多数州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采纳,从而成为各州信托法的一部分,客观上促进了美国信托投资法的法典化和统一化。由其默认规则的性质所决定,谨慎投资人规则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矫正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谨慎投资人规则是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在信托投资法中相结合的典范,衡平法中的信义义务理论和经济学中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共同构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的理论基础。信义义务可以类型化为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而谨慎义务在信托投资法中则具体化为谨慎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人规则以信义义务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在忠实义务和谨慎投资义务的二元框架下设计信托投资法的规则体系。同时,谨慎投资人规则引入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在其制度设计中融入了投资组合整体考量、投资分散化、风险收益权衡以及有效市场假说等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中具有共识性并且被投资实践广泛接受的核心观点。谨慎投资人规则并非制度突变的结果而是美国信托投资法长期演化的产物。1830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拒绝适用英国的法定名录规则而创设了谨慎人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当时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1869年纽约州上诉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自身的法定名录规则,在此后数十年中该规则一直是美国各州信托投资法的主流规则,而谨慎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则被极大地限缩。20世纪40年代学者和金融业实务人士推动了谨慎人规则的复兴并对其进行了重新诠释,使得谨慎人规则成为此后数十年中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大致自20世纪70年代学者对复兴后的谨慎人规则的弊端展开了批评并建议引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中的共识性观念改革信托投资法,最终,美国法学会采纳了这些批评与建议,于1992年正式颁布了谨慎投资人规则。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表明,美国的信托投资法经历了从保守到开放的转型,此种转型是其为适应社会的需要所做的制度调适,并且此种调适始终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为旨归。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谨慎投资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下对其具体内容予以展开。首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抽象层面要求受托人在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当如同一个谨慎的投资人那样考虑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及其他情形,并遵守谨慎投资义务的三项判断要素:注意、技能和审慎。其次,谨慎投资人规则具体规定了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时应当考虑的若干因素,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要求设计了若干具体的投资规则,包括投资组合整体判断规则、风险收益权衡规则、分散投资规则、谨慎委托规则、成本控制规则以及事前标准规则。再次,谨慎投资人规则重申了信托法中的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同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要求赋予由忠实义务所衍生的公平义务以新的内涵。最后,美国信托法修订了其关于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的内容,以使其能够适用于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情形。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而其赔偿范围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信托法中并不存在如同谨慎投资人规则那样的专门规制受托人投资行为的系统化的法律规范,有关规制受托人投资行为的制度主要体现为《信托法》及其他信托特别法关于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的抽象规定,但其内容显得极为简约而难于适用。从督促受托人勤勉尽责地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移植和借鉴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内容改革我国的信托投资法。具体的做法是:在修订《信托法》时在其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内容,即吸收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某些内容,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确立我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
缪元[2](2020)在《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文中研究说明专利授权条件中的“创造性”是整个专利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标准不易掌握,而且判断步骤复杂。由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融合了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相关技术,因此如何根据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特点对其中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方法特征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将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置于技术性的视域下,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判断的前提。专利客体中的技术性要求,非创造性中的技术性要求,两者存在交集,但又有所不同。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满足专利客体技术性要求的基础上,才有继续判断其是否满足创造性中技术要求。其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属于商业领域与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的融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与标准也不同于单一技术领域的所属技术领域人员,因此,需要合理设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才能保证创造性判断的主体的视角维持在不偏不倚的程度。再次,现代商业与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很多相关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技术文献无法及时形成成文的记录,进而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检索,因此,建立相关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数据库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技术不足的缺憾。在商业不断的发展中,其与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形成紧密融合的态势,商业与技术产业的边界不断模糊。创造性的标准如何面对这种变化,则会影响现代商业和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以及创新激励机制。对此,已有前车之鉴,欧洲对技术原则的坚守,以及美国对技术原则的失守分别位于两个极端。技术原则的坚守和失守各有优劣,但可以明显的看到,不能一味坚守,也不能一味弃之。技术性标准的高低影响的是天平两端的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保持天平平衡,本文引入技术关联性的判断,既非完全对商业方法特征的全然不顾,也非对商业方法特征的全盘接受,能够将技术性标准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从而能够使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能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的利益。
张馨月[3](2019)在《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房地产市场获得了迅猛发展。不可否认,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场所,也对经济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价格也持续高涨,“房地产泡沫”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由于“房地产泡沫”定义的模糊性以及测度方法的不完备,并且泡沫通常是在产生并破裂之后才得到证实,用泡沫来形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是不合适的。有鉴于此,本文在第二章提出“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这一概念来代替“房地产泡沫”描述我国房地产市场当前的状态。具体地,本文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定义为由于房地产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房地产商、购房者、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银行等)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的“理性”决策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集体行为非理性,房价因此违背市场规律不断上涨的现象。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国民经济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一方面,飞涨的房价抬高了工商业生产成本、限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面对着高昂房价,普通居民往往为了一套住房而耗费将近半生的收入,购房压力与巨额房贷使得居民背上沉重的负担不得不压缩消费。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带来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不断加剧,严重威胁了我国宏观经济安全。鉴于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其非理性发展可能引起的巨大危害,我们必须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有着清醒的认识,理清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及其机制。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全面地把握房地产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机制,对我国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诸多部门也有着极强的影响力,为了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制,本文将从多角度进行考察。具体地,本文研究思路如下:首先,以美、日房地产危机的历史经验和我国房地产发展历史进程为切入点,从国民经济视角对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的不良影响进行整体判断;然后,在整体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将分别从实体经济、居民消费和宏观金融风险等视角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进行分维度的考察。文章共分为八章,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进行展开。各章的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本文首先在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的现状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了简单介绍,并由此提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问题一:房地产泡沫破裂会造成何种后果?房地产泡沫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路径是怎样的?我国是否存在房地产风险?问题二:我国房地产地产的非理性发展的成因与其他国家有何差异?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有何影响?能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吗?问题三:房地产的非理性发展会如何影响实体经济?具体地,房地产的非理性发展是否会影响实体投资?进一步,房地产市场的片面发展是否会阻碍我国的工业创新?问题四: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对我国居民消费会产生什么影响?房价过快上涨是如何影响居民消费的?高房价对不同居民群体消费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影响机制是什么?问题五: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是否会加剧宏观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银行部门和非金融部门风险有何影响?风险传递机制是怎样的?本文的研究致力于解决以上五个问题,本文的研究脉络也依此展开。在第二章,本文主要从房地产泡沫化机理及其影响、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宏观金融风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文献梳理,并通过文献梳理找出现有研究中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我国相关研究中的空白,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三章,首先,通过对美国、日本两国房地产危机的历史观察,明确了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建立变参数模型探明了房地产泡沫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路径。接下来,通过与美、日的经验对比,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检验我国房地产市场所处的非理性阶段。在第四章,本文主要讨论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笔者首先将从历史角度对从1978年至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史进行考察,明确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并从现有历史数据出发,从国民经济视角对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的不良影响进行整体判断,为后续研究做好铺垫。在第五章,本文从理论层面和实证层面探讨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机制。在理论层面,笔者提出了两个假说:第一、房价上涨与实体经济间呈倒U型关系,伴随着房价上涨速度的不断加快,实体投资将呈现先增长后下降的态势;第二、企业利润率在房价上涨和实体经济之间发挥着倒U型中介作用。在实证层面,本文将基于中介效应模型分别考察房价增速对实体投资和工业创新的影响效应,检验了上述假说。第六章中主要分析了高房价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机制。本文一方面利用宏观经济数据明晰了高房价对居民消费的总“量”效应,为现有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证据;另一方面基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利用2016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项目(CFPS)的微观数据,由房价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异质性出发,深入探讨了高房价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机制。第七章则考察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对宏观金融风险的影响。首先,笔者构造了房地产泡沫风险、银行风险和非金融部门风险指标,刻画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银行部门和非金融部门中风险的变化情况。其次,通过上述指标,本文还通过利用TVP-VAR模型探究了房地产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宏观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最后,本文在第八章对全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总结,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与研究结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泡沫在不同时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首先,在房地产泡沫出现的初期,房价上涨对私人投资有着一定的拉动作用,但当泡沫程度超过某一限度之后,这种拉动作用会逐渐减弱;特别地,在金融危机后,房价上涨对私人投资的拉动作用甚至会转为抑制作用。其次,在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总体来看有助于私人投资的增加,但其拉动作用正逐渐减弱,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潜藏着巨大的风险。(2)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的总体考察。我国政府出于增加财政收入和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长远来看,政府刺激房地产发展的行为不仅无法拉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反而会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房地产非理性发展造成实体经济增长乏力,阻碍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同时,还会导致信贷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市场,风险不断累积,不利于宏观金融系统的稳定。(3)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房价上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呈倒U型,房价的过快上涨会抑制实体经济的增长;房价上涨可以通过企业利润的部分中介效应对实体投资(工业创新)施加影响。(4)高房价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首先,我国高房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我国消费低迷的现状,高房价不利于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的增长。其次,高房价对我国租房家庭的消费具有抑制效应,且抑制效应主要在年轻家庭群体中体现。再次,虽然房价上涨可以带来财富效应,但是高房价带来的待偿住房贷款的增加与家庭资产流动性的减弱对家庭消费有着显着的抑制效应。总体来说,现阶段我国房价上涨会抑制城镇居民特别是年轻群体的消费行为,高房价会促使年轻群体增加储蓄、压缩消费,不利于平滑他们一生的消费。(5)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宏观金融风险的影响。首先,房价上涨冲击在短期内会推动银行部门风险的上升,但中长期冲击影响会逐渐减弱。其次,房价上涨冲击对非金融部门风险的正向影响不存在“时滞”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推动作用将会逐渐减弱。再次,房价上涨还可以通过“房价上涨——非金融部门负债增加——银行风险上升”这一机制对银行风险产生影响。最后,政府宽松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与货币政策对各部门间的风险传递有放大作用。最后,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从世界金融危机历史出发,探究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制和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和实证基础。本文一方面考虑了以往的文献大都未考虑金融危机前后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以美国和日本发生过的房地产危机为例,尝试利用变参数模型研究了房地产泡沫(房地产价格偏离)在不同时期对私人部门投资影响的时变路径,揭示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将我国房地产发展现状与美、日历史对比分析,正确认识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所处的阶段。第二,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发展历程的考察,明确了政府在我国房地产非理性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晰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一方面,本文基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从政府调控的角度研究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的原因,并对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动因和影响机制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本文利用房地产和国民经济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总体考察,并得出结论;长远来看,政府刺激房地产无助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最后,本文从多角度考察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深入考察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实体经济、居民消费和宏观金融安全等多方面的影响机制。具体来说,第一、实体经济视角。与现有文献不同的是本文从理论和实证方面证实了房价上涨对实体经济存在“倒U型”影响,企业利润率在其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即存在房价上涨—企业利润率—实体经济这一传导机制)。同时考虑到“实体投资”和“工业创新”都是实体经济蓬勃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本文从“实体投资”和“创新活动投入”两个角度验证了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第二、居民消费视角。高房价对城镇居民消费的不良影响方面,本文一方面利用宏观经济数据明晰了高房价对居民消费的抑制效应,为现有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证据;另一方面,本文基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深入探讨了高房价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机制,发现现阶段我国的高房价会促使年轻群体增加储蓄、压缩消费,扭曲城镇居民的消费行为,不利于平滑他们一生的消费。第三、宏观金融视角。本文通过构建新的风险指标,准确刻画了房地产部门、银行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的潜在风险,对我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现状有了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本文充分考虑了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三者关系的时间演变特征,通过TVP-VAR模型探究了房价上涨对银行和非金融部门风险的时变影响,明晰了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宏观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
孙永河[4](2009)在《基于非线性复杂系统观的ANP决策分析方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概述了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其基本启示。此文分析了ANP决策方法的非线性系统特征,在此基础上将传统ANP系统结构重新予以了划分。然后,分别针对重新划分后的四类典型系统,此文以非线性复杂系统理论、还原论与整体论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方法论为理论依据,通过构建复杂问题评价的新分析结构和方案评价的价值体系,创新性地提出了针对这四类系统的非线性ANP决策方法(统称新方法)。新方法基于层次性整体判断思维对系统状态自下而上逐层予以判断,有效地揭示了复杂系统涌现与突变等行为特征。通过算例对比分析,得出了新方法较之于传统ANP决策方法更为科学可靠的结论。之后,论文基于DEA理论提出了一种针对B,O,C,R方案评价值综合集成的非线性ANP实现方法,该方法不仅有效克服了原有集成方法因B,O,C,R评价值可能出现的不匹配问题而产生错误评价结果的缺陷,而且也从根本上克服了现行BOCR集成表达式对方案的“绝对测度”过于主观武断的内在缺陷。最后,通过两个实际问题分别对论文所提方法予以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这些方法是科学可行的,有着很强的实际应用可操作性。
王竹[5](2011)在《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许成磊[6](2014)在《基于界面管理的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评价及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新团队正在成为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载体、管理机制革新正在成为提升团队创新质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抉择、营造和谐氛围正在成为打造团队品牌优势的关键手段,与创新团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和谐管理氛围营造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日益得到广泛关注。这种情景下,专注于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构建、解析、评价及优化研究,对健全团队管理机制、提升团队管理氛围和谐感受、增强团队创新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及理论研究意义。鉴于此,为全面解构、梳理和分析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系统、全面评价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管理质效,本文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研究,相应研究结论和创新点列述如下。首先,界定创新团队和谐管理的概念,提出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给出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情景化评价策略及要点,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性。为充分认知创新团队的固有特质,借鉴和谐管理思想及界面管理理论,在探讨创新团队和谐管理需求及团队界面管理适用性的基础上,界定给出创新团队和谐管理的概念,进而从环境适应机制、自主管理机制、共享沟通机制、资源处置机制和耦合优化机制五个方面系统阐释了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基本构成和作用关联。借鉴和谐主题辨析的思想,在系统归纳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主题辨析复杂属性、提炼主题辨析情景三方面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界面秩序层次划分及关键界面耦合优化的思维,给出系统评价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情景化解析要点。其次,界定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主体界面类型概念与机制和谐度概念,构建识别主体界面类型的CPT-ANP方法、识别静态关键客体界面的F-DEMATEL方法和识别动态关键客体界面的方案前景比较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性和方法组合应用创新性。借鉴社会资本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在结构化梳理提炼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主体界面社会资本关系内涵、存在形式、关联特征和表现特质的基础上,结合和谐主题漂移视角给出依据社会资本关系平等程度划分的无层次、有层次、交叉层次三种类型主体界面社会资本关系概念,在此基础上构造改进现有累积前景方法、能够实现主体界面关系类型动态辨识及优化的CPT-ANP决策方案。基于对传统和谐思想、近现代和谐管理思想的简析,整合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氛围的多层次内涵,引入协同学中的“序参量”概念界定给出表征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客体界面间整体作用关联的无层次、有层次、交叉层次三种类型和谐度概念,在此基础上构建针对静态关键客体界面识别的能够有效辨析界面系统复杂涌现关系的改进模糊DEMATEL方法,并结合“和谐度”的动态评价需求提出针对动态关键客体界面识别的方案前景比较方法。最后,构建用于和谐度评价的混合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方法,以云南省创新团队为例进行案例应用,具有一定的方法创新性和实践应用创新性。针对目前群决策所展现的决策导向多元、决策方案众多、决策属性异构、决策信息多样特征,在引入票权概念解析群决策偏好一致性判定复杂性、刻画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偏好信息表征假设情景的基础上,遵循从方案层面到属性层面的整体决策信息判定策略,分别依据不同专家知识基础导致的判断偏好差异和不同认知方式导致的整体判断差异,构造能够有效检验专家决策信息偏好一致性的和谐度混合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评价方法。选取云南省九个创新团队为案例研究对象,在结合调查访谈获取信息简析相关团队管理实际问题的基础上,辨析样本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主体界面社会资本关系类型、识别和谐管理机制关键客体界面、评价各团队和谐管理机制和谐度,并依据上述分析结论给出案例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完善对策。通过以上研究,系统构建了一套用于评价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方法,可以全面解构、分析和评价创新团队管理机制的运行质效。创新团队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问题是创新团队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长期问题,本研究的完成能够为有效给出更具针对性、系统化的创新团队管理机制分析方案与完善对策,提供一定的研究思路、理论与方法参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团队管理氛围的和谐感受、增强团队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沈君[7](2019)在《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商标进入人们的视野。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而且改变商标元素的完全列举形式,表明我国开始重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虽然萨塔商标案和阿迪达斯案曾引发人们对位置商标的讨论,但是在旧的商标制度下,位置商标明确是不能注册的商标。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鲁布托“红鞋底”商标案的判决引发各界对位置商标的关注,法院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这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位置商标,并且法院没有否定《商标法》未明确列举的元素所构成的商标的注册可能性,因此,此案中位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还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本文就位置商标的保护为主题,探讨位置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位置商标注册的条件、位置商标特殊的权利范围以及如何在我国《商标法》中引入位置商标等问题。第一章引出问题,介绍位置商标概念,位置商标是由可视化标识和特定位置构成,标识以一定比例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位置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位置商标具有国际条约基础,包括TRIPS中商标形式的非限制性规定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对位置商标的规定,此外,各国立法也表现出保护位置商标的趋势。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位置商标申请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不能正确处理位置商标案件,而现有保护形式也不足以保护位置商标。第二章论述对位置商标予以保护具有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位置商标可以发挥商标以识别区分为基础的各种功能,其次商标本质上是符号,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另外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第三章是对位置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首先是对位置商标的保护条件的分析,即位置商标要取得注册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包括显着性和非功能性。本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固有显着性的判断方式进行研究,这也是以往研究中忽视的部分,总结了位置商标固有显着性的判断规则,包括标识具有显着性,位置商标一般具有显着性;不宜确定某个位置的显着性;以及包含位置要素在内的整体性判断;最后在审查实践中可以参考欧盟的判例法规则——当商标难以从商品外观区分时,只有在商标与该领域的惯常做法明显不同时,商标才具有显着性,对惯常做法的改变不足以证明固有显着性。本文在这部分还对位置商标司法判例中经常出现的显着性、装饰性和美学功能性进行辨析。位置商标因为构成要素和普通图形、颜色商标不同,如何在商标申请中以图示化表现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最后,本文在这一部分探讨位置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具有特殊的保护范围,即当标识没有显着性时,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位置申请或使用同一标识。第四章是基于对位置商标的研究,提出对位置商标的保护建议,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或解释商标界定条款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其次借鉴WIPO和日本的位置商标制度以及欧盟的位置商标审查经验,明确位置商标的审查规则。
曹伟[8](2007)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文中研究说明目前,计算机已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其中,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作用正如日中天。现行的软件版权保护体系广受诟病,对此,本文的序言开门见山的提出,应该对存在先天不足的软件版权保护不离不弃,要在坚持中改进,并在改进中坚持。在笔者看来,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性格特征都非常鲜明,其优缺点也同样明显。软件的专利保护本身并非最佳选择,顶多算是现阶段的一个次优选择;但本文大胆的预测,软件保护迟早都会实现可专利化。正是上述初步的认识和思考启发了笔者的基本写作思路,并由此展开了本文的分析和论证。本文以一个简短的序言引出论述,全文分为上、中、下三编共八个章节,凡十七万言。一、本文上编的关键词是回顾与反思,主要是对现有立法的回顾,并着重对软件的版权保护进行了剖析。(一)在本文的第一章,笔者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软件立法的全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笔者首先回顾了人类社会计算工具以及计算法则的变化。从上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结绳记事”,此后,人类日渐进化,社会生活也越发复杂,生产和生活需要进行各种精准的计算。为了完成这些日益复杂的计算,各种计算机械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从早期最原始的算筹到工业革命时期的机械化计算尺,进而到现代的计算机,计算工具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后,本文将目光投向计算技术中的一个特定目标: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结绳规则到杰卡德编织机中密密麻麻的穿孔控制卡片,再到凭借pc-dos一举崛起的微软,本文着力探讨的计算机软件,其力量已经为世人所瞩目并独立于计算机硬件本身成为一个单独的发展分支。其实,早期的计算机并没有严格区分软件和硬件。早期计算机的唯一功能就在于完成大规模的运算,而这种运算本身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控制技术。在这个时期,计算机被作为一种替代人力进行庞大运算的工具而加以使用。除了运算,计算机不需要完成其他功能,也就无须对硬件进行复杂形式的操控,相应的,也就缺乏对软件的需求,这一时期的计算机技术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硬件技术。因此,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软件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硬件革新的迅猛势头。20世纪1970年代中期,个人电脑(PC)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个并不起眼的小家伙此后深刻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而为他提供动力的正是计算机软件。方便易用的软件开始帮助人们高效率的完成那些异常繁琐的各种工作,而人们的各种需求似乎在一夜之间被引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要求的软件实现了一日千里的突破性增长。而用户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的同时,软件行业的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此后,软件的发展渐入佳境。时至今日,软件滞后于硬件的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随着软件的频繁升级,硬件的发展开始滞后于软件。根据笔者的观察,如今的态势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软件主导硬件发展,硬件支持软件进步的格局已经形成。在上述发展过程中,硬件和软件都先后产生了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计算机硬件技术由于和工业应用天然的共通性选择了专利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受制于单纯的思维方法不受专利保护的传统理念,软件的专利保护一直障碍重重。在丛丛迷雾中,美国国会“国家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U)在其提交的《CONTU1978年报告》中指出,计算机软件不具备可专利性;而将计算机软件吸收进版权法的现行体制中则是可行且合理的。美国最终在这个报告的基础上修改了其版权法,并开启了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保护的大门。本文并没有停留在历史事实的表面,而是对美国选择通过版权保护软件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法律的效率价值高于公平价值,显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就应当成为美国的首选。因此,美国的选择并非偶然。考虑到中国的版权立法受欧洲的影响比较深,本章还专门对欧洲软件版权立法进行了研究。此外,日本曾经提供了一个单行立法的范本,虽然最后在美国的压制下折戟沉沙,但仍然引起了笔者的重视。在本章的最后,对国际组织的几个软件版权条约进行了讨论。虽然,这些条约大部分并没有真正施行,但笔者坚持认为其中的内容充满了理性和智慧。(二)本文的第二章集中探讨了软件的可版权性以及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在版权体系中,软件获得版权的前提是软件成为作品。因此,当软件进入版权视野的时候,首先直面的问题就是对作品概念的重新理解和诠释。为此,笔者首先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意蕴进行了探讨。在版权的疆域中,基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确定了版权抽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原则: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都应当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各种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各种作品必然是某种思想的具体表达,但思想的表达未必一定是作品。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内容和形式都能得到版权法的护佑,何种内容和形式受保护,二分法似乎并没有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笔者继而对版权理论中界定作品外延的另一条逻辑主线“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进行了研讨。就思想的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现形式归专利法保护,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型的表现形式归版权法保护。根据这两个“二分法”,笔者将作品的本质可以概括如下:作品是思想对外的非实用性表达形式。根据这样的理解,就出现了一个困惑:软件是功能性的表达形式,其价值主要存在于功能的执行。如果径直套用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规则,版权势必开疆拓土渗入专利的传统领地。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没有想当然的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仔细分析了软件作品的概念及其特征,并指出软件存在形态分离、组成架构分离、价值功能分离,这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软件在其源代码形态,是用字母、数字及符号等表达出来的。虽然这种编程语言的表达有自身特殊的语法规则,但与文字作品的表达并无本质差别。软件的文字性的代码表达决定了软件的这一表现形态完全能够满足版权法中对常规文字作品的要求,以文本表现的软件也具有明确的阅读价值。因此,软件至少在源代码层次符合版权法对于文本作品的要求,在目标代码层次,间接的阅读理解也能够使其达到作品的底线。因此,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在此基础上,本文并不回避软件等功能性作品对传统版权体系带来的挑战和冲击。在笔者看来,人们将软件纳入版权体系最开始并非因其内在的合理性,仅仅只是存在这样一种客观的需要而已。在做出这一选择以后,再转头为其寻找合理性。幸运的是,我们发现这种合理性毕竟还是存在的。软件源代码的存在形态与文字作品的雷同,使得软件融入版权体系的正当性得以被追认。但是,为了维持版权体系的内在平衡,我们却不得不对软件版权的内容加以限制和缩减,必须将其法力终止在合适的边界,将其力度控制在合适的维度。对于软件诸多形态中的法律诉求,除去代码层次以外,版权管不了,也不应该管。在肯定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后,本文对版权保护的适当性进行了探讨,并坦陈了软件版权的优缺长短。鉴于软件代码文本与文字作品的共通性,使得各种软件能够比较容易的获得版权保护。版权对包括软件作品在内的保护对象设定的门槛比较低,通常只要求具有独创性即可,这就使得几乎所有的软件均可获得版权保护。此外,对软件的权利人而言,寻求版权保护的成本比较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版权法就自动承认权利人对该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种版权的获得是当然的,无须任何审批手续更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此外,版权的排他性是相对,这就确保了软件版权人无法对技术思想进行垄断,这也有利于后续的创新,不致形成技术发展的桎梏。但是,软件版权保护的缺憾也是致命的。思想领域不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畴,这就使得软件构思的算法不具有可版权性,而算法正是软件的真正精髓所在。软件版权保护实际上仅停留在文本形式的表面而无法深入软件的真正内核。此外,软件版权保护期限过长,这也限制了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二、本文中编的关键词是改良与重构,具体研究了现有软件版权体系中四个实践性较强的机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探讨,还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一)在第三章,笔者介绍了版权保护技术在软件领域的运用,并对国际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中国立法的改进进行了讨论。在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始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给版权法带来巨大的冲击。近年来,传播技术的空前发展,在客观上使得侵权变得更加轻而易举。侵权成本的大幅降低直接刺激了盗版等侵权现象的蔓延,而网络技术又使侵权作品能迅速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扩散。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挑战最终需要借助技术本身来解决,版权人逐渐开始注重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技术的兴起及其在软件作品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继而对国际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研究,之后着重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了系统的剖析。笔者首先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外部效应,指出为了促进对软件背后的知识资源的高效配置,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否定规避行为和破解行为,并为版权保护技术提供严格的保护。之后,笔者检讨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立法经验,指出版权保护技术对于作者利用新的传播技术抑制对作品的侵权使用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技术限制公众的合理使用保持了极大的警惕,并据此对规避和破解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仔细讨论。本章接下来对中国《着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并遗憾的指出,中国立法对于破解和规避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况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对此,笔者提出了四点改进意见:(1)出于商业性目的,破解或规避软件附加的版权保护技术的全部或者部分构成侵权;对非商业性的破解行为或者规避行为不应当加以限制。(2)对于提供规避和破解方法、设备等辅助行为,研究开发此类方法和设备不应当承担侵权,出于商业性目的向外提供此类方法和设备则构成侵权。(3)软件版权保护期限届满时,版权人应当提供破解和规避方法。(4)应当明确规定比较具体的例外和免责条款。(二)本文的第四章对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进行大幅度的缩减。各国在通过版权法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的同时,无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对着作财产权的保护设定了各种形式的权利限制,其中就包括时间限制。但自英国《安娜法》以来,版权保护期限日益延长,在部分国家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期限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对近年来欧美等国不断延长版权期限的情况。之后,本文从功能激励与人格延伸两个角度论证了延长版权期限的不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直言不讳的指出,对于软件这种功能性特点尤为突出的作品,设置如此之长的保护期限完全没有必要,目前的立法效果以负效应居多。围绕这个观点,本文从利用软件技术推动社会迅速发展和软件实际生命周期等角度进行了论证。基于这样的结论,本文提出了两种改进的办法:(1)借鉴集成电路的保护机制,将软件的版权保护期限确定为十年,自软件被公开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如果没有公开或者投入商业利用,软件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十年后,不再受版权法保护。以此鼓励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尽早被投入使用,并尽可能早且尽可能多的产生社会效益。(2)对目前的立法进行形式改良,规定软件的版权保护期限为十年,保护期限届满后可以进行续展,每次续展后版权保护期可延长10年,保护期限最多可以续展4次。(三)本文第五章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软件版权的管制应该体现在控制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上,而不应当限制软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软件的存在形态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从最初的源代码文本,经过编译变成对应的目标代码,再经过多次调试形成最终的可执行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软件呈现在最终使用者面前的形式已经和最初设计师面前的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软件的最后存在形态中无法准确的获知软件的设计信息。软件存在形态的改变需要借助特定编译技术来实现,这种编译技术本身是客观中立的,也是双向的,既可以转换过去,同样还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转换回来。传统版权法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理念,本身并不保护作者在作品中蕴含的思想,而是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因此,通过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所了解到的软件的设计思路或者算法安排等“思想”并不处于版权法的护佑之下。本文介绍了美国和欧洲的立法情况,并分析了中国现行立法的不足。笔者认为,反向工程作为一种深入了解学习软件的技术手段本身是中性的,合法用户都有权通过反向工程深入到软件的内核中去了解软件的构思、结构与原理。本文还对合法反向工程的构成设置了三个条件:(1)反向工程以合法获得软件为前提条件,只能由合法使用人完成。(2)反向工程不以获取必要的兼容信息为唯一目的。(3)通过反向工程所形成的作品不得进行盈利性使用。(四)本文在第六章中对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软件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寄予了希望。本章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然后指出登记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需要界定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在传统版权法中,每个具体的作品必然都有一个特定的表现形式,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自然也就限于这个表现形式。而软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登记能够更准确区分其保护范围。此后,笔者介绍了中国软件登记自愿登记与鼓励登记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并加以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的建议:(1)全面登记与个性鉴别相结合。(2)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3)公开查阅与保密控制相结合。三、本文下编的关键词是探索与超越,集中讨论了软件的可专利问题,并对中国未来的立法进行了展望。(一)本文第七章同时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从纵横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软件在传统的专利法中,一直被当作单纯的思想规则,由于专利制度对垄断思想的强烈抵制,软件因此被排除在专利法门外。在美国的大力推动和影响下,软件版权保护的格局在国际上成为主流。软件版权保护停留在文本形式的表面而无法深入软件的真正内核,这个致命的瑕疵迫使先进国家将目光重新转向专利法,美国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初期彻底否定转为不遗余力地的推广。受其影响,欧盟、日本等国先后步其后尘,不同程度同意为软件授予专利权。笔者将美国的软件专利保护分为了四个阶段:(1)起步阶段:纷争与离合时期(1972年以前);(2)第二阶段:拒绝专利保护时期(1972年至1978年);(3)第三阶段:开始专利保护时期(1978年至1994年);(四)第四阶段:开放专利保护时期(1994年至今)。笔者还详细分析了各个时期的典型案例,并对美国各阶段对于软件可专利问题的主流观点进行了总结。目前,软件已经成为美国专利法项下可专利的法定主题之一,含有数学算法或公式的软件,只要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就可以申请专利。相对美国不断扩大软件专利立法的进程,欧洲各国以及欧盟整体对于软件专利的立法变化引起了笔者更多的重视和思考。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软件专利立法逐渐放宽。虽然软件本身仍然是不可专利的,但涉及软件的申请主题只要具有技术性、产生了技术贡献,就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如果实现了软件与硬件装置的有效结合,结合后的系统整体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20世纪1990年代后期至今,欧洲进一步放宽了软件专利的保护条件。如果软件能够产生一种技术性效果,并且这种效果超越了软硬件之间常规的物理交互情形(例如存储),那么这个软件就具有可专利性。然而,欧洲大陆的空气毕竟要比北美保守的多,这一点可以通过本章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的介绍充分体会。在美国全面放开软件专利授权后,欧盟也精心调制了一席扩大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餐,然而这道大餐的核心《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却在2005年7月被欧洲议会以压倒多数的表决结果否决。这一事件的确值得人们重新思考全面放开软件专利的正当性与适当性。最后,本章还介绍了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美、欧、日基于各自对自身软件产业以及市场发展状况的评估,在软件的可专利问题上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在做出选择背后的各种动因中,软件可专利后产生的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笔者认为,在软件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软件的可专利性得到普遍的承认只是个时间问题。(二)本文第八章集中探讨了中国的软件专利立法,并对软件可专利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的专利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得以恢复,中国的软件产业在当时还远没有形成规模,自然对立法也没有产生过多的需求。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西方,软件技术一直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中国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直到上个世纪末期,软件产业在中国逐渐兴起,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才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中国1984年第一版《专利法》制定后的一个时期,计算机软件在中国被当作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计算机软件本身在中国基本上尚不具有可专利性。对于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虽然在当时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了初步的理解和一定程度的体现,但这种理解与美国同期采用的整体判断原则的内涵显然相差甚远,远不可同日而语,这使得计算机软件事实上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门外。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速,中国专利立法的进程也在快速的发展。第二版《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专利局根据第二版《专利法》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1993》于1993年3月10日公布实施。《专利审查指南1993》根据当时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情况,借鉴同期国际立法经验,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并设置了比较宽松的授权条件。对比起来,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专利审查指南1993》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强调。源于美国的整体判断原则在《专利审查指南1993》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软件本身仍然被当作是数学方法的应用而无法获得授权,但是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系统不再因为包含了软件而被排除可专利性。此后,中国在世纪之交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此对国内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修改后的第三版《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01》于2001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在这一时期,美国已经承认具有实际应用性的计算机软件本身也可以成为可专利的主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1996年制定了《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大幅度放开了软件专利授权,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8年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更是彻底铺平了与软件相关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道路。含有数学算法或公式的软件,只要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就是可专利的主题。美国对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不再考虑其权利要求是否仅仅指向数学公式,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而是转而考虑该发明是否具有实际的用途。而在同期的欧洲,《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草案于2002年2月摆上了欧洲议会的议事日程,大部分人都相信软件可专利化的时代已经彻底到来。为了应对经济增长中专利审查工作不断面临的新挑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初启动了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审查指南的过程中,对于软件可专利性问题应当如何定调,在中国引发了很多争论。中国学术界对欧美同期最新动态进行了充分的借鉴,主张放开软件专利授权的呼声逐渐壮大。然而,随着2005年7月欧洲议会二读否决《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草案,中国专利主管部门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对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采取了谨慎务实的处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06》基本沿袭了此前《专利审查指南2001》对软件专利授权的规定,其实质就是一条:软件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软件和硬件的结合可以共同申请专利。软件可专利化的机会在2006年的中国稍纵即逝。软件可专利化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诠释软件本身的可专利性,笔者认为,软件具有可专利性,并着重围绕三个论点进行了阐述:(1)软件不等于算法,软件的算法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性规则,并能够解决某个特定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算法与自然规律和揭示客观规律的数学公式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实质上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中算法的具体应用,因而并不构成对算法所反映的自然规律和科学原理的独占。(2)软件具有工业实用性,软件天然就具有与硬件结合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就意味着软件可以通过和硬件的结合而获得工业上的大规模使用。(3)软件具有明确的技术特质,每一个软件都从属于特定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产生明确的技术效果,在这个意义上,软件和其他可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什么不同。本身的技术特性是软件具有可专利性的核心,这使得对软件的保护同样能够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本章的最后,笔者对未来软件专利的审查授权提出了若干设想。其中包括:(1)坚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从严控制软件专利授权。(2)公开源代码,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软件的实质信息。(3)完善强制许可制度,防止对软件技术的不合理垄断。(4)缩短软件专利的保护期限,充分考虑软件的真实生命周期与推广软件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具体期限可考虑确定为十年。四、本文在论述的最后还有一个余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总结和展望。简言之,笔者心目中理想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版权保护为基础,绝大多数软件通过版权获得最基本的保护。(2)以专利保护为前导,少数具有创新特性的软件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获得力度较强的保护。(3)在适当时候启动专门立法,通过工业版权制度最终解决软件的保护问题。
柴培[9](2020)在《高中语文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研究 ——以《语文常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新媒体和移动终端的普及,国民阅读日益倾向快餐化、碎片化,整本书阅读势在必行。2018年《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颁布之后,“整本书阅读与研讨”由以前的倡导与研究阶段转变为实践与实施阶段。通过梳理近十年来整本书阅读的研究成果发现,学者和一线教师更多关注于文学类整本书阅读的研究与实践,而对于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鲜有能够借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课例。为使教学设计具有针对性,对N自治区的H市、B市和E市的六所高中进行了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现状调查,该调查涉及学生问卷和教师访谈两个部分。从调查结果来看,教师和学生都认识到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的重要价值,然而由于学生的阅读兴趣、时间、方法等方面的因素使得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存在感比较低。基于此,以《语文常谈》为例,从特点概述、内容结构和学术价值三个方面对教材本体进行了研究,并依据课程标准、教材特点、教学实际及学情确定了浏览助读信息,形成整体判断,粗读整本书册,提炼主要观点,借助思维导图,梳理全书结构等八方面的教学内容,旨在帮助学生探索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的门径,建构相关的阅读经验,促进阅读能力的发展。综上,着眼于全体学生的发展、语文核心素养的提升、学术着作的特点及学习任务群的要求,尝试着设计了5个任务、9个课时的教学方案,并进行了教学实践。通过教学深刻感受到学生思维的活跃,对学法指导的渴求,同时也发现了诸多问题,如教学设计理想化,教学内容未深入文本,教学组织能力比较弱等,在此基础上对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进行了一些思考:在了解学情的基础上,关键是选择合宜的教学内容,并要以培养阅读兴趣为重点,以提高教学组织能力为依托,将整合统一的教学模式作为支撑,加强教师的阅读素养作为保障。
林军凤,应康丽,李会玲,胡慧楠,梅磊磊[10](2019)在《编码方式对陌生字形记忆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采用学习-再认范式,分别以韩字、英文假词为实验材料,考察了编码方式对陌生字形记忆的影响。在学习阶段,通过随机呈现整体和部分探测刺激,引导被试分别以整体编码和部分编码方式学习陌生字形,并在学习结束后一小时进行再认记忆测试。结果发现,无论以韩字还是以英文假词为材料,部分编码条件的记忆成绩均显着好于整体编码。该结果说明部分编码相比于整体编码能促进陌生字形记忆,并且这种优势效应具有跨文字系统的一致性。
二、试论教育效果的整体判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教育效果的整体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谨慎投资人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谨慎投资人规则与美国信托法的变革 |
一、变革中的美国信托法 |
二、美国信托法变革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从谨慎投资义务到谨慎投资人规则 |
第三节 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性质与功能 |
一、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性质 |
二、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功能 |
第四节 谨慎投资人规则在美国有关各州的采用 |
第二章 谨慎投资人规则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衡平法基础:信义义务理论 |
一、信义义务的历史起源 |
二、现代信义义务的二元划分 |
三、信义义务与现代信托法 |
四、信义义务与谨慎投资人规则 |
第二节 经济学基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
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产生 |
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基本观点 |
三、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与谨慎投资人规则 |
第三章 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从法定名录规则到谨慎人规则 |
一、法定名录规则的形成 |
二、谨慎人规则的形成及其与法定名录规则的交替适用 |
第二节 从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 |
一、谨慎人规则的局限与异化 |
二、谨慎投资人规则的确立 |
第三节 谨慎投资人规则变迁的历史启示 |
第四章 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谨慎投资义务:总体要求 |
第二节 谨慎投资义务:判断要素 |
一、注意要素 |
二、技能要素 |
三、审慎要素 |
第三节 与对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有关的具体规则 |
一、投资组合整体判断规则 |
二、风险收益权衡规则 |
三、分散投资规则 |
四、谨慎委托规则 |
五、成本控制规则 |
六、事前标准规则 |
第四节 谨慎投资人规则中的忠实义务 |
第五节 对谨慎投资人规则对受托人投资行为的规制作用的评价 |
一、学者的评价 |
二、笔者的评价 |
第五章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 |
第一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概述 |
第二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的性质 |
第三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及其相关规则 |
一、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
二、增值损害赔偿规则 |
三、反净值规则 |
第四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六章 谨慎投资人规则与中国信托法的改革 |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规制受托人投资行为的制度框架 |
一、法律文本的梳理 |
二、规范现状的述评 |
第二节 谨慎投资人规则与我国现行制度的比较观察 |
一、典型案例与制度审视 |
二、制度规范的比较观察 |
第三节 从谨慎投资人规则看中国信托法的改革 |
一、立法借鉴的基本考量 |
二、立法体例模式的选择 |
三、制度内容的取舍安排 |
四、具体方案的初步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和国内外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概念和特点 |
第一节 商业、方法、商业方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商业方法与计算机软件的关系 |
第三节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概念 |
第四节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特点 |
第三章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标准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
一、知识水平 |
二、创造能力的限定 |
三、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主体数量 |
四、技术领域的影响 |
第二节 现有技术 |
第三节 技术性的要求 |
第四章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创造性标准 |
第一节 创造性标准的变化和发展 |
第二节 技术性原则的坚守 |
第三节 技术性原则的失守 |
第四节 技术性原则的取舍 |
第五节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技术关联性 |
第五章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 |
第一节 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问题的类型 |
一、区别特征为商业方法特征 |
二、区别特征为商业方法特征和技术特征的结合 |
三、区别特征为技术特征 |
第二节 技术启示判断过程的优化 |
第三节 商业上成功中的技术关联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3 创新点和特色 |
1.4 局限和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房地产泡沫化机理及其影响研究 |
2.1.1 房地产泡沫的形成机制 |
2.1.2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国民经济 |
2.2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实体经济 |
2.2.1 实体经济的定义 |
2.2.2 房地产非理性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
2.3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居民消费 |
2.3.1 财富效应 |
2.3.2 抵押效应 |
2.3.3 流动性约束效应和替代效应 |
2.4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宏观金融风险 |
2.4.1 宏观金融风险的定义 |
2.4.2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宏观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 |
2.5 总结与评述 |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金融危机的历史观察 |
3.1 美国和日本金融危机的历史观察 |
3.2 房地产泡沫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路径分析——基于美国和日本金融危机的经验证据 |
3.2.1 理论分析 |
3.2.2 模型设计与研究样本 |
3.2.3 实证分析 |
3.3 美国、日本房地产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影响国民经济的综合分析 |
4.1 我国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原因分析——基于政府干预视角 |
4.1.1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 |
4.1.2 政府行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影响 |
4.2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影响国民经济的总体考察 |
4.2.1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影响 |
4.2.2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经济“脱实向虚”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
5.1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影响实体经济的理论分析 |
5.2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实体投资的影响 |
5.2.1 模型设定 |
5.2.2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5.2.3 实证分析 |
5.3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工业创新的影响 |
5.3.1 模型设定 |
5.3.2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5.3.3 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
6.1 概述 |
6.2 高房价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效应分析 |
6.2.1 研究背景 |
6.2.2 实证分析 |
6.3 高房价对城镇家庭消费的影响机制分析 |
6.3.1 理论分析 |
6.3.2 高房价影响城镇租房家庭消费的实证分析 |
6.3.3 高房价影响城镇自有房家庭消费的实证分析 |
6.3.4 实证考察结论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与宏观金融风险 |
7.1 研究背景 |
7.1.1 房价上涨与银行风险 |
7.1.2 银行风险与非金融部门负债 |
7.1.3 房价上涨与非金融部门负债 |
7.2 房地产、银行与非金融部门风险指标的构建 |
7.2.1 指标设计 |
7.2.2 样本数据选取与数据分析 |
7.3 房价上涨影响银行和非金融部门风险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方法 |
7.3.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基于非线性复杂系统观的ANP决策分析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相关研究综述与最新进展分析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第2章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启示 |
2.1 决策理论 |
2.1.1 基本概念 |
2.1.2 决策内容 |
2.1.3 决策方法 |
2.1.4 基本启示 |
2.2 复杂系统理论 |
2.2.1 复杂性科学与复杂系统 |
2.2.2 复杂性研究的主要学派 |
2.2.3 基本启示 |
2.3 Beyes 决策与期望效用理论 |
2.3.1 Beyes 决策 |
2.3.2 期望效用理论 |
2.3.3 基本启示 |
2.4 DEA 理论 |
2.4.1 DEA 基本模型 |
2.4.2 DEA 交叉效率评价 |
2.4.3 基本启示 |
第3章 ANP 决策方法的非线性系统特征与决策结构类型划分 |
3.1 ANP 决策方法的非线性系统特征 |
3.2 ANP 决策结构类型划分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非线性AHP 决策方法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变权决策方法的缺陷分析 |
4.3 非线性AHP 系统新分析结构 |
4.4 方案优选排序的非线性AHP 实现方法 |
4.5 方法的变权机理与优点 |
4.5.1 变权机理 |
4.5.2 方法优点 |
4.6 数值例子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非线性ANP 内部独立循环系统的方案排序方法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ANP 内部独立循环系统超矩阵的改进方法 |
5.2.1 传统 ANP 超矩阵的构造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
5.2.2 CSII 系统超矩阵构造的改进方法 |
5.2.3 算例分析 |
5.3 针对CSII 型系统的非线性ANP 方案排序新方法 |
5.3.1 CSII 型系统的新分析结构 |
5.3.2 方案排序新方法 |
5.3.3 算例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非线性ANP 内部循环依存递阶系统的方案排序方法 |
6.1 引言 |
6.2 ANP 对 HSICD 系统的分析方法 |
6.3 ANP 的方法缺陷分析 |
6.4 HSICD 系统的新分析结构 |
6.5 专家判断信息的提取平台 |
6.6 新分析结构的稳定性 |
6.7 新分析结构下方案评价的价值体系 |
6.8 方案排序方法 |
6.9 理论对比分析 |
6.10 数值对比分析 |
6.11 本章小结 |
第7章 非线性ANP 内部多元依存递阶系统的方案排序方法 |
7.1 引言 |
7.2 非线性 ANP 内部多元依存递阶系统分析结构 |
7.3 专家判断信息的提取平台 |
7.4 新分析结构的稳定性分析 |
7.5 稳态概率的求解 |
7.6 方案排序方法 |
7.7 算例对比分析 |
7.8 本章小结 |
第8章 收益、机会、成本、风险综合集成的非线性 ANP 决策分析方法 |
8.1 引言 |
8.2 现有 ANP/BOCR 方案复合权重集成方法及其特征 |
8.3 现有 BOCR 评价值综合集成方法的缺陷 |
8.4 单网络评价值综合集成方法 |
8.5 数值对比分析 |
8.6 本章小结 |
第9章 理论方法的实证应用研究 |
9.1 非线性 AHP 方法在企业战略投资项目风险评价中的应用 |
9.1.1 项目背景介绍 |
9.1.2 项目投资风险因素识别 |
9.1.3 方法应用 |
9.2 非线性 ANP 排序新方法在企业知识管理能力综合评价中的应用 |
9.2.1 企业背景简介 |
9.2.2 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设计 |
9.2.3 方法应用 |
9.3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本文结论 |
10.2 论文创新点 |
10.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5)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侵权责任法》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体系影响 |
(一)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与侵权特别法。 |
(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方式。 |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基本类型 |
(一)绝对一般法。 |
(二)绝对特别法。 |
(三)相对一般法。 |
(四)相对特别法。 |
三、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内容确定 |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范。 |
(二)《民法通则》上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类型和适用规范。 |
1.《侵权责任法》未涉及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范,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这可以细化为三种具体情况: |
2.《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规定无本质差别的侵权责任规范,更宜适用《侵权责任法》。 |
3.《侵权责任法》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化,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具体来说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
4.《侵权责任法》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范的进一步类型化,或者通过增加新类型进行类型化。包括如下四种情形: |
5. 因《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位置变化带来定位变化的侵权责任规范,主要涉及公平责任及其相关条文。 |
6. 因《侵权责任法》改变《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范的情形,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情形包括: |
(三)附带问题: |
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规则 |
(一)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两种基本模式。 |
(二)法律整体判断模式下的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基本规则。 |
1.《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的“另有特别规定”判断规则。 |
2. 侵权特别法与侵权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效力判断规则。 |
(三)引致条款判断模式下的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基本规则。 |
(四)附带问题: |
五、未来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立法展望 |
(一)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
1.《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的制定对侵权一般法的可能影响。 |
2.《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对侵权一般法的可能影响。 |
(二)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 |
1. 基于法律整体判断模式的未来侵权特别法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要区分非绝对特别法和绝对特别法。 |
2. 基于引致条款判断模式的未来侵权特别法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问题,要区分开放引致条款和封闭引致条款。如前所述,《侵权责任法》上的开放引致条款有四个,每个引致条款预留的立法空间和相应的立法技术如下: |
(6)基于界面管理的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评价及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创新团队的概念和建设领域研究现状 |
1.3.2 创新团队的运行和管理机制研究现状 |
1.3.3 创新团队的管理效果评价研究现状 |
1.3.4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论文的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4.1 论文的技术路线 |
1.4.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1 创新团队的类型、特征和发展阶段 |
2.1.1 创新团队的类型 |
2.1.2 创新团队的特征 |
2.1.3 创新团队的发展阶段 |
2.2 和谐管理的内涵、应用与思维范式 |
2.2.1 和谐管理的内涵 |
2.2.2 和谐管理的应用 |
2.2.3 和谐管理的思维范式 |
2.3 界面管理的概念、要点及理论前沿 |
2.3.1 界面管理的概念 |
2.3.2 界面管理的要点 |
2.3.3 界面管理的理论前沿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界面解析 |
3.1 团队和谐管理的实践需求及关键问题 |
3.1.1 创新团队的管理特性与实践需求 |
3.1.2 创新团队和谐管理的待解决问题 |
3.2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界面内涵 |
3.2.1 界面管理对团队和谐管理的完善契机 |
3.2.2 基于界面管理的团队和谐管理内涵 |
3.3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界面构成 |
3.3.1 团队管理机制研究的不足分析 |
3.3.2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内涵构成 |
3.4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存在情景分析 |
3.4.1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主题辨析复杂性 |
3.4.2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主题辨析特征 |
3.5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情景化评价要点 |
3.5.1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主题辨析策略 |
3.5.2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主题辨析方案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主体界面层次的和谐度概念界定 |
4.1 和谐管理机制的主体界面分类辨识 |
4.1.1 主体界面的关联问题简析 |
4.1.2 主体界面的类型划分 |
4.1.3 主体界面的相关内涵 |
4.2 主体界面特征辨析及层次概念界定 |
4.2.1 主体界面的存在形式和关联特征 |
4.2.2 主体界面的表现特质 |
4.2.3 主体界面层次概念界定 |
4.3 基于改进CPT-ANP的界面层次识别方法 |
4.3.1 创新团队主体界面关系状态赋值 |
4.3.2 网络整合评价与主体界面层次类型辨识 |
4.3.3 前景评价与主体界面层次动态辨析 |
4.4 和谐管理机制运行效果的评价内涵简析 |
4.4.1 朴素和谐思想的哲学观点列述 |
4.4.2 管理和谐的内涵阐释 |
4.4.3 和谐视角下团队管理效果的评价要点简析 |
4.5 和谐度概念界定 |
4.5.1 协同学中的序参量概念引入 |
4.5.2 和谐度内涵描述 |
4.5.3 和谐度概念阐述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关键客体界面的识别方法构建 |
5.1 和谐管理机制的客体界面分类辨识 |
5.1.1 和谐管理机制的客体界面分类 |
5.1.2 和谐管理机制的客体界面内涵 |
5.2 客体界面特征辨析及探析要点 |
5.2.1 客体界面特征辨析 |
5.2.2 关键客体界面探析要点 |
5.3 基于改进Fuzzy-DEMATEL的关键客体界面静态识别方法 |
5.3.1 构建客体界面集合及模糊直接影响矩阵 |
5.3.2 考虑专家权重的模糊直接影响矩阵去模糊化处理 |
5.3.3 确定影响和谐度的关键客体界面 |
5.4 基于前景理论的关键客体界面动态识别方法 |
5.4.1 引入前景理论的适用性 |
5.4.2 备选方案前景价值判断 |
5.4.3 具有前景的关键客体界面识别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混合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评价方法构建 |
6.1 群决策信息一致性检判定的复杂性及完善思路 |
6.1.1 群决策信息集结的缺陷及票权概念 |
6.1.2 不同群决策情景下的偏好一致性判断复杂性 |
6.1.3 群决策信息一致性检验的完善思路 |
6.2 常规多属性群决策问题的公理化描述 |
6.2.1 混合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分析的情景假设 |
6.2.2 混合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的问题刻画 |
6.2.3 混合非结构多属性群决策分析的相关定义 |
6.3 群决策偏好一致性检验 |
6.3.1 群决策偏好一致性检验对策与情景假设 |
6.3.2 不同方案之间决策导向的一致性检验 |
6.3.3 不同偏好之间的一致性检验 |
6.4 群决策判断信息调整与和评价信息集结 |
6.4.4 判断信息调整策略 |
6.4.5 评价信息集结方法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云南省创新团队的案例应用 |
7.1 团队组建背景及发展情况分析 |
7.1.1 南省创新团队的整体建设情况 |
7.1.2 南省创新团队建设取得的总体成效与存在问题 |
7.1.3 案例团队选取与建设现状 |
7.1.4 案例团队访谈情况简析 |
7.2 团队主体界面的社会资本关系类型辨析 |
7.2.1 团队主体界面社会资本关系状态赋值 |
7.2.2 团队各主体界面的相对权重求解 |
7.2.3 网络整合评价、主体层次静态辨识与动态辨析 |
7.3 团队和谐管理的关键客体界面识别 |
7.3.1 静态关键客体界面识别 |
7.3.2 动态关键客体界面识别 |
7.3.3 所有团队的关键客体界面识别结果 |
7.4 团队和谐管理机制的和谐度评价 |
7.4.1 给定初始群决策信息 |
7.4.2 群决策评价导向一致性检验 |
7.4.3 群决策偏好信息一致性检验 |
7.4.4 群决策信息调整与多轮次检验 |
7.4.5 和谐度评价结果计算 |
7.5 和谐度评价结果与管理机制完善对策分析 |
7.5.1 和谐度评价结果分析 |
7.5.2 各案例团队管理机制完善对策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表A:调查访问表格 |
附表B: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表C: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附表D: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奖励及荣誉 |
(7)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位置商标的界定及国内外保护现状 |
第一节 位置商标的界定 |
一、位置商标的概念 |
二、位置商标的构成 |
第二节 位置商标的域外保护 |
一、位置商标的国际条约规定 |
二、位置商标的域外立法保护趋势 |
第三节 位置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困境 |
一、商标条款规定的模糊性 |
二、商标法司法实践中未承认位置商标受保护 |
三、以传统商标保护存在审查上的困难及保护范围差异 |
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位置商标具有局限性 |
第二章 保护位置商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位置商标具备商标的功能 |
第二节 建立在符号学基础上的商标形式具有多样性 |
第三节 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
第三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要件和保护范围分析 |
第一节 位置商标注册的实质性要件 |
一、位置商标的固有显着性 |
二、位置商标的获得显着性 |
三、非功能性要件 |
第二节 位置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 |
一、文字或图形位置商标 |
二、颜色位置商标 |
三、立体位置商标 |
第三节 位置商标特殊的保护范围 |
一、标识的显着性决定位置商标保护范围不同 |
二、位置商标权利范围限制的体现 |
第四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 |
一、对商标定义进行修改 |
二、对商标构成元素作开放性解释 |
第二节 完善位置商标的审查 |
一、对实质要件的审查 |
二、对形式要件的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上篇:回顾与反思 |
第一章 软件立法源流与演进:异步发展与滞后分离 |
一、计算机硬件的发展:更快、更高、更强 |
二、计算机软件的萌芽和进化:长期滞后与迅速超前 |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概况:左右摇摆与风雨前行 |
(一) 美国主导的软件版权立法 |
(二) 欧盟的软件版权立法 |
(三) 日本单行立法的冲动 |
(四) 国际组织的立法动态 |
第二章 软件版权的兼容与冲突:这始终是个问题 |
一、作品概念重述 |
(一) 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追溯 |
(二) "实用和非实用二分法":事实作品和法律作品的分野 |
(三) 关于作品实质的小结 |
二、软件版权:界限溶解的生活 |
(一) 版权保护:偶然选择带来的必然变化 |
(二) 软件作品及其特征 |
(三) 软件版权的外延 |
三、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
(一) 软件与版权的适应与兼容 |
(二) 软件版权保护的优点 |
(三) 软件版权的弱势与不足 |
中篇:改良与重构 |
第三章 软件版权保护技术:技术双刃剑与另类创新 |
一、版权保护技术的兴起及其在软件作品中的运用 |
二、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立法比较研究 |
(一) 国际条约的规定 |
(二) 欧盟的立法 |
(三) 美国的立法 |
三、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立法的若干解析 |
(一) 软件版权保护技术之外部效应分析 |
(二) 当前国际"先进"立法的检讨 |
(三) 软件阅读价值的弱化与功能价值的张扬 |
(四) 辅助侵权的另类创新与控制 |
(五) 规避之规避与破解之破解: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若干例外 |
四、中国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立法及改进 |
(一) 中国现行的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立法 |
(二) 中国现行立法的改进 |
第四章 软件版权保护期限:长与更长的博弈 |
一、版权保护期限的前世今生:还原与扩张 |
二、版权保护期限与法律文化根植 |
三、保护期限的两个注脚:功能激励与人格延伸 |
(一) 版权保护期限与激励论 |
(二) 版权保护期限与作者人格的延伸 |
四、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理想主义情结和现实主义冲动 |
第五章 软件反向工程:合理利用与结果管制 |
一、软件反向工程的概念、由来及功用 |
二、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解析及立法改进 |
三、软件反向工程的实施条件 |
四、软件反向工程禁止条款有效性判析 |
五、功能性作品之反向工程:版权和专利两极划分的破拆 |
第六章 软件版权登记:花瓶抑或利刃 |
一、软件版权登记的内在需求与外部关联 |
二、软件版权登记立法:自愿与鼓励相结合 |
三、软件登记制度的优化 |
下篇:探索与超越 |
第七章 软件专利立法的历程与演变:传统否定与否定传统 |
一、美国软件专利立法的演变 |
(一) 起步阶段:纷争与离合时期(1972年以前) |
(二) 第二阶段:拒绝专利保护时期(1972年至1978年) |
(三) 第三阶段:开始专利保护时期(1978年至1994年) |
(四) 第四阶段:开放专利保护时期(1994年至今) |
(五) 美国软件专利立法小结 |
二、欧洲各国及欧盟软件专利立法的演变 |
(一) 逐渐开放的欧洲软件专利立法 |
(二)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引发的争议 |
(三) 欧盟软件专利立法小结 |
三、日本软件专利立法的演变 |
第八章 软件可专利性:回归本意的逻辑与论证 |
一、中国软件专利立法的位阶 |
(一) 中国软件专利立法的起步 |
(二) 1993:中国软件专利的灵光初现 |
(三) 第三版《专利法》之后的新期待 |
二、关于软件可专利性的若干思考 |
(一) 算法与数学公式的不等式 |
(二) 软件的工业实用性 |
(三) 软件的技术性特质:产生具体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
(四) 小结 |
三、软件专利审查授权的改进与展望 |
(一) 坚持三性判断,从严控制软件专利授权 |
(二) 公开全部源代码 |
(三) 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
(四) 缩短软件专利的保护期限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高中语文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研究 ——以《语文常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依据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思路、方法及对象 |
第一章 高中语文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现状调查 |
第一节 学生问卷调查及分析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目的 |
三、调查分析 |
第二节 教师访谈调查及分析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目的 |
三、调查分析 |
第二章 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之教材本体研究——以《语文常谈》为例 |
第一节 《语文常谈》的特点概述 |
一、语言特点 |
二、论述逻辑 |
第二节 《语文常谈》的内容结构 |
一、重要观点 |
二、大纲小目 |
第三节 《语文常谈》的学术价值 |
第三章 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之教学内容研究——以《语文常谈》为例 |
第一节 《语文常谈》教学内容的选择依据 |
一、依据课程标准 |
二、基于教材特点 |
三、结合教学实际 |
四、联系生活实际 |
第二节 《语文常谈》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确定 |
一、浏览助读信息,形成整体判断 |
二、粗读整本书册,提炼主要观点 |
三、借助思维导图,梳理全书结构 |
四、研读重点内容,理解核心概念 |
五、把握语言特点,探究学术表达 |
六、略读相关研究,厘清学术价值 |
七、撰写读书笔记,建构知识网络 |
八、迁移阅读方法,品《语言与文化》 |
第四章 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之教学设计探索——以《语文常谈》为例 |
第一节 《语文常谈》教学设计原则 |
第二节 《语文常谈》具体教学设计 |
任务一:分组合作促思维概括内容理结构 |
任务二:精读分析看联系归纳概念识主张 |
任务三:对比阅读晓特点结合文献明价值 |
任务四:联结兴趣撰文章分享总结构经验 |
任务五:制定计划拓阅读迁移方法成习惯 |
第三节 关于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的思考 |
一、《语文常谈》整本书阅读教学的实施情况 |
二、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编码方式对陌生字形记忆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实验1编码方式对韩字字形记忆的影响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方法 |
2.2.1 被试 |
2.2.2 实验材料 |
2.2.3 实验程序 |
2.2.4 数据分析 |
2.3 实验结果 |
2.3.1 学习阶段探测判断的结果分析 |
2.3.2 学习的有效性分析 |
2.3.3 编码方式对记忆效果的影响 |
2.4 讨论 |
3 实验2编码方式对英文假词记忆的影响 |
3.1 研究目的 |
3.2 方法 |
3.2.1 被试 |
3.2.2 实验材料 |
3.2.3 实验程序 |
3.2.4 数据分析 |
3.3 实验结果 |
3.3.1 编码策略的分析 |
3.3.2 学习阶段探测判断的结果分析 |
3.3.3 学习的有效性分析 |
3.3.4 编码方式对记忆效果的影响 |
3.4 讨论 |
4 总讨论 |
5 结论 |
四、试论教育效果的整体判断(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研究[D]. 姚朝兵. 南京大学, 2014(05)
- [2]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的判断[D]. 缪元.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房地产市场非理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研究[D]. 张馨月. 山东大学, 2019(02)
- [4]基于非线性复杂系统观的ANP决策分析方法研究[D]. 孙永河. 吉林大学, 2009(08)
- [5]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J].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
- [6]基于界面管理的创新团队和谐管理机制评价及应用研究[D]. 许成磊. 昆明理工大学, 2014(05)
- [7]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D]. 沈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D]. 曹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6)
- [9]高中语文学术着作类整本书阅读教学研究 ——以《语文常谈》为例[D]. 柴培.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2020(07)
- [10]编码方式对陌生字形记忆的影响[J]. 林军凤,应康丽,李会玲,胡慧楠,梅磊磊. 心理科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