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王士亨[1](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王中庆[2](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韩亚琴,王升辉,刘立[3](2020)在《浅析我国油气试采制度》文中认为目前我国油气勘查开采管理基本思路是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两分法,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过渡阶段,设置了油气试采制度。近年来,在油气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发现,我国油气试采制度已无法满足油气试采的实际需求,从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本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审批情况,在阐述试采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油气试采制度的由来及发展过程,总结了目前油气试采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问题,在"两证管理制度"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取消油气试采制度,以发放短期开采许可证的方式解决勘查开采衔接问题;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的前提下,严格监督短期开采证到期后正式转采手续的办理;明确办理短期油气开采许可证的必要性和申请标准;以短期开采许可证解决油气由探转采过渡阶段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明确矿业权人在持有油气短期开采许可证期间的义务。这有利于解决油气勘探开发一体化与探采两分法之间的冲突,促进我国油气勘查开采有序衔接。
王永梅[4](2020)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视域下,直面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尚需解决的所有者不到位、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权与监管权混同等突出问题,以公权与私权二元化为分析框架,以所有权、委托代理基础模型为对照组,结合政策和法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进行探究。通过整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阶段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变迁,分析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发现现阶段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既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是对立统一的。在这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它的公权性质,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它的私权性质,亦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公法所有权。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权本质,并不否认其民法所有权的属性。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进入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重要的制度成果。作为公法所有权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监管权是不同的。从交易费用等方面分析全民委托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原因,刻画全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过程,得出全民——国家的委托代理是一个蕴含着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我国自然资源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政治过程,是通过《宪法》的制定和规范来实现的。《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从根本法上在杜绝了个体对自然资源的恣意利用的同时,也解决了14亿公民共同行使权利的困境,使国家代表全民成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但又通过“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从而防范国家对全民利益的侵蚀,保障了全民的主体地位。将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打开,形成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代表主体(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授权链,分别以法律授权、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的方式实现。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角度看,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全民的代理人,至少要从行使法定职权、实现利益的全民共享两方面保障全民的利益。代表行使主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其“职权”,职权是法定的,代表行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从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等方面,实现自然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最后,提出应当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所有权代表主体、代表行使主体落到具有人格化的机关上,使自然资源部、地方政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明确,彻底解决现实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并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予以清晰表达。
王飞跃[5](2020)在《采矿权界桩管理问题浅议》文中研究表明采矿权界桩具有矿业权公示、监管标识、侵权警戒等作用。目前并非全部有效采矿权都埋设了界桩。采矿权界桩管理政策刚性的不足可能是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长期以来"治后又乱"循环反复的主要原因。建议:(1)修改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强化采矿权界桩管理;(2)修改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将采矿权界桩完善状况纳入公示内容;(3)制定采矿权勘界设桩的技术标准和保护政策。
侍海艳[6](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指出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裘媛媛[7](2020)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表达》文中研究说明矿产资源从古至今一直都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物质的基础。矿产资源的富足能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力。我国《宪法》对于矿产资源的权属作出了明文规定,并在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演变中,以《宪法》为根本,颁布了一系列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宪法》所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在这些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还是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的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以及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宪法中的相关表述,阐释宪法将矿产资源归为国家所有的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重点分四个时期,分别阐述相关法律的建立和演变的过程,从而说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表达。第三部分:虽然我国的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矿产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发展变化过程中依旧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该部分主要阐述目前“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这些问题提出的情况下,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立法方面过于简单抽象,立法缺失、迟滞,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以及权力配置不合理,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存在空缺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国外一些矿业大国的矿产资源的归属现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及这些国家在发展变迁过程中矿产资源在法律中的权属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些对我国矿产资源相关立法的启示。第五部分:在分析相关存在的问题后,结合第四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从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层面来讲,需要完善立法,主要在于更新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在权力分配不合理方面来讲需要根据目前社会的具体情形合理配置政府权力,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等。
李花华[8](2019)在《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而由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共同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并调整矿产资源实际所有权人、代表所有权人和资源利用方之间的关系,还有当代人与下代人等主体间的关系。然而这两个制度因为基础理论不扎实、政府目标多样性等因素,导致矿产资源权益金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不全面和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的负外部性解决不到位。《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明确指出,应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建立这个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税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是二者的有机整合。但是当前,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定义不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征收依据、实现方式和实现模式尚有争议。通过总结国外经验和国内政策文件,界定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内涵,剖析存在的不利于实现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因素,例如国家所有权分级行使不利于权益金的实现,租税费内容错位导致权益金体系混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体系的结构性缺位导致权益金部分缺失,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阻碍权益金实现,资金使用存在对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等。为更好的发挥其在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促进矿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三方面的作用,以地租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基础,从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和范围、征收方式和资金使用方式四个方面,提出构建权益金制度的框架和思路,通过整合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用、矿产开采三个环节的税费,采用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几种方式实现矿产资源权益金。
金鑫[9](2019)在《基于S国企改制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全面展开,对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制审计作为企业改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除了监督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还要确保改制企业的资产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改制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改制审计程序执行难以到位;可参考的实务经验少,缺乏全面有效地指导与监管,严重影响改制审计作用的发挥。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理论、现代审计理论为指导,以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国有企业改制指导思想和改制审计监督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情况,分析改制审计的过程、目标及重点;在此基础上,就A会计师事务所对S国企改制审计,总结改制审计的经验,深挖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原因。认为项目组能严格审查改制文件,提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积极进行专业咨询,重视与各单位沟通,及时沟通改制范围,但也存在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依据缺失,处理审计数据不严格,风险评估不严谨和过度参与非审计工作等审计质量问题。追根溯源是由于审计团队本身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和审计政策法规疏漏之外,与被审计单位配合度低,相关审计复核形式化的原因。考虑到改制审计项目的特殊性,要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的质量,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审计工作规范,加强审计监管和惩罚力度;其次,应进一步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做好与各参与方的工作衔接;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氛围。本文对S国企改制审计的审计质量控制改进进行案例研究,分析改制审计的流程、重难点及目标,为改制审计的理论发展和规则制定提供一定的实务依据,对于完善改制审计流程,增强改制审计薄弱环节,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改制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意义。
郭丽娜,许书平,孔宁,董晓方,昝昕,薛璇[10](2019)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一直是矿业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采矿权审批登记的前提条件,也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导引作用。然而,目前在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矿山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编写单位业务水平有待提升、没有明确定位、承载内容过多等。因此,主管部门应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定位,适当简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安全生产等章节,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和审查大纲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编制内容与审查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浅析我国油气试采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 油气试采工作与油气试采制度的概念 |
2 油气试采制度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
3 试采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油气试采批准时间短,无法有效促进油气探采有序衔接 |
3.2 通过办理油气试采手续完成转采的比例低 |
3.3 油气试采申请必要性不明确,申请标准不统一 |
3.4 对油气试采批准书赋予的权力要求不明确 |
3.5 油气试采制度不能有效解释探矿权阶段的开采 |
4“两证”管理制度下的试采制度改革建议 |
5 预期效果 |
(4)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相关定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全民与国家的权力让渡关系 |
2.1.1 政治哲学视角的全民与国家 |
2.1.2 法学视角的“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 |
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 |
2.2.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说 |
2.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说 |
2.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双重性质说 |
2.3 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2.3.1 国家所有权主体统一唯一说 |
2.3.2 国家所有权主体公法法人说 |
2.3.3 国家所有权分级所有说 |
2.4 文献评价 |
3 视域、分析框架与基础模型 |
3.1 视域:公民社会与国家 |
3.1.1 公民社会 |
3.1.2 国家性质 |
3.2 分析框架:公权与私权二元化 |
3.2.1 公权 |
3.2.2 私权 |
3.3 所有权模型与委托代理模型 |
3.3.1 所有权基础模型 |
3.3.2 委托代理基础模型 |
4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形式 |
4.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历史形态(1949-1978年) |
4.1.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政策变迁 |
4.1.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定位之初衷 |
4.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新形态(1978年至今) |
4.2.1 进入物权法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2 行政法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法所有权 |
4.3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与区分 |
4.3.1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 |
4.3.2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区分 |
4.4 本章小结 |
5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 |
5.1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形式: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 |
5.2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委托代理:政治过程 |
5.3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宪制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6 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6.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链 |
6.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主体 |
6.2.1 所有权代表主体:从国家到央地政府 |
6.2.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 |
6.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 |
6.3.1 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从央地政府到主管部门 |
6.3.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行政授权 |
6.4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1 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2 授权形式:行政委托 |
6.5 本章小结 |
7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路径 |
7.1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含义 |
7.2 权益实现路径之一:职权法定 |
7.2.1 设定自然资源他物权 |
7.2.2 设定自然资源租赁权 |
7.2.3 对自然资源的直接支配 |
7.3 权益实现路径之二:利益全民共享 |
7.3.1 完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
7.3.2 健全基于国有土地的住房保障制度 |
7.3.3 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5)采矿权界桩管理问题浅议(论文提纲范文)
1 采矿权界桩的作用 |
1.1 矿业权公示作用 |
1.2 监管标识作用 |
1.3 侵权警戒作用 |
2 我国采矿权界桩管理政策演变 |
2.1 差异化强制埋设 |
2.2 自愿埋设 |
2.3 有限度强制埋设 |
3 采矿权界桩埋设现状 |
4 界桩管理与矿业秩序 |
5 政策建议 |
5.1 修改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5.2 修改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
5.3 制定采矿权勘界设桩技术标准和保护政策 |
(6)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宪法中的表达 |
(一)矿产资源权属的宪法规定 |
(二)宪法将矿产资源归属为国家所有的立法目的 |
1、社会的和谐发展 |
2、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3、维护国家政治与经济安全的需要 |
4、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带来的剥削 |
二、“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不同法律发展阶段中的表达 |
(一)新中国成立前期 |
(二)新中国成立时期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 |
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所有权的虚化 |
2.矿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 |
4.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1.所有权虚化的原因分析 |
2.矿业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
4.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分析 |
四、部分外国矿产资源权属的发展变化 |
(一)国外矿产资源权属的发展变化 |
1.美国矿产资源权属的立法规定 |
2.加拿大矿产资源权属的发展变迁 |
3.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权属的设置与管理 |
(二)国外矿产资源权属规定的启示 |
1.立法理念先进 |
2.法律体系完备 |
3.重视重要的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
五、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建设的建议 |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理 |
1.创新相关法律的立法 |
2.规制国家行政权力 |
(二)完善矿业制度 |
1.明确市场准入条件 |
2.完善矿业权流转管理制度 |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
1.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
2.健全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
3.完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
(四)建立完善的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
1.建立矿产资源相关的战略储备基金机构 |
2.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管理机构 |
3.建立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激励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概念及性质 |
(一)概念界定 |
(二)性质认定 |
二、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形式 |
(一)矿业权利金 |
(二)资源租金税 |
(三)地面租金 |
(四)红利 |
三、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理论支撑 |
(一)地租理论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 |
四、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 |
(二)促进矿业行业健康发展 |
(三)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国家所有权分级行使不利于权益金的实现 |
(二)租税费内容错位导致权益金体系混乱 |
(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体系的结构性缺位导致权益金部分缺失 |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阻碍权益金实现 |
(五)资金使用上存在对环境保护投入不足 |
二、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进展 |
(一)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重点 |
(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改革进展 |
第三章 域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考察及借鉴 |
一、域外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考察 |
(一)美国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二)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三)巴西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二、国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多元目标的制度定位 |
(二)提供矿地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三)建立与市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
(四)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
第四章 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 |
一、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模式 |
(一)单一实现形式 |
(二)多元实现形式 |
(三)模式选择 |
二、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实现方式 |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
(二)矿业权占用费 |
(三)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 |
三、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制度安排 |
(一)征收主体 |
(二)征收对象和范围 |
(三)征收水平 |
(四)使用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9)基于S国企改制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企改制审计政策法规研究 |
1.2.2 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究 |
1.2.3 国企改制审计理论研究 |
1.2.4 国企改制审计案例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国企改制审计的质量改进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企改制 |
2.1.2 改制审计 |
2.1.3 审计质量控制 |
2.2 国企改制审计的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现代企业理论 |
2.2.3 现代审计理论 |
2.3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
2.3.1 质量控制的目标 |
2.3.2 业务承接和客户关系保持 |
2.3.3 专业胜任能力 |
2.3.4 业务执行和监控 |
2.4 提高国企改制审计质量的准备 |
2.4.1 准确定位改制审计的目标 |
2.4.2 准确把握国企改制审计政策法规 |
2.4.3 充分了解改制过程 |
2.4.4 准确把握改制审计的重点 |
第3章 S国企改制审计案例 |
3.1 S国企及改制基本情况 |
3.1.1 S国企的基本情况 |
3.1.2 公司改制的基本情况 |
3.2 S国企改制审计过程 |
3.2.1 审计目标 |
3.2.2 审计内容 |
3.2.3 风险评估 |
3.2.4 审计重点 |
3.2.5 函证程序 |
3.3 改制报表的审计调整 |
3.3.1 审计调整说明 |
3.3.2 资产调整过程 |
3.3.3 关键指标变动 |
第4章 S国企改制审计的经验和质量问题 |
4.1 S国企改制审计的重要经验 |
4.1.1 严格审查改制文件 |
4.1.2 及时沟通改制范围 |
4.1.3 熟悉相关审计政策 |
4.1.4 重视与各单位沟通 |
4.1.5 积极进行专业咨询 |
4.2 S国企改制审计存在质量问题 |
4.2.1 重要性水平设定不当 |
4.2.2 函证等程序缺乏规范 |
4.2.3 个别审计事项无依据 |
4.2.4 处理审计数据不严谨 |
4.2.5 未严格执行风险评估 |
4.2.6 过度参与非审计工作 |
4.3 S国企改制审计质量问题的根源 |
4.3.1 审计相关依据有疏漏 |
4.3.2 审计团队能力有瑕疵 |
4.3.3 与改制单位配合度低 |
4.3.4 相关审计复核形式化 |
第5章 国企改制审计质量控制建议 |
5.1 完善改制及审计相关规制 |
5.1.1 健全改制审计相关政策 |
5.1.2 构建改制审计考评体系 |
5.1.3 加强监管以及惩罚力度 |
5.2 提高对改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
5.2.1 严格执行审计监督程序 |
5.2.2 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
5.2.3 做好与各方的工作衔接 |
5.2.4 培育质量为导向的基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产生与发展 |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1 矿山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
3.2 编写单位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
3.3 承载内容过多 |
4 规范与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对策建议 |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2]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3]浅析我国油气试采制度[J]. 韩亚琴,王升辉,刘立. 中国矿业, 2020(05)
- [4]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D]. 王永梅. 浙江大学, 2020(10)
- [5]采矿权界桩管理问题浅议[J]. 王飞跃.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0(11)
- [6]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7]“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表达[D]. 裘媛媛.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8]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D]. 李花华. 江西理工大学, 2019(01)
- [9]基于S国企改制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D]. 金鑫. 湖南大学, 2019(07)
-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 郭丽娜,许书平,孔宁,董晓方,昝昕,薛璇. 中国矿业,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