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必须遵循银行运营规律(论文文献综述)
郑家圣[1](1992)在《发挥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必须遵循银行运营规律》文中研究表明 1988年爆发严重的通货膨胀之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历经曲折,为了遏制通货膨胀势头和适应治理整顿的需要,原来的一些改革措施不得不停滞下来,在某些方面又复归到原来的直接控制状态。企业化改革由于条件限制而出现的反复,引发了理论界又一轮争论,争论的焦点仍然集中在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与企业化是否是必定矛盾的这个老问题上。我个人持专业银行承担经济调控职能与企业化是统一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专业银行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只有在企业化的基础上,按照银行运营规律办事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黄蓓[2](2016)在《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政策性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庞大,其如何前行对深化金融改革至关重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二十余年来,通过发放各类贷款等方式支持了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区域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同时,由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目前面临的任务和经营条件亦随之变化,部分政策性业务在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愿意介入,逐步转化为商业竞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竞争关系也因此日益加深。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按照政策性执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由于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贷款期限一般在2-3年,若国家开发银行也做期限较短的项目,这样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就重叠了,产生了竞争。特别是由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高于政策性银行,如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同一个领域竞争的话,商业银行显然居于下风。不仅如此,如何进行改革也是多年来困扰政策性银行、甚至阻碍其发展的大问题。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启动商业化改革,但同时一直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但在自营性业务的范围界定和规模限制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始终不能确定,业务发展受到制约。2015年4月1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此次批复将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画上句号,意味着国家开发银行向政策性银行的回归。批复还提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批复的方案确立了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运营的基本框架和思路,有利于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相关批复仅表明了政策性银行运营的总体方向,与政策性银行相关法律的空白尚未填补。而改革中的关键点,如机构的定位、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以及资本金约束指标等也一一浮出水面。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以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路为视角,在对国外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一定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确立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同时设计外部制度环境以支持政策性银行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了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现实起点——即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程。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各自的发展道路。国家开发银行曾在2007年大刀阔斧地进行商业化改革,也在多年后的实践中发现,作为其重要资金来源的国开债券信用问题无法解决,这条道路似乎难以再继续;尽管改革时宣称是进行商业化,是否转型为商业银行迟迟未有定论,导致了监管机构也只能暂时将其作为一家特殊机构进行监管,但实际上并未针对国家开发银行设置特殊监管指标,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经历了从商业化转型到定位为开发性金融的过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是面临着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为获得资金来源,农业发展银行重视开拓商业性信贷,使得政策性信贷业务边缘化,严重影响了其政策性职能的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发展中则是存在其经营业务与另两家政策性银行存在重叠,而且与农业发展银行类似,亦缺乏低成本的运营资金来源。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或是改革探索中所呈现的特点为在经营方面从保本微利到追逐盈利,资金来源方面侧重于发行债券,拓展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兼营商业性业务。从比较的视野分析,国外政策性银行改革并非根本性否定政策性金融,而是为了提高政策性金融的运营效率,同时严格遵从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最新进展来说,否定商业化改革、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路径是正确的,开发性金融仅是从提高政策性金融银行运行效率的角度提出的,其理论所强调的市场化运作只是政策性金融运作的一种手段,并未脱离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改革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究其根源是改革于法无据。第二章探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立法理念重塑。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与法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主席在近年来的讲话中多次强调改革与法治之间的重要关系,提出“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政策性银行改革应当以法治思维确立改革方案,以法治方式改革进程,以法治实践巩固改革成果。政策性银行立法需要以经济学理论支撑,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政府干预理论基础上,同时金融约束理论、准公共产品理论也为其存在提供了深入论证。政策性银行立法同时需要保障其功能的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补充功能和主动指引市场的引导功能则是其有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有功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是其位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具有法律授权的经济调控职能,同时需要对政府干预权力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控制,从而防止出现政府行为替代政策性银行的自主行为。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因此政策性银行法应当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其立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要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立法除了要具备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之外,还必须以政策性银行为中心,关注其作为主体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上的衔接。作为政府进行金融调控手段之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格外紧密。政府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则为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成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政府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财政支持,政策性银行则在政府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政府监督。中央银行则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融资支持,在我国,中央银行还核准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成熟布局的机构网点和结算网络,可以代理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三章作为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总论部分,先是对现行与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关于三大政策性银行主体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主要是国务院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三大行的内部规定,还包括一些针对商业银行下发的但政策性银行需要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行所依据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系统性差,而且确定性弱,我国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主体,其经营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根据我国的立法研究情况以及立法的紧迫性,可以先制定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再根据各家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各行的行政法规,在立法时注意兼顾规定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在政策性银行法中应当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公益法人,特别是从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后,其身份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游离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明确尽管其具有开发性金融的特点,但其仅是在经营时采取了一些可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本质上应当仍属于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政策性原则与公共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自主经营与适度干预原则、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原则。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是维护政策性银行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行为、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保障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第四章构建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要规范化运作,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目前各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了董事会,但内部如何运作缺乏具体规定,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构架,官方网站和该行年报的相关信息并未体现该行设立董事会,从架构上看更像是行政机关。可以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决策出资、执行出资,由董事会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的构建思路上可以参考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组成,由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也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代理成本,促使董事会更好履职。政策性银行进行特色化经营,需要明确其与商业银行是互为补充,而且三家政策性银行之间也有各自的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划分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其他国家亦存在激烈的争论。政策性银行兼营商业性业务存在一定必然性,如其发挥引导功能吸引商业银行进入未成熟市场后,尚未退出时的兼营;此外,由于资本补充以及考核方面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性银行具有经营商业性业务的主观冲动。要对经营商业性业务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定,明确业务范围,同时进行分账管理、分账核算。但最终路径上,政策性银行应当在成熟时机果断退出商业性业务。为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完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政策性银行适用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建立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定期或依据申请不定期的增加财政拨付资本金,允许政策性银行按照年度盈余提取公积金,通过税收安排给予一定税后优惠。此外,加强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形成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使风险损失补偿制度化。第五章论述政策性银行改革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明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各自履行相关监督职能。机构监督方面,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都属于重要事项,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重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持续监督等,除董事长、政府董事、监事需要由国务院直接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提名,报银监会审核或备案。业务监督方面,需要适用审慎监管原则,为防止内部经营人员任意适用分账核算方法,将亏损的商业性业务计入政策性业务中,应当对分账经营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量的迅速增长,应当对债券发行实行比目前严格的条件。绩效评价机制也应当制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的,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性质和宗旨为依据,考核上以社会效益为主、财务效益为辅。国家应对政策性银行予以财税支持,包括建立多元而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财政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资本补足。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对政策性银行施以税收优惠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随着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而变化。政策性银行在兼营商业性业务时不应当再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除非兼营获得的盈利转增资本,用于政策性业务经营。在出资人虚位的情况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受制于考核指标而冒险营利,或滥用权力为自己牟利。为此,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亦是保障政策性银行改革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此外,尽管政策性银行由于其性质应当较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预与管理;但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应当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崔鸿雁[3](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张俊[4](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提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杨万寿[5](2019)在《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流派中重要的社会主义思潮。当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戴维·施韦卡特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以及总结反思苏东社会主义实践失败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有三个主要特征,即生产性企业由其工人民主管理、日常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和新的投资由社会所调控。施韦卡特在探索研究资本主义替代方案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理论探索,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研究相关理论着作的基础上,对戴维·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不仅剖析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还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一章:绪论。这一部分不仅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还展开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内容包括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理论渊源。在论述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渊源时可以看出,该理论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及西方资源配置理论的影响。本章指出,施韦卡特在研究马克思的经典着作的基础上吸收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合理性内涵,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表现为对民主的批判”;“马克思批判的只是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第三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核心思想。内容包括“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以及“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实现途径。第四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辨析。内容包括“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合理性表现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用车间民主代替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度;用投资的民主管理代替资本主义的资本市场。“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非合理性表现在:市场结构体系不完整;企业民主管理存在低效率;投资基金分配方式过于简单化;实现途径带有“乌托邦”色彩。第五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中国比较”。在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和区别,并且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超越。虽然二者都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主张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联姻”、主张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但在制度环境、根本目标、理论实践等方面还存在区别。同时,本章还论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超越,包括:指导思想的超越、领导力量的超越、政府职能的超越。第六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他山之石”。本文在研究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具有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借鉴价值。在理论方面的借鉴价值包括:非比较性研究方法的应用和替代制度理论的启迪。在实践方面的借鉴价值包括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开拓、资本主义非可持续性批判的理论省示、“经济民主”理论的民主意义。施韦卡特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在为其“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提供现实依据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其理论解释的对象。结论对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总结。虽然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有不合理性与不足,但是其模式创造性地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为我们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在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我们更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借鉴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合理性内涵,并将其合理性内涵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理论。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刘锐[7](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在财政部和各省市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迅速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量余额16.65万亿元,债券市场占比22.88%,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最大的债券品种。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债务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比重为95.20%。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完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我国债券市场占比最大的单一品种,其发行定价对市场参与各方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一定的干预问题,导致发行利差偏低,造成二级市场流通性较差、市场接受程度低、发行难度较大等问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已成为地方债发行工作的核心问题。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机制,发挥市场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成为共识。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文以我国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为研究对象,采用经典信用利差模型,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形成及定价作用机制。本文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研究,分析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主要因素,从而研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形成机制;由于债券票息效应,本文通过研究发行价格与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从而分析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文基于信用利差理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论等相关理论,通过引入行政干预因素,构建并优化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模型;通过引入抑价模型,研究发行价格的偏离程度,从而论述发行定价与二级市场定价的区别,验证地方政府债券定价的合理性。研究发现,政府干预与政府信用约束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重要因素,发行制度和市场的演变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定价的重要动力。因此,本文建议应严格约束政府干预行为,促进市场化发行定价。同时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参考标准,充分参考二级市场定价,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完善二级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次主权债券市场,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定价。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构建并优化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信用利差模型,首次引入行政干预因素从而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提供了新的解释;(2)通过信用利差和抑价模型,首次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定价的偏离度,从而显示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过程;(3)在公债理论基础上,基于信用利差和抑价模型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债理论。
潘立春[8](2018)在《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开展,一系列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政策在让人们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两大类是否妥当;提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服务)类组织应该叫做什么,这类组织应该受到哪些来自政府层面的监管,这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又应该是怎样;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有几种可能,民营企业可否提供这类产品(服务);在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今天,国际上其他国家又是主要采用何种模式开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政策性文件密集,国际上这类改革是主要以政策推动还是法律推动。带着这些思考,本文将研究视角转向英美公共企业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对公共企业这一特殊的组织机构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上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投资运营模式以及两国对民营资本的利用途径,并着力探索两国在法律上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实施规定和监管规定。这项研究基于对英美两国部分公共企业法律的翻译和分析,其中包括:英国《电力法》1947、1957、1989,《水法》1963、1973、1989,《电信法》1981、1984,《大伦敦政府法》1999(第四部分第七章的公私合营协议);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水资源改革及发展法》2014(第5014节的水基础设施公私合营试验项目)以及美国部分州法律和英美两国部分政策性文件等。这一研究对我国当前来讲确有必要。研究英美两国对那些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类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他们处于改革时的法律供给,能为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个借鉴性思路,能帮我们厘清上述思考的部分答案,使我们在改革中取其精华、避免弯路。特别是在倡导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今天,研究英美两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混合所有制模式,研究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我们来说大有益处。本文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和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进行展开,这是研究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起点。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私人产品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进行分配,而公共产品一经问世人人均可享用,一个人在使用公共产品时既无法阻止别人的使用,也不会因此减少别人对该产品的获益。由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显着的两大特征,公共服务也具有相同的属性。因为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质,多数学者主张公共产品(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往往初始投资额巨大,民营企业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不愿介入;公共产品(服务)面向全社会提供,因为个别受益者的搭便车行为,民营企业不愿意经营。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方式不止一种,可以是政府直接提供(行政模式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通过公共企业的形式来间接提供。公共企业是指那些专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公共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公共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有自治权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实施的工具。对公共企业的分类标准尚未统一,但国际上一般将公共企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水、电、燃气、石油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第二类是代表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业。通过对行政模式提供和公共企业模式提供进行比较,学者发现公共企业模式提供在效率和灵活性上都优于行政模式提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减少政府负担。公共产品(服务)在理论上也不排除由民营资本提供的可能性。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注重的是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必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不但是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上的有力保证,也会大大提升民众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使用体验。但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受损,因此当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时,必须要有必要的制度约束。第二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初期,即国有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公共企业兴起的社会背景、公共企业的特征、国有化公共企业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研究在国有化阶段对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20世纪30年代英美两国均遭遇了经济大萧条,意识到自由放任政策的缺陷后,多数学者及政客认为此时唯有依赖国家的积极干预方能使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公共企业壮大起来。这一阶段的公共企业主要是以国有化形式运营。英国于1945年起陆续对各公共企业进行立法,1947年《电力法》颁布后英国境内的电力行业基本都归为国有。美国于1945年颁布了《政府公司管制法》,该法将公共企业(政府公司)分为政府全资公司及混合所有制公司,当年美国境内联邦政府全资公司13家,混合所有制联邦政府公司26家。公共企业在英美两国统称为public enterprise,实践中public corporation、(public)authority、government corporation等都是公共企业。非营利性、在财政上相对灵活、企业盈余不分配给个人、在管理上享有自治权,这些都是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共性特征。公共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英美两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非营利性并非指不得营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两国法律也详细规定了企业盈余的使用办法,即只能投入企业生产,或用于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价格,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在国有化阶段,英美两国公共企业法律在外部监管上主要侧重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有效利用国家资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三方面。以在有效利用国家资金方面为例,两国法律着重规范公共企业的融资,要求公共企业必须准备储备金,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对地方和个人因国有化所受损失的补偿措施。在内部治理上,法律明确规定:英美公共企业都是公司制的治理模式,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第三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中期,即在民营化伊始以出售和外包为主实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民营化改革的社会背景、民营化的方式、出售和外包两种途径在英美两国的应用;另一方面研究此阶段法律上对采用出售和外包两种模式运营的具体规定。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美两国经济呈现出滞胀现象,人们发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局限性,重新肯定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英美两国开始对公共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民营化改革的方式有多种,出售、外包、公私合营、租赁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都是民营化的途径,但这一阶段英美两国主要采用的是出售和外包的模式。对此阶段的民营化改革英美两国都有法律作保障。针对出售,英国1984年《电信法》、1989年《电力法》和《水法》的修订标志着电信、电力和水业由国有化向民营化的转变。法律主要在经营许可、资产转让、政府投资限制上详细规定,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转制、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独立运营。但民营化的公共企业仍是公共企业,仍须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考量,由此法律在行政长官的法律责任和经营监管上也予以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黄金股,在重大政策上给政府以一票否决权。针对外包,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法律修订为水业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对水业民营化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更积极通过法律引导民营化的深入开展,法律授权州内各市及公共企业可以与私营部门缔结合同。第四章着重研究近期英美公共企业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进行制度剖析,另一方面对公私合营模式进行制度剖析。虽然英美两国极力主张依靠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实施政策的需要,两国都保留了部分公共企业为国有模式。从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可见,到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全资公司有17家,比1945年增加了4家,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仍然是联邦政府全资公司。以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为代表的国有公共企业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求和具体规定上更为详细,这些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章程》对此予以了详细阐述。除少部分国有公共企业外,英美两国继续探索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新途径。上一阶段以出售和外包为主的民营化改革虽然总体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重大弊端,引发大量批评,为此英美两国在这一阶段转向了比出售温和、比外包有效的公私合营模式。两国均在法律上为这一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公私合营有多种实现路径,英国在经过一系列探索后择优选择了PFI模式,但实践中发现该模式在效率、透明度、风险分配、股权设置等方面仍存有缺陷,由此开展了针对性的全面改革,进而推出了PFI的改良模式,即PF2模式。第五章着重探索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一方面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分类,另一方面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是不科学的,将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定位为商业类国有企业也是有欠考量的。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公共企业发现,当前所谓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统称为公共企业。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发展变迁告诉我们公共企业具有流变性:公共企业的产权可能从国有转为私有;此时的公共企业彼时可能就不再是公共企业。考察英美两国公共企业也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制度完善,国有、私有和公私合营都可以是公共企业的进入路径。由此,我们应着力构建国有、公私合营和私有三种产权方式相结合、但以国有和公私合营为主体的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因为公共企业的核心不在于产权,而在于“公共”性。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竞争中立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到民营资本的积极介入。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只有法律到位,改革才能进行的有理有据。同时,为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我们应该将几种路径已经或潜在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或规避。
薛涵予[9](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既汲取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思想的精华,也继承了自中国革命时期至党的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同时结合现代金融理论,根据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地将它运用到具体的金融工作当中。实践证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推动新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将原理和现实相结合,使真理和价值相统一,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强调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以经济为本源,以改革促发展,以市场为机制,以人民为中心,以开放为重点,以治理为手段,以安全为底线,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它以原则,方法,对象,目标等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指导体系,它融合传统和现代,协调主体和客体,兼顾国内和国际,突出重点和难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主要欲解决金融安全和效率问题。为抵御金融风险,我国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始终将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完善监管与法治;为提高金融效率,我国金融必须深化体制改革,让市场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相关内容的阐述和论证,展现一个完整的思想形成过程,并且详细说明根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需要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指导我国金融工作,解决实际金融问题。我认为,当代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极其复杂,中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国内推行着“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金融工作面临着重大的风险与挑战。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金融体制也亟待全面深化改革,此时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曹译文[10](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二、发挥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必须遵循银行运营规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挥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必须遵循银行运营规律(论文提纲范文)
(2)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及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历程 |
一、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 |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从商业化到开发性 |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准政策性业务的创设 |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改革——坚持政策性定位 |
五、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
一、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
二、改革的评价 |
第二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法律理念重塑 |
第一节 法治: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改革与法治:当代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 |
二、于法有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
三、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法治框架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内在逻辑 |
一、政策性银行立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二、政策性银行的功能 |
三、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 |
四、立足社会公共利益: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二 |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外部衔接 |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
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原则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评价 |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梳理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 |
二、政策性银行法构造模式设计 |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国家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范畴 |
二、政策性银行系公益法人 |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
一、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
二、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 |
第四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的设计 |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 |
一、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权力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 |
二、政策性银行权力机构设置的完善 |
三、政策性银行董事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与运营结构 |
一、关于政策性银行是否可以兼营商业性业务的问题 |
二、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确定 |
三、政策性银行运营结构的构建 |
第三节 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 |
一、建立政策性账户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 |
二、完善政策性业务账户的风险管理制度 |
第五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 |
第一节 监督制度 |
一、建立适合于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 |
二、监督主体 |
三、机构监督 |
四、业务监督 |
第二节 财税支持 |
一、资本补足 |
二、税收优惠 |
第三节 法律责任 |
一、明确法律责任之必要性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责任制度的梳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 |
2.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 |
2.1.1 苏东社会主义遭受挫折 |
2.1.2 西方资本主义弊端显现 |
2.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理论渊源 |
2.2.1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
2.2.2 西方资源配置理论的影响 |
第3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核心思想 |
3.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 |
3.1.1 用车间民主取代资本主义中劳动工资制度 |
3.1.2 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一样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
3.1.3 对投资进行民主管理 |
3.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 |
3.2.1 生产性企业由其工人民主管理 |
3.2.2 日常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 |
3.2.3 新的投资由社会所调控 |
3.3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实现途径 |
3.3.1 “经济民主”的扩展 |
3.3.2 资本主义向“经济民主”的转型过渡 |
3.3.3 资本主义和平过渡的条件 |
第4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辨析 |
4.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合理性 |
4.1.1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与社会主义相结合 |
4.1.2 用车间民主代替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度 |
4.1.3 用投资的民主管理代替资本主义的资本市场 |
4.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非合理性 |
4.2.1 市场结构体系不完整 |
4.2.2 企业民主管理存在低效率 |
4.2.3 投资基金分配方式过于简单化 |
4.2.4 实现途径带有“乌托邦”色彩 |
第5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中国比较” |
5.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 |
5.1.1 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
5.1.2 主张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联姻” |
5.1.3 主张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 |
5.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
5.2.1 制度环境的区别 |
5.2.2 根本目标的区别 |
5.2.3 理论实践的区别 |
5.3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超越 |
5.3.1 指导思想的超越 |
5.3.2 领导力量的超越 |
5.3.3 政府职能的超越 |
第6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他山之石” |
6.1 在理论方面的借鉴价值 |
6.1.1 非比较性研究方法的应用 |
6.1.2 替代制度理论的启迪 |
6.2 在实践方面的借鉴价值 |
6.2.1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开拓 |
6.2.2 资本主义非可持续性批判的理论省示 |
6.2.3 “经济民主”理论的民主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及说明 |
1.2.1 地方政府 |
1.2.2 地方政府债券 |
1.2.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 |
1.2.4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及评析 |
2.1 关于公债发行定价的研究 |
2.1.1 关于公债发行的研究 |
2.1.2 关于公债发行定价形成的研究 |
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研究 |
2.2.1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型 |
2.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影响因素的研究 |
2.2.3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离的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3 理论分析 |
3.1 理论基础 |
3.1.1 公债管理理论 |
3.1.2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论 |
3.1.3 信用利差理论 |
3.1.4 理论组织框架 |
3.2 分析框架 |
3.2.1 研究视角 |
3.2.2 理论模型与作用机理 |
3.3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历史演变、现状及特征 |
4.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历史演变 |
4.1.1 发行制度的改革 |
4.1.2 发行利差的演变 |
4.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现状 |
4.2.1 发行定价方式 |
4.2.2 发行定价管理 |
4.2.3 发行定价利差 |
4.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特征 |
4.3.1 发行利差逐渐扩大 |
4.3.2 发行制度日趋市场化 |
4.4 本章小结 |
5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实证分析:基于发行利差影响因素的视角 |
5.1 研究设计 |
5.2 模型设定 |
5.3 指标选择 |
5.3.1 被解释变量 |
5.3.2 解释变量 |
5.4 数据统计 |
5.4.1 数据来源 |
5.4.2 样本选取 |
5.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5 实证结果 |
5.5.1 结果分析之一:发行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2 结果分析之二:宏观经济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3 结果分析之三:市场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4 结果分析之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5 结果分析之五: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制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6 结果分析之六:地方政府债券干预要素与发行利差 |
5.6 内生性分析 |
5.7 稳健性检验 |
5.7.1 信用利差指标分析 |
5.7.2 Bootstrap与稳健标准误检验 |
5.7.3 基于面板的模型检验 |
5.8 驱动因素分析:基于变量标准化回归 |
5.9 本章小结 |
6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离实证分析:基于发行溢价率的视角 |
6.1 研究设计 |
6.2 模型设定 |
6.3 指标选择 |
6.3.1 被解释变量 |
6.3.2 解释变量 |
6.4 数据统计 |
6.4.1 数据来源 |
6.4.2 样本选取 |
6.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5 实证结果 |
6.5.1 结果分析之一: 发行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2 结果分析之二: 宏观经济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3 结果分析之三: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4 结果分析之四: 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制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5 结果分析之五: 地方政府债券干预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6 内生性分析 |
6.7 稳健性检验 |
6.7.1 溢价率指标分析 |
6.7.2 Bootstrap与稳健标准误检验 |
6.7.3 基于面板模型的检验 |
6.8 二级市场定价合理性分析 |
6.9 驱动因素分析:基于变量标准化回归 |
6.10 本章小结 |
7 国际经验借鉴 |
7.1 以市场化发行定价为原则 |
7.2 建立完善的一级发行制度 |
7.2.1 确定“黄金法则”发行框架 |
7.2.2 明确发行主体责任 |
7.2.3 强化信息披露 |
7.2.4 发挥信用评级约束功能 |
7.2.5 严格约束参与各方行为,促进公平交易与定价 |
7.3 建设发达的二级市场,为发行定价提供参考基础 |
7.3.1 降低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 |
7.3.2 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发展对应的衍生品种 |
7.3.3 建立完整的收益率曲线 |
7.3.4 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群体 |
7.4 强化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提高投资者信心 |
7.5 税收、风险资产等政策的支持及变革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政府干预与政府信用约束是我国发行定价的重要因素 |
8.1.2 发行制度和市场的演变是推动市场化发行定价的重要动力 |
8.1.3 一般债券与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定价区别不大 |
8.1.4 与二级市场定价相比,发行定价偏离程度较大 |
8.1.5 先进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
8.2 政策建议 |
8.2.1 以市场化发行定价为原则,严格约束政府干预行为 |
8.2.2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形成合理定价机制 |
8.2.3 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 |
8.2.4 提高利息和交易税收、风险资产等支持力度 |
8.2.5 健全地方政府财政信用管理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共企业与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 |
第一节 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界定 |
一、政府供给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供给模式比较:行政模式与公共企业模式 |
三、引用民营资本供给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
一、公共企业的概念 |
二、公共企业的分类 |
第二章 英美公共企业初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的发展源流 |
一、英美公共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 |
二、英美公共企业的特征 |
三、初期英美公共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国有化 |
第二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 |
一、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监管 |
二、有效利用国家资金的监管 |
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
第三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内部治理 |
一、对管理自治的规定 |
二、对董事会的规定 |
三、对高管及薪酬的规定 |
第三章 英美公共企业中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
一、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背景 |
二、民营化的定义及方式 |
三、中期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改革途径:出售及外包 |
第二节 出售及外包过程中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针对出售的法律制度 |
二、针对外包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对出售及外包的述评 |
一、利处 |
二、弊端 |
第四章 英美公共企业近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的制度剖析 |
一、《政府公司管制法》的发展 |
二、国有化公共企业治理样本: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
第二节 公共企业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剖析 |
一、英美公私合营模式相关法律制度梳理 |
二、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变迁 |
第五章 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重新界定国有企业分类 |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
二、国有企业分类的必要性及当前分类存在的问题 |
三、对国有企业分类的再界定 |
第二节 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 |
一、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 |
二、以竞争中立为基础 |
三、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
四、综合性模式公共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的实际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逻辑推理论证法 |
(三)定性分析法 |
(四)比较分析法 |
五、研究重点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重点 |
(二)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金融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根本依据 |
一、马克思的金融思想 |
二、恩格斯的金融思想 |
三、列宁的金融思想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发展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资源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25-1949)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49-1978) |
三、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78—1992)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的金融思想(1992-2002) |
五、进入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2002 年—2012 年) |
第三节 现代金融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重要的理论借鉴 |
一、货币基础理论 |
二、信用理论 |
三、利息与利率理论 |
四、货币均衡论 |
五、货币政策理论 |
六、开放金融理论 |
七、金融危机理论 |
八、金融创新理论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金融工作 |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5-1927 年) |
二、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8-1934 年) |
三、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37-1945 年) |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45-1949 年)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 年)党的金融工作 |
二、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前(1953-1978 年)党的金融工作 |
第三节 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金融体制的初步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初步改组 |
二、金融体系的加强和巩固 |
三、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
第四节 十八大以来党的主要金融工作 |
一、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加大金融开放程度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内背景 |
一、经济结构亟待转型升级 |
二、金融业“脱实向虚”问题日益严重 |
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三大攻坚战 |
四、为实现金融强国梦需做好战略规划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际背景 |
一、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 |
二、美元霸权局面仍然持续 |
三、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 |
四、国际金融体系现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 |
一、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论述 |
二、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论述 |
三、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论述 |
四、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论述 |
五、关于金融安全的论述 |
六、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论述 |
七、关于国际金融的论述 |
八、关于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论述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思想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想 |
三、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的思想 |
四、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 |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思想 |
六、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思想 |
七、维护金融安全的思想 |
八、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思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主要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价值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 |
一、金融宏观与微观相配合 |
二、金融以经济为基础,以政治为导向 |
三、金融以实体经济为主,虚拟经济为辅 |
四、金融改革与开放相结合 |
五、金融供给与需求相平衡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重要价值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理论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实践价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有关研究积累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发挥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必须遵循银行运营规律(论文参考文献)
- [1]发挥专业银行的经济调控职能必须遵循银行运营规律[J]. 郑家圣. 农村金融研究, 1992(01)
- [2]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黄蓓.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4]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D]. 杨万寿. 吉林大学, 2019(02)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D]. 刘锐.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8]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D]. 潘立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D]. 薛涵予. 兰州大学, 2019(02)
- [10]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