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高胜华[1](2021)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黄丽君[2](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王星星[3](2020)在《论专利循环诉讼》文中研究表明专利循环诉讼是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审查决定不服或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案件的确权反复诉讼。受大陆法系专利侵权和确权分离的二元体制、TRIPS协定及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影响,我国在专利确权上采取的是单独确权模式,即行政确权制度。在行政确权模式下,因为没有良好的后续机制辅助,当案件出现侵权纠纷时,不可避免的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从而引发专利循环诉讼的问题。循环诉讼浪费国家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为了弥补制度漏洞,专利复审委员会试图增强审查职权,司法机关则尝试在案件审判中突破原限定的审查范围,来完善现有的确权制度。上述做法都仅是治标不治本,也破坏了现行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了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效率低下所带来的专利循环诉讼等问题,我国在历次专利法修改案中也做了诸多努力,因为缺乏历史性和体系性,变革方案的实践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所想。在探索化解我国专利循环诉讼问题的设计方案中,以专利授权后的确权制度为切入点,以法律功能和价值实现的应然性标准为目的,充分发挥单独设置模式和并行设置模式的各自制度优势,从当前迫在眉睫可实施和未来长远可持续的双重视野下,设计了两条解决专利循环诉讼的路径:一是构建专利无效程序的全面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合理界定司法审查范围、建立司法二审法律审模式并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以及增加授权后专利修改程序一系列的完善措施。二是建立以司法确权为核心的并行模式,完善配套制度即构建新的两级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职权司法化和完善技术调查制度。
苏冬冬[4](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蔡晓滨[5](2019)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侵权人带有主观恶性,且侵权行为具有严重情节,侵权损害结果较为严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比一般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更具可责难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人予以惩罚,大陆法系国家因遵循“填平原则”则一直持排斥态度。但近几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发现仅依靠补偿性赔偿无法有效规制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遂逐渐正视该制度并采取开放的态度。当前我国的对专利侵权救济力度较弱,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已不足以有效威慑专利侵权人、遏制当前故意侵权行为频发。因此,学界对我国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应运而生。本文认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基于专利保护具有先天弱势的属性要求,基于我国目前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制不佳以及需要遏制专利侵权行为频发的现实需求,我国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必要性;而在我国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学界丰富理论成果的学术研究支撑,我国相关部门法中已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以“适用例外”为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仍然以补偿性赔偿为主,仅在满足故意侵权等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防止泛滥适用;且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专利价值因素,遵循合理性原则。此外,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为前提条件,以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性和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为考量因素,以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为程序要件。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判断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又判断客观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在确定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后,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进行确定时,基数的确定应当排除法定赔偿方式,以专利权人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基数,同时排除将专利权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纳入基数计算;而倍数大小的确定应当同时考虑四方面因素,即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专利权的类型与价值、侵权人的承受能力情况,综合评价以确定倍数。最后,该制度适用时还应当处理好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责侵权人等协调与限制问题。
刘点[6](2019)在《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自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法》以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量和授权量稳步增长,对外专利申请亦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然而,一国专利的发展不应只重视“量”的增长,还应重视“质”的提高。充分发挥行政救济制度对瑕疵专利的防控作用,对于专利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迄今为止世界上主要国家均在专利管理体系中设置了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制度,日本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模式尤其引人瞩目,对其进行深入考察,对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指向的对象是瑕疵专利,行政救济的客体是专利审查行为,主体涉及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利权人。专利权具有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瑕疵专利将对市场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决定了通过制度设计对瑕疵专利予以行政救济的必要性。从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在行政救济权的确立、主体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来看,对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具备可行性。日本特许厅一直将“世界最快、最优”作为其专利审查的目标,在日本专利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历经多次修订,确定了现行制度中的信息提供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异议申请制度和无效审判制度。本文将这四种制度按监督权与请求权进行了分类:基于监督权的包括专利申请后以任意人为主体的信息提供制度和专利授权后以任意人为主体的异议申请制度。因两制度均是基于公益之目的,均可由不特定主体通过监督权的行使实现瑕疵专利的救济效果。基于请求权的包括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权人为主体的订正审判制度和专利授权后以利害关系人为主体的无效审判制度。因两制度均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的权益,只能由特定主体通过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瑕疵专利的救济效果。信息提供制度于1970年确立后历经多次修改,为公众开放了一条贯穿专利申请授权始终的对比文件的提供途径,丰富了专利对比文件的获取渠道。其对瑕疵专利的救济意义主要体现在: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可提高审查效率、提升审查质量,过滤海量专利、节约审查资源;授权后的信息提供可继续为专利权人、异议申请人、无效审判提起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为特许厅的审理提供依据。异议申请制度在日本专利制度中历经数次变迁甚至废弃后于2014年重新入法。通过设置专利授权后6个月内的异议期,在制度层面鼓励着公众尽早行使监督权以纠正特许厅的不当授权,早期消除专利中的瑕疵部分,以提高专利的整体质量和权威性。异议制度对高质量与高稳定性的专利权的早期确保,乃至企业全球化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订正审判制度于1959年确立后为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提供了主动救济渠道。专利权人可通过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专利中存在的瑕疵部分予以订正,是其抵御他人攻击的手段和防止不必要纠纷产生的手段。无效审判制度于1988年在特许条例中确立后一直是日本专利授权后瑕疵专利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无效审判可在专利存续期间内甚至专利权消灭后的任意时候提起,但提起的主体仅限利害关系人,突显了无效制度设计的目的即为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专利纠纷。对整个专利授权制度而言,无效审判制度具有纠错功能;对被控侵权人而言,无效审判制度具有抗辩功能。从不同救济方式组合运用的视角来看,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经历了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一是专利授权前的异议申请制度、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审判制度与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1921-1970);二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异议申请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1970-1994);三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申请制度、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1994年-2003);四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信息提供制度、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2003-2014);五是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专利授权后的信息提供制度、异议申请制度、无效审判制度、订正审判制度并存阶段(2014年至今)。这五个阶段中不同救济方式的组合运用,见证了日本专利制度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和调整,也反映了日本通过不断试错以优化和完善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过程。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主要有专利授权前的瑕疵预防机制和专利授权后的瑕疵救济机制。在历史上,前者曾包含专利授权前异议制度与公众意见制度,后者曾包含专利授权后撤销制度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其中专利授权前异议制度和专利授权后撤销制度都只短暂出现,我国现行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仅保留了授权前的公众意见制度和授权后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日本的信息提供制度相比,我国专利授权前的公众意见制度,缺乏在操作规范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务中几乎等于形同虚设,本应通过制度对瑕疵专利起到的过滤作用并未实现。而在专利授权后,我国仅规定了无效宣告制度来实现所有主体对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由于救济路径的单一,难以实现有效控制瑕疵专利以释放被侵占的公共技术空间的制度功能。仅仅通过完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对我国专利质量的提升存在着局限。正值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建议适当借鉴日本经验,进一步优化及完善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其一,借鉴日本信息提供制度,规范我国授权前公众意见制度的提起形式及内容,增加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其二,借鉴日本依不同提起主体构建的多元救济模式,丰富我国专利授权后瑕疵专利的行政救济路径。具体表现为,建议增设以任意人为提起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授权后专利异议制度;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提起主体限制为利害关系人,明确制度目的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专利纠纷。
张志道[7](2019)在《泰国专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制度是对技术、发明的前沿性最有效的保护措施。“专利”的意义是在有思想的前提下,保护成果,并给予这一成果一定期限的垄断保护。泰国不仅是东盟成员国之一,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国家,对其专利制度进行研究对中国与沿线国进行经济、知识产权的合作都有积极意义。泰国的专利制度在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体系中起步虽然较晚,但专利制度自创设后就一直改革以迎合国家的发展趋势。泰国的法律规则设定都较为细化,其自身的法律体系在东南亚各国中也发展的较为完善。泰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和保护都有其独特之处,尤其是专利强制许可在发展中国家中较为特别。近几年来中国国内专利发展速度很快,但海外专利保护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时代,这对国家发展会带来一定的阻碍,因此有必要对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加以研究。泰国《专利法》颁布后,我国国内却几乎没有整体研究泰国专利制度的文章。本文将通过对泰国专利制度进行系统论述,以期使读者能对泰国专利制度和泰国《专利法》有更全面、更系统化的了解,并有助于在研究或实践中整体分析泰国专利制度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介绍泰国专利制度的立法背景和沿革历程,第二章论述泰国专利制度的法律架构,第三章论述泰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第四章论述泰国专利制度的特征,第五章结合国内外法律分析对中国的启示,提出中国专利制度的改革,以及中国企业、个人到泰申请专利的建议。
谭东丽[8](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指出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陈冬冬[9](2019)在《电子商务视域下“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的适宜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迅速壮大,其影响力早已不限于国内,然而,就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电商平台上发生的专利侵权问题十分严峻。为此,立法部门尝试引入原本适用于着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收到专利权人的合格有效通知后立即删除、屏蔽相关产品的链接,然而,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开始,学者们始终对“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领域存疑。为了厘清“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的适宜性问题,本文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起源于美国DMCA的“通知-删除”规则,其在被各国(地区)借鉴后,均或多或少对其含义都有所改动,并且暂未发现其他国家(地区)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先例。然后梳理其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可能面临的困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专利侵权判定困难导致它将可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难以承受之重,且适用后还可能出现架空专利诉前禁令制度以及导致各方利益严重失衡和恶意投诉泛滥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也是在专利领域适用该规则时不得不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接着分析了在专利法中引入并改造该规则的必要性,包括电子商务领域严峻的专利侵权现状、司法实践中早已应用该规则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立法的不足以及电商平台的应然选择等,虽然适用存在困境,但选择完全避免或忽视该规则的适用已不现实。因此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在专利法中引入“通知-删除”规则。文章最后对完善专利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建议,一是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作为兼具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和链接服务提供者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当在其平台上发生专利侵权时可以用“通知-删除”规则予以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从交易中获利,也理应承担起审查义务、注意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导致专利侵权发生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提出“通知-删除”规则更好的适用于专利领域的具体建议,包括立法层面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王骄杨[10](2019)在《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我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为了保持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下最紧迫是要进行产业结构改革。其核心就是建设创新型社会,形成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格局。随着近些年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激增,涉及专利权的各类案件数量随之迅猛增长。在打击专利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我国刑法对于侵犯专利权类犯罪仅设立了假冒专利罪一罪,这对于当下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如果无法更有效的规制严重侵犯专利权行为,将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管理秩序。本文的初衷在于完善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专利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并借鉴外国有关专利的刑法保护制度,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反思对专利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的原因,在立法上试图扩大专利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将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并将假冒专利产品纳入犯罪对象之中,增加相应的"从业禁止"制度,在刑罚上细化法定刑的量刑幅度,更侧重于财产刑,从而进一步完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为遏制专利犯罪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借鉴。
二、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2)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3)论专利循环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专利循环诉讼的基础理论及其弊端 |
2.1 专利循环诉讼的基础理论 |
2.1.1 专利循环诉讼的概念 |
2.1.2 专利循环诉讼的类型 |
2.1.3 专利循环诉讼的特征 |
2.2 专利循环诉讼的弊端 |
2.2.1 浪费国家资源 |
2.2.2 阻碍技术创新和发展 |
3 专利循环诉讼成因的分析 |
3.1 专利循环诉讼的缘由 |
3.1.1 专利无效诉讼的行政诉讼定位 |
3.1.2 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
3.1.3 复审委员会的被告地位 |
3.1.4 行政与司法的审管分离 |
3.2 专利循环诉讼的法理分析 |
3.2.1 循环诉讼的重要环节——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
3.2.2 我国专利无效的现状 |
4 域外国家对避免循环诉讼的经验研读 |
4.1 德国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
4.2 日本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
4.3 美国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
4.4 德国、日本和美国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对我国避免专利循环诉讼的建议 |
5.1 当前最佳发展路径:完善“一元制”确权体系 |
5.1.1 加强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全面性审查和依职权审查 |
5.1.2 准确界定司法审查的合理范围 |
5.1.3 严控上诉理由建立司法二审制 |
5.1.4 增设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程序 |
5.2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发展路径:并行设置确权模式的构建 |
5.2.1 专利司法确权制度的建立 |
5.2.2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构建 |
5.2.3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为的司法化 |
5.2.4 完善技术调查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概述 |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三、惩罚性赔偿的属性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基础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矫正正义价值 |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彰显资源优化配置 |
三、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契合人文关怀精神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法学基础 |
一、从现代民法社会本位来看 |
二、从惩罚性赔偿的属性来看 |
三、从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来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引入之必要性 |
一、基于专利保护具有先天弱势的属性要求 |
二、填补专利侵权行为立法规制不佳的缺陷 |
三、符合遏制专利侵权行为频发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引入之可行性 |
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引入 |
二、学界丰富理论研究成果支撑引入 |
三、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引入实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之制度考察 |
一、英国:从起源发展到限制停滞 |
二、美国:在成熟运用中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之制度考察 |
一、德国:从严厉拒绝到承认执行 |
二、台湾:几经调整变革最终引入 |
第三节 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启示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理念并不冲突 |
二、规制故意侵权行为宜采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
三、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有限度适用的例外制度 |
四、惩罚性赔偿金应与补偿性赔偿金保持适当比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 |
一、以适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为例外 |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以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为前提条件 |
二、以侵权情节具有严重性为考量因素 |
三、以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为程序要件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
一、赔偿基数的确定 |
二、赔偿倍数的确定 |
第四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协调与限制 |
一、与公法追责侵权人互相协调 |
二、限制适用以防止权利人滥诉 |
三、保障侵权人抗辩以限制适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6)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
1.2.1 国内外现有研究综述 |
1.2.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要素 |
2.1.1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对象:瑕疵专利 |
2.1.2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客体:专利审查行为 |
2.1.3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 |
2.2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2.2.1 专利权的特殊性 |
2.2.2 瑕疵专利的影响 |
2.3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可行性 |
2.3.1 理论上的可行性 |
2.3.2 实践上的可行性 |
第3章 基于监督权的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 |
3.1 专利申请后以任意人为主体的信息提供制度 |
3.1.1 制度要旨——丰富专利对比文件的获得渠道 |
3.1.2 历史沿革——以制度功能为主线 |
3.1.3 信息提供的基本内容 |
3.1.4 实施情况与制度评析 |
3.2 专利授权后以任意人为主体的异议申请制度 |
3.2.1 制度要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
3.2.2 历史沿革——以提起时间和制度存废为主线 |
3.2.3 授权后异议申请制度再次入法之缘由 |
3.2.4 异议申请的基本内容 |
3.2.5 实施情况与制度评析 |
第4章 基于请求权的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 |
4.1 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权人为主体的订正审判制度 |
4.1.1 制度要旨——为专利权人提供主动救济渠道 |
4.1.2 历史沿革——以提起时间为主线 |
4.1.3 订正审判的基本内容 |
4.1.4 实施情况与制度评析 |
4.2 专利授权后以利害关系人为主体的无效审判制度 |
4.2.1 制度要旨——以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 |
4.2.2 历史沿革——以提起主体为主线 |
4.2.3 无效审判的基本内容 |
4.2.4 实施情况与制度评析 |
第5章 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实际应用 |
5.1 现行专利法下各制度间的协调运作简况 |
5.2 以非专利权人为主体的路径选择 |
5.2.1 专利授权前 |
5.2.2 专利授权后 |
5.3 以专利权人为主体的路径选择 |
第6章 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1 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运行模式的历史沿革 |
6.1.1 专利授权前的瑕疵预防机制:授权前异议与公众意见 |
6.1.2 专利授权后的瑕疵救济机制:授权后撤销与专利无效 |
6.2 我国现行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局限性 |
6.2.1 瑕疵专利行政监督的规定模糊 |
6.2.2 瑕疵专利行政救济的路径单一 |
6.3 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
6.3.1 完善我国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6.3.2 专利授权前行政救济制度的规范化 |
6.3.3 专利授权后行政救济途径的多样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本文涉及日本『特许法』『特许法施行规则』中之规定 |
(7)泰国专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泰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1979年泰国《专利法》的立法背景 |
(二) 泰国《专利法》的两次修订 |
1. 1992年《专利法》修订 |
2. 1999年《专利法》修订 |
(三) 新世纪后的泰国《专利法》的改革动向 |
1. 泰国《专利法》2017年修正草案 |
2. 泰国《专利法》2018年修正草案 |
3. 泰国发布《工业外观设计法》(Industrial Design Law)草案 |
二、泰国专利制度的法律架构 |
(一) 泰国专利制度的法律规范 |
1. 泰国现行《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
2. 1999年商业部颁布的七部《部长法令》 |
(二) 泰国专利司法保护体系 |
三、泰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1. 新颖性(he invention is new) |
2. 包含发明性步骤(inventive step) |
3. 工业适用性(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
(二) 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
(三) 专利申请主体 |
1. 专利申请人 |
2. 职务发明 |
(四) 专利申请及受理 |
1. 专利申请 |
2. 专利授予前异议 |
3. 专利申请受理机构 |
(五) 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 |
1. 专利权保护范围 |
2. 专利权保护期限和申请日 |
(六) 强制许可制度 |
1. 强制许可制度概述 |
2. 强制许可的申请和授予条件 |
3. 泰国强制许可实施情况概述 |
(七) 专利许可及撤销 |
(八) 专利侵权及救济 |
1. 专利侵权行为 |
2. 专利侵权救济 |
3. 专利侵权后果 |
四、泰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 专利实体规则的特征 |
1. 专利类型和权利要件 |
2. 不可专利客体的范围 |
3. 现有技术 |
4.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
(二) 专利程序内容的特征 |
1. 强制许可制度的特征 |
2. 第三方异议 |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审查 |
4. 专门法院的特殊审判层级 |
五、泰国专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一) 立法思想和制度政策的建议 |
1. 修正专利保护的目的 |
2. 细化专利制度规定 |
(二) 对中国强制许可制度改革的建议 |
1. 合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2. 完善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建议 |
(三) 对企业或个人到泰国申请专利的建议 |
1. 申请准备和注意事项 |
2. 优先权日申请 |
3. 国外专利申请人的委托授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电子商务视域下“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的适宜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四)重难点、创新点 |
二 “通知-删除”规则概述 |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沿革 |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内容 |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概况 |
(四)本章小结 |
三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适用困境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 |
(三)专利法“诉前禁令”制度恐被消解 |
(四)适用后或致各方利益巨大失衡 |
(五)错误投诉纠纷频发、恶意投诉泛滥风险 |
(六)本章小结 |
四 专利法引入“通知-删除”规则的必要性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必须面对专利间接侵权责任 |
(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形势严峻 |
(三)专利领域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不足 |
(四)司法实践选择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
(五)电商平台倾向于应用“通知-删除”规则 |
(六)本章小结 |
五 “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的完善思考 |
(一)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
(二)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三)立法规定的修改建议 |
(四)配套制度的完善 |
(五)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
(一)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立法沿革 |
(二)我国加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依据 |
二、我国专利权犯罪刑事立法分析及司法认定 |
(一)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
1.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要件 |
2.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要件 |
3.假冒专利罪的主体要件 |
4.假冒专利罪的主观要件 |
(二)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 |
1.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
2.关于假冒专利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
3.关于假冒专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三、我国当前专利权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冒充专利行为无刑法规制 |
(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无刑法规制 |
(三)假冒专利罪入罪门槛过高 |
四、域外专利刑事立法考察与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利权之刑法保护制度 |
1.英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2.美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二)大陆法系国家专利权之刑法保护制度 |
1.法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2.德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3.日本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三)我国与域外各国(地区)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比较 |
1.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方式比较 |
2.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种类比较 |
3.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法定刑比较 |
(四)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启示 |
五、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一)扩大假冒专利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
(二)增设冒充专利罪 |
(三)建立专利权犯罪"从业禁止"制度 |
(四)刑罚体系设置的改善 |
1.减轻自由刑,扩大财产刑的适用 |
2.细化法定刑幅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D]. 高胜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3]论专利循环诉讼[D]. 王星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蔡晓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日本瑕疵专利行政救济制度研究[D]. 刘点. 湘潭大学, 2019(12)
- [7]泰国专利制度研究[D]. 张志道. 云南大学, 2019(03)
- [8]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电子商务视域下“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的适宜性研究[D]. 陈冬冬.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D]. 王骄杨.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