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陈兴良[1](2018)在《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8年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发轫之年,从这一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刑法,这就是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1979年《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完成了认定犯罪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而1997年《刑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的日趋完善。如果说1979年《刑法》是急就章,那么1997年《刑法》就是十年磨一剑。在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又通过10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我国刑法立法四十年的经历表明,刑法是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对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
周洪波[2](2001)在《税收犯罪研究》文中认为
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肖中华[3](1996)在《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肖中华刑法乃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涉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着手对刑法典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将之列入议事日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应当引起...
王佩芬[4](2015)在《发票犯罪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发票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中一个错综复杂的罪群。关于发票犯罪长期存在理论探讨上的分歧与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难以通过刑法解释的途径得以解决,再加上二十年来发票犯罪持续高发的严峻现实,需要我们转换思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发票犯罪进行梳理分析。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在回顾总结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发票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的分歧与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出发点,采用系统论法学研究方法,对我国发票犯罪立法展开全方位的体系性研究,以期为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考。发票作为一种常见的商品购销凭证,是发生交易活动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财务报销的原始依据,也是企业进行税务核算的凭据,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发票犯罪罪名,对于针对发票的犯罪,主要是通过“伪造票证罪”惩治伪造发票的行为,通过“投机倒把罪”惩治非法倒卖发票的行为。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新税制改革,实行“以票控税”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增值税发票成为一般纳税人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而正是这种特殊的抵扣功能,让一张“薄薄的发票”比人民币还值钱,也刺激着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我国发票犯罪呈空前泛滥高发之势。为了有效惩治和严厉打击泛滥猖獗的发票犯罪,1995年10月30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单行刑法,专门针对发票犯罪增设了包括虚开、伪造、非法买卖、盗窃、诈骗发票以及发票渎职等11个罪名。1997刑法全面修订时,将上述罪名稍作修正后,全面纳入现行刑法,并设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之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发票犯罪两增两删,删除了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第206条“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适用,增设了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与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至此,现行刑法中针对发票犯罪共设置有13个罪名。尽管在立法上发票犯罪罪名设置细密,并重刑惩治,尽管二十年来我国对于发票犯罪的严厉打击也毫未松懈,但时至今日,发票犯罪依然是一个持续高发、难以遏制的突出问题。并且,自发票犯罪罪名设置以来,在司法适用中还产生了一系列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重与罪轻等疑难问题。例如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对开、环开”、“如实代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偷逃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或进行贪污、侵占、走私、骗取贷款等犯罪行为,应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利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与利用其他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相比较,在量刑上前者要远重于后者,其刑罚设置是否合理?上述一系列问题,既造成理论上的严重分歧,也造成现实中的司法不一。尤其是围绕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产生的矛盾与疑难最多,观点对立,难以调和。当前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的诸多论证,都难以解决上述理论分歧与司法疑难。在此情形下,就需要转换思路,从刑事立法的层面进行根源性的探讨分析。本文对于发票犯罪立法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绪论部分,对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研究的历史与现状、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进行了概述。界定了本文是针对狭义上的发票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以发票为犯罪对象的罪名”进行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尝试将系统论方法首次运用于刑事立法研究,注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第一部分,是对发票犯罪刑事立法基础概念与基本关系的梳理,是本文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因其内容庞杂,分为二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发票犯罪概说。通过对发票的概念、功能、分类以及我国的发票管理、发票犯罪概况进行梳理,笔者提出:(1)发票的功能与发票犯罪密切相关。发票的主要功能包括证明功能与税控功能,发票犯罪的本质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的功能牟取非法利益;发票的功能决定了发票犯罪的形式;其利用发票的功能不同,构成的发票犯罪类型也就不同;其利用发票功能的数量,决定了发票犯罪的罪数。(2)刑法中对于发票的分类,不符合逻辑上的划分规则。(3)从我国二十年来发票管理的变迁与发票犯罪的阶段性特点可以看出,发票管理规范与发票犯罪变化高度相关;发票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是导致发票犯罪泛滥的源头,加强和完善发票管理,进一步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发票管理中的运用,才是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最源头、最有力、最根本的手段。第二章发票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与理论,对我国发票犯罪的立法实践与刑事立法理论发展进行概括综述。通过对发票犯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特征,发票犯罪与税收犯罪的关系分析,以及与域外发票犯罪的立法比较,总结出我国发票犯罪在理论与司法中存在的整体性问题。另外,通过对刑事立法思想与刑事立法原则的梳理与整合,笔者将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三大原则,即“必要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对于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特殊原则,提出两个专有原则:“前瞻性原则”、“刑罚轻缓化原则”。这将作为我们在本文中进行刑事立法考察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至第六章,是对发票犯罪中各罪的立法分析,分为虚开发票犯罪立法、伪造发票犯罪立法、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与非法取得发票犯罪立法、发票持有犯罪与发票渎职犯罪立法,分类别进行整体性分析。第三章虚开发票犯罪立法探讨。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在司法中的疑难问题以及理论上的争议,以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为依据进行立法考察,发现对虚开罪名的设置存在立法上的重复与观念上的误区,因此笔者建议删除第205条与205条之一,既不会造成惩治上的空白与漏洞,也从根源上解决了虚开罪名的理论分歧与适用疑难。第四章伪造发票犯罪立法研究。围绕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伪造是否包括变造等疑难问题,探讨了伪造发票罪是否需要按发票类型与发票真伪分设罪名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并设一罪的立法建议。第五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犯罪的立法探析。主要探讨了多层次多标准区分发票类别而单设罪名带来的弊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法第210条盗窃、诈骗发票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六章发票持有犯罪与发票渎职犯罪的立法评析。着重讨论了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法理依据,提出了立法上设置持有型犯罪的三个界限标准,并提出应谨慎增设持有型犯罪;从发票持有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立法变迁,提出应加强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前瞻性研究。第三部分包括第七章,是运用系统论方法对发票犯罪立法作全方位的体系性考察。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即将发票犯罪罪群作为一个整体,分别在刑法体系下、犯罪学体系下、行政税收管理等体系下进行立法考察,以及对发票犯罪内部要素即罪与罪之间、罪与刑之间以及内部罪名与外部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考察,以及对单个罪名内部的体系性考察,从而能够更全面了解法律体系下的发票犯罪立法全貌。最后是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针对发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并由此提出对刑事立法理论的思考与补充。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发票犯罪的规定,罪名设置细致严密、刑罚设置重于同性质类型的犯罪。其主要问题表现为:(一)刑法上对于发票的分类不符合逻辑上的划分规则。针对“发票”一个犯罪对象,刑法中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普通发票”四个类型进行罪名设置,而这四个类型的划分并非是在同一个层次上适用同一个标准进行的。这一分类,有违逻辑上的“划分标准必须同一”、“划分必须逐层次进行”、“划分所得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外延之和”、“划分所得子项之间必须互不相容”的划分规则。从功能上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用于抵扣税款,也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也可以作为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即四小票)”都属于“增值税发票”,虽抵扣税率不同但抵扣税款的功能相同;尤其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这一分类概念极不科学,因为增值税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增值税出口退税,普通发票可以用于骗取消费税出口退税,并不存在“不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类型。可见,我国现行刑法上对发票的分类,存在“多标准划分”、“越级划分”、“多出子项”、“子项相容”等逻辑错误。(二)发票犯罪罪名体系叠床架屋,繁琐庞杂,不符合罪名设置简明概括的立法要求。发票犯罪罪名的设置,是在发票分类的基础上,又以区分发票的真伪为基础,针对发票的各个环节分别设置相应的罪名,造成现行刑法中的发票犯罪多达13个罪名,且多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在开具环节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在制造环节和出售环节设置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在非法取得环节设置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在持有环节设置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在发售和认证环节设置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而设置诸多的罪名,缺乏立法上的类型化,占用了稀缺的刑事立法资源,人为地造成了罪名适用与理解上的分歧。(三)将虚开环节增设罪名,是对虚开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清,在立法上存在诸多误区,人为地制造了理论上的种种分歧与司法适用中的重重疑难,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1995年单行刑法对于发票犯罪的细化,是在将1979年刑法中的发票惩治罪名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这一罪名的增设,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疑难,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探讨,出现了“结果犯说”、“目的犯说”、“行为犯说”、“抽象危险犯说”与“具体危险犯说”的观点分歧;也造成了司法解释标准不一与司法结果不一的现象。发票的开具作为发票实现其功能的必经环节,虚开发票是发票犯罪最为常见的形式,将虚开发票的行为单独入罪,必然会造成虚开犯罪与其他发票犯罪相关罪名的竞合或牵连。利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考察,可以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罪名设置和罪状描述方面都存在问题,不符合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在刑罚设置方面偏重,不符合经济犯罪的刑罚轻缓化原则;即使通过对各种分歧性观点进行构成要件补足,即无论是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为“目的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都不能全面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竞合、牵连或量刑不均的问题,不符合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原则。由此可以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不是通过完善立法技术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再退后一步,考察将虚开入罪是否符合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沿革,考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基础与立法理念,可以发现,将虚开发票的行为增设入罪,在立法上存在以下几个误区:第一,将打击犯罪的必要性、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增设罪名的必要性相混淆;第二,将罪名设置细密求全与罪名设置科学合理相混淆;第三,将设置重刑与打击效果的关系相混淆;第四,将刑事预防、行政预防与制度预防相混淆;第五,补充增设“虚开发票罪”,存在只顾局部的逻辑补足而罔顾整体协调的误区。可见,虚开罪名的设置,是虚开发票行为的重复性入罪,人为制造了虚妄的冲突,不符合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四)立法上存在罪状描述不清晰,立法逻辑不严密,立法用语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罪状描述方面,以“虚开”的认定为例,尽管在刑法第205条第四款规定有“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但这只是虚开的一种分类,而对于什么是虚开、如何认定虚开,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如果在立法上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描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对于虚开情形的认定,就是以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要求作为判断依据,就不会产生对“虚开”认定上的分歧。在立法逻辑上,尽管发票犯罪罪名设置细密,但欲密反疏,过于追求罪名的繁细,反而容易产生漏洞。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的“伪造票证罪”,就涵盖了伪造发票犯罪的所有情形,并不会产生“伪造是否包括擅自制造”、“伪造是否包括变造”、“伪造、变造、非法制造、擅自制造的区别”等诸多分歧;如果现行刑法设置“非法购买发票罪”一罪,就不会出现“非法购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否构成犯罪”、“非法购买普通发票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另外,刑法上增设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就存在购买伪造的普通发票不构成犯罪但是持有这些发票却构成犯罪的情形,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高质量的立法,要求立法用语应当严谨、周密,对基本概念、基本问题的表述保持一贯。反观发票犯罪的立法用语,就存在概念外延忽大忽小,前后不一的问题。以“发票”的概念为例,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同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3个罪名的“发票”外延,是指增值税之外的不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但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其发票的概念则是包括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在内的所有发票。再如对于“伪造”、“变造”、“非法制造”、“擅自制造”等词语的使用,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出现了以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为由而进行任意解释的现象。(五)发票犯罪刑罚设置整体偏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经济犯罪刑罚轻缓化原则。从发票犯罪各罪名之间的法定刑比较可以看出,刑法上针对不同类型发票的同种行为,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罚规定最重,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次之,仅普通发票仍与其他票证犯罪的量刑基本一致。但是,从行为性质上来说,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或进行其他犯罪行为,与普通发票并无区别。这个问题就像“棉花和铁哪个重”的问题一样,铁并不因为其密度大于棉花而可以得出铁比棉花重的结论,一斤棉花和一斤铁在重量上显然是相等的。同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因为其抵扣税率最高,就能得出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其他发票的结论。相反,利用普通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还可能以25%的税率影响税收,显然其税率还要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适用,但整体上法定刑设置仍然偏重。尤其是目前在理论上已认识到“税款申报”其实质是一种“所有权的让渡”而非侵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刑法上对于“逃税罪”的刑罚设置也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已轻缓化的情形下,如果对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仍然适用重刑,显然与经济犯罪刑罚轻缓化的立法原则背道而驰。(六)现有发票犯罪的安排在刑法体系上的不相协调。发票犯罪无论在罪名设置与刑罚设置方面,还是在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都显得极为突兀。与刑法中其他犯罪对象大多为概括抽象的类型化立法方式相比,发票犯罪立法上的繁杂细碎显然与刑法体系不相协调。另外,置于“税收征收管理犯罪”之下的发票犯罪,除虚开发票犯罪在立法初期主要表现为涉税犯罪之外,其他罪名并不与税收犯罪直接相关。伪造发票属于伪造票证类的犯罪,持有伪造的发票属于持有类犯罪,非法买卖发票属于危害管理秩序的犯罪,盗窃诈骗发票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而虚开发票罪名的设置显然存在立法上的重复入罪,属于应当取消的罪名。发票犯罪在罪名上的繁复与刑罚上的重刑设置,也导致了罪与罪之间、罪与刑之间的诸多牵连竞合、轻重倒置等不协调问题。发票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呈现出一种“枝大于干”的不协调现象。这种情形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修正时,在“大改还是小改”这一立法问题上,采用了“尽量保持原有罪名的小改”模式,将肇始于单行刑法的发票犯罪罪名全面纳入现行刑法,从而造成在刑法体系中的不相协调。综合以上立法分析,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删除刑法第205条与第205条之一,取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2)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3个罪名合并为“伪造、变造发票罪”;(3)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6个罪名合并为“非法出售发票罪”一罪;(4)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修改为“非法购买发票罪”,以弥补现行刑法中未将非法购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未入罪的立法漏洞;(5)将发票犯罪进行罪名简并的同时,建议还原刑罚的轻缓化设置。发票犯罪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的一个缩影,历经单行刑法、刑法典的全面修正,以及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其立法发展过程,可以作为研究我国刑事立法变迁的典型样本。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深刻变革,社会矛盾与纠纷的积累,以及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如何克服传统的法律万能、重刑主义与刑罚威吓等旧观念在“潜意识”中的影响,克服以刑事制裁替代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在刑事立法中保持科学理性,仍面临巨大的挑战与压力。最后,通过对发票犯罪的立法考察,由此一隅之见反观全局,可以上窥刑事立法原则在理论探讨上与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迄今为止,刑法理论上仍缺乏对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归纳与阐述,缺乏统一的通说,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文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尝试将归纳的刑事立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对罪名的立法考察,以揭示刑事立法原则在立法实践中的次序性运用。最后,对于如何将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运用于增设新罪与删除旧罪的立法活动,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考。希望能对刑事立法理论探讨有所贡献,对刑事立法实践有所裨益。
李希慧[5](1993)在《刑法解释论》文中认为本书共七章。 第一章考察了中外刑法解释的历史。通过考察,粗略地勾勒出中外刑法解释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简要地概括了中外不同历史时期刑法解释的特点。 第二章对刑法解释的概念、功能和分类进行了研讨。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笔者在评析我国刑法理论上已有的关于刑法解释的种种定义的基础上,以动态和静态两个视角对刑法解释进行了全新的界定。并根据新的界定,全面阐述了刑法解释的特征。关于刑法解释的功能,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具有规范、指导刑法司法;弥补刑法立法欠缺;促进刑法立法完善;刑法法制教育;以及繁荣刑法理论五大功能,并详细地论述了这五大功能的具体内容。关于刑法解释的分类,笔者在介绍和评析刑法理论上现有的各种分类法之后,结合本书体系建构的需要,主张将刑法解释按效力不同分为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学理解释。 第三章探讨了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笔者在介绍和评析“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综合解释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刑法解释的原则,笔者认为有以下五个:(1)合法性原则;(2)以政策为指导原则;(3)合理性原则;(4)整体性原则;(5)明确、具体原则。并对各原则的含义、根据及其意义予以了阐述。 第四章论述了刑法解释的方法。笔者首先根据法律语言学和现代汉语语法的有关原理,对属于文理解释方法的字面解释和语
丛中笑[6](2006)在《涉税犯罪论 ——来自税法学的观照》文中指出本文分为基础论、构成论和完善论。基础论作为文章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首先在厘清了涉税犯罪的相关称谓的前提下,明确了涉税犯罪的概念,界定了涉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构成论对涉税犯罪的客体,行为类型,单位主体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完善论是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对涉税犯罪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涉税犯罪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本文在以下问题上有所突破:第一,提出涉税犯罪称谓的合理性和直观概括性,“以税法为根据,以涉税刑法为标准”,廓清了涉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第二,对于涉税犯罪的客体提出了新的见解,指出涉税犯罪侵害的客体实质上是税收法律关系,并在税法学的语境中研讨了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以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为基本定性,在此基础上,构建并解读了“税收法律关系结构示意图”;第三,探讨了涉税犯罪单位主体认定中的单位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郭昌盛[7](2018)在《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明显的历史遗留色彩和立法惯性,"数额+比例"的双重入罪标准因有违公平原则而广受诟病,逃税主体范围的狭小使很多逃税行为长期游离于逃税罪范围之外,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入罪标准以及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区别有违公平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未能达到立法目的,反而进一步刺激了逃税行为的发生。未来逃税罪的修改应当在提高入罪数额的基础上取消入罪的比例要求,将逃税罪主体一般化以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主体的逃税行为,在取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广泛适用管制、拘役、罚金刑等刑罚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等量刑情节,充分发挥逃税罪在规制逃税行为中的一般预防功能。
王竹[8](2011)在《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兼论“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的表述存在实质上不对应的可能性,其原因在于"准法律决定"的存在。宪法意义上"法律"的判断标准包括不同时代的形式理性标准和实质理性标准。我国现行有效的不以"法"结尾法律为23部,现行有效法律共计239部。"准法律决定"具有合宪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可以通过三项措施实现合宪性完善。
周旺生[9](2000)在《中国立法五十年(上)──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梁娟[10](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立法的进程启动 |
二、1979年《刑法》:急就章 |
(一)关于刑法指导思想 |
(二)关于保护公民私人财产 |
(三)关于增加禁止性条款 |
(四)关于死刑罪名 |
三、1979年《刑法》的修改补充:24个单行刑法 |
(一)严打背景下的刑法修改补充 |
(二)普通刑事犯罪的修改补充 |
(三)经济犯罪的修改补充 |
(四)单行刑法修订方式的反思 |
四、1997年《刑法》:十年磨一剑 |
(一)刑法修订的过程 |
1. 酝酿准备阶段 |
2. 修订草案起草阶段 |
3. 立法机关的审议阶段 |
(二)刑法的体例修订 |
(三)刑法的内容修订 |
1. 罪刑法定问题 |
2. 死刑问题 |
3. 口袋罪问题 |
五、1997年《刑法》的修改补充:10个刑法修正案 |
(一)修正案的刑法修改方式的确立 |
(二)刑法总则的修改补充 |
(九)》则涉及对刑法总则规范较为重大的修改。就修改的内容而言,我认为主要是对刑罚结构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表现为减少死刑和加重生刑这两个方面。 |
六、结语 |
(2)税收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税收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税收概述 |
一、税收的概念 |
二、税收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税收犯罪的历史透视 |
一、我国历史上税收犯罪的立法概览 |
二、新中国税收犯罪的立法沿革 |
第二章 税收犯罪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税收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一、税收犯罪概念分析 |
二、税收犯罪的类型归属 |
三、税收犯罪的构成特征 |
第二节 税收犯罪形态 |
一、税收犯罪的完成形态 |
二、税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第三节 税收犯罪数额问题 |
一、研究税收犯罪数额的意义 |
二、税收犯罪数额的分类 |
三、税收犯罪数额的认定 |
第三章 偷税犯罪 |
第一节 偷税罪概述 |
第二节 偷税罪的概念 |
一、偷税罪概念各种观点概览 |
二、对偷税罪概念各种观点的分析及界定 |
第三节 偷税罪客观特征研究 |
一、行为的违法性 |
二、行为方式的法定性 |
三、法定的行为量化标准 |
第四节 偷税罪的主体 |
一、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 |
二、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
三、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 |
四、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中应如何确定偷税主体 |
第五节 偷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一、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 |
二、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
三、偷税与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界限 |
第六节 偷税与避税 |
一、避税的概念与特征 |
二、避税的行为手段 |
三、避税与偷税联系与区别 |
第七节 偷税罪一罪与数罪问题研究 |
一、偷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
二、偷税罪牵连犯问题分析 |
三、偷税罪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之间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
四、行为人实施其他经济犯罪又不缴税款行为的定罪 |
第四章 抗税犯罪 |
第一节 抗税罪概述 |
第二节 抗税罪构成特征研讨 |
一、抗税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
二、抗税罪的主体特征 |
第三节 抗税罪的认定 |
一、抗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抗税罪与相似罪的界限 |
三、抗税罪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
第五章 逃税犯罪 |
第一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概述 |
第二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特征 |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要件 |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特征 |
第三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界限 |
二、先偷税后逃税行为如何定罪 |
三、先逃税后抗税行为的定性 |
第六章 骗税犯罪 |
第一节 骗税犯罪概述 |
第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手段 |
一、出口退税一般理论与实践 |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特征 |
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手段 |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相似罪的界限 |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一罪与数罪 |
第七章 发票犯罪 |
第一节 发票犯罪概述 |
第二节 特殊发票犯罪的构成特征 |
一、客体特征 |
二、客观特征 |
三、主体特征 |
四、主观特征 |
第三节 特殊发票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
一、虚开特殊发票之后而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之理论分析 |
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行为的定性 |
三、伪造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行为的定性 |
四、非法出售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理论分析 |
五、特殊发票犯罪的牵连犯分析 |
第八章 税收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完善 |
第一节 税收刑事立法的比较 |
一、各国税收刑事立法概况 |
二、税收刑事立法的初步比较 |
第二节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 |
一、我国税收刑事立法完善的原则 |
二、我国现行税收刑事立法有待完善之处 |
三、完善后的我国税收刑事立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4)发票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发票犯罪的界定 |
二、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法 |
三、选题的缘起 |
四、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
一、我国发票犯罪研究综述 |
二、域外发票犯罪研究概览 |
三、刑事立法原理研究述略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基本框架 |
一、研究的思路与问题 |
二、研究的方法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发票犯罪概说 |
第一节 发票的概念与功能 |
一、刑法意义上的发票概念 |
二、发票的功能与变迁 |
三、发票功能与发票犯罪的关系 |
第二节 发票的分类 |
一、发票的基本分类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增值税发票的比较 |
三、刑法中的发票分类不符合逻辑划分的规则 |
第三节 发票管理与发票犯罪 |
一、发票管理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
二、发票管理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主要规定 |
三、我国发票犯罪形式的演变与特点 |
四、发票管理与发票犯罪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发票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与理论 |
第一节 发票犯罪刑事立法概述 |
一、我国发票犯罪刑事立法背景 |
二、我国发票犯罪刑事立法沿革 |
三、我国发票犯罪刑事立法特点 |
第二节 发票犯罪刑事立法比较 |
一、发票犯罪与税收犯罪的关系 |
二、发票犯罪与其他票证犯罪立法比较 |
三、域外发票犯罪刑事立法惩治规定 |
第三节 刑事立法原则的梳理与整合 |
一、刑事立法原则研究的梳理 |
二、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整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虚开发票犯罪立法研究 |
第一节 虚开发票犯罪立法缘由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置与修改 |
二、虚开发票罪的增设 |
第二节 虚开发票犯罪的理论争议与适用疑难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
二、司法解释标准不一与司法适用结果不一 |
三、刑法理论上的激烈争议与严重分歧 |
第三节 虚开发票犯罪之刑事立法分析 |
一、刑事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 |
二、通过要件补足以完善立法缺陷的可行性分析 |
三、虚开发票犯罪立法上的几个误区 |
第四节 虚开发票罪名应予取消 |
一、取消虚开罪名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
二、取消虚开罪名的论证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伪造发票犯罪立法研究 |
第一节 伪造发票犯罪立法概览 |
一、我国伪造发票犯罪立法流变 |
二、国外伪造发票犯罪立法比较 |
第二节 伪造发票犯罪的刑法理论争议 |
一、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
二、伪造是否应当包括变造 |
第三节 伪造发票犯罪的立法完善与前瞻 |
一、伪造发票罪分设罪名的必要性与科学性论证 |
二、伪造发票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三、发票新形态对刑法惩治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非法出售与非法取得发票犯罪立法研究 |
第一节 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立法研究 |
一、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的罪名渊源 |
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的理论争议与适用分歧 |
三、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立法评析 |
二、非法出售发票与伪造发票行为并设于一罪的问题 |
三、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非法购买发票犯罪立法研究 |
一、非法购买发票犯罪的罪名设置 |
二、非法购买发票犯罪的立法问题 |
三、非法购买发票犯罪立法评析 |
第三节 盗窃、诈骗发票犯罪立法研究 |
一、盗窃、诈骗发票犯罪的立法演变 |
二、盗窃、诈骗发票犯罪中的疑难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发票持有犯罪与发票渎职犯罪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发票持有犯罪立法研究 |
一、学界关于增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法讨论 |
二、中外持有犯罪的立法概览 |
三、设置持有犯罪的是非利弊 |
四、我国发票持有犯罪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发票渎职犯罪立法研究 |
一、发票渎职犯罪立法演变 |
二、发票渎职犯罪中的疑难问题 |
三、发票渎职犯罪立法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发票犯罪立法系统性研究 |
第一节 系统论视角下的发票犯罪立法考察 |
一、系统论方法概述 |
二、系统论在刑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
三、发票犯罪立法系统性考察的思路 |
第二节 刑事法律体系下的发票犯罪立法考察 |
一、刑法体系下的发票犯罪立法考察 |
二、犯罪学体系下的发票犯罪立法考察 |
三、在税收管理体系下的立法考察 |
四、法律体系下的发票犯罪立法考察 |
第三节 发票犯罪内部要素与逻辑结构分析 |
一、系统内部罪与罪之间的考察 |
二、罪与罪之间的逻辑结构分析 |
三、内部罪名与外部相关罪名的考察 |
第四节 罪名内部要素的系统性考察 |
一、罪状描述 |
二、罪名的确定 |
三、刑罚设置的体系性考察 |
本章小结 |
结语 |
第一节 发票犯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一、发票犯罪刑事立法之不足 |
二、发票犯罪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发票犯罪立法对刑事立法理论的补充 |
一、从发票犯罪立法看刑事立法理念的更新 |
二、从发票犯罪立法看刑事立法原则的次序运用 |
三、从发票犯罪立法看刑事立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四、从发票犯罪立法看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转型时期刑事立法实践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关于罪的删除 |
二、关于罪的增设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刑法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序 |
导言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法解释的历史考察 |
一、中国古代的刑法解释 |
二、中国近代的刑法解释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刑法解释 |
第二节 外国刑法解释的历史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 |
三、前苏联的法律解释 |
第二章 刑法解释概述 |
第一节 刑法解释的概念 |
一、刑法解释的定义辩析 |
二、刑法解释的特征 |
第二节 刑法解释的功能 |
一、规范、指导刑法司法功能 |
二、弥补刑法立法欠缺功能 |
三、促进刑法立法完善功能 |
四、刑法教育功能 |
五、繁荣刑法理论功能 |
第三节 刑法解释的分类 |
一、刑法解释分类法概览 |
二、刑法解释分类法探讨 |
第三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
第一节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 |
一、刑法解释基本思想之争 |
二、刑法解释基本思想观点评析 |
第二节 刑法解释的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以政策为指导原则 |
三、合理性原则 |
四、整体性原则 |
五、明确、具体原则 |
第四章 刑法解释的方法 |
第一节 刑法的文理解释方法 |
一、字面解释 |
二、语法解释 |
第二节 刑法的论理解释方法 |
一、扩张解释 |
二、限制解释 |
三、当然解释 |
四、反面解释 |
五、系统解释 |
六、沿革解释 |
七、比较解释 |
八、目的解释 |
第五章 刑法立法解释 |
第一节 刑法立法解释概述 |
一、刑法立法解释的定义 |
二、刑法立法解释的特征 |
三、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 |
四、刑法立法解释的结构 |
五、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区别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解释的制定和公布 |
一、刑法立法解释的制定 |
二、刑法立法解释的公布 |
第三节 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成因及其改进建言 |
一、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 |
二、刑法立法解释现状成因 |
三、刑法立法解释现状改进建言 |
第六章 刑法司法解释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概述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定义和特征 |
二、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区别 |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分类 |
四、刑法司法解释的结构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失效时间 |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颁布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 |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颁布 |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
一、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实体问题 |
二、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形式问题 |
第五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反思与完善 |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反思 |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 |
第七章 刑法学理解释 |
第一节 刑法学理解释概述 |
一、刑法学理解释的定义和特征 |
二、刑法学理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
第二节 刑法学理解释的作用 |
一、刑法学理解释是全部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 |
二、刑法学理解释对刑法司法具有重大的间接作用 |
第三节 刑法学理解释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
一、刑法学理解释的进一步繁荣 |
二、刑法学理解释的进一步发展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涉税犯罪论 ——来自税法学的观照(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篇 基础论 |
第一章 涉税犯罪的学理研析 |
第一节 涉税犯罪的内涵之探究 |
一、涉税犯罪的称谓之厘清 |
二、涉税犯罪的概念之界定 |
三、涉税犯罪的内涵之追问 |
第二节 涉税犯罪的外延之界定 |
一、涉税犯罪的外延界定之原则 |
二、涉税犯罪的外延界定之我见 |
第三节 涉税犯罪的类型之划分 |
一、根据涉税犯罪客体之分类 |
二、依据涉税犯罪行为之分类 |
三、参照涉税犯罪主体之分类 |
第二章 我国涉税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古代涉税犯罪立法回溯 |
一、我国古代涉税犯罪立法探源 |
二、我国古代涉税犯罪立法探析 |
第二节 新中国涉税犯罪立法沿革 |
一、新中国涉税犯罪立法之确立 |
二、改革开放初期涉税犯罪立法之发展 |
三、1997 年《刑法》中的涉税犯罪规范之修订 |
第三章 各国涉税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各国涉税犯罪的立法模式之比较 |
一、各国涉税犯罪立法模式概览 |
二、各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各国涉税犯罪的立法内容之比较 |
一、各国涉税犯罪的主体规定 |
二、各国涉税犯罪的分类 |
三、各国涉税犯罪的个罪 |
第三节 各国涉税犯罪立法技术之比较 |
一、罪状的表述方式 |
二、法定刑的设置 |
第二篇 构成论 |
第四章 涉税犯罪的客体 |
第一节 涉税犯罪客体的诸说述评 |
一、涉税犯罪客体的诸说概述 |
二、对涉税犯罪客体诸说的评析 |
第二节 涉税犯罪客体的新解 |
一、涉税犯罪的客体实质应为税收法律关系 |
二、涉税犯罪客体的税法学语境探究 |
三、税收债务关系说对我国涉税犯罪研究的启示 |
第五章 涉税犯罪的客观要件 |
第一节 涉税犯罪的危害行为 |
一、涉税犯罪的行为特点 |
二、涉税犯罪的行为类型 |
第二节 涉税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涉税犯罪中的“数额” |
二、涉税犯罪中的“情节” |
三、涉税犯罪中的“损失” |
第六章 涉税犯罪的主体 |
第一节 涉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 |
一、涉税犯罪自然人中的一般主体 |
二、涉税犯罪自然人中的特殊主体 |
第二节 涉税犯罪的单位主体 |
一、涉税犯罪单位主体的构成特征 |
二、涉税犯罪单位主体的范围界定 |
三、涉税犯罪单位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
第三节 涉税犯罪主体的相关问题研究 |
一、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
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
三、涉税犯罪单位主体认定中的单位人格否认问题 |
第七章 涉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
第一节 自然人涉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
一、涉税犯罪中的认识因素之研议 |
二、涉税犯罪中的意志因素之探究 |
第二节 单位涉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
一、单位涉税犯罪主观罪过的特点 |
二、单位涉税犯罪主观罪过的形成 |
第三篇 完善论 |
第八章 涉税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现行涉税犯罪立法的缺陷 |
一、体例安排存在疏漏 |
二、罪名设置重复繁杂 |
三、罪刑设置上的漏洞 |
四、犯罪构成设计不周全 |
第二节 涉税犯罪立法完善之研讨 |
一、涉税犯罪立法的完善原则 |
二、涉税犯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九章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 |
第一节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反思 |
一、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梳理 |
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存在的弊端 |
第二节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构想 |
一、符合立法精神 |
二、完善程序制度 |
三、增强税法技术含量 |
四、加强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论 文 摘 要 |
Abstract |
后 记 |
(7)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逃税及逃税罪的立法沿革 |
(一) 1950年至1978年:税收立法中偷税罪的刑事政策 |
(二) 1979年至1991年: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层面偷税罪的协调 |
(三) 1992年至2007年:法律层面偷税罪的协调 |
(四) 2010年至今:我国《刑法》与《征管法》偷税罪规定的失调 |
二、逃税罪的规范分析及评述 |
(一)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1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逃税罪犯罪行为 |
2. 关于逃税罪入罪标准 |
3. 关于逃税罪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形态 |
(二)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2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逃税罪的主体范围 |
2.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入罪标准 |
3. 关于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三)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3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未经处理”的理解 |
2. 关于累计数额计算 |
(四)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4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 |
2. 关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 |
3. 关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的理解 |
三、逃税罪的重构 |
(一) 逃税罪主体的一般化 |
(二) 逃税罪主观故意要件的明确 |
(三) 逃税罪犯罪行为与税法中逃税行为保持一致 |
(四) 逃税罪应坚持单一数额入罪标准 |
(五) “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的重新解释 |
(六)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其排除适用规定的取消 |
四、结论 |
(8)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兼论“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展开与转化 |
(一) 问题的提出: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 |
(二) 问题的展开之一:“白皮书目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数据是实质对应的吗? |
(三) 问题的展开之二:谁有权和应该回答这个问题? |
(四) 问题的展开之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宪法上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
(五) 问题的转化:“法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
二、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的判断标准 |
(一)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的类型划分 |
1.《宪法》本身不是法律。 |
2. 以“法”结尾的法律性文件均为法律。 |
3. 不以“法”结尾的法律性文件类型。 |
(二) 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的判断标准 |
1. 不同时代的形式理性标准。 |
2. 实质理性标准。 |
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的确定 |
(一) 1982年《宪法》之后不以“法”结尾的法律数量 |
(二) 1982年《宪法》之前不以“法”结尾的法律数量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性文件 |
3. 其他制定机关通过的法律性文件 |
(三)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的确定 |
四、“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 |
(一) “准法律决定”的尴尬宪法地位 |
(二)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
(三) “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与合理性 |
(四) 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方式 |
(10)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J]. 陈兴良. 法学, 2018(06)
- [2]税收犯罪研究[D]. 周洪波. 中国人民大学, 2001(12)
- [3]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J]. 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肖中华. 法学研究, 1996(05)
- [4]发票犯罪立法研究[D]. 王佩芬.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3)
- [5]刑法解释论[D].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 1993(11)
- [6]涉税犯罪论 ——来自税法学的观照[D]. 丛中笑. 吉林大学, 2006(10)
- [7]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J]. 郭昌盛. 政治与法律, 2018(08)
- [8]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兼论“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J]. 王竹. 社会科学, 2011(10)
- [9]中国立法五十年(上)──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J]. 周旺生.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05)
- [10]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标签:刑法; 虚开;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出口退税; 立法原则;